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2024-06-05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精选8篇)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1篇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二O一0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0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2篇

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网址: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二)

3.××年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

4.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四)

5.编报说明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3篇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4篇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4年6月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

(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

(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

(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

(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

(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在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额度内,制定对牧民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实行资金额度封顶和保底发放的,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七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草原、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农业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应将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按支持方向下达到省级财政。草原绩效奖励资金应于9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后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补助对象所属预算级次安排资金。安排给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安排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农(牧)民补助的资金应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5篇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第七条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四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四章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九条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继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第五章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第六章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用于军事管理区的林业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有关情况

(一)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6篇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财企[2008]24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的作用,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钢铁、小煤矿、小水泥、小化工、小纺织等小企业及对落后生产线、生产设施等的关停措施。

第三条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小企业关闭及落后生产设施、生产线拆除销毁费用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突出重点、适度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确定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小企业关闭的,按照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以及省政府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意见等相关文件,已由省政府下达淘汰和关闭计划,或经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关闭令。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未达标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已拆除销毁。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由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局)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申请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整体情况、主要设施及生产线的拆除报废、企业职工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小企业关闭的,需提供企业淘汰关闭计划或关闭令,企业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吊销证明等;

(三)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的,需提供设施及生产线拆除报废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所需文件。

第三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监管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部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共同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金额,联合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拨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每年年末,各市财政局、经贸委要就本地区关闭小企业户数、人员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关闭小企业工作安排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闭五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运字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7篇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9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考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注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要抄送同级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 主动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第十三条 教育矫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第十四条 返乡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支出是指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是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机构或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 第8篇

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

目前, 我省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项目涉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等10余项资金, 覆盖了林木种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多个营造林环节。中央财政资金在我省林业建设资金中占比重较大, 其中: 2014年实施项目资金规模近30亿元。为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 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我省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成效明显。

( 一) 加大投入, 提高公益林管护成效

1. 提高补偿标准, 缓解公益林收益矛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省财政加大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投入, 自2007年起将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元/亩逐年提高到2013年的17. 5元/亩, 省财政补偿资金达到4. 92亿元, 超过2006年省级补偿资金启动之初时的10倍。

2. 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从2007年7月1日起, 我省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一卡通”管理, 切实规范补偿资金发放, 有效防止了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 我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纳入财政“一卡通”补助对象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 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 确保了资金安全。

3. 落实责任主体, 确保管护到位。我省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国有林场 ( 自然保护区) 公益林管护由林场 ( 自然保护区) 负责, 按面积组成专职护林队伍以责任制形式进行管护, 县林业局或辖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考核等; 二是村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村委会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公开招聘专职护林员, 经县林业局批准聘用, 林业局或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验收。各县充分发挥村组和林业工作站的管护和监管作用, 层层建立了相关责任制和年终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补偿资金。专职护林员采取村委会推荐, 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 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 定期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 二) 完善造林补贴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 坚持实施“先造后补”政策。我省在2010年度造林补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 大力推进“先造后补、质量优先”的管理模式, 重点强化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摸清造林情况。一方面避免了造林补贴与其它国家工程项目造林在地块上重叠; 另一方面将社会造林按造林质量排队, 对造林质量好的小班优先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不合格的小班坚决不纳入造林补贴。二是明确补贴对象。我省提出了“八优先”原则, 即: 在造林树种上, 油茶、乔木和木本药材优先, 灌木、果树、茶叶、竹林等暂不考虑; 在造林地类上, 荒山荒地造林优先, 更新造林暂不考虑; 在造林配置上, 针阔混交林优先; 在造林规模上, 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造林优先; 在造林质量上, 成活率95% 以上的造林优先, 成活率85% 以下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长势上, 生长旺盛的造林优先, 长势差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管理上, 开展了幼林抚育的造林优先, 经营粗放的造林不考虑; 在造林主体上, 国有林场职工和造林大户造林优先, 零星造林暂不考虑。三是防止工程重叠。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造林补贴对象在造林地块上与其它林业重点工程不重复的规定, 要求各项目县将2012年度实施的退耕还林、长防林、珠防林、血防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油茶示范、国家发改委油茶示范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和列入2013年度造林补贴的造林, 全部转绘到同一套1∶10 000地形图上, 并在图上标明工程类别。要求各地在申报造林补贴小班情况的同时, 上报所有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小班情况。一旦发现工程重叠情况, 将取消该县所有营造林项目, 并按套取国家资金论处, 将相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执行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年只需开展县级自查, 不需开展省级核查。由于我省实行“先造后补”, 第一年开展省级核查直接关系到造林补贴工作的成败, 因此, 我省高度重视第一年的省级核查工作。与往年相比, 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更严格, 更全面,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更广。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覆盖了所有项目县, 除了抽取20个县全查, 其他县每个县都抽取了一个乡镇全查。二是要求更严。除了要查清造林的成活情况, 还要求查清造林主体、质量和管理等情况。

3. 强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我省按年度编制印发了《江西省造林补贴实施方案》, 对各年度造林补贴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的部署, 在补贴对象落实、资金管理、时间进度、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 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各项目县编制县级实施方案。考虑到我省造林补贴实行“先造后补”, 造林小班在纳入补贴范围前已经完成造林施工作业, 编制作业设计意义不大, 为此, 我省要求各地将县级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合二为一编制, 要求各地在收集整理完善各造林补贴小班作业设计基础上, 将检查验收、工作安排、资金概算、幼林管护、配套措施等内容一并编入县级实施方案, 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为提高县级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我省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县级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省林业厅抽查; 二是要求设区市林业局在审核县级实施方案时, 重点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 主要审核造林补贴作业设计小班一览表中的小班是否突破了营造林实际检查小班和县级提报小班范围, 造林树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与其它工程项目重叠等; 三是实施方案一经批复, 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将变更后的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 再组织施工。

( 三) 积极探索符合江西实际的森林抚育模式

1. 择优落实森林抚育对象。我省需要抚育的中幼林面积超过1亿亩, 而每年实施的抚育面积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为把最急需抚育的林分优先进行抚育, 我省提出了“五优先、五不列”的抚育对象落实原则: “五优先”指以下五种林分优先列入抚育对象, 即密度大、树种结构单一、林木分化明显、林木竞争剧烈、质量和健康状况差、功能效益低下的林分优先; 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优先; 集中连片面积超过1000亩且交通便利的林分优先; 国有林场、集体或林农积极性高的林分优先;在中龄林实施间伐抚育的林分优先。“五不列”指以下五种林分不列入抚育对象, 即前两年森林抚育补贴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县的林分不列;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列; 3年以内 ( 含3年) 的新造林不列; 竹林、灌木、经济林 ( 果树、油茶等) 、天然林不列;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不列。

2. 因地制宜选择抚育措施。为提高抚育成效, 科学选择抚育措施, 鼓励间伐抚育, 根据我省实际, 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间伐抚育的比例不少于60% , 对于割灌除草抚育任务比重不超过40%的作业设计, 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是间伐费用将重点用于补贴以间伐为主的森林抚育; 三是实行间伐抚育的林分, 优先列入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3. 立足职工和林农增收组织抚育形式。一是国有林抚育由国有林场职工或由国有林场组织森林抚育专业队伍统一实施。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林场职工收入, 维护了林区稳定; 另一方面确保了森林抚育质量。如: 我省林业科技示范林场职工既是护林防火专业队也是森林抚育专业队, 通过实施森林抚育既解决了劳动力不足、农民工难找的问题, 又实现了施工队伍专业化。二是集体林抚育采取“国有林场 + 林农”、“林农自行实施”模式组织实施, 其中: “国有林场 + 林农”模式由国有林场与林农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由国有林场组织实施, 间伐材收入归林权所有者, 保证了森林抚育质量, 防止了乱砍滥伐, 维护了林农利益, 解决了林场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林农自行实施”模式, 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统一组织、指导、验收, 有效提高了林农参与森林抚育的积极性, 同时避免了集体林抚育实施难以组织的问题。

( 四) 创新模式, 提高林木良种苗木质量

1. 加强培训, 培养基地人才。林木良种基地人才建设是我省林木良种建设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我省开展了一系列培训交流活动, 着力提高我省良种基地人才素质。一是先后邀请北京林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多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开展授课, 对全省种子园营建和扦插繁育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培训。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林木良种培育与管理学习。三是印发林木良种选育及基地建设等学习材料, 无偿提供给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学习, 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理论知识水平。

2. 科技创新, 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科技含量和生产水平。我省要求各良种基地要把补贴资金重点用在基地的精细化管理上, 在土壤管理、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树体管理、花粉管理、设备购置等方面创新方法, 高标准、高效率建设基地, 着力提高良种基地的种子产量。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在兼顾原有基地的管护基础上, 根据五年规划, 找准自身的主要树种和特色, 在提高良种选育水平上有所突破。各林木良种基地均与支撑专家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 由支撑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其中部分林木良种场还邀请了省外知名育种专家作为支撑专家。

3. 制定供种计划, 确保补贴成效。从2013年开始, 我省要求凡享受了良种补贴的国家重点良种基地按补贴资金10% 的额度提供良种或购种资金, 用于我省保障性苗圃育苗。通过这种办法, 对国家良种基地“压担子”, 提高良种生产的积极性, 确保良种补贴工作见成效。同时我省积极探索良种种苗生产、供应、造林机制, 提高全省造林良种使用意识, 督促国家良种基地良种生产。

4. 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使用安全。我省采取分两次下拨补贴资金的方法, 其中苗木补贴资金安排在苗木核查后再下拨, 确保补贴落到实处。为保障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贴项目单位所属财政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 其中: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先预拨补贴资金的7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30% 。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先预拨付补贴资金的3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70% 。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省在中央财政林业项目管理中取得了一些经验,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

( 一) 项目补助标准偏低

一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目前, 国有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 集体和个人每亩15元, 在此基础上我省由省级财政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年每亩17. 5元, 虽然补偿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但现行的补偿标准意味着经营一亩生态公益林一年得到的收益, 还不如林农卖一根毛竹的收入。二是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偏低。目前, 造林补贴中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低于防护林工程造林每亩300元补助标准,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每亩100元, 也仅占到实际开展森林抚育成本的30% 左右, 而且随着人力成本逐年提高, 营造林面临着较大的成本上升压力。

( 二) 公益林补偿未按照南北方地区差异、森林特点等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

如我省所处南方地区水热条件适宜林木生长, 经营山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经济收益, 且南方人口密度高,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相对较少, 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时林农获得的补助资金往往较少, 而北方干旱地区, 森林经营收益相对较低,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多, 在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中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

( 三) 项目实施范围亟需扩大

一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非国有单位采用相同先进技术培育的苗木要求纳入补助范围的呼声强烈。二是森林抚育项目中明确的项目补助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在森林抚育政策实施的几年中, 我省集体和个人所有商品林中的中、幼林一直未得到国家和省级抚育政策资金支持, 林农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亟需国家扶持。

( 四) 部分项目缺少工作经费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补贴项目中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由于项目实施单位技术力量薄弱, 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需委托专业技术部门来完成, 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管理办法》中尚未明确可以在项目中解决, 给项目实施单位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和资金使用困惑。

三、有关意见建议

( 一) 建议完善造林和抚育补贴政策,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营造林积极性

1. 提高造林和抚育补贴标准。目前, 造林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而长防林、退耕还林等人工造林的助标准为每亩300元。同样的建设内容, 基本一致的建设标准, 但补贴标准却不一样, 林农群众意见很大。当前我省一般用材林和防护林当年造林成本达到600 ~ 800元/亩, 其中清山3个工、整地3个工、栽植2个工, 按每个工日80元计算, 劳务费640元, 苗木费100元。另外, 前三年抚育按4个工日计算, 需要抚育投入320元, 还需要肥料、农药等投入80元, 远远超过试点补贴标准, 建议将目前的造林补贴提高到与林业重点工程同等水平, 并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达到造林成本60% 以上为宜, 也就是达到每亩600元左右。

据测算, 我省开展森林抚育的成本在每亩220元到430元之间, 远远超过国家的试点补贴标准, 导致实施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因此, 建议提高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至抚育最低成本的60% 以上, 也就是每亩150元。

2. 扩大补贴范围。将森林抚育补贴范围由只补贴公益林扩大到所有商品林, 特别是木本粮油等经济林。

3. 增加森林抚育补助次数。南方植被萌芽能力强, 抚育后很快会重新萌发, 尤其是以割灌为主的森林抚育, 割除后1 ~ 2年内, 灌木又能迅速生长起来。从我省森林抚育实际情况看, 两年内连续实施两次森林抚育, 比只实施一次森林抚育效果好很多。因此, 建议将森林抚育次数调整为1年1次, 同一地块可以连续实施2年。

4. 明确补助资金兑现程序。2012年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森林抚育补贴和造林补贴资金都分两次拨付; 而新的管理办法没有再规定分两次拨付, 是否今后不需要再分两次拨付, 请国家进行明确。

5. 保持项目任务量的相对稳定。在国家林业局的关心支持下, 我省2012年和2013年连续2年实施造林补贴乔木建设任务76万亩, 大量林农群众领到了国家的造林补贴, 造林补贴项目受到了林农极大欢迎。2014年, 我省继续按照不少于76万亩造林补贴建设任务规模进行动员和部署, 但2014年国家安排我省的造林补贴资金减少了一半, 只有不足40万亩的造林能得到补贴, 很多原本满足造林补贴要求的林农将享受不到造林补贴, 极大挫伤了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建议国家在安排营造林工程项目时, 应充分考虑建设任务的连续性, 上下年度间建设任务量差距不能太大。

( 二) 建议出台差别化的公益林补偿政策, 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的补偿模式

根据地区差异, 以及林分结构和林木长势, 将公益林分成不同的保护级次, 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补偿政策, 是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保护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举措。比如, 针对南方地区林地产出高, 林农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少的特点, 给予补偿政策和资金倾斜。

建议国家抓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尽早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启动下游对上游、生态受益区对生态贡献区、资源开发区对资源保护区的补偿, 开征生态建设税, 多渠道筹措生态保护资金, 推进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转型。

( 三) 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1. 建议将林下经济纳入贴息范围。我省的林下经济项目主要是利用林地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而《管理办法》把这类项目列入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近两年, 我省大力发展合作社林下经济项目, 全省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2129个, 入社农户达28. 6万户, 但他们都不属于林业龙头企业范畴。国家出台贴息补助资金政策, 是为了更好地带动社会各类主体发展林业经济, 鼓励林农多渠道致富。建议将林下经济类项目不作为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 否则《管理办法》对种、养殖业的扶持在南方无法实现。

2. 完善贷款建议计划申报手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六) 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没有对省级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规定。在2015年贴息计划申报中, 我省在文件会签同级财政部门时, 财政部门未予联合行文, 答复意见是《管理办法》中没有计划申报相关内容。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计划申报内容。

上一篇:工程成本管理心得体会下一篇: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