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2024-07-23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精选6篇)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第1篇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为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留出宽松的空间。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法治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适应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法治应不断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为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决策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集中~与民智,使法律真正成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形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听取利益主体各方的陈述,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听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制度和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提升决策的民主程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职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总之,“重大事务要让人民都知道”,这是现代和谐的根本保证。现代和谐与古代和谐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而后者仅仅保持民众沉默的外貌。在民智已开、民智初现的今天,以民主求和谐,则和谐存,以蒙昧之下的“和谐”抑民主,则和谐与民主皆亡。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同等的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对公民权利给予及时、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为社会构筑最后一道正义屏障。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诚信友爱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条件的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而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并且社会和经济主体的财富正是在这种合作和互补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经济主体将诚信友爱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履行社会责任。首先,应规范社会信用关系,使社会信用关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目标;其次,借鉴欧美法治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强制推行SA80000标准认证。SA80000标准认证是指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最后,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应通过严格执法,保证经济主体严守法律。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首先,产权法律保护的功效就在于能产生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和创造财富的激励。其次,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又要让他们公平(但不是平均)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不仅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而且要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和群众,以营造一个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第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

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建构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依靠任何人格权威的偶然性、任意性,也不是依靠朝令夕改的政策,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第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是人与自然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生产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与依法治国直接联系起来。首先,法律的人文价值观应从“人类中心主义”切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主义”,开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其次,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整个全人类的大事,是涉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各国人民必须团结合作,步调一致。因此,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应与国际法相衔接,便于一致行动;最后,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和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立法经验 财税立法

内容提要:财税立法涉及到多种利益博弈,其制定往往是困难重重,在我国转轨时期,财税立法则缓慢而行。然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税立法又是十分重要的。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已经为我国今后的财税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经验:财税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国际惯例;应坚持财税立法的民主化;应强调财税立法的科学化;应完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财税立法协调机制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企业所得税法》从1994年提出立法规划到20高票通过,走过了漫长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1]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磨难,终于审议通过,在让我们欣喜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财税立法的艰难,改革的不易。众所周知,财税立法涉及到多种利益博弈,其制定往往是困难重重,故在我国转轨时期,财税立法则是缓慢而行。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税立法又是十分重要。那么,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积累了哪些经验?以资今后我国财税立法借鉴。对此,本文拟作些分析。

一、财税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国际惯例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在我国立法史上,借鉴国外经验与吸收国际惯例是必不可少的。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中,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基础,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既能够适应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又适度的兼顾企业的税法遵从成本。不仅如此,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之后,生产要素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流动更为频繁,企业在从事跨国投资或贸易时,不仅需要遵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更要适用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为避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与其他国家立法、国际惯例、国际税收协定存在较大的脱节,造成企业不得不适用不同模式的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企业的纳税成本,我国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时,对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都给予充分的借鉴。可以说,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是借鉴国外企业所得税立法经验和吸收国际惯例的成果,具体表现如下。

(一)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标准,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与国际立法的统一。

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上,我国长期以来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确定某一企业或组织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但这一标准与国际上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条件有所差别。

从理论上讲,企业的法人资格决定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独立的主体,两者之间的财产、责任等均相互独立,投资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当然也不负有责任。因此,法人企业与投资者应为相互独立的税法主体,分别缴纳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投资者对该组织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包括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税收债务最终也由投资者承担,故非法人企业不能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应当只对其投资者的所得课税。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以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认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我国长期采行的“独立经济核算”标准,对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不加以区分,不利于区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纳税义务,造成了在国外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我国必须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我国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标准,而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与国际立法的统一。

(二)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确定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和形式,也限定了各种企业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衔接。

同样,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区分,除按其资金来源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很长时间是依照经济所有制性质区分纳税人。但无论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划分,还是按经济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都无法体现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各种类型企业不同税收负担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做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3]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确定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和形式,也限定了各种企业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衔接,有利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与其他国家更好的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也有利于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均能享受到税收抵免的待遇。

(三)在征管方面,尤其是反避税方面,借鉴了国外的通常作法,实现与国外立法的协调。

除在纳税主体方面,我国在征管方面,尤其是反避税方面,也借鉴了国外的通常作法,实现与国外立法的协调。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章以“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纳税事项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除在关联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方面的具体措施更注重与国际的协调外,如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确立了预先订价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的资料提供义务等,在反避税的形式上也借鉴国外的立法,补充了新的反避税规则。

针对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专门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避税地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弥补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4]借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5],作为对避税的一般防范性规定,以防范当前形式多样、方式不断推陈出新的避税行为。

此外,我国在税前费用扣除[6]、税收优惠方式、税收的国内管辖地点等方面也努力实现与各国立法的相互协调,以便能够更好的在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下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

二、应坚持财税立法的民主化

税收立法的发展史是西方民主的发达史,税收立法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税法是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合法“侵犯”,更为注重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只依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设计,使人民了解在税法领域应当和可能会有哪些规定,将发生哪些变化,从而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有机会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并合理、合法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和财产,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民主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不同利益主体在《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利益诉求。

在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团体、各地方政府、中央各部委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积极参与到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大讨论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为典型的是1月,包括微软、摩托罗拉、戴尔、宜家、三星等公众熟悉的54家跨国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所提交的《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对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7]其后,各地方政府部门为避免自身的政绩受吸引外资的规模的增减的影响,也纷纷反对两税合并的进行。广东、上海等作为外国投资的聚集地,便希望“两税合并”可以暂缓出台,缓的时间越久越好。甚至有的人大代表即建议能够保留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或是将深圳特区、上海浦东和天津新区辟为自由贸易区,扩大进口,平衡外贸。

在全国人大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民代表也基于自己所代表的纳税人的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从年3月8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之后,各代表团纷纷发表意见,到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通过为止,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了较大的修改[8],从而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成为“人民同意”的结果,真正实现了税收立法的民主化,也便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二)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促进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让全社会了解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进程和主要精神。

此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过程都通过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加以现场的报道,会议记录也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发表,公布于众。如在中国网、法制网和人大网等网站,都可以找到历次审议会议的详细记录和各个代表的具体发言记录。通过对历次审议的现场网上报道,就可以让人民了解整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审议过程,使人民能够更好的了解整个立法过程中的讨论与辩论的过程,了解在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具体的协调过程。这有利于保障人民对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其是否正当、合法的行使了立法权。

三、应强调财税立法的科学化

科学立法是《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基本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科学的立法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成为立法成功的基本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是《企业所得税法》顺利通过的基本保障。对于这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审议通过该法列入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

201月17日,为了研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在了“关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程序问题”的专家研讨会。邀请了宪法、行政法、财税法方面的专家进行讨论,以从理论上解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问题。另外,还组织专家进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专题讲座。[9]为了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本次讲座事宜,并组织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和培训中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七大机构的有关人员成立审稿组,多次修改和审议讲稿。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史上是第一次。同时,决定将“法制专题讲座”稿发给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参考文献。这次法制讲座为本次全国人大顺利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此次立法过程中,还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辅导。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为了保障这一法律的顺利通过,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以及内容的专业性和和复杂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利用全国各地在2007年1—2月召开地方人大会议的机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知识辅导。这些举措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极为少见。

(二)由恰当的行政主管机关的担任立法牵头组织机构是适宜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牵头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适宜的。根据我国的立法经验,法律草案的起草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三是由专家学者负责。其中一、三两类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第二类可能会涉及部门利益,其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往往受到社会的置疑。但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不仅关系到国家通过开征企业所得税获取财政收入,更关系到在此过程中的企业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这就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立法不同于一般性的法律的制定。企业所得税立法本身又包含了税收的技术性、专业性,其间所牵涉的利益分割更加剧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复杂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税法专业人才的有限,目前全国人大的有关机构尚难以完全胜任这项专业极强的法律起草工作,而由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是适宜的。在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征管,而财政部拥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处于税收征管的第一线,执行税法,组织财政收入,他们了解税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现实情况的变化对税法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并且,这些部门具有不少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法专业人才。故在提出立法议案、起草税法草案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有资源优势。

在本次立法中,即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导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起草,充分发挥其在相关专业人才和资源方面的`巨大优势,对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影响因素,如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等等,均加以充分的考虑,从而制定出即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较科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从加快我国财税立法进程看,《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牵头起草财税法的做法值得提倡,但从长远考虑,为保证财税立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是应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或专家学者起草较妥。

(三)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

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能使其立法内容更加科学。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和与经济生活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税收立法过程应当提高方方面面的专家的参与度。税收立法机关不仅应积极有意识的选取各领域的较具权威的专家对税收立法草案提出其专业性的建议,更应当提供开放性的渠道以便不同领域的不同层次的专家参与税收立法,不断扩大专家参与税收立法的范围和程度。

在这次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多次专家论证会、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国际研讨会,邀请有关的专家对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要性、具体内容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参加这些座谈会和研讨会的专家不仅包括了税收经济学家、税法学家,也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即包括国内的专家,也包括国外的专家,通过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专家,才能既对不同的税法规范可能对经济、财政收入所产生的影响加以分析论证,又能对税法执行现状进行分析,进行税法比较研究,提出具体的法律设计建议;既能对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基础,又能对把握税法的具体实务问题;既能立足于本国的税收法治背景,又能通过税法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这些各领域的专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参与立法过程,对税收立法草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无疑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科学性。

税法的复杂性决定了强化税收立法程序科学化的重要性。科学化的税收立法程序要求:在立法准备阶段,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集合最优秀的人才,采取科学的调查研究方式,提出审慎科学的立法议案,起草税法草案;在立法审议阶段,各机构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配合;在立法表决阶段,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表决方式,反映最真实的民意;公布法律应充分利用科学手段,达到最广泛传播的目的,并且在公布时间上应合理安排,避免经济产生大的波动。

上述推进税收立法过程科学化的重要举措,都应当成为我国今后财税立法借鉴的重要经验。

四、应完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财税立法协调机制

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进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与配合,建立了相互间良好的协调机制。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起草阶段就注重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到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起草阶段,包括派工作人员参加起草工作组,或参加一些咨询会、座谈会等,提前了解一些具体的起草背景和原因,及时交换意见,为审议法律草案做准备。这样的做法,能够使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了解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前进行交流和解释,避免在起草完成提交审议后,进行大量的解释工作,甚至遭遇很强的阻力,严重影响立法的顺利进行。所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阶段,有助于增强税收立法的协调性,提高税收立法工作效率,降低立法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起草完成并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之间也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要审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实质内容,如税收政策理由是否充分和明确,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预测是否合理,对纳税人权利是否予以了充分地保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侧重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形式要件,即法律文本格式是否合理,与其它法律是否协调统一,法律语言是否精当等。如此分工,避免委员会之间就同一部法律草案重复审议相同的内容,浪费立法资源,增加协调成本。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全国人大代表是普选的结果,能够真正具有税法的专业性知识的人大代表实际上是相当少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制约了全国人大代表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这本次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充分考虑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的工作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与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大量的立法参考资料,包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沿革、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草案中的重要的名词解释、专家的理论性分析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通过背景资料的提供,加深全国人大代表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认识,从而能够激发全国人大在审议草案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加以实质性的审查,

通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所建立的的协调机制,《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从起草到顺利的审议通过,提高其立法的效率,增强税法的科学性。这也是今后我国财税立法中应当重视的经验。

五、结语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每一个重要举措都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相关,财税体制的每一步改革也进一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建设一个和谐的国家与纳税人关系,以及科学规范的财税法体系。因为财税法关系着政府和民生的根本,关系到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是双方利益的调节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且不说我国财税法律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仅就数量而言,我国的财税法律也远远低于法治发达国家,甚至连某些发展中国家都不如。因此,需要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契机,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经验,通过运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19条。

[6]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7]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8]2006 年10月31日,刘剑文教授给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制讲座,这也是财税法第一次作为此类讲座的讲述内容,体现了财税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论和谐社会下消费伦理的构建 第3篇

1.消费是人类的基本属性

消费是人的基本属性, 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活动, 是人与动物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基本途径。但是, 人与动物的消费又具有根本的不同, 这就是消费伦理。我们将消费伦理定义为人们对于消费内容、消费方式、消费水平等问题的总的态度与看法。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 也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这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 而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和其它东西。因此, 第一个历史前提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材料, 即物质生产。”消费具有自然性, 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生理上的需要, 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活动。消费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提供动力, 影响着物质生产的过程和结果, 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2.消费是一种伦理现象

从自然、社会、经济、心理和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 人类的消费过程体现了消费主体与消费对象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人类的消费——消费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中进行的, 具有特定的生理、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内涵的行为过程。人类的消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消费的“质”, 即消费的是什么;二是体现消费的量, 即消费的数量。与此相应消费伦理也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实现消费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二是实现消费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消费是一种伦理现象, 而消费行为的进行更需要一种伦理规范作为指导。

二、当今中国社会的消费误区

我们在引进西方工业模式和先进技术的同时,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消费主义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影响。中国社会的消费观念与西方消费观念不断冲突与消融, 多种消费伦理观交互混杂, 在消费上迅速出现了异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落后的消费理念

消费社会的理论认为, 只有消费才是生产的目的, 只有消费才能够拉动内需, 才能够真正的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生产企业提供应接不暇的广告诱惑、价格诱惑, 不断创造消费机会;银行业大肆鼓吹超前消费, 千方百计地策划营销方案, 刺激消费, 同时提供各种方便快捷的信贷业务……于是现今社会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消费理念, 盲目跟从西方消费主义的过度消费和片面理解“勤俭”的限制消费。

2.不合理的消费结构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但消费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很突出, 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恩格尔系数偏高。恩格尔系数偏高表示精神文化消费在整个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偏小, 这种不合理的消费结构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今, 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约在30%以上, 而农村人口的恩格尔系数则高达40%, 消费结构严重失调。

3.不健康的消费方式

休谟说: “习惯是人生的指南”。在消费过程中, 人的消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消费习惯的影响, 尤其是一些不健康的社会陋习。婚娶之事, 大置嫁妆, 大送彩礼, 大摆筵席;为死者大办丧事、大修坟墓, 甚至出现了为活人预修坟墓的现象;占相问卜看风水, 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健康的消费方式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 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腐败, 一些消费中存在着严重的公款消费, 公款消费又滋生更为严重的腐败, 从而产生恶性循环。

三、如何构建和谐的消费伦理观念

1.提倡和谐的消费观念

(1) 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

勤俭节约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从国家角度看, 节俭可以促进清正廉洁的行政氛围的形成, 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社会角度看, 节俭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促进社会稳定;从个体角度看, 节俭可以对各种非必要的物质欲望进行约束, 打好道德自律的基础。

(2) 加强公民法制教育, 提高个体维权意识。

根据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应该与自己的付出的价值相等, 当出现不等值的情况时, 消费者就有权向商家进行投诉和申请赔偿, 而不应该是现在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忍气吞声、吃哑巴亏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 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 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应该认真的学法、懂法、守法, 用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谐的消费结构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精神性的需要是高于物质性需要的, 这就意味着精神性需要应该在物质性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能成为主导性的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决定了消费方式中的“科学”不仅应表现在消费水平上, 更应该表现在消费结构上。根据社会发展的现有水平来实现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共同发展。

3.形成和谐的消费方式

(1) 适度消费。

适度消费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消费状态, 它把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都限制在现有生态环境可持续支持人类的生产活动的范围内。适度消费反对奢侈过度型的消费, 适度消费也不提倡过度节俭型的消费, 因为那样会抑制生产生活的发展。适度消费不仅符合人的本性, 同时更符合自然的本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可持续消费。

当前所提倡的和谐社会是一个节约型的社会, 基本目标是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 西方社会的一些不良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也逐渐冲击着我们, 致使生活中的浪费日益严重, 超前消费、挥霍性消费、一次性消费等都是以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 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将可持续消费作为一种良好的消费方式在全社会进行推行, 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75.32.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第4篇

【关键词】文化安全;校园和谐;构建

学生如同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充满美好的希望,是未来的新期待。学校承担着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在为学生提供文化知识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学生自身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塑造,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此,我们要从重视学生文化安全教育,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快乐成材提供良好的校园文化。

1 文化安全的内涵及其意义

文化作为内涵极其宽泛和复杂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对其进行不同的阐释。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是指与不同民族、国家和制度相对应的“个性文化”,总体上可分为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两个层次。所谓文化安全,也是一个与文化扩张与文化霸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使本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受干涉,文化精神生活层面不受外来文化的干扰、控制或同化,保护国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独立自主性,从而使本国的文化利益不受威胁与侵犯的能力与状态,其核心是意识形态与民族文化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作为知识和信息高度密集的学校,已经成为理论研究、思想传播、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育的文化高地,自然也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侵袭的重要方面,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和挑战,校园文化安全就成为日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我国校园文化安全呈现的问题及成因

2.1 对外来文化的盲目推崇,西方消费主义文化的渗透,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未来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基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在西方取得文化主导权的消费主义文化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扩张和渗透日益显现。他们抓住学生追求时髦和具有较强猎奇心理,使得在商品消费中极易产生文化的认同,对商品中附着的消费文化表现出最大的接受度。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好莱坞影片等文化产品成为文化特别是意识形态渗透最隐蔽、最有效的载体,早已超出其表面价值,这些文化甚至已经向思想意识、价值观等层面蔓延,也就是要消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文化意识,导致自由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泛滥,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未来事业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基础。

2.2 西方对大众传媒的垄断冲击着学生的理想信念和传统道德标准

在互联网上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发达国家,借助网络向发展中国家倾销其资产阶级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及道德观念。由于学生本身知识结构不完善、社会经验不丰富、认识问题不全面的特点,非常容易受到负面信息的冲击,表现为对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的认同困难。久而久之,不可避免地就会造成削弱和淡化对民族文化的归属感,混淆国家和民族的意识形态界限。我们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将随之遭破坏,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也将受到严重冲击,由此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并产生信仰危机。

2.3 激烈的人才竞争与掠夺造成我国高等人才流失严重

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最核心的生产力,是第一资源。也正因如此,世界各国争夺高端人才的竞争才日益激烈。同时由于人才竞争的“国际化”和“零距离”,高层次人才外流情况增多,涉及国家机密岗位、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出现流失将发生国家人才安全问题。国家人才安全作为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在21世纪必将成为各国提高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4 文化安全意识淡薄,民族文化传承脆弱

长期以来,国人的思维定式为经济是基础,文化是只是搭台子跑龙套,现实中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足以说明了文化的地位。在这种意识主导下,我们对文化安全的研究和警惕性不足,更谈不上形成系统的文化安全战略和预警机制。从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依托其经济、科技优势,掌握文化交流中的主控权,这必然对我国文化发展构成各种显性和潜在的风险。给国人尤其是处在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键时期的学生带来负面影响,这突出体现在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年人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道德及信念淡化,民族精神和凝聚力弱化及文化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改革开放取得丰硕经济成果的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却在不断遗失。中国的饮食、服饰、节日、礼仪等在很大程度上已被“以夷变夏”:国人开始爱吃麦当劳、肯德基等垃圾食品;喜欢过圣诞节、情人节等西方节日;愿意按西式礼仪操办婚丧嫁娶聘;连母语都没学好的儿童在幼儿园却在用大量时间学习英语。2012年11月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汉语呀汉语,我为你担忧》一文中,作者指出,《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的第六版,收录了NBA等239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国人中有不少人呼吁:要及时制止英语侵入汉语,保证汉语的安全,保证中华文化的安全!

2.5 腐朽文化泛起,文化分裂势力犹存

封建迷信邪教等腐朽文化死灰复燃,黄色文化也乘虚而入,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和威胁着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民众的安全。同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进入政治生活,滋生腐败,权钱交易等不良社会现象,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相去甚远。近年来我国存在分裂势力的威胁(“台独势力”、“疆独势力”和“藏独势力”) ,西方社会依托文化交流这一载体,还吸收我国在校学生参与宗教活动,进行宗教渗透等;借以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名义等在学校布教,培育信徒进行狭隘的民族主义甚至搞邪教宣传,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无益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甚至被引入迷信、邪教而无法自拔,不利于校园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3 校园文化安全模式的构建和举措

由于文化安全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以及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学校的文化渗透和我国学生文化安全意识普遍薄弱的现实,校园文化安全已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国家未来安全的重要方面。如何防患于未然,保证学校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及对学生进行文化安全意识教育已成为学校亟待解决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时代使命。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3.1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观念,是建设校园文化安全的根本

作为意识形态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特征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它是新时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样是新时期校园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办学观念集中表征着学校的核心价值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着这个观念来进行。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灵魂工程,是根本之所在。

新时期,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相互交织,先进文化、健康文化和落后文化、腐朽文化同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摇篮,学校一定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校园文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教育师生,使其真正成为广大师生的精神支柱。首先要确立核心价值体系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旋律与主阵地意识,强化社会主义主流舆论的引导力和向心力。校园新闻媒介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针对学校阶段性任务和现实需要广泛宣传党的各项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师生情意,引导社会热点,搞好舆论监督,形成正面舆论强势,不断扩大主流舆论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其次,遵循 “三贴近”原则,对学生加强价值观教育。学校应以先进性为前提,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层次性原则贴近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不同层次的师生提出不同的要求,尊重差异,创新宣传方式,努力回答好师生普遍关心的问题,从而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才能深入师生,校园文化安全才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2 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是建设校园文化安全的关键

一切文化安全建设目标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预警的基础上,没有预警机制,文化安全建设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筑校园文化安全的预警与防范机制,关键是学校应依托校宣传部、校团委等平台,实施行政、法律和道德等文化安全管理手段,采取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危及校园文化安全的可能性因素和力量,特别是对西方文化产品进入校园的管理、鉴别,应当及时准确地做出预警反馈,形成一个多层面的校园文化安全保障体系。从而增强青年学生的文化抗干扰能力与鉴别能力,并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文化安全观,确保校园的文化安全与稳定。

3.3 充实“六结合”文化安全教育内容是建设校园文化安全的重要实践途径

学生文化安全教育工作既体现教育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我们要依据师生实际,科学分析,积极做好“六结合”,即实现学生文化安全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网络德育、师生的自我觉悟、校外实践、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要结合起来。第一,学校应建造具有特定文化意蕴的校园标志物,比如通过专项基金在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展示具有一定文化安全教育内容的典籍或书刊来强化师生的文化安全意识,借此警示师生维护校园和国家文化安全,弘扬大家抵御外侮、保卫家园的爱校、爱国意识。第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实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主渠道,教师应将文化安全渗透到相应教学内容中,教育学生运用辩证的思维模式客观认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文化继承与创新等之间的关系,树立科学的文化安全观,真正使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对学生实施文化安全教育的主阵地。第三,“自我觉悟”是指师生在充分认识和理解文化安全重要性的前提下,自觉遵从、强化和传递的这种知行统一的过程。唯有师生真正觉悟且身体力行,师生的文化安全意识才能得以牢固确立。第四,校外实践是校内文化安全教育的拓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既是对所接受的校内教育再深化,又是扩大校内教育影响的重要途径。比如,组织学生深入文化宣传管理部门参观考察和实习,其目的是要加深学生对国家文化安全重要性的再认识,到广大农村、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宣传国家文化安全相关知识,其初衷是使文化安全意识得到广泛普及的同时,也使学生本人在实践活动中再次受到教育。第五,相关部门要在全社会营造文化安全意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借助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媒介报道相关文化安全的讯息,引起由高知阶层到普通民众都对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广泛的关注和认识,从而整个社会的文化安全意识的形成势必对学生文化安全教育工作会起到促进作用。第六,学校是网络人群最密集的场所,消极的网络文化内容对学生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学校要建设一支网络文化视域下高素质、复合型的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在网络世界中唱响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增强网络文化的德育功能。在加强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和媒介素养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管理机制,构筑校园网络防卫系统,加强对局域网和免费个人主页链接的审核,真正建立起校园网络文化的安全阀。

4 结语

国运昌,则文化盛;文化兴,则国力强。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的重要前提,维护学校的文化安全,就是要维护青年学生的生存权利。正是基于此,我们才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观念之本,构建文化安全预警机制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六结合”文化安全的教育内容,建构安全屏障,抵御腐朽文化、反社会主义文化的侵蚀和渗透,为校园和谐安全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韩源.全球化背景下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思考www.zclw.net

〔2〕胡锦涛.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N〕.人民日报,2003-12-19(1).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09-27(2).

〔4〕严兴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价值—从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视角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7):26.

〔5〕刘文娟.拓展思想政治教育主题 强化学生文化安全意识〔J〕.理论界,2008(6):260-261.

〔6〕蔺玄晋,陶劲松.当代学生文化安全意识浅析〔J〕.当代经济,2007(1下):57.

〔7〕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19.

〔9〕于东江等.网络文化背景下的高校校园文化安全建设〔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1-15.

〔10〕姚冰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N〕.光明日报,2007-04-10.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体会.http://lunwen.cnkjz.com.html2011-11-22.

〔12〕隋成竹.高校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5.

〔13〕邵文婷等.大学生文化安全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2010-03-15.

〔14〕程彦武.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魂〔J〕.新长征.2012-01-01.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第5篇

一、胸怀大局是前提

胸怀大局就是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始终做到脑里想着大局、心里装着大局,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大局的主要内容和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为服务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办案过程中要讲究办案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慎重采取立案措施和强制措施。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利益驱动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在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法律政策,防止因为案件处理不当,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立足本职是基础

服务大局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首先要拿起“打击”这个武器。打击是预防、制止犯罪的重要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其它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是遏制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在服务发展中,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影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治理,积极投入到“严打”斗争中去。其次要抓住“监督”这个关键。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以弘扬公平正义。要建立依法决策、依法保护机制。凡是重大决策涉及法律事务的,都要及时地跟进参与,提出意见;对干扰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依法提出抗诉;对滥用强制措施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切实保障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转。三要盯住“预防”这个根本。加强预防工作,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各类犯罪,既是治本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强化打击的巩固和深入,更是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削弱或者放弃预防职能,就会在实践中造成履行检察职能的不全面,甚至会影响其他三项职能的发挥。为此,要把预防犯罪融于执法意识之中,体现在办案的全过程。

三、正确履职是关键

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第6篇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

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我们: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

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

上一篇:人情的范文下一篇:社区民政人员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