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同书范文

2024-07-20

三方合同书范文(精选6篇)

三方合同书 第1篇

三方合同书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进股出资经营””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代表人姓名,出资数额及所占份额:

1.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2.甲方出资人民币,占总股份

乙方出资人民币,占总股份

丙方出资人民币,占总股份

3.甲、乙、丙三方出资共人民币。公司经营期间三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擅自转移分割。

4.公司盈利分红应严格按照占股份额分配。分红次数由三方股东讨论决定。

甲、乙、丙三方出资于之前交齐。

甲、乙、丙三方因本着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共同商讨公司有关决定,任何未经三方股东讨论达成一致的决策均视为无效,任何资金及相关物品使用均需通过三方股东讨论决定,违者需承担相应后果。

三方权利与职责应严格按照“公司管理策划书”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退股:

1.退股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2.退股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余两方,擅自退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3.若因一方疏忽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可由其余两方一致裁定是否让其强制退股。

第五条:公司结业后事项:

1.结业后有盈余,按三方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如设备、桌椅、土地使用权等,可作价卖出,其价款按三方占股比例分

配。

2.结业后如有亏损,不论三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三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经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注明:

1.甲、乙方为公司主要管理者,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和发2.3.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展方向的具体实施。甲、乙方可按月收取一部分不计入公司盈利的管理费(具体数额需三方股东讨论决定,)。丙方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但对公司相关事宜的实施及决定有知情权和表决权,任何丙方不知情或未经丙方同意的决定均视为无效。合同有效期至公司出售后截止。年月日

三方合同书 第2篇

港南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贵港市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贵港市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定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贵港市港南区XXX镇XX村

二、使用土地面积:10.3130公顷(林地8.5839公顷,村庄0.8973公顷,坑塘水面0.8318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

三、使用土地用途:养殖、种植

四、使用土地期限:25年。其中3.1054公顷自2017年5月1日至2042年4月30日止;7.2076公顷自2018年4月1日至2043年4月30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承包合同支付。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采取预制板面隔离,耕作层保护措施,做到不破坏耕地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

自觉服从市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督;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和将土地复垦,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从处置地上物钱款中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三方合同书 第3篇

1 第三方物流合同

1.1 物流

何谓物流?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因为“物流定义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适应不同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不断的进化和完善,而且即便在同一历史时期,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也因不同的团体组织和学派,或者因所站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而各有差别,物流定义和用语至今仍有争论”[1]。在我国,有的物流权威学者,将物流分为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传统物流对应的英文是physical distribution,现代物流对应的是logistics,前者侧重物品的运输、包装、储存、搬卸和信息活动本身,后者侧重对物流的现代化管理。鉴于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一些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开始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和服务外包;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实行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一批新型的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物流企业群体”的事实,以及本文讨论的是有待解决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而非已经成熟的运输、仓储等法律制度,本文所指之物流仅指现代物流,而非运输、仓储这样的传统物流。

1.1.1 国外对物流的定义

(1)美国。美国供应链专业协会(Council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在《供应链与物流术语表》(2006年10月版)将物流表述为:“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率与效益的运输与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该定义是从物流管理的角度对物流的解释。

(2)日本。日本通产省物流调查协会将物流解释为“物流是制成品从生产地到最终消费者的物理性转移活动,具体是由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以及信息等活动组成”。该定义是从物流功能的角度对物流的解释。

1.1.2 我国对物流的定义

目前,从法律角度上,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物流”界定其含义。仅一些国家标准术语和国家政策性文件对“物流”予以解释。

(1)国家标准术语。《2001物流术语》(GB/T 18354-2001)(1)将物流解释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2006物流术语》(2)修订了《2001物流术语》中的物流概念,将物流解释为:“物品的实体流动过程。包括对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的实施和管理”。

(2)国家政策性文件。2001年各相关部委(3)制定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将现代物流解释为“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从最新的《2006物流术语》中的物流的定义来看,其包括两层含义:(1)物品的实体流动过程。这是物流本质含义和基本特征。(2)物流需具备运输等8大基本功能,并且对这些功能实施和管理。结合前面外国对物流的介绍,我国对物流的解释实际上是美国“物流管理论”和日本“物流功能论”的结合。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这8大基本功能实际上是物流实体环节(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等四个基本实体环节)经实施和管理所表现出来的功能。

综上,现代物流是“是对信息、运输、存货管理、仓储、物料搬运、包装等作业领域的综合管理”[2],“其涵盖的内容已被延伸为一个系统化管理的综合过程”[3],具有整合性。

1.2 第三方物流

20世纪80年代末,在欧美国家,业务外包被引入物流管理领域,第三方物流随之产生。这块经济领域的“最后的黑暗大陆”,受到了货物企业的高度重视。那么,什么是第三方物流?从词义上看,第三方物流仍是物流,其所从事的仍是“物流”原本就具有的作业,只不过,物流从事的主体发生了变更。那么,“第三方”是指谁?参照什么而得出的?

国内学者大多以参照物的不同,将第三方物流中的第三方分为广义的第三方和狭义的第三方。广义的第三方,是以商品交易为参照,指商品买卖双方之外的物流服务提供者。狭义的第三方,是以物流服务或物流交易为参照,指物流的实际需求方(假定为第一方)和仓储、运输等基础物流服务的供给方(假定为第二方)之外的、向第一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务提供者。也有学者将狭义的第三方描述为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提供物流交易双方的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的外部服务提供者[4]。

同样,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未对第三方物流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仅在国家标准术语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2001物流术语》将第三方物流定义为“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2006物流术语》对《2001物流术语》中的第三方物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第三方物流解释为“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2006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4)对第三方物流的解释同《2006物流术语》。

考察以上定义,本文认为,《2001物流术语》是从广义的第三方物流的角度,也就是以商品交易作为参照物,对第三方物流进行的解释。按照该定义,传统物流如运输或者仓储,只要这些功能被外包出去,那么相对于商品交易的供方或者需方来说,就是第三方物流。《2006物流术语》是第三方物流狭义说与广义说的结合。“独立于供需双方”是典型的广义说,即是以商品交易的供方或者需方作为参照物。而“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强调“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则将传统的基础单项运输或者仓储服务模式排除在外,采用的又是狭义说。但,综合来看,本文认为,《2006物流术语》中的第三方物流采用的是狭义说,即通过整合自身或者第二方(基础物流服务者)拥有的物流资源,为商品的供、需方(第一方)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服务模式。

除上述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外,国内有学者从对外委托的角度分析第三方物流。其认为,企业物流对外委托的形态有三种:一是货主企业自己从事物流系统设计以及库存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等管理性工作,而将货物运输、保管等具体的物流作业活动委托给外部的物流企业;二是由物流企业将其开发设计的物流系统提供给货主企业;三是由专业企业站在货主企业的角度,代替其从事物流系统的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本文认为,第一种形态其实仍是传统的单项物流,由货主企业与外部的运输企业或者仓储企业签订运输、仓储合同;第二种形态,是由外部企业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为其开发设计物流系统,两者之间存在委托系统设计合同关系;第三种形态是真正的第三方物流,也是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方向。这后两种形态即是上文的《2006物流术语》中第三方物流的具体表现形式。

因第一种、第二种形态下的第三方物流已经能被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制度等有名合同制度所调整,而第三种形态的第三方物流,因其内容复杂而适用法律制度问题在理论上仍是空白。下文将对这种形态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讨论。

1.3 第三方物流合同

相应的,本文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商(物品的供方或者需方)之间订立的,由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通过整合自己或者第二方拥有的基础物流资源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由物流服务需求商支付价款的合同。如前文所述,该合同不包括传统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单一性物流功能合同。实践中,在这种第三方物流服务模式下,存在两种合同,一种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方之间订立的综合物流总合同即本文所讨论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另一种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单一物流功能提供者如承运人仓储人之间订立的单一性物流分合同,如运输合同或者仓储合同。

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类型结合型的无名合同

毫无疑问,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因为这事关纠纷的法律适用。而合同的类型取决于合同中主给付义务。各种类型的有名合同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别,是因为法律为其设置的主给付义务不同;在规范结构上,有名合同是以主给付义务之设定而成其自身的。

根据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此合同下负担的主给付义务包括系统设计以及系统运营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具体而言,根据《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又细化为方案设计、信息服务、作业服务、风险与应急管理等内容。其中:(1)方案设计包括根据客户物流业务需求,制定物流服务总体方案、网络规划、运输等物流活动的运行方案、支持物流业务运作的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物业服务流程与作业程序、物流成本核算和测控的方案、物流服务质量的考核方案以及与客户沟通及持续改进的方案等。(2)信息服务包括采用适宜的信息技术,满足客户对物流信息服务的需求,该信息应按时、准确,符合相关信息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与不当使用。(3)作业服务包括仓储、运输与配送、装卸与搬运、包装与流通加工以及代理、咨询、物流金融等等。(4)风险与应急管理应贯穿与服务全过程、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很显然,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负义务来看,第三方物流合同非我国《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系学理上的无名合同。

关于无名合同的类型,王泽鉴先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约要件的契约);契约联立(数个典型契约或非典型契约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混合契约(数个典型契约或非典型契约的部分而构成的契约)。王泽鉴先生将混合契约分为四类:典型契约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契约,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类型结合契约(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有偿契约),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双种典型契约(或称混血儿契约,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各属于不同的契约类型);类型融合契约(或称为狭义的混合契约,即一个契约中所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契约类型)。

根据以上理论,第三方物流合同应是其中的类型结合型无名合同,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负的系统设计、运输、仓储等数个给付义务属于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不同的合同,这些给付义务之间居于同值地位,而第三方物流需求人一般而言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

3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裁判依据

第三方物流合同系类型结合型无名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理当事人之间在履行第三方物流合同产生的纠纷?本部分将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之上做详细的分析。

3.1 自律———第三方物流合同

3.1.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明确约定及补充协议

私法自治允许第三方物流服务供方、需方按照自己的意思通过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安排相互之间的交换,规整相互之间的利益。同时,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被赋予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律行为不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体现为行为规范,而且对于法院来说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品格。如果当事人因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纠纷而诉请法院加以解决,法院也要把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援为裁判准据。在这种场合,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规范的品格淋漓尽致。”[5]综上,法官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时所依据的规范首先是双方间的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包括当事人在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

3.1.2 第三方物流合同经体系解释后的意思表示

第三方物流环节多,作业要求高,内容繁多复杂,具有综合性和多功能性,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往往考虑不够周全,导致合同出现漏洞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一旦发生纠纷,或因合同规范缺失,或因合同规范违规而无效,法官无法单独依据合同规范审理纠纷,而需寻找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审理纠纷。“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6]那么,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5)规定,在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之前,法官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也即结合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

3.1.3 交易习惯

如果经体系解释后,仍然无法确定物流合同纠纷所依据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确认。

3.2 他律———法律规范———结合主义

(1)任意性法律规范。在无法通过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明确约定、补充协议、体系解释和交易习惯确认合同的依据规范时,法官才可以援引民法中的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来处理纠纷。

(2)强制性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是法官处理纠纷时必须依据的裁判规范,也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按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明确约定、补充协议、体系解释、交易习惯仍无法确认依据的裁判规范,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62条的强制性规定,补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足。

就第三方物流合同这种类型结合型无名合同而言,应如何适用任意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呢?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学理上有三种主义: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主义。通说认为,《合同法》第124条(6)的规定确立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类推主义。那么从第三方物流合同来说,其是否可以适用类推主义呢?显然,现行《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中都没有与其最相类似的规定,故不能笼统的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应该采用类推主义。本文认为,首先,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应首先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其次,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如果可以确认损失发生的区间,可以适用该区间的法律,例如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或者仓储合同,如果不能确认损失发生的区间,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4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审理合同责任纠纷案件,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该种合同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该种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才能够依照该种归责原则的规定性,确定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7]。

所谓的“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判断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包括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体系解释和交易习惯)和民事法律规范。

4.1 第三方物流合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目前在物流市场上,由于货主处于强势地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条款的订立往往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很不利,有的甚至极不公平。其责任基础多为严格责任,即无论损失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无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有无过错,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双方可能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移交给甲方及其代表。在乙方责任期间内,乙方应对甲方要求承运的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4.2 民事法律规范———网状责任制

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系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对于其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执行。

4.2.1《合同法》总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通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4.2.2《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民事法律

(1)运输合同:

(2)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394条和374条的规定,仓储人/保管人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7)。

(3)承揽加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加工人、承揽人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4)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406条的规定,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从以上列明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整个第三方物流经营过程中,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仅在海上通海水域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类型结合型合同,其归责原则,是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依据损失发生的区间适用该区间所适用法律的归责原则?如前文所述,本文认为,应根据能否确认损失发生的区间而定。如果可以确认损失发生的区间,应该适用该区间法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损失发生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阶段,应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如果损失发生的阶段不能确认,即存在隐藏损失,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即应采用类似于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网状责任制。

采用这种网状责任制确定归责原则有如下几个理由:

(1)与目前的有关立法相统一。第三方物流虽然包括多种功能,但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仍然是物品的空间移动,也就是说第三方物流最主要的功能仍然是运输。而目前随着门到门物流的快速发展,这种运输的发展趋势是多式联运。而关于多式联运过程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即是网状责任制。例如,《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运输合同)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05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106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2)便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第三方追偿。众所周知,目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履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承担的风险很大,一方面源于第三方物流本身环节多、内容复杂,另一方面源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严格责任后,在向第三方追偿时,有可能面临受托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仓储人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货损损失发生的区间可以确定时,适用该区间的法律,那么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追偿时就不会因为不同的归责原则而难以向第三方追偿。至于说,货损损失发生的区间不能确定时,因为适用任何一区间的法律都不合适,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这样也可以促使其提高自身物流管理水平、谨慎履行其物流管理的义务。

综上,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确认归责原则,如不能确认应采用网状责任制,即如果货损发生区间可以确认,适用该区间的法律,如不能确认,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靳伟.第一讲物流概念和物流定义[J].中国物资流通,2002(1):40.

[2]骆温平,谷中华.第三方物流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孟于群.第三方物流法律实务及案例[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

[4]李松庆.第三方物流定义探讨[J].当代财经,2004(5):68.

[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金代三方纸币用“合同”官印考 第4篇

“合同”、“合同印”与纸币“交子”

有关“合同”。见《周礼·秋官·朝士》:“判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又,《通俗编·货财·合同》:“按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林剑鸣《简牍概述》:“晋代用作卷的木简,有一种两行中间写一大‘同’字,当两片合起来既为一字。”据此分析,“合同”一词很可能由此演变而来。“合同”,乃半分而合,会合对同。含有勘合与验证作用,为一式而分执的凭证。“合同印”,应该与合同相关联的专用印,其产生年代难于考证,从现今看到宋元时代遗存的实物合同私印较多,说明当时民间是普遍使用的。纸币由于后来由官府的参与管理,使合同私印后续发展形成了纸币之上使用的官用合同印式。

“交子”,北宋初四川地区民间产生,它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流通的纸币。“交子”,史文皆云“私为券,谓之交子”。“交”则为交合,两者接触和交换之意,“子”大概为蜀地方言。据《文献通考·钱币考》、王应麟《玉海》卷一八O、李攸《宋朝事实》卷十五等均有记载,皆云交子乃民间所创,并未言明产生的确切年代。在中国古代“印”是作为凭信的唯一依据,将“合同”官印钤印在“交子”纸币之上,是用以表明所属官府或区域内所流通,同时用以防伪杜奸。合同印实物介绍

(1)隆安府合同

图1、1-1为实物照片,图1-2为印蜕。纵4.3厘米,横3.3厘米,通高5.5厘米。长方形印面,无边栏,橛钮,质料青铜。印文竖式,字形宋楷体。隆安府,见《中国历史地图集》,即今吉林省农安县,辽时称黄龙府,金改称隆安府。金地方设置路、府、州、县。隆安府,即金时的北方政治军事重镇。此印出土于黑龙江阿城金上京古城南4公里处一铸造厂遗址。

(2)南京合同

图2、2-1为实物照片,图2-2为印蜕。纵4.8厘米,横3.0厘米,通高4.5厘米。长方形印面,无边栏,橛钮,质料青铜。印文竖式,字形宋楷体。见《中国古代历史地图集》,金朝“南京”、“南京路”,即今河南开封市。金朝曾设有三个都城,公元1214年金朝第八位皇帝宣宗迁都开封,即南京。此印由河南省郑州市征集。

(3)壹钱合同

图3、3-1为实物照片,图3-2为印蜕。长4.5厘米、宽2.6厘米、高4.6厘米。铜质,长方形印面,无边栏,橛钮,质料青铜。印文竖式。字形标准楷体,印文中“合同”二字为合体。印背上端凿刻有“上”字。印文中“合同”二字为合体,笔画中“一”、“口”结构共用。见《金史·食货三》:“天兴二年(公元1233)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壹钱至肆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上面介绍的“壹钱合同”印,应是“天兴宝会”纸币“壹钱”面值上的用印。“壹钱”,其所指为重量单位。此印由内蒙古赤峰市征集。

相关考证

“壹贯背合同”印,铜质,印面为束腰银铤形状,无边栏,板状钮。印文五字,竖式直读,字形结构宋体,依印面形状而变化,笔画粗实。此印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王国维有关宋一贯背合同铜印跋:“上虞罗氏藏一贯背合同铜印,此南宋会子印也。金人钞币亦有合同印。《金史·食货志》言: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今传世金大钞铜板,阑外有中都合同、南京合同、平凉府合同三印;又太仓徐氏藏贞祜五贯铜板,阑外有京兆府合同、平凉府合同二印。其印皆附于版上。此云“壹贯背合同”,不著地名而著贯数,与金制不同。……《宋志》所云一贯文合同,盖印于会子面者,与金钞板所附合同印同;此云背合同,必印于会子之背。明洪武一贯宝钞,背有印造宝钞局印及一贯印,当仍金元旧制。以此推之,则宋之会子,纸背亦当有印。又,金之地名合同印,皆与钞板联合者,所以省重印之劳。此印单行,为印于纸背者无疑矣。因《宋志》失记,故详著之。”

罗福颐《古玺印概论》也收录此印,据罗氏称,“是南宋时印于‘会子’(一种纸币)背面上用的”。此印为目前资料中介绍的纸币用合同类型官印第一例,也是所见的唯一一例。

据《宋史·舆服六》载:“行在都茶场会字库,每界给印二十五,国用印三钮,各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会子印’为文;检察印五钮,各以‘提领会子库检察印’为文;库印五钮,各以‘会子库印造会子印’为文;合同印十二钮,内壹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壹贯文合同印’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又,《宋会要·职官》载:“令礼部依仿茶盐钞法,如遇给降诸州军度牒等,并用簿题写手本料例字号于棱纸后,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转运司同委本司官吏主行。”这里史载中也提到“别用朱印合同”。

金承宋制,名其纸币为交钞。据《金史-食货志》载:“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金章宗(1190-1208),厘定交钞之制,仍规定印造交钞:“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这里是金史中有关“合同”印的记载。

金朝纸币上钤印的“合同”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纸币在印制过程中为了减省工序,在雕造纸币钞版的同时,就已将“××合同”印直接刻铸于印版之上而一次印制完成,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原赵权之所藏的“陕西东路壹十贯五合同交钞版”即是如此,另一种是钞版上未加刻“××合同”字样,是纸币印制完成后再另行钤压“合同印”印。

上文介绍《宋史·舆服六》载:“行在都茶场会字库……合同印十二纽……‘会子库壹贯文合同印’为文。”文献中记载的“会子库壹贯文合同印”,是宋合同印文字的准确称谓。以此印文为标准与其后的南宋以及本文介绍的金代三个不同时期的合同印作比较。宋“会子库壹贯文合同印”我们将其定为(1)式;南宋印于纸币背面上的“壹贯背合同”,此为(2)式;“隆安府合同”、“南京合同”为(3)式;“壹钱合同”为(4)式。

我们将(1)-(4)式合同印罗列类比如下:

(1)式,宋:“会子库壹贯文合同印”

机构+面值+合同印

(2)式,南宋:“壹贯背合同”

面值(背面)+合同

(3)式,金:“隆安府合同”、“南京合同”

行政区域、地名+合同

(4)式,金末:“壹钱合同”

计量单位+合同

以上(4)式类比看出宋(南宋)、金(末期)不同历史时期合同印文字内容上的转换,印文书体由宋体转换为标准楷书。本文介绍最后一方“壹钱合同”印面文字最为典型,面值以重量为单位而称“钱”,没有地名合同流通区域的限制,标志着纸币

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金纸币进入流通领域时,币面上须有“××合同”印字样,所谓“合同交钞”。金纸币上所特有指定地点的合同印,其主要作用是明示流通区域和防伪。

本文介绍的“壹钱合同”,是金朝末行将灭亡前发行的最后一张纸币“天兴宝会”上的相关用印。在印文中未见有明示的流通区域,可谓“天下通行”。印文中“壹钱”,是以银的计量单位作标准,属于一个新出现的合同印的类型,它的发现极具文物价值和学术价值。我们知道纸币是金属货币的代表和象征,而作用于货币的金属又因其本身价值不同而存在贵贱有别,贱金属辅币和贵金属货币之间存在相权关系。金廷(1127-1234)百余年间在货币印造发行方面有较大发展,突出一点是体现在纸币发行与贵金属之间的关系上。据考,金朝后期发行的几种纸币面值可以直接和贵金属白银通兑,是同“见(现)银流转”的。金宣宗真祜五年(1217)发行“真祜通宝”,规定通宝四贯,当白银一两:兴定六年(1222)发行“兴定宝泉”,二贯当白银一两。这里我们看到金纸币当时还是以“贯”为面值单位。有关金交钞和贵金属白银的直接通兑,是货币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是反映在金后期所发行的几种纸币上。而金末以纸币面值直接兑现银,以不同计量单位为面值其称谓为“钱”的,是金末天兴二年(1233)发行的“天兴宝会”纸币,史载中见有“自壹钱至肆钱肆等”。这是金廷发行唯一的一张,也是最后的一张纸币。这里我们注意到纸币的面值已将“贯”改称为“钱”,与我们今天通俗的称谓相同。中国以银为币有悠久历史,但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与货币的职能以及在货币构成中的地位是不同的,金廷后期的“壹钱合同”官印与其“天兴宝会”纸币即已说明了银通过钱钞与商品发生价值关系。“壹钱合同”实物印正是以银的计量为面值单位的,所以说它的发现更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罗福颐先生在《古玺印概论》中介绍南宋“壹贯背合同”印,此为资料中所见纸币用“合同”印之首例。因其特殊的形制、印文特征与其独特的使用方式等颇为学术界所关注。本文所介绍的金“隆安府合同”、“南京合同”、“壹钱合同”印,是即罗氏介绍的南宋“壹贯背合同”之后,同属一类型的金代纸币用印。金朝官印遗存较多,而有关纸币上使用的“合同”类型官印极为罕见。见景爱编著《金代官印集》(文物出版社)书中收录国内各地馆藏或新出土的官印共计554方,而有关“合同”类型官印未见著录。《中国玺印篆刻全集》(上海书画出版社),应该是近年新出版权威性大型印学工具书,也只收录有上面介绍的南宋“壹贯背合同”印,有关金朝“合同”类型官印未见著录。

余言

从上所述,合同印是宋金时期形成了特殊形制的纸币上使用的官印,其大体可分为“面值合同”(1、2式)、“地名合同”(3式)与“计量单位合同”(4式),基本反映了金朝合同印流变过程中的几种形式,它已成为世界最早纸币上使用的官印。其中“壹钱合同”为金末,有确切纪年可考,它验证了金代后期纸币与贵金属通兑关系。“合同”官印使用于宋(南宋)、金,前后大约两百余年,其后由于币制发展因无流通区域的限制,币面上遂以钤盖骑缝章的方法所代替,由此合同印推出历史。宋、金、元时代遗存下来的私印中,笔者还搜集到有多种类型的“合同”印,如上分析判断私用合同印的产生的时代相对要早,由于官府参与纸币的管理,其后演变发展才成为纸币上使用的官用“合同”印。我们观察这类官用合同印其形制为何均为长方形、无边栏、竖式直读、非篆书体……,它与同时代常规官印大相径庭而堪称另类,这可能与其“纸币上使用”的特殊属性相关。而且此类合同官印遗存为何如此奇罕等等,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交钞是金朝发行的货币,始于贞元二年(1154),虽然在后期名称有所更改,但一直是金代的主要货币。纸币交钞做为金朝正式发行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都要加盖“合同”类型官印,所谓“合同交钞”是金朝所首创,在我国货币发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金朝合同官印的发现意义深远,验证了“合同交钞”,同时填补了目前印学研考中有关金朝纸币用合同类官印的空缺。

三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第5篇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条件、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丙方联合招标,决定将本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三方就本

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文件为本工程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提交投标文件后双方签署的中标协议及往来函件

3、合同条件(含附件)

4、投标书、报价明细表、投标单位须知、招标工程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商务标报价要求

5、图纸、设计变更

6、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

7、国家、地方其余行政或技术规定。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与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合同履行中,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一经三方签字盖章,即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三方明确遵守合同文件内所有条款。

三、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RMB(大写)的金额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金额或报酬。

四、乙方承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于 年 月 日竣工本工程,验收标准等级为优良。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 本合同三方约定由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三方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陆份,三方分别保存二份。

正本与副本不符合时,以正本为准。有条款未涉及到的,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件

一、定义

1、《施工合同》:

1、甲方项目经理:,甲方文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2、乙方项目经理:,乙方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3、丙方代表:,丙方的指令经丙方代表签署后生效,其权限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丙方权利和义务,签署丙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5 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6、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7、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9、合同价款:指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由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0、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期:指乙方投标书中承诺,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等因素在内。

13、竣工日期:指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承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

1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

2、提供施工临时水电设施,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进场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5、组织本工程相关图纸会审。

6、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8、审核乙方负责的设计、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工方案。

9、在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并在乙方整改完毕提出报告后进行审核和批准复工。

10、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扣除。

11、办理交竣工交接手续。

12、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甲方可直接或由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整改或停工指令。

三、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承担因乙方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因素对甲方、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即时遵照实施甲方或监理发出的整改或停工指令。遵照实施甲方项目经理、总监或丙方代表发出的指令。

3、向甲方支付招标文件之商务标报价要求第2 条规定的费用。

4、若承包范围包含设计,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报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并经过图纸会审后方可使用。涉及到诸如颜色、图案或使用性能的,还需得到丙方认可

5、向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提供总体、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内容包括:工作详细计划、工程量、人力资源安排、甲方另有要求的,按甲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编制。

6、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

9、工程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因乙方责任对现场其它承包单位元工程或材料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及监理公司的要求及时修补和赔偿,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10、做好对甲方移交的临时设施、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做好施工地下市政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对地下管线设施,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须及时将垃圾清理出施工现场,竣工前清理至不影响竣工验收程度。移交甲方前清理完废料、垃圾、施工机具等,并将工程成品擦拭干净。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垃圾清运、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的,监理公司及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如需变更归属项目经理领导的主要成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并报丙方备案。

13、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 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但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否则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应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向总监和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周报,内容: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4、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人员,经总监确认,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

Ⅰ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Ⅱ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Ⅲ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Ⅳ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Ⅴ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5、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丙方销售需要,优先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16、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必须为原件),包括竣工图、施工中间检查记录、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等。按 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属单独交验的,由乙方负责交档案馆验收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其中一份原件交回丙方;无法单独移交的,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该资料并配合甲方向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

17、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后两天内或在甲方制定时间内全部撤离及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8、乙方应与甲方及有关其它分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间需统一的尺寸、标高等,按监理单位和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防止各单位之间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如因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资料有误,造成其它单位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

19、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由连接点至使用点之间的管线由乙方自行敷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0、乙方须使用甲方搭设的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等,应事先提出需用时间和要求,经监理单位同意后,由甲方提供。

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甲方、监理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管理人员、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23、乙方应妥善管理机械、工料、建筑垃圾等,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高空抛物。

24、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本工程不提供食宿设施。

25、违反甲方现场管理规定的,甲方可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根据销售等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2、在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及监理初审后,审核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同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五、进度款支付

1、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Ⅰ乙方向监理及甲方项目经理递交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说明。

Ⅱ乙方根据确认的形象进度说明编制进度预算报表,含上月签证的,应附签证复印件。

Ⅲ本段工程质量证明。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丙方、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Ⅳ合法税务发票。

2、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或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追加或扣除。

3、监理根据乙方申请,在以上文件齐备后,审核本期进度款并将审核结果报甲方项目经理签字

认可,丙方于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20 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

4、进度款支付达合同价款的80%,不再支付进度款;

5、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后,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丙方再支付合同价款的5%。

6、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支付到结算合同价款的95%。

7、其余款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方式支付。

8、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书面报告丙方从甲方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六、工程量的确认:

涉及工程量确认的,乙方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交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在7 天内核实,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1、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材料样品及相应技术文件资料,样品经监理单位审定后放置于监理单位办公室或专用地点,涉及到诸如颜色、图案或使用性能的,还需得到丙方认可。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及送检,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准确的进场时间。

3、监理单位及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运出场地、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修改后费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如修改后费用减少,则扣减乙方报价中的相应部分。

八、现场签证、变更:

(1)丙方提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接到丙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15 日内将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及丙方(签证单必须含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2)丙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0 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报或未上报丙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

(3)签证造价确认套用本合同有关规定,包括取费标准、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全部项目按定额项目套用,缺项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计算;乙方提供材料设备价格按丙方限价或当月信息价计算,工程量以丙方认可量为准。

(4)丙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丙方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必须报丙方确认,否则视为全部重新利用。

(2)现场签证须由乙方填写,丙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丙方项目经理审定后方为有效。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总监同意,涉及到诸如颜色、图案或使用性能的,还需得到丙方认可。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当变更或增减内容仅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时,所有单价不得调整。

(6)当变更或增减内容仅涉及装饰面层用料的改变时,面层材料单价可调,其它费用不允许调整。

(7)当变更或增减内容涉及整个装修做法的改变时,乙方应根据变更内容编制补充单价及补充预算,送丙方审定。

(8)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签证及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结算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 天内,乙方向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未能向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丙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5 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双方核对时

间)。丙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丙方在同乙方结算时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除非指令由丙方提出,丙方不在同乙方结算时增加因非丙方原因产生的变更、现场签证费用。

(8)水电费: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不含设备费)的0.8%,结算时一起付清。

十、质量缺陷保修

(3)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也可同丙方签署。

十一、违约

(1)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如果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工作及责任,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5 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体现效果的,甲方、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提取补偿。

(3)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4)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通知甲方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够补偿而乙方又未即时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或没收及处理乙方在工地的一些设施、设备及材料用于补偿。

十二、争议

(1)三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工程分包

(1)除甲方、丙方协商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甲方、丙方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地震、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

十五、保险

乙方应自行为进入现场的乙方人员办理保险,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十六、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由丙方和监理单位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逾期不报的,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

三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丙方,未经丙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丙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十九、合同解除

(1)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竣工工程的,甲方、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的,甲方、甲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甲方、丙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除本合同条件

九、质量缺陷保修外,三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工程即告终止。

三方合同书 第6篇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ft=,+0,]5条。

[ft=,+0,]

[ft=,+0,]

甲方(发包方):

代表:

乙方(承包方):

代表:

监证方:乡(镇)林业站:(章)[ft=,+0,]代表:

本合同经办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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