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2024-05-22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精选9篇)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1篇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

1、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不收任何费用,旧车待《条例》施行后90日内申请登记。2、办理登记上牌、补领或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打电话、逆行、闯红灯都会被罚款

1、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的,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罚款30元。2、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元。3、驾驶的电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罚款20元。4、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罚款30元。5、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6、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7、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8、驾驶电动车是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罚款20元。9、驾驶电动车载物超出规定的,罚款20元。10、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罚款10元。11、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最高可处以3倍货值金额罚款。

另外,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简称省产品目录)。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在南昌骑电动车这些规定你要记牢

电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二)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警指挥;(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行;(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七)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八)不得醉酒驾驶;(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十)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2篇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铎

月28日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3篇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难点

(一) 界定存在争议。依据现有国家标准, 可进行如下分类。一是轻便摩托车或普通摩托车, 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 规定, 属于机动车, 但由于市区禁摩, 未登记上牌。二是电动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 规定, 属于非机动车。三是较为常见的“超标车”。它处于上面两个国家标准之间的空白区。因无明确法律依据, 影响对“超标车”的登记管理、驾驶资质要求和违法处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二) 登记规范尚不明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 河北省尚未实行非机动登记制度。

(三) 执法处理存在难度。一是没有较为便利的检测仪器, 确定“超标车”是否达到机动车技术要求。二是如果现场较难判定车辆是否“超标”, 则只能对其按非机动进行处罚, 但处罚金额很低, 震慑力小, 治理效果差。

(四) 严格还是放宽, 社会分歧较大。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曾经历过电动自行车事故的人群倾向于采取禁行等严厉措施, 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生产经营者则坚决反对禁行措施或者要求对其采取宽松政策。另外, 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则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五) 交通事故处理存在难题。一是部分“超标车”在事故发生后, 需要对其机动车属性进行鉴定。二是由于无牌无照、无法购买保险, 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能力赔偿。三是因车辆无牌无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 肇事逃逸现象突出。四是因未实行登记制度, 很难提供信息证据, 增加了办案难度。

(六) 环保状况存在疑问。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多为铅酸类不易降解的毒性化合物, 且蓄电池使用寿命短, 如不做好回收、销毁管理, 则将会对土壤和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七) 易成为治安隐患焦点。由于不能登记上牌, 公安机关难以有效监管, 因而容易成为偷盗和抢劫的目标, 而且还容易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工具。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

随着全国大部分城市实行禁摩, 电动自行车成为了市民群众的又一选择。然而, 经销商的误导和不实宣传, 厂家的超标设计和违法生产, 造成了大量“超标车”的出现。

(一) 产销渠道和车辆品牌繁杂。当前市区多数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是由原摩托车经销商转型而来, 车辆品牌除了市面常见的广告品牌外, 也包括一些小作坊生产的杂牌。根据2013年廊坊市经济统计年鉴数据推算, 市区常住人口226, 660户, 调查显示每百户拥有助力车97辆, 保守估计市区内各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约22万辆, 如算上流动人口, 实际数字可能超过25万。

(二) “超标车”比重大。目前, 市面上销售的绝大部分属于“超标车”。一是设计时速超过20 Km/h国家标准。二是车重超过40 Kg国家标准。三是车身体积严重超标, 加装车顶、三轮或四轮随处可见。四是取消脚踏装置。五是使用二节式鞍座。

(三) 使用群体趋向全民化。目前, 廊坊市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已由老年人、妇女转向中、青年, 基本涵盖了各年龄层次、各行业人群。

(四) 交通安全隐患较大。“超标车”存在稳定性差、制动距离大、安全系数低等特点, 同时, 骑乘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操作控制能力普遍较低。据统计,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 廊坊市区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187起, 死亡51人, 受伤168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3, 352起, 受伤1, 307人。相对应, 三年间, 市区共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806起, 死亡226人, 受伤761人;简易程序交通事故34, 516起, 受伤4, 967人。根据以上数据对比, 可以说,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城市交通事故构成中一个重要组成。

(五) 扰乱客运市场。虽然廊坊市近年来严厉整治非法营运行为, 但市区内还存在以三轮或四轮电动车为工具的非法营运现象。

三、国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经验

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对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的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完善法律体系, 明确管理依据。湖南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分别修订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规定。江西省和辽宁省分别制定出台了《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也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进行了规定。珠海、深圳、厦门等城市从交通安全管理整体角度, 以立法方式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 如《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成都、海口、福州、昆明和武汉等城市以人大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二) 发布规范文件, 加强监督管理。部分城市因有上位法或地方立法支持, 以通告等形式规范、细化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如南昌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沈阳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等。

(三) 以人为本, 阶段过渡。为利于政策推行, 部分省市对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车”实行严格管理, 并专门设置了过渡期或补偿措施。《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办法实施前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且参照摩托车管理。海口、厦门均设定了“超标车”临时通行期限, 福州、武汉、常州、东莞等地还增加了鼓励回购、换购或给予补偿等措施。

(四) 限制通行, 规范行驶。还有部分城市通过对特殊类别车辆实行限行来管理, 如柳州市对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市区内部分路段、路口实施禁行。

综合来看, 今后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超标车”的管理策略, 可以概括为“完善立法, 登记上牌, 源头管理, 平稳过渡, 路面限行”。

四、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效率的对策

充分考虑廊坊市当前几方面实际:一是立法及管理对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依赖性强。例如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国家鼓励发展节能产品的实施程度以及省内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等方面, 都是重要影响因素。二是廊坊市电动自行车 (包括“超标车”) 已有相当规模, 使用人群范围较广, 中低收入人群比例较高, 全面禁行或主要路段限行会对居民出行造成较大影响。三是城市公共建设存在不足。一方面公交发展滞后, 不能较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目前, 市区居民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超过30%, 而公交出行比例则不足20%。另一方面, 私家车的快速增长对城市交通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 如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等问题。电动自行车限行 (包括“超标车”) 并不能真正解决城市交通面临的主要矛盾。四是相对于南方许多城市较窄甚至取消的非机动车道, 廊坊市区的非机动车道多为封闭独立设置, 且路面宽度充足, 电动自行车 (包括“超标车”) 有足够的行驶空间, 不必争抢机动车道。因此, 对于电动自行车 (包括“超标车”) , 廊坊市可以采取“区分对待, 源头监管, 分步实施”的管理策略。

(一) 区分重点管理对象。两轮类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对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影响较小, 可作为规范、教育对象, 以教育警告为主, 重点加强对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行为的治理。确需引起关注的是三轮、四轮的“超标车”。属于营运性质的, 要在严厉查处的基础上, 做好规范引导, 避免引发信访事件。另一方面, 对于自用“超标车”, 如“老年代步车”, 可参照两轮“超标车”进行管理, 但由于这类车的驾驶者多为老年人, 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宣传教育。

(二) 严格源头渠道监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 质监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 严格封堵“超标车”生产、销售渠道。

(三) 分阶段采取管理措施。为确保管理措施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新国标、河北省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廊坊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公布实施作为时间参考点, 从总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1.新国标、省办法和市细则出台前。广泛宣传“超标车”的法律界定、存在的隐患问题, 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及选购。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加强对“超标车”生产、销售以及环保方面的检查, 减少生产、销售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非法载客、载货营运电动车的治理, 规范“超标车”通行行为。

2.新国标、省办法的出台后、市细则及管理措施实施前。市细则制定过程中可借鉴先进城市经验, 针对“超标车”设置过渡期或补偿措施等。工商、质监部门结合新标准、规定要求, 继续加强生产、销售的管理, 缩减“超标车”生存空间。结合新国标、省办法的出台和市细则的制定方向, 巩固前一阶段宣传效果, 为具体政策的出台提供舆论保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继续加强路面监管, 为政策实施做好准备。

3.管理措施及细则出台实施阶段。一是设置缓冲期, 对违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先行下发整改通知, 限期整改;路面管理中, 除坚决查处非法营运外, 对违反管理措施的驾驶者以教育引导为主, 降低政策施行阻力。二是经过缓冲期后, 则从生产、销售、通行等各个层面落实管理措施, 集中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行动, 突出执法的连续性和灵活性。

摘要:目前, 虽然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了国内较为常见的交通工具, 但在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难点和廊坊市电动自行车相关现状, 借鉴了国内部分省市管理经验, 从廊坊市当前实际出发, 针对电动自行车提出了分类、递进的管理策略。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执法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兵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文释义[M].北京:新世纪出版社, 2007

[2]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Z].2006-5-31

[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Z].2011-3-30

[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Z].2009-5-20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全文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生活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发展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决策和协调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低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统计、环境保护、科技、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水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碳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普及低碳知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手段、低碳策略等内容。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温室气体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县(区)低碳发展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低碳示范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示范标准包括低碳工业园区示范标准、低碳企业示范标准、低碳公共机构示范标准、低碳社区示范标准和低碳建筑物示范标准等。

第三章 低碳经济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第十二条 本市不得引进和建设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以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项目库,为促进低碳发展进行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组织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公布施行。

鼓励企业采取优化设计、原(燃)料替代、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等环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业园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以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为主的低碳生态农业,推行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绿色植保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测土配方,控制化肥和农药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优先开发垃圾发电、餐厨垃圾转化能源项目,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电网企业应当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发电站与电网并网,并按照国家、省政策落实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包装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废旧轮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生产、生活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废弃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低碳示范创建工作,鼓励创建低碳经济示范区、低碳示范城镇、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示范社区、低碳示范学校等示范单位。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低碳城市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与建筑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范围控制要求,规范工业园区、城市新区设立,形成促进低碳发展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第二十二条 本市市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服务、生活区域,市民十分钟步行能够解决日常生活需求,二十分钟步行能够到达区域性教育、医疗、商贸、文化中心。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控制玻璃幕墙等高耗能建筑材料的应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机场、车站、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推广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鼓励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鼓励具备相应地下条件,有集中供冷热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筑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鼓励新建商品居住建筑一次性装修到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森林、草地、湿地管理和保护。鼓励种植固碳优势树种,加强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增加森林蓄积量,推进植树植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森林、草地、湿地储碳能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的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在建筑屋顶、阳台、墙面和立交桥、河岸、湖岸等进行垂直绿化。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统和绿道系统,为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提供便利。鼓励和规范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点建设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发展轨道交通和大运量的快速公交系统。

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枢纽站、地铁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鼓励燃油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新区、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扩大再生水处理规模,推动再生水市场的有效供给。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使用LED等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鼓励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利用内光外透减少景观照明能耗。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三十一条 市民应当树立低碳生活和消费理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将低碳知识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培育儿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观念。

第三十二条 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鼓励近距离出行采取步行方式,短途出行使用自行车。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市民使用低碳认证以及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减少一次性餐具、卫浴用具等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

鼓励餐饮经营者在包间和大厅使用消毒碗柜。

第三十五条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鼓励和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规定。

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

第三十七条 鼓励市民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市民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鼓励双面使用纸张,增加电子邮箱的使用,减少传真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市民合理控制室内空调、地暖等设施的温度,节约照明用电。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取得低碳认证产品的采购比例,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开展低碳宣传、技术推广、咨询等公共服务和专项研究。

第四十五条 加强低碳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碳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低碳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低碳经济示范区、低碳示范城镇、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示范社区、低碳示范学校等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建立低碳发展目标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实行离任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低碳发展目标责任制,制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和低碳示范标准是低碳发展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编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定期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配额,并可以通过在线监测、实行供电配额等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在排放配额内进行排放,每年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排放控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市民举报投诉,对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低碳城市发展规划或者低碳发展实施计划的;

(二)引进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的;

(三)未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限期淘汰计划的;

(四)不接受考核的;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六)未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

(七)未完成低碳发展目标责任的;

(八)其他不履行低碳发展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餐饮经营者不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或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拒不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中低碳发展鼓励和奖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排放额度。

排放峰值,是指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值。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5篇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经久乡,北至安宁镇,西至太和镇)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

3、非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3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

4、户籍属州级部门,本人在市级单位工作,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受户籍限制;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3)其他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现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4)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备存复印件。

(六)提交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效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配租

审核、配租工作启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的,在社区、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预审材料后,在1个月内按初审、复审、终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取消保障资格。

(五)配租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处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租赁补贴采取将租赁补贴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保障对象私人账户。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废止,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年审制,租赁期限为1年,每1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有共同申请人的,按程序申请承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经营工作,强化租赁监管,规范租赁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空置或从事不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

4、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物业服务。

5、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保障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其租赁补贴: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经济状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保障期内,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附则

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规定 第6篇

为规范公司住宿员工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充电安全,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经办行政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保安队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宿舍管理员负责充电人员的登记及电费核算。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行政部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二芯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充电人员不得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违者予以重罚,并取消充电资格,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所有登记需要充电的电动车必须接受统一编号,编号以后的电动车按照单数周一、三、五,双号周二、四、六在充电处进行充电。周日电源关闭,期间充电处只限单号的电动车停放,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五、电动车按规定充电时间和编号停放充电。不充电或不符合编号规定的电动车不得停放在充电处,应停在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如发现未经登记的车辆私自充电以及违反编号规定充电的,对车主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六、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除星期日外每天晚上18:30至次日凌晨04:30,共10小时,充时时间为自动时控;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自行负责。

七、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芯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八、充电费用:所有充电插座经过总电表,当月总电费由所有登记充电的车主共同承担,电费标准参照宿舍电费核算,同时对每辆车收取15元/月的设备维护检修费。如有异议或不接受该规定的,视其放弃在充电处的充电资格。

九、员工在电动车充电前应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保安队、安全员应重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严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充电,保安队将视天气情况,以安全为前提关闭充电处的总电源;具体停充电日总经办负责通知。

十一、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放置在电动车上。

十二、充电处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三、总经办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7篇

关键词:低碳,交通,南昌市,公共自行车

低碳, 是指较低的温室气体 (以CO2为主) 排放, 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倡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提出的。低碳交通实质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新型交通发展模式。

自行车交通是低碳交通方式之一。随着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的日趋严重, 各级政府和社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改善地方拥堵、提高空气质量的诉求不断加强, 自行车也因其节能、环保、省地、价廉等优点而获得重视, 未来的自行车交通在中国城市的复兴似乎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公共自行车作为一种低碳、高效、健康的出行方式, 最近几年受到国内城市政府的广泛关注, 自2008年以来, 上海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等城市试行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转, 由于有弥补公交服务的不足、辅助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功能, 受到市民的普遍欢迎。

南昌市是全国最早的低碳经济试点省会城市, 又被交通运输部列入十个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之一。在此背景下提出南昌市应该建立公共自行车系统, 并选取南昌市区某片区作为研究对象, 对南昌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进行研究, 以期为南昌市低碳交通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1 南昌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

本次研究范围位于南昌市西湖区, 是由北京西路、中山路、中山西路、沿江中大道、洪城路、解放路、二七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本区域为南昌市城区人口密度最大且较为典型的区域, 总面积约为9.24km2。

1.1 公共自行车站点布置

此次规划共布置自行车服务站点81个 (见图1) , 平均8.77个/km2。由中山路、北京西路二七南路、解放路、洪城路、抚河路围合后的区域人口密度较高, 站点的服务半径为300 m, 延伸服务半径为500m。由于抚河西侧人流相对较少, 服务半径为400m, 延伸服务半径为600m。而沿赣江布置的站点, 站点服务半径为500m, 延伸服务半径为800m。其中, 老福山至坛子口立交的临近区域交通复杂, 不宜布置站点。本规划区域内建筑密度较大, 加上老城区内部的老社区较多, 街巷狭窄, 因此, 站点主要布置在公共绿地和城市干道周边的闲置空间 (见表1) 。

1.2 自行车设计

为了便于南昌市公共自行车的区分与管理, 必须使公共自行车与其他自行车在外形、结构以及细节设计上存在根本的区别 (见图2) 。每一个部位的设计都与其他自行车有所区分, 其零部件与其他自行车不能匹配, 让其无可复用, 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将其非法运出市区或拿到废品店变卖。在公共自行车投入使用后, 设置指定维修点免费予以维修, 这将大大增加公共自行车的安全性, 为免费向市民提供公共自行车提供条件。

1.3 自行车专用道及横断面设计

对于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 (见表2) , 尽量保持原有道路结构, 通过对现有非机动车道进行适当的拓宽、增加护栏等措施, 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在平面上实现完全分离, 形成自行车专用道。规划老城区内部的部分支路及街巷 (见表3) , 建立独立的自行车专用道, 禁止机动车通行, 形成完整的城市自行车道路系统。

仍以该区域为实例, 共计规划的自行车道长度为64.56km, 其中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规划自行车道37.73km, 街巷和支路规划自行车道26.83km, 路网密度6.98km/km2。经过的主要路段有:八一大道、中山路、北京西路、井冈山大道、洪城路、抚河路、桃苑大街以及翠花街、羊子街等。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自行车专用道的同时, 将所有的自行车专用道刷成绿色, 使其醒目、突出 (见图3、图4) 。在自行车专用道上设置限速标志, 用以警示并控制电动车的行驶速度, 保证自行车的行驶安全。在道路交叉口处, 结合人行横道设置自行车横道 (见图5) 。

1.4 系统运营模式

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的市民, 只需用“洪城一卡通”和身份证注册即可, 无需费用。对于办理临时租车卡的租车者同样无需支付押金, 只需用身份证登记相关信息。如超过三天还未将自行车归还, 将冻结身份证或银行卡等其它证件, 这样不仅可以监督租车者合理谨慎使用自行车, 保证公共自行车的正常性能, 同时, 还可以鼓励大家办理洪城一卡通, 促进南昌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为防止自行车被部分市民长期占用, 租车者在一天24h之内享受免费服务, 一天以后可按每小时1元收取, 超过72h则应付10元的违规使用费, 这样既可以保证每辆自行车的安全, 同时, 还可以防止长时间使用公共自行车的“车霸”出现。

在每辆自行车上安装由政府统一发放的电子标签, 每个站点配备30~50辆自行车。并在每个服务站点安装屏幕, 通过智能锁车柱的信息反馈, 显示各个站点公共自行车的租用情况, 如果超过20%空闲车位, 则显示绿色指示灯;若小于20%, 则亮红色指示灯。这样既保证了市民合理租车和还车, 又解决了不同站点存在的租车冷热不均问题。

1.5 成本预算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成本主要为站点建设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两部分 (见表4) 。

站点建设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 包括站亭建设 (站亭、停车棚等) 、信息平台建设 (智能收费、站点信息显示与反馈、调度等) 、自行车购置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自行车专用道建设费用:自行车道用两层沥青层, 每层厚度10cm, 沥青砼每立方米造价250元, 自行车专用道宽度4m, 每千米的造价为10万元;路面刷漆每平方米50元, 一层的厚度2cm, 每千米的造价0.4万元;静电喷涂护栏高0.5 m, 每平米120元, 每千米造价60万元;总计每千米可预见费用约为150万元。

同样, 不可预见费用按总预见费用的10%计算, 自行车专用道每千米共需165万元。规划本区域内自行车专用道共64.56km, 因此, 本区域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总造价为10 652.4万元。加上自行车站点总计费用1 331.98万元, 所以, 本区域此次建设共需投入11 984.4万元。

南昌市建成区面积220km2, 假设将本次区域面积等比例放大, 整个南昌市全面覆盖公共自行车站点最多需要28.5亿元。据了解, 南昌市地铁的平均造价约为每公里6亿元, 如果整个南昌市区全面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 所需的建设费用折算后不到地铁5km的建设费用。可见, 自行车交通是一种既低碳又节省投资成本的交通方式。

2 结束语

通过对南昌市某片区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进行规划研究得知, 该片区共布置公共自行车站点81个, 可达到站点的全覆盖, 还需设计一款独特的体现南昌特色的公共自行车, 规划机非分离的自行车专用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独立自行车专用道, 以及在道路交叉口结合人行横道设计自行车专用横道, 市民只需用“洪城一卡通”和身份证注册即可办理公共自行车免费租赁, 而整个南昌市全面覆盖公共自行车系统所需的建设费用折算后还不到地铁5km的建设费用。公共自行车交通低碳环保, 投资成本低, 南昌市要建设低碳交通, 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必不可少, 建立南昌市公共自行车系统, 已成为南昌市低碳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刘亚丽.走低碳交通之路, 促城市可持续发展[J].综合运输, 2010 (1) :29-32.

[2]姜洋, 陈宇琳, 张元龄, 等.机动化背景下的城市自行车交通复兴发展策略研究:以哥本哈根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 2012 (9) :7-16.

[3]王秀宝.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冷思考[J].交通与运输, 2013 (4) :21-22.

[4]吕国林, 张晓春.深圳市自行车交通发展策略及网络规划[J].城市交通, 2009, 7 (3) :68-72.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免费办理,校外服务保障人员每证10元工本费。

(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牌照。

(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

(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卡)等材料。

(4)一旦发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

2.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依据校园实际情况,考虑师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标和非法电动车,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

(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本校正式在册学生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临时出入证、单位证明、雇佣合同。住在校园内及畅春园、畅春新园、中关新园等周边的同学除20_年10月20日以前购买的达标合法电动自行车可办证外,20_年10月20日(含)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不予办理。

(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163.com)。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骑行电动车入校且取消以后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

(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更严厉措施。

3.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2)通行证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穿插抢行。

(4)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

(5)安全充电,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

4.做好服务,减少矛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

(1)协助校内师生处理不达标电动车。对校内师生不达标、不能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保卫部将积极协调有关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以旧换新或回收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2)整理规范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对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短期内予以整理规范,未来协调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打击清理。

(3)加强宣传和引导。保卫部协调宣传、学工、团委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展开宣传,广而告之,覆盖校园内出入的所有电动车,介绍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措施,赢得理解和支持。

(4)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坚持严格管理,文明规范执勤。对门口不服从管理的电动车主,以耐心解释劝解为主;对胡搅蛮缠、辱骂门卫、进行人身攻击的电动车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园派出所处理。

三、时间安排。

1.发布公告。20_年10月10日发布《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

2.严格管理。分三个阶段:

(1)保卫部自10月17日开始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并邀请海淀车管部门前来学校为校内师生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11月1日开始,禁止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校内师生可凭校内有效证件骑行电动车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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