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通知范文

2024-06-05

团费收缴通知范文(精选11篇)

团费收缴通知 第1篇

阳矿团发[2011]12号

关于开展2011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各街道团工委、社区团委,各学校团组织、非公企业团组织: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团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为团的活动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经费,增强团员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对我区2011团费收缴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团费收缴

全区各团组织都要开展本团费收缴工作,团费收缴数额以当年各团组织内统计的团员数为基础,按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标准收缴。

二、有关要求

1、严格团费收缴制度。各团组织要增强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必须按时、足额完成团费收缴工作。同时于11月底前向团区委报送《矿区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登记表》,表内数据要如实填报,不得瞒报。

2、不断完善团费管理。各团组织要切实做到团费专人专管。要建立规范的团费收缴、使用档案,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严格团费使用手续。各团组织每年要向团区委书面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团费管理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3、加强督查,实行党团联系制度。团区委将对各团组织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团费使用规定的团组织要严肃处理,同时向同级党组织通报相关情况。

附: 阳泉市矿区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登记表

共青团阳泉市矿区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

主题词: 团费 收缴 通知

抄报:团市委,区委,区政府,区委副书记郭爱聪,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晓丽 共青团阳泉市矿区委员会 2011年10月1日

团费收缴通知 第2篇

各基层团委、各团组织: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内报刊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各级团组织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能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也能帮助和服务基层团组织更好地开展活动,发挥更好的作用。但是,近期我县团费收缴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没有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团费;二是没有根据团员构成情况及时调整应上缴团费的金额;三是部分团员没有很好的履行交纳团费的义务;四是个别基层团组织有提高缴纳标准和截留团费的现象。为了规范团费收缴与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团费收缴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缴纳标准

严格按照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见附件),任何团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缴纳标准,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团县委审批。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严格按照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对团费进行管理和使用,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三)注意问题

1、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让广大团员对缴纳团费的意义、目的、缴纳标准和使用有充分了解,对个别拒不自觉缴纳团费的团员要严格按照团章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团费的使用要做到民主、公开、透明,接受团员监督。

3、要从增强团员意识,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高度,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县团委将对团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团费收缴通知 第3篇

关于收缴2011-2012学年团费的通知

各总支、各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及校团委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院团组织,继续做好我院团的工作,完成上级团组织分配的任务,我院现决定收缴2011-2012学年团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

我院全体团员,鼓励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及中共预备党员交纳团费。

二、收缴标准

本次团费收缴的时间为2011年下半年(7月~12月)及2012年上半年(1月~6月),08本科、09本科、09专科、10本科、10专科每名团员12元,收缴11级每名团员团费14元(含团徽、团章、团章考试等所需费用)。

三、拒交团费及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做自动退团处理。

四、收缴方法、各支部按团费收缴标准收缴团费,按实际情况记录已交人数,拒交人数及其姓名,支部团员总人数(包括预备党员),做成一份支部团费收缴登记表、各支部将所收团费以及团费收缴登记表交到各系组织部

3、各系组织部将全系团费汇总,根据团委组织部指定账号汇款,并做一份全系团费收缴登记表,内容包括: 08、09、10、11级团员和预备党员已交团费总人数;全系拒交团费人数及其班级、姓名。于9月27日星期二晚上8点半前将汇款回执、登记表上交到C座6楼团委办公室。

请各系、各支部认真传达,落实到位,确保本次团费收缴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各系团费收缴登记表 2.各支部团费收缴登记表

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组织部所有

共青团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计划. 第4篇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系各团支部都能认真执行团费收缴工作,将团费收缴工作的工作成功完成。现根据院团委下达的关于收缴本期的团费工作要求,保证我系团费收缴工作的完成,现制定如下计划: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标准

1、根据院团委的文件下达,我系共青3元,未交者将视为团员每人应缴纳团费自动退团。

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特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各月。

5、对不按规定缴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选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收缴工作

1、各班级团支部应积极做好工作,使本班团员按时缴纳团费,班级团支部要做好班级内部的团费纪律、收缴工作。

2、团支部在收取本班级的团费之后统一交给经贸系团总支,由团

总支统一交到团委。

3、班级团支书应做好本职工作,向本班级同学说明缴纳团费的意义,使团员能积极缴纳团费,从尔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团总支对于各个班级上交的团费以及团员名单应仔细查实,并上交至院团委。

三、团费收缴注意事项

1、按期缴纳团费是每一个团员应尽的义务,元元不得无故拖缴、欠缴团费。团组织对团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团费者按不合格团员处理。

2、团总支应按要求及时向院团委上交团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团费。对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团支部应按时按要求将团费上交至经贸系团总支,团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团费。对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原因应查明进行处理。

4、对于新入团的团员每人应交8元,补办团员证的每人应交5元。

5、取得入党资格的团员,保留其团籍,对于缴纳团费本自愿原则,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团费收缴、管理报告 第5篇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2011年8月7日)

各位代表:

现将共青团**市**镇第二届委员会四年来的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向大会作书面报告。一、四年来团费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〇〇七年以来,我镇共收团费8000元,用于组织团员开展各项活动支出3500元,上缴团市委4500元,累计支出共8000元。

二、对四年来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四年来,全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一方面各团组织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广大团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普遍得到增强。全镇团费收缴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对团费收缴工作领导,并把团费收缴工作列为团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健全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大部分团支部能够做到上缴及时。三是各团支部通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加强了对团员组织观念和团的纪律教育,大多数团员能按期、按标准缴纳团费。

但是,在四年来全镇团员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团支部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够重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二是少数团员的组织观念淡薄,不能按时、按标准交纳团费。

三、今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使今后的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全镇各团组织要做好一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按标准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2、完善各项制度。各团组织收缴团费要做到证、据齐全,团费要明确专人管理,定期公布收缴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3、加强组织领导。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依据,每年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争将我镇团费收缴工作做得更好。

团费收缴标准 第6篇

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团组字【2009】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团中央拟于明年起在全团施行新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安排,团中央组织部在大量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中组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草拟了《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讨,充分征求各级团组织、团员的意见,并将具体意见或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8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联系人:朱 斌

联系电话:010-85212072 85212172(传真)电子信箱:tzyzzc@126.com

团中央组织部

2009年8月3日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

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团费收缴工作总结 第7篇

一、团费收缴工作

在收到校团委通知后,在本院下达收缴团费的通知;团费的收缴由组织工作处负责完成;组织工作处相关干事负责收缴各团支部上缴的团费;各团支部的团支部书记收取本班团支部的团费;在收取团费的过程中,我们本着保证效率性、准确性的态度收取团费。

二、工作情况:

我院于9月21——9月35日进行了团费收缴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学期已收取团费1.2元/团员,目前本院共有团员1231人,共收取团费1477.2元。

该项工作基本完成较好,但此次收取团费对象主要是团员,而未涉及到党员。工作过程中由于负责收取大三的负责人未能及团费收缴工作总结

时收取完毕和组织工作处处长共组疏忽,导致处长没有足够的时间将团费数清。其中,导致核电111班多收0.8元而未被发现。出现这么大的疏忽组织工作处处长应该值得反思。 工作结束后我们进行规档案管理。

团费收缴是学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将以朴实沉毅的态度,高质高效的方法尽职尽责地做好我们本职的工作。

三、对以后的团费收缴汲取的工作经验

1、工作流程

团费收缴由组织工作处负责。由组长指定每两个人负责一个年级,负责收好团费工作。其中每两个人中选出一个队长,负责将本组负责收缴的团费收缴、核实、联系组长等工作。另一个人则辅助其工作。收缴时每组带上《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团费收取情况表》(见附表一),收好并确认金额后(收缴的团费不能多,也不能少),请交款人与收款人在表格上相应地方签字。如有其他情况的请在备注说明情况。核实时,请每位队长认真负责落实团员人数乘以每人应收团费与团员总额是否相等,如有问题请立即和交款人联系进行解决,确保每一个班收缴的团费没有问题。最后请每个队长按时将团费收好并交给组长。

组长收到各个队长收好的团费进行最后的审核,对每个班级进行仔细地计算团费金额。将所有的团费进行整理以电子稿形式统一统计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团费收取情况表》,并将所有收取细则写在

纸上(最好是电子稿,便于统一归档),如计算出每个年级的团费总额、整个院的团费的金额、收缴中出现的问题。统计中若有问题应及时解决。审核好后,将各个组长的收取情况表(带有交款人与收款人签字的表格)、组长统计的收取情况表、收取细则与团费一起交给部长助理,由部长助理交给老师。收完团费工作后,组长将本次收缴的以上的三个文件归档便于以后部门考核。

2、工作要求

收取团费是一件严肃、谨慎的工作,请每位负责收团费的人员必须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好自己的工作。每个队长在收取到的工作后,应在规定时间里收缴团费。在联系每个团支书时态度要端正、友好。收取完团费后认真地核实,核实无误后再交给组长。组长收到团费后一定再次严格审核金额,并将零钱兑换成整钱。在工作中应做好每件事的记录工作。

具体总结如下:

①每两个人负责一个年级,负责收好团费工作。

②、收缴时每组带上《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团费收取情况表》(见附表),收好并确认金额后(收缴的团费不能多,也不能少),请交款人与收款人在表格上相应地方签字。

③、收好的团费如有零钱、将零钱兑换成挣钱。

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8篇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光是团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都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组织为止。

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次,每次0.1元。

2、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3、无力交纳团费的学生经团支部批准,可以免交。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4、外出流动团员,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活动的,可向该团组织交纳团费。所到地区应将团员交纳团费情况在其团员证“团费收缴卡”内注明。团员因外出流动不能按时交纳团费的,可将其交纳团费的时间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5、团支部按规定日期将收缴的团费按时向上级团组织交纳。个别团支部的团费收入较少或外出流动团员较多,每月上交一次,但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或少交团费。

6、全院团员所缴纳团费,应逐级全部交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向团市委上交。

7、团费只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不得将团费用于购买香烟、食品等物质和娱乐活动。团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记入帐本,附有原始凭证。

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9篇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条 团员必须在每月1~5日向所在支部交纳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每月6~10日向所在分团委(团总支)交纳一次;各团委(团总支)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向校团委交纳一次;校团委每年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一次。

第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次交纳团费0.1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根据{共青团中央印发(1994)7号}《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100%上交校团委;

(3)附属实验学校、附属艺术学校、附属学校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50%留自用;

(4)校团委将各基层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50%上交团市委,50%留自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附上校团委统一的团费收缴单,并填写规范完整,校团委将依此团费收缴单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做好团费收缴记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章 团费的管理

1、各基层团委组织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2、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3、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团费的使用

1、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员观看电影、演出及参观活动费用。

2、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3、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4、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账、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5、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支付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等。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团费收缴管理工作

团费收缴通知 第10篇

2010年共青团工作要点

2010年,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团十六大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用爱心服务、促学生成才”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校庆年、改革年、突破年、落实年,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线,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一、围绕主题,扎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大力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继续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引导学生坚定信念,增长才干,报效祖国。抓住80年校庆、五四青年节、国庆节等重大契机,开展“青春〃使命〃成才”、“我与祖国共奋进”等主题教育,通过主题团日活动、班会、形势报告、演讲辩论、参观考察等形式,增强学生爱党、爱国、爱校情感,坚定学生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挖掘先进典型,树立成才榜样。继续开展好“五四评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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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人物”等评选表彰活动和“推优入党”工作。高度重视和加强先进典型的挖掘、推荐、表彰、宣传工作,营造人人争先的浓厚氛围。

积极拓展新阵地,打好主动仗。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有效整合网络资源,发挥好《中国共青团网》等团属网站的教育引导作用,建设好《鲁大青年网》、网上团校等教育阵地,掌握网上舆论主动权,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管理,进一步加强学生科技创新工作

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以首次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奖为契机,全面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普及、全面活跃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继续实施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立项工作,做好往年立项的结题验收和2010年的立项评审工作。积极举办各类科技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大力选拔、推荐优秀学生参加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竞赛活动,力争取得新成绩、实现新突破。

积极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认真做好两年一度的学生科技创新总结表彰工作,通过表彰和宣传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营造浓厚的创新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师生参与的积极性。

三、打造品牌,进一步提升校园文化活动水平

全力打造精品活动,提升校园文化品位。办好“相约校庆〃青春放歌”——第十届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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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化环境,为80周年校庆增光添彩。创办“鲁东大讲堂”,广泛邀请教育、文化、企业等社会各界精英进校讲学,为学生开启提高素养、了解社会的新窗口。在办好元旦游艺宫、迎新文艺晚会等传统活动的同时,努力开展富有特色、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活动,争创新的文化品牌,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磨练意志、提升素质的平台。

不断繁荣社团文化,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加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力度,健全社团团组织,培养好社团负责人,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区别对待各类社团组织,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重点扶持理论型、学习型和社会公益型社团,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完善社团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走“规范化、多样化、精品化”发展之路。

精心培育专业文化,抓好学风校风建设。各团总支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关注的焦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将文化活动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起来,营造“向学、乐学”氛围,激发学生的灵感与兴趣,推动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

四、强化服务,继续做好弱势群体帮扶工作

在“党政所需,青年所盼,共青团所能”上下功夫,坚持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优先帮扶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和心理困惑学生。

服务学生就业创业。要举全团之力、聚社会力量、调各方资源,从服务大局、服务青年出发,多形式多渠道协助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是在保障已建基地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新建一批“就业创业见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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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就业;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学生自主创业试点基地建设,通过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技能训练、创业基地实战等形式,调动学生的创业激情,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三要积极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培训与讲座,组织学生参加ITAT教育工程等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训,以赛促学,提高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

济困助学工作。以“爱心超市”、“爱心同行”主题活动为依托,多渠道汇聚力量、吸纳社会资源,切实做好困难学生的帮扶与回报社会工作。重点关注父母双亡(单亲)、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学生,想尽一切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心理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通过举办5.25心理健康教育月、报告会、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及时发现、帮扶心理弱势学生。

五、创新机制,进一步强化实践育人成果

引领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认真总结2009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组织动员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三下乡”、“四进社区”等社会实践活动。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确保实践活动贴近学生、贴近社会、贴近实际,确保学生受教育、长才干,不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引导学生在志愿服务中受锻炼,做贡献。组织开展好“我为学校做贡献”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全体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绿化美化、校庆庆典志愿服务等工作,增强学生爱校、荣校意识。组织动员全校青年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老年公寓、辅读学校等地,广泛参与扶贫济困、敬老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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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植绿环保、帮教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继续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培训工作。通过专题报告会,借助网络、校园广播等舆论阵地,大力宣传国家政策,鼓励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广泛联系我校派出的西部服务计划志愿者,认真总结宣传他们为当地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和个人的成长进步,竭尽所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积极探索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按照假期实践、平时志愿服务与学校实践教学并举、个体实践与团体实践并重的工作思路,将社会实践与择业就业、服务社会和专业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争取将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强化育人效果。

六、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党建,积极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扎实推进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全校各级团组织要以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为动力,深入研究、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力推进团的各项工作,力争实现新突破,早日跨入全省高校“红旗团委”行列。

扎实推进基层团建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三级组织体系,重点推进以团小组为代表的多重团建模式,着力构建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扩大对团员青年的广泛覆盖和有效联系;二是推进团干部轮岗轮训机制,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努力创造机会,提高全体团干部的学习、服务能力,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作风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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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团干部队伍;三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为助力,不断提高学院团总支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

扎实推进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各级团组织要以“两校两课一会”为主阵地,认真抓好团校、党校、两课、社团、网络等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团员意识教育,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广大团员、特别是新生团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高度重视,认真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按期保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化和社会化动员能力,认真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场所、重点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做好节约型校园建设、校庆、新生入学、军训等工作。密切关注学生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处置机制。

团费收缴通知 第11篇

关于做好200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办、系统团总支,区直机关团总支,教育局团工委:

团费是团的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共青团员按照团章的规定按期按标准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每一名团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团员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做好团费收缴工作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

近几年来,在各级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团费收缴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绝大多数团组织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工作,但也有少数团组织对于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很不够,不能按时、按规定、按标准收取、上缴团费。为此,团区委要求各级团组织对团费收缴工作进一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团中央关于团费收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圆满完成2009年全区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的管理

1、各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凡是配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团费由专职团干部负责,组织委员协助管理;没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团费由组织委员负责,也可以由财务部门代管。

2、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

3、留用团费的单位,要建立团费收交留用明细帐(采用财务明细帐本)。记帐时,应按照需要划分科目,分别入帐。一般可分为收入、上交、支出、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不留用团费的单位,只设收入、上交两个科目。

4、基层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必须开写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由收款单位作为凭证记帐,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查。

5、留用团费的单位,团干部本人不得保管现金,可在银行设立团费存款户收支团费,或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代管。

6、各级团组织的团费帐目要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团费的收入、上交、留用的情况,要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公布。

二、团费的交纳

1、凡是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3、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和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收缴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抓好团费收缴工作的落实。

2、团费上缴工作及团费公开情况要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团内评比先进的必备内容,先进团委、团总支(支部)及优秀团干的评选实行团费一票否决。凡是不按时缴纳团费、团费收支管理混乱的团组织,团区委将对其重点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进行全团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3、各乡镇(场)办团委和区直各单位团组织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团费按规定数缴纳至团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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