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2024-07-23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精选8篇)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第1篇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下面为大家带来的健康知识是: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详情请看下面介绍。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以上就是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全部内容介绍,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3种大病纳入救助范围

2012-12-19 06:34:45 来源: 西安晚报(西安)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这23种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本报讯(记者 程慧)我市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人社部门联合出台了新的《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现了医疗救助城乡统筹、标准统一,扩大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保障了城乡困难患病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

救助对象扩大到八类人群

记者获悉,新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除了过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救助对象还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总共八类人群。

23种大重病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我市医改方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种行为不予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表示,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救助

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办法提高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据悉,自新办法17日正式施行开始,原《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程慧(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第2篇

2012年10月27日,我市下发《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全市所有参合农民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1救助范围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这22类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自然,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自然,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2救助标准

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计算,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22类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来源青岛晚报)

青岛开始试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青岛日报2012-10-27 08:50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本报讯 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部分参合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近日,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该制度的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算起,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计算,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意见》规定,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补助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资助。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救助使用。当医疗救助资金超支的,由当地财政垫付资金进行救助,垫付资金由当地财政从下一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

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救助研究 第3篇

一、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救助现状

在我国,60岁或者65岁以上的公民被认为是老年人。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13.26%,与2000年相比增加了2.9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正在不断加重。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河南省65岁及以上人口为7858799人,占河南省总人口的8.36%,比重上升1.4个百分点,说明河南省老龄化进程正逐步加快。2013年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20种疾病划定为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并推行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对于重大疾病,通常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观察:从医学方面来看,主要是以所患疾病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从经济学方面来看,主要以患病者治疗疾病所开支的医疗费用作为判断标准。因医学技术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重大疾病”标准。重大疾病对于农村老年人口来说属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发挥其作用。但当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助的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的医疗救助制度,并没有将身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老年人口纳入到医疗救助的范围之内。

二、存在的问题

1、医疗救助项目与老龄化带来疾病谱的变化不匹配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占据了老年人重大疾病的疾病谱,老年人死亡由原来的正常性死亡向“大病死亡”迈进。本文根据河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内容了解到,大病保险范围有限,并且农村医疗救助是按救助对象进行分类的,即农村五保户与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而依据疾病病种和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进行界定,医疗救助衔接新农合大病医保范围虽清晰但面窄,若仅按救助对象分又过于笼统模糊。比如老年人中风偏瘫,既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和定期检查,又需要人手照料,从病情和医疗费用支出上不亚于规定的病种;同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除特别规定的人群以外,其他需要救助的人群需要层级申请,核实并批准,此时农村一贯的“近亲原则”又暴露了它的不公平性。由于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窄,救助对象模糊,手续繁琐,因而不能适应农村老年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求。

2、农村老年人对医疗救助缺乏认识

现如今的老年人大部分诞生于建国前后,农村老年人识字率很低。以河南省为例,据河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河南省文盲率为4.25%;但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大力推行,现在的文盲大部分为老年人。自2003年新农合实施以来,老年人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早期农村合作医疗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化的阶段,同时受自身经济能力的影响,逐步形成了”小病拖,大病捱”的习惯,对自己的健康问题不重视。另外,由于医疗救助手续过于繁杂,特定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之外的身患大病的农村老年人对此也只能望而却步。

3、农村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救助水平低、方式单一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要财政部层层下拨,程序繁琐,资金供应不及时。资金来源除了财政部划拨以外,就是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资金筹资渠道不及新农合广泛。同时筹集资金的渠道单一且筹资额较低,相对应的医疗救助水平也较低。另外,财政部门投入的力量是有限的,我国尚缺乏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医疗救助资金显然供不应求。最后,医疗救助资金没有统一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实施的效果。

三、国外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救助现状与启示

1、国外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救助现状

(1)印度。印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卫生服务体系,1949年印度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医疗。在农村,印度政府努力健全农村医疗网络,免费向穷人提供医疗服务。1951年,印度政府发起了“社区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医疗设施的建设,这一规划投资兴建的医疗网络主要包括保健站142655个、初级保健中心23109个和社区保健中心3222个,其都免费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约72%的印度农民享受国家免费医疗。

(2)美国。美国的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是以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并向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美国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这一制度增加了美国老年人的就医机会、改善了老年人的就医条件、减轻了老年人的疾病经济负担,从而提高了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医疗照顾制度主要由卫生保健财政署和社会保障署两部门进行管理,它包括住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医疗照顾制度基金、个人自付部分和其他计划供款,对住院费用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另外,它还有一些特别的支出专门为农村医院提供款项,用于完善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美国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大公共健康项目。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其中医疗救助有强制性和选择性两种形式,强制性主要针对的是绝对贫困人群,但收入水平在贫困县以下却达不到强制性救助标准的老年人也被纳入进去。

2、启示

继续加强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民众的医疗保障,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一个国家所应负担起来的重要责任,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我国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永远是强有力的后盾,这就需要政府财政部门发挥主心骨的作用,积极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政府需要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老百姓,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以及政策范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村困难群众。[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善行、善举,呼吁社会公共组织与慈善组织积极加入到医疗救助的行列,以最大的能力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老年人进行援助。

四、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救助的建议

1、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医疗救助的对象除了特别规定的一些人以外,其他部分却模糊不清。因此,建议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可以根据罹患重大疾病病种和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上限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把农村罹患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纳入到医疗救助的行列中去。全国各省市可以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省市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口分布流动现状因地制宜,制定恰当的措施保障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保证充足的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政策合理到位,及时救助,减轻农村老年人的疾病经济负担。

2、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救急、救难、解困”的原则,尽量减少医疗救助的制度性约束,灵活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同时,政府应积极推行新农合、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项目的嵌入和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项目的协同效应。[4]建议医疗救助机构可以运用医疗救助资金为不能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老年人代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使得新农合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部分融通。当农村老年人口罹患重大疾病之时,由于医疗救助机构已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对其进行临时性医疗救助,在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范围以外,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对老年人大病的自付费用进行额外补助,同时运用信息化的管理平台,使得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两种制度做好双向转接,以确保农村老年人患大病之后“有病可医”,最终达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两种制度的无缝衔接。

3、加强农村老年人的基础卫生保健

农村老年人由于习惯于自己过去的生活方式,有的老年人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健康的生活习性,“病从口入”的问题依旧存在。首先,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知识教育,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其次,对农村老年人进行重大疾病筛查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落到实处,即对农村老年人进行周期性的体检,做好体检内容备案调查,对重大疾病及早预防,采取早发现早治疗的措施。应充分发挥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功用,响应国家的卫生号召。

4、提高农村老年人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认识

大病救助本就是这些医疗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医疗政策,但是居民由于缺乏对救助制度的了解,把它当成了政府的恩赐。同时,社区的负责人没有对农村居民进行正确的宣传和讲解,把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简单地说成了“二次报销”,也没有对救助制度的内容和报销程序做详细地介绍,使得农村困难居民对于大病救助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5]

5、动员社会资本加入到农村医疗救助的行列

管延羡在《医疗救助制度模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一文中提出,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包括:设立企业家基金、历年医疗保障的沉淀资金、政府基金和政府投入。[6]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投入可以更好地保障国家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保证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医疗救助机制的运行,使更多人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让医疗救助福利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另外,James在《Russian medical aid for Chechnya》一文中强调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次也包括社会募捐和特别捐税补助。同时,田莉在《农村贫困老年人医疗救助体制研究》一文中也提到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可以发挥医疗机构救助的积极性,医疗机构可以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到农村为贫困老年人实行定期义诊,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诊,并减少救助成本。因而,本文认为国家应当鼓励建立更多的慈善医疗机构,组织各种慈善活动,动员社会慈善募捐,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对医疗救助的支撑作用。[7]

参考文献

[1]De Silva A.:A framework for measuring responsiveness.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GPE Discussion Paper No.32.Geneva,WHO,2000.

[2]徐成:农村贫困家庭老年人疾病经济风险及分担方式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3]胡清平、陈发平: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民政,2010(4).

[4]李晓敏、黄江泉、乔勇:贫困地区农户大病成员医疗支出影响因素分析---以湖北省红安县为例[J].软科学,2014(2).

[5]李君禅: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6]管延羡:医疗救助制度模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5(3).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您了解多少 第4篇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哪些情况不予大病医疗救助

对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 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 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北京 罗丽莉)

有关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5篇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药)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五、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 , 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 3 天 , 群众无异议的 , 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 ,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对符合条件的 , 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 3 天 , 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 , 对符合条件的 , 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 3 天 , 无异议后 , 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 , 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 , 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 , 对 1000 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编辑本段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 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第6篇

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核心内容:大病医疗救助是指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申请大病医疗求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包括: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1、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脑中风;

5、重症肝炎;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苯丙酮尿症(PKU);

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

9、高血压III级(高危);

10、心肌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13、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

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精神分裂症。

(二)不属于大病救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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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

2、跨累计的医疗费用;

3、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断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4、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三、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四、大病医疗救助的标准:

1、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2、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3、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低保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80%;

五、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过程如下:

1、申请。患有指定大病的贫困居民,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登记。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申请人持社区出具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卫生局进行集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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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社区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社区召开评议会议,对救助对象进行评议。

5、初审。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对认为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要求写明具体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对情况进行公示。

6、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材料后,对社区初审合格的,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患病程度,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7、审批。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劳动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已签署意见的材料及医疗票据进行复审核实并公示。

8、发放。城市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银行机构代为发放。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7篇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意见》(即政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主要补充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对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救助办法,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范、完善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享受救助与履行义务相结合、控制总量与适度增量相结合、一般救助与重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当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且病种在补助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1、已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的家庭,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00元的。

2、家庭当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2000元,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

3、因患重大疾病,当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4万元,仍需继续治疗,同时又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4、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于特殊困难人群,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总额10%的比例投入;

2、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

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建立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一定数额的基金储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最大增值。

2、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3、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救助程序

根据需要每年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可于当年12月中旬向村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即墨市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优惠证》及复印件、五保户证明,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补助有关单据,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助标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有关材料逐项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红十字会会同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对象前3项条件的,确定救助数额并拨付救助金;对符合救助对象第4项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救助金由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取,并在领取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组织实施

青岛市大病救助政策评估研究 第8篇

青岛市于2012年7月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包括特药特材救助、大额救助。从2015年1月起,随着城乡居民一体化医保制度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也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相衔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1 特药特材救助

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保“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医用材料。特药特材救助实施之初,将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9种药品、耗材纳入保障范围,到2015年初已增加至26种。

特药特材救助是一个以政府出资为主,通过谈判制药企业降低价格并由慈善机构赠送一部分药品而形成的多方共负救助机制。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均可享受特药特材救助,个人凭医疗资料提出申请,由专家团队进行审核,确认特药特材对申请人所患疾病确有疗效且无其他治疗方案替代时才能享受特药特材救助。

由于进入救助体系的特药特材均经过谈判协商,目前准入的26种特药特材综合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降幅均超过20%,其中有的药品降幅达70%。参保患者使用特药特材,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患者医疗经济负担显著下降,实现了新医改提出的“看得起病”的保障目标。

1.2 大额救助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按比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均可纳入大额救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制度运行成效评价

2.1 特药特材救助实施成效评价

患者经济负担大幅减轻,临床疗效明显提高。以治疗非小细胞肺癌为例。凯美纳是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在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实施前,根据药企赠药规定,患者自费购买使用6个月的药品(26盒,约8万元)之后,后续用药将全部免费,再加上其他药品及治疗项目费用,个人自付总医药费用约达8.75万元。这对于经历了手术、化疗等一系列治疗措施的肺癌患者来说很难再承受,许多患者因病致贫或根本无力支撑到赠药阶段。

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实施后,凯美纳的医保支付有所下降,获得赠药的门槛也逐步从26盒降至20盒,且大病救助资金为每位患者支付4万余元。患者个人自付总医药费用降至2.53万元。按照WHO关于灾难性卫生支出的界定标准,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实施后,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概率(患者全年医药费用与家庭全年消费额之比)由114.19%下降至37.59%,已经降到灾难性卫生支出标准(40%)之下,且绝大部分患者生存期得到延长、生命质量显著提高。

据统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共有1188人纳入凯美纳特药救助项目,救助资金支出共计3746万元。截止到2015年8月,共有983人为存活状态,占比83%。特药特材救助的肺癌患者存活率显著高于临床试验的平均水平,救助成效卓然。

再以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为例。作为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的靶向药物赫赛汀,在特药特材救助政策实施前,患者每年需为购买赫赛汀自付约15万元,再加上其他药品及治疗项目费用,个人自付总医药费用高达16.07万元。特药特材救助政策实施后,赫赛汀单价大幅降低,且大病救助资金为每位患者支付8万余元,个人自付总医药费用降至5.5万元。患者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概率由216.42%下降至80.00%。可见,特药特材救助政策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方面效果突出,且绝大部分符合用药指征的患者都能获得优质治疗。此外,特药特材救助政策实施后,青岛市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年人均单次住院天数为6.25天,与救助制度实施前的9.97天相比显著下降,说明特药特材救助政策推出后,精细化的管理很有成效,医疗机构的救治效率得到提升。

2.2 大额救助实施成效评价

以2015年为例,年度内共救助患者39181人,累计87904人次,救助资金支出10653.4万元,每月费用支出受住院人次影响而高低变化。进一步研究发现,大额救助制度实施后,医疗机构救治效率有所提升;患者个人自付医药费用与救助制度实施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概率亦有所降低。

2.3 大病救助的特点总结

2.3.1 特药特材救助开创先河

青岛市政府出资建立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全国第一家,彰显政府情系民生的真挚情怀;享受特药特材救助,由个人申请,专家审核把关,坚持“对症用药”和“特惠式救助”,与不少地方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实行的普惠式粗放管理走的不是一条路子;尽管有财政出资,但却致力于多方共付,并形成了以政府出资为主,制药企业、慈善机构等参加的多方共付机制;既注重特药特材的谈判准入,也注重准入后的跟踪服务,要求药企监测患者治疗效果,指导和培训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特材的使用技术培训,归根到底还是对患者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建立特药特材专供药店,等等。这些创新铸成了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制度,成为可借鉴的真经。

2.3.2 资金来源稳定可靠,使用高效

青岛市大病救助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是一条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完全能够确保救助制度运行的平稳和可持续。支付方面,目标明确,针对性强,管控严谨、严格。比如,对于个人申请享受特药特材救助没有被批准、本人仍要求试用的,则允许其试用一个疗程。疗效明显的,继续使用,其费用由大病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试用无疗效的,则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对极个别人严格,就是对绝大多数人和一项保障制度负责。

2.3.3 三医联动共同发展的支点

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已成为三医联动、共同发展的一个支点。例如,2012年7月-2015年12月,凯美纳在青岛市累计销售35358盒,创造了历史之最,促进了制药企业发展。同时,同期累计赠药45316盒,终身赠药条件由2011年的买26盒起获赠,增加到2015年的买20盒起获赠,受赠人群范围从低收入人群扩大到全体市民。未建立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前,药店不敢进货,担心卖不出去,导致药店的药师也不了解特药特材的功能与使用方法,医院也因特药特材的用量很少,许多医务人员只听说药品名称,不了解药品的疗效。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建立后,增加了医药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一方面,药品和耗材进了药店,看到了实物;另一方面,社保机构要求制药企业对医院、药店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对药品疗效进行跟踪监测,让医务人员和药店服务人员学到了专业技术知识。可以说,特药特材救助制度已成为三医联动、共同发展的一个依托和支点,深受医药服务人员的欢迎。

3 讨论及建议

3.1 平衡重特大疾病病种之间的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就恶性肿瘤而言,目前特药特材救助已经覆盖了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肾癌、胃肠道间质瘤、白血病、淋巴瘤等病种,但仍有许多病种未进入覆盖范围。建议在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平衡重特大疾病病种之间的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坚持费用标准,让病种不同但费用均达到灾难性卫生支出标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都能享受到特药特材救助政策。坚持费用标准或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救助标准,一方面,能够体现公平;另一方面,能够防范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医疗费用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导致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3.2 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考虑引入仿制药

本研究通过分析其他地方的靶向药保障政策,发现有将国产仿制药纳入保障和救助范围的。仿制药因没有原研药的研发成本,价格相对较低,并非价格低了疗效就低。在仿制药与原研药的疗效一致的情况下,引入原研药,能够减轻基金支付压力和患者个人负担,扩大保障和救助待遇的享受面。当然,要经过调研论证,看看已引入仿制药作为靶向药的地区,其疗效是否与原研药相一致,把疗效作为第一标准。

3.3 动态调整优化救助资金配置

本研究发现,特药特材救助政策能够显著提高医保基金和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且从目前总体运行情况看,大病救助资金结余较大。因此,建议进一步优化大病救助资金的配置,合理动态调整特药特材救助资金与大额救助资金的投入比重,以提高大病救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贺小林,梁鸿,刘军帅.青岛市高值药品救助政策的实践与创新[J].中国医疗保险,2014,08:36-38.

[2]姜日进,于子淇.青岛市城镇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探索[J].中国医疗保险,2014,07:40-42.

[3]林苡竹,陈文.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项目的政策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15,03:203-207.

[4]于子淇.青岛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探索[J].中国医疗保险,2015,08:39-40.

[5]《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Z].

[6]《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4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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