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24-06-28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精选6篇)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 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 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 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第七条 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

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

第八条 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

第十条 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登记有效,不得跨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2篇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

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6.经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成员,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1、2、3、4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7.参加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举办的公开课、研究课、教材辅导、教材分析等教研活动的,每小时折合0.1学分,提供县及县以上教研机构的公开课、研究课、负责教材辅导、分析并写出教研报告的,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8.承担导师带教任务的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签定带教协议,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最高累计4学分;

9.参加编写中小学课程教材已出版或使用的,分别按学校、地方、国家折合3、6、10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

10.教师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或在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4学分,出版专著的记5学分;

1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由批准机关确定学分。

12.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最高累计16学分。

第十三条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内应学满12学分,其中必修课6学分;非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应学满18学分,其中必修课9学分,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应继续参加本周期剩余年限的培训,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不计学

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共同负责,教师进修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继续教育必修课的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配合;选修课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教师任职学校配合,市教育局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项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需考核出勤的继续教育,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项考核资格,该项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教师在培训周期内违反《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之一者,一次举报并查实,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课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一票否决制度。

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习内容、达不到规定学分,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取消其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晋级、评优、奖励、表彰、教师骨干系列评选等资格。

各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达不到98%的,取消该校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评优、奖励和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选拔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脱产(集中)培训对象,未经举办机关批准不参加培训的,在选修课中再加学10学分,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分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教师教育科协调有关单位和科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切块管理的办法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管理,选修课学分由县、校二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市、县两级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建立网上电子档案,根据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及市、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等教育机构和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3篇

相比传统的继续教育学分制模式, 诸如接受各类面授培训、学历 (学位) 教育的课程进修、参加相应专业的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等, 已经不能满足工会院校教师需要掌握大量教学素材的现实需求, 而通过网络学习平台这一新载体, 教师可点击相应的主题内容, 选择感兴趣的学习内容, 学习形式多样, 有利于保证学习质量, 通过学习资源共享, 有效强化学科间的相互融合与渗透, 为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创造有利条件。但是, 笔者通过与多位工会院校教师深度访谈的方式, 发现教师在使用学习平台时仍存在很多问题及不足之处。

一、在学习平台中学分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某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学习平台为例, 教师在网络课程学习体验后,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 课程设置分类尚不完善, 课程形式较简单。

该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学习平台将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 具体课程体系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仅仅在公需科目下分成政策法规、综合知识及科学素养三个小项, 而专业科目未进行分类, 课程数量少, 且与公需科目产生部分重叠, 给学员获取准确有效的课程信息带来不便。课程形式基本以网络视频为主, 视频格式、清晰程度、音频效果不一, 部分视频链接容易出现错误, 尚无教师远程辅导和在线答疑模块。

(二 ) 学分 设置 维 度 单 一 , 学分 与 课程 难 易 匹 配 度 不能显现。

在学分设置上, 没有考虑到课程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 学分设置仅仅以视频文件时长作为衡量学分的唯一标准。该网络学习平台必须修完该视频全部内容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单纯地从学习平台上获得相应的时长所体现的数据, 只能反映学员的表面现象, 无法体现课程设置的实际评价效果。从学分制管理的角度说, 只凭借视频文件的点击量这一维度评判学分设置的合理性。

(三) 内容更新速度较慢, 学员参与度不稳定。

网络学习平台原本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网络的及时性和新鲜度。网络视频内容更新若是以年度为单位, 则势必容易和最新的教学和研究成果产生时滞, 不利于学员掌握较新的知识。因此, 学员在学习平台更新早期, 将内容具有吸引力及自身专业特点相关的课程学习完后, 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 对于该网络学习平台的参与度会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参与度的降低, 容易给学分制管理带来有效性和公信度的疑虑, 降低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针对工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的问题的策略

工会院校教师在网络学习平台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上,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

(一) 科学分类, 合理设置课程, 丰富课程形式。

基于网络学习平台, 继续教育学分制中课程安排的设计中, 尽可能体现科学性, 而严格的课程标准要与学分设置及相应评价体系做好对接, 对基础理论性与专业实践性的课程进行科学分类。可在现有基础上, 细化分类标准, 以专业学科分类中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为主要脉络, 同时结合多元化、交叉性的学习模块作为特色版块, 在彰显学分制灵活性这一特点的同时, 注重开创性, 丰富课程形式, 如互动交流、名师答疑和优质资源共享等。

(二) 多维度分层次设置学分, 提高课程与学分值的相关匹配度。

在学分制管理中, 如何设置学分分值, 是衡量管理体制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员对相关知识的认可度、学习有效性的维度、学习效率的提高程度衡量, 同时注重在设置上的多纬度、多层次。学习平台在设计过程中要多考虑学科的教学特色, 以便开发出符合学科性质、特点的学习内容, 提供更科学完善的学习方式[1]。在学分设置上, 应体现出课程特点及在学习体系中的难易度, 不能仅仅以课程时长作为唯一设置标准。

(三) 加快课程内容更新速度, 提高学员参与积极性与稳定度。

定期更新, 批量将最新的课程和资料扩充到学习平台中, 把最新的成果融入课程体系中, 增强学习平台的吸引力。课程体系要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淘汰陈旧的课程, 使课程体系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2]。学员的学习稳定度会随着不断更新的内容保持较高的学习热情, 整个过程必须有指导教师、管理团队全程监控指导, 并不断地给学员进行反馈, 以便及时纠正单纯追求数量的弊端[3], 更好地提 高学员参与 的积极性与稳定度。

参考文献

[1]宋吉祥等.网络学习平台的类型与功能分析[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05 (9) :8.

[2]许劲松等.课程·师资·管理:有效推进学分制的关键要素[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 :48.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要求,调动和发挥部门及干部个人学习的积极性,建立干部学习的长效机制,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使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干部任职、晋升、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好地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

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在职干部(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在职教育、培训、学习。

目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和我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2003年起每5年作为一个周期,5年内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累计培训必须完成90学分,科级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培训必须完成60学分。其中,脱产学习累计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原则上,每年完成培训总任务量的五分之一。

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除完成上述要求外,还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完成各项法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目标执行。

三、学分登记办法及标准

学分是考核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数量和质量设立的计算单位。原则上培训一天(6学时)为1学分。采取记录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办法实施登记。

(一)记录学分(脱产学习)

1、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等的培训,以调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2、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天数登记学分。

3、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以培训计划、通知和考核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参加单位自行组织的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新知识培训,每次脱产培训3天以上的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学分,时间少于3天的按参加讲座类计算。

4、参加出国培训,以出国培训计划和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时间登记学分。

5、参加国家、省和系统组织的培训,以正式培训计划和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登记学分。

(二)奖励学分(非脱产学习)

1、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党校学历),以毕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5学分。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以学位证书为依据登记6、8、10学分。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不重复登记。

2、在职自学。按照干部自学计划要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单位指定教材为自学必修内容,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确定选修内容。自学情况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撰写论文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达到自学要求者,登记2学分。

3、集中讲座。参加市或各部门组织的专题讲座,以讲座计划、通知和考勤记录为依据,每次登记o.5学分。

4、学习成果。干部年内在市级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1篇以上理论、调研文章,学术、技术论文等(文章须1500字以上,新闻、信息类不计),登记2学分。

5、考核达标。参加全市统一要求的达标类培训考核,如干部英语口语、计算机、法律、MPA核心课程、普通话等基本技能考核,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每项登记3学分。

四、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学分制管理办法由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学分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培训职责分工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实施登记审验。具体分工是: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的学分审验;市委各工委、各工委归口管理外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处级干部(含市直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其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学分登记审验;市人事局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审验;各市直单位负责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学分登记审验。各区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市干部的学分登记审验。

实施登记。干部本人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5天内主动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登记。各登记部门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填写《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证》,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在《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征书》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登记。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将《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证》及干部年度完成学分汇总情况报相关审验部门审验。12月底前,市委各工委、各工委归口管理外的单位将处级干部学分完成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考核检查。各单位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学分登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每年底,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大规模培训的落实情况和干部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干部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培训任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完不成五年培训任务的,全市统一调训进行脱产补学。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5篇

EMBA

在职博士

专升本

自考网

在职研究生 育龙网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不少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本周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新任教师当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基本功训练及其他灵活性培训组成。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配戏学分,学科基本功训练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不少于5学分。规范性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校本教材开发《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法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及学分分配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另行文下发。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年应做到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若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体罚学生,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规范化培训学分折算:

1.公共课每门课程考试合格者计2学分,专业课课程学分折算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本周期内参加提高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作为规范化培训,必须凭主办院校毕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自考《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2学分计;考查学科和学历补偿教育不计学分。

3.在周期内参加培训者培训属于规范化培训范围,凭市教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教师培训者培训结业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4.在本周期内参加校长提高培训或研修培训作为规范化培训,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5.在周期内取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分折算:按渝教师3、14号文件要求,凡在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市考试合格者,凭市教委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重庆市教师计算机培训等级证书》记5学分;在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此项不作硬性要求,此项学分纳入其它灵活性培训板块学分计算。

学科基本功训练学分折算:经考核合格者计5学分,基本合格者记3学分,先后达到基本合格、合格者,其学分不重复计算,其具体训练内容与检测标准由“市继续教育中心”制定行文下发。

其它灵活性培训学分折算:

1.参加优质课竞赛获奖凭获奖证书按主办单位层次市级用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

2.撰写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2学分;论文评选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1、0。5学分。

3.编写教育方面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着者按每章3学分计。

4.承担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研人员凭立项文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3、2、1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研人员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1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

5.参加各类应急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凭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结业证书》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

6.参加校本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和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者,凭学校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本项目培训学分周期总计不超过10学分。

凡属本“办法”所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方可计算学分,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程序和办法

登记。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继续教育内容、规定折算的学分填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收集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人头档案。每学年结束时,登记员应对每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然后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其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年审。教师任职单位每年应将每位教师年审的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予登记,经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审核。每年九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教师进修学校确定专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中小学校上报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逐年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教师时候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验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教师进修学校年审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对周期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证书上验印盖章。《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返回中小学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存。凡未经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未经其教育行政部门验章的《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依据。

各教师进修学校、中等教育机构、委属中小学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年审与验证工作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

《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必备依据之一。《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各类教师在任职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周期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周期内须完成规定的各项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各板块内容所得学分不拉通使用,缺一项内容或学分不足者均为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新教师转正后,按开始任职时间的学年度起计算,以完成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其教师职务评聘依据;符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规定年龄的教师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须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评优选模;教师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周期满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得续聘。新教师未完成岗前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五、加强管理,严格审核

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集培训、考核、职务评聘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作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各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施登记制度的业务指导,开展登记员培训;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年审工作,选派敢于坚持原则、政策水平较高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登记审核人员,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登记内容和学分;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档案。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本培训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注重培训实效。

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管理,把教师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登记员,严格按照规定作好登记工作,做到登记有据、登记内容规范、审核手续完整、表册资料齐全;切实加强校本培训的组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培训、有考核、资料齐全。学校每期须将校本培训计划上报所在地的教师进修学校备查。校长必须带头参加继续教育,并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6篇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已被阅读 332 次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效,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本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使用“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管理系统”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同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要设立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岗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由学校统一到管理学分档案的培训院校报名注册。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培训院校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培训院校注册时应依据教师所在行政区划、学校等情况统一编排教师培训代码,该代码即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和学分档案的编码。

第八条 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报名后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档案包括《教师基本信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其副本《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教师个人保存)、考核考试原始材料材料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规划内的教师培训工作,在考核考试结束一周内,由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将学分登记汇总后统一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十二五”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全市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合格,每1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十一条 在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学分管理工作由同级教师进修院校负责。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继续教育考核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市)区考核考试的验收,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的考核考试工作和学分档案的管理。各高中、局直学校和研训教师的考核考试与学分档案管理由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学校按《葫芦岛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学时、学分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十二五”期间,我市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制度。每年9—10月由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统一审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聘任,应按规定填写《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复核,县(市)区教育局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审定。各高中、局直学校由教师进修学院统一复核、审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院校研训教师和计算机教师的学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信息变动工作流程

附件2: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上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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