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劳动合同 (3500字)

2024-06-04

营业员劳动合同 (3500字)(精选3篇)

营业员劳动合同 (3500字)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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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氧 特 秩 称 倚 倾 健 臭 航 途 胳 脏 恋 桨

浆 衰 高 席 准 座 脊 症 病 疾 疼 疲 效 离 唐 资 凉 站 剖 竞 部 旁 旅 畜 阅 羞 瓶 拳 粉 料 益 兼 浙 涝 流 润 悦 害 案 请 祥 课 展 剧 通 能 理 捧 推 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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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 额 慰 劈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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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劳动合同 (3500字) 第2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要分开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 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预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 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 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 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1. 在实践中, 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 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采用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 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 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 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 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 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 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可以总结以下三方面:

(1) 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 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 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 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 (1)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 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 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 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 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 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 会计与税法处理上有差异) 。

(2) 在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 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 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 (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 发生的当期。

二、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 现实中, 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下严重的思想误区:

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 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 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 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 均不及时缴税, 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 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 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 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这些思想误区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 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2.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该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基于以上建筑行业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建筑

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五种: (1) 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 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 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 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 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 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 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 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三、案例分析

案例1:2011年初, 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 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2011年2月开工, 将在2012年6月完工, 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 000 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 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 000 000元, 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 000 000元, 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 000 000元。假定营业税税率3%,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分析:

(1) 发生成本5 000 000元, 借:工程施工5 0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等) 5 000 000。

(2) 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4 000 000;贷:工程结算4 000 000。

(3) 缴纳税款12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

(4)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5 000 000/8 000 000×10 000 000=6 250 000 (元) , 毛利=6 250 000-5 000 000=1 250 000 (元) , 计提营业税=6 250 000×0.03=187 500 (元) 。

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5 000 000, 工程施工——毛利1 2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 250 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7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7 500。

备注:67 500元 (187 500-120 000) 的营业税应该以后与建设方结算时再缴纳, 有的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对的, 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

案例2:2011年初, 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 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2011年2月开工, 将在2012年6月完工, 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 000 000元。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 000 000元, 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 000 000元, 已结算工程价款4 000 000元, 实际收到2 500 000元。2011年12月31日,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11年出现了巨额亏损,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 所得税税率为25%,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分析:

(1)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 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11年, 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 (5 000 000÷8 000 000×100%) , 应确认收入6 250 000元 (10 000 000×62.5%) 、成本5 000 000元 (8 000 000×62.5%) 。另外, 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 000 000元, 应缴营业税120 000元 (4 000 000×3%) 。

2011年, 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 130 000元 (6 250 000-5 000 000-120 000) 。

(2)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1年12月31日, 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 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 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 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 500 000元确认为收入, 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 000 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5 0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等) 5 000 000。 (2)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4 000 000;贷:工程结算4 000 000。 (3)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 500 000;贷:应收账款2 500 000。 (4)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 500 000, 工程施工——毛利2 500 000。 (5)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000。 (6) 缴纳营业税款120 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

2011年, 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 620 000元 (2 500 000-5 000 000-120 000) 。

营业员劳动合同 (3500字) 第3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057-02

2006年2月16日,新的《建造合同》准则颁布,新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不少实际问题,文章就新准则中有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提与现行营业税法发生纳税义务之间差异的核算作一些探讨。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有3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例如,有些项目经中介决算审核,但建设方就是不给施工方审核报告,或者虽给审核报告,但却以工程质量、工期等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地按合同流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及时取得收款凭证。可见,现行营业税条例及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标准存在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使得施工企业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出现暂时性差异。如果忽略这种差异对企业当期损益的影响,施工企业可以在每季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当期收到的合同价款或办理的工程结算额计算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然而,由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仅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会造成“营业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不配比;如果以建造合同收入来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则当期“应交税费”的余额并不代表企业现实的纳税义务。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分别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计算应当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两者的差额予以递延,递延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可以采用“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加以核算。期末编制报表时,该科目若为借方余额,在“其他应收款—递延税金及附加”列示。同时,如果确认了这种差异,期末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相应资产或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费用。

例如:某公司2005年11月份中标云南某高速公路,2005年12月份与云南省交通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 000万元,工期为3年,预计2008年12月份完工。2006年1月1日项目成立并进驻开始施工生产,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付给工程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2006年-2008年各年的有关资料见表1,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合同收入和费用。

备注:该地区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没有其他附加税;该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除了此事项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 2006年的相关业务处理

1.1 按照建造合同的相关要求,确认2006年的相关数据

合同完工进度:2 000/5 000*100%=40%

确认的合同收入:5 000*40%=2 000万元

确认的合同毛利:(5 000-4 500)*40%=200万元

确认的合同毛利:2 000-200=1 800万元

1.2 确认2006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差异

按照营业税规定,2006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1 500*3%*[1+(7%+3%)]=49.5万元

按照建造合同收入应确认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2 000*3%*[1+(7%+3%)]=66万元

差异为:66-49.5=16.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9.5

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16.5

期末会计报表应列示“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16.5万元。

1.3 确认2006年度所得税费用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对此产生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然后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费用。

2006年应纳所得税费用为:

(500+16.5)*25%=129.12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费用129.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9.125

2006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16.5*25%=4.12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1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125

2 2007年的相关业务处理

2.1 2007年预计合同损失

(5 500-5 000)*(1-3 500/5 000*100%)=15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15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50

2.2 2007年营业税金及附加差异

(2 100-1 500)*3%*[1+(7%+3%)]=19.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9.5

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 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9.3

期末会计报表应该列示“其他应收款-递延税金及附加”3.3(19.8-16.5)万元。

2.3 2007年所得税费用

2007年应纳所得税费用为:

(600-19.8+150)*25%=182.5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费用 182.5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2.55

2007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150-19.8)*25%=32.5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375(150*25%-16.5*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2.55

递延所得税负债 0.825(3.3*25%)

3 2008年的相关业务处理

3.1 2008年营业税金及附加差异

(1 600-1 700)*3%*[1+(7%+3%)]=-3.3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6.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8

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3.3

期末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为0。

3.2 2007年所得税费用

2007年应纳所得税费用为:

(800+3.3-150)*25%=163.32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费用 163.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3.325

2007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150-3.3)*25%=36.675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0.825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6.6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7.5(150*25%)

2008年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均为0。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 Criterion “Business Tax Money and Attachment”Calculation Discussion

Liu Ya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e time which occurs by the business tax obligation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the criterion constructs the enterprise to construct the contractual income indeed to think the breakthrough point,the related business tax money and the additional idea raises to the new criterion in with the present business tax law has between the tax obligation the difference calculation to make some discu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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