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2024-09-05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精选6篇)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第1篇

贷款业务

6.6.3.2.3.1住房贷款

1、申请住房贷款

在“客户窗口”页面,点击“贷款业务---住房贷款”按钮,在页面右侧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申请住房贷”按钮,在打开界面中,选择一家银行(如,浙科银行),点击该银行“操作”栏中的“”,在打开界面中,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申请”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2、进入综合角色操作页面

客户申请住房贷款所在银行的 “综合”角色,进入综合角色操作页面,如下图所示:

3、添加个人住房贷款贷前问题

点击菜单“信贷部门→信贷试卷→贷款贷前问题”,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添加”按钮,在打开界面中,填写问题,选择是否必答,如下图所示:

点击“添加”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按照以上操作方法,继续添加问题,如下图所示:

4、添加贷前问卷

点击菜单“信贷部门→信贷试卷→贷前问卷”,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添加”按钮,在打开界面中,选择个人贷款申请书类别、个人贷款申请书、问题,填写试卷名称,如下图所示:

点击“添加”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题目排序”,可以重排试卷中的题目顺序。

提示:

1、在设置贷前问卷之前,先要在“信贷部门→信贷试卷→贷款贷前问题”菜单中,设置问题。

5、发布住房贷款调查

点击菜单“信贷部门→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发布调查”,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6、客户填写调查评价

进入提交该住房贷款请求的“客户窗口”,点击“贷款业务---住房贷款”按钮,在页面右侧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调查评价”,在打开界面中,回答“个人住房贷款问卷”中的问题,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7、银行信贷部门调查评价

客户申请住房贷款所在银行的 “综合”角色,进入综合角色操作页面,点击菜单“信贷部门→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调查评价”,在打开界面中,填写调查意见,如下图所示:

点击“调查” 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审查”,在打开界面中,填写审查意见,然后点击“审查”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审批”,在打开界面中,填写审批意见,然后点击“审批” 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定制合同”,在打开界面中,填写乙方要填写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点击“定制合同”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8、客户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在“客户窗口”页面,点击“贷款业务---住房贷款”按钮,在页面右侧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签订合同”,在打开界面中,填写甲方签字,然后点击“签订合同”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借款借据”,在打开界面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委托扣款账号,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返回至:

9、进入柜员窗口

进入“柜员窗口”,如下图所示:

输入柜员密码,然后点击“签到”按钮,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按钮,打开柜员操作界面:

10、柜员受理客户业务

点击“工具栏”中的“叫号器”,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受理”。

11、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

点击“工具栏”中的“桌面凭证”按钮,系统提示:

按钮,在打开界面中,点击“审核”

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关闭弹出页面。

12、输入业务数据

点击柜面上的计算机显示器,在打开界面中,点击“保存”

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关闭弹出窗口。

13、盖章

点击“工具栏”中的“印章”统提示:,在打开界面中,点击“盖章” 按钮,系

点击“确定”按钮,关闭弹出窗口。

14、结束业务 点击“结束业务”

按钮,在打开界面中,点击“结束业务”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15、银行进行贷后回访

客户申请住房贷款所在银行的 “综合”角色,进入综合角色操作页面,点击菜单“信贷部门→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贷后回访”,打开如下页面:

点击“添加”按钮,在打开页面中,填写和选择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页面跳转至:

16、添加回访问题

接上一步,点击“操作”栏中的“添加问题”,在打开界面中,点击“添加”按钮,在打开界面中,填写回访问题,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在打开界面中,点击“返回”按钮,页面跳转至:

点击“操作”栏中的“回访”,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17、客户回答回访问题

在“客户窗口”页面,点击“贷款业务---住房贷款”按钮,在页面右侧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贷款回访”,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回答”,在打开界面中,填写各项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打开界面中,点击“返回”按钮,页面跳转至:

提示:

1、此时,您可以选择进行还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申请书的操作。

18、客户还款

接上一步,点击“操作”栏中的“还款”,打开界面中,点击“还贷”

按钮,点击“还款”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19、进入柜员签到窗口 点击页面上方的“到”按钮,打开如下界面:

”按钮,进入柜员签到窗口,输入柜员密码,然后点击“签

点击“”按钮,打开柜员操作界面:

20、柜员受理客户还贷业务

点击“工具栏”中的“叫号器”,打开如下界面:

点击“操作”栏中的“受理”。

21、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

点击“工具栏”中的“桌面凭证”按钮,系统提示:

按钮,在打开界面中,点击“审核”

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关闭弹出页面。

21、输入业务数据

点击柜面上的计算机显示器,在打开界面中,填写还款人、还款金额,然后点击“显示信息”

按钮,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

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关闭弹出窗口。

22、打印凭证

点击“工具栏”中的“报表打印机”钮。

9、盖章,在打开界面中,点击“打印”按点击“工具栏”中的“印章”提示:,在打开界面中,点击“盖章”按钮,系统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

10、结束业务 点击“结束业务”

按钮,在打开界面中,点击“结束业务”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6.6.3.2.3.2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住房作抵押,或以银行接受的质物,或其它抵(质)押方式作担保,以个人综合消费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可用于购买房产、汽车、装修、教育、旅游、医疗、购买家具家电等用途。提示:

1、综合消费贷款的操作,请参考“6.6.3.2.3.1住房贷款”操作。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第2篇

1、由于去年我支行的考核成绩较好,名次靠前,我们没有足够的忧患意识及应有的紧迫感,放松了对广阔市场最好的营销时机,以至项目储备相当匮乏,未预料到今年的情况如此严峻。

2、对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判断和估计不足。我行将一季度的个贷

任务的完成主要放在有开发贷款支持的中渝公司“***”项目上。项目开盘后七家银行的介入办理按揭,在我行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精力与其竞争同时,今年该项目的销售不景气,并导致二期楼盘迟迟未开,更是我行始料不及的。

3、年初我行获得批复的直客式按揭项目“***”,该项目开盘后,由于开发商的办理的流程的不规范(未与客户办理网上签约)及销售情况的不理想,我行意识到其潜在风险巨大,主动放弃了对其发放贷款。

一季度的任务完成情况的不理想,我们不能再作茧自缚,一定要放开思路,摒弃传统思维,加大营销力度。进行如下措施:

1、认真学习和钻研个贷管理办法,关注新开盘的项目,主动出击,上门营销,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我行的贷款优势及拳头产品进行介绍和推广,与同业相比,我行信贷政策不处劣势。

2、由于今年信贷政策从紧、银根紧缩,在一季度**银行等大肆占据市场的同时,他们的信贷规模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同时也预示着我行机会的到来,我行将针对此类银行办理按揭的楼盘进行重点关注,适时介入其中。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第3篇

一、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分类

(一)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误, 或者是因为银行内部使用的程序或者是系统保护不够全面, 或者是由于外在事由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的风险。

(二) 市场风险

指因汇率、股指、利率、物价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而造成的不确定的金融资产收益。

(三) 信用风险

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对方处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不按时、不能全额支付, 从而导致的违约, 使得银行、投资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即为违约风险。狭义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者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偿还而造成的违约, 从而导致经济主体产生了经营风险, 即信贷风险。

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风险管理

1. 信用风险识别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信用风险计量技术主要是使用专家分析和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的, 依旧处于传统的比率分析阶段, 已经无法满足如今银行全方位的、非静态的管理要求了, 因此, 建立新的动态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我国已变得迫在眉睫。

2. 信用风险缺乏处理手段

在个人贷款被发放出来之后, 我国商业银行除了被动地接受风险之外, 已别无他法。这种一味地接受风险的被动行为, 往往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出现了经济大周期波动或者发生了某种市场因素急剧变动的时候遭受到巨大的风险损失。

3. 信用风险没有健全防范机制

当下, 我国商业银行不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要表现在:存在不足的外部监管、信用风险内控机制缺失、制度不够健全的外部交易以及法律不完备的信用管理等现象。这些现象造成它无法从其源头上对信用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从而也就不能够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增量。

(二) 操作风险管理

1. 操作风险管理理念错误

操作性风险仅包括由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而引起的风险, 具体表现为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及流程因素等, 其流程执行不严格。所以, 操作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相比, 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将操作风险直接理解成操作性风险, 那将会造成建立在这一认知基础上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能将其可能面临的所有操作风险覆盖完全, 当银行发生诸如系统瘫痪这样的突发事件时, 就不能成功防范其风险。

2. 治理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中心任务就是持续不断地拉存款, 整个的管理、经营思维就是一位追求利润最大化, 上至行长, 下至一般业务员, 为了提升自己的营销业绩, 取得更多的奖励, 宁愿为客户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哪怕是违规甚至是违法, 从而对于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就采取了忽视的态度, 时间久了就在全行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意识, 即重发展、轻风险, 进而导致银行的经营倾向步入了严重的短期化。

3. 内控制度缺陷

内控制度缺陷主要指的是出于商业银行内部的某些原因而导致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 在内控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对内控制度的认识、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 往往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作为个股中制度的制定、汇总等等, 很多人认为主要做好了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工作, 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 面临的风险比较大。

(2) 内控制度难以落实, 内控机构缺乏权威性。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体制还没能完全顺畅, 不能有效配置审计资源, 审计人员的素质也普遍偏低, 其所具备的权威性和稽审智能自然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无法起到及时查错防漏、有效控制风险的作用。这样, 在一些经营单位就会出现诸如会计信息失真等违章现象。

(3) 所属分支机构不能有效的监督决策管理层人员。对于分支的管理, 都只是通过布置所谓的任务, 却不检查任务的完成过程, 忽视管理经营过程, 片面的追求短期经营结果, 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不具备资产的安全性;过于注重监视业务员, 忽略了管理层人员的监督, 也没有有效的制约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管理层人员。

(三) 市场风险管理

1. 对市场风险认识偏差

市场风险管理是指对市场风险进行全过程的识别、计量和控制, 但目前在对其认识上还存在如下偏差:虽然已经开始研究个人贷款的部分品种的定价, 但是由于风险计量模型的建设进程不够快速, 没有科学合理的定价依据, 就需要加强其议价能力;管理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没有形成体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在计量系统的建设方面以及对数据的积累力度都不够, 缓解、规避风险的手段、方法均比较落后。

2. 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当下, 许多商业银行还未成立其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更没配有具备专业职业素质的风险管理经理, 各业务部门依旧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无论是信贷管理部门, 或者是资金管理部门, 还是内部稽核部门, 都无法承担独具权威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职能能力, 在风险管理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均缺乏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三、解决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信用风险防范对策

1.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在个人贷款业务中, 存在许多与法治紧密联系的问题, 法治是生态环境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想要改善个人货款的生态环境, 需要建立出法律维护体系, 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在法规的建立上需要体现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 妥善保护投资者跟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总之, 执法部门必须秉公执法, 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 全面防范信用风险。

2. 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需要构架“信息化和产业化相结合、内外相辅”的制度平台, 即:信息环境、产业程度、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两者是依托于配套设施而言的, 要求对个人信用的管理要有凭有据。

(二) 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1. 严格个人贷款业务程序

面对当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 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 不仅要严格审定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跟还款能力, 还要充分判定借款人的短期、中长期偿债能力。首先, 必须要严格把关, 做到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细致的贷前调查;其次, 要对贷中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另外, 做好贷后管理的不良贷款以及清收范围外的个贷业务的催收工作, 保证完成新不良贷款的移交工作, 有力抵制不良贷款的产生。

2. 营造风险控制文化

风险控制文化是一种统一的、既定的行为规范, 是商业银行中的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循的, 上至行长、下至一般业务员, 都要清晰了解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操作政策, 有效理解银行所面临的个人贷款业务方面的风险敏感程度, 成功掌握银行承受风险的水平。在新时期下,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结合管理理念、经营思想、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风险管理环境要素等, 致力于建构出一种现代化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文化。

(三) 市场风险防范对策

1. 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环境

只有金融市场发达了, 才能够为银行业展现出一个充满良性竞争的市场运作环境, 进而在风险规避上提供出高效的、可选择的金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 贷款人可以筹集资金, 以缓解经济集中对银行的资金需求所造成的巨大的压力, 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以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2. 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要设立独有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银行可能面临的一切风险都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并拟定出能够执行的风险控制程序;银行内部的控制是否合理并健全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进行检查及评价, 当发现其存在问题, 就采取措施督促管理层及时进行有效的纠正, 之后再将经过修正的风险管理建议快速反馈到风险管理委员会, 以促进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完整。

3. 建立资产与负债管理体系

资产负债管理是具备其特有的目标的, 即使其达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 并得到协调发展, 接着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实施综合的、动态的、独具前瞻性的全面平衡管理。其目标具体包括:一是计算并管理各类市场风险, 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二是使商业银行的短期、长期盈利目标协调实现;三是最优化配置经济资本。

四、结语

伴随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个人贷款业务, 其风险也正在日益显现。因此, 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力度, 是商业银行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课题。通过本文的研究, 希望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实现风险控制, 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

[2]吴志.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10, (06) .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第4篇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运行模式 第5篇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运行模式中外比较分析[金融领域]

陈端能 董时珊 约4072 字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为更快、更好、更安全地发展商业银行个人信贷资产业务(简称“个 贷业务”),应该如何进行模式创新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国外商业银行的不同做法,找出 改革的共同目标和方向,并探求更适合中国国情的个贷业务管理运行模式。

关键词:“扁平化结构”;SBU 模式;个人信贷运行模式

随着资产市场的发达,直接融资变得更加高效和低成本,商业银行公司信贷业务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个贷业务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个贷业务能否快速、健康地发 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运行模式。

一、国外商业银行的革新之路

1.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扁平化结构” 在银行的组织结构方面,组织管理理论中新古典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斯科特于 20 世纪 90 年代提出了最具代表性的扁平化结构理论[1]。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减少管理层次,形成 一条最短的管理指挥链。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具体做法就是减少分支行的层次,减少信息 传递和决策链条中的中间分支行,将待处理信息直接由基层行传递到决策行,迅速做出决策。其实质是缩短委托代理链条、降低信息耗散、缩减成本,有利于银行实现以客户为中心、高 效决策的经营战略。

2.荷兰银行的SBU 创新 荷兰银行应用扁平化思想,于 2001 年率先推出 SBU(Strategic Business Unit)模式 [2]。该模式由三个平行的SBU 模块构成,即批发客户SBU(按产品细分为更小的SBU)、私人 客户资产管理SBU(按地域细分为更小的SBU)和个人消费者SBU(按地域细分为更小的SBU),其中心思想就是以客户为中心。荷兰银行的客户SBU 结构强化了各SBU 的自主权,能对客户 的需求迅速做出反应,并恰当地设置产品子SBU 以及地域子SBU,以便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并兼顾产品营销的需要和各地域市场的差异性。

3.业务流程再造---前后台的协作与分离 国际商业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对业务流程进行了创新和再造。当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前台和中后台工作分离的模式。前台的工作主要是直接和顾客打交道的 SBU;中线的工作包括风险管理、集团的资产负债管理;后台的工作主要包括客户数据管理、集团稽核、财务、人力资源、法律合规性以及研究与开发等一系列支持工作。前台和中线是 独立的,通常他们共同拥有决策权,以控制贷款的风险[3]。综观国外商业银行的革新之路,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就是:以顾客为中心,实施高效和 安全经营管理战略。扁平化结构是为了降低信息耗散、缩减成本、加快决策速度,从而提高 服务的效率。SBU 是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设置,以尽可能方便、快速和高质量地完成客户的要求为目标;而业务流程再造中前后台的分工和协同决策,则有 利于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二、国内商业银行个贷业务运行模式的变革之路

国内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是总行层面负责产品的研发和产品战略的制 定,各分行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贯彻落实总行的产品战略和政策,组织搭建个贷业务的管 理运行框架模式。纵观国内商业银行个贷业管理运行模式的演变历程,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分散型”运行模式

“分散型”运行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个贷业务最初采用的运行模式,其特点是基层行既 作为个贷产品的营销前台,又承担贷后管理的责任,而贷中管理,如审批权则集中于一级分 行或二级分行(或综合性支行),营销和贷后管理分散在各基层支行,可形象地称之为“分散 型”运行模式(图1)。

优势:一是有利于调动所有基层行和客户经理开展对合作单位(如开发商、二手房经纪 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等)和个贷业务营销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和挖掘商业银行网点 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客户资源的优势。二是在营销和服务过程中,不局限于某一网点,便于 客户就近办理业务。三是有利于实现公、私业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双赢。如房贷业务,由于 绝大多数基层行是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经办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是个人房贷开办的上游产 品,而作为下游产品的个人房贷所形成的资金回流,又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归还提供了资金 保障。这种良性互动,实现了公、私业务信贷产品的有机结合。

缺点:一是不利于集约化经营,不利于降低运行成本。这种模式贷后管理专业化、规模 化程度低,每个基层行都需要配备开展营销和进行贷后管理的全套人员和设施。尤其是在个 贷抵押登记的办理、不良个贷的化解和处置、贷款档案的管理方面,分散管理将产生较大的 成本和浪费,运行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由于考核机制的引导作用,容易导致基层行偏重于营 销业绩,弱化贷后管理工作,形成重贷轻管的问题,进而影响个贷资产质量。三是个贷产品 在流程上呈现出双向传递性,加之内部管理层级较多,对于大额个贷还需要经过基层行、二 级分行(或综合性支行)、分行三个层级的往返处理才能完成,管理运行效率低下。总之,“分散型”模式做到了以顾客为中心,方便了客户,但是运行效率低,安全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国内银行纷纷改革运行模式作为回应,进而转向一种新的模式---“集中型” 模式。

[图片] 2.“集中型”运行模式

“集中型”运行模式的特点是由一级或二级分行(或综合性支行)成立“个贷中心”,在 中心设置:营销受理岗、签约岗、信息录入岗、贷款放行岗、贷后管理岗、抵押登记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全面负责个贷业务的营销及贷后管理工作,而审批岗、风险监控岗、产品 制度岗则设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的中后台管理部门,基层行仅负责向个贷中心推荐合作机 构或项目,业绩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来协调分配。由于个贷业务的主要流程集中在一、二 级分行的个贷中心,因而可形象地称之为“集中型”模式(图2)。

优点:一是有利于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和管理,也有利于节约人力资源和降低管 理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二是有利于夯实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了贷后监控力度,提高了贷 款质量的安全性。

不足:一是经办网点相对较少,市场面窄,不便于合作机构和客户办理业务,没能充分 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二是在业务营销上不利于充分调动基层行的积极性。基层行 的间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整体个贷业务的发展;三是 “集中型”运行模式容易导致公、私业务产品在捆绑营销上的脱节,不便于实现公私业 务信贷产品的联动营销;四是仍未完全摆脱业务流程的双向传递,使管理层级和环节没能得 到根本性的改善。“集中型”运行模式由于进行了机构设置的“扁平化”处理,在效率方面有一定提高,由于由一、二级分行集中进行贷后管理工作,因而贷款的安全性也得到了加强。但与“分散 型”运行模式相比,“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图片] 3.“伞状型”运行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经过探索,在充分吸收前两种模式的优点和摒弃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类模 式进行整合,再造出新的模式。这种模式由分散型模式的前半部模块与集中型模式的后半部 模块整合而成,即“前分后集型”,又可形象地称为“伞状型”运行模式(图3)。

这种模式由各基层行负责贷款的营销、调查、受理和审核等工作,一级分行按区域成立个贷中心集中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包括集中审批、信息录入、抵押登记、账务处理、不良催收,资产保全、贷款监控、档案管理等工作。这样,可充分发挥网点和人员点多面广、全 方位面向市场的优势,保证客户得到更及时、周到的服务。同时各基层行的积极性得到充分 调动和发挥,有利于个贷客户经理轻装上阵,专心于市场营销。个贷中心作为保障支持部门,集中实施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操作与处理,达到了提高运作效率,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减少管理层级和环节的目的。

这种以基层支行为营销前台,而中后台设立个贷中心为其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模式,实现 了个贷业务营销工作重心的前移,同时将中后台保障和管理的职能向上集中。即前台尽可能 散开,而后台全面集中的模式,不仅大大缩短了管理层级,而且在业务流程上实现了单向操作,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显然,这与国外商业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变革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图片]

四、讨论和结论

本文主要论述了为了更快、更好、更安全地发展商业银行个人信贷资产业务,应该如何 进行模式创新的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1.国外商业银行在发展个贷业务的进程中,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方面所做的改进包括“扁平化”结构、SBU 模式、业务流程再造等。他们改革的目标可归纳为:“以顾客为中心” 实现高效率和低风险的目标。国外银行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

2.通过对国内商业银行在个贷业务管理模式的演变历程的回顾,我们惊奇地发现:从“分 散型”模式,到“集中型”模式,再到“伞状型”模式,国内银行改进和创新的最终目标竟 与国外同行们不谋而合,那就是寻求“以顾客为中心”、高效率和低风险的个贷管理模式,这 也是我国商业银行逐渐国际化的一个佐证。

个人银行贷款业务 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银行储蓄簿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六)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七)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八)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尽职调查制度。对借款金额小的贷款,应在信贷业务部门内部实行审贷分离和事后尽职调查;对借款金额大的贷款应实行跨部门审贷分离和事前尽职调查。对超权限贷款,应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后审批或双线拉直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借款人的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评估。重点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写出能否贷款的初步审查意见,送信贷评审部门审查,并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信贷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的初审报告要进行认真复审,重点审查贷款手续及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评价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写出审查报告送有权批准人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退回信贷业务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质)押登记等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一次性缴付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有关费用。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不同意贷款的,信贷评审部门应出具不批准贷款的书面意见,并及时通知信贷业务部门,由信贷业务部门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个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第十七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贷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他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他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本息额,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借款合同应规定,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应通知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银行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也可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可采取月均还款法、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可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为方便操作起见,主要采取一次性还款法和月均还款法。计算公式如下:

(一)一次性还款法。

到期还本付息额=本金+本金×利率

(二)月均还款法。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均还款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1

第二十九条 提前还款处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第三十一条 展期贷款处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三十二条 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将逾期部分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具体逾期时间计算和加收利息标准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贷款出现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能如数还款,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十三条 呆滞、呆账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应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继承人和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抵(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通知保证人,借贷关系、抵押/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关系即告终止。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出质人转让质物执管收据及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

(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保证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保证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和统计科目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和直管分行根据此办法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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