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流程

2024-05-15

签订购房合同流程(精选6篇)

签订购房合同流程 第1篇

签订购房合同流程

1·营销人员审核业主资料,(认购书,订金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开具缴款通知书。

2·财务部复核有关金额,数据无误后签章---收款—开票。3·营销人员核对票据---交业主----业主签章认可。

4·营销人员带(认购书,缴款通知书,及合同打印通知书)---合同打印处申请打印合同。

5·合同打印完毕,营销人员审阅复核无误---业主按手印签章---财务(专人)核定后盖合同章,法人章,骑缝章。

6·合同-----业主合同签收单签收-----公司按揭事项说明。

签订购房合同流程 第2篇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签订经济合同须办理公证 第3篇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 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 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 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 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约,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 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 总担心政策变, 领导换, 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 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 从事经营, 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 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使合同的内容合法, 条款完备, 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违约责任明确, 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 诈骗合同, 霸王合同的产生, 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 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购房流程解读 第4篇

随着资产全球配置成为趋势,很多国人开始放眼海外房产投资。近些年,尤其是中加十年往返签证推出之后,来加拿大定居投资的国人越来越多。本文将从一个从业者的角度,为读者朋友们详细解读加拿大的购房流程。

第一步,选择买家经纪人

加拿大的房产经纪人,和国内的房产中介有本质区别。所谓“中介”,就是在买卖双方中间调和,促成交易者。而“经纪人”(REALTOR)只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负责,帮助客户获得最大价值。在购房谈判中,买家和卖家的根本利益是相悖的。卖家期望获得更高的价格,而买家则希望获得最大的优惠。除价格外,交割时间、定金数量、细节条款,都是买卖双方谈判的筹码。一位持证经纪人,会利用专业知识,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客户的权益。因此,与一位只为自己利益负责的买方经纪人合作,是成功地进行房产交易的重要保障。

第二步,寻找适合自己的物业

地域、房屋类型、面积、户型、房龄、学区等问题,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在所有因素中,排在首位的是预算。除非预算无限,否则样样都让人满意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在有限的预算下,一定要想清楚自己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然后再给出自己的预算,剩下的交给经纪人去考虑就可以了,他会分析各方面情况,协助投资者找到适合的房屋。

第三步,为心仪的房产出价

房产选定之后,下一步就是签约。签约分为出价和还价两步。

出价是开始谈判的第一步。“offer”这个词被翻译成出价其实不太准确,原因有二:其一,在签订Offer文件时,除了价格,还要写清楚自己所期望的各个条款,而在所有的条款中,最重要的有4条:定金的多少、关于验房的约定、关于贷款的约定和关于房屋交割日的约定。其二,这个出价其实是一份合同,只要被卖家接收,就具有法律意义,不可由于主观原因而反悔。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卖家直接接受Offer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如果卖家希望在价格或者条款上进行改动,通常会在Offer上直接进行,然后由卖家经纪人发还给买家经纪人,这就是还价。如果买家觉得卖家的还价可以接收,那么就签字,然后合同成立。如果不满意,则需要和卖家反复谈判,直到双方都满意为止。在双方都签字同意合同生效前,买卖双方都可以反悔,撤回出价和还价。所以,反复谈判有可能会让购房者和心仪的房屋失之交臂。同理,也有可能让卖家失去一个真正有诚意的买家。

上面说的是单人竞价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多人竞价,即多个买家同时对一个房产共同出价的情况,也很常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卖家通常会在多个出价中选取自己最为满意的一个,而该处房产往往也会溢价成交。这种情况,要想让自己的出价被卖家选中,除了尽可能多地提高报价之外,提交最优厚的条款也将为自己加上有力的砝码。

第四步,支付定金,解除限制条款,让合同正式生效

定金需要支付多少、什么时候支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把房产价值的5%作为定金是常规操作。如果因为主观原因不愿完成交易,定金是不退的,而且还可能被卖家告上法庭。所以,支付定金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在购房意愿诚恳、资金又比较充裕的情况下,不妨稍提高定金的金额,以显示自己的诚意。这样,即使出价并非十分诱人,谈判也可能获得成功。

定金支付的时间可以在合同生效后,也可以在限制条款解除后。限制条款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如果希望先出价再确认条件是否可以满足,那么就需要先提交有条件出价。常见的限制条款有:

阅览文件 产权证明文件、买家对房产情况的披露,也就是PDS(Property Disclosure Statement)是购房必须要阅览的文件,里面会披露房屋产权的详细情况。如果购买分契式产权房屋,还需阅读业主们关于产权的共同约定。

专业验房 加拿大的房产交易以二手房为主,地基下陷、虫害、大麻屋、屋顶年限、电路状况等诸多问题,并非普通人凭经验就可以看出。而买方经纪人并非验房专家,虽然有一定的相关知识,也不能保证看出所有问题。所以,花费500加元左右,请一位验房师给出专业报告非常必要。任何房屋都有问题,即使新房也不例外,因此,验房中出现问题十分正常。而买家在提交出价时,往往也会在条款中写明自己愿意承担多少价格范围内的维护。如果高于自己愿意承担的花费,那么就可以和卖家商议解决。一般来说,在市场冷清的情况下,卖家相对通情达理,会愿意分担一部分费用。而在上升的市场中,卖家往往更希望谈判破裂,从而让房产以更高的价格重新上市。

抵押贷款 如果买家希望全款购房,则可以不将抵押贷款作为限制条款。但是,如果买家必须贷款才能完成交易,那就需要使用这个条款来保护自己。在合同生效之后,银行通常会派出一个贷款评估师来到买家需要购置的产业中,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再按照买家的实际情况,给出贷款的最终额度。如果信用或资产状况有问题,银行将不同意为该房屋贷款。

房屋保险 为房产上保险,在加拿大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房屋保险的价格平均每月在100加元左右,但由于面积不同、安全系数不同、居住者不同等诸多因素,保费有很大的差异。个人情况对保费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如果你在加拿大已有其他上了保险的房产,那么保费会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建议尽早咨询房屋保险的问题,因为只有确认了房屋可以上保险,才能确认可以做贷款。没有任何机构会为没有上保险的房屋贷款。

第五步,律师过户

在加拿大,过户通常由律师完成,一般收取买家1000加元左右的费用。这包含了律师本身的费用和各种注册费。水、电、煤气、房产税、管理费等各种费用,都会以调整日(Adjustment Day)为准,调整日之前由卖方负责,之后由买方负责。各种税费会在这一天结清,房款或者首付款也是在这一天要交给律师。调整日和过户日一般是同一天。在当天或第二天,你就可以拿到新房的钥匙。

在加拿大不同城市,在购房流程上会有细微不同,但总体上与上述流程大同小异。事实上,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加拿大有很多想通之处。尤其是与加拿大紧邻的美国,甚至两国的国际电话区号都是一致的,同样以001开头。因此,除了某些细节的差异,加拿大适用的购房流程同样适用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发达国家。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第5篇

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各有关细节,包括交房时间、验房程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验房时要明确从配套设施到房内各项交付物指标的具体详细验收标准(面积、地面、体墙、厨厕等等),最好附上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并在合同中注明以其为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搞清面积术语

许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常常遇到对各种面积名称的模糊认识,甚至还有些开发商故意钻空子,把面积名词进行概念偷换,使业主权益受到伤害。要计算房产面积,首先要弄清楚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上所注明的面积名称,一般分为: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产权面积、套内面积以及使用面积等:

1、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

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公摊面积: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它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3、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面积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购房合同陷阱多 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招数

1变更信息专递送达

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

2办不下贷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

3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

停车费区分管理费

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

5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

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

附张公摊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

原件在公司是借口

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

房屋位置图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

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

约定转民用电日期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

1精装修杜绝“高档”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

2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

误区1: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

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

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

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

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

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第6篇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重点约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购房合同的内容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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