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2024-09-16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精选10篇)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1篇

清真体系结构图

董事会

总经理

清真食品监督组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销售副总经理

↓↓↓↓↓生技生财行动汽经产术产务政力车营分质管部部车队部厂量理间

部部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2篇

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的标准,认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哈俩里”(符合伊斯兰教法,阿文:;英文:Halal)的要求。进行“哈俩里”(清真)认证,是我国清真食品进入国际穆斯林食品市场的通行证。清真食品清真认证的申报的程序

(1)打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点击眉栏的“清真认证”下载表格。

(2)根据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填写表格时要把主料、辅料填写齐全。

(3)通过邮箱递交申请。递交申请时要把主辅料中要求提供清真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附上。

(4)组织考查。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派员进行考查,并写出考查报告。(5)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专题会议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分析审定。

(6)向审查通过的申请企业发出清真认证通知。(7)企业缴费。

(8)制作清真证书并寄发证书。清真认证已形成网络

进行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已经形成网络,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出具“哈俩里”(清真)证书,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共同监督、指导、检查,地方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清真认证的企业在清真事务管理要做到“五有”

“五有”就是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培训、有检查。(1)有机构,就是认证企业要成立清真事务管理办公室。(2)有人员,就是要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肉食类企业必须要有专职人员。关键岗位(主要指主管领导、研发、采购、仓储、销售、车间主任等)一定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中和关键岗位要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人员。

(3)有制度,就是要有保证清真食品生产确保清真的规章制度。要像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一样制定清真管理制度。

(4)有培训,就是要对全体人员进行清真知识方面的培训,增强认证企业清真意识和认真执行清真标准的自觉性。清真食品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经常进行。

(5)有检查,就是要经常对执行清真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或定期进行分析。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认证的清真食品要求实现“两个安全”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3篇

(一)清真食品概念

清真食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1)

(二)清真食品发展

清真食品最早是随伊斯兰教在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传入中国,那时大食国“始遣使朝贡”,中西两大国开始了正式政治性往来(2)。伊斯兰教将饮食提高为教义律条。所以清真食品是伊斯兰教的显著特征。有史料记载———“不食猪狗驴马等肉,不拜国王父母之尊,不信鬼神,祀天而已。”(3)

清真食品传入中国后,不断与中国本土饮食相融合,形成了新特色。改革开放后,我国人口流动加速,少数民族人口的散居化分布趋势日渐加剧。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带动了清真食品的传播和发展。

(三)清真不真

在清真食品发展的同时,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清真食品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其制作方法和食材选用也要求特殊。但随着清真食品遍布全国,这样的要求就不能得到满足。非穆斯林对于伊斯兰教的宗教传统和饮食习惯缺乏内心认同。而这些非穆斯林在从事清真食品行业时,不会按照清真食品制作的要求去执行,由此产生“清真不真”。我国各地已经出现多起清真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不仅然乱了食品市场的稳定秩序,形成食品安全威胁。更是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和稳定的X因素。

行业想要得到长足发展,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对的行业标准和法律制度。清真食品行业也不例外。以下将对我国清真食品行业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清真食品行业法律体系有所帮助。

二、清真食品立法现状

通过从中央到地方,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结构层次来梳理我国在清真食品行业的立法,分析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国家法律层面,从效力最高的《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只具有指导性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宽泛的规定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妥当的适用于清真食品行业。(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做了总括的规定,也当然适用清真食品行业,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无法细致的规制清真食品行业,我国所欠缺的是一部单行的清真食品行业管理法。在法律之下,国务院也未制定类似《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法规。这使得清真食品行业在国家立法层面存在着缺漏。

在地方,各省市区出台了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例规范。如《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5)。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本地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基本实现对于本地清真食品行业的规范管理。

但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各地在清真食品立法过程中,对清真食品的界定、执法监管方式等方面规定不统一,甚至矛盾对立。同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较低,缺乏法律强制保障,执法效果必然有折扣。

缺乏国家立法,各地方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未能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清真食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一直未能实现的根本原因(6)。

毫无疑问,对清真食品体系化立法势在必行,此处所讲的立法指的是一套体系完整,层次有序,从中央到地方不同位阶和效力等级的立法。

三、清真食品立法建议

《立法法》中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以及法律法规的位阶和效力。其中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规范,其范围“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同时,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立法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做了总括的规定,已没有必要再制定单独的《清真食品法》。且考察清真食品行业实际现状和未来发展之后,也未到制定单行法律的程度。

按照《宪法》及《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效力体系和清真食品行业地位,清真食品立法最高的效力等级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还有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名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清真食品监管涉及经济、卫生和少数民族事务方面。《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国务院在自己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内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在清真食品法律体系中,国务院行政法规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不仅在于制定最高效力的清真食品立法,更在于统一指导和规范各地方的清真食品立法。因此,应当首先让国务院制定出效力及于全国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鉴于清真食品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各地在清真食品立法中也存在差异。清真食品虽然遍布全国,但在各地区分布存在明显差别。西北五省是中国清真食品发源地,也是回族等伊斯兰民族聚居地。这一地区清真食品分布广泛且最正宗,是本地人的日常饮食。这一地区清真食品立法尤为重要。应当在不违背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前提下,结合当地的风俗、饮食习惯和民族特性。制定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清真食品地方法规。北方地区以及少数南方省份清真食品流传较广,但并未像西北五省那样成为民众的日常饮食。这些地方在制定本地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时候,更多地考量加强行业监管和地方管理,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之下进行细化,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最后,大部门南方地区,由于环境和饮食习惯差异,清真食品并不流行。并没有清真食品立法的迫切性和现实需求。在国务院出台《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再单独制定本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

四、结语

希望通过以上分析和建议,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效地规制我国清真食品行业,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这也不仅关乎清真行业本身,更是涉及到整个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摘要:随着清真食品在全国普及,清真食品行业监管日益严重。清真食品涉及民族问题,处理不好会引发民族矛盾。我国现在并没有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各地方立法也各自为政,相互矛盾。考虑到清真食品行业现状,我国急需建立一套由中央到地方,体系完善,协调配合的清真食品法律规范。

关键词:清真食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立法法

参考文献

[1]阿依加玛丽·吐逊.我国清真食品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马建勋,洪生伟.我国清真食品法规与标准研究[J].STANDARD SCIENCE,2010(5).

[3]李自然.试论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0(6).

[4]赵忠龙.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5]侯斌.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探索[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1).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4篇

关键词: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因素评价;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4-0082-04

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是穆斯林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其传统文化和民族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新疆阿克苏地区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达到80.23%,清真食品消费发展迅速。当地的小微企业是清真食品的重要来源,能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供给市场,创造经济效益。但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若不改善,将制约企业的发展,进而对穆斯林群体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因素评价矩阵(Factor Evaluation Matrix)是分析企业现状的有效方法。本课题运用因素评价矩阵分析方法,对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进行分析,开展企业战略选择与对策建议,以期对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1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1 机遇因素分析

1.1.1 国家法律规范和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国家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新疆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做出要求;阿克苏地区政府出台小微企业扶植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做多做大做强。

1.1.2 阿克苏地区经济稳定增长,消费能力不断增强 2014年上半年,阿克苏地区实现地方生产总值173亿元,增长10.10%;2015年上半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0.00%,同时,住宿、餐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9.35%。当地经济、人均收入和餐饮消费增长对清真食品消费和企业发展产生了拉动作用。

1.1.3 阿克苏清真食品行业不断发展 当地食品制造和加工业正在高速发展。企业进入清真食品市场所需资源投入不多,原材料和产品售价相对稳定,小微企业转产便利,退出市场的壁垒较低,且消费者转换成本较低。

1.1.4 清真饮食消费人口快速增长 阿克苏是古代西域及丝绸之路文化中心之一,清真食品企业也具备传统食品文化和民族文化。地区具有清真食品消费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和消费能力不断增长,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清真饮食习惯人群倾向于消费清真食品。

1.1.5 食品生产加工技术不断革新 阿克苏地区实行“科技兴阿”计划,新型食品工业化、农牧产品加工现代化进程加快。当地食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进口深加工等方式提高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水平,缩短了与国外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1.2 威胁因素分析

1.2.1 劳动力成本增加 2015年上半年,全地区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性收入8 29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对于企业则意味着在员工人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1.2.2 休闲食品替代威胁较大 市场中休闲食品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和变化,且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产品选择也在适时而变,因此这部分产品面临的替代威胁较大。小微企业的产品较为单一,若不改善,难以适应日趋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1.2.3 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变化 当地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消费需求转为多样化的食品。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快,城区各类从业人员的饮食消费以即食快餐为主,小微企业应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1.2.4 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 清真食品行业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少数规模较大的本地企业,以及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户、合伙店面等。由于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供给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长,行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

1.2.5 先进技术在小微企业内的普及程度不高 有的小微企业受资金、资质和生产理念等限制,仍然固守传统工艺,采用低效的生产方式,科技水平较低,缺少生产安全管控的设备和措施,对消费者构成了食品安全隐患。

1.3 企业的外部因素评价

因素评价矩阵可分为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和内部因素评价矩阵(IFE)。从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2个维度分析企业现状,分别从机遇和威胁2个方面对企业的环境和内因进行加权测算。其中,每种因素的评分分布为1.00~4.00,期望值为2.50。评分高,表示企业能够很好地抓住机遇因素、应对威胁;反之,则表示企业当前无力抓住机遇、应对威胁。将影响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发展的10个关键外部环境因素代入外部因素评价矩阵,得出外部环境的评价结果(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评分为2.84,高出期望值0.34分,表明当地的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对外部环境中的各类因素把握程度居中,具有一定的抓住机遇、规避威胁的能力。

2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2.1 机遇因素分析

2.1.1 企业资源方面 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清真食品产业链中的原材料获取、加工,食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客户占有等环节都具有不同的自身优势。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已经在企业品牌、口碑、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点和资源:第一,企业在阿克苏当地知名度相对较高,但在非产品销售地知名度有限;第二,少数企业拥有自身品牌,并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第三,企业之间为避免同质化,能够进行产品创新,形成自身的优势产品和特色;第四,具有创业进取的企业精神。

2.1.2 企业能力方面 第一,当地的小微企业在清真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配方、加工方面具有一定能力,可以打出优势产品。第二,企业在阿克苏城区的主要商圈、市场和社区等建有门店渠道,具有适时适地进行营销并占有市场的能力。第三,多数企业中年轻员工占比较大,能够挖掘年轻人的消费心理,对产品开发进行支持,并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能力。第四,多数小微企业处于创业和发展阶段,注重创业精神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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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威胁因素分析

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及加工、营销方式和客户服务等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品牌宣传途径较为单一,仍关注传统的宣传渠道,需在新兴媒体宣传方面有所注重。第二,多数企业产品以单一清真食品为主,未能吸引不同层级的顾客消费。第三,有的企业仍停留在以现有配方生产食品,抢占新兴食品市场的能力不强。第四,多数企业的营销渠道仅为自有门店或超市投放,特定区域的销售渠道较少。第五,企业未能建立申投诉受理与标准化的客户服务机制,可能导致客户流失。

2.3 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评价

采用内部因素评价矩阵对影响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自身内部因素进行评分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内部因素评分为2.35,低于期望值0.15分,表明当地的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受威胁因素影响大于机遇因素,应对企业自身加以改善,以增加企业资源、提升企业能力。

3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对策

3.1 战略选择

阿克苏地区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提供了健康利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应充分利用目前的政策支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挖掘消费人口和能力增长所带来的机会,抓住消费心理和生活习惯变化中的商机,聚焦产品和服务,形成自身优势,逐步加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应选择以聚焦企业实力提升为基础的差异化发展战略。

3.2 发展对策与措施

3.2.1 多种渠道进行品牌建设,实现广泛覆盖 品牌宣传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各有侧重的策略。以“健康优质的清真食品”为主题,聚焦重点产品,不断强化客户和合作伙伴对企业品牌的认识。户外媒体进行统一包装;平面媒体采用硬广和软文相结合,一目了然体现品牌;利用互联网媒体进行软性的概念引导。利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契机,参与各类食品文化节,合作打造清真食品饮食文化,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3.2.2 重视产品研发,聚焦优势产品,实施差异化产品策略 小微企业应抓住本企业口碑良好、最受客户欢迎的优势产品,加强产品研发、生产和推广,做出做强优势产品的特色,同时注重技术和配方等的保密性;加大对该类产品的研发投入,缩小与市场上同类领先产品的差距,并体现出自身的产品特色。产品的价格应在行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划分,对于优势产品应定位于高档价位,树立正宗形象;弱势产品应定位于中档价位,提高销量。同时,依据节日、地域、目标客户群等进行不同的促销活动。

3.2.3 细分市场,实施营销渠道差异化策略 通过细分市场、线上线下结合,小微企业可建立5类营销渠道。自有门店实施连锁化,进行统一管理、包装、配送以及产品更新,避免门店集中分布;社区及乡镇市场,应通过代理加盟等建设社会渠道,与代理商享受收入分成,建立代理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超市、商场、集会市场等,建立以柜台、专柜为主的零售连锁渠道,进行灵活营销;通过批量个性产品制作、价格优惠、定制包装等服务,开拓商企市场;建立互联网渠道,实现多类型的O2O线上营销。同时,成立专业化渠道管理团队,优化业务水平,提升各类渠道效能。

3.2.4 施行客户服务机制,维系与发展并重 客户服务应以客户对企业和产品的感知为引领,完善申投诉受理机制,对客户各类意见能够及时受理和解决,提升客户对企业的感知。注重维系,通过名单制、会员制、老客户特权、专属优惠等维系手段提高客户粘性。

3.2.5 施行人才策略,发展企业文化 应对人工成本上涨,企业可以从加强培训、增加员工激励、猎聘外来人才、培养储备干部等方面施行人才策略。给予员工一定的培训激励,以提高企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外聘、岗位竞标、客座咨询等方式,猎聘外来人才;施行储备干部机制,通过内训培养,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岗位晋升机制,增强人才的忠诚度。同时,应培养人员恪守伊斯兰教义、诚信忠实的基本道德品质,打造“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企业精神。

4 结语

本课题运用因素评价矩阵剖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现状,提出小微企业差异化发展战略,并提出战略实施的建议。

第一,分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正成长在一个优势利好的外部环境中,而环境中的各类因素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分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现状,指出企业面临的问题,分析小微企业的内部因素,指出小微企业应针对自身问题加以改善,以增加资源、增强能力。

第三,提出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基于企业实力提升的差异化发展战略,提出企业在品牌建设、产品体系、营销渠道、客户服务以及人才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热孜燕·瓦卡斯.基于SWOT分析的新疆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3):117-122.

[2] 陈永杰.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13(32):3-6.

[3] 蒋桦.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应用[J].电子商务,2015(1):14-15.

[4] 田春霞.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与特点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10):12.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5篇

2017年清真食品行业大数据报告

【报告类型】网络大数据调研、行业/市场研究报告 【交付时间】7-10个工作日,提供预订,目录供参考 【报告定价】¥5000.00(共五部分)

【发布机构】中国互联网大数据研究院(ICIBD)、鹿豹座数据研究院 【报告格式】WORD/PDF/PPT版(限一份)

【报告特征】数据客观、准确实用、便捷易懂、图文演示

【售后服务】1年2版,目录范围之内提供1次内容补充/数据更新。【联系单位】鹿豹座平台 / 怒蛙网络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早08:30——晚18:00)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互联网权威机构的数据与资料;

2、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和官方机构的数据与资料;

3、行业协会、行业内相关平台获取最新的一手市场资料;

4、搜索引擎大数据、电商大数据、权威平台大数据等互联网巨头提供的大数据资料;

5、中国互联网大数据研究院(ICIBD)对清真食品产品长期监测采集的数据资料;

6、研究院与数据中心专家通过小组讨论、桌面研究等方法对核心数据和观点进行反复论证;

7、清真食品行业公开信息,行业资深专家公开发表的观点;

8、清真食品业内大型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季报、年报和其它公开信息;

9、各类期刊数据库、图书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文献资料;

10、对清真食品行业的重要数据指标进行连续性对比,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数据报告目录:

第一章 清真食品行业分析 1.1清真食品概述 1.1.1清真食品的定义 1.1.2清真食品的分类 1.1.3清真食品的特点

1.2中国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1.2.1宏观经济环境 1.2.2产业政策环境 1.2.3市场消费环境 1.2.4食品行业环境

1.3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分析 1.3.1中国清真食品发展历程 1.3.2国内外清真食品品牌概况 1.3.3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现状 1.3.4清真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 1.3.5清真食品行业发展趋势 1.3.6清真食品行业新事物萌芽观察

1.4清真食品行业SWOT分析

第二章 清真食品市场分析 2.1中国清真食品市场现状

2.1.1 中国清真食品市场规模分析 2.1.2 中国清真食品市场占有率分析 2.1.3 中国清真食品市场区域分布 2.1.4 中国主要清真食品品牌市场份额

2.2中国清真食品销售分析

2.2.1 清真食品中国市场销售量分析 2.2.2 清真食品中国市场销售额分析 2.2.3 中国主要清真食品品牌销售额 2.2.4 中国主要清真食品品牌零售价

2.3 清真食品竞争分析

2.3.1清真食品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2.3.2国内外清真食品品牌竞争聚焦 2.3.3国内领先清真食品品牌竞争力分析

2.4 清真食品市场供需分析

2.4.1中国清真食品市场需求分析 2.4.2中国清真食品生产量分析

2.5 清真食品市场前景分析

2.5.1 2017-2022年中国清真食品供给预测分析 2.5.2 2017-2022年中国清真食品零售规模预测 2.5.3 2017-2022年中国清真食品市场规模预测

第三章 清真食品消费者分析 3.1 清真食品消费者定位

3.1.1 清真食品消费者年龄分布 3.1.2 清真食品消费者地域分析 3.1.3 清真食品消费者收入构成 3.1.4 清真食品消费者职业特点 3.1.5 清真食品消费者的生活态度

3.2 清真食品消费者偏好分析 3.2.1产品价格偏好 3.2.2产品质量偏好 3.2.3产品品牌偏好 3.3清真食品消费者行为分析

3.3.1消费者获取清真食品信息的渠道 3.3.2消费者网络行为分析

3.3.3清真食品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3.3.4清真食品潜在消费者分析

第四章 清真食品宣传分析 4.1清真食品广告投放概况

4.1.1 2016年中国清真食品广告投放总体概况 4.1.2 2016年清真食品网络媒体广告投放概况 4.1.3 2016年清真食品电视媒体媒体广告投放概况 4.1.4 2016年清真食品户外媒体广告投放概况

4.2清真食品网销渠道分析

4.2.1网销渠道建设:官网、手机站、官方商城、B2B旺铺 4.2.2电商店铺渠道/微商销售渠道

4.2.3自媒体营销渠道: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4.3清真食品宣传推广策略 4.3.1互联网宣传推广 4.3.2影视节目赞助/植入 4.3.3电视媒体投放 4.3.4电商渠道推广 4.3.5户外广告投放 4.3.6事件活动策划

第五章、清真食品经典案例分析 5.1**品牌简介/定位 5.2**品牌战略/营销策略 5.3**发展现状/广告投放情况 5.4**案例总结

清真食品数据报告简介:

近年来,我国清真产业总体来讲呈现长足的发展态势,年均保持10%以上的增速。2014年至2015年,中国与新丝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清真产业占据份额同比增加约16%。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6篇

【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穆斯林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穆斯林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穆斯林所接受。而在我们起草的该条例中援引了“宗教说”,因为清真食品不单指某个民族发展所形成的风俗习惯,而是指穆斯林可食用的食品。穆斯林的概念来自哪里呢?来自伊斯兰教。所以我们坚持清真食品认定标准的“宗教说”理论。在美、英、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称为“Halal”,系阿拉伯语,汉文音译为“哈俩里”或“哈俩勒”,意指为“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的”各类行为和事物,在这里特指“符合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可食的食品”。《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品”。所谓“合法”,就是在真主名义下屠宰的动物。所谓“佳美”是指鲜活的、洁净的食物。“他(安拉)只禁忌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因为他们确实是不洁的,或非真主之名所宰的犯罪物”。所以,古兰经才是判断清真食品的根本准则,怎么能按照民族习俗对待呢?信仰与习俗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窗口及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他场所,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该条例的效力。

1、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此条规定意味着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对象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来看,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涉及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遵守该条例。

第四条

公民具有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广大穆斯林公民的信仰和清真饮食习惯,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立法说明】本条重申宪法权利,和对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本条再次申明了《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赋予穆斯林公民对清真食品需求的合法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穆斯林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和食用清真食品。第二款原则性的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那些人有权通过什么的方式采取救济措施,有救济权的机关(可以是经授权的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该如何对待这些行为。此规定为后面几章具体细化救济措施提供了原则的宏观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聚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在商业中心、车站、机场、码头等地区以及穆斯林公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办的清真饭店,优先给予扶持。

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政府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态度及措施。本条规定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

2、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

3、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

4、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5、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6、对在穆斯林公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办的清真饭店优先扶持。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清真食品监管的经费来源。

清真食品监管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如果没有经费的保障是很难确保它的职责的很好履行的,所以需要从国务院财政部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财政上的适当支持。特别是地方财政应该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并确保经费能及时到位,实际投入使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和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乡(镇、办事处)应成立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吸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区)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清真寺或伊斯兰教宗教人士为清真食品群众监督员,对清真食品实行群众监督。【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清真食品的主管部门。

原来没有一部全国的性的清真食品监管法规,而各地方性法规对监管主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关,导致对清真食品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缺乏有机衔接,推诿扯皮,缺乏协调依据。可以说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实施。这样,以后不会因为权责不明而使清真食品管理没法落到实处。无论是清真食品企业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还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活动,我们都能准确的找到主管机构。

在该条中加入了依照本条例成立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权,为后面如何设立清真食品监管机构留下了法律空间,也赋予了这个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利。这个机构可以根据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权力,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还可以聘请一些清真寺或者伊斯兰教宗教人数(阿訇)作为清真食品的群众监督员。

第八条

民族事务、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以及大众传媒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穆斯林公民清真饮食准则的宣传,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员工进行有关生产操作特殊要求和禁忌事项的培训教育。

【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如何在宣传和教育上落实好条列的规定。

因为清真食品问题引发的很多问题就出在了媒体宣传和民族宗教知识的普及上,所以在清真食品经营和监管工作中,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要求一家清真食品企业全部员工都是穆斯林是不现实的。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非穆斯林员工参与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该怎么管理和教育呢,这就是此类企业必须要进行的必要的宗教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二章

【清真食品的认证】

第九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设置的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存容器、运输工具;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穆斯林公民,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穆斯林,穆斯林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三)从事清真肉食业、餐饮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穆斯林公民,穆斯林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

(四)屠宰、采购、配料、烹制、储运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穆斯林公民;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主应当是穆斯林公民;

(二)屠宰、采购、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穆斯林公民;

(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销售、储运的专用工具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清真食品标识的取得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民族宗教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因城镇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在拆迁安置时,应当照顾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利益。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基本供应点附近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的管理制度。

拟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的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提出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申请。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本法关于清真食品规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及时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级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领取清真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清真标志牌每年年检一次,具体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清真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申请清真标志牌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还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清真食品准营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四穆斯林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

(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其式样。

第十六条 清真标志牌由市级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买卖清真标志牌。

清真标志牌残缺、变形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核发部门更换或者补办。第十七条 以下场所、设施应当在醒目处悬挂清真标志牌: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场所;

(二)清真食品专用库房,大型仓储设备;

(三)清真食品销售摊位、专柜、大型专用运输车辆;

(四)清真食品流动售货车;

(五)其他需要悬挂清真食品标志牌的部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任何原因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时,应当及时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牌交回原发证牌部门。

第十九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标志。

经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清真认证标识。

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都阿或清真寺图案等其它清真有相同意义的标识、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等。

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的包装物和广告必须符合穆斯林饮食习惯,禁止使用有穆斯林公民所禁忌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有“清真”标识的商标或者包装物,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 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标志牌。

以酒店、酒馆、酒家、酒吧作为招牌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清真”名称,不得悬挂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改变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应当到原清真标志牌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场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7篇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五条 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四)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 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八条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第九条 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护具有悠久历史和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清真食品知名品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民族风俗知识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饮食习俗,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第七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并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三)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四)有清真食品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五)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

第九条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及其复印件;(三)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清真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或者停业、破产的,应当及时交回清真标识。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未改变清真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领取清真标识。

第十三条列入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其字号、招牌、清真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其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材料、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禁止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摊位、柜台分开设置。

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人员混岗、串岗。

第十六条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清真食品进货进料及制作规程。

第十七条清真用畜禽实行定点屠宰。清真用畜禽屠宰点应当根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居住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清真用畜禽的屠宰,必须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原则 第8篇

本文希望引进一种新的框架,以便对清真食品供应链的管理进行优化,形成“清真食品供应链模式”。通过调研,本文确立了清真食品业务流程,以期找到影响清真食品供应链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梳理了文献资料,并成立了一个焦点问题团队,在马来西亚、荷兰和中国进行调研,以便了解清真食品物流业务的控制行为和相关措施,而研究的重点是交通运输、仓储和码头。

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特性(包括散装或整装等食品)和市场需求(不管是针对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决定了供应链受到破坏的脆弱程度,也直接影响到清真食品的污染程度。本文指出,应该针对供应链的脆弱性,将清真食品的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此外,本文还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清真食品供应链模式对不同的产品、市场组合产生的效果。本文建议,如果针对清真化妆品和药品供应链进行调研,可以采用定性研究方法。

调研表明,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和常规的供应链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清真食品供应链管理要依照清真相关规定,比如供应链目标、物流控制、供应链结构、供应链业务流程、供应链资源和供应链绩效指标等,都与常规的供应链管理不同,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9篇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握的不够全面准确;一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人员对《条例》认识模糊;一些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作用认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非清真饮食习惯的群众对清真饮食知识缺少了解,对《条例》的规定不够重视。

(二)违反《条例》问题较多

清真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规模小的清真餐厅频繁更换业主,迟更换甚至不更换《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清真餐饮企业配备、补充和选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难度大,有的没有达到《条例》所规定的比例;有的清真餐厅的外地肉食品和调味品“清真”标识不明,索证索票不完整;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清真餐饮不够规范;部分小卖部、超市仍然存在着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近距离摆放或混放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日常监管还没有完全到位,动态监管难度较大。

(三)监管力量不足

《条例》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有了一定增加,但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各监管部门之间虽然能够联合执法,但缺乏有效的联管互动机制,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没有保障,监管合力不强。

四、进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从《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受到广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遍欢迎。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化《条例》宣传

宣传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

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在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学习教育的同时,逐步加大《条例》的普及范围,使经营者、从业人员、学生、教师了解《条例》基本精神,监管人员精通《条例》条款内容,生产者、经营者熟悉《条例》具体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人人尊重清真饮食习惯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动态监管

各校清真食堂和小卖部在运行中,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个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落实编制、落实岗位、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通过学习培训、选拔录用、内部调配等方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编制、待遇

清真食品企业体系结构图 第10篇

清真食堂及校园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校遵照《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尊重和保障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强化校园清真食品安全,消除清真食品安全隐患,防止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近期对清真食堂进货渠道及学校食堂日常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我校开展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

我校在校生一千七百多名,除个别学生为藏族或汉族之外,均为回族,食堂管理人员及炊事员均为回族。我校从加强民族团结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民族大团结的重要性,认识加强清真食堂管理及清真食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对办好食堂重要性的认识,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办好学校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选派熟悉民族政策、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清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食品安全保障。

二、建立健全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我校清真食堂严格执行《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办法,努力办好清真食堂,务必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食堂清真原料进货储运的准入制度和安全卫生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入清真食堂。

我校清真食堂主辅料食品严格从教育局招标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绿草源等公司进货,并坚持清真食品入库检查登记,台账记录,留样记录。食堂的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保持专用,食堂主副食品仓库有专人管理,防止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四、做好对清真食堂员工的培训工作。

我校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2015年3月就对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并取得了卫生健康证。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总务处等部门关心少数民族师生的生活,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引导师生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大通回族女子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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