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范文范文

2024-08-11

定价范文范文(精选7篇)

定价范文 第1篇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

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

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

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等。

第十条 原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原水的费用。购入原水的费用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含原水预处理成本)。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按企业实际取水量与当地水资源有偿使用费用标准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

定。

第十三条 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及成品水输配所需动力的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及其他动力费。

基本电费指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费用。

电度电费指按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分环节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原水输送和水厂生产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制水成本,成品水输配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输

配成本。

第十四条 人员工资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货币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销售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抄表到户比例及用户结构等情况合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按照一定范围内供水行业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实际利用的生产能力确定企业定员标准。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

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八条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残值率统一按5%计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本期供水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指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与当期供水无关的过度超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二条 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制造费用指制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在不超过制造费用10%的限额内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长期待摊销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

受益期限摊销。

若存在过度超前建设,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照生产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水应

分摊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

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供水总成本;不能单独核算且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供水总成本。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二条 供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实际供出的水量。水厂自用水

量不包括在内。

水厂自用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生产所需的工艺用水量。自用水率

按不高于4%据实核定。

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

第三十三条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产销差率核定的扣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

收费水量后的应收费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量*(1-产销差率)-不收费水量

不收费水量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或不收费的水量。

产销差率指城市供水企业供水量和应收费水量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原则上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量2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6%。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

况修正确定合理的产销差率。

第三十四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公式:供水定价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定价范文 第2篇

摘要:

经历了2009年金融危机的考验,伴随着全球宏观经济的回暖,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发展环境。从2010年的经济运行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正在逐步消退,烧碱行业正面临着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复杂的经济环境使烧碱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显。其中烧碱行业产能过剩的压力一直未得到缓解,从全国的行情走势及新增装置的投产情况可以明显看出,烧碱行业发展已步入调整阶段。

本文拟对西北地区氯碱企业烧碱产品的销售现状进行剖析,从实际出发,探讨下一步烧碱销售的策略及应对市场的办法,并希望在今后的销售工作中进行初步尝试。

一、国内烧碱产能情况。

2011年3月国内烧碱产量205.5万吨,同比增长19.3%,是历史上单月烧碱产量第一次突破200万吨。1-3月烧碱累计产量达到562.8万吨,同比增长17.7%。分析认为,3月以后,在下游行业需求有所恢复及液碱出口价格持续上涨的带动下,国内烧碱生产企业整体装置开工负荷明显提升,成为烧碱产量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

二、影响国内烧碱市场的主要因素:

1、区域市场表现各异。

以江苏、浙江为代表的华东地区烧碱价格由于当地企业在元宵节过后装置负荷有所提高,市场供应量的增加造成市场价格短期下滑。随着3月底浙江地区因传出节能减排限电,企业开工负荷下调15%的消息,华东地区液碱价格再次上调。而以内蒙、宁夏为代表的西北地区则由于当地部分生产企业装置运行不稳定及传统春季检修,市场出 1

现供应缺口,短期内烧碱价格小幅提涨。目前,随着当地装置逐渐复产,货源量的增加也使得当地烧碱价格出现下滑态势。

2、氧化铝等行业相对稳定的需求支撑局部地区烧碱价格。北方地区受国际铝价高位,国内电解铝、铝型材等市场运行较为稳定的带动,氧化铝生产企业开工基本维持在较高的负荷。下游行业需求预期向好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山东、河南等氧化铝主产区的烧碱价格形成有利支撑。此外,随着春耕时节的来临,农药、化肥等市场的拉动,也对进一步扩大下游行业对烧碱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液碱价格的持续上涨带动国内市场。

受到日本震后液碱产量骤减,国际市场对货源紧张预期增加的影响,我国液碱出口价格不断攀升,国内出口企业甚至对部分地区的出口报价已上涨至450-460 FOB 中国主港。出口价格的持续上涨对国内市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烧碱价格起到了较为明显的带动作用。

目前来看,在国内外市场的相互支撑作用下,烧碱内外盘价格均已处于相对高位。但由于新扩建装置投产有所增加,随着新增产能的逐渐满负荷生产,供应量的增加对后期市场价格的抬升将形成一定压力。

三、西北地区企业定价规律。

目前西北地区氯碱企业采用的烧碱生产方法,主要是食盐电解法,电解法生产烧碱的同时还联产氯气和合成盐酸。

传统的液碱产品定价方法多数遵循劳动价值法则,以产品平衡销售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将总成本分摊到电解液(烧碱)、氯气和氢气,由各自的分摊成本加合理利润形成各自的价格。在商品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时期,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合理性掩盖了它的局限性。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局限性开始暴露,并逐渐被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及氯碱行业碱氯不平衡矛盾的加剧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绝大多数氯碱企业均已意识到在商品销售环节采用国际氯碱通行的价格计

算方法的必要性,因而,氯碱总成本分摊法则将逐步被局限在企业内部核算、计划和统计报表范畴。

由于液碱产品的产量情况直接决定终端产品PVC树脂粉的产量,(基本上每生产一吨烧碱,可以生产一吨pvc树脂粉),所以为了PVC树脂粉的正常生产,加之液体产品受库存的限制(液体罐装储存),且市场多变,所以如何及时有效的定价、销售,保证生产是氯碱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对于液碱定价的几点看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价格策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企业建立氯碱商品价格的快速决策机制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营销机构需要的价格快速决策机制呼唤建立氯碱销售价格模型网络,根据市场行情反馈的信息和企业生产与库存状况,迅速调整企业商品销售价格。这是氯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由于西北地区氯碱企业在有着资源优势的同时,远离销售终端市场,而液碱产品的目标客户运输距离多在500公里以内,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液碱产品的定价方法有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信息管理、做好市场调研,为公司正确定价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市场信息能否及时准确的把握,是关系到一个企业销售策略能否跟得上市场的关键。信息准、决策快,先于市场而动,就能在市场中占据主动位置;反之则被动顺从。

举例说明:宁夏英力特化工,在每次市场波动中,均能提前几天调整价格,保住了一些机动客户,而周边企业原有的稳定客户,也因为价格有对比,降低了拉运量,使得库存迅速上升,增加了销售压力。鉴于此,个人建议周边氯碱企业应调整以往信息汇报机制:

(1)市场调研部门应重点关注国内国际烧碱市场动态(主要侧重点在液碱方面),根据业务员反馈的信息及市场调研,每周出市场简报,遇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随时汇报公司领导。

(2)业务人员因直接与所辖客户交流,能掌握到区域市场变化的第一手资料,所以业务员应及时以电话或短信形式汇报区域市场情

况。

(3)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液碱产品业务员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加快决策程序,如果再按照以往业务员→业务经理→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的汇报程序,一级一级等等看看,拖延了最好的战机,那就只剩下涨库了。

2、改变定价机制、稳定客户群体。

客户不分大小,能稳定就是好客户。液碱产品客户有多少,周边氯碱企业都掌握。当市场下行时,每家企业都在积极调整营销策略及价格争抢客户,以降低库存。所以,公司应及时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稳定客户的销售价格,最大限度的稳定客户,因为由于液体产品的特殊性,库存量有限,即使让利,也应让给稳定客户,不能让稳定客户寒心,最后稳定的也变成不稳定的了。

3、不断开发新客户、扩大客户储备。

周边氯碱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周边下游制造片碱用户有限,存在着当产品价格下滑时,各下游客户相互串通,降低拉运量,等待液碱降价销售的情况,针对此情况:建议加大力度开发下游造纸、生物制药、味精等用碱量大的企业,牢牢掌控在自己手里,反而把片碱用户放在了调控液位的次要位置上,互相牵制,共同生存。

4、如何与山西地区各氧化铝厂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于西北地区氯碱企业众多,因为过去销售政策的原因,在500公里销售半径内,没有大的下游直接用户,各公司液碱消化主要依靠片碱加工厂。

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已有周边企业与山西的氧化铝厂开展了业务合作,但始终断断续续,针对与山西地区氧化铝厂的业务合作,之所以多次的反复与接洽,我个人认为:

(1)山西地区的氧化铝厂目前是距我们最近也是最大的液碱接收区域,该区域氧化铝企业生产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包括宁夏英力特、中盐吉兰泰、君正化工、亿利化学在内的内蒙及宁夏地区氯碱企业供货商的出厂价格及销售状况。

(2)单一的客户体系,使得周边氯碱企业随时都面临着因片碱市场变化而影响到正常销售的被动局面,每当国内、国际片碱市场价

格的快速下滑的同时、销售难度也随之增加,片碱企业的生产经营已是难以为继,为避免因液碱涨库而影响生产的风险出现,周边各氯碱企业已出现为吸引周边客户而相互压价的恶性竞争局面。

(3)目前,周边各氯碱企业生产稳定,为避免因销售问题而影响到整体生产,我个人认为:各企业应先下手为强,在与山西的氧化铝厂这类用户的业务合作中,首先应考虑的是分配出周边用户消化不了的多余的量,保证正常生产(各企业产能都在增加),其次再考虑价格因素,在保证企业利润的同时,确保业务合作的延续性,其次,业务人员办理正常业务的同时,领导应考虑加强高层之间的走访与交流,这样既避免了因烧碱销售渠道的单一而造成公司液碱涨库现象的发生,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打好了基础;又可以通过山西的氧化铝企业来调控周边价格,使周边供货价格保持稳定。从而在保障全年销售指标顺利完成的同时,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使公司在应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销售策略。

在销售策略上,可以考虑在涨价萌芽期小批量出货,在涨价上升期放量销售的策略,避免了涨价成熟期时客户看跌市场需求萎缩,降低拉运量,导致滞销;在跌价时,第一时间制定短期合理优势价格,放量销售,保证公司在价格处于下行通道时,快速发货,使平均利润达到最大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氯碱商品销售价格受地域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氯碱业的初级主产品液碱、液氯、盐酸等,受销售半径的制约。因此,只能概略地认为氯碱价格反映了总体供求趋势,并非全国有统一的销售价格。今后若能按照“以市场定销售”的发展模式,扩大价格调控的产品比例,以此带动氯碱行业的结构调整,则可以更好的完成销售指标。

最近一段时间,液碱价格较大幅度变动的可能性较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氯碱价格对世界贸易价格的变化将更趋敏感,对国内氯碱商品价格的长期趋势预测将会提供有效的参考,目前液碱出口持续向好,致使液碱价格偏高,进而将有力支撑后期片碱市场行情的坚挺运行。当前液碱市场总体行情价格已接近近年高位,若

无新的利好刺激,预计后市将以稳盘整为主。

注释:

液碱:含量为31%的液体氢氧化钠溶液,为氯碱企业烧碱厂生产的产品。FOB: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参考文献:

(1)程殿彬 陈伯森 施孝奎《离子膜法制碱生产技术》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8.1出版第1版第7次印刷113-115页。

(2)魏冉齐婧姝郝时光2010年烧碱行业发展状况及2011年预测

《氯碱资讯》 2011年2月刊40-43页。

(3)【美】奥格·曼狄诺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9.2

并购定价影响因素与定价风险判断 第3篇

一、并购定价方法

并购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净资产法、清算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折现法等。

净资产法和清算价值法是从静态清算的角度衡量目标企业的价值, 忽视了资产整体经营的价值, 适用于评估长期处于困境、业已停产或等待破产清算的企业。

市盈率法和净现金流折现法是从持续经营的角度出发, 从市场股价和未来现金流量方面评价企业价值, 考虑了目标企业的后续经营能力, 对于一般的并购对象或者在估计协同效应时较为适用。

二、并购定价影响因素

虽然并购定价主要由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确定, 但实际交易中会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如是否存在竞购者、并购谈判时间、就业安置问题、政府制定的收购规定等。

1. 竞购者与自大假说。

Roll (1986) 提出的自大假说认为, 主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会高估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目标企业的价值, 从而高价收购目标企业, 并在并购整合中失败, 减少主并企业的股东财富。这种定价高估的现象在存在竞购者的情况下更易出现。其后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当存在竞购者时, 主并企业容易出价过高, 主并企业的股价会随着并购公告的发布而走低。

2. 并购谈判时间。

重大并购事项从谈判直至交易完成费时较久, 有的甚至长达数年, 这可能导致之前认为合理的并购价格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得不适宜。2008年中联重科高溢价收购CIFA公司, 业界存在不少质疑和争议。待雷曼破产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时, 中联重科出价过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因为其定价所依据的预期盈利均难以实现。

3. 就业安置问题。

在我国, 不少并购交易中民营企业是主并方, 国有企业是被并购方。主并方扩张的欲望越强, 其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就越大。尤其是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 扩大市场份额比维持近期盈利可能更为管理者所看重。对被并购方而言, 由于多年经营不善、连年亏损, 集团、大股东、政府将之视为包袱, 急于摆脱, 这时的定价往往不会太高, 谈判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解决众多国企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如在三九万东并购项目中, 被并购方东风药厂所拥有的北京三环的土地资源变卖后是足以偿债的, 但若破产, 则近千名职工的就业安置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因此企业选择并购之路。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主并方来说, 若能妥善解决就业安置问题, 则降低并购价格是有商量余地的。

4. 收购法规。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历来是我国并购政策的底线。我国政府部门 (主要为证监会和国资委) 在批复国有资产转让时, 都会要求转让价格应高于国有企业的净资产, 即净资产溢价转让。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 证监会甚至提出将来应以股价而非净资产作为是否溢价转让的参考, 以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政策为并购国有企业设置了价格方面的限制, 并购定价过低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 甚至导致并购项目搁浅。

三、定价风险的判断

对于主并方而言, 并购定价中的主要风险在于定价过高, 导致依靠后续整合经营不易回本, 给主并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如在香港电盈并购案中, 高昂的并购价格令并购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甚至出现负值, 尽管当时各方媒体对此项并购案赞誉有加, 但定价过高的客观事实为日后的经营困难埋下了伏笔。因此, 如何判断定价是否过高, 成为并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通常, 财务上可以用溢价率判定法和净现金流折现法来判断并购定价是否过高。此外, 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算价值还可以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静态定价底线。在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 对并购交易的市场反应好坏也可以用来评判并购定价是否过高。

1. 溢价率判定法。

溢价率判定法是指将并购交易的溢价率水平与当时市场同类并购交易的溢价率水平相比较, 前者超出后者较多, 则表示溢价支付明显, 存在定价偏高的可能。

1990年12月, AT&T收购NCR公司时, 收购溢价为120%, 每股收购价格从最初的85美元上涨到110美元, 当时电脑行业的市盈率 (PE) 为12.9, NCR公司的PE为11.5, 然而AT&T最终的出价所对应的PE为18, 这意味着它接手NCR公司后, NCR公司的盈利必须迅速提高近50%, 其收购出价才合理, 这显然颇为困难。市场对此的反应是AT&T的股价在并购谈判期间下跌13%, 数年后的经营状况也证实了这场收购的惨淡收场。

溢价率判定法在我国的应用有其特殊性。如前所述, 我国以往的溢价率指标参照基准均为净资产, 这是由于当时国有股、法人股不能直接上市流通所致。过去, 并购定价在应用溢价率判定法时, 依据的是净资产溢价率。虽然证监会已经提出将改为以市价为基础计算溢价水平, 但由于股改有关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 目前的并购交易主要还是考虑净资产溢价率。在2006年思源收购平高案中, 初始协议价格为每股7.09元, 虽比平高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溢价150%, 但只有收购公告前日收盘股价14.05元的一半。由此可见, 以市价计算溢价率来判断定价高低还需假以时日。另外, 由于净资产溢价率历来是审查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关键指标, 为使并购交易顺利通过审查, 部分上市公司会通过盈余管理提高溢价率, 这使得净资产溢价率指标失真, 限制了其判断定价是否过高的作用。

2. 净现金流折现法。

净现金流折现法是指利用目标企业产生的现金流折现来评价目标企业的价值, 如定价超过计算出的折现值, 则表明主并企业可能存在定价过高。除净现金流折现法外, 财务上还常用异常盈余折现法来评价企业价值。这两种折现方法在我国都有一定的应用, 它们都要求企业能较为准确地估计出企业收益方面的财务数据, 还要能计算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估计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并购定价的判断, 而估计本身是一种复杂且技术含量高的财务行为, 不仅要基于并购双方的现有经营状况进行考虑, 还要对未来整合所取得的协同效应进行预计, 所处行业经济形势可能的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同样需要考虑。中联重科收购CIFA公司案之所以不被业界看好, 是由于其在进行盈利预测时没有估计到经济大环境的巨变, 使其对并购后的收益预期过高, 从而收购定价被普遍认为是偏高的。

具体计算目标企业价值时, 应计算目标企业独立存在 (无并购) 时的价值 (P1) 和目标企业对主并企业的价值 (P2) 。

(1) P1的计算方法。估计无并购交易时, 目标公司权益资本所对应的异常盈余/自由现金流, 用并购前的权益成本折现, 或目标公司总资产所对应的异常税后经营净利 (NOPAT) /自由现金流, 用并购前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折现, 再扣除债务的价值。

(2) P2的计算方法。估计无并购交易时, 目标公司权益资本所对应的异常盈余/自由现金流, 用并购后的权益成本折现, 或目标公司总资产所对应的异常税后经营净利 (NOPAT) /自由现金流, 用并购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折现, 再扣除债务的价值。

根据并购的一般情形推断, P2>P1或者P2

3. 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判断。

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并购时合理评估企业价值提供了参考, 但尽职的现场调查要远比只看报表或账册重要。在三九万东并购项目中, 被并购方东风药厂的账面亏损不过700多万元, 但其流动资产的价值却早已大打折扣, 包括积压已久的中药产成品难以收回的诸多坏账, 这些财务窟窿要6 000万元左右的资金才能填补, 且这些国有资产还不能轻易折价销售, 因资产流失的责任无人能承担。最后, 主并方选择收购其中的有效资产。由此可见, 通过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判断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是有效的, 若是长期亏损的企业, 其资产质量可能早已大打折扣。当然, 对于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 会计上的处理可能并不能把它们升值的部分反映在账面上, 这方面的价值重估也会影响并购定价。

4. 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对于判断定价高低也有重大影响。因或有事项导致未来现金流支出, 则并购定价应适当高估;因或有事项导致未来现金流流入, 则并购定价可适当低估。可以依据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 参照会计上对或有事项的处理来估计其对并购定价的影响。如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竞购CIFA公司时在所做的尽职调查中发现, CIFA公司面临30多项诉讼, 可能遭受巨额赔偿。但是, 若能在并购条款中明确排除或有事项 (尤其是或有负债) 的影响, 则可较准确地判断并购定价的高低。

除了担保、诉讼等常见的或有事项外, 技术使用费也是常见的或有事项。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时, 并购协议价为17.5亿美元 (6.5亿美元现金、价值6亿美元的股票及承担5亿美元的负债) , 但除此之外, 联想还需向IBM支付总计7.05亿美元的服务费用 (分三年支付, 第一年支付2.85亿美元, 第二年支付2.23亿美元, 第三年支付1.97亿美元) 。虽然联想最终支付了两年的服务费用后停止接受IBM的技术支持, 但这不菲的服务费用显然应计入并购定价才能对并购支付成本进行完全反映, 因为它是取得未来现金流的保证。

【注】本文受霍英东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101087) 资助、系河海大学并购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2084140801129) 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海峰.三九万东项目蛇吞象的回忆.中国投资, 2005;3

[2].毛学麟.李泽楷腾挪收购债.新财富, 2006;9

[3].佩普等著.孔宁宁等译.运用财务报表进行商务分析和评估.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

定价范文 第4篇

产品定价及定价策略分析 第5篇

组员:胡盛分、何平、李静阳、李伟

此次产品定价我组只对心理定价策略中的尾数定价及招徠定价这两种方法

进行了调查。

尾数定价法

尾数定价法是心理定价的一种。虽然现在的人们都不怎么在乎那

个尾数,但是在购物时经常性的会由于这种求廉的心态而买下该产品。此定价法

经常性的被使用。

招徠定价法

招徠定价法是心理定价策略之一。它同样是根据消费者在消费时的求廉心理所用的方法。在单独的产品方面,它是为了占取多的市场。而在商场是为了促进更多

产品的交易成功量。

心理定价策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容易接触的应该是心理定价策略。在7中定价方法中,尾数定价、招徠定价就由为突出。分级定价在一些大公司里也比较常见但不易察

觉,因为他们的分级定价被多品牌策略所淡化了。

尾数定价法与招徠定价法由于他们都是心理定价策略所以我组大胆对比。

尾数定价法适用于高档消费。一般是电子科技方面。

招徠定价法适用于低档消费。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

定价策略分析

由于LED电视是属于高档消费,所以使用的定价策略一般为尾数定价。而

定价范文 第6篇

一些开发者为了对付Apple从盈利额中抽取的30%提成,会将价格定在他们跟Apple分成后的140%;一些开发者会根据开发所花费的时间,App的复杂度来定价;还有的开发者的定价策略基于自己对自己所开发App的价值评估,因为他们认为消费者应该付这么多钱。

以上这些都是些错误的想法。

在任何指定的时间内,是有唯一一个定价点能让盈利最大化的;同时是有唯一一个定价点能让下载量最大化的。但是上述原因都没能和以上两者发生任何关系,或者说,他们都不能完全推导出这个定价点。这是个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那些提高40%定价以抵抗Apple提成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噩耗。

开发者定价的时候要做的第一件事应该是确定他们的目标。是赚最多的钱还是扩大消费者基数,或者大多数是处于这两者之间。

对于任何App来说理想的定价点是处于“自己赚最多的钱”和“消费者普遍所能接受的价格”之中的。这个定价点取决于消费者基数的重要程度。高于“赚最多的钱”的定价会让消费者去购买其他的产品。“消费者普遍所能接受的价格”则很容易,开发者不收钱,那么就是免费的。“赚最多的钱”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个价格处于正态分布曲线之中,App唯一,变化连续。

为了搞明白什么是“最大盈利”定价概念,我们以99美分的App为例进行讲解。一个开发者以盈利为目的,以99美分--AppStore所能定的最低价销售他的App。当然这里为了简化问题,省略了免费的App。大多数时候,这些以99美分出售的App并没有那些比他们贵的App赚钱。你可能还不知道,99美分并不是“最大盈利”的定价点,

当你的App定价是99美分的时候,你的App如果有100个下载者,到1.99美元的时候,你的App可能只有75个下载者,当我们继续提高定价的时候,2.99美元时你的App可能只有40个下载者,4.99美元时可能只有10。这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基础知识,在这个例子中,“最大盈利”的定价点是1.99美元。

我并不想对任何App的定价都进行详细分析。如果要进行,那么将会需要具体的实验以及对潜在消费者群体和对竞争对手的详细调研。同时App的类型,当前市场的驱动,以及其他一些外力也对其有强烈的影响。

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个难以捕捉的“最大盈利”定价点跟我所见到的任何定价策略毫无关系。同时这也是这篇文章的整体观点。开发周期,开发成本,Apple提成,情感投资或是单方面的想像跟这个“最大盈利”定价点毫无关系。

一些开发者可能会继续坚持高定价因为他们觉得AppStore的定价本来就应该很高;或者因为他们花了6个月的时间在令人 不已的事情上所以这个 App值20美元。但是这些人并不会算帐。他们这样做也许是为了偿还那些消逝在开发中的青春,不过他们确确实实并没有赚取他们应得的钱。

价格是消费者决定买或者不买的重大因素,也是开发者定位他们的App以及驱动销售的最给力的工具。如何正确的定价真的是太重要了。感性草率的定价是对这个工具巨大的浪费,同时也会影响这个App成功与否。

开发者同时必须决定自己“慷慨”与否。短期内恶魔式的高价确实可以得到大的产出,但是这也吞噬掉了未来的潜在市场。消费者会将他们所遇到的这些不快牢记。当Chopper2以2.99美元的售价进入Top10排行榜的时候,会有巨大的诱惑使他降价到99美分以取得更好的销售成绩并且在Top10上停留更久。但是我不会。因为这会触动那些一开始以2.99美元购买App的人的G点。这可能在短期内会消耗掉业绩增长,但是并不会摧毁我的消费者信誉。

英文地址:majicjungle.com/blog/461/

修订隐患定价考核 第7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采、掘、机、运、通、地质防治水、信息调度及应急救援、安全管理专业及露天煤矿安全隐患定价考核办法。在公司各类安全检查中现场进行安全隐患定价考核,并下发《罚款通知单》。

采煤方面

1、采煤工作面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按“事故”追查处理,扣罚矿井10万元,并进行通报批评,队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公开做检查;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班组长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1000元,生产矿长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三直两平两畅通”不符合规程要求;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3、相邻液压支架顶梁错差超过规定;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4、液压支架端面距不符合规程要求;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5、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端头支护、关门支护(柱距不大于0.5米)质量不符合各项要求;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超前支护无防倒、硬连接设施;对采煤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掘进方面

1、掘进巷道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按“事故”追查处理,扣罚矿井10万元,并进行通报批评,队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公开做检查;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班组长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1000元,生产矿长罚款500元,矿长罚款300元。

2、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使用不符合规定,且空顶作业;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3、永久支护滞后工作面超出最大控顶距或巷道整体支护质量差;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生产科科 长罚款500元,生产矿长罚款300元。

4、喷浆巷道初喷不紧跟工作面或复喷(不超过50米)滞后工作面规定距离;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5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300元。

5、锚杆、锚索托板贴帮贴顶不严或未接触部分没有楔紧,锚杆(索)出现失效;每发现1根,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锚杆(索)支护工各罚款300元。

6、锚杆预紧力扭矩及锚索预应力低于设计值;每发现1根,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锚杆(索)支护工各罚款300元。

7、锚杆(索)锚固力低于设计值,间排距不符合要求,外露长度、安设角度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锚杆(索)支护工各罚款300元。

8、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仍然运行;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9、锚杆、锚索预紧力未按规定进行拉拔力测试;对开(掘)队队长、跟班副队长、锚杆(索)支护工各罚款1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500元,总工程师罚款300元。

10、顶板离层仪未安设或安设数量不足;对开(掘)队队长罚款1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500元,总工程师罚款300元。

运输方面

1、调度(回柱)绞车未安装防护罩、托绳或排绳装置、淋油装置;对采、掘、开队队长罚款300元。

2、运输线路轨道未装设轨道绝缘或不合格;对运输区(队)队长罚款300元。

3、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对司机、运输区(队)队长各罚款300元。

4、运行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尾灯;对司机、运输区(队)队长各罚款300元。

5、大巷内未设置列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及道岔岔位指示器;对运输区(队)队长罚款500元。

6、各类绞车钢丝绳有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断股;对区(队)队长罚款300元。

7、各类绞车未安装语音声光信号装置或不起作用;对区(队)队长罚款500元。

8、巷道运输存在超载、超(长、宽、高)、超挂车;对责任人、挂钩工各罚款1000元。

9、提升斜井“一坡三挡”安设不齐全;对区(队)队长罚款5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300元,生产矿长罚款300元。

10、提升斜井运输未加装保险绳;对挂钩工罚款300元。

11、蓄电池电机车未安设车载式甲烷报警断电仪或不起作用;对运输区(队)队长罚款500元。

“一通三防”方面

1、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现象;按“事故”追查处理,扣罚矿井30万元,并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公开做检查;对区(队)队长、跟班副队长、班组长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机电科科科长或通风区区长各罚款1000元,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各罚款500元,矿长罚款300元。

2、局部通风机私自甩闭锁造成不起作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通风区区长罚款500元。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有一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安瓦检员、跟班副队长、区(队)队长各罚款300元。

4、风门未进行联锁,不能实现闭锁;对通风区区长罚款300元。

5、安全监测仪器(瓦斯、CO、温度、速度、氧气等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显示数值偏差超出规定;对通风区区长罚款500元。

6、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作业时未安装使用喷雾装置和采掘工作面未安装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对通风区区长罚款300元。

7、掘进工作面迎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对采、掘、开队队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300元。

8、瓦斯、CO、温度、速度、氧气等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对安瓦检员、区(队)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9、矿井主要运输巷、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安装隔爆设施;对通风区区长罚款1000元。

10、风筒传感器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对通风区区长罚款500元。

11、采掘工作面未配备瓦检员;对通风区区长罚款1000元,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未安设捕尘网或使用不好;对采煤队队长罚款300元。

机电方面

1、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对通风区区长、机电队队长各罚款2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1000元,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各罚款500元。

2、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对立井队队长、机电队队长各罚款1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500元,机电矿长罚款300元。

3、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装置运行;对相关区(队)队长、维护工各罚款1000元。

4、电气设备的主、辅助接地极未装设或不合格;对区(队)队长罚款300元。

5、刮板运输机头处没有装设停止转载机、破碎机的紧急停止按钮;在转载机尾挡板内侧未装设能停止转载机、破碎机的拉线开关及红外线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的;工作面转载机和破碎机未实现全封闭装置;对采煤队队长罚款1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500元,机电矿长罚款300元。

6、采煤机上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失效;对采煤队队长罚款300元。

7、皮带机无综合保护装置或保护不齐全;对皮带队队长罚款500元。

8、钢丝绳钩头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对区(队)责任人罚款300元。

9、皮带机头、机尾无防护栏;对皮带队队长罚款500元。

10、灭火器失效或过期;对区(队)责任人罚款300元。

11、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未安设或不起作用;对采、掘、开队队长罚款300元。

12、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要求;对泵站司机罚款300 元,采(掘)队队长罚款300元。

13、皮带机行人跨越处无过桥;对采(掘)队队长罚款300元。

地质防治水方面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按“事故”追查处理,扣罚矿井20万元,并进行通报批评,队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公开做检查;对相关区(队)队长、钻探队队长各罚款2000元,地质科科长罚款1000元,总工程师罚款500元,矿长罚款300元。

2、采掘工作面无工作、备用水泵及水泵未与管路连接;对采、掘、开队队长罚款300元。

3、探放水钻孔未按照相关设计施工;对钻探队队长罚款500元。

4、掘进队组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开设钻场或瓦斯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数量、深度、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对掘进队队长罚款1000元。

安全管理方面

1、采掘工作面未配备安检员;对安监站站长罚款1000元,安全矿长罚款500元。

2、开工前“四位一体”检查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令现场停止作业;对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各罚款500元,安监站站长和安全矿长各罚款300元。

3、逾期(未按照“三定”时间整改完成)的隐患问题;每发现一条对区(队)队长罚款500元。

4、同一地点重复出现隐患;每发现1条对区(队)队长罚款1000元。

5、岗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6、井下无审批的施焊措施,进行施焊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信息调度、应急救援方面:

1、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电话)未按规定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调度室主任罚款500元。

2、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3、领导带班下井登记台账、交接班记录及调换班记录未填写;对带班领导罚款300元。

露天煤矿

1、无穿孔设计并未按要求设计布孔;对爆破公司罚款500元。

2、爆破区域外围未设置警示标志,无专人检查和管理;对爆破公司罚款500元。

3、采场、排土场发现有滑坡征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制定安全措施;对工区负责人罚款500元。

4、在采场周围、坑内平盘、排土场等地区未修建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未设专人管理;对工区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排土场排土时没有设置安全挡墙且安全挡墙高度不足轮胎直径的2/5;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6、到界排土场平盘宽度不够、不按要求留设水沟;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7、采空区、自然发火区没有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8、相邻的两台采装设备作业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挖机半径的2.5倍;超出间距作业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9、采装工作面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大于挖机最大挖掘高度;有一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10、采装工作面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最终边界的台阶坡面角、平盘宽度要符合设计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元。

11、无边坡观测网络,未做好岩移观测记录;对相关负责人罚款300元。

12、采、剥、排土作业区内的道路及辅助道路应实行定期洒水,减少尘土飞扬现象;对未及时洒水降尘的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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