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2024-07-2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精选4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第1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2011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1967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

二、相关规定:

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根据2002年《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2008-6-3 9:16:09 原出处:学校办公室 录入:管理员 阅读2881次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

二、出境探亲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半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 70 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 [81]36 号文办理,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40 天。

三、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每年休五天;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 10 天;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 14 天。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父母,或享受夫妻分居探亲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国家规定连续享受 10 天以上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四、婚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结婚,婚假五天;晚婚的,增加婚假 10 天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五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给假五天。(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五、因私事出境假

归侨、侨眷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六、生育看护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 10 天看护假,工资照发。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优待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七、女职工产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产假 90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

八、出国留学生配偶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 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额为计算基数,在 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第2篇

梁仁壮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付出才有回报,有劳才能得,按此道理不上班是不应得到工资的。

但任何道理规则都总有例外。

人具有社会属性,这就决定了作为劳动者,他除了企业员工的身份外,还同时可能是儿子、丈夫、女婿、父亲等多重社会身份。员工身份要求他为企业工作,儿子身份要求他照料父母尽孝心,父亲身份要求他关心孩子尽父爱。当这些要求同时发生时,就是社会学上的角色冲突问题。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有时就必须有所牺牲取舍。给予职工必要的假期如婚丧假并在该等假期内照发工资,是解决这种角色冲突并让职工能更好更安心地工作所必要,也体现人文关怀。

对于婚丧假,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层面的具体详细规定,相关规范散见于各法律规范中。下面收集一些常用规定:

《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社会活动是指: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第3篇

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4号

自治区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二、调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确定

(一)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职务。其中,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级别工资不再保留,下同);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试用期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工资确定,仍按内政字[2006]37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到机关工作的工人,按管理权限先明确技术等级(职务),并按所明确的技术等级(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技术等级(或岗位)工资。

三、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确定

(一)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其中,岗位(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再保留,下同);岗位(职

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比照岗位(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机关、企业单位聘用(调入)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四、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

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军队志愿兵、义务兵,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办理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的相关文件、原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介绍信以及本人档案等。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待正式确定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后,再相应确定工资待遇,并按规定“多退少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第4篇

渝人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如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九、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十、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为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十一、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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