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2024-05-24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精选10篇)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第1篇

执业医师许可流程(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许可流程(变更执业注册)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流程

→→ → → →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第2篇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拿到医师资格证书就可以办理执业注册了!按《执业医师法》递交资料后30天可以发《医师执业证》(不管是执业或执业助理)变更了注册地址如果在同一市(州)不会影响执业医师的考试报名!不在同一市(州)或跨省变更会影响执业医师的考试报名!注意:医师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要考虑好!变更执业范围麻烦,在没有升执业医师最好不要变更执业地点!

3.助理医师变更注册后报考执业

今年2月份变换更注册,同是别家医院,卫生局说要3月5号拿换好的证,哪今年网上报执业医生,是用新注册的报还是原来的报,原来的和将要换的注册号码是不是一样的?

谢谢,因为变为更注册的,说要换本本,要两星期后拿,怕网上报名时编号回变,也就是编号不变啥

变更注册主要是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变更记录上记录一下,不是换编号,编号不变。所以按照新的医院报名即可~

追问

执业证书下的15位编号,保持不变吗,因为网上报名时要提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号,变更后的和变更前是一样的吗,没有跨市,变更同市内另一家医院,会影响今年报考吗

回答

你好,不管他怎么样变更,原则上是不变更的,只是你没看到执业医师证上有一个变更记录栏目吗,只是在那边记录一下,盖章而已,首页的机打内容以及编号不变的。报名时候就写新的医院,新医院有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按照要求填写,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证书上的编码,在报名表上按要求填写即可。以你最新的执业证书编号为报考依据,我们这边一般都是记录就行,不换本。这是小问题!谢谢,这么耐心祥细的解释。

4.我在甘肃永靖县注册的执业医师,现在在山西工作,需要变更资格证,需要哪些手续?需要现在医院出事什么证明吗?

以下是相关流程:

一、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要做的事情:

1、到要调入的单位,取得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A4纸、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1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

2、到现工作单位,取得同意变更执业地点相关证明1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

3、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取得并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4、楼主个人的“医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审核原件、留档复印件)。

将上述材料装入资料袋,到现单位所在地县(市)卫生局,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的申请手续。

二、到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要做的事情:

1、到要调入的单位,取得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A4纸、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或调令1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

2、由具备资质医疗机构(一般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1份,加盖公章;

3、《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到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取得并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4、除上述各种表格粘贴的照片之外,再准备相同的2寸彩色证件照3张;

5、楼主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其余审核原件、留档复印件); 上述各材料装入资料袋,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办理“医师职业资格“变更手续。

说明:

1、一般情况下,上述手续由楼主从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

理;

2、各地要求不尽相同,以当地卫生局的要求为准。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3篇

1 医师执业注册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法律时限较长,办理手续较为烦琐

根据《医师法》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经过执业注册方能独立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的操作流程一般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办理时限为“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前半款)。解读上述法律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办理时限的自然日实际约为42日左右;如是医师变更注册,则“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暂行办法》前八条前半款),仍旧需要30个自然日。全部流程结束究竟是多少工作日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全部流程结束时肯定是远远超过一个月了。对于走上工作岗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来说,他们身处一线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通过首次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迫切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大量已从事工作多年的医师来说,仅是进行一次变更注册便要消耗一个多月的时间也是难以忍受的。因此,笔者以为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时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短,以15个工作日为宜。

从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条件来看,申请者需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等7项资料,如为“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如为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要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前半款)。在申请审核表中除按要求填写外,还需提供原执业机构意见、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拟执业机构意见[1]。由此可见,医师执业注册的手续较为繁琐,无论是首次注册还是变更注册,申请者都需要往返数次。如果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则更是劳碌不堪。

而从实效性来看,医师执业注册的受理条件可以得到简化。例如,受理条件第(四)项“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如果是医师首次注册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一般聘用单位在录用前均会进行健康体检,这比要求的“6月内的健康体检”更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再例如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实际只需提供原执业机构意见和拟执业机构意见即可,尤其是涉及到工作调动或者退休、退职的,医师仅需提供调离、退休、退职证明即可,无需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再出具审批意见。变更前情况可以直接由原执业机构或者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变更后情况由注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材料整理上报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即可。这样既方便了申请者,也简化了行政手续,避免了无谓的公文流转,降低了行政成本。因此,笔者建议简化行政手续,尤其是本管辖区内的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1.2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中的执业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二款同时规定医师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一般来讲,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变更情况并不多,毕竟术业有专攻,很多医生终其一生都不会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但在当今人才双向流动活跃的形势下,执业地点的变更却是非常频繁的。现以2006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徐汇区医师执业注册受理情况分别为例:2006年度徐汇区共受理首次(变更)注册571人,其中首次注册73人,为12.75%;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却有498人,约占总数的87.25%;2010年度医师首次注册116人,为14.23%;变更注册699人,占总数的85.77%;2011年度医师首次注册136人,为15.69%;变更注册731人,占总数的84.31%。按2006年全年工作日251d计算,2006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每个工作日进行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分别约为1.984人、2.784人、2.912人。再加上执业注册咨询以及材料不足来回递送审核等情形,充分说明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工作在今天较为繁重的情况下非常重要,今后也将更为重要。

笔者以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说明已具备了独立执业活动的能力。因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才涉及到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等的专业知识能力,但如果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变,仅执业地点变更并不意味着医师的专业知识能力有所下降,医师仍具有独立执业活动的能力。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作为禁止性条款,却规定“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笔者以为这是不妥当的。

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师执业资格是指经过国家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后获得的,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再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在执业中应按照许可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进行,这对医师的执业行为有3点基本要求:(1)取得资格;(2)经注册;(3)在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内进行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从前文分析来看,医师执业注册所需时间较长,一般来讲都超过了1个月。则医师在此变更过程中如何进行执业呢?首先这就不符合法律制定原则中的第一条“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和第二条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医师此时的执业地点处于待定状态。既非原执业机构亦非拟执业机构。则医师无论是在原执业机构还是在拟执业机构进行执业似乎都有“非法行医”之嫌。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变更期的医师执业行为给予了禁止性限制,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变更期医师进行执业行为”的这种情况却并无罚则明文规定。因此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罚”原则,即使在卫生监督过程中遇到该种情形,卫生监督员也无法进行行政处罚,只能进行口头宣传,督促尽快办理执业变更手续。该禁止性条款的适用性并不强,威慑力也不大。第三、适用法律困难。在上述情况下,如在变更期内,医师进行执业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适用何种条款?该医师是医务人员的身份还是非医务人员的身份?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刑法》按“非法行医罪”论处?这些都是问题,因此笔者以为《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应进行修订。对于“执业地点变更”的限制应去除或者与“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变更”加以区别对待。

1.3 多地点执业问题

1.3.1 多地点执业政策。

对于多地点执业问题,现今我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一名医师是否能够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暂行办法》在附则第二十五条中提到要“另行制定”。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曾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医生可以兼职,并要求“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2009年4月6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即新医改方案,方案第十三条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2011年7月,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11月,上海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094号),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但要求提供“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在监督与管理方面,卫生部要求“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有调研结果表明:有近66%的医师对医师人才流动持支持态度;71.7%的医师希望医师作为社会资源而不固定从属于某一医疗机构;66.7%的医师认为对执业地点没有必要严格限制[2]。从上海试点的情况来看,赞成与反对的观点近乎对半开,赞成者中有76.2%的人认为医师多点执业能方便群众就医,68.8%的人认为能增加医师收入,74.1%的人认为能发挥医师的专业特长,76.7%的人认为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反对者中有73.7%的人认为医师多点执业不能保证医疗质量,69.5%的人认为不利于医院管理,68.0%的人认为会影响本职工作,15.9%的人认为会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3]。

这说明旧的管理体制已经开始受到质疑,新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善,但是医师人力资源社会共享已成为趋势。因此笔者以为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卫生规范势在必行。而医疗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资源,应该由全社会共享。

1.3.2 多地点执业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医师多地点执业作为一项新兴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劳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税务管理以及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等等。在民营医疗机构此类问题尤为突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最常见的就是医师对患者病情不明就匆匆上台开刀。而医师诊疗需要团队的支持,医师单独外出执业也会增加一定的医疗风险,不能保证医疗质量,给医疗安全带来隐患。加上奔波劳累影响状态、导致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1.4 《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法定地位有待加强

当前,人们对健康卫生等问题越来越关注。但社会上普遍对卫生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尽管《医师法》和《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之的关心度却远不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这从反复咨询医师执业注册申请的事项以及对于“超地点”执业行为的认知就可以看出来。因此,笔者以为,应加大对《医师法》和《暂行办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其法律的权威性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确立。

2 法律探讨及对策思索

2.1 完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1.1 修订完善《医师法》和《暂行办法》。

首先是因为《医师法》中许多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主要强调的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的配套文件又不能马上跟进。例如,《医师法》中对医师责任规定的多,而权利方面显得过于笼统和单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时其变更期的权益问题就是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保护医师合法权益的内容;其次《暂行办法》作为对医师注册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在其实用性和合理性方面需要作出调整。例如,医师执业注册时的法律时限以及行政审核流程等,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笔者则以为该法条严重侵害了正在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的变更期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修正。

2.1.2 制定关于多地点执业的法律规范。

笔者以为要彻底杜绝医师的“走穴”等行为,促进医师人力资源的社会共享,应及时制定多地点执业的法律规范。

该法律规范的制定应注意参考各地方的试点工作经验和教训,各试点地区应加强监管,不断进行调研和探索。建议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可以参考其他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例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就明确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再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但目前护士实际注册的机关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和医师一样参与临床的医疗、保健和预防服务,其重要性并无多大差别的。该办法对护士的执业地点问题基本没有限制,对于护士的变更执业注册情况也没有加以限制。

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许多国家,医师都是统一注册,与医院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要具有相应资格,医师可以到任何一家医院进行执业。例如,英国对不同职称的医技人员的工作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余时间可以外出兼职[4];美国医师则以州为单位注册,只要经过合法注册,便可以同时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服务;再如,加拿大的一般科医师就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其看诊地点。加拿大的基层医疗照护主要是由一般科医师与家医科医师提供,他们负责专科医师的转诊,住院与其他辅助医疗服务。大多数的一般科医师是自行开业或参加群体执业的私人执业者,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其看诊地点,保险计划一定会支付费用。不过这样的结果也容易造成都会地区的医师供给过度,而乡村地区却乏人问津。因此有些省采取限制都会地区开业,奖励乡村地区的医师,或是要求外国医师到乡村地区执业等方法。这种执业地点的行政区域性概念相对比较科学,把医师不是作为单位人来看,而是作为社会人来看待。

2.2 完善双向转诊体系

当前医疗界普遍存在大医院的医务人员去下级医院“走穴”的现象,恰恰反映了卫生资源特别是医疗技术资源分布极不均衡。目前国家要发展社区医疗,推行社区首诊和大小医院间双向转诊的格局,恰好可以将名医到基层医院“走穴”的现状进行规范化。

可以考虑按地域划分医疗大区。每个区域内均含有三、二级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一个完整的医疗体系网络。同时建立医师在这个医疗体系网络之间的流动工作机制: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定期到三、二级医院学习实践;二级医院医师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工作,同时定期到三级医院或国外进修;三级医院的医师特别是名医,则应定期到二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疑难病例会诊,并帮助重病患者转诊。

这样,不仅能充实当地基层医院技术力量,平衡地区内医疗资源分布,还可以让患者在家附近的医院得到高技术的诊治,不用四处辗转。如2009年华东医院组建了10个“全科专家顾问团队”,同时与长宁区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签约“结盟”,此举既加快了大医院病床周转率,同时也改变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床空置的现状。

3 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根据2005年10月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维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4号)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医师注册情况,便于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及时查询。而目前《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网上查询验证系统》数据库尚不完善,且更新不及时,尤其是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等的验证工作。不仅给相对人带来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的信息管理工作。

摘要:就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时限、执业地点变更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讨,认为在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范中存在时限较长、手续烦琐等若干法律缺陷,因而完善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医师执业注册极为重要,并从法律和可行性对策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地点变更,多地点执业

参考文献

[1]曾建敏.试论我国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6):29.

[2]殷大奎.中国医师现状调研报告[N].中国医药报,2003-04-15(13).

[3]顾怡勤.医师多地点执业现状调查及监管对策[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1,23(5):226-227.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第4篇

2009年6月3日下午,受害人王某某因患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救治时死亡。后经漯河市医学会作出漯河医鉴字(2009)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县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受害人王某某的家属韦某某等四人于2009年11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颍县人民医院赔偿韦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198081.79元,案件受理费4680元,临颍县人民医院负担4100元。临颍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7月1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漯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颍县医院赔偿韦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177034.6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临颍县人民医院各负担4100元。当临颍县人民医院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提出索赔时,被告不予赔偿引起诉讼。

【审判】

临颍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临颍县人民医院在被告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9年6月3日下午,患者王某某因患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救治时死亡,漯河市医学会作出漯河医鉴字(2009)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县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而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漯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颍县人民医院赔偿王某某家属韦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177034.65元,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00元,赔偿款也已兑付给王某某家属。临颍县人民医院要求被告赔偿的限额,没有超出其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的每人基准赔偿限额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临颍县人民医院要求被告赔付王某某医疗纠纷赔偿案的保险赔偿金175972.9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为患者王某某救治的医生程某某,其执业地点为河南宏力医院,而不是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程某某本身就是临颍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因其委派学习回来后,未及时变更执业地点,并不能否认其为临颍县人民医院医生的身份,另外该保险合同只对医院的医疗责任进行了投保而没有对所属医务人员进行投保,医院才是被保险主体,而医务人员并不是被保险主体;且(2010)漯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临颍县人民医院上诉主张程某某执业地点未变更与其执业水平高低无关,与患者王某某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已涵盖县医院的总体过错之内,理由成立,由此可认定患者王某某的死亡是临颍县人民医院的总体过错,并不是医生程某某一人的过错,故而也不存在不是原告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执业过失所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故对被告之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该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保险人,据此被告不予赔偿。本院认为,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属无效条款,被告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临颍县人民医院保险金175972.92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派出学习的执业医师其执业地点未变更,在原单位对患者治疗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与其执业水平高低无关,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涵盖于医院的总体过错之内,医院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给受害人王某某的急诊接诊医生程某某属临颍县人民医院医生。2001年4月30日颁发执业证,执业地点在临颍县人民医院。2006年4月份被委派到河南省宏力医院进行交流学习,在学习期间执业地点变更为河南省宏力医院。2009年4月份学习结束,又回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工作,并向临颍县卫生局报请变更执业地点为临颍县人民医院,经临颍县卫生局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后,省卫生厅于2009年7月24日才重新变更其执业地点为临颍县人民医院。但程某某执业地点未变更与其执业水平高低无关,与患者王某某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已涵盖县医院的总体过错之内,县医院应该为其过错对受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因县医院在被告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双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应赔付临颍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金金额。

变更注册医师首次注册证明(共) 第5篇

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资格证号,于 年

册在,执业证号

,执业范围。

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条件 第6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办理依据

单位(个人)申请,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予申报单位(人)出具医政许可工作申请材料初审表→卫生局医证科进行现场审查,现场与申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分管局领导核准→市卫生局医政科制证、盖章、发证→市卫生局窗口公示(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网和济宁市卫生监督网)

所需资料

注册:

(一)考取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未超过两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档案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6、含人员注册信息的软盘。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的,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四)持外省资格证书在我市注册的,须由外省卫生厅出具未在当地

注册的证明。

(五)持外市资格证书在我市注册的,须由外市卫生局出具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

(六)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变更(区内→区外):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空白软盘一张。

变更(区外→区内):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含个人信息的软盘一张;

4、由原注册部门提供的变更通知单;

5、从外省变入原注销的医师证书收回,核发新证书,须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省内变更无须更换原医师执业证书);

6、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变更(区内之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范文] 第7篇

一、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二)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

1、变更数据软盘(外地医师提交);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4、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5、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中要填写拟执业机构意见并盖章;

2、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3、到外地的医师自带空白软盘导取数据;

(四)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提交内容同

(二)但除外“

1、变更数据软盘;

2、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项。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交材料 第8篇

A、申请变更执业范围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聘用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9、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供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省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注: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B、申请变更执业地点需提交材料

说明:

1、区内变更: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之间变更;

2、区外到区内变更:从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变更到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

3、区内到区外变更: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变更到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

4、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申请区内变更执业地点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拟执业机构人事聘用合同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申请区外到区内变更执业地点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拟执业机构人事聘用合同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7、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9、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3)申请区内到区外变更执业地点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拟执业机构人事聘用合同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7、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第9篇

汇总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拟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三、需提交材料

首注的参考医师执业注册行政申请表和医师执业注册须知提交材料的内容准备。

(一)执业地点变更

1、区内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9)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区外到区内的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变更通知单》;

⑹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⑺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⑻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⑽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⑾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区内到区外的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⑹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部队医师变更到地方

⑴地方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⑼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地方医师变更到部队 ⑴部队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⑵《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⑸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注册主管 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⑴取得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

⑵在北京市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疗机构(部队除外),专科医疗机构的选择只限于相应的专科专业,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⑶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2、执业范围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⑸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⑹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⑺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变更执业范围意见书;

⑻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⑼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出具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⑻⑼可以任选其一);

⑽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需提交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证明材料;

⑾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已注册一个以上执业范围的医师,如变更执业地点至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时,只能选择已注册范围的其中一个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执业类别变更

1、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临床

医师,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变更注册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⑻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五、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应加盖申请人原单位和拟注册机构印章,并签署注册单位意见;原单位或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并签署“同意”意见;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在军队已取得军队地方两用医师资格并注册的临床、公卫、口腔类军队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原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办理由军队到地方的变更手续。中医类军队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原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办理由军队到地方的变更手续;

(六)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图 第10篇

1、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照片、公章齐全)

2、小两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三张(审核表贴一张,体检表贴一张,做新证一张。大头贴及有钢印的照片无效)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需复印照片的一页和姓名的一页)

4、《江苏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一份(本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六个月以内体检表,肝功能、HIV、HCV提交化验单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6、拟聘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张

7、拟聘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一张

8、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注:

1、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需拟聘用单位盖公章。

2、凡在未网络化地区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来宁首次注册人员需提供《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一张,并提供当地注册机关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3、原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办理注册时,需将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上交。

4、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年未注册或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者申请注册时,须提供近期在本市三级医院接受

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书。

5、申请人自送材料之日起30日取新证。

二、区内变更需准备的材料:

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照片、公章齐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需复印照片的一页和姓名的一页)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需复印照片的一页和姓名的一页)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5、拟执业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6、拟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区内→区外:

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照片、公章齐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拟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5、如拟执业机构注册部门未网络化请自备U盘拷贝申请医师个人信息

四、区外→区内:

1、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未网络化地区还需提供申请医师个人信息盘)

2、小两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3、《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照片、公章齐全)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作废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二代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拟聘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一张

8、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

1、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需拟聘用单位盖公章

2、申请人自送材料之日起30日取新证

上一篇:合理配置教师的报告下一篇:2024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