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员工劳动合同书

2024-07-27

2023员工劳动合同书(精选6篇)

2023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1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 (姓名)为 (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 (工作名称)。

二、合同期限

1、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劳动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时止。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1、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1、享受 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3、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六、工资待遇: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1、月工资 元,试用期间工资 元。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2、日工资 元,试用期间工资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

七、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七、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⑤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2023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2篇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定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期限年,试用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根据公司的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在上班,工种须服从安排。如果公司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在公司的其它部门上班。

三、劳动报酬

1、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乙方的贡献大小,发给乙方奖金。

3、试用期工资:正式录用待遇:1 第一年2 第二年3 第三年

四、劳动纪律

甲方参照有并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甲方管理。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合同期满后退回,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合同或违约,押金概不退还。

2、合同期满乙方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离职书面报告,甲方在相应岗位找到合适人选后,方可将押金退还乙方。

3、乙方必须保守商业机密,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司商业技术、情报、资料,否则公司有权罚款、辞退直至司法诉讼。

4、乙方因病失去工作能力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离职书面报告。见(2)

5、乙方向甲方交押金为

6、公司派遣的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7、若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学习、培训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方可生效。

甲方:怀化贺氏家电有限公司乙方:

签名:签名:

2023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3篇

关键词:心理契约,《劳动合同法》,企业员工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成长与发展永远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的物理状态和心理状态都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如何保证企业的人力资源长期有效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不至随着企业的变动出现人心离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目标,而企业能与员工达成并维持一份动态平衡的“心理契约”是这一目标状态的生动体现。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的实施使中国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尤其是雇佣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已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对员工的承诺,由此员工以努力工作与忠诚来交换工作安全的保障与稳定薪酬,在许多企业中已经不复存在。由《劳动合同法》出台所引发的员工心理契约被破坏,进而导致员工满意度降低、组织承诺下降以及核心员工流失频繁等问题困扰着企业管理者。如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现实难题。

一、什么是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是与“经济契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经济契约,主要是指组织与员工之间以签订合同形式存在的一种协议关系。我们又可称之为“正式契约”。正式契约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和严肃性,一旦违约,对方可以诉诸法律,求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可以说,经济契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框架。

心理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它没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内隐性,它是组织与员工之间对彼此权利、义务所怀有的主观、非书面形式的期望,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对员工与组织之间责任和义务交换关系的感知和理解。它一方面反映了员工加入组织的动机与目的,期望在组织中获得奖赏、提升、自我实现等;另一方面又反映了组织对员工的一种期望,如希望员工对组织忠诚、尽职、奉献等。

一个组织如果只强调经济契约,而忽视员工的心理契约,会使员工未能获得所期望的相应回报,可能发生心理契约的违背。心理契约违背对员工的态度与行为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如可能出现对组织不满、工作积极性不高、忠诚度下降甚至离职等现象。如果员工的心理期望和经济期望都能够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会产生满足感,愿意留在本组织中并努力工作。因此,尽管心理契约是内隐的,但它是影响企业与员工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无形规约能使组织和员工在动态的条件下保持良好及稳定的关系,使员工将自己的发展整合到组织的发展之中。所以,和员工缔结良好的心理契约,并实施心理契约的有效管理,对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组织的绩效是极其重要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现状分析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些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担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加大企业负担,为了规避该法实施带来的风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了裁员、提前中止劳动合同等做法,目的是清断员工的连续工作工龄,以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规避该法实施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主和人力资源管理者为了应对新法对企业的约束,相继制定、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以限制员工的行为,为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寻找借口。企业的这些做法大大伤害了员工的情感,出现了员工工作满意度下降、工作效率降低、劳资关系紧张等现象。

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分析》的资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0 523件,同比增长了131%。其中集体案件2 101件,同比增长了139%,涉及劳动者16 672人,同比增长140%。争议案件的焦点主要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问题,两类案件占到案件总量的近90%(报酬:60%;经济补偿、赔偿:29%),这些争议案件超过半数是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所带来的争议与分歧。从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急速增长的态势可以看出,企业员工已经对企业管理者以及管理制度抱有怀疑的态度和不信任感。鉴于此,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与其匆忙参加各种培训班来寻求应对新法的办法,不如规范管理,与员工建立良好的、稳定的心理契约关系,这才是解决劳资双方矛盾的最佳途径。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员工良好心理契约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是适应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形势,建立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在劳资双方契约关系上突出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平衡保护思想,给企业规范管理,吸引人才,挽留人才,加强团队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带来了机遇,同时也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不少挑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这对员工良好心理契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心理契约是契约双方对于相互责任的感知,它是建立在客观实际中相互责任的基础上。从企业角度来看,客观实际中的相互责任主要源于企业内部的制度规范。《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革,使中国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尤其是雇佣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因此,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方式的变革势在必行。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每个职位制定科学的职位说明书和清晰的绩效指标,明确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什么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否则,面对员工提起的劳动合同诉讼,企业将会非常的被动。再如,《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常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应对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不全的,应及时建立健全并及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必要时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

完善的制度是构建良好心理契约的基础,明确的制度好比稳固的基石,作用于心理契约的底层,在此基础上实施心理契约的构建、维护工作才能令人信服,不会给员工空洞虚无的感觉。当企业内部制度清晰,责任分工明确,在此基础上运行的各种体系也不易受到影响。所以,完善的制度保证是心理契约良好运行的先决条件。

2. 加强沟通与理解。

心理契约是员工与组织间对彼此权力、义务的主观感知和理解,既然是主观性的体验,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一方认为已经兑现了承诺,但另外一方却认为对方存在着故意违反,而不管实际上心理契约的违背是否真的发生。出现这种分歧的原因是双方对心理契约的理解不一致所导致的,因此,为避免出现类似的争议和纠纷,企业应该向员工提供更多的沟通机会。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对其的认知、理解是不同的,有些员工基于不实的报道和“道听途说”,将新法“神”话,认为它可以解决工作中所有的纠纷,甚至拒绝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新法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更有人声称“用人单位的严冬来了”,为了规避该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忙于进行管理模式、人员结构、雇佣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这些变化会增加员工对组织的误解和员工心理契约破坏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消除员工对新法、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误解,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沟通渠道,对员工进行解释和说明。一方面,企业要善于表达自己的期望,及时将新法颁布后企业相应规章制度、管理方法、人员结构及雇佣关系的变化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每位员工,使员工正确接收与理解。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员工提出意见、发表心声的平台与机制,使员工内心的需求得以外显,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新法实施后员工内心的变化,及时发现员工的不满和心理契约违背情况,减少员工因心理契约被违背而产生的不利于组织的后续行为。

总之,通过沟通向员工传递更具体的组织信息(如战略目标、人员结构变化、制度规范调整等),通过沟通平息员工的顾虑和不确定感,让员工对于组织公开的承诺心理有所准备,能正确认清自己在新法实施后企业中的定位,使管理层和企业员工产生共同的愿景,最终促使员工和组织双方达成彼此协调的心理契约。

3. 及时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

《劳动合同法》中对解除劳动关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解除劳动关系。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终止时,除非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随意解聘员工的行为,但是,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毕竟是有限度的,它只能规范人们的外显行为,却无法约束人们内心的情感。对于那些愿意为企业服务,但工作能力有待提升的员工,企业要及时对其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针对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结合员工个人特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不断提升员工相应的知识和职业能力,为每一个员工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将教育与培训贯穿于员工整个职业生涯,使员工在工作中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这是构建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心理契约的关键,而不是向以往那样采取解聘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

4. 职业生涯动态管理。

在现实中,心理契约的违背通常是由于双方对契约某些内容的理解不一致或者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某种误解而导致的。在员工职业生涯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员工的职业需求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加快了调整的步伐,企业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改变,这些变化都会改变心理契约的内容,这种改变如果没有被及时地认识和重视,就可能加深原有的误解或产生新的误解。如果契约双方都能够较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希望被如何对待,对方希望被如何对待,尽可能使心理契约的内容公开、具体,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误解和冲突。因此,为减少心理契约违背的发生,企业应根据变化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计划进行动态管理。

在组织中,员工追求的不仅是一种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员工将组织看做发展自我才能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因此,在职业生涯早期,组织应尽可能地为员工提供多种职业成长机会,安排其从事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并赋予一定的工作职责,使员工产生成就感和满足感,帮助其建立职业自信心。在职业生涯中期,企业应为员工设计富有吸引力的培训计划,或周期性地改变工作内容,帮助其完成知识技能的更新。此外,还可以为员工创造一个有利于信息交流的工作环境,使员工之间的工作经验能够实现共享。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使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变得更为稳定。在职业生涯晚期,应突出对员工的心理关怀,向员工承诺稳定的福利和经济支持的同时,还应该有针对性地为员工提供退休前培训,这种培训对于员工圆满结束职业生涯,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在职业生涯管理过程中,关注员工心理变化的轨迹,适时进行调整是维持员工个体与企业组织之间心理契约的相对平衡的关键。

5.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各地培训市场上“如何规避新法”、“劳动合同法的应对策略”诸如此类的培训课程相继出现。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功利性行为不仅不会收到好的效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使构建的心理契约面临破坏的可能。因此,与其寻找各种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不如规范管理,从情感的层面给冰冷的法律条款披上温暖的外衣。

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保证心理契约良好运行的有力保障。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应该体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倡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创造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制定适合员工需求特点的激励方式等等。其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为良好心理契约的建立提供良好氛围。在激励机制的构成上,企业应多设计满足心理较高层次需求的方法,如,提倡参与式管理,满足员工心理上被认可信任的需要;设计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把员工自身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提高忠诚度,降低离职意愿;提供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帮助员工缓解工作压力、改善工作情绪、提高工作积极性等。在激励的过程中只有高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员工才会感到最大满足。这种需要是心理契约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但却往往被忽视。因此,企业要对员工的需要、目标、兴趣、职业生涯、期望、工作价值观等有所了解,这样激励才会有效果。

劳动合同只是企业和员工为保证双方的权益而缔结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并不能使员工按照组织期望的目标去努力。而和员工缔结心理契约,将会使企业在面临着人才的稳定和流失的矛盾中寻找一个契合点,降低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的企业成本,形成员工持续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原.企业员工的心理契约——概念、理论及实证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梦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闫宝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储小平,汪林.家族企业中的心理契约破坏[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13-220.

[5]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分析[J].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刊,2009,(9):27.

[6]许明月.心理契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财富,2007,(6).

如何与旷工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曹某于2008年5月应聘进入广州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入职后,曹某的工作还算顺利,但生性倔强的他与同事的相处并不太融洽。2009年3月,曹某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曹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遂作出决定,以曹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一周后,曹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曹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称决不会同意曹某再回公司上班。曹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曹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案例分析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按理来说公司有充分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事与愿违,或是证据不足,或是流程存在问题,更可能遇到像本案中比较特殊的员工又回来上班的特殊情况,公司应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下面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从操作流程上考虑,当遇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时候,切忌不要急于给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员工不来可能有很多原因,举例来说,一旦员工被开除后拿出了旷工期间的医院假条,并以此提起仲裁,届时公司的解除行为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法,毕竟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合乎情理。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公司采取先礼后兵的办法来避免这种情况。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即使员工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最终能被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变得微乎其微。

流程完善后,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举证。这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举措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以上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曹某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就曹某2009年3月擅自回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其一,以后公司作出决定,以曹某“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向曹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是其二。

关于第一点是证明实体不存在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公司通过提供考勤记录,用以证明曹某未经其上级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公司提供劳动,也即未履行劳动合同。由此请仲裁认定员工曹某旷工的事实。

关于第二点是证明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按规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要能证明员工收到了解除通知的事实,对于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快递公司提供的员工签收回执。

上面二点缺一不可。现员工曹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如果公司对以上二点有一点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仲裁认定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操作流程和举证内容外,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对规章的有效确认也是必不可少,只有基于有效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行为才能被仲裁认可。

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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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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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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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所属街道办事处: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借用单位系指与甲方签订《派遣员工劳务合同》、在中国大陆具有法人或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第二条《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系指借用单位就借用员工事宜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

第三条连续工作年限系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借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二章 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以《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的期限为准。《派遣员工劳务合同》解除、延续或终止,本合同随之解除、续延或终止。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派往 工作的人员,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方式由借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同意服从安排、恪守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与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在《派遣员工劳务合同》中已作具体约定,由乙方所在借用单位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的工资标准由乙方与所在的借用单位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给乙方,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的工资标准应在《派遣员工劳务合同》附件 中约定。支付方式也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支付乙方,并由借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的工资标准可直接与借用单位书面确定。

第九条借用单位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派遣员工劳务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甲方根据《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缴纳或代为缴纳。

第十一条乙方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照《派遣员工劳务合同》附件2和《派遣员工劳动合同》附件 约定办理,当两个附件不一致时,以本合同附件 为准。甲方按照《派遣员工劳务合同》以及甲方制定的《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和《关于派遣员工享受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并保证未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乙方须遵守所在借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管理,维护其合法利益,保守其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外界泄露或携走。

第十四条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修改原内部规章制度,也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愿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出现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约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

3.甲乙双方中有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时。

第十八条当事人依据第十七条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时,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于 5日内(含 5日)予以答复,否则即为不同意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及被借用单位解除借用的;

2.严重违反借用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服从管理,给借用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向甲方或借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5.违反借用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甲方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被借用单位解聘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人原因被借用单位解除借用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解除借用的情形,或者经甲方同意,可按《关于派遣员工领取待聘补助的规定》享受待聘期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自行向借用单位提出辞职,则视为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或借用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或借用单位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按约定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也可采取提前支付对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自支付之日起解除本合同,标准按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计算。无法确定乙方月工资的,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自费赴境外留学、定居或者因私出境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2.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从事其它第二职业的;

3.自借用单位确认的离职日期起30天内未与甲方联系的;

4.本合同期满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5.符合待聘条件且待聘期满的。

第八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借用乙方的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借用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十七条规定解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应根据乙方在借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前 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乙方月工资数额不能确定的,以上一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为计发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2个月。乙方已在其工作的借用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不再支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若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甲方除应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经济补偿金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有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00%。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本合同无效。因乙方的原因所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或借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或借用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支付对方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其它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的法律部门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所服务的借用单位有利害关系,借用单位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条款

甲方: 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签字:________

员工劳动合同书 第6篇

甲方:

办公地址:

乙方: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户口所在地: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自愿及相互协商之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类别、期限及试用期

1.1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为止。

1.2

1.2.1本合同生效后从年月日止,为试用期。

1.2.2在试用期内,如果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在甲方工作,双方均可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第二条:工作任务

2.1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聘用乙方为(职位);乙方依此条件同意接受甲方该职位的聘用。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绩,变更乙方的职位、岗位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甲方在聘用期限内根据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遵守以下条款:

2.3.1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将全部精力、能力和技术,仅用于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上,除

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外,还应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工作,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达到或超过预期的商业计划;

2.3.2 遵守本合同的条款、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排和决定,不从事兵贵神速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利用在甲方单位的地位和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工作条件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内,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乙的工作,为其完成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条件。

乙方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有权拒绝从事乙方违反中国法律强迫其执行之危险任务,有权拒绝甲方之违章指挥。

4.1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4.2 4.2.1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休息日加班时,将给予乙方相应时间的倒休,倒休的安排是在不影响乙方正在进行的工作为前提,具体见甲方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若乙方申请倒休,而甲方无法排乙方倒休时,甲方将按照北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

乙方的基本工资。

4.2.2 乙方如未经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加班,甲方有权不按加班办理。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5.1 5.1.1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于每月5日至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之

工资。甲方根据乙方所任职的职位、岗位或工作内容来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为税前:元/月,转正后工资为税前: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60%,甲方每月另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相应考核,来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乙方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在工资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查询,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发放的工资数额。

5.1.2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职位、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工资标准按岗变薪的原则执行;同时甲方可随时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或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甲方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或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受培训或待岗期间,按公司制度正常出勤后,甲方保证

乙方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1.3 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工资或其他应付费用中扣减或扣除下列费用或款项:

A)乙方从甲方取得的个人收入之个人所得税;

B)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之个人应付部分;

c)所有要求甲方代扣的法院判决或促裁裁决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或赔偿;

d所有根据本合同条款或有关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或赔偿;

e)乙方应归还甲方的任何费用或者资产。

5.1.4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资保密制度,任何泄露自己工资,或以非正当渠道获知他人工资,或以他人工资

作为个人申诉理由的行为,将导至甲方按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乙方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任何不明

之处应及时与人事部联系。

5.2 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乙方应缴纳部分。

第六条: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受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2

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乙方纪律处分及(或)经济处罚,直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6.3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砖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6.4

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管理的需要,随时合理地修订其规章制度。对于规章制度的修订,甲方可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知、电子邮件、备忘录和员工手册等)通知乙方。

6.5

乙方对甲方如有任何不满或有任何意见,应通过抽搐程序友好解决,不可通过任何其他影响公司工作、同事

团结的方式表达。

7.1 本合同在任何下更情况发生之日即终止:

7.1.1 本合同期满即终止(除非双方已按下述第7.8条款之规定续约);

7.1.2乙方已达到中国法律规定之退休年龄;

7.1.3乙方死亡、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7.1.4 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或宣告破产;

7.1.5双方约定之终止条件出现。

7.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3

本合同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7.3.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乙方严得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7.3.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利益适成重大损害(达到或超过伍仟元人民制即构成重大损失)的;

7.3.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7.3.5乙方因违法而损害公司名誉的;

7.3.6 试用期满后,乙方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3.7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3.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乙方:

7.4.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院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

7.4.2 乙方不能依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相关规定的要求胜任其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

7.4.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如合同7.5款陈述之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

而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

7.5

本合同规定的重大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7.5.1 甲方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将甲方资产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公司或第三方;

7.5.2甲方依法宣布破产、解散或清算;

7.5.3 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致使一方或双方难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7.6

7.6.1 合同其内有下列情况,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a)甲方不通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b)甲方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方劳动的。

7.6.2 合同期内(除本合同7.6.1的情形外)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a)乙方须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领导批准并作好交接工作,按公司离职程序(公司

离职程序为本合同附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b)如遇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乙方所负责项目未完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尚未取得的应得工资及其他收入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c)乙方如未提前三十(30)日提交辞职申请书而擅自离职,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需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录用乙方直接支付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如双方签有其他关于服务期限的协议,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离职对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为招收录用乙方支付的费用,为培训乙方而支付的费用等,赔偿原则为按乙方在甲方的实

际服务期进行相应递减;

e)乙方违反提前三十(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

除劳动合同手续。

7.7

7.7.1 本合同在依照其条款解除、终止或期满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根据甲方要求

完成其未了事务,结算所有账目,并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期满后的七(7)日之内,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及其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和此文

件、档案的复印件;

(b)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c)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

(d)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7.7.2 如乙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扣发应发的工资和资金,同时还有

权要标乙方赔偿因些造成的经济损失。

7.8

合同期满三十(30)日,双方应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双方不能达成纣协议,合同到期之日自行终 止。

第八条: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8.1 “商业秘密”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住处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雇员通过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或者因为其与公司的雇拥关系而知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如:投资及融资信息、技术机密、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合作伙伴及合作关系细节、财务与市场信息、未来商业计划以及知识产权信息等。上述所指的保密信息也包括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紧密合作联盟公司等的保密信息。

8.2.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汇露任何甲方之商业秘密,乙

方亦不得擅自利用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8.2.2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适成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竟争法》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有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

8.3 乙方对商业秘密的性质、保密程度不明确的,应主动向其上一级领导确认。

第九条:知识产权

9.1

乙方承认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创作、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以及知种作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主张由共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由甲方确认,乙方在该成果完成后30日内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甲方所有。

9.2

甲方可参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时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解决

双主就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不服,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11.1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可以合法地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乙方签订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没有而且将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组织机构的规定。

11.2 甲方已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知悉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同意后,构成完整之协议,本合同之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 本合同任何条款之无效均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1.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意味着或被解释为在其后的时间 里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其他权利的放弃。

11.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执行。

11.6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员工确认书

北京惠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已经全部阅读并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及时认真地了解公司今后发布的每项新的规章制度。同时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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