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2024-05-20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精选6篇)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1篇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一、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

2006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全省各级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了国有企业发展活力。一是股份制改革成效明显。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推动全省40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任务,我省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股改工作的省份之一。各级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产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产权多元化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全省国有企业改制面达到90%以上,大部分市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已进入完善提高阶段。二是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扎实起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治理机构,加快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3户省属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已开始履行职责。青岛、烟台等市按照《公司法》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主辅分离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督促协调,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辅业、精干主业。截止去年底,省属企业需分离改制的200个辅业单位中,60%的已完成分离改制任务。各市县也积极推进所属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辅分离工作,多数已基本完成分离改制任务。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全省各级围绕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带动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国有企业调整重组力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集中度和配置效率明显提高。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发展壮大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改制退出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改革重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集中,并努力畅通劣势国有企业退出渠道。一是积极培育国有大企业集团。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大集团发展战略,培育了一批资产质量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知名品牌的国有大企业集团。在2005全国工业企业1000强中,兖矿、济钢、莱钢、海信等9户国有企业进入前100名。在省管企业中,重点培育钢铁、煤炭、交通、商业、黄金、金融投资、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房地产等行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去年有11户企业的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二是规范推进改制退出工作。各级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把改制方案审核审批关、资产审计评估关和国有产权交易关,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企业改制规范有序推进。省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困难企业的改制资金缺口,并积极推进不良金融债权回购处置工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44户企业中,有12户企业正在实施改制退出。三是扎实推进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各级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和协调力度,确保了关闭破产工作依法规范进行。2006年协调21个项目列入了破产计划。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终结关闭破产项目108个,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9.85亿元,安置职工21.9万人。

(三)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是国资监管组织框架初步建立。各级积极推动国资监管机构建设,目前全省已有11个市组建了国资委,其他6个市也都明确了国资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有些市还对县级国资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二是国资监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发了109个政策性文件,各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初步搭建起了国资监管工作的政策体系。三是产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以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产权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基本摸清了国有资本分布状况。加强资产评估和处置工作,普遍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公开选聘、评估结果公示和违规机构进入等有关制度。完善产权转让制度,整合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提高了国有产权交易的进场率和竞价率。2006年进场交易项目77个,转让价款22.9亿元。有的市探索实行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四是经营责任进一步落实。各级相继出台实施了业绩考核办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并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初步形成了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后,国有企业层层落实经营责任,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五是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以加强财务监督为核心,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措施,提高了监督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揭示重大问题,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国资委公开招聘了5名财务总监,派驻5户企业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各级普遍建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财务快报编报分析制度,加强了对企业投融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管。

(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转变。全省各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质量、效益和后劲明显增强。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中心和人才队伍建设,海信、浪潮、潍柴等企业开发掌握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指导企业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落实节能降耗指标,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国有企业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大力推行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2006年,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省各级国有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省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341.15亿元,同比增长19.5%;实现利润总额155.92亿元,同比增长45.5%;上交税金184.72亿元,同比增长20.7%。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与途径,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以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和“五个好”基层党组织、“五个好”党员争创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以惩防体系建设为总抓手,深入推进源头治本、效能监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和查办案工作,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积极开展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我省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的成本越来越高;国资监管工作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任务还很重;企业风险防控机制还需加强和改进等等。

二、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打算2007年总体思路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突出自主创新、大集团建设、董事会建设、风险管理,努力在创新节能环保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实现新突破,在股份制改革方面迈出新步伐,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方面开创新局面,在加强企业党建方面达到新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自主创新为重点,着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突出抓好自主创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后,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更加注重主业投资和投资回报。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以大集团建设为重点,着力优化经济布局结构。加快钢铁集团筹建进度。进一步研究论证煤炭集团组建方案,搞好重要行业的重组调研,并适时启动重组工作。加快困难企业改制退出步伐,扎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不良金融债权的回购处置工作,全面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力争建立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三)以股份制改革为重点,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尽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条件的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动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

(四)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着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抓好规范董事会运作试点工作,切实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研究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措施,提高监督检查实效。加强经理层执行力建设。条件成熟时,落实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力。进一步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五)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着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以解决重大投资失误、资金管理失控为着力点,突出抓好投资、财务、法律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重大风险损失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六)以落实经营责任为重点,着力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管理。建立国有股权动态监管体系,推动在企业内部层层建立出资人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产权管理。加强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交易功能,规范进场交易。

(七)以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企业党建和领导班子建设水平。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防治商

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效能监察和查办案工作力度,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八)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重点,着力构建和谐企业。推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进一步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2篇

方案

(柳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二、工作任务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处理濒临破产企业,妥善解决企业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和经营责任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国有产权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三、组织领导

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资委各科室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落实好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为产权代表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建设产权与收益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律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内部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推动律师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事先防范、化解风险、减少纠纷、避免损失的重大作用。

(三)积极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探讨与研究,提高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用及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探索拓宽经营预算收入渠道和范围,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资本再投入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向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端服务和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等领域倾斜,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产业调整,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四)不断深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改革,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3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特质性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中,国家所有制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1)是资本社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然而特定的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决定我国的所有制建立不是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达,相反是因为生产力的不发达。(2)为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我国国有企业完全由国家管理和经营,表现为以下特质:

1. 特质一:

公共产权性。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产品和服务可划分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表现为不可分割性、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及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等公共产权特性。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提出,指的是权利在一个经济体中的制度安排,明确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共产权特性因对产权不能明晰到个人,导致对国有公共资产的过度使用,国家作为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公共产权成为必然。

2. 特质二:

多级委托代理制。从最初委托人到达最终代理人,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指通过一系列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给予后者一定的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3)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在这样一个多级委托代理链中全体人民是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经营者是最终代理人,层层的委托代理使得信息不对称,全体人民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是不断弱化的。

3. 特质三:

双重“主体”性。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处在双重“主体”的尴尬地位,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国有企业必须按市场主体的特征和要求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主体和主导,担当着一定的社会职能。企业的经营者由政府任命,具有行政级别并有一定任期,这样的体制使企业经营者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的行为,缺乏经营好企业的动力,决策行为短期化。同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不断,影响了国企独立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及创新能力,也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越位、缺位。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深入,国有企业的弊端逐渐显现,国资国企改革拉开了序幕.

我国的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资本不足、技术落后、制度落后的“三落后”局面,伴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资国企踏上了艰难的改革历程。

二、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历程

改革开放前,也就是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对国资国企的改革有过两次大的尝试,即1958年的扩大地方分权和1969年的两次改革,但陷入了“统—放—统—放”的怪圈。改革开放后35年,我国国资国企改革一边设计,一边实践,一边探索,一边总结,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4)呈现出由浅入深阶段性推进特征。以改革涉及重大决定和相关法律出台的时间为界限,把自1978年以来国资国企的改革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 放权让利阶段(1979—1992年)。

这个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改革主要围绕调整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关系,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和承包经营,目标都是搞活企业,激发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但这阶段的改革只承认企业的经营权,并不承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不能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主体。承包经营的机制虽有进步性,但忽略了人都是“理性人“这一经济学假设前提,会出现经营者“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现象,因此从短期看,企业的经营效益不错,但这样的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1991年末,国企出现了“三三制”,明亏、暗亏、盈利企业各占三分之一,承包制推行不下去了。

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1993~2002年)。

这个阶段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表现形式,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打破了思想上的禁忌。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以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5)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由于承认国有企业不仅有经营权,而且有法人财产权,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又经历了一次飞跃。

3. 新国资改革阶段(2003—2012年)。

这个阶段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改革由调整所有制关系进入更深层次阶段———产权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国企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在此之前,国企没有统一、明确的归口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监管常常出现“五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其实质是无人管理。国资委的成立从体制机制上推进“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改革,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确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重大原则。新型国资监管体系建立,国有企业实现了突飞猛进发展。到2012年5月,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面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72.1%。(6)

4国资国企改革新起点(2013—)。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一个全局性的改变,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核心的新一轮国企改革,使国企改革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了一步。新一轮国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打破国资委不仅是“裁判员”,还是“教练员”的悖论:转变“裁判员”的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单列“教练员”岗位,出资人权利将从国资委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直接行使。改变“运动员”选聘方式,以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选聘“运动员”,以提高国企的竞技水平。

三、国资国企改革目前的困惑

中国国企改革从世界范围来说是一项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的、探索的创新实践和伟大事业,当前我国国资国企改革主要面临以下困惑:

1. 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国企改革的方向是让国企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快速发展,其目的是做强国资国企,而不是削弱、更不是消灭国资国企。但是在国资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呈现出快速递增的态势。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样的,一些地方在“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下,对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盲目贱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中,一些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利用企业管理不严和法律漏洞,侵吞国有资产,将部分国有资产贱卖或无偿转为集体股和个人股。2004年的“郎顾之争”也是主要集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一现象,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顾雏军的入狱,我国国企改革的步伐暂停了下来。

2. 内部人控制。

国企股份制改造后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成为国企改革出现的最大问题之一。国有企业从产权关系讲,本质上属全体人民所有,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因而客观上决定国有企业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但国家并非个人化的代表,所以必须委托特定的自然人来经营国有企业。这样不可避免的产生所有权的缺位,从而造成经营权的强化和所有权的弱化。(7)

一般认为,“两权分离”必然会导致内部人控制,所以内部人控制并不是中国国有企业独有现象,即使在日、美这样的经济发达国家,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是存在的,只是程度和结果不同而已。20世纪30年代初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对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进行过调查,结果发现44%的公司实际上是由管理人员控制的。在20世纪60年代,拉纳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研究,由管理者控制的已上升到80%。此外,国有企业的多主体性带来的多重目标给企业绩效评价带来一定困难,所有这些都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原因。

3. 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深化国企改革等方面推出许多新的举措,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实现了出资人职能的一体化和集中化,改变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的状况。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越来越好。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根据不同资产的目标职能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控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

四、协调推进国资监管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1. 世界其它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

历史的演进总是各有规律,古语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拿来主义的眼光,借鉴他国国资国企变革的经验,自我剖析,借石攻玉,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1)德国:“三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德国国有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三个机构,分别代表执行权、监督权和所有权。董事会独立负责领导公司,董事长负责企业的总体经营决策。监事会是直接控制机构,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有权任命、解职和监督,地位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监事名额由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和工会占三分之一构成。股东代表由联邦财务部部长确定,他们主要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政府官员、银行家和大学教授,监事会主席由联邦财政部部长提名,选举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能互相兼任。(2)美国: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私营。在美国,一直认为国有化形成的人为垄断和官僚机制,会阻碍市场机制的发挥,因此国有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早在20世纪40年代下半期,美国政府曾把二次大战时国家兴建的投资总额超过100亿美元的绝大部分军事工业企业先后转卖给各私人垄断组织。总体来看,美国的国有企业比例非常低,其生产总值仅占全国GDP的5%,国有企业管理主要采取国有民营的形式,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系统承包制方式运作。(3)法国:国家监控与自主经营相结合。法国是西方国家国有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家。按自有资本,法国最大的25家工商业公司,国有企业占15家,按在职工人,最大的20家工商企业中,国有企业占17家。同时,法国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数额巨大,国家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达到4300多家。由于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法国一直非常重视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保持企业经营活力的结合。政府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对资产的流入流出进行监督,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做过多干预。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般只限于控制总公司和母公司的股份。兼顾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保持企业经营活力的关系,成为法国国有企业的重要经营特色。(4)新加坡:国有控股的“淡马锡模式”。淡马锡一开始是作为国家经济的操盘者,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商业性战略投资来培育世界级公司。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控股淡马锡,但不干预公司在运营或商业上决定,管理模式是国家控股、公司化运作、集团化管理,对于企业的监管,新加坡以《公司法》为唯一法源,基本原则是要求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与政府保持“一臂距离”。在淡马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财政部代表政府作为淡马锡的唯一大股东,近几年来只派出一名股东董事在其董事会中。为了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他们不在淡马锡领取薪酬,其薪酬由政府支付;通过“积极股东”的方式,主要通过提名、审计、财务进行管控,但不具体插手其日常商业运作。

2. 全面协调推进国资监管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国资国企下一步改革的中心问题应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标,确定各类国有企业的职能,探索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以及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有效方式,实现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容。(1)分类监管是全面协调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国企与非国企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非国企基本上都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国企既要承担经济责任,也要承担政治和社会责任,不同的国企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实现科学管理,就必须对国企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这是完善国资体制、深化国企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相当长的时期内,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不仅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需要特别倚重国有企业,而且,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资源的控制,也需要国有企业来实现。国有经济在有的产业部门优势大,在有的产业部门优势小(8),各个产业部门和国有经济的相容性不同。新阶段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不能或不具备引入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业集中,向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意进入的领域集中,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作用。(2)以资本管理为主是全面协调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纽带和内在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与过去的“管资产“虽一字之差,但却包含了国资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方法等的极大改变,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个新思路。国资改革以推进资本化,发挥主导作用为方向。国企改革以推进市场化,激发竞争活力为方向,通过这一转变,更好体现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角色,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新走向,与“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总体思路相契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的是公平竞争。将来国资委的职能只保留规则制定和监管两项,将出资人,即股东的权利下放到各类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者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者运营公司则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来行使其权利。将之前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从两层架构变成三层架构,就是要通过政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3)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全面协调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载体和动力。市场配置资源效率高低受竞争与产权匹配状态的影响,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虽然可以改进企业绩效,但如果没有私有企业与之竞争,仍无法解决本身产权边界不清的弊端,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将低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状态。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制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状态,是指在同一个经济组织中,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经济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使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富有效率和活力的资本组织形式,成为了深化国企改革新的有效载体和动力。(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全面协调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根本和中心。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只是停留于完成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途中,蜕化而丧失公有制企业的良好性质,而必须以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和原则,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根本性质的再塑造。(9)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是完善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或者主营业务资产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功能的分类,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产权结构,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产权基础。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董事会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都是双层制模式,但由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机构(非上下级关系),实际中的制衡作用不明显。也正是这个原因,近几年政府才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实际上是向国有企业派出第二个“监事会”。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市场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的比例,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国资监管体制和国企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转型升级的新的历史时期,要有全新的考虑和规划。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上实现“政资分开”,着力从国民财富整体分配体系上研究制定国家战略和改革规划,制定整体改革方案,综合协调各方面改革。这样,在创新和改善公共管理、行业监管中的新国资管理体制的成功运行和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创举,屹立于世界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前沿。

注释

1蒋一苇.企业本位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0(1)

2葛守昆,梁洪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本原问题与思路重置[J].现代经济探讨,2013(3)

3詹森,麦克林.陈郁泽.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

4胡鞍钢.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J].人民论坛,2012(6)

5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J].求是,2012(10)

7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8周叔莲.我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4篇

为了解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发展改革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研究》课题组先后对国资委产权局、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交中心)、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进行了实地调研,在了解和总结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现状

(一)关于 “产权交易机构”性质

从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机构名称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称为“××产权交易所”;另一类称为“×产权交易中心”。这些交易机构成立之初大多都作为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我国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主要有两类:一类仍作为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如以天权中心、上海联交所等为代表;另一类是通过后来改制或初始成立就属于企业性质,按公司制运作管理,如以北交所、重庆联所为代表。我国产权交易机构大体为三个层级:一是属于国家层级,经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指定的,作为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机构,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市”的产权交易机构作为首批试点机构,后来又扩大至18家;二是经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作为省属国有资产交易专门机构;三是经市或区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作为市或区属国有资产交易定点机构。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机构大约有 300余家。

(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仅局限于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服务,而且在适应各类要素市场发展的需求中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如天交中心的主营业务范围,涉及中央、地方企业境内外国有产权转让;中央、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类企事业单位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产权转让;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产(股)权托管服务及转让;为企业资产重组、增资扩股、投资融资、收购兼并、破产或拍卖提供咨询或投行服务;为客户提供受让登记、信息发布、合同签约、资金结算等综合性配套服务;还作为法院涉诉资产转让的指定机构。

从所调查的“三市”产权交易机构看,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而带来的各类要素资源交易流动大量发生,各类要素资源流转的总量规模持续增长。这里既包括企业国有产权,也含有非公经济企业产权;既包括企业资产,还包括各种资源。

(三)完善交易制度,创新交易机制

规范运作是产权交易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是规范交易主体行为,形成良好交易市场秩序的制度保障。从调查的“三市”产权机构看,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监管制度。被调查的“三市”交易借助科学合理的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公开信息操作,可追溯的档案记录,周密的防备措施,为交易过程设置了一道可行的“防火墙”。如天交中心从产权转让开始到完成交易活动,对转让方、经纪机构、交易机构、意向受让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交易方式的选择、法律文件签订、交易价款结算、交易凭证的出具等各流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做到过程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文件齐备、档案追溯可查。北交所分别建立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制度体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与此配套的9个细则4个办法;另外还建立了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规则、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从而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交易制度体系。

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

(一)关于交易平台建设

近年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国有资产交易的指定场所或国有资源交易的重要平台,借助现代通讯及网络技术的有力支撑,注重相关交易信息系统开发创新,不断加大配套设施的投入,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便捷、高效、稳健的系统交易平台。如北交所经政府及相关部门授予指定的专业化市场交易平台有18个;天交中心具有国家级市场、大区域市场、省市级市场及专业市场四级市场体系,八个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专业市场。通过建立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和规范配套的管理制度,保障了交易过程的“三公”化。

(二)关于进场交易

从本次调研的京、津、沪三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的业务品类看,归属国有权益性质类的,包括企业国有产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技术交易、林权、矿业权、旅游资源、体育产业资源、文化产权、碳排放权等;属于实物资产类的,包括中央或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中央或地方企业实物资产、涉诉实物资产、罚没资产等。

从进场的交易量看,目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模占比不大,且增长缓慢。如北交所的交易情况,排在第一位的是成品油交易,第二位是金融类资产,第三位才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额仅占交易总额的10%,2014年度国有产权交易额约有1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为500亿元左右,占全国央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额的50%左右,且近年来增长缓慢。从全国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看,国有资产交易量占比呈缩量趋势。

(三)关于监管体制

目前,对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可分为场内监管和场外监管。场内监管是指交易机构或交易市场作为监管主体,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制度、利用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监控手段,建立可控的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等,对产权交易市场内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例行监管。场外监管是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设定的程序及可行方式,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规性监管。

从归口管理看,目前,中央层面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中,112家中央企业所属的近2万家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79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7000余家国有企业则由财政部归口管理;中央金融类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對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监管。此外,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由国务院作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在财政部单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暂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是由国资部门牵头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如北交所以规范求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外部综合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的六部委联合评审工作组综合评审;接受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监督;接受北京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接受北京市金融局对交易场所的监管;面向北京市国资委的信息报送和检查制度 ;面向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双月汇报制度。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信息还要接入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监测系统,接受实时监测。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场外交易,疏于监管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监管办法,必须进入指定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资产仅限于企业国有产权,众多其他类国有资产的交易不在强制进场交易的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军工类资产、文化类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矿山、能源資源类产权、烟草行业资产,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二、三级企业资产等,这些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众多资产,缺乏强制性的监管办法要求入场进行公开转让。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占场外交易很大的一块。目前,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更多采用增资扩股模式。增资扩股不进入指定交易市场,导致增资往往面向特定对象,增资股权价格存在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境外国有资产交易也存在监管空白,境外资产的评估、法律等服务尚需要与国内国资监管部门相互衔接。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尚无法通过国内的交易市场进行。

(二)归口部门:多头监管,各自为政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多部门分割管理、政出多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国务院国资委为主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办法和操作规则;中央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以财政部为主进行监管,财政部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办法和相关规则。文化类企业是以文化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各类企业仍然归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从调研反映,国资部门认为不同类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制、交易模式、交易流程几乎完全相同,并没有多少特殊性,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各类企业国有资产没有必要,而且多部门的监管办法和规则重复、雷同,造成政府监管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三)交易市场:行政区划,条块分割

目前除西藏外,全国每个省(直辖市)都设立有产权交易市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自建立之初就是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以服务地方国企改革及产权交易、服务于地方经济融资及发展而建立的,从管理体制上也归各地政府直接管理。这使得产权交易市场明显带有行政区划、条块分割的地方性市场特征。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复建设,不但导致信息的人为分割,难以发挥市场应有的促进产权信息交流的作用,而且导致交易分散,单个交易机构的交易量较小,部分交易市场难以为继。

(四)中介机构:监管空白,资质受限

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和部门进行监管,有些机构甚至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而他们的职业素养及服务水平对资产交易的质量,乃至产权市场的长远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北交所在内多数产权交易机构都实行会员制。当中介机构成为某一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后,并不代表在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或异地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代理产权交易业务的资质。据调查反映,这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了产权交易市场业务的开拓,限制了国有资产交易流动的空间,不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偏低,不够完善

目前有关产权交易的立法层次较低。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产权交易的专项法律。产权交易中心的设立、运行、监管依据,大多是以省部级文件等行政条文和规章,缺少法律法规整体框架。因缺少国家层面的国有资产交易法律,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缺乏依据也难以配套出台。相应法制建设的滞后,难以适应产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从而使得产权交易中众多新业务、新领域的服务缺乏充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产权交易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降低了市场效率。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强化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核心。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当前应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已有的法规制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不适应之处。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障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三是建议由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并对国有资产交易有关事项单列规定,对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明确强制进场交易的仅限国资委监管的央企国有产权转让或省国资委监管的地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还有其他大量国有资产交易没有强制进场交易。修改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和操作规则,将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统一纳入新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和操作规则,并要求所有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流转。 将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行为统一纳入新的监管体系中,明确进场交易项目清单,并严格执行进场公开交易。

(二)创新监管体制

按照产权出让者与监管者分开的原则,明确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并独立行使监管职能,以逐步理顺监管体制,形成独立而公正的监管体系。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监管部门、交易机构、中介组织等相关者权责明确、各负其责、规范运作、协调顺畅的新型管理体制。国有资产转让主体重点是明确转让条件及要求,监控转让行为符合规定。交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制定、监督交易场所制度执行及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市场秩序,防范交易风险。而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体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三公”原则,为客户提供规范、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三)逐步建立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市场

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统一化的原则,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各大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联合、整合,突破异地交易瓶颈。首先,整合地方设置过多的产权机构,省(直辖市)范围各地产权市场,应整合统一为省级产权交易市场,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二是省级产权机构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和完善,按照市场机制,联合或整合为大区域产权市场;而后,建立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全国产权交易一张网”的目标。

(四)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经纪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业务监管。一是充分利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的行业监督作用,加强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操作规范建设和行业自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认证和管理办法,打破条块壁垒、互补认可的格局。二是加快中介机构诚信建设步伐,建立完善的责任和处罚机制,建立“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三是全面加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内容,拓展增值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5篇

今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成立,标志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刚才,赵含栋同志宣读了省编委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的通知,王世华同志宣布了省委、省政府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任免决定,高建邦同志作了表态发言。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稳步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努力开创食品药品工作的新局面。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积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得到有效落实;针对乳肉制品、食用油、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农村集体用餐地点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行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一专三员”制度建设,健全基层监管机制,制定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为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多渠道宣传,增强了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权和监督意识,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目前,全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稳中向好,食品药品市场总体处于安全、有序、可控状态。对于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委、省政府是肯定的。

下面,我就贯彻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相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汪洋副总理在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重大的经济问题和重大的政治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现代农业、食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及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

当前,尽管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不可低估的问题和潜在隐患。一是食品药品产业基础薄弱,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集中度低,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企业主体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城市社区、农村集贸市场以及学校等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少数企业和不良商贩受经济利益驱使,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防范和监管的工作任务极为艰巨。因此,我们必须在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上,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二要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全社会的期望值也很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要全力抓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实施工作。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继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稳步推进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划转工作,切实做到应划尽划,保证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职责落实到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处室设置、队伍融合、职能承接、人员到岗等工作,从整合走向融合,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全面正常运转。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里即将出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倒排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国务院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改革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协调解决基层监管机构设置、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难点问题,按时完成市县机构职能调整和划转任务。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改革涉及相关部门之间职责、机构、人员的调整,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二是要统筹做好机构改革和监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改革过渡期间继续承担监管责任,实现与新建机构监管工作的平稳对接。

三要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构建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健全的责任体系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和跟踪问责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性保险制,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惩,使之不敢、不能生产经营不合格、不安全的商品。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不法生产经营者的不良信息,使其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要落实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等监管部门要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最严格的科学监管制度,对突出问题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质监、城管、公安等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夕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科学有序的管理,除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外,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要畅通投诉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核查处置,及时回应回复。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重要事项、重大案件处置等信息,引导各类媒体如实报道有关情况,推动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增强政府公信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和执法装备等方面强化投入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强化人才保障,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强化基层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队伍。要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化指挥平台等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乡镇或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健全完善“一专三员”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对于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至关重要。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要从新时期保障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需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和整体战斗力,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坚强保证。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监管业务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尽贵的能力,做到知全局、懂本行、出实绩。要加强班子和谐共事能力建设,尤其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作用。要以深入推进“效能风暴”行动为重要抓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特点的防控体系,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项目管理程序化、资金管理制度化,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带头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斗和奢靡之风,努力实现食品药品和监管队伍“两个安全”。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第6篇

浏览次数:643 日期:2011年11月30日 09:16

一、总体要求

1、这次改革的对象。这次改革对象是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大集体企业和家属工。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果领导力量和经费等条件许可,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进行试验性改革。条件不具备的不要盲目实施。

2、改革要求的完成时限。为2011年底,个别改革难度特别大、矛盾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适当延期。

3、改革完成的标准。一是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确保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规定落实到位;二是清理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三是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四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五是盘活企业资产和招商引资;六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属地管理。改制企业的学校、医疗单位和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要全部剥离,移交所在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前三个到位是完成改革的基本标准,六个到位是全面完成改革的标准。

4、改革总体要求。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确保体制改革一步到位,内部机制逐步完善。

二、组织实施

5、各地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做到前后衔接、左右兼顾,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翻烧饼”和盲目攀比现象。

6、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在企业改革中,所有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一律实行招拍挂,竞价出售,绝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要面向社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绝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卖给原企业经营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在企业改革中,要相信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应积极采纳。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在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赞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8、发挥工会的作用,坚持职代会的制度。国企改革中做群众工作,要让工会走到前台去。一是开职代会,如果工会主席是党员、是班子成员的,职代会主席团主席最好让工会主席当,让工会走在前面,企业党委在后台指挥。二是改革方案和安置方案在职代会一定要高票通过。

9、依法选举或补选职工代表、健全职代会制度。认真对照《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核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比例、职工代表人员构成等,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或换届选举,或补选职工代表,或调整职工代表结构比例。选举方案和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在选区公布。与本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提名为候选人。选区职工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监票人要统计选票,作好记录并将票箱封存送工会存档。企业职工在外地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书面委托本

选区的职工投票,每位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应超过3人。

10、开好职代会正式会议。要做好职代召开的筹备工作,广泛地宣传群众、发动群众。对于

职工代表住地比较分散的,应充分考虑通讯、交通等客观因素,需在会议前7天通知到每一

位职工代表。经有关部门初审和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文本需在会前7天送达职工代表。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要充分

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代会决议》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报上级工会

备案。

11、做好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对职工进行思想动员,讲清楚改制的意义、目标、方法、步骤和要求,把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各项政策宣讲到位、条款解释到位,避免简单化,积极引导职工代表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努力按要求实现企业改制的目标任务。要营造和谐的改制环境,让职工代表以正确的渠道、合理的方式、恰当的场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12、在推进改革中认真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稳定。各

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对维护稳定负总责,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确保本企

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确保

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13、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直七个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

导(工作)小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既要抓好市属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又要

指导好所辖县(市、区)的企业改革,同时,要积极支持驻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他人们

排忧解难。要按照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完成的时限,倒排时间节点,统筹部署,扎实

推进。

三、职工安置

14、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革要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

筹集的企业改制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

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解决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问题。具体权益有十个:第一个权益是职工的投票权。要召开职代会,在职代会上每位

职工都有他神圣一票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要维护它。第二个权益是企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各类欠款。一定要帮助企业理清楚,认真清偿。第三个权益是改制以前由职工代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金。这笔钱在这次改制中必须清偿。第四个权益是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

险的职工参加“两险”。第五个权益是应该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钱必须按照规定

支付给职工。第六个权益是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续交“两险”落实到位。第七个权益是

职工遗属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费用要按政策落实。第八个权益是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到位。第九个权益是水电改造费用落实到位。第十个权益是改制后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职工实现再

就业。

15、按照政策规定计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

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

800元计发(按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

算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赣财企[2009]22号规定省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安置经济补偿

金标准统一调整为不超过1200元/月),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16、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办理离岗退养的条件和相关待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

(一)距法定

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

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

(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

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退休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退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

(四)退养职工到法

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

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

17、省属企业改制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西省省属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赣财企[2008]136号)规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

由原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资金筹措

18、积极筹措企业改制资金。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全省统一部署,除大的政策外,全省不

制定统一的具体政策,不统一筹措资金,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政策,以县(市、区)或设区市为单位,采取分级打捆运作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实行自费改革、自求平衡。

七个系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2000年以前已下放管理权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领导和组织好改革,费用自行解决。对2000年以后下放属地管理的省属企

业,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组织改革,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力

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医疗单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

给予基数性补助。七个系统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实行财政供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省

属下放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当地党委统一接收管理,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增加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19、改革资金筹措的具体办法。破解资金难题可以围绕“垫、盘、招、借、抵、分、争、补”

八个字做足资金筹措文章:一是垫,本级财政根据改革成本,视资金缺口大小,垫出部分改

制启动资金;二是盘,将企业现有资产进行盘活,能变现的适时变现,能收储的及时收储,可经营的搞活经营;三是招,通过招商引资、靠大联强,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重生;四是

借,既可以将有效资产打捆抵押,向银行借钱,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借资启动改革;五是抵,利用企业现有的田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费折抵置换身份所需补偿金,以减

少当期现金支付;六是分,可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减轻当期支付压力;七是争,认真钻研政

策,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八是补,实行财政兜底,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五、剥离办社会职能

20、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移交范围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普通中小学纳入移交范围。移交目标任务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

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教师全部移交,在校学生统一安排

就学。

21、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工作要求。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指导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七个系统国有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

织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

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

学校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市、县(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

办学校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22、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移交范围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

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医疗机构纳入移交范围。移交目标任务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

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医疗机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全部移交。

23、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工作要求。成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指导

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移

交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移交工作。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

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

单位自办医疗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六、农垦企业改革

24、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对象。全省国有农垦企业

和职工,不包括挂勾集体单位和非职工从业人员。

25、认定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身份的政策依据。一是国有农垦企业安置职工执行自然增长的政

策,依据江西省劳动局《关于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问题的通知》[(74)赣

劳计字第603号]规定:在安置条件上,“凡国营垦殖场单位的职工子女,常住户口在场,由

职工供养(包括一贯由职工抚养的弟妹),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能长年参加生产劳动

者,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就场安置参加劳动”;在安置手续办理上,“凡符合上述条件安置参

加劳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审批表》,由基

层组织签署意见,场部审查,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主管部门造具花名册,报同级劳

动部门备案”。省劳动局对1974年前在垦殖场长期从事临时工的人员曾进行过一次性认定职

工身份(在垦殖场总场申报的职工花名册上盖章确认)。二是1980年3月江西省劳动局、江

西省农林垦殖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畜牧水产厅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劳动局、农林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水产局“关于农业小三场、林场、渔场一九七一年底前工作的临时工改为

固定工的通知”》规定,“凡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经总场批准进入现单位生产、工作的,本人户

口、粮油关系在现工作单位,工资是在工资基金项下支付,参加本单位工作时年龄在三十五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于继续工作,可改为固定工”,相关手续按照“临时工改固定

工的审批权限:地、市、山、县属农林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局批准,省属农

林水单位由主管厅(局)批准”,按此规定也进行过一次性职工身份的认定和改定。三是农垦企业的职工安置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如职工安置审批、建立职工档案、职称评聘、技术等级考评、职工工资正常调整、场内外流动调配、正常离退休手续办理、提前退休工种认定和办理等等,都是由垦殖场总场按规定权限统一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备案等手续,并予以落实和执行。

26、农垦企业改革要把握的原则。改革要先易后难,十拿九稳地推进。难度大的、情况复杂的、资金筹措不到位的暂缓,要在扎实稳妥的前提下推进。以县为单位进行资金统筹,资金没有保障的暂缓,不要贸然推进。

27、省对农垦企业改革的补助政策。2000年下放的原省属农垦企业改革,省里将适当补助。

28、关于农垦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形式。农垦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以其承包租赁的山林、土地、厂房等的承包租赁金折抵等多种形式发放。

29、企业改制后农垦企业干部安置。农垦干部是全省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过去农垦的发展靠农垦干部和管理人员,今天的改革和将来的发展还要靠农垦的干部和管理人员。我们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善待干部、厚待干部。国有农垦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安置,可以参照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安置办法,在企业改制完成后,根据工作表现妥善安置。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事业编制身份的,一律保留;原来吃皇粮、财政拨款的,继续执行。

30、改制后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在改制时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滞纳金可以免除。若一次性清欠确有困难的,在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条件下,统筹账户可采取挂账处理,挂账必须明确清欠的责任主体、清欠数额和归还时间,由责任主体予以偿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逐年按比例支付。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7]74号文件规定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将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改制时一次性补缴到位。对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的原“两田制”财政补助,仍按原渠道下拨,继续用于做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和新增退休人员的补助。

31、改制后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改制后执行何种医疗保险制度: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和赣人社字[2010]29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农垦企业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继续由财政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随新单位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身份个人缴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2、对农垦企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补助标准。省里已决定在这一次改革中,将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对这部分职工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其中,2000年以后下放的原省属农垦企业省财政给予90%的补助,市、县属国有农垦企业省财政给予70%的补助;省里已将国有农垦企业按照困难企业的政策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33、《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对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规定。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 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缴费时间

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参加办理参保前的养老金调整。

34、《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

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规定的补助对象。一是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二是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三是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内退人员)。

35、《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规定的参保补助办法。一是补助对象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中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二是省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三是市、县(区)企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

36、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在企业改制任务完成后进行。原则上按照“农场变乡镇、农工变农民”的思路,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研究。职工身份置换未完成、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转换未完成前,不研究农垦行政管理体制变更,这是一条重要原则,有利于把农垦干部的积极性集中到改革上来。改革要先职工后干部、先农工后职工、先置换身份和转换机制后行政管理体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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