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2024-08-23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精选7篇)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1篇

修 编 说 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员工操作行为,结合企业实际,特修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修编过程中历经了基础资料收集、工种工序调研、技术人员起草、员工座谈讨论、主管部门审定、集团公司会审等阶段。修编人员紧密结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开滦近年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使新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更适应广大员工现场操作。

新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矿井采煤、矿井掘进、矿井开拓、矿井机电、矿井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洗选加工、矿山救护、事故预防、基本建设、机械制修、发电供电、铁路运输、经贸港口、炼焦化工、民爆器材、建筑材料、多经林业、电信网络、社区服务、劳服系统等二十二篇。

这次修编以工种为主,增加了个别工序和新设备新工艺的操作规程。主要工种的操作规程包括:适用范围、上岗条件、安全规定、操作准备、安全确认、操作顺序、正常操作、特殊操作、收尾工作九个方面。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重复发生,把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中明确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和防范措施做为此次修编的重点补充内容,同时添加了“事故预防篇”。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三大规程之一,是规范员工操作、减少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掌握,自觉按章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现本质型安全人,努力向本质安全型企业迈进。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2篇

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第四条

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必须坚持严格遵循政策,依法审批,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确认。在财税[2009]147号政策规定期内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单位,在办理第一次退税时需填写《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附表1),经北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申报资格确认需报送资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4.申请退税期内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述各级组织确认一报一刊的证明; 6.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分立、更名(包括单位、报刊更名)、地址变更、注销和期刊增刊以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等事项,要持相关工商、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专员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按申报退税,即于当年终前申报上一1-12月的应退税款。

第八条 申报受理程序。

(一)退税申报。

退税单位申报退税,应按税款所属直接向北京专员办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退税申请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严禁手写。并附报以下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表2);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附表3)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票汇总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的退税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出版中小学生、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中等职业高中、成人教育用书信息》等。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课本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9.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增值税等账簿)。对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的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分开核算;

10.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1.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软盘或光盘、U盘)。在录入数据前请更新软件; 12.其他所需资料。

(二)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根据退税单位的情况统一安排,每月集中一定时间分批次到北京专员办办理退税审核。具体时间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点击北京专员办频道查询。

(三)退税批复。

北京专员办在退税单位申报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附表4)。

(四)办理退库。

北京专员办将《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关于办理ⅩⅩ年第ⅩⅩ批ⅩⅩ单位增值税退付的通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负责组织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时,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退付地方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料审核。

1.退税单位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2.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的认定范围一致;

3.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单位,审核其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4.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5.其他资料审核。

(二)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三)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四)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五)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七)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退税单位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实行“直接计算法”;对经营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启动 第3篇

付建华指出, 《规程》修订要注意把握四个原则:突出预防性, 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矿工, 把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基本准则;体现科学性, 应充分反映煤炭科技进步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持稳定性, 多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实践证明, 《规程》的每一条款都有其合理性和历史渊源, 全面修订《规程》要注重在完善上下功夫、在填补漏洞上下功夫, 做到该否定的坚决否定、该坚持的一定坚持;注重可操作性, 《规程》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体现, 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还是煤矿职工的操作指南, 没有可操作性就没有执行力。

付建华强调, 《规程》修订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要妥善处理《规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部门规章、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的衔接问题。要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增加煤矿基本建设的安全生产要求。针对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规定底线。鼓励和规范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 依靠科技装备水平的提高保障安全生产, 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要特别注重职业危害的治理, 突出做好防降尘工作和职工健康保护, 大幅增加这部分的内容。要做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工作。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4篇

关键词 图书馆规程 高等学校图书馆 高等教育法

分类号 G251.3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6.12.003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vised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

Li Xinli, Zhang Bing

Abstract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 was put into effect on January 4, 2016. The revision is necessary and timely, since it conforms to the need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and points out the developing trend for the library career. This paper analyzes six highlights of revised regulations by comparing to the original edition from the format and the content, and from macroscopic to microcosmic.

Keywords Regulations on the Library of Universities. University libraries. Higher Education Law.

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并于2016年1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2002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以下简称“原《规程》”)在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规范高校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信息环境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职能与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工作实践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原《规程》已不能完全适应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新《规程》的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笔者通过认真学习研读,并与原《规程》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出《规程》修订的六大亮点。

1 科学谋篇布局,优化章节结构

从形式上看,新修订的《规程》修改幅度较大,由原来的8章、41条、3811字,修订为8章、48条、3664字,新增14条,修改34条,真正原文保留一字未改的只有1条,新增、修改、去除条文比例高达95%,有的章节甚至达100%,可谓“脱胎换骨”。

从结构上看,新《规程》调整了章节顺序,理顺了逻辑关系,篇章布局更加优化。①新《规程》将原来的第六章“工作人员”和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分别调整至第三章和第四章。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和经费、馆舍、设备是高校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也是开展业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将办馆基本条件前置,使结构更为合理,也便于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阅读了解。②章节名称用词更加精炼、规范,保证了行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具体变化见表1。

表1 《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章节名称

2 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等国家有关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新《规程》删除了原《规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内容,“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修订后的规程对此不再作统一要求,而是规定“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第五条),这就使新的《规程》既从宏观管理角度体现了图书馆发展的要求,现实中又切实可行。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1]。《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1]。依据这一要求,修订后的《规程》将原《规程》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修改为“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第八条)。几字之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特性已得以体现,同时也避免了部分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弊病。新《规程》还在第十二条增加了“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体现了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的特点。

3 明确立法目的,优化图书馆性质

3.1 明确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条款是整个法律文本的价值目标,其他部分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设置的。“法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目的,要非常明确,这是法的灵魂。”[2]因此,修订后的《规程》在第一条增加了立法目的条款,说明制定《规程》的现实目的和法律依据,开门见山,开宗明义,清晰地说明了制定《规程》的意图,准确地阐明了制定《规程》的精神,有利于高校图书馆准确地理解《规程》制定的目的,知晓《规程》规定的要义,更好地履行图书馆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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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优化图书馆性质

新《规程》对高校图书馆的性质进行了优化处理。人才培养作为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是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手段之一,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同样是高校育人的方式,尤其是校园文化作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载体,对学生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近年来高校图书馆的工作实践来看,图书馆组织开展的不同形式丰富多彩的读者活动,已充分凸显了图书馆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逐步成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同时,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3],修订后的《规程》在延续原有的定性描述之外,增加了“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并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调整为“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延伸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提升了图书馆的地位。

这一认知在第六章“服务”的有关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第三十一条),“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二条),“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等。新《规程》做出这些规范,一方面要求图书馆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说明图书馆作为高校公共文化空间的价值已逐渐凸显[4]。

4 融入图书馆实践成果,体现时代特点,兼具现实性与前瞻性

十多年来,随着信息环境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高校图书馆在资源建设、用户服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程》的修订也体现了图书馆在这些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将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面对新技术、新环境、新需求带来的挑战,图书馆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特点及发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规程》总结了新经验,回应了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为新形势下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利器,指明了方向。

这一特性在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第六章“服务”体现得更为突出。

自2005年以来,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购置费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11工程院校馆均数字资源购置费已超过纸质资源购置费[5],数字资源建设以及纸质与电子资源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内容。新《规程》规定,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第二十三条),“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十七条),不仅对当前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具有前瞻性的宏观指导作用。

新《规程》在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还增加了资源共建共享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图书馆在共建共享方面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并把积极参与馆际协作固化为制度规范。

新《规程》在服务工作方面,在服务层次、服务广度和深度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制定了一些有弹性的条款,赋予图书馆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图书馆能够因馆而异、灵活机动、更有成效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如图书馆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开展学科化服务”(第三十条);“充分发挥第二课堂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第三十一条);“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第三十二条);“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活动”(第三十四条)。

5 妥善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5.1 批判继承

修订后的《规程》保留了原《规程》中应当继续实施的内容,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真正实现了批判继承与发展创新的有机统一。如新《规程》删除了原“读者服务”章节第二十、二十一条中有关收费服务、违规罚则等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符的规定。又如,第十九条有关馆舍建筑的规定,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节能环保”及各类用房面积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使之既满足图书馆功能需求,又符合当前国家政策规范。

5.2 首次提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

新《规程》的最大亮点就是在第十一条创造性地将图书馆馆员划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这是原《规程》从未涉及的新提法。新《规程》没有对“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做出过多解释和说明,只是在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可以看出,新《规程》对专业馆员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

笔者认为,新《规程》对图书馆馆员做出这一划分,是基于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对高学历、高技能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而提出的,对图书馆的发展影响深远。《规程》还规定,“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这将意味着随着高校图书馆服务内容的不断拓展、深化,专业馆员在高校图书馆工作中必将占据主导地位,成为高校图书馆人员队伍中的主力军,承担着图书馆业务工作的重要角色。

新《规程》第十三条还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这一规定对于完善专业馆员知识结构,促进专业馆员快速成长,发挥其中坚力量,培养和造就掌握精湛专业技能的图书馆人才队伍,必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6 强化高校主导责任,注重文字表述规范

高校作为图书馆的直接领导单位,对图书馆工作起着主导作用,应当积极引导推动图书馆工作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修订后的《规程》注重立足图书馆实际,强化学校主导责任,助推图书馆事业实现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条款,见表2。

新修订的《规程》十分注重语言文字表述的严谨、精炼、准确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注重区分运用助动词“必须”“应”“可”等法律术语。笔者注意到,原《规程》第二、五、十二条有关图书馆职能、馆长任职条件、以及文献加工组织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使用了“必须”二字,新《规程》在修订时不再作强制性规定,而使用“应”字,只做一般性要求。如修订后的《规程》第十条规定,“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这对馆长的岗位设置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执行中考虑到各馆馆情的差异也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另如新《规程》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资料室”,这就意味着《规程》给予了图书馆自由选择的空间,是否设立分馆或资料室由图书馆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表3 《规程》修订前后对照表:文字表述

上述法律术语的区别运用,有助于图书馆对新《规程》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从而避免和减少适用上的错误。

二是注重表达的严谨性、准确性。相对于原《规程》,修订后的《规程》可谓是焕然一新,不仅表现在内容,形式表达、文字表述方面也较为突出,在此仅列几例(见表3)便可管窥一斑。

7 结语

《规程》的修订,是推进高校图书馆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修订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变化和文词变更,更是高校图书馆应对各种挑战的关键步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修订后的《规程》更具实效性、规范性、指导性,符合高校图书馆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了图书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为图书馆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5篇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评审和修订管理。3、引用法规、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 4、职责

4.1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2 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4.3 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4 各部门、班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班组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5.1 管理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5.2管理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5.3 审批稿经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6、评审与修订

6.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 6.1.1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 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 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 当政府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 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 其他相关事项。

6.1.2 评审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6.1.3 评审内容  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 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 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 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1.4 评审输出 6.1.4.1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6.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6.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 6.2.1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 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发生重大变化; 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生制度性因素时;  其它相关事项; 6.2.2 修订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6.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使用、保管和回收,严格执行公司《文件管理规定》,保证各相关岗位和人员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6.2.4 修订依据:

6.2.4.1 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6.2.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结果。

6.2.4.3 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6.2.5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6.2.6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7、附则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6篇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的精神,以及《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

业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的建设。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的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资助当年应不少于5年。

(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资或管理机构为资助资金申请主体。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一)规划费用补贴。

(二)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除获得第九条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

第十一条

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

(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

(二)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用。

(三)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

(四)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

(五)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

(六)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4

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特色工业园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

第十六条

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示范园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

第十八条

经资助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市、区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且在申请资助前两个、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的项目,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资助申请,并附相关财务资料。资助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材料包括: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九)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资助审核程序:园区自愿申报——区工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和集中评审—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经营情况核查和中介审计—市工业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特色工业园及示范园资金资助计划。

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相关资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预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7篇

修订和评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三、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3.2负责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3.3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适时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内容

4.1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

4.1.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4.1.2公司的管理体制、规模发生重大调整时;

4.1.3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方法的投入使用时; 4.1.4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属规章制度原因引起时;

4.1.5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4.1.6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4.1.7 其他相关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4.2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

4.2.1制度评审的区域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

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

4.2.2注意把公司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公司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面推动公司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性。

4.2.3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4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

4.3评审和修订的实施

4.3.1负责安全生产部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4.3.2根据评审结果对公司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注明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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