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2024-07-18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精选9篇)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第1篇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以规范检验人员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为原则,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1无菌室的准入规定

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允许随意进出无菌室,如需进入无菌室,需经技术负责人许可后填写《来客登记表》方可进入。

进入无菌室学习的外来人员(学习、检查、参观的人员)同一时间不超过1人。不得将杂物带入无菌室,不得在无菌室内从事非无菌操作的工作(如:填写记录等)。入室前,操作人员应用肥皂洗手,进入到缓冲间,脱掉工作服,在自动杀菌净手器处净手,完毕后穿戴无菌室洁净服,再次在净手器处净手,进入缓冲二或风淋室,确定门关闭后,进入无菌室。

出室前,操作人员应在缓冲间自动杀菌净手器处进行净手,完毕后将洁净服脱掉,将一次性帽子和鞋套按照一般垃圾进行处理,穿工作服后,用肥皂洗手。

进出无菌室都必须及时关门,无菌室与缓冲间的门也要及时关闭,并且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减少人员的进出,尽量一次性的作好准备工作,避免空气对流的产生。2实验室生物安全个人防护要求

在无菌室工作时,任何时候都必须穿着连体衣、隔离服或工作服。

在进行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摘除手套需按照废弃物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有可能发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溅出,要佩戴防护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处理隐形眼镜、存放食品,禁止用舌头舔标签或手,禁止在工作中将笔放入嘴中。3生物实验室清洁消毒具体要求

由微生物检验员负责无菌室的清洁。

每次在使用无菌室前,应用75%酒精将洁净工作台台面及相关物品擦拭一遍,同时用75%酒精擦拭无菌室及缓冲间所有的地面,紫外灯照射工作台和无菌室45分钟,完毕后关掉紫外灯,30分钟以后方可进入工作,并填写《紫外灯使用记录》和《无菌室消毒记录》。

每次在使用无菌室后,用75%酒精将工作台台面及相关物品擦拭一遍,并填写《无菌室使用记录》、《温度监控记录》、《湿度监控记录》。

每周用沉降法进行无菌室灭菌效果验证,并填写《无菌室环境消毒检验记录》。如验证不合格应立即用二氧化氯进行熏蒸消毒,并验证。

每2周进行紫外灯强度验证,并填写《紫外强度监测记录》。如验证不合格应立即更换紫外灯。

具有生物危险性或有潜在生物危险性的废弃物需集中收集后,按照废弃物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生物实验室工作具体要求

无菌室及工作台面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各工作区域专门使用的物品(防护服、移液器、漩涡震荡器、天平等)不得随意移动。所有的技术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生物安全柜内内不得使用皮下注射针头和注射器。

尽可能减少在无菌室内进行文件处理。需要带出实验室的手写文件必须在紫外灯下照射30分钟以上方可带出。

装有菌株的试管或其它装置始终要放在试管架上,不要放在试验台边缘。不要试图直接用手处理打破的玻璃器具等,尽量避免使用易碎的器具。

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和生物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应保存这些事件或事故的书面报告。

样品称量结束后,应使用与开始工作前相同的消毒方法对实验区域进行消毒。与样品接触的器具、容器、手套和其他材料在清洗和弃置前必须进行消毒。

使用增菌液、疑似阳性菌株培养物进行致病菌PCR鉴定时,每次离心后,应静置片刻,在生物安全柜中开启离心管。

实验中使用的溴化乙锭具有致癌作用,应戴乳胶或PE手套进行操作。焦碳酸二乙酯具有挥发性,应在通风橱或通风良好的环境中配制和使用。使用过的含溴化乙锭溶液和琼脂糖凝胶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上交专业公司处理。

购买的菌株在开启时应小心操作,防止割伤以及气溶胶感染。安瓿应该在生物安全柜内按照菌株使用说明书开启。5生物安全设备使用要求 5.1生物安全柜

Ⅱ级微生物安全柜前窗操作口流入气流的最低平均速率不低于0.38m/s。

定期更换空气过滤器(初效过滤器每半年更换一次,高效过滤器每年更换一次),填写《过滤器更换记录》。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需由厂家工程师或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每年应对生物安全防护效果进行测试,并要求出具测试报告,当测试结果为不合格时,应立即更换高效过滤器。

使用前后,工作台面和内壁要用消毒剂擦拭消毒,生物安全柜风机应至少运行5min完成净化后使用;

使用中不能打开玻璃观察档板,应穿个体防护服;

生物安全柜内尽量少放置器材或标本、不能影响后部压力排风系统的气流循环;

耐高压灭菌的生物危害性废弃物袋以及移液管不应放在生物安全柜的外面; 在工作台面上的操作应按照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方向进行;

应避免使用明火,可使用电热式接种环灭菌器,最好使用一次性无菌接种环; 尽可能避免双臂频繁进出生物安全柜,否则会干扰空气屏障的完全性,影响防护; 一旦发生生物学危害物品溢出,应在生物安全柜运行状态下清理,使用有效的消毒剂,尽可能减少气溶胶,所有接触溢出的物品都要进行消毒或高压灭菌。5.2移液管、移液器

不能向含有感染性物质的溶液中吹入气体,感染性物质不能使用移液管反复吹吸混合,不能将液体从移液管内用力吹出。

污染的移液管应该完全浸泡在盛有适当消毒液的防碎容器中。移液管应当在消毒剂中浸泡适当时间后再进行处理。盛放废弃移液管的容器不能放在外面,应当放在生物安全柜内。5.3高压灭菌器和灭菌消毒设备

应由受过良好培训的人员负责高压灭菌器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所有要高压灭菌的物品都应放在空气能够排出并具有良好热渗透性的容器中。灭菌器柜腔装载要松散,以便蒸汽可以均匀作用于装载物。

灭菌完毕后,应当关闭主蒸汽阀并待温度下降到80℃以下时再打开门,打开门时也应当戴适当的手套来进行防护。

定期更换灭菌锅内的水。

应当注意保证高压灭菌器的安全阀没有被高压灭菌物品中的纸等堵塞。6废弃物处理

应按照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物。7内务管理

实验室用的工作服和洁净服每周清洗一次。如未进行过阳性样品的检测,清洗程序为:常规清洗后121℃高温灭菌30分钟。如进行阳性菌株实验时,实验完毕后应将连体服装入生物安全袋中,121℃高温灭菌30分钟后常规清洗,再进行121℃高温灭菌30分钟。连体服最高清洗次数为100次,建议使用周期为1-2年。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子。

为使检测工作场所保持整洁,要求每天对实验室地面、桌面进行擦拭清洁,对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每周对实验室墙壁、玻璃进行清洁,每月用75%乙醇对无菌室内门窗、墙壁、紫外灯管及其他设施内外等进行清洁。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第2篇

1.目的

为了保证检验科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重大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事件发生。2.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所有的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3.职责

科主任负责制定自查计划和组织各专业组人员,所有实验人员有对各自相关岗位的自查责任。4.自查计划

科主任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科室全面的生物安全自查,同时不定期抽查。年末制定下一年的自查计划。5.自查内容

5.1 各种设施和配置、标志

组织检查检验科入口或实验室入口各种生物和消防安全标识提示是否完整;各实验室功能区是否按照规定划分;各实验室的通风、水、电是否安全;各实验室的设施是否完全,是否配备相关的安全措施;对于生物安全级别要求高的,还应配备有更多的安全措施。5.2 实验室消毒和废物处理

实验室每天实验结束后,均需进行台面、地面、空间的消毒,并保持有相关记录;同时由专人(保洁员)负责将实验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进行装包,放置医院规定地点,并记录;实验所需要的物品高压或者废弃物需要高压消毒的,由专人负责高压,并保持记录。

5.3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

各个实验区是否备有各种相关的SOP文件;各种实验的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各种操作是否按SOP进行。5.4 设备和仪器运行情况

大型或重要的设备和仪器运行,需要有运行记录;一些对温度有要求的设备和仪器,要记录监测其温度;其他一些高级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需要详细记录其完整的运行参数;离心机定期进行去除污染,如遇裂管,还需进行消毒;对于故障的仪器和设备,应通知工程师维修,并有记录。5.5 个人防护

实验室不应穿露脚趾的鞋,穿戴工作服,特殊的区域需要戴口罩和帽子;实验均需戴手套,实验完后,丢弃手套,随后洗手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工作中,接打电话,需脱手套,到工作区域外进行。5.5 菌毒种及样本管理

每天的实验标本,应放置规定的地方,并记录保存数量;菌毒种,由专人保存在规定的地方,并上锁和记录;标本的过期销毁,由专人负责,并有销毁记录;菌毒种的移动或其他需要,需记录。6.纠正措施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第3篇

1 国内外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83年出版,1993年和2003年分别进行了修订。2004年在WHO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该手册指导和规范了全世界从事致病微生物研究的科研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是目前最全面、最科学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之一。1983年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联合出版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指南》,1993年和1999年分别出版了第三版和第四版。2002年美国NIH针对重组DNA分子和含有重组DNA分子的生物体的特殊操作,又制定了《涉及重组DNA研究的生物安全指南(NIH指南)》;1977年2月,加拿大医学研究委员会(MRC)提出了动物病毒和细胞培养的实验室安全和潜在安全问题,出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其他组织和国家,如欧盟(《关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工作中生物因子暴露造成的危害的理事会指令2000/54/EC》)、英国(《生物因子危害程度及防护分类》)、瑞士(《基于对人和环境危险性的生物因子分类》)等都有规定(指南/手册)对本国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和管理进行规范。

国内相应的生物安全规定出台较晚,2004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标准中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筑装修、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设施的建设与配置、验收的原则和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在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包括生物安全等级、动物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配置、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等内容。它立足于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防止类似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标准在2008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04年11月12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4号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本标准明确了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实验室分为四级,规定了实验室的设立、管理责任、制度、人员培训、操作、安全标志和审查论证等要求。

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管理规范,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制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实施。

上述国际、国内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所有法规和标准规定中的主要原则是:实验室应满足生物安全的通用要求,达到物理隔离的技术原则。

2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控制

防扩散是生物安全的基本准则。包括三个要素,实验室操作和技术、安全设备(初级屏障)以及实验室设施(二级屏障)。动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水平标准与一般进行传染病性病原微生物学实验室基本相似。根据对实验动物研究的环境条件、安全和饲养方面的要求,动物实验生物安全水平同样分成四个等级。动物生物安全一级水平(ABSL-1):适用于对其特征比较清楚,通常对健康成人不致病,并且对实验室人员及环境的潜在危害性小的病原体;动物生物安全二级水平(ABSL-2):涉及感染与人类疾病相关的病原体的实验动物操作;动物生物安全三级水平(ABSL-3):涉及国内或国外感染外源性病原体的动物研究,这些病原体可通过气溶胶传播,并且可引起严重的或致死性的疾病;动物生物安全四级水平(ABSL-4):适用于对危险的或外源性病原体进行的操作,这些病原体对个体有很高的致死性危险,并且可以通过空气途径进行传播。

我国于2004年11月12日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对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2]。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在我国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世界卫生组织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04)中指出,在确定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水平时,应根据危险度评估(Risk assessment)来进行专业判断,而不应单纯根据所使用的病原微生物所属的某一危险度等级来机械地确定所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3]。

3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策

3.1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管理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在设计建造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对独立性,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要便于管理和安全清洁,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污染,各区域要严格分开。要有单独的空调和送排风系统,其内部分为清洁区和污染区。排气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装置。还应配有备用电源。应安装通讯、安全报警系统及自动控制监控系统[4]。此设计通常采用物理学隔离,主要是指在气密性结构内采用负压通风,并形成定向流,以达到防止气溶胶扩散污染的目的。

在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应安装符合安全和工作要求的100%外排风生物安全柜,其他的安全防护设备还包括低温高速离心机和可能产生气溶胶的设备所使用的安全通风橱。还应设置高压蒸汽灭菌器。

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需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和设备标识;制定仪器维护和检查程序,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程序文件执行。

3.2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技术规范的管理

良好的操作规范是保证实验室工作安全开展的关键,因此,在编写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指南和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时,要根据微生物危害等级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确保所有实验操作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SOP文件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具体动物实验操作程序、实验室安全设备和仪器的操作规范、个人防护的操作规范、生物安全培训、消毒灭菌和废弃物的处理操作技术规范以及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等进行规定。SOP文件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3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保障工作的管理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对人员和物品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的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技术技能考核;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要完善内务管理制度。另外,实验室防护和消毒用品的配备和储存是实验室保障工作的关键。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记录档案。

3.4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安保管理

主要包括生物安全危险评估;实验室安保计划;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加强门禁系统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应急方案和事故报告等内容[5]。

3.5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

实验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三级生物安全责任监管体系,做到责任到人。成立专门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构,设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和日常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要接受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4 小结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应用既能给人类造福,同时,也能给人类带来许多灾难。合理使用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控制感染事件的发生是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保证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曲连东,张永江.动物实验的生物安全与防护[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2]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李湘东,孙理华.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5):126-128.

[4]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S).

水禽场生物安全制度和规范管理 第4篇

做好水禽场生物安全程序和规范的执行管理,对水禽场意义重大,既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生产成本的有效措施。

1 水禽场隔离程序

水禽场分区管理,包括后勤区、孵化场和养殖场。

孵化场和养殖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围墙、隔离带与外界隔离。大门口消毒池装入15~20cm深消毒溶液,常用的有火碱、威岛等,每天更换一次,保持新鲜。遇有较重污染时,随时更换。

原则上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任何场区,可以停靠在办公区大门口指定的停车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进入必须按《车辆入场消毒程序》严格消毒。

进入养殖场或孵化场人员必须在后勤区隔离24h后,方可经消毒中心进入。具体办法按《人员物品入场消毒程序》执行。场区人员不能随意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场长批准办理出门手续。

生产生活物资经消毒中心传入,不得经其它渠道进入。具体消毒方法按《人员物品入场消毒程序》执行。饲料、垫料经专用窗口传入仓库,彻底熏蒸消毒后进入使用,具体消毒方法按《饲料消毒程序》和《垫料消毒程序》执行。场区严禁带入动物、动物产品尤其是禽类产品及食品。

固定饲养工具及设备,“专区专用”,不能外借。如果确实需要借用,必须严格消毒后方可拿入使用。

2 禽舍隔离管理

每栋禽舍门前设消毒盆、刷子,配安灭杀、速毒杀、威典等消毒剂。每天起床立即更换,保持药液深度在15cm以上。污染严重时,随时更换。

禽舍人员严禁串舍。进出禽舍必须脚踏消毒盆,靴底有泥污时必须刷洗干净后再踏消毒盆。

带禽消毒、环境消毒、饮水消毒按照《消毒技术规程》执行。

运入的饲料、垫料必须经过熏蒸消毒,经场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集体免疫期间,每免完一栋禽舍,免疫人员需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胶靴,必要时要淋浴消毒。

免疫用物品如装禽筐、拦网、免疫用具等,需用威岛消毒剂在舍外经浸泡或冲洗消毒后方可再移入别的禽舍。

每天对操作间的地面用消毒液进行拖地消毒两次。

3 消毒规程管理

带禽消毒通常在中午时间进行,夏季除起到消毒的作用外,还可以增加湿度,降低温度。冬季是为了保证消毒液的效果,同时降低对水禽的刺激。气温适宜的春秋季节可以根据情况灵活选择消毒时间。育雏阶段每周3次,育成、产蛋阶段每周2次,周围有疫情或大群健康不佳或禽舍环境不良时每天1次。

外环境消毒每天一次。饮水消毒每周2次,选择上午饮水量大的时候进行。

消毒剂量:运动场消毒:药液不少于40ml/m2;舍内消毒:药液不少于20ml/m2;外环境消毒:药液不少于60ml/m2。

喷雾消毒操作:喷雾时关闭门窗、关掉风机,消毒完后10min打开。雾粒直径大小应控制在80~120μm之间。高度距离地面1.5~2.5m为宜,过高雾滴在下降过程中蒸发而不能到达地面,过低则不能对空气充分消毒。

消毒时不要将药液直接喷向水禽,而是将喷头朝上,向上喷雾,雾滴自然下落,对禽体消毒。要对舍内各部位及设施均匀喷洒,不留死角,但要避开舍内的灯具、电线等设备。冬季应先提高舍温3~4℃。兑好的消毒液应一次用完。

4 生物安全程序的操作执行

生物安全制度制订之后,重要的是之后的执行,只要切实按照制订的生物安全程序操作,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养殖安全,规避养殖风险。执行过程要通过反复培训、现场演示指导,真正让全体员工了解它的意义,熟悉操作程序。

5 生物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

生物安全工作是长期细致的工作,需要不断在员工之间宣传、督促、强化,以求最终达到人人自觉,形成习惯的生物安全控制目的。检查监督是最关键的。好的制度和执行都是在有力监督的基础上,减产监督要有表格、频率高,同时对违反生物安全规定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鹅”安全防病妙招

养鹅是以草换肉,鹅吃百草,能利用农村大量青绿饲料和一些粗饲料,饲养成本低、圈舍简单,是一项投资少、风险小、效益好的项目。但是,必须注意防疫。

1 僵鹅

刚出壳的小鹅抵抗力差,易变成僵鹅,所以需要精心饲养。

鹅舍掌握温度的原则是:群小略高,群大略低;夜间略高,白天略低。在出壳后24h左右,先给雏鹅饮水,后开食,这样不仅刺激食欲,而且也满足雏鹅对水的需求,有利于长膘。开食在饮水后进行,一般是在出壳后24~36h,或出现小鹅有采食行为时即可开料。养鹅一般以米饭或碎米和青菜为主,随日龄的增加而减少米饭,先以糠麸类、豆饼类喂食,然后由米饭改为“开口谷”,或转喂湿谷逐步过渡到喂干谷。

2 肉鹅

2.1 针对性防疫、防病。

2.2 育肥前的准备:把鹅群分为强群、中强群和弱群。在饲养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各群鹅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群与群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生长整齐,争取做到一次性出栏。肉用仔鹅的放牧育肥,根据其营养需求配合全价饲料,参考配方为玉米50%~55%、米糠20%~24%、豆饼5%~7%、麸皮10%~15%、鱼粉3.5%~4.5%、食盐0.5%、细沙0.3%、多维素0.1%。

3 蛋鹅

3.1 蛋鹅防疫更重要。鹅的圈舍要常清扫,垫草要勤换勤晒,料槽每周用碱水刷1次。鹅场内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虫、鼠、蝇的繁殖和蔓延。

3.2 保持环境温度是维持母鹅多产蛋的关键。产蛋前四周开始喂给谷物占25%~30%、青草菜叶占70%的混合饲料,其中加有豆饼,使粗蛋白水平在15%~16%,每天每只喂给250~300g,并全面供应足够的优质粗饲料,如秕谷、干草粉等。喂夜食,每夜1~2次,可增加产蛋。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1、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指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1、微生物实验室建筑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2、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室活动相适应。

3、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4、采集及运输病原微生物时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

5、实验室工作人员操作时必须要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6、废弃的微生物标本等各种实验室废弃物应及时在实验室内行高压灭菌后再做处理。

7、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防护及其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XX医院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关键事项考核说明等,以到达此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医院检验科、理化实验室、病理科和输血科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标准化管理。

3、术语和定义

生物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生物安全是指“避免由于对具有感染力的有机体或遗传改良有机体的研究和商品化生产而对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带来的风险”。

本办法中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包括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4、职责

4.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4.1.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

4.1.2负责审批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4.1.3负责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4.1.4负责对医院发生的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和隐患的处理决策。4.2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4.2.1负责统筹、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2.2负责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编写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4.2.3负责实验室各类手册、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的评价和审核。

4.2.4负责检查和考核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落实状况;

4.2.5负责组织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小组反映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处理和解决;并对各实验室上报的重大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4.3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4.3.1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小组组长为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职责人。4.3.2负责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安全手册的培训工作;

4.3.3负责检查、督导本实验室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安全手册的落实工作;

4.3.4负责本实验室员工生物安全相关考核工作;

4.5.5.负责处理本实验室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推荐,并检查整改落实的状况。

4.6.6负责对重大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

5、工作程序

5.1制定或修订文件

5.1.1每年12月初,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参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医院实际状况,提出制定或修订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生物安全手册的计划;

5.1.2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并报送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5.1.3审核批准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办公室秘书负责将文件下发至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小组。

5.2培训

5.2.1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小组收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本实验室员工学习、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5.2.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在文件发出后两周内,检查文件的培训效果。

5.3实施

5.3.1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小组在日常工作中依照《生物安全手册》要求,督导员工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5.3.1.1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常规性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组织相关人员讨论,根据发生事件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最终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事件处理结束后,保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备查。

5.3.1.2如果属于本实验室无法处理的十分规性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案。在其指导下尽快处理好安全问题或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并在事件解决后一周内完成《实验室十分规性生物安全事件解决方案暨事件处理报告》,提交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5.3.1.3每月末第四周周五对本实验室员工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安全防护是否规范,考核员工对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的知晓度。将考核结果纳入KPI管理。5.3.1.4每月第四周的周一在科室晨会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1.5每月月末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对当月科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反馈,提出整改措施,按照PDCA的管理模式持续改善工作。

5.3.1.6每季度末向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本季度工作总结报告。5.3.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在例行工作中中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5.3.2.1对各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小组上报的十分规性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实验室十分规生物安全事件解决方案》并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批。透过审批后,立即配合相关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要求实施过程安排得当,操作规范,按时完成解决方案的目标。对实施过程中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由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秘书负责分类、妥善保存。

5.3.2.2每季度末第三周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各实验室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的执行状况,考核各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状况;

5.3.2.3每季度末第四周的周一下午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对当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反馈,提出整改措施,按照PDCA的管理模式持续改善工作。

5.3.2.4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文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6、支持性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1月12日起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7、记录

7.1下列文件由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修改、保存。《文件签收单》、《文件归档记录》、《考核记录》、《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理记录》

7.2《会议记录》由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修改;由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实验室监督管理小组分层保存。7.3《培训记录》由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修改;由各实验室监督管理小组保存。

本制度由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负责解释。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的构建 第8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现状,原因,法律问题,对策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物多样性即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它包括物种内、物种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通常所说的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生物体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3个层次。

一、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

生物资源支撑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且使人们能够适应环境和需求的变化。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计,全球大约有3000万种生物,目前人类描述过的生物大约有140多万种,长期利用的仅150种左右。人类食物的90%是来自被驯化和培育的20种动植物。生物资源是人类财富的巨大宝库。然而,由于人类普遍缺乏对生态价值的认识,长期以来实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为代价来获得短期或局部的效益。而在这过程中,原有生物物种的人为消失和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遗传多样性丧失

当前,全球大约492个遗传上显著不同的乔木种群受到威胁。在美国西北部,159个遗传上显著不同的海洋回游鱼类种群已经处于高度或中等程度的灭绝危险中。自20世纪50年代,玉米、小麦、水稻和其他农作物品种的传播很快排挤了很多本地品种。印度尼西亚1500个当地水稻品种在过去15年里消失,这种遗传多样性丧失造成农业生产系统抵抗力下降。1991年,巴西桔子树遗传相似性导致了历史上最大的柑橘溃烂。1972年前苏联小麦大面积损失,1984年佛罗里达柑桔的溃烂的大爆发,皆起因于遗传多样性的减少。

(二)物种多样性丧失

专家估计,自6500万年前恐龙消失以来,当前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损失的速度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快,鸟类和哺乳动物的灭绝速度是它们在未受干扰的自然界中的100倍至1000倍。自1600年以来,大约有113种鸟类和83种哺乳动物已经消失,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物种濒临绝灭或面临严酷的生存威胁。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评估生物多样性得到的一个结论是:如果按目前的趋势继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5%-20%的动植物种群可能受到灭绝的威胁。

(三)生态系统多样性丧失

就生态系统而言,最大规模的物种灭绝发生在包含全球物种50%以上的热带森林。在今后30年内,物种极其丰富的热带森林可能要毁在当代人手里,大量的热带森林物种将面临灭绝。温带森林的破坏同样严重,许多物种丰富的原始森林被单一的次生林和人工林代替,导致大量野生物种濒临灭绝。除非立即减缓毁林,否则大约60000种植物在今后的30年里可能绝灭,脊椎动物和昆虫的消失比例可能更高。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也在不断丧失和严重退化,其中受到冲击最严重的是处于相对封闭环境的淡水生态系统。另外,一些岛屿物种的生存也面临严重的威胁,现存物种中11%的哺乳动物和40%的鸟类的生存受到威胁。

二、现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及法律问题分析

尽管在我国其他法律中散见了一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但是,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没有建立起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不足

首先,单纯依靠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手段是不够的。我国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在自然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基因多样性等方面都己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对生物多样性确实有一定的保护功效,但是,由于生物多样性所受主要威胁的特定性,这些规定在目前只有有限的价值,对于掌握着毁灭性技术,为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事实上正在无限制地开发地球资源的人们影响甚微。不同的经济增长阶段,需要不同的环境政策。在现阶段工业化进程中,我国的生态立法虽已开始关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但仅着眼于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涉及到外来物种控制问题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同时还有一些用以配套的名录及审批制度。此外,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然而,这些法律、条例及组织体系主要集中在人类健康、病虫害检疫等有关方面,并没有充分包含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内容,与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出发控制外来物种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事实上,我国虽然对于外来物种问题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远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外来物种控制体系,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早期监测控制和迅速反应,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同时,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系统类型众多,有些入侵生物虽然在短期内还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依然会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构成潜在威胁,而这一点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制度只是刚刚起步,而且法规级别较低,已有的措施并不十分得力,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防治监管体系也有待建立。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与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的严峻形势很不相称。

(三)执法力度不够

在机构设置方面,在环境保护部门中没有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执行机构,很多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为都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联合执法。由于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造成很多保护工作的进行效率低下,权责不明,出现问题时极易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在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方面,没有规定相关的执法人员从业资格标准,导致现有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专业素质不高,使国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定无法被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贯彻和执行,造成相关法规政策的预期社会效应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的推广方面,当前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的推广力度不够,整个社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较为淡薄,人们更多的是看到各类生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而没有看到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在资金投入方面,财政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济投入与实际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缺口,很多刻不容缓的、生态价值巨大的保护工作因为资金问题而迟迟难以进行。

三、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的对策

(一)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基本制度

1. 生物资源评估制度。

国家对生物资源总体和各种生物多样性资源类型的状况定期进行评估,以作为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可利用管理工作的本底数据。

2. 生物资源产权制度。

明确规定生物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产权的取得、利用、转让和散失方式,规定对产权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对产权转让的基本管理措施。

3. 有偿使用制度。以税、费等形式规定对国家所有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有偿使用。

4. 综合利用制度。

确定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提倡生物资源节约使用、废旧利用、、循环利用,发展和推广综合利用技术。

(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监督管理机制

1. 各生物多样性资源行政部门的职责。

各生物多样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之相适应的生物多样性及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性自然资源、自然条件和自然区域的保护和无具体管理部门的自然资源、自然条件的保护。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行使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权。

2. 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协调。

环境保护部门是国家负责环境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的专门行政机构,应负责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的全面统一协调工作,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规划和政策方针的制定,在整体上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3. 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

加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作用,通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行实质性的监督,保证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的实施。

4. 制定监督管理部门法律。

以专门法律的形式确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统一协调方式和法律规范,实施监督程序。

(三)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查询制度

生物多样性的监测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管理者服务,为他们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环境影响等问题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生物多样性的编目和监测提供了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物学信息,可应用于一些基础学科,如系统学、生态学、行为生物学等领域,也可应用于一些应用学科,如生物技术、土壤学、农学、林学、水产学、保护生物学及环境科学等方面。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就是将原来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信息汇总,在保证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电子化,并提供完备的数据检索和查询工具,以适应不同目的的查询需要。

(四)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和希望。因此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制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是对就地保护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建立不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进行有效的管理。

(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

生物安全规章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公众参与;风险预防;损害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79-04

当传统的农业栽培和育种模式的潜力已经挖掘怠尽时,而世界日益增长的人口又使得温饱问题雪上加霜[1]。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运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这一问题,然而技术本身还是存在一些不能确证但却危害巨大的隐患,包括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在这种巨大利益和风险的冲突之下,转基因技术和生物导致的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现有的法律制度滞后于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成当务之急。

一、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知情权的需要。农业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业作物及其产品是社会公众安身立命之根本,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转基因作物通过加工成为食品进入市场,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商品本身的“转基因”属性和转基因商品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完善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就可以为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加强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许可制度,更能尽量降低流入市场的转基因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其次,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规制转基因作物产品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转基因作物往往具有抗虫害、抗干旱、高产量等优点,因此转基因农产品往往成本较低,产出却很高,因此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在农业转基因技术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很可能产生各种市场失灵的乱象,例如,将转基因食用油不加标识,冒充售价更高的非转基因食用油出售;将未经安全许可认证的转基因作物种子出售、种植等行为。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实验、投产、加工、进出口、过境转移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

其次,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维护我国生物安全国家利益的需要。应该通过完善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对农业生物技术的跨国转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越境转移进行有效的规范,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跨国转移,使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规定,又能够维护我国生物安全的国家利益。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贸易争端已经表明,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生物安全问题甚至可能构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3]。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基本内涵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揭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部分内涵,即对农业网转基因生物可能引发的生态和健康危机的防范。但风险的预防,仅仅是生物安全的一个方面,损害发生后救济也应囊括在生物安全的范畴内。

正如上文提到的,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体对人类健康的安全性问题。二是转基因生物体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问题,由于转基因生物体是经过生物技术产生的新物种,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可能破坏经过自然演化形成的原有物种,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4]。又由于生物安全风险具有跨国性、突发性、不确定性和长期性以及生物安全学的科学性[5],其损害一旦发生将是巨大的、几乎不可逆转的。因此,控制生物安全问题的策略应是系统的、全方位的,不仅仅局限于风险的防范,生物安全损害发生后的救济是生物安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为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过程中受到安全控制,防范其对生态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以及救济转基因生物所造成的危害、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6]。

三、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初期的立法仅着眼于促进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健康发展,早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7年农业部正式开始受理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生物安全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转由农业部承接。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转基因生物的释放和大规模使用问题引起普遍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作为主管全国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才开始介入生物安全事务。

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农业生物转基因工程的实验研究、中间实验、环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各个阶段的进行条件、安全性等级、立项申报及审批、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性评审乃至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经营主体的资质及管理要求等均做出了规定,《条例》还对违反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销售以及进出口等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农业部又于2002年1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三部《管理办法》分别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签制度、进口安全管理和安全性评价规程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的理念。这样,我国就初步建立起了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更细化了转基因产品进出境的管理。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监管。

四、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尽管上述专门立法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某些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与中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相比,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联动机制的缺位

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归纳起来有四个层面:一是由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七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部际联席会;二是设在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三是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在小组指导下工作;四是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部际联席会制度,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主体等方面可以看出,生物安全领域有多个部门参与管理。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而其管理权的依据来源于各自的部门规章文件,因此权限的冲突必然出现[7]。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各主管部门分散立法,缺乏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产生的多元监管主体使得各主体不能掌握全面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信息,无法进行协调和统一。同时各部门立法间程序性规定不能很好地衔接和协调,导致各监管主体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冲突,难以适应高效行政的要求[8]。

(二)社会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失落

转基因作物作为食物进入人体很有可能会出现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国外已有儿童饮用转基因大豆豆浆产生过敏反应的报道,美国曾发生转基因西红柿导致的过敏事件。而目前对转基因工程食品安全性评价一般采用“全食物饲喂啮齿类动物实验”的方法。但是,1983年,西班牙有几百人死于掺了次品的菜籽油,而老鼠吃了这些菜籽油却安然无恙,这说明用啮齿类动物来做实验的测试手段仍旧无法保障人类的安全[9]。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基因性状的知情权显得极为必要。又基于农产品与每一个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社会公众有权参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同时更是生物安全监管的一大助力。

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很少考虑社会公众生物知识水平的差异和重要,没有建立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不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仅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但什么样的程度才算“醒目”,并未详述。导致实践中很多转基因产品标识并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转基因的产品。农业转基因标识生物目录也亟待更新,自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公布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来,农业转基因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新增了许多转基因生物品种,其产品也纷纷流入市场进入消费领域,但是我国的农业生物安全立法并没有与时俱进地公布后续的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三)损害救济制度的空白

大量的实践结果表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损害,将是巨大的、灾难性的、难以逆转的。首先,一些转基因生物已经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利影响。例如,转基因植物把抗药性转移给野草,导致产生抗除草剂的“超级野草”,给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10]。又如,美国得克萨斯州某公司于2001年在内布拉斯加州一块约1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导致来年的100万亩大豆受到药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11]。其次,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健康也存在威胁。英国的研究人员普斯陶伊在1998年通过新闻媒介向世人展示了他的研究结果:实验鼠在食用转基因土豆10天后,其肾、脾和消化道都出现了损伤[12]。转基因生物造成的损害,亟需完善的救济制度。

风险的预防,仅仅是生物安全的一个方面,损害发生后救济也应囊括在生物安全的范畴内。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严格有序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该产业的发展,但在救济补偿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可忽视。我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救济机制几乎空白,这是不合理的。

(四)“全过程控制”原则的缺失

对生物安全实施法律控制,应该从有关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使用开始,到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使用、释放、处置,以及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市场化等诸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生物安全法律规制截止到转基因生物产品的销售阶段,对于转基因生物产品消费、使用后废弃物如何处置的问题却是没有规定。转基因的废弃物在自然界的释放,很有可能造成自然基因库的污染,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冲击,其潜在的威胁不亚于核扩散。因此,转基因废物处理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一大漏洞。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与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高效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

由于生物安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对各类生物安全事件及其处理过程的有效管理,对职能部门间相应的职权授予应从法制角度给予细化、明晰,整体上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综合性制度框架。美国是当今世界生物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业部(USDA)、环保局(EPA)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基因工程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管理。当然在单一的生物安全问题中存在管理权限的重合,而这种不同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协作,则基于美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的《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来协调解决。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考虑适用美国式的管理体制,按照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不同方面,确定主管机关,同时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加强互相合作,以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复杂现状。另外,要提高生物安全的国家管理能力,还应配备生物安全的监测设施,构建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增强生物安全的监督实力[13]。

(二)保障生物安全问题的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首先,在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储运、加工、释放、使用、废弃物处理和越境转移等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生物安全知识水平的重要性,采取必要的宣传和教育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生物安全监管的能力。转基因生物产业化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包括预案参与、全过程参与及行为参与等机制[14]。

其次,要保证社会公众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基因性质的知情权。完善农业转基因标识的法律规定,明确标识“醒目”程度的要求,可以参考《商标法》对相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即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程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是在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程度的情况下即可识别的。此外,还可以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信息库,并在专门网站上公布,以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确立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救济赔偿制度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转基因生物种植又是风险较高的产业,发生损害结果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风险应由整个社会来分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不失为一个确实可行的办法。所以,应建立环境安全救济赔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事前预防性救济制度和事后保障性救济制度。事前预防性救济制度,应当包括安全检测和安全预警等机制。事后保障性救济制度是指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的保障基金,旨在为公民种植转基因农作物或消费转基因产品后对其人身、财产带来损害而给予的救济[15]。

(四)补充建立基因废弃物处理制度

基因废弃物设立不仅是贯彻“全过程管理”原则的需要,更是保证转基因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基因安全的必然要求。转基因废弃物的处置可以通过回收再加工、再利用、销毁等方式。转基因废弃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废弃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灭活和销毁,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维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防治生物安全问题,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是维护生物安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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