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反倾销范文

2024-05-29

对华反倾销范文(精选6篇)

对华反倾销 第1篇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2大贸易国,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被调查的我国产品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三)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

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四)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虎视眈眈,他们不愿意坐视一个社会主义中国强大,在经济上试图压制中国的发展。另外,反倾销也可以打击中国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中国的依赖,限制中国可能在其国家所获得的政治筹码。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对外贸易受挫

或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近年来已经扩大到知识密集型产品,特别是对我国具有优势地位和出口竞争力较强的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涉及产品范围大、且种类多,如机电、钢铁、化工、树脂餐具、打火机、电缆绳、刹车盘等4000多种商品均受到反倾销调查。同时,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巨大。80年代,几百万美元的属大案,上千万美元的属特大案,而90年代以来,数亿美元的案件也不稀奇。如旅行包案涉及金额6亿美元,鞋类5亿美元,焦炭案1.4亿美元。

2.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且带有歧视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案件往往被裁定巨大的倾销幅度,税率可以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墨西哥对原产于我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537%,鞋类居然达到1105%的税率,界之最。、、埃及、印,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

3.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断增多。同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必然影响该产品的正常出口。进口商为避免经营风险,也会减少订货或转移贸易对象,这样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就限制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研发,也减少了我国产品在有关国家市场的占有率,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进而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反倾销调查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我国同一产品或其他产品遭受多国的反倾销调查,从而导致我国产品退出有关国家市场,对外贸易严重受阻。

(二)冲击了国内市场

一产品在多国受投诉从对我国发起调查的国家来看,其数目愈来愈多,世界各大洲都有。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以美国、欧共体、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组织为主,进入90年代以后,印度、墨西哥、南非、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急剧增加。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件中,印度有14起,美国9起,欧盟4起,阿根廷3起。

反倾销也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某国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指控,部分国家担心我国的产品会转向他们的本国市场,进而也提起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如1992年墨西哥对我国4000多种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阿根廷、秘鲁立即仿效。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女鞋征收反倾销税后欧盟也对我国的胶鞋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4.对我国产品倾销的裁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

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受阻,必然有许多产品要返销国内市场。这些“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大多是借助先进的设备、技术及严格的管理而生产的,无论质量功能还是外观包装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这肯定会影响国内同类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出口型企业”也可能面临限产、减产甚至倒闭的可能,而这又会影响我国整个相关产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三)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出口贸易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产品大多含有很高的附加值,在遭受反倾销制裁后,不同程度地减少甚至是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减产、停产或转产,随意性。西方一些国家在确定倾销问题上,并没从倾销构成的要件出发,而是只要本国企业提出倾销的指控,便认为存在倾销,随之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倾销的幅度有多大,以及对其本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多深时,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恰恰又带有很大从而削弱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四)阻碍了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我国在入世的承诺中允许他国把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许多国家任意地选择第三国来作我国的替代国来确定产品的价格和正常价值,并不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使我国在本应公平、公正的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局面。同时西方国家无视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发生的重要变化,继续推行对其有利的反倾销措施。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90%以上的产品是由市场定价,而非政府定价。国外某些国家明知这样的事实却依然我行我素,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歧视待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多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必然影响我国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在不断提高之中,而这么多的关于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一方面会使我国的产品在国外民众当中留下极其恶劣的印象,从而失去国外广阔的市场;另一面,也会助长一些国家反倾销气焰,满足个别国家对我国的遏制企图。因此,我国必须妥善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的反倾销困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及国际形象的提高。

对华反倾销 第2篇

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

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参考书目:

(1)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2版

(3)熊恩浩主编《反倾销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193月

(4)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9月版

(5)方潇著,香港回归后我国反间接倾销对策和构想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6)

(6)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6)

(7)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7月第一版

国外对华反倾销问题探析 第3篇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产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 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 且多次出现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大战期间倾销、反倾销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 可以发现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 倾销随工业化进程的发展, 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 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 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 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 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这一轨迹与二战以来倾销、反倾销的演变也十分吻合。另外, 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 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 更一般地说来, 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产品销售市场竞争随工业化的普及而日趋激烈, 并且与优势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反倾销也仅是一种抵制性保护措施。

WTO及其前身GATT一直在致力于推动更自由的贸易, 但同时WTO规则也赋予了成员方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障国内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反倾销就是这种手段之一。WTO规则所定义的倾销, 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贸易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WTO规则所定义的倾销, 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贸易行为, 这种行为, 被视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WTO《反倾销协议》规定, 如果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了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则进口方政府在经调查确认后, 可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包括征收反倾销税、与出口商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等, 以此阻止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救济国内产业损害。如此看来, 倾销与反倾销继续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二、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 宏观方面

(1) 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更大的竞争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 新兴产业大量涌现外贸出口额也成倍增长。正如我前面说到的, 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 而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是在价格方面。由于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 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他们, 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 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 越来越多的外向型产业会与国外同类产业产生冲突, 这必然使得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2) 关税保护作用下降, 非关税措施受到进口国欢迎

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特别是在WTO成立后, 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 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壁垒作用受到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严格约束。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WTO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 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中国加入WTO后, 其他WTO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 例如美国、欧盟等对华纺织品配额, 将逐步取消。为保护自身利益,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业必然会变换手法转而能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因此, 今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仍可能踞高不下, 甚至会有进一步增加。转而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因此, 今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仍可能踞高不下, 甚至会有进一步增加。

(3) 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 出口秩序混乱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 许多行业与国外存在激烈竞争, 并且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 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 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盲目上马的情况。而且中国企业数量众多, 经营方式一般是分散经营, 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 经常出现自我竞争, 相互压价的现象, 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 各地纷纷设厂, 结果由于大量出口, 一方面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 一方面出口企业之间相互压价使出口价格一路下滑, 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今后, 随着我国贸易管理的逐步放开, 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 这将使得中国继续成为各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4) 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 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 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 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 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 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 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 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 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 同时规定严格标准, 在某一具体案件中, 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 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 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 也不具有科学性, 我国企业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 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从而使我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 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2. 微观方面

(1) 国内企业之间恶性竞争, 削价出口

我国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往往缺乏长远规划, 只顾眼前利益, 而不顾长远利益, 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或者某种产品在某一市场畅销, 其他企业便一窝峰跟进, 导致国内企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产业集中度较低, 企业规模小。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大量出口企业竞相压价, 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 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留下“低价竞销”的印象;同时由于一些企业不能根据国际市场和美国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 致使某些商品大批量涌入美国市场, 从而遭受对方的反倾销投诉。

(2) 企业应诉不积极客观导致反倾销案的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 我们的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应诉情况还很不理想。尽管经过政府、商会和企业自身的努力, 目前针对主要市场的反倾销案件应诉情况已经有明显好转, 但是对于非洲、拉美和亚洲国家的反倾销案件, 应诉的企业还是为数不多。这在客观上大大助长了调查国当地产业的反倾销气焰。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一旦遭到反倾销调查, 则可能丢掉原有的海外市场。因此, 企业一方面应注重市场多元化经营战略, 另一方面应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件。这样做符合一个有长远经营设计图中的企业的切身利益。

三、国外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仅1990年~2001年,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就达到397起, 占同期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5%左右, 也就是说, 每6~7起案件中就包括一宗针对中国的案件。2000年到2005年短短5年, 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305起, 平均每年51起。单纯从反倾销案件所涉及的出口金额看, 似乎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中国每年出口额高达数千亿美元, 而涉案金额最高的2002年也不过是20亿美元, 所占比例很小。但反倾销案件给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倾销措施会影响我国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则, 一旦进口国通过调查发现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因此对该国相似产业造成了损害, 则可以征收长达5年的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 根据本国产业的申请, 进口国在做出仍存在倾销、产业损害的情况下, 还有可能以5年为一个周期继续征税。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一般集中在我们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和产品。如果我国出口导向型的产业长期受到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制约, 则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会受到严重影响。

2. 反倾销会影响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据商务部统计, 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值达到4442.1亿美元, 占我国出口总量的58.3%;而其进口额也达到3875.1亿美元, 占我国进口总额的58.7%。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一直是鼓励企业出口。由于许多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拒绝将我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不给企业分别税率, 从而使部分生产相关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 某项产品被征税后, 特别是在该产品的主销国家, 例如美国、欧盟, 产品出口渠道被堵塞, 该产品所属行业对外商将失去投资吸引力, 因而也将影响外资的引入。

3. 反倾销影响到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 我们大力推行市场多元化战略, 努力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 这为我国出口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 由于我国产品强大的竞争优势也使得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不断提起反倾销调查, 甚至我国产品出口数量一旦增幅较快, 这些国家的相似产业即要求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对我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故往往导致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四、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几点建议

1. 密切关注进口市场的动向, 做到早预警早调整

一般来讲, 进口国产业提起反倾销都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地了解对方的动向, 并及时做出调整, 如控制出口节奏、适当提高出口价格, 则完全有可能避免反倾销立案、或延迟对方立案, 为后续应诉打下一个较好的基础。

2. 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协调, 避免授人以柄

客观地讲, 相当一部分国外反倾销立案都与我们出口秩序混乱、众多企业低价竞销有关。因此, 我们的企业下大力气抓好自律和行业协调, 防止出现在国际市场上的无序价格竞争, 是避免授人以柄, 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所属产业的龙头企业, 一方面在出口环节要注意把握好定价策略, 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趋势, 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出口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 做好自律;另一方面, 要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促进所属产业自我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引导整个产业参与良性竞争。

3. 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反倾销、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数量踞高不下, 这是我们出口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 不应诉就意味着丢市场, 应诉不力则意味着市场萎缩。反倾销立案的主动权虽然掌握在进口方, 但应诉的主动权则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大量案例显示, 如果应诉企业能在反倾销应诉中成功地抗辩“市场经济”问题, 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 而我们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恰恰具有其他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上市公司具有完备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经营、管理都比较规范。这些特点对于抗辩“市场经济”问题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 如果上市公司遇到了国外的反倾销, 则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力争通过积极应诉把优势转化为应诉的胜势, 以取得最佳裁决。

总之, 只要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密切合作, 加强协调, 出口反倾销应诉的工作, 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摘要:倾销现象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之前的重商主义时代。特别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WTO各成员关税的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 都频繁使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国内的企业和产业, 使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愈演愈烈, 对国际贸易发展、政治关系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贸易摩擦加剧, 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状况日趋复杂, 反倾销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本文就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影响进行总结归纳,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倾销和反倾销,影响,原因,建议

参考文献

[1]豪斯赫尔:代经济史——从十四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下半叶.商务印书馆, 1987

[2]赫德逊:欧洲与中国.中华书局, 1995

印度反倾销行为与对华反倾销偏好 第4篇

关键词:印度;反倾销;科学规避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2—0099—03

引言

当前,中国和印度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逐渐升温。2005年温家宝总理和次年胡锦涛主席的印度之行为中印之间的经贸合作开启了新的起点。目前印度已经成为中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第八大出口市场。2007年,中国已经成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地。据统计,2002年中印贸易额仅为45.5亿美元,2009年已达443.8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达到53.4%。这个速度不仅高于中国同期外贸年均水平,也远高于同期印度外贸近20%的年均增速。虽然中印经贸发展势头喜人,但是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严重阻碍了中印贸易的顺利开展,尤其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呈上升趋势。

一、印度反倾销法律和管辖机构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颁布了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印度是较早制定该法律的国家之一。印度的反倾销法律是以1975年《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为基础确立的,该法律中第9A、9B和9C节是关于反倾销的内容。WTO成立后,为了与WTO的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印度于1995年对1975年的《海关关税法》进行了修订,也就是印度现在采用的反倾销法律,简称为《反倾销规则》。规则共包括正文24条和两个附件。其中正文主要为程序规则;附件1涉及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确定的主要原则;附件2是关于倾销损害的确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反倾销实践的需要,印度政府又先后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对《反倾销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目前,印度对反倾销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印度工商部下设的反倾销总局、财政部和法院。在三个部门中,起核心作用的是反倾销总局,该机构是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明确损害并做出裁决的机构。财政部则主要负责征收反倾销税。印度的管辖反倾销的法院全称是印度海关、税收和黄金上诉法院,该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处理对行政机关(反倾销总局)的裁决不服的上诉,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印度全球反倾销概况

(一)印度全球反倾销总趋势

1995—2009年① 印度针对各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无论是从绝对数上看还是从相对数上看都是世界第一。印度总共发起反倾销案件达568起(见下页表1),占世界总发起案件数的15.6%,而同期美国和欧盟发起的案件数量远远落后于印度,分别仅为452和403起,在世界发起案件中的比重均不超过13%。就发展中国家来看,印度发起的案件数量比位居二三位的阿根廷(239)和中国(178)发起案件的总和还要多,更是超过了巴西等其他具有传统反倾销偏好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印度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偏好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进口竞争部门的国家。

就终裁案件来说,印度以403起案件数位居榜首,其终裁案件在世界终裁案件中的比值甚至高于同期发起案件15.6%的占比,达到18.3%。虽然印度在发起和终裁的反倾销案件都位居第一,但是从案件的执行率来看,印度则滑落到了世界第四位,这说明印度反倾销案件的执行效率不高,同时也反映了印度反倾销管理部门和国内申诉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前可能并未掌握充足的理由,仅仅是出于“强烈”地“自我保护”意识提出调查。然而,由于反倾销贸易调查效应的存在,无论发起的案件最终是否做出肯定性裁决,都会损害出口国家的相关产业。

尽管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但印度并不是在反倾销成为WTO允许使用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时就具有如此高的反倾销偏好。从时间上来看,印度地位发生变化的时间点为1998年。1995—1998年期间,印度发起的案件数量低于美国,甚至低于同期其他国家(1995,1996)。1998年之后,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开始超过美国(除2000年)。这是因为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印度加快了WTO规则与国内法律融合的步伐,开始积极利用WTO规则展开贸易救济活动(董展眉,2008)。2001年之后,虽然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呈急剧下降趋势,且在2004年跌至世界第三位,② 但是并没有降低印度对别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速度,2005年印度就又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站在了全球反倾销队列的第一位。值得注意的是,两次金融危机期间(1997—1998,2007—2008),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均比危机前有所增加,这说明印度国内的经济状况是其反倾销活动的“催化剂”。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内需求旺盛,失业率低,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较弱,企业较少寻求贸易保护;在经济低迷期,国内需求降低,失业率增加,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竞争性强,企业寻求贸易保护的意愿强烈。为了验证经济状况与印度反倾销活动的相关程度,我们测算了印度GDP与反倾销案件数的简单相关系数,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相关系数高达0.36,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

(二)印度全球反倾销产品分布

从印度发起案件针对的产品③来看,1995—2009年期间,印度发起的案件集中于化工、机电、钢铁以及纺织品四大行业,其在这些行业发起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93.4%,较少涉及的产品包括农产品、矿产品;从未涉及的行业是皮革制品、珍珠宝石制品等。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对化工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尤其多,达到223起,几乎占了所有产品发起案件数量的40%。可能的原因是农产品、皮革制品和珍珠宝石行业是印度为数不多的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行业,而化工、金属以及纺织行业是印度相对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部门,更需要贸易保护措施的帮助(肖静,2009)。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概况

(一)印度对华案件总趋势

1995—2009年期间,印度总共对中国发起124起反倾销案件,平均每年发起案件8起,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排名第一,远高于排名第二的韩国。同期,印度仅对韩国发起了43起案件。在两次金融危机阶段,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有小幅上涨,再次印证了经济状况的优劣与反倾销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尤其是2008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创纪录地达到了15起,涉案金额高达16.7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20倍,而且开始使用反补贴措施及重新使用保障措施等其他贸易救济措施。①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和2002年,印度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比前后年份高,分别是13和14起,而这两年里印度经济表现不差,GDP增长率保持在4%~5%水平。那么,什么原因导致印度在这两年中如此偏好中国产品?可能的解释是印度预期中国在入世后,对中国产品再次发起反倾销调查將面临更加严格的WTO规则约束,且中国刚刚加入WTO,尚不熟悉WTO规则,因此在中国入世前后加快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步伐,以为本国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

从印度对华案件的执行率上来看,大部分年份印度反倾销机构对华案件都做出了肯定性裁决,最低的年份,案件执行率也达到了71%(2003,2004),这说明印度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具有较高的“成功率”,这可能是由于印度在裁定过程中,将中国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导致的。虽然到2008年为止,全球已经有70多个国家完全承认了市场经济地位,但包括印度在内的一些反倾销使用大国仍然“吝惜”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张华,2009)。由于中国并不是印度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必须寻找“合适”的替代国与中国产品在印度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分布

从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的产品来看,涉及化工产品的案件最多,数量高达77起,占所有案件数的62%,其次是机电产品,案件数为23起。印度对这两类产品的特殊偏好可能是因为中国这两类产品对印度的出口量占印度该类产品进口的比重较高,冲击了印度国内相关进口竞争部门。2008年,我国化工和机电产品对印度的出口占印度两类产品总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为16%和19.6%。②有学者认为,印度对华化工产品的反倾销偏好可以用化工企业固定成本高、前期投入大、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解释。由于这些特征,我国化工部门往往仅以变动成本为定价依据,倾向于压低产品出口价格(屠新泉,2007)。

四、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因

(一)保护性的贸易政策

印度长期维持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政策,积极支持和推动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随着进口配额、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印度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无法与国外产品竞争。然而,中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产业结构相似,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近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民营工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出口上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出于维护其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印度自然把反倾销作为遏制中国的手段。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

2002年和2003年,虽然印度两次修订了本国反倾销规则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③ 放宽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但由于目前印度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在面临印度反倾销案件时仍存在较大难度。不仅如此,印度国内企业对中国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成本构成状况缺乏足够了解,更倾向于认为中国的产品中劳动力成本占很大比重,这也对我国出口产品享受“市场经济地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中印产品结构趋同竞争性较强

中印两国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如前所述,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化工、纺织、机电等与中国技术水平、产品结构相近且容易形成竞争的行业。而中国对印度出口最多的电子产品,由于不与印度的产业结构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其遭到的反倾销并不多。

(四)中国企业自身原因

除了印度自身的原因外,我国企业遭遇印度反倾销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相互削价竞争。国内某些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为了争夺印度市场而滥用价格竞争策略,甚至售价比国内还要低。当一家企业进入印度市场,其他企业立刻蜂拥而至。比如中国出口至印度的建筑陶瓷、纺织服装、机电产品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另外,中国销往印度的产品质量问题、企业信誉等问题也常引起印方不满。当印度对中国企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时,中国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不知道如何应诉,使得印度经常以反倾销作为应对中国企业的手段。

五、政策建议

(一)政府部门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印度反倾销的预警工作,及时给予企业必要的帮助。加强对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总结归纳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经验,熟悉印度反倾销法律动态,指导企业生产,避免企业竞争。目前,中国已经是WTO的一员,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中国在该组织中的作用,学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二)行业层面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基本都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大部分行业协会都缺乏处理来自国外反倾销的实际经验。为此,我们建议行业内部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调研活动,及時掌握印度市场信息。针对我国企业竞相压价出口问题,行业协会应当规范本行业的定价行为,加强企业的自律行为,规避因压价恶性竞争导致的反倾销。

参考文献:

[1]屠新泉.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和特点[J].南亚研究季刊,2007,(3).

[2]杨丹.印度反倾销程序法[J].广西社会科学,2003,(3).

[3]肖静.从贸易结构关系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动因[J].世界经济情况,2009,(4).

[4]董展眉.贸易救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09,(9).

[5]中国驻印度大使.今年中印贸易额目标600亿美元[EB/OL].http://www.etnet.com.cn/etnetChina/news/allnewscontent?qid=news_

对华反倾销 第5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111000、ex69120010、ex69120030、ex 69120050和ex 69120090。2012年11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初裁。2013年2月7日,欧盟对本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新增30家中国企业享有26.6%的单独税率。2013年5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玉祥瓷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8.3%;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13.1%;CHL瓷业有限公司为23.4%;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华通陶瓷有限公司、山东银凤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永华陶瓷有限公司、临沂晶石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银凤瓷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春光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泽丰陶瓷有限公司为17.6%;广西北流市老田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2.9%。407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17.9%,其他涉案企业的税率为36.1%。

二、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 1.选择替代国

欧盟委员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就替代国的选择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对已经提交调查问卷的泰国出口商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过对泰国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审查和核实,发现该出口商所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实程度。因此,认为巴西仍是最合适的替代国。

2.正常价值的确定

欧盟委员会对正常价值的认定作出了如下解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a)条所确定的替代国的信息,来自中国的所有出口商的正常价值都予以否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首先审查了巴西销售给独立用户的同类产品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包括抽样企业在内的出口商出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相比,巴西合作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相当大。欧盟委员会最后审查了这些销售是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正常贸易过程。当单价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时,销售交易被认为是盈利的,巴西合作的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也据此确定。审查结果表明,按照在国内市场销售数量高于80%的所有类型的产品均高于成本,且所有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

据此,根据产品类型,正常价值是所有国内销售的实际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的,而不考虑这些销售是否盈利。与在初裁公告表述不同的是,没有使用推定出口价格确定非盈利销售。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欧盟委员会指出,价格比较的方法以及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为了比较价格而进行的价格调整的方法都予以了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进行了比较。通过对抽样出口商单个出厂价格与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在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但是,一些有关出口交易、非典型的产品类型,如餐巾环、刀把或茶壶,这些交易是无法确保一个公平的比较。因此,考虑到这些交易在出口总量的占比小于0.5%,属于可忽略不计范畴,因此予以排除。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物理特性、贸易水平和影响价格可比性,特别是品牌推广等因素的差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是否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正常价值最接近的同类产品基础上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在物理特性的差异上进行了调整,以便确保产品之间的公平价格可比性。关于炻器产品,出口价格与替代国销售和生产的最相似的同类产品在替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也就是由陶瓷制成的产品而不是由炻器制成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但在所有其他的方面都是相同的,上调5%,以反映由陶瓷制成的产品和由炻器制成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关于在初裁阶段仅依据每千克平均价格与陶瓷材料所进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比较,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分析了相关产品的类型,在最相似的产品类型与替代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比较。这些产品仅有一个小的物理特征不同,如玻璃窗或装饰的种类,而该产品类型的所有其他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最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由物理特性的差异的实际价格差异调整。对于这些类型的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享有一些或全部基本物理特点:陶瓷材料、洁具类、基本造型、纹饰和施釉。欧盟委员会指出,正如在初裁中所描述的,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产品一般以质量区分为A~E 5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间的差异较大。出口至欧盟的大部分产品是A级、B级和C级,或者是组合的方式。这种分级并不是普遍的或基于任何一般行业广泛采用的标准,而是与公司的具体产品分类相关,并允许价格差异。而替代国生产和在国内销售的仅是A级产品的同类产品,因此在价格可比性方面受到了影响。据此,为了能与在替代国巴西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将价格调整到A级的水平。这种调整是针对每一家抽样企业分别作出的。

在终裁前的信息披露后,一家抽样企业指出,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销售给一个不相关的贸易商,该产品是A级和B级的组合产品,因此也应该调整到A级产品的价格水平,并指出价格差异为25%,同时提供了发票和报价单。

但该抽样企业提供的上述证据信息不是在调查阶段,且在实地核查阶段也没有提供,或者在欧盟委员会初裁发布后也没有提供。相反,在整个调查阶段,该出口商一直声称其仅出口A级产品。欧盟委员会要求填写的调查问卷需要提供全部价格清单,以证实在不同等级之间存在差异,但该出口商仅提供了有限的价格报价单。由于该信息在终裁披露前提出,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且没有时间对该证据进行证实,因此对该出口商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2)是否进行了《反倾销条例》第2(10)(d)条规定的贸易水平调整 确定正常价值时,发现出口价格处于不同的贸易过程,对于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一般是以批发的形式销售,而对于替代国巴西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通常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调查进一步发现,两个市场不同的分销渠道影响了价格水平,因此影响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公平比较。据此,为了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正常价值基于每个产品类型,通过使用在替代国不同贸易过程的价格差异调整每一次交易。同样在适当时候根据不同的产品质量在每个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进行调整。鉴于中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数量比较大,而替代国国内销售的产品数量通常较小,从而导致相同贸易过程产生价格差异,因此进一步调整是适当的。然而,通过进一步调查,并深入分析了替代国国内销售的详细情况得出的结论与初裁的认定相反,表明替代国巴西销售数量的占比与中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占比相似,因此这样的调整不适当。

(3)调查确定替代国巴西在国内市场仅销售品牌产品,而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不是品牌产品,而是自有品牌的产品或通用的陶瓷餐具及厨房用具 与自有品牌的产品相比,品牌产品更受消费者欢迎,通常被认为是产品具有一定的威信,以及较高的质量和设计,因此市场价格更高,而具有相同的物理和技术特点的产品通常以相当低的价格水平销售。品牌产品的附加价值通常不能被准确量化,因为从一个品牌到另一个品牌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如客户感知、品牌知名度,以及其他不可量化的因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巴西的生产商认为,在巴西市场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显著高于非品牌产品的价格。而且,一份关于巴西市场的餐具和厨具产品的报告表明,巴西的客户具有非常明显的品牌导向,而巴西替代国生产商是一个历史悠久且非常著名的生产商。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k)条的规定,国内销售价格向下调整40%,以使其可以与正常价值相比较。

对于上述调整,两家出口商不仅对调整的依据,还对调查的水平进行了质疑。但毋庸置疑的是,品牌产品的确比同样的非品牌产品的销售价格更高,因此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并且,替代国生产商提供的其他信息、泰国合作的出口商提供的经证实的数据,以及初裁信息发布后欧盟一家生产商提供的数据都证实了调整的水平是适当的。尤其是泰国的市场条件与巴西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因为这两个市场都仅存在几个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品牌。因此,上述两家出口商的质疑不予接受。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证实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定,因为在任何市场上品牌产品的增加值都是企业/品牌专用的,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不是关于调整水平的问题。对于大量的欧盟生产商而言,区域差异性以及欧盟市场的多样性,同样考虑到品牌导向以及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等因素,可以发现,欧盟的市场条件与替代国巴西的市场条件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在适当情况下,关于运输、保险、处理和辅助费用、包装、信贷、银行手续费和佣金在所有情况下都证实了影响价格的可比性。

三、关于损害的认定 1.欧盟的生产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提供的信息表明,欧盟的产量要高于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计算的240200吨,因此,申请人代表少于欧盟国内产业的25%。这些利害关系方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关于该问题,首先在立案前,欧盟委员会就已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欧盟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了分析,联系了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要求他们提供产量的数据,同时要求他们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并且要求他们提供欧盟其他潜在的生产者,并尽可能让生产者协会提供生产信息。关于调查期欧盟年产量的计算方法,在初裁报告第(107)段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欧洲和国家协会,同时对单个生产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欧盟生产者协会提供的数据)进行了交叉验证。

因此,一些利害关系方所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是存在缺陷的。

2.欧盟的消费情况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指出,消费数据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其关于欧盟生产和销售的错误数据作出的,上文已对此进行了分析。

但欧盟委员会重新对进口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自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他们提供的数据已经进行了更新,并有细微的变化。因此,为完整起见,根据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更新后的数据以及欧盟产业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数据。

3.从涉案国的进口情况

(1)根据更新后的进口数据,产量、市场分析以及涉案产品的进口平均价格情况

更新后的数量、价格和趋势与初裁报告中的分析几乎一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64.8%升至调查期的66.8%,进口价格从1274欧元/吨增至调查期的1498欧元/吨,增长了近18%。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在中国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之间完全不存在关联性。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应该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长。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应考虑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基于上述分析,欧盟消费的时间范围为2009~2010年,在此阶段,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度增长——这表明存在关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变化与2008年非常不同。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价格的大幅增长意味着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削减。尽管在调查期,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增长,但这并没有影响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在欧盟市场份额的增加。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不断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导致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了12%。

(2)价格削减

初裁报告发布后,一些利害关系方提出,欧盟委员会应该给出关于价格削减的详细计算,而不仅限于初裁报告的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考虑到信息的敏感性以及欧盟生产者不愿意透漏名称的原因,欧盟委员会将提供附加信息说明。

为了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的情况作出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非典型产品予以排除,在计算损害程度时仍然将这些产品从进口清单中排除,但其对价格削减的影响程度非常小,欧盟委员会维持在初裁报告中关于价格削减幅度的认定。

4.欧盟的产业状况

本部分仅对欧盟委员会分析的宏观经济指标中选取几个整理如下:(1)库存

一些利害关系方对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第(130)段关于库存的数据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与某些欧盟生产商的公开数据的相关性问题。他们也不同意欧盟产业关于照单生产的陈述。

关于欧盟产业凭单生产的陈述,欧盟委员会调查证实,欧盟抽样生产商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这也是通常的操作方法。并且,初裁报告中关于库存的数据经证实是欧盟产业提供的最可信的数据。

(2)生产成本

一些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关于生产成本的计算没有考虑欧盟产业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这些利害关系方特别强调指出,欧盟成员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出现了增加。同样,对能源成本的评估也不支持生产成本下降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的范围太大。而且实际情况是,在调查期,欧盟产业设法降低生产成本,欧盟产业为削减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出了努力。

四、因果关系分析

本部分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分析中对其他因素的分析。

一些利害关系方在联合提交的陈述中指出,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这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即使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也不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产业的剩余结构性赤字和欧盟产业现有产能过剩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并且证明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欧盟生产者自己造成的。尽管在调查期开始时欧盟产业处于脆弱状态,并且处于重构中,但调查证实欧盟产业仍具有竞争力,且能满足市场需求。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图表中的数据分析表明,欧盟产业产量的大幅下降与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有关系,但欧盟产业的出口仍保持稳定。因此,对这些观点欧盟委员会不予接受。

五、共同体利益 1.欧盟产业利益

一家不是申请人的波兰生产商欢迎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而与进口产品有关联的英国生产商则反对对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者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那些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以补充其产品范围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对那些通过在欧盟进行高附加值生产形成的商业模式而进行全球化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此外,消费者也会由于这些生产商无法提供全系列的产品而不愿意购买其商品。关于该问题,欧盟委员会对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核查,发现从中国进口的餐具在其全部进口中占比非常小。

但是,该利害关系方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这样小的进口量对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其财务报表,2011年,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占总营业额的10%以上,大部分来自非欧盟市场(相关产品没有提供数据)。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不危及该企业。而关于很多企业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而受到影响的观点,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对欧盟产业的生产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事实上,自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来,一些报告已经表明,反倾销措施给欧盟产业带来了积极影响。这些积极影响证实,欧盟产业通过厂房、设备和劳动力,在短期内获得了增长;从长远来看,欧盟产业大幅增长也是可以实现的。

纠正市场上的不公平价格行为会使欧盟产业受益,因为新的定价水平对欧盟产业的生产商更具吸引力,也能生产更多的产品,而不论订单是大还是小,是特殊设计还是主流品牌产品。同时,也将在涉及不同技能的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因此,失业问题将消失。

2.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对华文学校 第6篇

西乡、观澜街道教育办、有关学校:

根据华文学校、文峰小学的申报,经过我室审核、专访,决定于2008年6月10日—6月13日对西乡街道华文学校、观澜街道文峰小学进行区一级评估。请有关学校做好迎评准备,抽调参加评估的工作人员准时到评估组报到。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估时间和评估人员 1.评估时间

华文学校:6月10日下午-6月12日下午 文峰小学:6月11日上午-6月13日上午 2.评估组人员 领 队:王熙远

组 长:刘树人(华文学校)

叶 峰(文峰小学)

(1)华文学校评估组成员:黄其昌、杨穗龙、黄新萍

陈炳涛

(2)文峰小学评估组成员:钟文忠、黄炯标、侯光文、黄俊峰

联络员:陈晓霞(华文学校)27750412 魏 忠(文峰小学)27785006

二、工作要求

1.依据《广东省民办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高完中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进行评估,评估中注意实效,注重指导,确保评估质量。

2.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廉正建设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依法督导,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被评估学校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接待从简。在评估结束后如实填写《区教育督导室评估工作意见反馈表》三天内交至或邮寄我室(邮编:518101,地址:宝安区宝民一路一号教育督导室主任收)。

4.评估组组长全面负责评估活动,于评估结束后10内将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我室。

三、评估工作内容、日程安排 第一天:

1.评估组集中,阅读有关评估资料;实地察看学校校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文化及校容校貌;

2.召开办学董事会和学校行政座谈会,由校长作简要自评报告并对办学董事会和学校行政进行访谈;听取街道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推荐意见;

3.召开家长、学生座谈会;教师谈话;各指标组查阅学校有关资料。

第二天:

1.上午听课、巡堂;观看广播操;

2.下午检查教师教案、学生作业;观看第二课堂活动; 2 采集信息;统计评估信息;评估组集中分析、讨论各指标组评估意见,各指标组写出反馈意见初稿。

第三天:

评估组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各指标组整理评估意见并交给评估组副组长;召开评估总结会:各指标组反馈评估意见;被评学校校长作表态性发言;领导讲话。

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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