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2024-08-16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精选11篇)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第1篇

XX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暨预防接种宣传周活动总结

XX年4月25日是我国第31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这次活动的主题是“消除麻疹,控制乙肝,你我共参与”。为进一步宣传预防接种相关知识,为我镇预防接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上级要求,我镇于4月25日上午,利用逢集机会在xx镇居委会繁华地段开展了XX年“预防接种宣传周”宣传活动,xx镇防保站相关人员参与了现场宣传活动并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台、悬挂横幅、展出宣传展板,向广大群众散发宣传材料、宣传预防接种知识。

由于近期发生了多起由于接种疫苗引发群体事件,我们在宣传中着重向儿童家长强调了在接种疫苗之前,应特别注意孩子儿童有无急性疾病、过敏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神经系统疾患等情形,并在接种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接种。例如,在新生儿接种疫苗前,家长需配合接种人员,做好对新生儿健康状况的问诊和一般健康检查,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是否足月顺产、出生体重多少,新生儿出生评分情况,有无先天性出生缺陷,是否现患某种疾病等等,以便接种人员正确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并决定是否接种疫苗。如发现接种后出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咨询接种工作人员,必要时就医,以便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同时还向家长宣传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知识。以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偶合发病为例。我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0—4岁儿童两周患病率为17.4%,因此儿童接种疫苗后,即使接种是安全的,在未来两周内,每100名接种疫苗的儿童中仍会有约17名儿童由于患其他疾病,尽管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但由于时间上与接种有密切关联,非常容易被误解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再以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偶合死亡为例。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为10.7‰,全国每年出生儿童约为1600万;据此推算,全国每年约有17万名新生儿死亡,即每天约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按照我国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以全国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率75%计算,则每天约350名新生儿死亡者接种了乙肝疫苗,即全国每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可能出现偶合死亡350起。

在这次预防接种宣传周活动中,xx镇防保站按照要求所有村卫生室均张贴了预防接种宣传知识。同时在4月25日还要开展了预防接种有关咨询活动,活动当天发放宣传材料240余份,接受儿童家长咨询60余人次。另外还利用预防接种日的时间,让家长们观看了预防接种相关电教片.通过我们宣传并开展适龄儿童麻疹强化免疫活动以及乙肝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让群众放心参与预防接种,一定能够实现消除麻疹和控制乙肝。

xx镇中心卫生院

XX年4月28日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第2篇

1、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2、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3、预防接种,为儿童筑起健康的起跑线;

4、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研究 第3篇

预防接种是将疫苗接种到人体,使之对某种传染病产生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阻断传染病传播,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简便、经济、有效的手段。然而,随着预防接种范围的扩大,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以及人体的差异性,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可能发生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异常反应。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0条即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可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原因在于疫苗本身与人体之交互作用,而此交互作用部分已在医学上阐明其机理,但亦有部分尚未解明,而且即使医学上已解明之异常反应,于实际接种疫苗时会发生在何人身上、严重程度如何,仍具有未知难测之性质。由于这一内在的固有风险,疫苗在美国被归入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范畴。

从公共卫生角度而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视为“群体免疫”之不可避免的代价;但若从个体角度而言,则应考量一旦出现异常反应,“个体牺牲”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政府消灭传染病可比作一场战争,疫苗和群体免疫是战争的武器,受种者则可拟制为士兵,受到损害的受种者作为战争的牺牲者,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战争的不幸,他们仅是遵守法律,在国家对抗疾病的战争中做出了贡献。疫苗生产者也不应对其负责,因为疫苗无法制成没有风险的产品,但它对于社会应对疾病却不可或缺,生产者不应承担其合法生产的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如国家推行牛痘疫苗注射是为了防止公众得天花,但对因注射该疫苗而导致终身残疾的人,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注射疫苗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并致受害人为此作出了特别牺牲。

2 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1.1 国家立法层面,具体补偿制度缺失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当明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其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无过错补偿制度,但是仅以“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制定”的方式来规制“需由全民统一参加的防疫战争”,难免导致制度的不统一。

2.1.2 地方立法层面,制度标准迥异

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授权,从2008年6月16日青海省第一个颁布《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开始,至2012年5月16日北京市颁布《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止,我国共计19个省市已颁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相关法规,各地的立法进程并不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制度标准上的迥异。

2.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补偿费用呈地方差异,“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凸显

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使得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因地方规定而不同,如对于“精神损害”仅江西省规定予以补偿,《江西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因脊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病例的,按江西省上一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当事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6年;当事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3年。”而《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七)项则明确规定,“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其他省市则未规定。这就导致当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类甚至是同一批次的疫苗在施种后被鉴定产生了异常反应的,即使受种者损害程度相当,所获得的补偿也可能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根据《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第十条的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最高额度如下:一级甲等(“即造成死亡”),未满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一周岁至五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 6万元;六周岁至十四周岁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十五周岁及以上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而根据《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按照这一数字计算,2011年申请补偿的受种者将参照这一数字获赔,60周岁以下者可获赔20倍,即58.146万元。可见,同样是导致未满周岁的受种者死亡,在北京可获得58.146万元的补偿,在湖南则仅能获得3万元的补偿,相差19.382倍。而如果导致75周岁以上的受种者死亡,在北京可获得14.5365万的补偿,而在湖南则可获得20万元的补偿。这使救济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在预防接种这一“全民防疫战争”中,“战士”的牺牲却凸显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2.2.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补偿与否的核心问题。依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受种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须承担该举证责任。但是,基于受种者医学科学知识的匮乏,该举证责任的完成则必须借助于专家的鉴定来完成。

依据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4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第2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2009年1月5日,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中华医学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的通知》(医会鉴定函[2009]2号)中明确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依据及分析,是从医学专业理论知识、临床及专业经验的角度。”该格式的结论部分为两类:“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可见,我国对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从医学科学因果关系的标准来进行判断的,在救济审查上缺乏对于医学未知性之考量。而且,我国鉴定小组对于异常反应的鉴定之审查标准,倾向于一般医疗纠纷之因果关系的审查方式,此对于预防接种受害人显然相当苛刻,系将疫苗可能发生之不明原因的异常反应的风险实质上归诸于受种者,严重背离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之宗旨,缺乏预防接种之社会整体公共卫生的考量。虽然对于救济与否之判断,固然应审视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达成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之社会性目标才是救济制度之本旨,因而,救济案件上之因果关系判断,并非为疫苗之安全性做科学上之判断,而是对于难以避免之疫苗异常反应进行救济与否之审核。

3 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完善

3.1 统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立法

在人类与传染病的“战争”中,对作为“武器”的疫苗强制接种要求不因地区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要求;同样,作为“战士”的受种者因疫苗这一“武器”而受到损害,理应获得国家的补偿,因疫苗异常反应受到的损害也不因地区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补偿标准。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总结各地的立法经验与补偿实践,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地补偿受种者。本文建议,对于基本补偿标准应当以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补偿项目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类赔偿项目的列举作出统一规定,当然,考虑到预防接种的“不可责难性”,不应当支持惩罚性赔偿。

3.2 降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减轻证明程度的要求

对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必须考虑该法律制度的目的来加以裁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接种疫苗,若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使受种者不易获得救济,将增加民众接种疫苗的预期成本,而不利于鼓励民众接种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之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上之因果关系应当有所不同,异常反应补偿裁决的主要任务并非在于解明异常反应的医学原因,而在于救济作出牺牲的受种者,救济的任务甚至比解明医学原因的任务还更重要。因此,应当降低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减轻证明程度的要求。

3.2.1 制定疫苗损害一览表,“表内索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对我国强制接种的各类疫苗,根据我国长期使用的情况,以及已累积之统计数据,制定我国之疫苗损害一览表,明确各类疫苗可能出现的异常反应及其出现的期限,如果符合该疫苗损害一览表的规定,则推定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无法证明是由于一个与疫苗无关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从而排除这一因果关系的推定,则应当给予受种者补偿。

3.2.2 “表外索赔”之因果关系应确立“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

因果关系是一个多栖概念,它存在于诸多学科之中。哲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在解释现象的情景中发展起来的,关注的是条件与所发生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则是为了辨明和分配法律责任所设。法律因果关系的着眼点在于如何就某一事件的发生在各方间分配法律责任。法律因果关系在很大意义上是分配责任的一种工具,在认定上没有必要提升到其他学科因果关系所需要的精确和严格的程度。因此,法律学家眼中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科学专家(包括医学专家)眼中的因果关系。医学专家通常是运用“确定性”来决定因果关系的,他们通常需要100%的确定。但是法律学家所需要的则是较低的标准,51%以上的确定即可。在医学家眼中较低的一种可能性也可能被司法者提升为一种较高的可能性从而认定因果关系之存在[1]。

根据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间之因果关系的高低程度,可把该因果关系分为三类:(1)因预防接种导致异常反应;(2)无法排除因预防接种导致异常反应;(3)因其他原因致异常反应。可见,“在因果关系确定的存在与确定的不存在之间,还存在因果关系存疑的可能性。在医学尚有未知领域的前提下,证明责任归属实际上决定了中间模糊地带的有利方向,决定了鉴定结论最后表述的有利方向。”[2]如疫苗注射后出现异常反应,其内在机理在医学上很可能尚属无法确知的领域。既然如此,又怎能让受种者承担这种几乎不可能之证明任务?

即便流行病学家能收集大量资料,并使用严谨统计分析方法,而能提出相当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但由于这些统计分析结论来自于群体资料,因此在逻辑上而言,只能在群体层面证明是否有相关性或因果关系,但是其结论却不当然能应用到个人或个案。如果将群体性的研究结论推论到个案,便构成所谓“生态谬误”(ecological fallacy)的错误推理。关于生态谬误的鉴定举例如下。如社会学研究:即使统计研究证明低收入者的犯罪率比高收入者更高,但我们不能据此判断某一个低收入者将从事犯罪行为。而在流行病学中,当某种危险因子对人口中大多数人引发疾病,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推论这个危险因子一定对特定人引发疾病;或者反之,即使某种危险因子不会对人口中大多数人引发疾病,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推论这个危险因子不会对特定人引发疾病,由以上说明可知,流行病学研究的因果推论,即便能在人口学层面建立一般性因果关系,但却不能直接在个案中建立具体因果关系[3]。因此,即使流行病学文献未证实某种疫苗与特定异常反应之关联性,但原告能举出支持因果关系存在的科学文献或可信的专家意见,即使不能认为因果关系确定地存在,但至少可认为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值得肯定的是,北京市、福建省、海南省等三省市对“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北京市采用了三种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的模式,并对确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不除外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用相同的补偿制度。《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27条,鉴定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18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害,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福建省则规定在“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二、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第(五)项:损害程度达到上述相应级别,临床、流行病学符合但又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海南省则按照造成的损害级别的不同,分别规定“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的最高限额。”《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第31条,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如下:(一)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因家长或监护人拒绝尸体病理解剖,且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二)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三)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四)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及其他后果但能恢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本文认为,北京市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因果关系分类是比较可取的,建议在制定统一的补偿办法时予以采纳,将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降低至“於有怀疑时即认为有关联性”的层面,确立“疑点利益归属于受害人”的原则,实施“疑赔从有”,合理地补偿群体免疫中不可避免的个体牺牲,保障国家预防接种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赵西巨.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认定:英美法中的理论与具体规则[J].东方法学,2011,1:134-135.

[2]叶名怡.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中外法学,2012,1:139.

预防接种宣传简报 第4篇

工作简报

第三期

******中心卫生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我院开展“全国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

2014年4月25日是第29届“全国预防接种日”。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利用4月26日上午赶集日,我院公卫办组织人员在三岔路口开展以“接种疫苗,保障健康”为主题的“全国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为了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大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宣传力度,在开展预防接种的同时,现场开展免疫规划知识咨询活动。活动中一边查看预防接种证,一边讲解免疫接种程序及预防接种后的注意事项,耐心对儿童家长提出的问题进行进行解答。

此次活动,开展儿童预防接种1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儿童家长提问10余条,经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深受儿童家长的赞许和好评,大大提高了广大儿童家长对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观念和认识,积极主动的按时带孩子到预防接种点接种。本次活动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专门为宣传活动制作了预防接种防治知识宣传栏,要求各村卫生室同时进行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现场,我院共发放预防接种知识宣传资料200多份;接受群众预防接种知识咨询10余人次。

预防接种宣传活动总结 第5篇

活动现场,河北省疾控中心副主任陈素良同其他工作人员一道向小区居民讲解预防接种知识、接受群众的咨询,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画、宣传册和纪念品等千余件。宣传期间,社区老年舞蹈队连续表演了一个多小时的舞蹈,宣传现场异常活跃。随后,在长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带领下,省、市疾控中心领导和新闻媒体记者对光华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门诊进行了参观。并对前来接种的儿童家长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向他们讲解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和政策。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通过接种疫苗,全球已经成功消灭了天花。河北省通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政策,普及儿童免疫,因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麻疹导致的发病、致残与死亡显著下降,乙脑、流脑等发病人数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据监测结果显示,全省已连续24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人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呈明显下降趋势,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已降到1%以下。

预防接种宣传活动总结 第6篇

一、领导重视

街道领导对免疫预防工作十分重视,“4.25预防接种宣传周”期间,街道领导亲自参加宣传活动。

二、广泛宣传,内容丰富

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正面报道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取得的成绩以及预防接种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宣传,动员公众关注预防接种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一)现场宣传,利用预防接种日人员集中这一点,在接种现场进行宣传,开展计免相关知识咨询,接受了100多名儿童家长现场咨询,大大提高了儿童家长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知。

(二)流动宣传,出动宣传车在辖区范围内宣传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大大提高了公众对计免预防的认知。

(三)固定宣传,在石大市场、胜安广场、商业街、东营社区、北王屋村等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悬挂横幅,以“健康山东行动”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年”活动等为主要题材,在居民小区宣传栏内广泛张贴宣传画。

(四)入户宣传,组织辖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利用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进村入户对当地薄弱环节和重点人群进行宣传,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对预防接种的知识。

三、收益儿童众多,达到预期效果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第7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宝山区所有17个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次预防接种家长课堂培训活动,培训后统一对参与者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1 436份,回收问卷1 418份。

1.2 方法

使用统一的匿名问卷,由家长自行填写,社区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旁提供指导并回收,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质量审核。调查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家长课堂内容回顾,第二部分为被调查者选择疫苗倾向,第三部分为被调查者基本信息,第四部分为对家长课堂信息反馈。

1.3 数据处理

采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录入,对所有的调查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未按规定填写或有逻辑错误的均视为不合格记录予以删除。采用SPSS 22.0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 411份,儿童年龄在1岁以下、1~3岁及4~6岁的比例分别为34.01%、61.45%和4.54%,独生子女占78.38%,足月产儿童占93.69%。被调查者中1 247名为儿童父/母亲,164名为儿童(外)祖父/(外)祖母,1411名被调查者学历、职业及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如表1。

2.2 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度及倾向性

95.04%的家长知道应在接种疫苗后留观30分钟,76.82%的家长了解糖丸服用前后30分钟内不能吃热的食物,知道注射一类疫苗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家长占88.38%,87.88%的家长知晓按程序接种疫苗因故可推迟,不可提早。

65.49%的家长认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一般发生在3天之内。50.39%的家长选择对于轻微的不良反应进行对症治疗,21.33%的家长会对较为严重的反应向社区接种点报告,22.82%的家长会就长时间较为严重的反应去医院就诊,仅5.46%的家长采取不论反应如何都不进行任何处理的态度。

平时由父母、祖父母、保姆或其他亲属带儿童去接种疫苗的比例分别为74.42%、24.80%、0.57%和0.21%。77.32%的家长认为成年人也需要注射疫苗,80.09%的家长知道家人注射疫苗也能保护宝宝健康。被调查者中分别有70.23%和29.62%的家长愿意接种乙肝疫苗和麻疹疫苗,也有16.23%的被调查者不愿意接种任何一种疫苗。36.36%和54.50%的被调查者表示“十分信任”和“比较信任”国产疫苗的安全性;39.76%和55.71%的被调查者表示“十分信任”和“比较信任”进口疫苗的安全性,见表2。

2.3 家长课堂反馈

在众多获取预防接种相关知识途径中,家长选择最多的分别是医院人员讲课讲座、宣传折页和新媒体,分别占59.46%、37.49%和27.50%,23.95%的被调查者选择观看录像视频,选择广播电视的比例较低,仅为11.13%。

对预防接种家长培训班课堂内容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被调查者比例分别为46.14%和52.37%,45.15%的被调查者表示培训班能完全解答心中疑惑,49.89%的被调查者表示能解答大部分疑惑。若再邀请被调查者参加相关培训班,49.40%的对象表示非常愿意参加,47.77%的对象表示比较愿意,见表3。

3 讨论

儿童监护人对于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的了解与认同情况直接影响到预防接种工作的完成[2]。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率总体水平较高,绝大多数家长掌握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后处理知识,并且信任各类国产和进口疫苗安全性,有利于维持儿童高水平接种率。

适时地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不仅提高预防接种质量,降低加重不良反应的发生,还使家长懂得预防接种的科学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3]。国内文献研究报道,儿童接生地点对母亲预防接种知晓率有影响[4,4],为此可以尝试利用新生儿出生时的有利时机,结合联合产院和预防接种门诊共同开展预防接种教育宣传,根据培训对象知识知晓情况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进度,加强儿童家长主动预防接种观念,提高家长识别和处理不良反应的能力,增强家长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信任度。

儿童监护人获取预防接种知识的渠道越多,手段越便捷,主动带儿童去接种率越高[5]。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和教育能促使儿童家长的免疫规划方面知识明显提高[6]。宣传折页具有经济性高、操作方便等优势,但宣传效率较低且不稳定[7],而对于70后、80后和更年轻的家长,他们更愿意使用移动媒体,通过微信和微博等途径了解预防接种知识。对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特征,探索一种浅显易懂、多途径的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将会更好地全面促进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8]。在常规宣传基础上增加新形式,如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等,及时推送更新各类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宣传针对性和普及度。通过简便有效的宣传,提高儿童家长的核心知识知晓率,为预防接种工作铺设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韩红丽,武晋萍,王雅芬,等.儿童家长预防接种认知情况调查[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11,22(4):218-219.

[2]戚小华,李倩,陈耀荣,等.流动儿童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调查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0,22(8):90-91.

[3]程昌华,王芳.儿童预防接种中对家长进行健康教育的效果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1,22(2):122-123.

[4]孙晓冬,赵丽丽,胡家瑜,等.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与乙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率及其影响因素调查分析[J].中国计划免疫,2001,7(5):262-264.

[4]程昌华,王芳.儿童预防接种中对家长进行健康教育的效果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1,22(2):122-123.

[5]刘泳洲,曾令斌,李少杰.黄埔街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率调查分析[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0,16(14):1779-1781.

[6]张德春,崔骊,李胜玲.健康教育对社区儿童家长获取计划免疫知识的效果评价[J].宁夏医科大学学报,2011,33(8):739-742.

[7]张莉萍,许慧琳,金宝芳,等.上海市闵行区儿童家长预防接种知识、态度及满意度调查[J].上海预防医学,2011,23(7):331-332.

最新预防接种宣传标语 第8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对一些广为流传的标语都不陌生吧,标语具有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那么你有真正了解过标语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预防接种宣传标语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预防接种宣传标语精选1

1、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2、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3、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4、给儿童适时免疫 是每个儿童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5、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6、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7、接种疫苗花费少 漏种疫苗患病花费大。

8、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9、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10、预防接种 远离疾病。

最新预防接种宣传标语精选2

接种疫苗,宝宝更健康。

一针疫苗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为了您和他人健康,您有接种疫苗权利,也有接种疫苗义务。

免疫规划,民健国强大中华。

大家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实施扩大免疫规划,保障儿童健康权利。

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呵护下一代,请及时进行疫苗接种。

接种疫苗,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预防接种--传染病的天敌。

要想宝宝身体好,预防接种不可少。

打好预防针,防病保健康。

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免疫接种是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的一次最佳机会。

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普及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儿童抵抗力,人人享有健康的权利。

免疫规划,健康你我她。

预防接种,远离疾病。

最新预防接种宣传标语精选3

1.接种疫苗,共筑健康长城。

2.科学预防疾病,疫苗接种先行。

3.儿童健康是大事,接种疫苗要及时。

4.预防接种,从孩子出生的第一天开始。

5.预防接种漏一针,疾病风险增十分。

6.预防接种连万家,孩子健康乐全家。

7.金贵银贵宝宝健康最贵,千好万好接种疫苗最好。

8.儿童依法享有预防接种的权利。

9.预防接种,家长尽责,宝贝受益。

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 第9篇

2、要健康,先预防。

3、开展麻疹疫苗接种,控制麻疹流行。

4、接种疫苗,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5、按时接种疫苗,保障孩子健康。

6、妈妈我要接种疫苗。

7、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8、预防接种,幸福一生;接种疫苗,健康长寿。

9、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10、按时接种疫苗,保障孩子健康。

11、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12、预防接种,噪疾病。

13、预防接种,幸福一生;接种疫苗,健康长寿。

14、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15、预防接种,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

16、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17、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18、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19、实施扩免疫规划,保障儿童健康权利。

20、实施计划免疫,让您的娃娃获得抵抗力。

21、少生优生,幸福一生,预防接种,健康一生。

22、免疫规划我的健康卫士。

23、妈妈我要接种疫苗。

24、漏种一次疫苗,增加一分患病危险。

25、扩国家免疫规划,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26、开展麻疹疫苗接种,控制麻疹流行。

27、接种疫苗,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28、健康幸福,接种而至。

29、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总结 第10篇

根据繁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松原市宁江区逸夫小学举办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现将本次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首先召开了我中心相关科室和医护人员参加的会议,传达了上级指示精神并做了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了相关科室和医护人员的预防接种知识培训,使大家对预防接种知识有进一步了解,以利于本次宣传活动。

医护人员下到宁江区逸夫小学,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标语,并发放宣传单400余份。并深入到辖区内学校讲解预防接种知识,增强学生及学生家长对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增加了群众知识,并奠基了群众基础。

松原市宁江区繁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 第11篇

(一)[工作背景]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以后每年全国都在这天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参加与计划免疫工作有关的宣传活动,对推动我国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起到很大作用。今年是全国第26个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日的主题是“接种疫苗,家庭有责”。

我区的儿童计划免疫开始于1978年,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通过广大卫生人员的努力,我区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四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接种率分别于1988年、1990年、1995年实现了以乡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建立了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免疫屏障。过去严重危害儿童健康和生存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我区现无脊髓灰质炎病例报告,基本控制了麻疹的流行,百日咳、破伤风的发病很少见,已无白喉病例。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我国国家规划疫苗实施免费接种政策。按国家免疫程序,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全程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所有疫苗。条例规定在儿童出生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接种证,发现漏种儿童督促其监护人带孩子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2008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全省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范围,是在现行四种疫苗的基础上增加到13 种,分别为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以及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预防乙肝、结核病、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钩体等13种疾病。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免费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这也充分说明疫苗接种在保护健康上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国家免疫规划,把“疫苗接种”作为一种“健康投资”,真正做到预防疾病和保护健康。我区将以全国4.25预防接种宣传日为契机,加大对计划免疫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教力度,开展多种宣传活动,提高百姓接受免疫预防接种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提升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宣2012年4月25日

七星关区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材料

(二)[国家免费政策]

一、疫苗分为哪几类?

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据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儿童接种第一类疫苗免费,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按免疫程序为儿童接种这些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现阶段我区第一类疫苗包括哪些?预防哪些传染病?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我市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以及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共13种疫苗,预防乙肝、结核病、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钩体等13种疾病。

三、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到当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卫生局认可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四、流动儿童在预防接种时享受哪些权利?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在预防接种时享受同样权利,包括办理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等服务,目前大部分流动人口存在经济条件、文化素质、卫生状况和防病意识较差等问题,接种单位很难对人数日益庞大的流动儿童实施及时的预防接种,流动儿童接种率明显低于本地儿童,流动儿童传染病发病不断升高。这些已逐渐成为严重影响免疫规划工作的突出问题。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宣

2012年4月25日

七星关区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材料

(三)[接种副反应知识宣传]

1、如何看待接种反应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接种疫苗是安全的。不过疫苗毕竟是一种异物,部分儿童因个体差异会在接种部位发生红肿、疼痛、硬结等,或出现发热、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症状,这些都是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病情轻微,多在1~2天内自行恢复,必要时就医。极少数儿童在接种后可出现罕见的异常反应,如无菌性脓肿、过敏反应等,病情相对较重,需要及时治疗。另外,如果儿童在接种疫苗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发病前期,或存在某种潜在的疾病,在接种后碰巧发病,被称为“偶合症”,与疫苗本身无关,很容易与接种的不良反应混淆。

为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儿童家长应该在接种前了解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配合接种人员,提供儿童的健康状况并了解儿童的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儿童要在接种门诊留观30分钟,一旦出现可疑反应可得到及时处理。

2、下列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简称受种方)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3、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哪些?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也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其发生率极低,但反应相对较重,需要临床处臵。90%以上的异常反应均为过敏反应,包括局部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管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此外还有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等,比较少见有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等,接种卡介苗后的异常反应有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绝大多数异常反应经过临床治疗后不留永久性损害。

4、接种疫苗后出现反应,还是否继续接种?

国家规划疫苗需连续多次接种的疫苗如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糖丸等,如出现单纯的局部反应或低热,则不必改变免疫程序。如果引起严重反应,则不继续接种。接种百白破疫苗出现休克、高热、过敏反应、血清病等应停止以后预防接种。

5、有免疫损害者是否可以接种疫苗?

凡患有白血病、全身恶性肿瘤或进行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婴幼儿或成人,感染传染病后造成严重后果,应按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疫苗。有免疫损害者不能接种活疫苗。

6、孩子接种后要注意什么?

孩子打过防疫站以后避免剧烈运动,不要吃酸辣等刺激性强的食物,对孩子要细心照料,注意观察,有时小孩会发生常见的不良反应,如轻微发热,精神不振,不想吃东西,哭闹等,一般都不严重,只要好好照料,多喂开水,很快会恢复,如果体温过高,可服些退烧计。接种后24-48小时内,注射部位可发生红、肿、热、痛等局部反应。有时注射部位附近的淋巴结也可能肿大。如局部反应重时,可用干净毛巾热敷,如反应加重,应及时请医生诊治。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宣

2012年4月25日

七星关区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材料

(四)[预防接种知识宣传]

1、疫苗是防控麻疹的最有效手段

麻疹是传染性最强的传染病之一。麻疹病毒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日常生活中的密切接触亦可以传播。麻疹发病最初表现为发热、结膜炎、流涕、咳嗽等,第3~7天开始出红色斑疹,首先是面部,而后遍及全身,持续4~7天,出疹前后5天内具有传染性。

人类对麻疹病毒普遍易感,接种麻疹疫苗是预防和控制麻疹的最有效手段。在实施麻疹疫苗接种前,几乎每个儿童都难以幸免感染。我国广泛使用疫苗后,麻疹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大幅下降。但在部分地区仍有麻疹病例暴发。及时全程接种麻疹疫苗,能有效预防麻疹的感染。麻疹疫苗应接种两次,初种月龄为8月龄,复种为18—24月龄。2008年以后,我国开始使用含麻疹成分的联合疫苗替代麻疹单价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疫苗,即一次接种可以预防麻疹、风疹两种疾病。

2、接种脊灰疫苗需注意哪些问题

人体感染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病毒后,绝大多数为隐性感染,临床上无任何症状,仅有极少数感染者,由于病毒侵入中枢神经系统,引起脊髓灰质炎,会导致肌肉麻痹,俗称“小儿麻痹症”。

儿童服用脊灰疫苗(俗称小儿麻痹症糖丸),是预防此病的重要手段。满2、3、4月龄的儿童,各服糖丸一粒,一岁以内共服3次,满4岁再服一粒。糖丸采用直接口/嚼服或溶于凉开水送服,服苗后半小时内不要喝热水及哺乳,以免降低疫苗活性。

目前,我国是无脊髓灰质炎病例的国家,但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仍然有脊灰流行,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尼泊尔等国家仍然有脊灰的暴发流行,发生输入性病例的危险始终存在,因此各个国家仍旧对适龄儿童接种脊灰疫苗,直至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

3、让流行性乙型脑炎不再流行

流行性乙型脑炎,简称乙脑,是感染乙脑病毒所致。乙脑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猪是乙脑最重要的传染源。蚊子叮咬了感染乙脑病毒的猪后,再去叮人,可以造成乙脑在人群中的传播。乙脑常见症状是发热、头疼、喷射性呕吐等,病死率高达5%~35%,约30%的幸存者有神经系统后遗症,主要有失语、肢体瘫痪、痴呆等。

给儿童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乙脑最经济、有效的手段。2008年起,我国将乙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儿童要及时全程接种乙脑疫苗。我国目前使用的乙脑疫苗有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两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全程共打2针,分别在8月龄和2周岁接种;灭活疫苗接种全程共打4针,分别在8月龄打2针(间隔7~10天打第2针),2周岁、6周岁各接种1针。从非流行区到流行区的人,也最好在来流行区前1个月完成接种。另外,除了接种乙脑疫苗,还要积极灭蚊、防蚊,预防乙脑传播。

4、及时接种疫苗可有效阻断乙肝病毒传播

我国是乙肝大国,约有93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是由乙肝病毒引起的传染病,主要经血传播。在无任何干预措施的情况下,40%携带乙肝病毒的母亲可将病毒传染给孩子。婴幼儿感染乙肝病毒后,90%~95%发展成慢性携带病毒状态,而成人仅为10%左右。

2002年,我国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为所有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接受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后,几乎所有的儿童都可受到保护,并且效力持久。

新生儿出生后立即按照0、1、6月龄的接种程序,全程接种3次乙肝疫苗。由于携带乙肝病毒的孕妇在怀孕、分娩及产后,有可能将乙肝病毒传染给新生儿,所以乙肝疫苗接种更强调首针的及时性——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应立即接种第一针。如果孕妇已经明确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新生儿的接种时间越早越好,同时还要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以提高阻断病毒传播效果。

毕节市七星关区疾控中心宣

2012年4月25日

七星关区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材料

(五)[接种疫苗家庭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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