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2024-07-26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精选6篇)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第1篇

朱镕基会见省部级干部专题研究班学员时强调

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

2001年06月07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在中南海会见省部级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学员时强调,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朱镕基说,各级政府领导都要明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决不能再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方式、方法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而必须更新观念,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各级政府的职能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朱镕基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干部,居于重要岗位,掌握很大权力,严格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力保证;现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不断增强,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为了追求“政绩”,超越权限,违反程序,乱上建设项目,搞所谓“形象工程”,实际上多是重复建设、包袱工程;有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导致基层搞强迫命令、瞎指挥,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实际是坑农、害农;有的不顾中央三令五申,搞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所有这些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朱镕基强调,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要依法治“官”,一级管紧一级,严格要求,严厉执法,不讲情面,不徇私情,树立政府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他指出,目前有些地方、部门和政府的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经常讲话,信口开河,于法无据;办事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对于黑恶势力横行、市场秩序混乱、农民负担沉重,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这些都是缺乏法治观念的表现。

朱镕基说,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表明了国务院坚决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一定要坚决执行。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6月07日 第一版)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第2篇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

一、加强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必要性

大家印象中,我们的普法工作似乎总是针对百姓而言的,尤其是针对农民,常常将文化素质和守法素质混为一谈。在各种普法大会上,领导干部多在台上正襟危坐、侃侃而论,老百姓则只有在台下聆听教诲;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经常看见一些领导前脚还在台上痛斥腐败,呼唤守法,后脚一出门就被纪检部门采取措施。更加荒唐的是,一些身陷囹圄的领导,痛苦流涕之余,还大大诉说自己犯法的原因是放松了学习、不懂法,这其中,甚至包括了某些省部级高官,譬如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那么,究竟谁更需要普法呢?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在新华网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网上座谈会回答了这一问题。在会上,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表示,领导干部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第一是领导干部。第二是公务员。第三是青少年。第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是农民。领导干部占据普法工作第一位的位置,可以想见当下对领导干部普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和各种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特殊阶段,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手段和重要工具。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领导干部进行执行,所以他们手中的权力很大。要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就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这样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如果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即使个人用心良好,也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平正义。如果他们违法用权,以权谋私,更会损害法律权威,危害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抓住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和依法用权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加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已成当务之急。

但知法懂法只是第一层次的普法,更高层次的应当是守法护法。如果领导干部藐视法律,通过个人权力而不是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那就会对周边权力运作走向产生辐射性影响,法治氛围的建构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对领导干部的普法之所以最重要,还在于其行为代表的不只是个人,还有公权力的运行。更大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督的缺位,一些领导干部受到的外在约束力主要依靠自身法治素质来形成对依法办事理念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加强对这些公权力掌握者的普法宣传,以降低其违法的几率。

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同样是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普法。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会尽最大可能让老百姓也同样如此。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愈是守法护法,公权力掌握者才愈能依法处理事务,公权力才能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有一群知法护法的领导干部群体,公众的知法护法才有保障,建构法治社会才不会成为空谈。否则,权力侵害法治就会成为普遍现象和通用规则,于是在法治的口号下,就可能是“潜规则”横行、法治规则没落,而真正的法治也就遥遥无期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认识偏差。领导干部普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前,少数领导干部在普法活动中存在认识偏差,还不能彻底将思想观念转化到法治建设上来,嘴上大喊“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全社会建立崇法氛围,要依法治国、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口号,但思想上还或多或少残留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有的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短期内不见成效,并且难以直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宣传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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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式单一老化。在普法形式上采取以会代训、自主学习或者不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组织参加普法考试等传统方式,这种传统普法方式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密切,没有针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特点(平日公务繁忙、应酬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能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动力的有效普法宣传措施,普法只重形式而不求实效。老套的普法方式对应的普法后果便是领导干部学法形式化,学法时间挤不出,学法文章找人代笔,学法考试照着答案抄一抄等,普法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监督体制不全,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意识淡薄。国家在领导干部普法方面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监督方面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各地领导干部普法监督部门形形色色,有的专门由各级普法办监督,有的实行人大监督,有的综合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进行监督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级各部门在进行普法监督中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牵制的影响,因此在普法监督方面常常出现下级监督软化、自我监督淡化、同级监督弱化、上级监督虚化等监督着力点悬空现象,也就更加剧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形

式化。

三、加强领导干部普法的保障措施

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要丰富普法方式,多组织诸如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之类的实践教学,多采取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生动教学方式;必须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又要建立刚性的考核机制,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一)立法上保障。在立法层面上有关部门不妨出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障对领导干部普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打好领导干部率先尊法维权的牢固基石,树立起全社会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同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着重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对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考查,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领导学法用法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形式上保障。在学法形式上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家学者为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开设法制专题讲座。还可以依托各级党校开展集中培训,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利用党校的有利资源,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

,增强广大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同时安排领导干部通过网络平台查看典型案例、视频课件、法律法规等内容,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旁听、参观监狱感受服刑人员生活等具体实践活动,促发领导干部遵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争做知法懂法

依法办事的表率。通过普及法学理论和参与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监督上保障。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方面不妨建立起刚性机制,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内容纳入干部考评体系范畴。年初,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实际制定学法用法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年终开展学法用法述职总结。期间,由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不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和组织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或抽查,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对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违法违纪行为屡有发生的人员一律不予提拔;对任前法律考试不合格人员,原则上不予任用;对在学法用法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人员轻则通报批评,重则调离岗位,从机制上保障学法用法与领导干部任免挂钩。领导干部学法的根本是为了用法,为了真正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落到实处,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还可以通过设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力举报箱,由广大干群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监督,力争从根本上预防少数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

浅谈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问题 第3篇

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作为“关键的少数”, 领导干部应在依法行政中起表率作用。 (1) 改善和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全面地、及时有效地提升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这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新时期条件下依法行政可以更好地贯彻和落实, 对保障社会和国家的持久稳定发展也有积极地影响。

(一)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行政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为密切, 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行使国家公共权力, 对被管理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是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 领导干部只有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去处理行政管理事务, 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领导干部与地方官员违法施政, 他们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 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 而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 这些党员领导干部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法治意识淡薄, 对人民赋予的权力认识不够, 从而导致社会存在不安定因素。为此, 领导干部只有依法行政, 才是解决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二)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推进依法行政, 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 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行使行政权力, 创新执法体制, 完善执法程序, 建立权责统一、高效权威的依法行政体制。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都能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进行管理, 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 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 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 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行政观念, 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行, 领导干部的行政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把依法行政简单化, 认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就是依章办事, 遵守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就是依法行政, 而不管所奉行的“章”、所遵循的“法”的等级、效力和内容如何。这些都阻碍了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成为行政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亟待解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是政府意志的具体实施者。坚持用权为民还是以权谋私, 是对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 警钟常鸣, 防患未然, 才可以保障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领导干部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 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才能适应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制观念淡薄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 仅停留在表面。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上级部门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 而不是法律, 骨子里面缺少法治思维和法律信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 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或以权代法, 乱下指示, 任意干预行政执法;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 一味强调经济发展, 以经济建设为借口, 制定土政策、土办法, 抵制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常挂嘴边, 但在心目中更多地是一种不得不说却无需兑现的政治口号。二是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在这些领导干部心中, 根深蒂固的意识仍是“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 作为执法对象的普通百姓在他们眼里不过是自己统治的草民, 因而这些人对作风霸道、语言粗暴、态度生硬、漠视权利等种种不良的执法行为自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

(二)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领导干部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多数行政领导干部没有经过专业的行政执法必备素质培养, 特别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政领导干部, 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为数不多, 执法不懂法, 执法程序没有熟练掌握, 存在有乱用法典、胡乱执法的现象, 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给国家形象和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带来极大地负面影响。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由于执法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 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法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规定或不予具体规定, 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从而导致法律给行政权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执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旦领导干部滥用职权, 则会造成执法无序、政府腐败的结果。因此, 当前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领导干部置当事人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 利用手中的职权, 大肆牟取私利, 已严重地影响了各级政府的执法声誉和执法权威。

(三)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的不断进步, 新领域、新情形的不断出现对行政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执法过程中, 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形。具体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滞后。不少应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未予以修改, 立法机制在行政立法上有些难以预见, 以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二是法律规范不协调。有的条款规定比较宏观, 过于原则, 不易操作;有的落实不力, 推进迟缓;有的过于强调联合执法, 没有确立明确的执法部门和独立的处罚权, 存在着各部门受利益影响所形成的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

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初步建议

领导干部作为直接行使行政权力、具体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因此,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必须着力抓好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这一基础工程。鉴于目前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问题, 要切实抓好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 必须从转变观念、健全机制、加大监督上下功夫。

(一) 转变领导干部的思维观念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自觉转变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用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 学会依法管理社会和政府的各项事务。一是要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见,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要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律, 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要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三是要树立程序法治理念。程序法治, 一方面是指依法行政应当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 实现程序法定化;另一方面是指法治和依法行政具有程序主导性, 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依程序行政。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既有规定的程序使用手中的权力, 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程序制度, 逐步消除旧有实体制度部门化、地方化及管制过死等诸多弊病。

(二) 健全依法行政的机制建设

(1) 建立依法行政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干部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关键。为此, 在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实践中, 要从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一是选拔考核。要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拔考核标准, 重点考核领导干部有关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拟任职位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二是政绩考核。要将是否具有依法行政观念、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2) 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要追究, 侵权须赔偿”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领导班子成员就依法行政工作定岗定责定奖惩,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细化追究责任的主体和具体类型, 对承担依法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必须公开化、透明化, 不得以调离换岗、明降暗升等方式加以掩盖。

(三) 加大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当前, 基层领导干部存在着许多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力, 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了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必须把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一是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法治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现阶段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状况。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真正把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行使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 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职能, 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和制约, 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要重点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 如财政、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工程建设等领域, 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防止权力滥用, 从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摘要: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尤为重要。

关键词:必要性,困境

注释

论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 第4篇

(一)权利高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的待遇。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认为法律只对普通百姓有约束力,而对自己则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从而只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却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有些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用自己的言论代替法律,公然践踏法律,执法违法。

(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某些干部领导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本末倒置,使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权力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控制,成为某些领导干部谋取私利的重要工具。他们利用职权行为规避法律,甚至破坏法律,把执法行为与个人利益挂钩,办关系案、人情案、违法案,从中牟利。这样的事例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屡见不鲜。

(三)目中无法,自行其是

一些领导干部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本位意识,官僚作风十分严重。“优越感”使很多领导干部有恃无恐、无所忌惮、为所欲为。他们在工作中大摆“ 官老爷”架子,惟我独尊,目中无法,自行其是,不依照法律和实际需求行政,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领导干部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缺失的原因

(一)统文化缺乏法治信仰

中国缺少民主政治的传统,致使领导干部得不到良好的熏陶。我国虽然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但有关民主政治的历史却短的可怜。我国古代社会是皇权社会,奉行的是“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原则,也是任何人不得违背的规矩。在我国的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强调的是以“仁德”治天下,法律只是管理社会的辅助手段。我国社会常讲“情、理、法”,在这三者中,“法”的位置排在最后,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情大于法”,“理高于法”。

(二)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不健全

河北省委党校的一个课题组曾对华北某省 34 名地厅级干部、59 名县处级干部、158 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系统学习过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 50%, 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的只有 26%, 学习过《国家赔偿法》 的只占 20%, 所占比例都在50%以下。这说明,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不健全。这样的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是很难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的。

(三)体制不完善

这具体表现在立法方面,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其代表的做成人员中法律领域的专家数量极少。这就大大的削弱了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及其对法律的监督审查作用。

提高领导干部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工作

现在的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立法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倾听各种呼声,反复征求各种意见, 根据不同的情况, 关照不同的利益, 协调不同的冲突, 确保法律真正反映民意。

(二)领导干部要加强教育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的关键就是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这也是领导干部正确实施依法行政的有力举措。领导干部作为人民推选出来执掌权力的代表,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必须起到带头模范的作用。

(三)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告诫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并且违法者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随着近几年我国诸多法律颁布实施,逐渐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结语

领导干部是人们选举出来代表人们行使权力的人,领导干部要想正确的依法行政,就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是领导干部坚持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第5篇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14日

9月13日,全省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在南昌举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主持开班式并讲话。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应邀出席,并作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扎实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专题辅导报告。

凌成兴在讲话中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吴新雄省长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深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法治政府基本内涵的理解,进一步理清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路。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第6篇

——在全县正科级培训会上的讲稿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树起一座新的里程碑。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划了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2017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依法行政成为一道时代的鲜明烙印。这一系列的顶层设计,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时代。

其深远意义至少有三:第一,这个战略可以称作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或2.0版,对未来影响深远;第二,以这一战略为标志把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第三,这一战略对清除长期以来的人治影响意义重大。在这个战略中,法治政府建设更值得我们关注。

法治政府的本质是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四中全会实际上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即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并提出要共同推进,一体化建设。在这个逻辑中,我以为法治政府的构建应放在突出地位,主要有三点理由:

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而且放在第二的位臵;二是政府处在国家治理第一线,政府的能力行为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成效;三是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构建成为法治国家的两个重要标志。法治政府的本质是什么?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道理很简单,法治政府第一位的是治官,第二位是保护公民权益,第三位才是治民。法治政府集中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价值理念和刚性导向。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内涵的界定和“六大约束性规定”已经说明这一点。

法治政府建设有三个关键词: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全方位纠错。第一,依法决策预示要把政府决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如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至少可以产生三大影响:一是有可能结束拍脑瓜决策的时代;二是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导致的巨额损失;三是未来将有更多官员也许不是因为贪腐而是因为决策失误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建立更严格的执法体系。四中全会把法律的实施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格执法放在了第二位。

这样严格的执行体系,可能产生如下影响:有可能有效遏制有法不依、执法违法以及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有可能抑制政府与民争利、侵害公民权益和利益的行为;有 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执法形象。

第三,健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纠错机制。全面纠错有可能把政府权力关在法制笼子里;有可能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局面;有可能遏制人治蔓延的现象。四中全会成为某些领域由人治主导到法治主导的历史性拐点。

要看到法治政府建设的阻力与困难。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提出了目标、内涵、任务和路径,但是法治政府建设绝不容易,要克服巨大的阻力和困难。

一是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一些领导干部不是法治思维主导,而是人治思维盛行,这可能成为法治政府建设潜在的最大障碍。

二是依法决策与决策责任追究制必须真正建立起来。

三是避免政府部门利益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隐形阻力。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部门权力便是与民争利的工具,是导致权力市场化的元凶。法治政府建设,最大的难度是如何构建制度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是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行使不能恣意、任性。

案例:吐槽医院食堂饭菜难吃被拘,警示权力不可任性 2017年8月19日下午6时许,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广播电视台报道称,涉县一网民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19日晚间, 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对 “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邯郸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8月20扬子晚报)

抱怨饭菜质量差也会被拘留?不少网友对当地警方的做法表示了质疑。这不仅是基于对发帖人的同情,更在于本案开了一个糟糕的先例,因为每一个人在外就餐都有可能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吐个槽都有被拘留的风险,我们消费者还能正常行使打差评的权利吗? 新闻发布后,网友留言踊跃,“这也拘留?人家不过是吐槽了一下而已啊?!”“我以后都不敢发帖说学校食堂难吃了”…… 可见人们对“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难以接受。的确,小至大学生吐槽学校食堂,大到南北食品如月饼、豆腐脑的“好吃”之辩,人们对自己不喜欢、不适应的食品往往多有啧言,称之为“黑暗料理”,中外文艺作品中也不乏关于食品的意见之争,如果按照涉县公安局的思维和做法,岂不是牢房要爆满了?

警方拘捕的理由是,查实张某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故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所谓虛构事实,就是认为张某所说的“饭菜量少、价高”等属于非事实,这就无形中站到了涉事医院食堂一方的立场上,将消费者与商家的普通消费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偏离了执法者公平公正的立 场,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宗旨。

退一万步说,即便警方认为张某行为不妥,也可以对张某进行劝喻、警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何至于要处以拘留的“顶格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明显过重。

“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折射权力任性。人民日报评“网友吐槽食堂难吃被拘”:权力滥用。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还是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都应该呈现刚性的、严肃的,权威性的法律特点,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而为。缺乏统一标准,损害群众利益和法律威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执法机关,都要具备法制思维,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还需要当地监管部门拿出充分的法律法理,严格执法,以法服人。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乱作为的权力任性歪风。

因此,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心所向,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要求。基层公务人员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主体,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推进。

一、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容

一般认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 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包括以下几三方面内容:(1)依法行政的观念,即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2)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即比较熟悉和掌握通用法律知识和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3)依法办事的行为,主要是按行政法治原则办事,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实施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

2003年6月5日夜晚,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受歹徒强奸,怕孩子受伤害,只好忍痛就范。

报案后,派出所所长估计,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决定实施守候抓捕。不过所长对张女士说:“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

张女士只好冒着再次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第二天,歹徒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尽管现场有4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

结论:

1、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 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

3、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4、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

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

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重点要学习的几部法律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这部文件,规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途径和措施,被国内外法学专家誉为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依据 《纲要》的规定,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权力和取得和运用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是主体要合法,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判断主体是否合法主要看法律是否授权、编办的三定方案关于职能的设定、政府公告。三者缺一不可。要坚决纠正国家行政权力在非行政机关体外循环问题。其次,具体方式、方法要合法,不能用非法手段对待违法。如普遍存在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行为是错误的。再次,执法程序要合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是实体的保证。要彻底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

二是合理行政。其核心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问题。因为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各种违法行为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法律必须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太大,这给执法人员的腐败提供了温床。必须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不能因其远近亲疏不同而有差别,对危害程度相同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不同的处罚,尤其是不能差别太悬殊,这样会导致群众心理不平衡,影响社会稳定。其二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有正当性,目的、动机要合理,内容和范围要合理。其三,行为和方式要合理,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要以教育为主;可重罚可轻罚的以轻罚为主。其四手段和措施要合理,不能高射炮打蚊子。要符合比例原则,全面衡量公权力和私权力的 基础,选择侵害较小的措施。

三是程序正当。过程与目标是因与果的关系,公平正义要用程序来保障。如著名的分粥故事。先是固定一个人分,轮流分、老人分、分粥委员会分、最后是一个人分,但是分粥的人,最后一个拿粥。如果他分的有多有少,不均匀的话,剩下的肯定是最少的一碗,为了不吃亏,他就必须分得均匀一些。这就是程序的魅力!建立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程序公开、制定程序时公众参加,建立回避制度,救济权落到实处。如惩治腐败问题,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也是程序问题。如云南卷烟厂三任厂长、某省三任交通厅长,连续因腐败被抓。可以看出,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出了问题。人的本质是差不多的,关键是有没有犯罪的条件。好的程序制度,让你想犯罪而无机可乘,坏人变成好人;没有有效的程序约束,给人犯罪的机会很多,犯罪成本很低,人人都可能犯罪,就会让好人也变成坏人。如果苹果连续变质,那么就不能单纯只考苹果的问题了,而应该考虑装苹果的筐子。也就是要建立健全程序制度,用制度去管理人、约束人,才是治本之策。

四高效便民。一是行政效率原则,要积极履行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二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期延迟。延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三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案例】 :

2002年5月20日上午8:30分,一头野羚羊闯入陕西省四郎乡田岭村刘昌家里,把刘昌顶到在地。刘昌妻子吓得躲在碗柜底下。

围观村民认出这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村委会得知这件事后立即向乡政府汇报。

乡长向县林业局汇报后与10:00赶到现场。此时此刻刘昌的生命垂危,而羚羊在屋里来回走动。

县林业局副局长于11:00赶到现场,并且成立了抢救指挥部,研究决定向林业厅汇报,但已11:30.为什么要汇报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杀害国际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国际林业局批准。

下午1:20传来省林业厅指示,可以击毙羚羊。指挥部立即部署击毙方案。

2:00,县公安局长带领30名警察赶到现场,指挥 部经过现场察看,确定了击毙方案。4:20,警察开始击毙羚羊。

从8:30----4:20,处置结束,刘昌受伤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他的妻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政府是在依法行政吗?没有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中央党校教授、著名法学家傅思明说,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 之一就是应急行政,其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如何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第一启动:存在紧急危险;第二主体:政府法定机关;第三决策:遵循比例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相适应。”

五是诚实守信。一是行政信息要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真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认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注意不是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害叫赔偿,合法损害叫补偿含义不同)。六是权责统一。一是行政效能原则,即政令有效;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二是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三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讲的是违法者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的处罚相适应,即罚过相当;公开意思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普法,执法前先普法。

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手段,决不能把处罚演变成目的。限期改正,期限内主动改正了,就不要再罚了。

第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权。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来说有六种。

一是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二是罚款。三是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是责令停产停业。五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是行政拘留。

这里要注意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县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加重也不得减轻,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而且违法,要被追究责任。

(4)、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案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被判依法撤销决定 工商部门加大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原本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不但招来当事人的不满,甚至还会被告上法院。

2014年,佛山中院公布一典型案例,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宗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权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快速查处侵权无处循形

起诉工商部门的是在佛山经商的塞内加尔公民“巴斯”(中文名),在华常住地址是佛山市禅城区远平北街某小区。2012年5月4日,佛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外籍人员巴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OLO WORLD”的旅行箱及不符合标准的彩色电视机。工商部门接报后,当天对涉案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没收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305个,外包装及机身均无强制性商品认证标志的彩色电视机79台。经鉴定,送检的电视机在“防火”等四个项目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工商部门后向巴斯送达相关报告,巴斯没有提出异议。10月23日,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巴斯销售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的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有二,一是是工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为自己提供翻译,以致自己完全失去申诉的权利,其次是处罚依据显失公正。法院查明,“POLO WORLD”商标为美国波罗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授权广州波罗沃公司为商标皮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总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决定。

程序违法打击功亏一篑

巴斯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工商部门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向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巴斯在二审庭审时提出。

工商部门提出,其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巴斯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告知巴斯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提供了邮件编号加以佐证。

法院查明,该特快专递于同年10月10日由一个名为“成某霞”的人签收。但是,对于“成某霞”是何人、与巴斯系何种关系、“成某霞”有无将该特快专递邮件转交给巴斯本人的事实,工商部门在庭审中陈述“不清楚”。“我不认识成某霞。”巴斯一再强调,自己的确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成某霞也没有向其转交过上述特快专递邮件。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实体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佛山中院民三庭审判长温万民说:“整个案件审查的关键在 于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无向巴斯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保障巴斯充分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本案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即79万多元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巴斯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

因此,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的送达并非有效的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①简易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是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设臵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2人以上)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②一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一是行政调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的,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无限期)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具体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再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签字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如某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先是罚500,后又罚3000)。

(3)、听证程序案件

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主要有两类,一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二是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听证会的程序:凡是符合上述听证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案 件,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一定要先下达听证告知书,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下达听证通知书,然后召开由当事人、办案人参加的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必须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例外的情形有三种)。

(2)罚款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上缴国库。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收支两条线,不能座收座支。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来说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常住人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无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

必须说明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申请人的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群众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凡是群众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常见的事项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等。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分等内部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国家行为,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或者解释性答复。

3、行政复议有关期限有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当事人自知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过了这个期限,权力就丧失了。复议机关自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应该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杂案件可延期1个月。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种外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法院要收费;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免收一切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6、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是维持。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二是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不作为案件。如该处罚不处罚、该发给许可、执照不给发等等。

三是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四是驳回申请的复议申请。五是行政复议调解协议。

第四、《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实施权限由法律规定;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行政机关不能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

3、行政许可制度。

(1)、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年期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3)、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中心工作就是这方面的体现。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

(5)、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6)、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有两层含意:一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而言人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不能一批了之,要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习惯作法和错误倾向。二是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审计等部门对许可机关的监督。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7)、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应予许可而 不予许可的,对不应许可而乱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有关机关除了要责令其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救济途径;投诉电话。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9)、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作好接待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人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 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d)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理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留存一份。

(e)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未签署日期的,由此发生争议时以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10)、行政许可时限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审理决定:

(a)能即时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b)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延长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c)本局主办并与其他行政机关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45日,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延长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d)依法应当先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本局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同样以上述规定为准;

(e)许可单位,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于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经过统一组织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或者在一个中采取集中受理申请、集中评估、集中办理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集中受理申请期限等相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信息,以保障申请人有获知信息并充分准备有关申请材料的期限。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该合理分配本机构内部各个审理 环节的工作时间并做好工作记录。许可事项的决定日期以主管领导签批日期为准。

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书应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该将送达回证归档。

(11)、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国家赔偿法》

1、国家赔偿的概念。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主要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2、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1)侵犯人身自由权:行政拘留、行政强制、非法拘禁(2)侵犯生命健康权: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它造成伤亡行为。

二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3)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追偿。

违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然后申请财政划拨,然后再向有关人员追偿。

5、行政赔偿标准。一是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2017年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二是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标准。(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最高额为上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丧失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完全丧失能力的,最高额为20倍。(3)造成公民死亡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外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可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并追究责任:一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符合法定目的、违背先例、不相干的考虑、违反比例原则、违反冷静研究原则)。二是超越职权。三是内容违法。四是违反法定程序。五是没有可定案的证据。

(二)当代中国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

1、行政执法过错的表现形式:

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

二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是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是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五是违法实施检查或是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如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和休息日不得对公民实施强 制措施。

六是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

七是利用职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 八是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九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

十是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十一是违反法定程序;

十二是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现方式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一般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发现行政执法过错: 一是行政执法检查;

二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三是调阅行政处罚案卷;

四是受理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赔偿案件; 五是查阅行政诉讼案卷; 六是受理当事人申诉; 七是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八是依法或以采取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明察暗访,走访行政相对人、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

3、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办法

一是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是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三是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是政府法制部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是否应当追究的意见,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向过错责任机关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机关。过错责任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的机关回报处理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对过错责任人自行追究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

关备案。过错责任机关逾期不作处理决定或者不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处理和备案。六是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职务和级别。过错责任人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七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1、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健全完善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

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

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36 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七)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在巩固国家机关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注重依托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今年底或明年初,司法部部级“12348中国法网”将正式上线,为公众提供在线的法律咨询服务;到明年6月底前,各地也将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网。此外,今年底前,司法部还将向社会开放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公布首批案例,供公众查询。

3、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上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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