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权益

2024-06-26

农民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权益(精选5篇)

农民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权益 第1篇

农民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权益

家住周至的农民工王鑫今年四月来到西安打工,经老乡介绍跟随一个搞建筑装修的包工头干活,在打工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了报酬等相关事项。中旬,包工头承包了一家眼镜连锁公司的门面装修工程。王鑫与其他十几个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挥下夜以继日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的眼镜连锁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质量及工期等问题发生纠纷,仅向包工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未能从发包方得到全额工程款,包工头亦未向王鑫等农民工足额支付劳务费。王鑫多次向发包方及包工头索要劳务费均无果。

其实在工作中遇到欠薪或者各种法律纠纷的农民工不在少数很多人在最初就没能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位于西安市太乙路的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的公益律师周玮。据周律师介绍,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农民工在打工中很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周律师表示,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应该了解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 《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这样才能清楚地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内容。

而针对王鑫的经历,周律师认为依据我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所以包工头及发包方对农民工的劳务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工程结束后,找不到包工头,农民依然可以向发包方索要劳务费。周律师建议在面对现实的不同案例时,农民工兄弟应该及时联系当地工会组织及相关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帮助。

农民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权益 第2篇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010-06-29 18:31:3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

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

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万元

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建设新农村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第3篇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 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 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 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 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 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 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 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 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 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 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 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 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 缺乏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 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 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 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 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 在某些方面, 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 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 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 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 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 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 中饱私囊, 侵害集体利益, 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 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 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 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长期以来, 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 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 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 经济产出少,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生活水平低, 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 大大落后于城市, 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 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 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 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 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 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 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 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 文化设施极为缺少, 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 迷信成风, 不健康录像泛滥, 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 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 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 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 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 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 常常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 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 以权压法, 甚至违法乱纪, 贪污受贿, 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 认为学法无用, 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 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 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 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 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 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 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 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 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 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 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 在普法内容上, 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 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 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 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 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 在普法形式上, 要避免说教方式, 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 同时采用公开审判, 以案说法, 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 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 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 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 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 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 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 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 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 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 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 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 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 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 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 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 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规范其执法行为, 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 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 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 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 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 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 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 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 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 依法办事, 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 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 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 要以农业法为中心, 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 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 要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 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 在制定法的实施中, 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 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 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 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张凤龙、张淑芳: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求知, 2006 (3) .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第4篇

何坝司法所普法调研文章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思想,在发展我国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我们党和国家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没有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群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共同遵守,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将会成为空谈,依法治国的方略也难以实现。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不仅有助于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和规范农村经济,而且对我国农村经济融入国际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而且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广大农民必须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有关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活动的水平及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很难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农村和谐的根本在于在农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即“以农民为本”,让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权益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对自身的权益有正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应该享有何种权利。因此,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就得让农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其认

识到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加强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更好的主体性因素。培育新型农民,第一,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化的农村社会要求农民守法,农民积极守法必须根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第二,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第三,注意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针对当前农村法制环境不完善的现实,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法制环境,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在农村的普法与执法过程中注意正确执法,让农民改变“法即是刑”的传统观念,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帮助与指导,让农民正确地理解法律,正确引导农民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正确评价公民法律诉讼的作用与意义。要建立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充分享受民主法治。建立相关有效的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参政议政,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县乡各级政府也应加强对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支持,从而有效地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化解矛盾,改善干群关系。

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传播法律知识。讲授的内容与农民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通俗易懂,也要采取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经常不断地进行法制宣传,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诸如黑板报、宣传栏、法律咨询、利用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法律宣传等,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提高。

刍议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第5篇

1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目前, 我国农民工达2亿多人, 其数量还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增加。但受各种因素制约, 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因此,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 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境界必须作答的时代课题,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 制定政策措施, 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工作落到实处

(1) 把建立新型农民工制度确定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突破口,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营造善待农民工的社会人文环境, 加强对农民工工作前瞻性问题的研究, 带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

(2) 尊重和关爱农民工,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 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以及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到城市中, 变成城市市民;

(3) 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相互联系与协作, 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快速反应机制, 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 要清理取消各种岐视农民工的规定, 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督促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政策措施;

(5) 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 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把在城镇长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6) 倡导社会公平、构建社会和谐、开展政策研讨、为农民工解决户籍、培训、住房、劳动保护、子女入学、土地流转等存在的实际问题。

3 采取有力措施, 强化农民工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

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 农民工又属于弱势群体, 因为他们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 绝大部分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不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 要采取有力措施, 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提高他们的法纪观念。

(1) 农村劳务开发、劳动、司法、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 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 为他们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工作;

(2) 农村劳务开发部门要将“阳光工程”培训工作重心前移, 将农民工权益维护与保障知识放在首位, 结合先进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剖析、有针对性地、讲求实效地进行培训;

(3) 广大农民工要自觉学法、守法, 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武隆县铁矿乡农民工黄某, 在云南省绿春县富春矿业有限公司所属2号矿井开矿时遇塌方受伤, 后经多方医治至今, 现双下肢已致残, 黄某未参加工伤保险, 又未在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 已丧失了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权利, 只能通过有关方面从中斡旋、协商解决其损害赔偿, 黄某由于不懂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极大的侵害。因此、广大农民工要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 得到警示, 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切实做好为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屡遭侵害、农民工维权成本居高不下, 这些问题困扰着农民工, 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法制较薄弱地区更为严重。因此, 要进一步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 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有效地为农民工提供诉讼法律援助。

(1) 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工作力度, 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

(2) 随着就业的变化和人口的流动, 会有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跨地区办理。进一步打破地方行政“壁垒”, 开展联手异地维权行动, 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网络, 实现为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全国“一盘棋”,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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