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2024-09-08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8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1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 放。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

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 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 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安置小区项目部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并向所在地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倾倒。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

(一)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四)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条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清运。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车辆运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终端设备,能够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应当保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正常工作,两侧车门标识、编号符合规范要求,车厢尾部放大车牌号码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

(五)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六)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

(五)推平、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星施工,是指倾倒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垃圾,管理,处置制度

1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文明、繁华的城市带给人们方便、享受的同时, 也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 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就是建筑垃圾。据数据统计, 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 有关资料分析, 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 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 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 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超过1亿t, 加上建筑装修、拆迁、建材工业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将达数亿t。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有研究表明, 每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以生产标砖243亿块、混合料3600万吨, 减少占地1.5万亩, 节煤270万吨, 减排二氧化碳130万吨, 新增产值84.6亿元。因此, 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问题, 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建筑行业还是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方面已经成为社会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1 我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建设部2005年6月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 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且内容也是相当简单、粗略。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没有对城市区划做出明确的界定。而现时的城市在加快脚步的扩建, 改建, 大量的建筑垃圾处置不当, 大部分是以倾倒、填埋的方式处理, 回收再利用就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1.2 我国目前缺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设备和技术

我国对建筑垃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原本就意识较晚, 在处置建筑垃圾设备和技术方面更是提不起名, 到目前人们对建筑垃圾危害都没有很深的抵触感。城市的扩建、改建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是屡见不鲜, 因此在处置设备和技术方面研究和改进国家就一直没有提到桌面上, 处置建筑垃圾的技术设备研究和相关管理制度连个基本的框架都没有。

1.3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

由于建筑垃圾具有特殊性, 大多为为固体废弃物, 一般生产于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 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 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因此, 在处置设备和技术部具备的情况下, 要回收再利用成为空话, 只能采用求之过急的办法解决, 即填埋。然而填埋建筑垃圾的危害不容忽视,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 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 造成了对空气严重的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 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 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 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含量较高, 在多种因素作用下, 其将发生化学反应, 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 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 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 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 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办法来解决。因此, 填埋建筑垃圾办法表面上是腾出空间, 清理现场, 但带来后果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无形中给治理环境加大了成本。

2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置不当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人们对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政府对资源消耗和浪费不够重视, 从教育机制中就将环保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作为一种基础意识引导, 在全社会包括学校普及。即便是建筑圾铺满大街小巷, 人们潜意识里就认为是正常的, 对自己生活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也就感觉不到有切肤之痛。

2.2 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仅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其内容十分简略和抽象, 在城市不断扩建、改建、修建的过程中, 建筑垃圾生产, 清场, 收集运送, 到最后的处置方式都缺乏有效的可行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对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也没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比如, 对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评估作价分析, 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笔者认为, 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性强, 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 也呼吁全社会关注建筑的处置, 抵制以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为主要方式, 加快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立法, 力争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制度。

2.3 政府扶持力度不明显, 价格优势不突出

建筑垃圾再生或可利用建材价格优势不明显, 甚至在某些中小型城市, 再生建材价格高于普通建材。由于存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价格和性能的劣势, 工程建设方并不乐于选择再生建材。可利用的建材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二手建材, 使用价值不高, 价格却不低也不安全。则政府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加工制造者获利很少, 所以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很难持续发展。

3 对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的建议

3.1 向国外学习建筑垃圾处理政策和方法

日本人对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 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十分重视并将其作为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 将建筑垃圾进行加工、改造, 作为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 都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再循环石料, 将其作为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的替代资源。

借鉴西方国家处理建筑垃圾的方法, 如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避免采用混合收集, 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 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

在荷兰, 大部分建筑垃圾能循环再利用。但是荷兰政府的期望值还是很高, 希望力争将90%的建筑垃圾都被循环再利用。作为政府, 带动全社会监督, 重视建筑垃圾的处置。因此,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建筑垃圾的配套制度, 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

3.2 制定和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

首先, 政府应当起带头作用, 鼓励建筑行业 (开发商、施工单位、实际动工人员) 和部门在修建、改建、扩建等生产建筑垃圾时, 要认真评估其能被循环再利用可能性垃圾, 尽可能能做到回收再利用, 不被毁损。

鼓励学者、专家对建筑垃圾的深入研究, 多提意见或建议, 共同商讨设立中远期存放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 用来储存、消纳建筑垃圾, 制订相应合理的底收费制度。

从建筑垃圾的生产、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处理场所等都应出台与上位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建筑垃圾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力争降到最低, 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业主单位的监管制度, 对建筑垃圾处理发包要严加管理, 严格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对清运车辆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3.3 必须走循环之路

建筑垃圾的回收和措施将其减量化和再利用, 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和资源。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 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 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 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 可以代砂, 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 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从而实现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的转变。

3.4 强化建筑垃圾处理的研究, 改进建筑垃圾处置技术

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北京经验 第4篇

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消纳、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的24条措施,集中体现了“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

3月12日,北京市发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5月8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的函》,提出了对源头出土工地实施排放总量、区域、行业、属地4个严格控制,严格执法处罚,实行以奖促治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砂石有针对性的管控。

7月1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运输新规”)正式实施,市市政市容委以市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为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对建设施工工地、重点道路和消纳场所进行抽查,采取设卡路夜查、卫星定位跟踪、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并利用停工停标、高限处罚、违规约谈、刑事拘留等手段,加强渣土管理。截至2015年6月底,市联合执法督导组共开展督导检查131次,给予77处违法违规运输渣土的工地停工并移交属地处理,下达督办通知75件,约谈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202家;全市共查处施工现场类违法行为912起,罚款888.45万元;渣土运输及泄漏遗撒类违法行为3343起,罚款667.9万元。

一、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新一轮北京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也称为渣土运输治理工作)改变了过去以路面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注重顶层设计,管理思路清晰,确立了“转变一个观念、结合两个条例、融入三项任务、落实四项制度、抓好五项工作、协调六个委办、实现一个目标”的工作思路。

“转变一个观念”是指转变过去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观念,协调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六个委办”,并成立了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形成长抓共管的治理机制;“结合两个条例”是指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三项任务”是指融入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APEC会议和国庆六十五周年环境保障等三项重点工作;“四项制度”是指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考核评价、案件移送和媒体曝光等制度;“五项工作”是指运输车辆更新改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道路运输遗撒泄漏等各项工作;实现从源头到运输到消纳场的全环节密闭监管,渣土不乱倒不遗撒的目标。取得的突出成绩主要有四点:

(一)基本杜绝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为

渣土运输治理从源头入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使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并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基本上杜绝了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和上路的问题。目前,全市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三、四环路违法货车基本绝迹,五环路货车违法发生率下降70%。

(二)科技防护措施建成使用

目前,全市有1164个建筑工地安装了视频监控探头,全时段监控进出工地运输车辆;对城乡156个容易出现道路遗撒、乱倒乱卸等地段,安装了移动视频监控探头,并且在城市主次干道启用道路交通违法监控摄像头,及时抓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地方标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一是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货箱密闭、限速限载、举升定位、即时监控、标识统一,全身统一涂装苹果绿等技术功能。全市共有8053台渣土运输车辆更新改造成功。

二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建立了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例会、媒体曝光、案件移送、考核评价等制度,落实了定期会商、联合督导、违法违规约谈、社会公众(组织)参与等工作机制,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nlc202309051606

三是行政许可、搭建公示平台落实到位。北京市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也设定了准入标准: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300万以上且至少拥有一台达标渣土车辆,才能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四)消纳场所处置能力翻两番

前后两次开展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调研,利用卫星技术开展遥感监测,监测出废弃坑塘84个,对具备条件的办理设置许可,纳入正规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有消纳场所42家,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同比翻两番,达到1.5亿吨。

二、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四大特点

(一)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现场渣土车清运管理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使用的管理主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为此,市住建委专门成立了扬尘治理办公室(2014年8月成立),明确了几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符合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值守,加强夜间检查,确保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工程项目经理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施工现场大门口要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情况纳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等。

二是督促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市住建委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符合文件要求的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的抓拍、回放等功能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在线监管。截至目前,全市符合安装条件的1164个建筑施工工地,均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不含已经拆除的工地),安装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是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每月进行更新,并对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使用不达标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对参建各方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共103家企业)和媒体曝光;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施工企业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一年来有6起,涉及17家企业);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科技保障,更新改造运输车辆实现全程监控

针对万余辆建筑垃圾车具有昼伏夜出、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管理部门决定从改车入手,对车辆进行监控,包括运行路线轨迹、举升倾倒定位。基于此,市市政市容委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企业单位研究制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2014年3月12日颁布。经过多方沟通协调,会同市经信委、市汽车行业协会、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以下简称“市渣土协会”)组织15家汽车生产改造企业完成了27个车型达标检测,先后发布了12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名录。会同市经信、住建、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公安交管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改造与新车购置工作的通告》,明确了“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全要使用达标运输车辆”。同时,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造新车购置及资金补助政策,落实并发放了1.2亿元车辆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确定更新补助5万元,改造补助1.5万元的标准,搭建车辆补助资金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在区(县)行政办事大厅开设补助窗口,发布24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及车型名录,组织召开车改企业与用车单位使用达标车辆供需对接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签署达标车辆使用战略协议,联合工商、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改装厂。目前,车辆更新改造9312台,投入运行8053台。改造升级后的建筑垃圾车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车身及车箱颜色统一为苹果绿色,驾驶室上方安装“建筑垃圾运输”顶灯,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名称,车辆后箱板喷涂大幅反光号牌,车厢顶部加装纵向开启的柔性篷布;安装北斗车载兼容终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可对车辆运行轨迹、装卸情况实时监控,对特定的违规运输行为强制限速。

在车厢结构和密闭上,车箱底部密封,漏水量≤0.5L/min,解决了含水量高的泥浆类建筑垃圾运输的遗撒问题;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限定了装载量,解决了超载和遗撒的问题;如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车辆将被监控平台发现,这一技术也宣告着建筑垃圾车“裸奔”时代的终结。

北斗车载兼容终端与发动机直接相连,人为的拔掉或拆除可引发系统对发动机的直接控制,车辆启动时将强制限制车速不超过30千米/时,迫使车辆不能逃脱监管;同样,当出现运输车辆未按指定区域倾倒等异常情况时,车载兼容终端将向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自动报警,系统将采取强制限速直至报警条件解除。这是一个核心的技术防控手段。

(三) 联合执法,齐心合力杜绝管理漏洞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各部门依据行政许可互相配合,共享信息,杜绝了管理交叉中的漏洞,实现全环节无缝隙管理的目标。

nlc202309051606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市交委运输局)是道路运输车辆运营证核发单位,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货运行业增加车辆许可方面对于自卸车型增加了一条规定:“使用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对于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自卸车型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在企业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前,查看车辆是否入网,确保企业车辆加入平台系统。第二,修改了北京市货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被立案查处的违规运输企业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作为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生泄漏遗撒行为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交管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是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执法整治的主力部门。一是确定“3类”主要道路、“8类”重点违法问题成为渣土运输治理联合执法整治重点。二是建立了包括“4种”整治力量参与的18支巡逻车组专职执法整治队伍,重点部署在三、四、五环路内外环方向,采取定点卡控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增强了查控效果。18支巡逻车组每支由“4种”整治力量,即2名交警、1名城管队员、1名市政市容委人员、1名交通协管员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拦截查处的渣土运输车,按执法权限依次处罚、闭环执法,有效增强了路面执法震慑力。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依法查验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严查汽修企业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车辆行为,在大兴、海淀查处3家非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的汽修企业。同时,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摸排,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及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初步确定了12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并开展集中整治,其中在丰台区白盆窑地区一晚查处未苫盖、遗撒违章行为4起。

北京市环保局市机动车环保排放管理处是对渣土运输车排放超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政府部门。在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一是各区(县)环保部门主动建立辖区出土工地台账,深入摸排掌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车台帐,每周制定检查计划,进入出土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停放地,开展入户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其他违法问题,通知辖区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配合联合专项执法,开展路检夜查,通过检查运输车辆的排放与配置,严查“假绿标”车。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具有综合执法与处罚权。对施工扬尘、渣土乱倒乱卸、道路遗撒和违规夜施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第一,利用远程监控查处施工工地违规行为115起,罚款125万;第二,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并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施工工地,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移送市住建委予以停工整顿。截至今年6月底,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媒体采访2次,开展媒体曝光违规施工企业5次;施工单位因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处罚后移送市住建委予以记分、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8起;全市通报批评49起,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社会参与,企业、协会成为治理中坚力量

融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参与企业三方力量,从规范市场入手,赢得行业认可和企业支持是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

新成立的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搭建了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2014年3月12日,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正式成立。一是参加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制定工作,通过短信、微信和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为协会会员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先后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和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考察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三是针对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散户多、管理难的问题,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体,为加入“联合体”的小散企业提供多项服务,这对整合小散企业和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规模化、正规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首先,在北京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汽车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与标准内容的研究,向标准起草小组提出了既有利于行政管理也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多项予以采纳;第二,为了使车辆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标准的内涵,为用户提供满足新地标的高质量的渣土运输车辆,北京汽车协会会同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共同举办了“宣贯会”; 第三,接受具备相应制造能力的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改造能力的改装企业资料报备,对符合要求具备销售条件的企业和产品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已向社会公布24批报备信息,涵盖了54款渣土车辆产品。

业内企业趁车改东风,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作为代表,认为渣土车密闭改装是北京乃至全国的风向标,是未来渣土车辆的主旋律。该公司调整了市场销售目标及策略,直接瞄准新型智能渣土车市场进行研发拓展,为企业优化资源空间,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作为从事土方运输专业十几年的北京成伟兄弟运输有限公司,则把2014年认定为渣土运输行业最值得纪念的一年。基于对行业规范的期盼及对政府新一轮治理的信心,该公司一次性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销售厂签订了80辆新型环保渣土车辆,并成为了设备最多、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土方施工航母舰队单位。

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5篇

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多的建筑垃圾需要处理,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建筑垃圾专项管理制度。

1.目的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施工现场施工/生产垃圾处理作业程序,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并符合环保规定,满足绿色施工规范要求。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4.职责

4.1 本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保持和改进。

4.2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4.3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管理。4.4 其他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参与实施。5.施工/生产垃圾管理制度

施工/生产垃圾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内的生产弃渣、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塑料袋(杯)、一次性饭盒以及塑料泡沫板等白色垃圾;混凝土、砂浆的弃料;木材、钢筋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等。

5.1 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5.1.1 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在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为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落手清工作,根据项目部的统一规划,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及时运出工地,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场所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5.1.2 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5.1.3 对于不能二次利用的废钢筋头、钢管头、铅丝、短木板等统一运往废料仓库进行处置;

5.1.4 对于施工现场清理出的砖、石、瓦块、砂石等可统一堆放用作临时道路路基铺设;

5.2 混凝土、砂浆的弃料可用作构配件的预制及场地硬化 5.3 钢筋、木材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5.3.1 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短废料,回收至废钢筋仓库存放,项目部统一处置。5.3.2 木材加工产生的废料,统一分类回收至仓库,可用于制作安全文明设施及预留预埋洞口模板。

5.4 项目部将定期组织检查,并将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与班组落实情况切实结合起来,利用经济杠杆,根据工作业绩奖优罚劣。

5.5 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必须满足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制度 第6篇

项目新建建筑栋数多,材料、机械等投入大,各种建材、周转材料使用量大,为减少对现场对各种材料造成的浪费,现制度以下制度,各分区及各栋号遵照执行:

1、钢筋

现场钢筋下料必须根据图纸及国家规范完善钢筋下料单,钢筋加工按照料单,对钢筋原材进行合理裁剪;

现场钢筋加工所剩边角料,进行分类整理堆放,对长度20cm以上的进行回收利用,用于线条植筋、构造柱拉筋、砌体拉结筋等。

对无法再次重新利用的短钢筋,必须整理堆放在废料池内,由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2、模板

现场各栋号提交模板材料计划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需提交。墙柱模板配模完成后,模板安装和拆除应注意对模板的保护,减少模板的破损,提高模板周转次数。

现场加工的圆拱定型模板,使用完后,应予以完整保存,以备下次施工时使用。

现场模板加工剩下的边角料,可进行二次加工用于外架通道楼梯的铺设、现场绿化周边栅栏、外架踢脚板等。

周转所替换的模板,重新用于现场洞口封闭、临边防护。

3、木枋

现场木枋尽量做到完整使用,保持木枋的完整性,严禁随意对木枋进行切割。

木枋用于降板部位时,应用胶带将木枋进行包裹,木枋下垫放垫块,避免混凝土浇筑时,木枋嵌入混凝土内,拆模时将木枋破坏。

木枋加工所剩短头,用于临边洞口防护、回顶顶头木枋等。

4、加气混凝土砌块

加气块在搬运时,做到小心轻放,减少搬运过程对砌块造成的破坏。

对于缺棱掉角较为严重、难以用于现场砌体砌筑的砌块,可在现场加气块切割机进行加工,重新用于现场砌筑。

对于加工后剩下的较大砌块,可用于现场厕所、挡墙砌筑。

5、混凝土

现场混凝土浇筑时,应根据图纸计算好方量,再向搅拌站报量,减少混凝土的浪费。

混凝土运输、卸车时遗撒在路面的散料,应及时清理回收,均匀铺设与沙土地面之上。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若混凝土未用完,将多余方量用于现场地面硬化,严禁随意倾倒。

6、安全网

现场安全网必须按照方案要求绑扎牢固,做到满扎满绑。现场混凝土浇筑时,严禁将混凝土在外架上随意倾倒,造成安全网的污染。

现场材料周转必须使用悬挑卸料平台进行周转,严禁随意破坏安全网,平台使用完成后,周边安全网应及时进行恢复。

所有被替换的安全网集中交外架班组处进行集中存放,由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7、水泥包装袋

现场各搅拌站使用的水泥包装袋必须收集整理后交材料部,由项目部集中进行处理。

现场水泥包装袋必须在下午下班前,集中交材料部门,严禁私自带出施工现场。

8、涂料包装桶及其他包装

现场使用的防水涂料、油漆等包装桶,其他材料塑料或纸质包装,在材料使用完后,所有外包装必须交到材料部门,有项目部统一进行处理。

9、安全帽、卷尺

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的安全帽、卷尺、雨衣等物资,各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

安全帽、卷尺、雨衣等破损以后,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到材料部进行以旧换新。

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持《建设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放线任务书》,以及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市办发〔20**〕48号文件)批准核定的标准征收,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经营单位运输。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行有偿清运。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按一车一证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四)竣工验收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工程竣工时必须有城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手续,统一调剂、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转站,桶、点内和附近城郊结合部、铁道两侧及河道两岸;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法查扣并从严处罚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每车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和车辆轮胎带泥污染道路的, 责令清扫,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5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三)在非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 并且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四)在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且行为情节恶劣的运输车辆,不予通过年审。

(五)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准运证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3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各建筑单位运输河沙、河石、砱灰等建筑材料,以及各运输承托单位(运输公司)运输煤、散装货物、流体货物的,应当遵守本规定。造成城市污染的,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8篇

以“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为原则, 通州将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制度, 严格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如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从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对违规运输企业, 视情节、次数给予从曝光到清退出市场等不同程度的处理;在土方工地进出口处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对进出工地车辆及其装载、密闭苫盖等情况进行监控;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 对违反要求的工地, 追溯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等。

同时, 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环保局、区交通局、通州交通支队等部门联勤联动, 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 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各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 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管理, 建立巡查盯守制度;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对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定期通报, 按照“日检查、月排名”的要求, 对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

上一篇:疫情应急值班制度下一篇:诚信作文9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