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2024-07-22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精选8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1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2篇

——以奉化法院创新机制加强法庭安保为样本

人民法庭处在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解决基层群众矛盾纠纷的“战斗堡垒”,在当今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社会矛盾集中突发的环境中,各种突发性暴力事件严重影响正常法庭秩序和讼参加人人身安全,司法权威也被极大地损害。然而,目前由于司法警察警力有限,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较为薄弱。因此,如何在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做好人民法庭庭审安全保障工作是摆在各个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奉化法院通过创新机制,建立了司法警察巡逻式值庭机制。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对该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巡逻式值庭机制的提出

我院建立的司法警察巡逻式值庭机制,是在现有司法警察警力无法实现长期派驻人民法庭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法庭对案件的风险评估结论,在开庭时派遣警员到人民法庭开展安全保卫性质的值庭,以预防和处置各类影响审判活动和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法庭的各项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建立巡逻式值庭机制的有以下五

个方面的动因:

一是当前法院安保形势严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在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多发,最终汇集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常常被推到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最近法院系统接连发生了几起当事人暴力抗法、杀害法官事件,网络上对法院的评价几乎是一边倒的差,甚至一些案件当事人扬言要效仿过激手段对待法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央有关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和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也立即联合下发了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因此,我院建立巡逻式值庭机制,加强人民法庭安保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通知的精神,又是应对当前法院严峻安保形势所需。

二是人民法庭安保比较薄弱。传统上司法警察值庭主要针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几乎没有涉及,而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民事案件,加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人民法庭基本上没有派驻司法警察,可以说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非常薄弱。在当今社会矛盾极其复杂多变、人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情况下,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的缺失为一些极端暴力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一旦发生严重的暴力性突发事件将防不甚防,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安全保卫工作。

三是人民法庭突发事件较多。我院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

件大多以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相邻权纠纷、一般侵权纠纷等熟人间的纠纷居多,往往矛盾较深、情绪激烈,加之本地民风彪悍、善斗,矛盾很容易激化,庭审中发生肢体、语言冲突非常频繁。经初步统计,2009年我院三个法庭审理的1864件案件中,有556件案件不同程度地发生哄闹、冲击法庭及辱骂、威胁、殴打诉讼参加人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占29.83%,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

四是弥补法警警力不足的需要。目前,我院司法警察只有10名,在社会矛盾急剧增加,法院受案数量大幅上升,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的的情况下,现有的警力对法院机关的日常警务工作已经显得捉襟见肘。但是为了保障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司法警察维护人民法庭的庭审秩序,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增加警力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创新机制来满足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是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今年上海世博会为期半年,时间跨度较大,奉化是“环沪护城河”维稳地区之一,加强世博期间的维稳工作是我院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并且世博会又有三条世博体验之旅线路分别位于我院江口法庭及溪口法庭管辖区域,因此必须加强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世博会安全顺利进行。

二、巡逻式值庭机制的运行及其成效

(一)巡逻式值庭的运行机制

按照巡逻式值庭机制的规定,人民法庭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后,将需要法警巡逻值庭的案件开庭排期表告知法庭书记员,各法庭的书记员在每周五上午将下周的开庭排期表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将排期表转送至司法警察大队,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调度警力到各个法庭巡逻值庭。

巡逻式值庭机制是由“估、检、处、助”四个方面内容组成的四位一体机制,具体包括:

1、风险评估机制。各人民法庭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之前对承办的案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如何、争议大小、当事人数量多少、案件标的大小以及当事人品行等情况。对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邻里纠纷、一般侵权纠纷(如打架斗殴)、劳动争议等四类案件要重点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在送达文书、证据交换、来访接待、庭前调解等环节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和交流进行,也可向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单位或者处理过该纠纷的有关机构了解情况。经风险评估,对双方矛盾较大庭审中可能发生吵闹、暴力冲突等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要按照规定汇总至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统一调配法警进行巡逻式值庭。

2、安全检查机制。法院为巡逻值庭的法警配备手持式

检测仪等安检设备。在开庭当天巡逻值庭的法警应对进入审判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旁听人员逐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做到人人过检、物物过检,未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庭;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许可不得进入审判庭。

3、应急处理机制。巡逻值庭的法警应配备必要的警械,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十二条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责令退出、强制带离法庭等强制措施;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可采取责令退出、强制带离法庭等强制措施外,还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审判人员应立即联系法警大队或者当地派出所增援,防止发生严重后果。

4、公安协助机制。人民法庭可将经风险评估出的案件开庭排期表送当地派出所,请派出所在案件开庭当天加强对法庭周边的巡逻。一旦遇到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或者行凶等突发事件,而法警又难以控制局面时,可立即联系在法庭周边巡逻的警察协助控制局

面,制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人民法庭也可根据案件风险评估的情况,请当地派出所在开庭时来法庭值庭,预防和处置庭审突发事件。

(二)巡逻式值庭取得的成效

一是庭审秩序得到维护。自巡逻式值庭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庭开庭时发生扰乱庭审秩序的情况明显减少,今年上半年法警队到人民法庭出警156人次,巡逻值庭案件89件,其中发生扰乱法庭秩序情况15次,发生率为16.85%,而2009年三个法庭庭审中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比率为29.83%,下降13个百分点。并且这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均得到巡逻法警及时有效的制止,防止了事态的恶化,保证了庭审顺利进行。

二是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上半年,司法警察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管制刀具、棍棒、农药等禁物品8件,庭审中阻止肢体冲突6次,有效防止了流血事件的发生。例如,江口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在庭审中相互谩骂,在庭审后又相互拉扯。第二次开庭时,法警大队派巡逻法警值庭,当场检查出管制刀具2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受法警值庭的压力,没有发生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庭审后法警又立即控制审理现场,不给双方人员接触的机会,防止了暴力冲突的发生。

三是庭审规范得到促进。规范的庭审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庭审。庭审中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和独任

审判员必然要中断正常的庭审程序来维持法庭秩序,那么规范的庭审就无从谈起。司法警察巡逻值庭有效防止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庭审的规范化,同时庭审效率也大大提高,司法权威也得到彰显。

四是安全隐患得到排除。司法警察巡逻式值庭除了在开庭时维护庭审秩序外,还要定期对人民法庭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今年上半年,司法警察对三个法庭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逐一排查,给各法庭安装了摄像头,配备了手铐、电警棍等警械,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得到明显增强。

三、巡逻式值庭机制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是配套的制度规范需要建立。目前,我院的巡逻式值庭制度仅仅是试运行阶段,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且该制度和司法警察调警规定存在着一些矛盾的地方。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制度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

二是巡逻值庭的案件类型需要明确。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司法警察巡逻值庭,那些案件需要巡逻值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所有的案件都派警值庭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更没有足够的警力保证。所以需要把需要值庭的案件类型或者范围明确规定出来。同时,并不是所有具有发

生突发事件可能的案件都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毫无遗漏地挑选出,因此在风险评估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如何快速应对、妥善处理庭审突发事件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三是法庭与法警队的衔接需要加强。在巡逻式值庭的实际运行中,多次出现司法警察“白跑”的现象。比如法警到法庭巡逻值庭时,发现法庭并没有开庭,或者开庭的案件是公告案件缺席审判,只有一方当事人,这就造成了法警警力的浪费严重浪费。原因是一些法庭在报给法警队的开庭排期表上对风险评估情况标注不清楚,或者一些开庭日期改变没有及时告知法警队,造成法警队不了解情况而派员巡逻值庭。因此法庭与法警队的沟通和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是物质装备需要进一步完善。开展巡逻值庭必须有必要的警务装备予以保障,比如警车和警械,否则巡逻值庭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目前我院法警大队有2辆警车,但是法警大队每天除了要用警车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外,还要参与办理执行案件,车辆常常不够使用,造成法警到法庭巡逻值庭经常遇到无车可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逻值庭的机动性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警大队的警务装备。

五是司法警察的警力需要充实。我院法警大队除了负责院机关各业务庭庭审值庭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外,还与执行局进行了结对,帮助办理执行案件,但是我院只有10名法

警,事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司法警察巡逻式值庭机制实施以后,法警大队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经常遇到抽不出法警到法庭进行巡逻值庭的情况。因此,在法警大队工作任务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要做好巡逻式值庭工作必须增加法警的数量。

六是法警自身安全需要保障。因警力有限,派遣到人民法庭巡逻值庭的法警一次一般只有1-2人。一旦遇到严重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增援的法警和警察又不可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巡逻值庭的法警人身安全也可能面临危险。因此,必须重视对巡逻值庭法警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可以考虑为法警购买人身保险,配备警用盾牌、防刺手套和防刺背心。

最后,虽然巡逻式值庭机制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该机制仅仅是在法警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一个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在各个人民法庭长期派驻法警,并完善法庭的安保设施。

奉化法院 何军 林世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3篇

伴随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 法院工作也越来越重, 同时司法警察所涉及的领域、环境也在不断复杂。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中, 这一容量更是突出。因此, 有必要分析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开展创新、改革。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简述

(一) 有关概念

司法警察主要指的是属于司法机关, 以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可使用强制性、特殊的方法来对维护司法场所秩序、安全的人员。主要有两类, 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种。因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 使用特殊性的强制方法来维护法院场所纪律、工作人员安全、活动有序的有关工作人员。

(二) 人民司法警察特点

实际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是警察, 有警察的一般特点, 但同时也有本身的特点。

第一, 专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的独立部门, 是法院重要构成部分, 其基本的职责在有关警察的条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规定职责是专门属于法院的司法警察的。

第二, 从属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开展, 并非自己主动开展, 主要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当前警察条例中的第八条, 有如下规定:司法警察, 需要根据审判长及有关人员指令开展相应的活动, 主要是负责完成法庭所要的保障性的工作, 以此让有关工作可以在良好的秩序下开展。

第三, 双重特点。此特点是因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领导体制特殊性所显示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制于法院领导, 同时也受制于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

二、当前对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观点分析

目前对于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改革, 有不同的意见, 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编队制度。主要是进行集中管理, 有的专家认为, 这是将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的必要方法。之所有这种编队制度的思想主要是因为, 如果将法院司法警察分配到法警部或是法院中管理, 那么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无法对其他的法院的司法警察开展适当、有效的管理。而且也会让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作风、面貌等有所差异, 对构建统一法警队伍形象极为不利。特别是有突发事件发生, 如果要在短时间内调动警力会显得力不从心, 更无法将警力集中来面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对地整体培训、提升能力也极为不利。

第二种:军事化管理。有的专家认为, 现有的法院司法警察系统中, 管理方式过于传统, 是比较松散、自由的。因此, 一定要以军事化标准为管理理念, 强调的是纪律观、整体的观念, 开展警察的本营化。这种军事化管理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集中式管理, 让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一起训练、一起吃饭、一起住, 以此培养法院司法警察良好的纪律性及军队性的作风。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如统一式的、集中式的管理, 在形式上可以更整齐, 有利于提升警队形象、战斗力。但是, 这样的方式却未能以民法院审判作为先前的条件, 无法满足对于司法警察的需要。司法警察的工作就是要全面融入到法院的审判、执行过程中, 要全程参与, 更是要最大限度去满足法院所有工作需求。只有这样, 才能让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但是, 如果过于强调军事化、集中化的管理, 会让管理缺少弹性, 更会让司法警察的工作偏离了重点, 这更会让司法警察无法全面执行并确保司法的纪律、安全, 说起来到底是弊大过于利。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 开展编队管理及双重领导机制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力量构成, 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也比较大。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突发性的特点, 同时安全性低。因此开展编队管理是必要的。在编队管理中, 其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去运用这一支力量, 让司法警察队伍可更好服务社会, 并对社会起到司法警察队伍作用。确保培养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的业务素质。

而双重领导则指的是包括了上下级法院, 对于司法警察队伍领导, 包括本级法院、法警队对分配到各个法院、各个局的司法警察领导。这样的双重领导, 可以形成统一的调力, 形成统一指挥及且统一调配格局, 以此来确保基层法院的法警察队伍的总体功能的发挥。

(二) 分散使用

有的专家主张集中统一管理、军事化管理原因在于, 司法警察队伍为警务工作, 主要任务在于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安全。但实际远非如此, 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能还包括了行政案件执行、文件传达等。因此那种认识要统一、集中管理, 对于不符合法院实际情况及司法规律需求, 不具有可操性。

同时, 由于社会现有的矛盾越演越激烈, 各种利益层不断发生冲突, 因此执法环境是比较差的。虽说上级法院要求, 司法警察比例在全院中, 要占有12%的比例。但实际证明, 12%无法应对重大、大型事件。如在开展重大案件看管、值班法院任务时, 警力明显不充分。所以, 一定要探究新的、基层的司法警察管理方式, 要确保平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要解决日常警力闲置的问题, 让人力资源可合理运用。

(三) 执警合一, 分工而合作

执警合一, 分工而合作的编制是极具有科学性的, 同时也有利于分权, 有让司法更具有公正性。因此要开展警务化内容。在内部可组成若干个小组, 每一个小组均由一位法官来担任再配合上3名左右的司法警察, 一个小组宜超过5人, 并且由此开展执行实施活动。根据全局数据对执行的案件进行考核, 以此为基础定编, 每一年都要进行微小的调动。

同时, 在执行小组当中, 法官对于执行要开展负责签署或可呈报局长等有关法律的文书, 对明确案件指挥, 可直接于他们自行处理。并且在执行小组中, 司法警察要担任起书记员的工作。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要求提统一组队, 双重管理。并且除派遣到法庭外, 不能安排其在各庭去兼任其他的工作。例如打字员这一类。在执行小组中特别是那些年轻, 文化程度高、思维敏捷、丰富的司法警察, 可担任书记员, 不违反集中管理, 又可合理科学分工, 充分运用人力资源。

(四) 开展定期轮换制

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留, 长时间的工作会让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及身体上的压力。特别是基层法庭, 其工作量更是多而琐碎, 因此, 我们需要构建起定期的轮换制度。一般来说, 2年一次为佳, 对于那类无法胜任工作的, 大队一定要进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换。这要可消除一些不安全顽固, 更有利于司法警察在不同岗位上可以更好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 让他们的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结语

对于司法警察的管理方式发票, 并非一天两天之事, 也不是只是理论上探究之中, 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实践探究的过程。我们更要应该看重转变司法的警察管理观, 不断在实践中探究、创新, 在实践中所有成就, 由此构建出一套、有效的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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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海梅.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权行使研究——基于注释法学的视角[J].法治研究, 2014, 12:108-116.

[3]曾凯娟, 宁富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2, 07:110+112.

[4]尹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4, 24:126-127.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4篇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遇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其他紧急情况,经请示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或下达《调警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签手续。

第七条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八条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九条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二)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

(三)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四)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

(五)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第6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新法速递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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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好问律师APP

(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三)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由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

(五)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六)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前,了解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

(四)拘传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五)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应当做到: 好问律师APP

(一)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了解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处所内部设施及周围环境,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指定居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犯罪嫌疑人进入监视居住处所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三)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民警的协调,严格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监管情况,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重点做好犯罪嫌疑人就餐、如厕、就寝和就医等日常生活起居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对出现突发疾病、情绪波动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五)辩护律师会见法律规定需经许可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公安机关委托书或者授权书协助执行;

(二)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四)经执行机关授权,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纪律,告知权利,责令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

(五)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六)对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好问律师APP

(七)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可能藏匿的地点、有无凶器或者武器,以及相关联系人的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拟制周密的追捕计划,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追捕中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行踪,注意隐蔽身份,严守保密纪律,防止走漏消息;

(三)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四)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予以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脱逃或者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对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其押解归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参与搜查任务,应当做到:

(一)参与搜查前,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

(三)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其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侦查人员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当做好现场警戒,保护侦查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好问律师APP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凭提讯、提解证执行;

(二)严格遵守看守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使用警械具,对怀孕的妇女、有肢体残疾的人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使用警械具的,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向其宣布有关法律规定,并责令其遵守;严密看管,严防被提押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滋事或者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时,应当使用囚车押解;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执行徒步押解;

(七)对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

(八)长距离、跨省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提前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或者相对封闭的空间,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限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自伤、自杀、被劫持等事故发生;

(九)案件承办人讯问完毕后,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馈被提押人的动态,提讯、提解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场所的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照规定与案件承办人做好交接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基本情况、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有无疾病和异常情绪等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记录;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好问律师APP

(四)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五)严格遵守看管工作规定,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串供、传递涉案信息或者有关物品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

(六)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七)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突发疾病的,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配合做好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应当做到: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送达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需送达的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的时间;

(三)准确、及时送达,未能按时送达的,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送达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带回家中,不准将法律文书交给无关人员阅览和保管;

(四)送达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前与公诉部门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沟通,了解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人数等情况,制定安全处置预案;

(二)依照有关规定携带警械具,重点保护好往返法庭、开庭期间、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于重大、敏感等案件,执行职务前应当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四)遇有聚众围攻、殴打出庭公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好问律师APP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来访人员及其他人员扰乱接访秩序,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

(二)对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接访场所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破坏、冲击接访场所和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秩序的不法分子,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完成检察长交办的任务时,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7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

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

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8篇

近年来, 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 我市两级司法警察执法队伍确立了“总结实践经验, 指导实际工作”的宣传工作方针, 突出了宣传在司法警察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为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提升、增强社会各界的理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是落实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必需长期要做好的工作之一。

一、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好坏。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被告人、上访人员、心怀不满企图闹事人员等成员构成, 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同时, 法制观念十分淡薄, 当司法警察对上述群体开展执法宣传时, 往往会遭到围观群众的责问, 群众对执法对象的同情往往给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因此,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 又是知法与不知法的对立化解过程。为此, 加强执法宣传工作, 改善执法环境尤其重要。做好司法警察宣传工作不仅有利于改善警员与上述人群的关系, 化解警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通过感人的教育、宽容的态度、平等的对话、人性化的执法, 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行为, 主动配合执法。还能够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的行为的性质与意义, 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有利于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过去几年中司法警察宣传的成绩的同时, 必须用一分为二的观念去看, 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 部分一线警员对宣传工作的认识较为肤浅

他们认为宣传只是宣传员的工作, 与己无关, 由此失掉了大量的一线题材和阵地。导致因面上宣传缺乏活生生的、典型的案例而显得软弱无力或针对性不强。也有个别警队负责人对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把宣传工作当作一项软指标, 有时应付了事, 不主动去发现和及时挖掘好题材, 从而失去了宣传教育的大好时机。有时是工作做了不少, 但做一件, 了一件, 很少报道或没有及时报道, 从而造成上级不了解, 当事人不理解, 造成面上宣传与点上工作两层皮。

(二) 宣传员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警队都设立了宣传员, 但大多由内勤兼职, 平时忙于应付各类事务性工作, 对宣传工作投入的精力不足, 每月只做月总结, 对平时工作动态报道不及时, 造成宣传工作的被动性。另外, 大多数宣传员并没有从事过宣传工作, 缺少必要的基本功, 表现为:一是对宣传的认识仅停留在新闻报道上, 片面认为宣传工作就是做好报社、电台、电视台的投稿工作, 而忽视了面广量大的与人民群众的面对面宣传;二是在写作中, 仅停留于对事件的直陈直述, 对全局性工作布局与要求不敏感, 不善于挖掘平常工作中的新闻点;三是由于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欠缺, 不能准确运用法定语言来表述案件的发生经过与处理过程。有时甚至发生因对法规条文的误解而造成文章导向性错误, 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作用。

三、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

如何发挥宣传工作反映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教育指导等作用, 提供出高质量、快时效、有价值的宣传品, 更好地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服务笔者认为, 应着重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司法为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 宣传工作在正确、及时地反映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宣传司法警察执法目的、意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领导应该把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来抓, 提高认识, 加大投入, 落实人员, 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信息宣传工作提升自身履职能力, 树立执法形象, 努力打造一支文武兼备、精神饱满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 加强执法宣传力量,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宣传队伍

首先, 要转变信息写作理念。要树立“司法警察形象是法院的门面”理念, 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将信息工作作为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集中学习培训, 强化信息工作重要意义, 完善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培养兼职信息通讯员, 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奖励机制, 激励干警写作信心和热情, 把过去“要我写”的理念转变为“我要写”, 让全体法警从思想上彻底摒弃“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 激发干警自主报送信息积极性, 促进信息报送工作良性循环。其次, 优化宣传员队伍。积极引导法警队伍自主加强自身写作水平的提高, 学会如何做到信息宣传工作要找准“关注点”, 认清当前社会形势;强化“着力点”, 定位准确;突出“闪光点”, 突出我院法警工作的重点、亮点;力求“参到点”, 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多层次深、价值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坚持吸收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素质全面的同志, 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不断提高宣传员的综合素质, 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 不断加强对宣传员的事业心、责任感的教育, 形成有事必报的宣传意识和快速及时地效率观念。三是要建章立制, 落实责任, 建立起有效的宣传网络。各警队要制定明确的宣传工作制度, 做到年初有计划, 年终有总结, 每月、每季都有考核。要明确不同信息的责任人员, 形成信息畅通宣传网络。加大对法警工作的宣传力度, 促进法警工作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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