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热点新闻

2024-08-10

保险行业热点新闻(精选6篇)

保险行业热点新闻 第1篇

一. 保监会22日连续发布了四条新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

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两项为投资新政策,一项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另外一项为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管理细则。随后23日,保监会又连续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继续为险资“松绑”。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表示,发布的一系列新规旨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体系。

二.近日,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的重视支持下,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继续承办全省公益林保险业务,在全省系统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各地市公益林保险已陆续签单到位。截至10月20日,湖南省公益林保险实现签单保费9817.66万元,为林农提供了245.44亿元的保险保障。预计全年全省将实现公益林保险总保费收入1.16亿元。、截至6月中旬,河南省小麦收获已近尾声,全省小麦保险实现承保面积2804.26万亩,占全省小麦种植总面积的35.05%,是上年的4.89倍,累计提供风险保障87.2亿元,创造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一品种覆盖面积最广、提供保障最高的新纪录,为河南省夏粮生产“十连增”提供了坚实保障。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4日表示,持续低利率正威胁着保险公司正确的价值主张,迫使其改变经营理念,把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逐渐转向另类高风险产品,对英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将造成巨大潜在风险。该机构表示,将加大对整个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在金融环境稳定受到威胁时,将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额外的资产补充或者进行必要的商业模式改革。

截至2月29日,中保网发起的“2012全国两会保险热点话题征集”已收到众多网友的反馈意见。记者从中保网了解到,“诚信经营,改善保险行业形象”成为网友最为关注的话题。而去年最热门的话题“寿险营销体制改革”今年仍保持较高热度,得票率排名第二。针对保险业社会形象不佳,行业发展长期存在的痼疾,保监会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着手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今年2月中旬,保监会召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并启动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三. 四. 五.

保险行业热点新闻 第2篇

2012年9月04日

1、假房源家房价骗你没商量 房产中介市场乱象丛生【中国商报】

“总听别人说,租房如何让人无奈,没想到这事落在我头上,不仅无奈,还窝火。”在北京工作的小萧一提及租房这事,愤慨就油然而生。

一个月来,为了给公司租房办公,她从东到西,从北到南,跑遍了整个北京城,结果还是没有一处满意的。不仅如此,她还频繁遭遇中介“钓鱼”租房,而且自己手机自与房产中介通话后,搞建筑的、装修的以及卖房的电话和短信,开始一个接一个地袭来。

不堪其扰的小萧开始向相关部门投诉,但骚扰势头有增无减。不过她从这些部门了解到,房产中介市场之乱非一朝一夕之事,早在今年4月开始,北京就已经开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效果虽然明显,但治标不治本,昨天刚揪出的“黑中介”,今天换个“马甲”就可以重操旧业。

记者了解到,小萧所经历的乱象在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已经以常态存在。这些乱象,不仅包括小萧遭遇到的虚假房源、虚假房价、消费者信息被共享,还包括以假离婚、假社保等手段突破限购、限贷政策,以及垄断一手房源、为高房价推波助澜。

假房源、假房价“掉”你没商量

小萧所属的文化传媒公司要扩大办公用房,于是老总安排她负责找房。

“我上网查了好几个房源,结果都是忽悠人的。”小萧说,她浏览了好几家房产网站,看到不错的房源就会把房子的地点、面积、价格、周边环境和卖房人的联系方式认真记下来。可是,当拨通电话后,方知是中介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而且情况还跟网上公布的消息不一样。对方往往回答是:“你看到的那套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我们手上还有其他房源,可以给你推荐地段更佳、价格更优、户型更好的房源。”

小萧经不住对方花言巧语的诱惑,决定去看看推荐的房源。到府之后,对方却告诉她,推荐的房子刚刚租出去,然后再向她推荐其他房源,而这些房源不是地段差,就是租金贵,差强人意。更让她愤慨的是,自此以后,自己的手机几乎每天都能接到房产中介、装修公司的电话以及卖房短信,实在不堪其扰。

小萧发现,不仅租房如此,买房也一样。她介绍说,“不少中介公司会在网站上、门店内发布一些价格和位置都特别合适的房源信息,还配有详细直观的各个房间、厅室、厨卫的照片,十分‘诱人’。当你与他们取得联系后,他们会告诉你,这个房子已经卖了,随后向你推荐其他价格贵得多的房子。还有一些中介会带你看假房源,并收取看房费。”

除了房源是虚假的,还有一些挂牌房价也是虚假的。小萧通过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交谈得知,有的中介为了吸引客户,在网站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同时,还发布一些虚假房价。这种吸引客户上钩的假房源、假房价在业内通常被称为“模特房”。为了“勾引”顾客,中介机构往往发布一些“价位明显低于同等地段”的房屋信息,当顾客现场看房时,对方会以“该房源已出租或已售罄”为由转而推荐其他“更好房源”。

另外,记者调研时还发现,一些房产中介已经在向一手房市场“进军”,垄断新开楼盘房源,并将二手房买卖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带入一手房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同时推高了房价。

“假离婚、假社保”对付限购限贷

小萧遭遇房产中介的“钓鱼”伎俩还不算最损。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推出一系列限购、限贷等政策。然而,一些房产中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不惜引诱、唆使、帮助购房人办理假离婚、假社保。

在江苏南京,2011年年初推出了一系列限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房热潮。但当地有媒体记者以来南京工作不满一年的购房者名义去一些中介公司咨询时,却得到了中介公司的“安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看中了房子,其他的都可以想办法。”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对该记者说,“我刚刚帮一位刚来南京工作的朋友买了一套住房。”

“现在一些‘担保公司’经常到中介公司发放宣传卡片,上面写着‘专治各种购房疑难杂症’。”这位经纪人介绍说,非南京户籍人口在宁购房,必须出具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但只要肯出钱,这些机构的人会帮助补缴一些材料,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对于获得房产证不满五年的房改房,通过他们的操作也会变成五年以上,交易时就可以免交营业税了。

“除了帮助补缴材料的造假行为之外,这些机构还会直接帮助购房者提供假证明。”这位经纪人说,“我就听说过有的机构为了帮助夫妇俩购买第三套住房,帮他们办理了假离婚证,这样夫妇俩将两套房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以另一方的名义就可以购买第三套住房了。有的机构也会直接办理假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蒙混过关。”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政府部门规定外地人购房必须缴满五年社保或纳税,但一些中介仍暗中宣称能够办理假社保。除了北京、南京,在国内其他大中城市,房产中介公司代客户办理假社保、假离婚的违法事件也大量存在。

屡遭投诉背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超过100万人,其中有3.7万人取得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超过5万家。目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中小机构数量较多,但也成长起一批门店过百、人员上千甚至门店过千、人员上万的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

记者在北京、江苏、湖北等地采访发现,尽管各级政府对房产交易已经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政策,但一些中介机构仍然在发布虚假房源、虚假房价信息,不仅扰乱了市场,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住建委今年4月启动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7520户,房地产经纪违法案件立案120件。“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对28种经纪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其中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有10种。”据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或者不退订金;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租房的消费者隐瞒重要事项,有些甚至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

不止北京,全国其他城市涉及房产中介投诉的案件也是居高不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介绍,2011年全国涉及房屋中介类投诉案件5000多件,其中和“不实房源”相关的占主要部分。新浪近期一份“网络找房行为调研”结果显示,市民对网上找房“感觉不满意或一般”的比例高达80%左右,不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房源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过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表示,虚假房源问题不仅会严重干扰消费者的找房进程,对于整个行业的诚信机制建设也会造成负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的虚假房源误导了消费者对于真实房价的判断,影响消费者的价格预期。

业界呼吁“执法必严”

北京某律所律师杨铭告诉记者,房产中介提供虚假房源,虚假房价,主要是为了获得买主的购买信息。一旦获得,再给买主提供正常的房价和房源。这是违背职业道德,也是违背房地产政策的行为,住建委多次禁止中介从事类似行为,也就是说,房地产中介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而对于购房、租房者信息泄露,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但因为取证难,现实中往往无法证实。

对上述房产中介市场存在的乱象,业内人士还表示,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于去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房产中介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当前应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

据柴强介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许多条款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针对信息隐瞒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有法可依”还须“执法必严”,防止“多头管理”变成“空头管理”。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研究总监薛建雄表示,目前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涉及工商、物价、劳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对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对于存在未备案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

薛建雄表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应由建设、物价、劳动、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而哪一家具体负责哪一块、如何加强协同还需更加完善。“例如,交易中假证明、假材料之所以能够蒙混过关,主要是因为主管部门和社保、税务部门没有一个很好的联系机制,缺乏共享的信息平台。”

2、男子305万合法拍得房产 3年后仍未能过户【大河网】 房产已开发为菜市场,但收房租的不是房主

“我们花300多万拍得的房子,3年过去了,房子还没有交到我们手上。”近日,洛阳市民刘建平致电本报热线反映:2009年6月2日,刘建平和亲戚朋友4人筹资305万,拍得位于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上的一处房产。如今,时过三年,房子仍未交到他们的手上。

竞拍得到房产,办理过户遭“卡壳”

刘建平说,2009年5月18日,他看到当地一家报纸上刊登出一则拍卖公告,公告上说洛阳市公物拍卖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拍卖一处房产。

刘建平打听得知,被拍卖的房产位于洛阳市高新区创业路上,建筑面积1446.68平方米。

“听说是公开竞拍,而且房产所在地段很不错。我和几个亲戚朋友一商量,就合伙筹了一些钱,准备把这处房产竞拍下来。”刘建平说,因为筹资过程中,自己出钱最多,因此大家商定以刘建平个人的名义竞拍房产。

2009年6月4日,成功将房产竞拍下来后,刘建平向西工区人民法院交付了拍卖钱款,共305万元。

“交过钱后,西工区人民法院开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是可以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了。”刘建平说,房管局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有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务人员到场。2009年7月13日,在刘建平的要求下,西工区人民法院派法警王权林,同刘建平一起办理过户手续。

“正要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权林掏出手机说‘要跟领导沟通一下’,让我先不要办过户手续。”刘建平说,王权林打完电话告诉自己“出了点问题,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中止执行裁定,过户手续不能办了。”

房产牵涉另一纠纷,重审后房子仍没自己的份

拍卖款都已经交付过了,眼看着就要办理过户手续,却突然遭遇“卡壳”,刘建平百思不得其解。去西工区人民法院一打听才知道,该处房产在被拍卖之前,曾涉及另一协议纠纷,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中止执行裁定,待查清事实后再做处理。

2011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产重新“回到”刘建平的手里。“西工区人民法院说,房子很快就能交给我了。”刘建平说,谁知,这一等又是一年,直到现在,也没有个说法,房子依然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

西工区法院:会尽快解决问题

8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创业路上的佳宝凈菜市场,该菜市场就是刘建平等人拍得的房产。刘建平说,该房产被开发为菜市场,自己曾去那里收取租金,但是没有商户承认自己的户主身份。

“三年来,我几乎每天都去西工区人民法院,每次得到的答覆都是‘现在很忙,等忙完了,马上就把房子交付给你’。”刘建平说,他最近一次和西工区人民法院联系是8月27日,“据西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旗说,法院那边需要开审判委员会,走一个法律上的程序。”

昨天下午,西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旗说他对此事不太了解。

随后,记者联系到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史克辰,史局长称,“我正在外地出差,周四或者周五回去,等我一回来就解决这件事。”

禽业新闻发布会聚焦行业热点 第3篇

去年年底, “速生鸡”事件闹的沸沸扬扬, 央视一曝光, 搞的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许多老百姓都不敢吃鸡肉了。其实, 所谓的“速生鸡”并非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添加了什么激素类的东西, 而是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 是遗传育种的必然结果。河北华裕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连增开门见山地谈了对“速生鸡”事件的看法。接着他又谈到了近两个月来出现的人感染H7N9流感事件:“H7N9一出现, 许多人更是谈鸡色变, 不光是鸡肉, 甚至连鸡蛋也不敢吃了, 其实这也是人为造成的恐慌, 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H7N9之后, 国家必然对生物安全更加重视。因此, 作为养殖企业, 首先应做好生物安全, 尤其是在疾病净化方面, 一定要做到位。只有这样, 才能告诉我们的新闻媒体我们的产品是健康的。”

“面对新的形势, 作为行业, 我们应该自省, 到底我们为消费者做出了多大贡献?我们离贩运者很近, 但离消费者很远, 所以下一步我们要让行业走近消费者, 更加关注消费者, 我们要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不仅要把握消费者现实需求, 而且要把握消费者未来需求, 要创造产品的差异化。”魏晓明董事长说, “同时, 行业内部要自证清白, 要呼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出台相关标准规则。我们只顾了便宜, 却忘记了安全, 所以我们要痛定思痛, 努力变革, 我们没有满足消费者安全, 所以我们行业未来要主打安全。当然, 生产安全产品也是需要成本的, 所以我们要通过媒体把这些真相善意地告诉消费者。总之, 要通过我们的努力生产出价格适中、物美价廉的产品。现在行业良莠不齐, 今后就应该树立标杆, 后进撵着先进走。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来提升整体产品形象。”

对如何科学地去面对H7N9, 一看反应速度, 二看结果。在3月31日央视报道上海人感染H7N9流感之后, 协会立刻做出反应, 于4月1日就给各种禽企业发了短信, 提醒大家这次事件可能会对我们整个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且从4月1日开始, 协会就一直在配合农业部做企业的摸底调查和损失评估等项工作, 包括接受一些媒体的采访等等, 但前期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仇宝琴副秘书长坦言:“作为行业协会, 以前跟企业沟通的非常多, 但的确跟广大消费者沟通的较少。这次的事件, 也让我们把科普工作提上了日程, 今后协会可能要搞一些这方面的培训, 告诉大家鸡蛋是怎么生产出来的, 鸡肉是怎么加工出来的。通过正面宣传, 就可以迅速消除广大消费者的恐慌心理, 正确面对各种公关安全事件。”

据仇副秘书长介绍, 目前禽业分会已经召开了由企业家、媒体参加的会议, 现在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包括媒体的导向和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里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消费信心在逐步提高, 但这需要一个过程。”

李斌副总经理认为, 即便H7N9疫情过去了, 或许还有HxNx等其他亚型出现, 因此, 防控禽类疫病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复杂的任务。作为一个养禽企业, 要永久立于不败之地, 必须跨越市场、疫病、环保三道坎, 其中最难的一道是疫病关。“面对频繁的突发事件, 当前养禽业不仅要加强防控疫病和市场风险, 更要及早恢复生产、振兴产业。他说, “H7N9的发生, 至少向我们发出了这样两个敦促产业转型的强烈信号:一是呼唤养禽业尽快向专业化、规模化转型。因为分散和小型, 粗放经营, 技术落后, 最易遭受疫病侵袭。经过这次疫情的冲击、行业洗牌, 小型企业和分散养户要么退出, 要么重组, 除此别无选择;二是呼唤养禽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转型。经过一次次突发事件, 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警觉性越来越高, 事实证明, 只有品牌化的企业, 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抗风险的能力最有支撑, 企业社会责任感最有底线。对企业而言, 只有向社会提供量多质优的安全产品, 社会才会认可, 企业才能生存。舍此绝无他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流通对于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救活家禽业, 也需要从搞活流通入手。这次人感染H7N9流感事件发生以后, 有些大城市采取关闭活禽市场的做法, 这固然对疫病防控十分有利, 但目前还不能一下子全面推开, 只能在城市中心实行。对于大量的中小活禽市场, 目前不是“关”的问题, 而是“管”的问题。要像生猪那样, 逐步取缔分散屠宰, 实行定点集中宰杀家禽, 并最终实现家禽加工产品工厂化生产。

“在自然界和疫情面前, 养禽业始终是弱势产业。这次H7N9疫情对生产危害深重, 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政府都出台了补助扶持政策, 为企业渡过难关给力匪浅。但要保证养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还需政府建立长期的应对机制, 当下最具共识的, 是建议政府也应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 降低参保成本, 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禽业险种特别是灾害应急保险的积极性。在欧洲, 农业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超过20%, 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不足5%。”

在新闻发布会上, 有媒体记者发问:“在事件之初, 我们的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有没有及时表态, 立刻发出自己的声音?”对此, 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副秘书长仇宝琴做了具体的说明。

人感染H7N9流感疫情发生之后, 之所以我国的整个家禽业遭遇重创, 也与一些媒体的误导不无关系。“实事求是地讲, 无论是在祖代鸡场、父母代鸡场还是商品代鸡场,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鸡场的饲养员感染H7N9的情况。这说明H7N9跟我们鸡场并没有多大关系。但尽管这样, 几乎普天下都面临着拒绝吃鸡肉, 甚至少吃鸡蛋的现象。这其中, 一些媒体不明真相, 恶意炒作, 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行业热点面对面 第4篇

养老保险咨询热点全记录 第5篇

1.问:个人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缴费人中途病故,可否将所缴费用一次性取回,按照什么比例来取?

答: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100%取回所缴费用。如果在缴费记录中有企业缴费部分,不返给个人。

2.问:女儿今年31岁,尚未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中有一条是连续缴费,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在临近退休前15年开始缴养老保险,到退休以后是否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可以。养老保险按时足额连续缴费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以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了。但是有一点,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得政策,如果目前有能力缴费,最好是从现在开始,超过15年后,多缴一年再增发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3.问:我的档案丢失了,想办养老保险,不知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如果办保险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那部分无法认定,在享受待遇时要受影响,建议您到原单位补办档案。

4.问:自由职业者如何办养老保险?

答:持身份证、户口本、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及银行代扣手续。

5.问:个体从业人员如何选择60%的缴费基数?

答:交费达到15年以上,没有欠费的,可以选择60%缴费,到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但按照60%基数缴费,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数目要受影响。

6.问:在沈阳的农民工,新到一个建筑公司不给上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将以前的保险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答:可以。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本人,并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

7.问:缴费15年了,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还需要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业期间一直缴费等条件,才能领到养老金。

8.问:企业就是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怎么办?

答:按照劳动法,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进行缴费。如果企业不缴费,职工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9.问: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本人在1992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

10.问:沈阳目前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答:企业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个体户中,以前参保的女职工为50周岁,20以后参保的为55周岁。

11.问:1992年参加工作一年,然后就没有再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如何办养老保险?

答:需要进行工龄认定。请到沈阳市劳动局,进行工龄认定。

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 第6篇

1.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2015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怎样,平均水平多少?2016年要调整吗?

2015年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3.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息息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参保人在老家工作参保后,应将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其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老家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账结合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另一种是单建统筹模式。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个人年缴费全省平均约为120元;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明年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其中学生、儿童参保费用由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7.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一是住院待遇。医保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二是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部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目前我省门诊特定病种参考病种范围达28种。三是普通门诊待遇。在门诊特定病种以外,报销参保人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参保人每年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四是大病保险待遇。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

8.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条例执行。

9.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提出了按建筑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具体措施有:第一,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千分之一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第三,在工程概算中,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外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参保每满一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缴费工资的40%。

13.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4.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5.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地税部门变更后无需再到省社保局更改,共15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户口所在地。

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时间、前个人账户、民族、缴费历史等。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由地税部门负责初始化信息采集,如需变更这3项信息,请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16.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我省社保基金是如何监管的?

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一是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降低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形成人大、行政、审计和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参与。三是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推行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构建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税、财政、人社三方协调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在线实时监督。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8年始,基金监督工作一年一个主题,对五大险种先后开展了基金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聚焦风险环节,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或暂停了一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格,及时发现和查处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吗?

需要。而且其他险种也应一并转移,确保各险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维护参保人利益。

3、我是成都人,在成都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州某公司打工,请问我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是湖南人,现在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单位的养老保险,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指: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指: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未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7、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应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不需缴交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其工资吗?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一定比例缴交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中断原因取消后可继续领取。

1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应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广州市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广州市为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7、我是广州市户口,已经在单位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以居民身份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吗?

不可以,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18、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单位和缴费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缴费人在退休、生病、失业、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一系列待遇。为使我省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地税局特收集整理群众关注的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予以刊登。

1.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国家都提出基本原则要求:“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的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在总水平确定的基础上,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二是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会对那些人群适当倾斜?如何确定?

适当倾斜是指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2005年以来,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我省每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我省当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其他不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遍调整政策。如: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2015年没有纳入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由于基本养老金调整中,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加发的养老金,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确保发放,不得拖欠。因此,2014年底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已增加的专项津贴继续发放。

5.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2)到社保转出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先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3)转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6.跨省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向转入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7.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分几个档次,标准是多少?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何规定?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8.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应向转入地村(居)委提出关系转移申请,经审核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0.哪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1.我在A地参加医疗保险,在B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如何报销?

按照规定,以下两类人员可以申请并享受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第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参保人以及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的参保人。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材料,并选定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类是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转出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需由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目前,我省正不断完善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平台,已有多家医疗机构接入省平台联网结算,各市参保患者到省平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部分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1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根据《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13.职工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4.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法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5.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6.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18.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9.求职津贴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0.生育补助怎么计算?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1.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可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2.职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法律责任?

上一篇:学位英语自我鉴定下一篇:如何提高农村小学教学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