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2024-09-16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精选8篇)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1篇

国有企业关于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思考

【摘要】本文立足于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分析2014年之前笔者所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三重一大”;问题;措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提出的旨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一直都是各级巡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近年来,总书记在多场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内容、规范组织管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缩小个人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是衡量领导班子建设状况的基本尺度,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推动工作作风改进。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助于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主要是关于重要的人、财、物的处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切入点,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堕落问题的产生。

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2014年之前,笔者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2007年发布,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单位快速发展的需求,在贯彻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常出现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三重一大”规范意识不强。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的组织部门与会议申请部门分别为不同的部门,会议组织管理部门只能在制度中,对“三重一大”的范围、决策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原则及要求,却无法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实时监管。近年来,随着中央及集团公司多项政策要求的出台,各责任部门越来越明白“三重一大”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该提请集体决策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而往往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有些为防止决策漏项,将一些本不属于“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提交“三重一大”会议进行决策;但也有部分应该提请“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比如科研项目投产等从来没有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三重一大”标准不统一。为规范授权行为、强化经营管控,单位在内部制定了授权审批制度,但由于“三重一大”制度与授权审批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够,导致在对个别事项进行决策时,会存在双重标准。比如,授权审批制度中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捐赠需要提请“三重一大”会议决策,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所有的对外捐赠均属于“三重一大”,都需要提请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考核不明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虽然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结论后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但“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却没有纳入任何考核体系,对责任部门没有约束力。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遇见的问题等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及考核措施。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措施

(一)统一规则,增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2014年开始,笔者所在单位所长办公室开始会同相关责任部门一起修订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会议管理制度。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一环是如何界定“重”和“大”,对于什么影响为“重大”,什么程度为“重要”,什么数量为“大额”,我们进行了综合分析及客观界定,在既满足国家、集团的要求,又能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将“重要”细化分解,在一定限度将“大额”量化分档。例如在大额资金使用上,明确规定多少数额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多少数额由所长决策,多少数额由分管所领导决策等,防止小数额上会决策,大数额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

(二)细化规则,建立二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能坚决贯彻执行,执行得是否有效,关键还在具体的责任部门。笔者所在单位要求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要求,主动建立本部门的二级制度,从源头上对“三重一大”事项加以管控,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业务工作需求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交叉现象无空档。

(三)深化规则,构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体系。在单位内部制定并发布《督办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督办事项、督办责任以及督办考核结果应用,按照“及时督办、每月一结、每季一核、半年一调、总结”的程序,推进重点任务、重大决策落地生根。探索多渠道的督办方法,改变传统的通过纸质督办单发布督办任务的方式,在单位门户系统中建立重要会议管理模块,实现重要会议从会议申请、纪要签发到纪要督办的全流程、体系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只是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要求的第一步,归根到底还要在执行上下功夫。我们要与时俱进,始终紧扣中央和上级的要求,建立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同时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真正推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秦曼(1985年―),女,汉族,湖北,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企业管理。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2篇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决策制度。该决策制度的形成,是国有企业体现党的领导、体现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开展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必然要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紧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的重点和风险点。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时期下,探讨如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是落实制度要求的根本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所包含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但意见并未对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范围进行明确。因此,明确决策权限、实现权责统一、确保重要事项有效集体决策成为落实制度要求的根本。

(一)明确“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主要原则。抓住决策权限的主要原则才能抓住重点,确保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各司其职。总的来说,要做到党委把方向、管干部,董事会管公司治理重大决策,经理层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的重大决策方案,职工代表大会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三重一大”决策中坚持“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上董事会决策,党委监督;重要干部任免必须上党委会研究,按法定程序任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上职代会通过,经理层和党群有关各方负责落实;上董事会和职代会的重要问题必须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党委参与;重要问题决策前企业主要领导(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必须事先沟通,形成共识”,这“五个必须”是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在强调各自管理重点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形成治理合力。

(二)明确“三重一大”具体决策事项的决策主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又要做到高效决策、有效决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通过发文的形式明确不同决策主体的决策事项,其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规则》进行划分和制定;党委会决策事项根据《党章》和《党委议事规则》进行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事项根据《工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制定。在决策的过程中,涉及由多个会议共同决策的事项,分别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

(三)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决策权限。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同一决策事项由不同的决策主体共同集体决策,需要对不同决策主体的不同决策权限进行明确。具体来讲,可将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分为报告、审议和审批,报告指在会上进行通报而不需会议做出相关决定;审议指具有审核议论的权利但需继续提交其它会议进行决策;审批指对决策事项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举例来讲,企业的总经理工作报告要向党委会和董事会进行报告,起到信息告知的作用,但不需会议做出决定;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需同时经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的审议,最终由股东会进行审批。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主体的决策权限,能够在保障企业规范决策的同时,确保各决策主体权责统一,有效发挥积极能动性。

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

企业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具有潜藏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在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个别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致使权力得不到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管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责职不明确。在个别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自己“拍板”决策的就是政策,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有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置若罔闻;有的领导身兼两职,党政大权集于一身,独断专行,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有的副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时,以主要领导意志为转移,往往“跟着举手”。凡此种种造成集体领导决策与个人说了算界定不清,开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正确了显得自己决策高明,出现失误就以集体决策来推卸责任。

二是民主意识不强,决策形式化。有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自认为自己能力强,不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过程中习惯搞“一支笔”、“一言堂”,“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思想膨胀,使“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形式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表面上按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使党政正职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就心知肚明了,导致党政正职的“末位表态”变成最终“结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有的党政主要领导明知所要研究的议题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赞同,但依然按集体决策的程序上会讨论,窥探其他班子成员的态度,如确实事与愿违,则在下一次会议上变换议题轻描淡写地说一下,不置可否,会后实施;有的以决策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员而搞临时动议;有的主要领导由于调整频繁,很容易产生追求短期效益的思想,把企业的长远利益放到一边,急功近利,盲目决策等。

三是落实制度不力,作用发挥差。许多国有企业都制定了“三重一大”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企业职能部门理应自上而下地坚决贯彻执行。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措施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缺少详细的内容、具体的标准、执行的力度、结果的检验,以至于集体决策、民主议事仍然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生命力;还有,决策层思想认识不统一、不到位,导致决策缺项、流程脱节;有的班子成员作用发挥不好,在决策中有意见不发表,怕承担责任,怕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使集体决策达不到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效果。

四是缺乏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不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但由于监督体制机制固有的弊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出现“上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状况;有的企业没有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没有纪检、监察、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参与,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监督不到位,出现决策被乱执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责任人得不到及时的追究;有的企业纪检部门直接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参加会议等方式了解,导致监督不深入、不全面、不及时,难以起到发现问题、监督制约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纪检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还有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而不敢发表意见,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

三、对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议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一项科学规范的制度,只有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要使党政正职自觉做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决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和事业观,把组织监督、员工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做一个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的领导者。第三,要加强对监督者自身教育,通过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在思想上树立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观念。

(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程序详实规范。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要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国有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地细化、量化,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流程,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特别是在重要人事任免上,应当事先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纳入惩防体系,确保有章可循。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从源头治理腐败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其内容应由原则性要求向具体要求、一般性权力向要害权力、权力执行向权力决策延伸,对关键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确。追究的五种情况是:一是不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二是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三是违反设定的内容和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是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五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落实责任追究要区别对待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负责的人,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领导进行适当的处理,增强责任人在进行决策时的责任感,减少决策的失误,约束责任人的决策行为。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中,确保科学决策。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将其充分融入现代企业管理中。一要内容具体,比如在大额资金使用上,多少数额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多少数额由主要领导签字,多少数额由分管领导确定,都要加以明确,防止小数额上会决策,大数额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二要程序合理,“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先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与相关领导沟通,最后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决策;在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形成会议记录;在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对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范围、会议主持人、表决方法等,都应制度化。三要方式正确,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会议决策,对关系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问题的决策,必须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四要全程跟踪,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失误是难免的,这既有外部条件的变化,也有当初决策时就存在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与初衷背离,甚至影响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正;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才能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从而降低风险,达到决策的最终目的。

(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决策,确保职权明确。

要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从管理的每个方面为决策的正常运行搭建平台。一是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交叉任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集体决策作用的组织领导体制,加强“四好班子”建设,为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提供组织保证。二是强化班子成员责任意识,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敢于挑担子,善于谋大事、抓大事、成大事;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研,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彻底消除遇到问题“绕道走”,遇到矛盾“往上交”,遇到任务“踢皮球”的不负责现象。三是提升集体民主决策能力,班子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要经常与成员“沟通”,坦诚相见,说真话、说实话,真正做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要尊重副职,副职要维护正职,做到有事无事常往来,大事小事多商量;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四是认真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要对班子成员的权限、责任作明确的界定,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决纠正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做法,牢固树立班子成员相互平等的观念,充分发挥每位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完善监督保证体系,确保执行到位。

强化监督检查,把监督制约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决策议事有监督把关、决策执行有检查纠偏、决策失误有问责惩戒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着力构建党组织监督、员工民主监督、经营管理监督、业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的格局,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渠道。要发挥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优势,落实业务部门在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过程和效果评价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以联席会议、联合监督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管控模式。综合运用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评价、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形式,重点监督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预见到的问题等。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述职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营造依法合规、科学决策的良好内部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3篇

(一) “三重一大”概念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对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针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出现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 重大决策事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充分发扬民主, 集思广益, 统一认识, 确保重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 “三重一大”内容

包括关系各单位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1) 重大决策。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预算、决算, 从事高风险经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兼并、合并、分立、解散或更换, 国 (境) 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企业薪酬分配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2)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更换股东代表, 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涉及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制度,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重大事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 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 重要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招标采购管理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承发包;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4)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较大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较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

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决策意识不强个别领导人员集体决策意识淡漠, 违反规定决策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领导人员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会影响决策效率, 贻误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 不愿接受监督;有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 擅自决定等。

(二)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系统性不强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一般规定得比较原则, 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的, 相互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够。有的单位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 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策就开始实施, 在相关部门要检查才事后补程序、补手续, 使得发挥众人智慧, 提高集体决策科学性以防范决策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三)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监督与责任追究不够不少单位内部同级监督乏力, 个别单位的同级监督甚至形同虚设。个别单位 (特别是企业) 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不顺畅。有的关系国计民生, 关系单位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没有征求广大群众、职工的意见, 难以实行民主监督。

(四) 企业治理结构不到位不少企业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 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 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有的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 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 导致现代企业制度对集体决策的机制保障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构建

(一) 确定“三重一大”的范围认真梳理本单位及其系统的各项业务,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 合理确定属于“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

(二) 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 属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进行逐一列示。

(三) 确定“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律, 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坚持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思广益, 统一认识, 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坚持保密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不得擅自传播。

(四) 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 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酝酿决策、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三大程序。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 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 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五) 注重“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集体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 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确需改变的, 应重新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负责决策执行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 要将任务进行分解, 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 明确完成时限, 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不得推诿和拖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责任考核内容, 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 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但在未批准之前,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 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 加大“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 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并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要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要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上级单位应不定期的对下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落实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涉及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还要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向领导人员汇报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三重一大”;问题;措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提出的旨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一直都是各级巡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场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内容、规范组织管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缩小个人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企业领导班子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是衡量领导班子建设状况的基本尺度,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推动工作作风改进。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助于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主要是关于重要的人、财、物的处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切入点,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堕落问题的产生。

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2014年之前,笔者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2007年发布,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单位快速发展的需求,在贯彻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常出现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三重一大”规范意识不强。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的组织部门与会议申请部门分别为不同的部门,会议组织管理部门只能在制度中,对“三重一大”的范围、决策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原则及要求,却无法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实时监管。近年来,随着中央及集团公司多项政策要求的出台,各责任部门越来越明白“三重一大”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该提请集体决策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而往往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有些为防止决策漏项,将一些本不属于“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提交“三重一大”会议进行决策;但也有部分应该提请“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比如科研项目投产等从来没有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三重一大”标准不统一。为规范授权行为、强化经营管控,单位在内部制定了授权审批制度,但由于“三重一大”制度与授权審批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够,导致在对个别事项进行决策时,会存在双重标准。比如,授权审批制度中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捐赠需要提请“三重一大”会议决策,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所有的对外捐赠均属于“三重一大”,都需要提请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考核不明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虽然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结论后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但“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却没有纳入任何考核体系,对责任部门没有约束力。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出现未遇见的问题等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及考核措施。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措施

(一)统一规则,增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2014年开始,笔者所在单位所长办公室开始会同相关责任部门一起修订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相关会议管理制度。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一环是如何界定“重”和“大”,对于什么影响为“重大”,什么程度为“重要”,什么数量为“大额”,我们进行了综合分析及客观界定,在既满足国家、集团的要求,又能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将“重要”细化分解,在一定限度将“大额”量化分档。例如在大额资金使用上,明确规定多少数额由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多少数额由所长决策,多少数额由分管所领导决策等,防止小数额上会决策,大数额个人“拍板”的现象发生。

(二)细化规则,建立二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能坚决贯彻执行,执行得是否有效,关键还在具体的责任部门。笔者所在单位要求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所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要求,主动建立本部门的二级制度,从源头上对“三重一大”事项加以管控,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业务工作需求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交叉现象无空档。

(三)深化规则,构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体系。在单位内部制定并发布《督办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督办事项、督办责任以及督办考核结果应用,按照“及时督办、每月一结、每季一核、半年一调、年度总结”的程序,推进重点任务、重大决策落地生根。探索多渠道的督办方法,改变传统的通过纸质督办单发布督办任务的方式,在单位门户系统中建立重要会议管理模块,实现重要会议从会议申请、纪要签发到纪要督办的全流程、体系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只是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要求的第一步,归根到底还要在执行上下功夫。我们要与时俱进,始终紧扣中央和上级的要求,建立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同时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真正推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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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5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民主集中制是党重要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防止独断专行。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决策执行力。因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是企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课题,也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用制度管权,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按制度办事,防止权力失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靠制度管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一致、相统一、相结合,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会议研究、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决策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决策规律,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二,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党组织参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应参与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第四,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确定人选。通过组织选拔、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第二,组织考察。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第三,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第四,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工作制度。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正确处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一方面,既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又要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另一方面,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又要发挥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不得独断专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必须带头遵守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议事的程序,进行正确集中,作出科学决断;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加强沟通,尊重和支持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正确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党委会、董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董事会,也不能以行政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党委会决策事项和参与决策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在决策中,既要保证企业党组织维护和支持董事会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

(三)正确处理好履行制度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企业各决策主体要在严格履行决策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决策程序,整合决策资源,把握决策时机,着力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五、切实落实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一)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内容,完善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企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各企业制定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国有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契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切实加强董事会建设,健全完善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未能建立董事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的,要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确保总经理充分履行决策职能。要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探索完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发挥监事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科学合理界定各决策主体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管理边界,使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的经理班子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定位准确、职责清楚、边界清晰,相互之间有机统一、互为补充。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情况适当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议事范围、程序和形式,使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有章可循。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使之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政治核心作用。各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把党组织决策的内容具体化,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党委会应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不断提高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能力与水平,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工作规则和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各国有企业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要把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同时,正确处理个人负责和集体负责的关系,加大决策失误追究力度,切实落实决策责任。

(六)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办,对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结合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要注重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发挥企业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力构建纪委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六、形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整体合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是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领导人员熟悉《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精通《意见》、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意见》。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要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形成社会关心、部门监督、企业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根据国有企业现行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认真落实对国有企业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同时,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工作第一抓手的作用,完善监事会管理办法,继续落实监事会主席“一岗三责”的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综合考核的引导作用,把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依据。同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整合各部门的工作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督促检查的重点,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重点放在制度是否建立、主体是否到位、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监督是否有力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定期落实。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制度、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 第6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落实镇中心校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学校领导和管理的水平,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集体酝酿、讨论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校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论证。凡涉及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集体决策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校务公开原则

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过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决策、方案、制度等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凡可以公开的应在规定范围内及时公开。

(五)实事求是原则

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校

长可对原决议提出复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凡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报的,涉及到全校全局发展的报告、请示或重要的改革方案;

2、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工作计划;

3、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4、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人事方案等;

5、涉及到学生利益的重大事件,如招生工作等;

6、学校的干部队伍、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建设,以及群众工作等;

7、学校的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

8、学校的组团出访、重大外事活动等;

9、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疑难事件等;

10、其他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校园规划,校舍及场地的租赁、置换、改性以及不动产购置项目;

2、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3、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4、其他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

(三)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领导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2、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学校人员经费调整方案;

3、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校长或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由校长及中层领导达成共识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

2、重大突发事件、紧急事项需要校务会及时讨论和决策的除外。

(二)会议决策

1、研究讨论议题时,有关人员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会议经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委员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与会人员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留待再一次召开校务会时进行讨论和决策。对与会人员意见基本一致的,由校长负责决策。

3、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4、校务委员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中层领导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三)决策执行

1、经过集体讨论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认真执行;执

行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也必须无条件执行。

2、决策的执行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人员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需上报的,经上级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为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如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在执行决策过程红,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

3、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的。

文倚学校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7篇

(二零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某某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乡人民政府。我乡政府章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群众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乡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乡政府报告或经乡政府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我乡政府稳定发展、重大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我乡的长远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四)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我乡政府机关站所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与其他各项工程的安排。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重大管理事项;

(三)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四)重大工程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我乡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乡政府所属辖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和乡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乡政府 3 党组纪检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我乡政府应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乡政府有关科室备案。超越本科室决策权限,需经乡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科室,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我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乡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乡长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由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委书记和乡长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乡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由乡党委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个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或乡长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乡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 5 事先征求县级相关科室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相关党委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相关工作人员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政法科室、纪检科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乡政府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乡党委会议或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的党委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或乡长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县级主管科室。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 7 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乡党委会议上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 8 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科室,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科室或站所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科室或站所,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或站所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科室或站所工作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群众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 9 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要加强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党政办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党政、党建等科室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科室或党建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研究 第8篇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94年9月,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并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简称“三重一大”) 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 这是“三重一大”提法的雏形。1996年4月,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三重一大”制度的概念。1996年以来, 中央多次全会、中纪委多次全会和一系列文件规定, 从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角度, 强调要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并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议事规则”的具体要求, 使“三重一大”制度逐步建立和民主集中制方法不断完善, 相互促进。2005年1月,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同年2月和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和《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 都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 不仅要求中央机关落实, 而且延伸到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都要落实, 形成齐抓共管、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的格局, 使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入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的新思路、新任务。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的工作报告指出:“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 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 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要问题, 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这说明“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已由原则性要求向具体要求、由一般性权力向要害权利、由权力执行向权利决策延伸, 对关键性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确。2008年5月,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中, 首次明确了“三重一大”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项为4个方面22项。这是“三重一大”制度在内容上不断深化, 更加成熟的标志, 为中央企业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权威依据。2010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范围、决策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政策规定。它标志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 最终正式形成。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企业的实践

自2004年中纪委下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的规定以来, 相继制定了《关于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重大决策”的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具体规定。2010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后, 各级国资委党委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央及上级要求, 相继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做了更加规范的规定, 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一是强化学习, 提高认识, 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推动者和落实者。开展“三重一大”工作, 是“一把手”工程, 只有“一把手”重视了, 才能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所以, “一把手”的思想是关键, 思想到位了, 才能按制度用人、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才能使干部有公信力, 群众有执行力, 才能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此, 各单位党政十分重视, 党委中心组就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内容、主要范围和决策程序等进行专题学习讨论, 通过学习讨论, 提升了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是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措施, 是防止企业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不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手段, 是对领导个人实施监督的重要环节, 也是领导干部“自保互保”的有效保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可以有效解决因个人说了算所带来决策失误等问题, 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有效减少决策风险。二是严格程序, 抓好落实, 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基本都做到了积极探索落实制度的相关程序;做到了凡属于“三重一大”规定范围的事项, 都要集体研究决策。决策前, 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方面, 基本做到了认真调查研究, 进行必要的论证程序,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要的人事任免积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关于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认真听取工会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准备上会时, 对于决策事项, 至少提前一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 有关领导事先沟通, 并提供相关资料。召开会议时, 参会领导要签到。会上, 对于多个事项, 做到逐项研究, 充分讨论, 分别发表意见, 并履行签字程序, 明确签署同意和否定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 一般都推迟作出决定。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 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 做到记录详细, 资料完整, 归档有序。决策后, 需上职代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批准后实施的, 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公开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同时对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反馈。实践证明, 决策程序越规范, 决策责任越明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就越有保障。三是强化监督, 注重考核, 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落实。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是制度落实到位的有效手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是各级领导干部, 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 加强监督和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出现个人擅自决策或出现决策失误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就目前来讲, 国有企业在实施集体决策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三重一大”主要涉及行政业务的管理范畴, 与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结合不够紧密;二是将集体决策与实行厂长 (经理) 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对立起来, 相互排斥;三是在企业中, 重大问题难以界定, 操作起来不好掌握标准;四是部分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过于强权, 其他人员只是被动服从, 不能完全阐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以上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的意识。要紧紧抓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这一关键, 突出班子整体作用的发挥, 加强“三重一大”制度、民主集中制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教育, 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思想觉悟,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努力形成“不事先充分酝酿讨论不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决策、不集体研究不决策”的运行机制, 保证决策的民主化, 杜绝随意决策、盲目决策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二是健全机制, 形成用制度管权的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此, 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从治本上下功夫, 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设, 形成用制度管权的运行机制。要结合实际, 对“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程序等进行细化量化, 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按制度用权, 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推进民主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决策的效果最终要靠群众来评价检验。要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做到凡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进行公开, 以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形成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是要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检查。权力不受约束, 必然滋生腐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是企业管理的敏感问题, 也是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 关系到单位改革和发展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积极参与, 源头控制, 实现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 做到凡是在“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问题必须要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必须有纪委的参加并进行审议、必须在组织落实的过程中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必须把问题的最终结果向纪委反馈。要时刻关注企业资金流向, 关注财务制度的落实, 既要管好“人”, 也要管好“财”, 为形成“人财两旺”的良好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开展“三重一大”工作, 必须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针, 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发挥党、政、工、团各级组织齐抓共管的作用, 才能加大规范管理的推进力度, 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必须不断地在实施办法、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 才能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发展, 落实到位。

摘要:文章回顾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企业的实践, 分析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形成发展,企业实践,存在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3].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 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

[4].党的十七大报告

[5].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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