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2024-06-09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精选8篇)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1篇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5]101号)文件要求,在办理用地上报审批时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另行选址)

一、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用地单位分别向县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用地选址。

2、用地单位持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若不符合的,应当场或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3、项目用地预审经批准后,持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二)建设项目用地上报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核资料后,符合用地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州国土资源局审批。若不符合用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交清所有应交的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转批文件、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1份)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措施(原件)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规划许可、面积、投资规模等;

3、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和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8、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9、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书(原件)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0、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12、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二份);

13、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二份)

14、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15、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高速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二份),建设项目对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16、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电子报盘文件、图件电子文件)

17、附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估价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18、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现状图电子文件);

1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图件电子文件);

1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

1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件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件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1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复印件、图件电子文件);

13、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图件电子文件);

14、属出让的附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原件)15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以上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

具体建设项目划拨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性批准文件(原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4、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原件、界址点电子文件、成果资料及图件电子文本);

8、属有偿供地的,还应有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地价备案表及国土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表;(电子文件)

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图件电子文件); 10申请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11、该宗土地现状数码照片。

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接到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完成批复文件的转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填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填写。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2篇

一、概念

广义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以房地产抵债的;

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第19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第 3 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12.27)第18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第 2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9)。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8、应当关注的司法解释 土地抵押前线要进行房产抵押

一、房产抵押在建设规划局办理 所需材料:

1、房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看后返还)

2、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

4、房产证原件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银行信贷人员共同办理)

办理2各工作日内完成,建设规划局出具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与同意土地抵押的函(国土局要)

二、土地抵押在国土资源局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土地局提供模板)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有模板)

3、房产抵押他项证明书复印件

4、抵押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5、评估报告、国土局备案(提前带着土地评估报告到土地局备案)

用地申请和土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来华投资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外 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且土地使用 权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目前国家对行政划拨范围有所限制,即按国家产业政策应予鼓励、支持的项目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其他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 为扩大吸引利用外资,国家鼓励沿海地区国营企业和集团企业以现有场地、厂房等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营企业。这种合营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 手续。所有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用地,合营企业中方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国家出让、转让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广东省政府的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权,保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损失。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预约用地,须持有外经计划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

2.企业正式申请用地并与市、县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 款;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价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还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其具体程序是: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如土地 上已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应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国土部门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转让条件和登记要求的,给予办理转让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 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载有抵押条款的经济合同、土地 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等。抵押权人有权向国土 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抵押双方应在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转移登 记。

三、土地成片开发

土地成片开发是指:外商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交通、通信等公用设 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 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国家制定了在经济特工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的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管理要求。

(一)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设书,按土地开发面积或投资额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三)开发企业以批准的项目建设书为依据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开发企业提出成片开发正式申请并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域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五)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第3篇

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4、采矿用地使用后依法进行土地复垦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二、我国矿山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机构改革虽将地矿和土地合并成国土资源,但运行的制度依旧是“两条线”,由此导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1、矿山用地与采矿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设置在集体土地上的采矿权如何取得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实践中已出现通过招标、拍卖取得采矿权后,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采矿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

2、先征收再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的弊端

《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的取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的特点,将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企业的负担。

3、土地使用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不协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明存在变量造成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的矿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矿山用地;三是各级土地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4、欠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采矿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的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三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的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5、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滞后

矿山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使用后,会形成大量闲置废弃土地。推进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矿山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存在明显的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的列支途径及标准不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的临时用地方式取得的矿山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临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成,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6、缺乏健全的矿山用地的退出机制

矿山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企业手中。尤其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过短短几年的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 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采矿企业复垦好的矿山用地无法进行置换或者退还给政府,形成采矿企业一方面出资请农民在复垦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矿山用地的建议

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最终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规范矿山用地应充分认识到他的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矿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用地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矿山用地。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对不同的采矿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地类型来完善矿山用地管理办法。使矿山用地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临时性建筑用地,对矿山用地三种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简单地以征地一概而全,从而达到合法用地、规范管理的目的。二要结合矿山用地的实际情况。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和采矿期限相匹配。根据采矿权期限确定矿山用地出让年限,如果采矿权延期则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长。

2、建立健全矿山用地使用机制

我国现行矿山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矿山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对矿山用地采取多种管理体制和机制,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一是针对矿山用地比较偏远和散落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建设用地的各项标准,将废弃闲置的矿山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可以换取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用地的空间置换,激发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二是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参股,农村经济组织按股份获得收益,最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既减轻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解决了矿山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 全面规范新的矿山用地, 实现矿山发展与耕地保护、 环境保护协调一致

第一,要合理处置现有矿山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进行核查登记。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补办用地手续,适当缴纳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才能开工勘查。对新办矿山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采矿权人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针对不同的性质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进行用地审批。比如对国有大中型矿山长期使用的土地,可办理征用手续,采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供给。对于私营中小型矿山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用地入股的方式办理,矿山停止使用并复垦后可归还原土地所有者。对探矿用地、露天开采等使用周期较短的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工作

要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认真抓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建立矿山用地复垦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对将废弃的矿山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和耕地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化废弃矿山用地。

矿山用地问题牵涉到矿山企业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农民自身利益,解决好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才能够解决好矿山用地的问题。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4篇

山东省国土厅和省畜牧局前不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为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

除“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及个人,兴办或联办“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否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经济组织”要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山东 于洪光)

“12316”三农服务热线

今年底将在全国

所有省(区、市)开通

2006年以来,农业部通过在全国推行“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为农民提供政策、科技、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农产品市场供应、价格等全方位的即时信息服务,构建起了政府连接农民的连心线,科技服务农民的解忧线,市场联结农户的致富线。热线开通以来累计咨询人数达493.8万人次,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和帮助农民增收2.3亿元。目前,全国已有295个地级市,1732个县开通“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已有19个省(市、区)在全省开通。

农业部门将进一步加快热线开通步伐,要求各地力争在2008年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都开通,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狠抓人才队伍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北京 李卫东)

玉米新品种在江苏问世

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邮编:210095,电话:025-84396341)选育的中熟半紧凑型糯玉米新品种“苏玉糯19”,前不久通过了江苏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生育期春播约90天,株型半紧凑,穗轴白色,籽粒乳白色,半马齿型,千粒重233.0克。高抗大斑病、中抗小斑病、中抗纹枯病。抗倒性一般。支链淀粉占淀粉总量的98.0%。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量达806.3公斤。(江苏 谢东)

山东选育成功大白菜新品种

青岛国际种苗有限公司(邮编:266100,电话:0532-87896704)选育的微型大白菜新品种“琴萌1号”,前不久通过了山东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生长期约60天,单球重0.8公斤左右,净菜率68.5%,软叶率38.9%,不结球株率2.4%,无抽薹。粗纤维含量0.5%,蛋白质含量1.2%,干物质含量4.0%,维生素C含量16.5毫克/100克鲜重,可溶性总糖含量0.9%。品尝风味品质较好。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净菜4814.0公斤。(山东 黄胜荣)

甘蔗新品种通过审定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邮编:510316,电话:020-84220434)从美国引进的甘蔗新品种“粤糖91-1102”,前不久通过了广东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中偏小茎,蔗茎无水裂,节间蜡粉较多,蜡粉带明显。萌芽快、拔节后生长较快,宿根发株数多、快、宿根性强,有效茎多,螟虫为害较轻,老叶自动脱落,容易收获。种苗较耐旱、耐储藏,抗寒性好,抗病性强,适应性广。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蔗7421公斤,折合产糖1155公斤。(广东梁兵)

甘肃选育成功棉花新品种

酒泉市农科所棉花试验站(邮编:735000,电话:0937-2621195)选育的棉花新品种“酒棉8号”前不久通过了甘肃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属特早熟陆地棉,生育期126天。铃呈卵圆形,单铃重5.0克,铃壳薄,吐絮畅而集中,棉絮洁白,易拾摘。霜前花率97.7%。高抗枯萎病,比强度27.5厘牛/特克斯,麦克隆值4.1,纺纱均匀性指数143.4。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籽棉313.9公斤,产皮棉132.4公斤。(甘肃 何远志)

甘薯新品种在福建问世

泉州市农科所(邮编:362212,电话:0595-85989610)选育的叶菜型甘薯新品种“泉薯830”,前不久通过了福建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株型短蔓半直立,单株结薯4~5个,薯块纺缍形,薯皮黄色,薯肉桔黄色。茎尖可食部分经检测,维生素C含量30.5毫克/100克。有香味、无苦涩味、微甜、有滑腻感。抗根腐病,中抗蔓割病。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茎尖2256.4 公斤。(福建 吴丽)

油菜新品种通过审定

绵阳新宇生物科学研究所(邮编:621709,电话:0816-2660678)选育的甘蓝型双低核不育两系杂交油菜新品种“绵新油38”,前不久通过了四川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全生育期221天,千粒重3.7克左右。高抗病毒病。抗倒、耐湿力较强。芥酸含量为0.9%,硫苷含量为27.4微摩尔/克,含油量为42.5%。平均667平方米(1亩)产量为150.9公斤。(四川 马炳英)

浙江选育成功水稻新品种

嘉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邮编:314016,电话:0573-3778002)选育的单季晚粳稻新品种“秀水132”,前不久通过了浙江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全生育期156.5天,结实率84.4%,千粒重25.1克。整精米率69.7%,垩白粒率31.0%,垩白度3.4%,直链淀粉含量15.7%,胶稠度76毫米,粒型长宽比1.8。667平方米(1亩)产量达563.5公斤。(浙江 黄达芬)

玄参新品种通过审定

恩施硒都科技园有限公司(邮编:455000,电话:0718-8224626)选育的玄参新品种“恩玄参1号”,前不久通过了湖北省品种审定。

该品种植株直立四棱形,叶对生,平均分枝5.5个;平均株高168.2厘米,茎基粗1.6厘米;最大叶长12厘米,宽10.5厘米,每株子芽6~10个,块根6~8个;单株鲜块根重量380~410克,鲜块根折干率24%左右。667平方米(1亩)产干药材436.5公斤。(湖北 袁克强)

西瓜新品种在河南问世

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无籽西瓜课题组(邮编:450009,电话:0371-65330936)选育的中晚熟三倍体无子西瓜新品种“郑抗无子8号”,前不久通过了河南省品种审定。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的资料 第5篇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表、审批表); 2.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或采矿证、立项目文件);

3.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坐标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用地单位拟征用土地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5.临时用地补偿费与复垦保证金的缴款凭证;

6.林业部门对临时用地占用林地审核意见(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7.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占用土地的审核意见; 8.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9.功能局生产许可证、环保局环保批复、水保方案批复; 10.业主承诺。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6篇

泸溪县国土局:

我叫杨再育,现年59岁,系泸溪县合水镇新桥村一组村民,全家现有农业人口8人,大儿子已婚,育有二子一女;二儿子即将结婚,全家8口人现居住在60年代从别人手里购买的一栋破烂不堪的旧危房中,且屋后山体已经呈现滑坡现象。村寨四周均无建房宅基地安置,唯有一处荒置水田(修白四公路时已征收)权属本人,出于无奈,本人只好在此修建。目前基础已搞好,鉴此,本人特向贵局申请输农村建房用地手续,恳请贵局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准予办理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7篇

麻阳县规划办:

为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加快推进麻阳县物流园项目建设,为此我公司特向贵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宜,敬请予以办理为谢!

特此报告。

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用地办理程序 第8篇

一、案情

田某于2007年左右与王某及当地村委会签订转承包合同而获得甲县某乡一责任山的经营管理权, 此前一直为王某承包。田某于2013年12月到甲县国土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矿区面积0.0105平方公里。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采石场, 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田某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开始进行矿山开采一系列经营活动直至案发。2016年5月份, 甲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田某经营的采石场立案侦查, 经专业鉴定所鉴定, 采石场所占用农用地的地类属宜林荒地, 无立木蓄积;类别属于商品林地, 占用林地面积为14.5亩。

二、笔者意见

(一) 本案被毁坏的“宜林荒地”不属于我国刑法

分则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保护的对象“林地”, 且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存疑

1.所谓“林地”,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经你局委托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占用地类的鉴定结论为“属宜林荒地”, 而本案中田某经营的采石场毁坏的“属宜林荒地”没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林地规划的文件材料证明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因此不能认定为刑法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所包含的“林地”。

2.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本案占用林地面积的鉴定是在被开采矿山的目前情况为基础所进行的司法鉴定, 并且存在他人先开采后再通过转包的形式继续开采的情况。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田某的矿址是2007年间从田某甲手上转包所得, 田某甲也证明自己曾经在该处采石打沙。田某采石场一案鉴定的面积为14.5亩, 这其中包含了田某甲采石时所毁坏的土层, 因此无法认定田某经营的采石场毁坏的林地是否达到10亩的立案标准。

(二) 本案涉及的办理用地手续的问题存在部门法之间规定不一致, 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冲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用地单位开采矿藏要占用、征用林地的, 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的明确规定。关于执法的情况, 笔者从甲县国土局相关部门了解到, 自2009年以来国土局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一直没有对矿山上所覆土层有林木、植被的情况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强制要求。同时根据甲县国土局提供的采矿权新设、扩界变更登记流程图和甲县国土局部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 2015年前甲县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编制材料 (申请材料、登记证明、批复文件) 、环保局、安监局、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所的采矿权审批事项会审 (签) 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2015年后甲县国土局在审批事项会审 (签) 表才增加了林业局等四个单位及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会的签字审批。但甲县林业局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 对于该审批事项会审 (签) 表甲县林业局不会签署意见。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可知, 勘查、开采矿藏等工程, 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 最低要求省、市一级的林业部门才能审批, 县一级只能对临时征用的进行审批。关于审批的执法情况, 笔者从甲县林业局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 要具有相当规模的矿业或者经发改委规划立项的才可以报省里审批, 而目前甲县这些规模很小的企业项目没有适合的审批依据, 就算申请也无法办理。

3.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缴存的以备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防治的资金, 用于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从文义上理解, 系同种费用。本案中, 田某按照甲县国土局的审批要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同时在甲县国土局缴纳了因采矿而用于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费用。因此, 田某经营采石场是否需要办理“占用土地”的手续因为部门法的不同规定和甲县国土局与甲县林业局的执法冲突导致其法律义务上的冲突而难以履行。

(三) 田某取得相应证照, 经营采石场对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

1.国土部门是建设用地的法定审批机关, 作为经营者个人依照国土部门的规定程序申请并办理了相应的证照, 同时缴纳了相关的费用, 其主观上也就认为取得了许可范围内的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2.根据田某的供述与田某甲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进行采石的矿山土层全是一些杂草、杂木的荒山, 如果山上有树那就是林地, 他们也不敢私自砍伐, 如果私自砍伐可能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另外笔者根据该案侦查机关前后拍摄的山况图片也可证实采石场进行采石的矿山均是大面积的植被, 同时鉴定结论中“无立木蓄积”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因此, 本案中田某在按照甲县国土局规定依法缴费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经营采石场, 其毁坏林地的行为在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田某经营的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可通过行政的救济手段来保护被侵犯的法益和达到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释〔2005〕15号) .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公通字[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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