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2024-05-16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精选8篇)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1篇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应有哪些,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

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泰和、平安泰和的重大举措。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其主体应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通过调研,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7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治保会、调委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以各种各样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我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我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我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我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据统计,全镇从事人民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0岁以下的只有6人,占8%左右。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在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上的创新和建议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我镇在这个方面有成功的做法,综治办成立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心设立在综治办,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配备了专职综治办副主任,对全镇19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了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目前,全镇已成立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顾问所,19个村(居)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建立了网格化管理平台,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大调解格局。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镇桂元水电站与周边村小组发生的矛盾纠纷多是采取多元化联合调处成功。

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我镇在财政预算中按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了工作经费,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信息预警、绩效考核等层面,建立了奖惩机制,对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要从矛盾纠纷排查抓起,坚持镇每周一排查、村每日一排查,建立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源头预防措施和运行机制,杜绝事后调解和“花钱买平安”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平台的作用,在第一时间里收集、报送信息,达到预警在先,整体联动的效果。

六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调研人 康敏)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2篇

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44起,其中:林权纠纷61起,土地纠纷10起,宅基地6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31起,防疫纠纷8起,异地搬迁1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纠纷调处成功129起,成功率达90%。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80起,其中:林权纠纷54起,土地纠纷5起,宅基地4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11起,异地搬迁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司法途径调解矛盾纠纷46起,其中:林权纠纷3起,土地纠纷3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婚姻家庭邻里18起;公安派出所调处6起,其中:婚姻2起,林地2起,土地2起;土地所调处宅基地2起;林业站调处林权2起;兽医站调处防疫纠纷8起。全乡没有发生一例因调处不及时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这是引发纠纷的其中原因。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这是极易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这又是引发纠纷的又一原因。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本篇文章拜大*秘*书*网-网所赐-)-未经过文秘写作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 后果自负]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 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应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单设乡综治委专干的同时,乡镇、村都应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积极做好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的边际协防联系,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在乡镇一级还可确定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

乡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

村每月上报一次,乡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有专门的办公室,乡调解组织应做到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乡综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门肩负着管理或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3、抓好经费保障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3篇

1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质上是利益矛盾主体之间交往行为理性的建构。就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 坚持“预防为主, 调解优先”, 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社会治理机制, 这是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

(1)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新趋势的客观需要。当前, 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 呈现出总体数量明显上升, 矛盾纠纷类型和涉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激烈化、表现形式群体化、引发原因复杂化的新趋势, 加大了矛盾纠纷解决难度。一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纠纷, 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解决, 即使解决, 效果也不理想;一些需要完善改革措施和调整利益关系等体制机制深层次原因的纠纷, 解决起来举步为艰;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纠纷, 解决需要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这些, 都需要整合多部门力量, 创新社会管理, 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协调合作。

(2)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现实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在目前社会治理的法制框架内, 化解现实矛盾纠纷的方式大体有两类, 一是裁判方式, 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 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就争议做出明确裁断, 调查的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 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 最大特点是通过第三方疏导使冲突当事人彼此妥协来实现矛盾化解。实际上, 不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并不需要通过明辨是非的方式来“要个说法”, 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信息沟通、情感渲泄或心理抚慰来释放对立情绪, 甚至需要模糊是非的方式得以化解。调解方式体现出明显优势。需要强调的是, 当事人的妥协与合意, 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 并且, 用调解手段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在实践中也被政府、纠纷主体所广泛接受。

(3)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社会治理模式柔性化变革的客观需要。在社会治理中, 利益主体是利益的承担者、追求者、实现者, 与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利益客体之间的矛盾, 必然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达, 并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 社会治理就是执政党利益整合功能的发挥。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治理模式更多由刚性控制向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模式转变。通过第三方调解, 促使冲突当事人的合意妥协, 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过早介入, 发挥了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中立优势, 符合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是社会管理柔性化的客观需要。

(4)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总体趋势。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 就是在改革诉讼程序的同时积极推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 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 一直是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而法院调解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 在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和案件审理迟延背景下, 非诉讼方式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尤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

2 构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调解方式的运用与当前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态势不相称。现实中, 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较为单一, 调解的功能体现和作用发挥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一些地方对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必要认同, 人民调解参与度不高, 作用发挥有限;一些当事人认识不到位, 往往偏重选择司法诉讼和行政解决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出现一定程度上“重裁轻调”的现象。

(2) 人民调解的参与和运行缺乏制度化保障。在各地试行的大调解机制中, 人民调解在案件来源、经费保障、调解程序、调解效力、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资格认定、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彼此衔接等诸多方面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 人民调解缺乏必要的公信力。这也是不少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找调解员而径直诉到法院或找行政机关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法院和行政机关难于应对众多矛盾纠纷时, 一些非规范的救济方式应运而生, 如宗族性组织就介入调解, 一些非法组织如“讨债公司”, 甚至黑社会势力也乘虚而入, 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3) 各种调解方式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 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主要体现在:行政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状况;人民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关系不够明晰,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解作用的有效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分属不同系统, 彼此间缺乏协调配合。调解方式协调不够, 甚至缺位, 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 导致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一些民众在了解掌握政府不愿矛盾纠纷激化的心态后, 通过越级上访对政府施压, 助长“闹访”、“缠访”行为和个别人“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的不良心态, 不仅不利于矛盾的缓解, 更有碍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立。

(4) 大调解机制的试行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立法保证。目前, 一些地方试行大调解机制多属于经验型做法的推广, 少有理论上的总结和提升, 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国外流行的ADR形式 (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 有所介绍和研究。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对ADR如何借鉴吸收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实证和对比研究。试行的大调解机制由于涉及面广, 其规范运作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统一的立法来解决, 国外ADR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潮流,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这一做法的国家, 都有相应的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运行的轨道。

3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的在超越现行的多为矛盾纠纷苗头排查和预警的一般做法, 突出对矛盾纠纷的预见分析和防范, 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化解模式, 发挥好调解简便高效、变通妥协和成本低廉的优势, 重构大调解机制, 扩大调解覆盖面和公信力, 使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这是执政党在现代法制社会下, 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 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必须构建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创新行政决策机制, 依法核准、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机制, 依法核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2) 必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和加强矛盾预防的需要, 应以人民调解为主体, 建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 其他民间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的大调解机制。需要强调的是,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 包罗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司法服务、人民调解等, 涉及大量民间和半官方组织, 与民间资源联系广泛, 在公民社会培育中, 司法行政机关独具的民间资源优势, 对构建利益主体的交往行为理性、促进人民大调解和和谐社会建设作用巨大。因此, 构建大调解机制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对与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参与相关纠纷调解的, 也要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专业性的调解机构, 如建立民间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参与行政调解。要重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 对仍能调解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 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3) 必须坚持公共法律服务理念。新机制由传统的主要依靠信访、公安、法院以及各级政府等行政资源来化解矛盾纠纷的模式转变为更多地借助民间资源 (律师、人民调解员、各行业专业人员等) 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模式。在大量节省行政资源及经费的同时, 也要看到, 某些必要的支出, 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 纳入政府公共财政刚性预算, 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费;为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源介入调解工作, 对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的奖励费;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费;矛盾纠纷当事人中弱势群体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等等。

(4) 必须在法制框架内建立地方性法规体系。法制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和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 既要通过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为制度保障, 实现矛盾的控制;又要通过扩大矛盾主体的参与性和透明度, 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实际权力不对等形成的利益差别。目前, 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尽管可以规范性公文推进协调机制的建设, 但这一做法缺乏持久性的制度保障。应当通过行政立法, 明确规定参与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参与程序、资金保障、组织网络模式等, 推动调解方式的联动, 鼓励法律中介机构的有序介入, 扩大纠纷受理范围, 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力, 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

4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思考

4.1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1) 律师参与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决策行为影响着社会情绪的集聚和释放, 关系民心向背;政策科学过程是科学发展观在决策方面的具体体现。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组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社会代表面广的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 参与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 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提供法律论证、风险评估和法律解决方案, 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 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

(2) 公民广泛参与机制。公民参与是政策获得支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公民参与, 不仅指公民的政治参与, 还包括所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过程中, 要做到有效、广泛的公民参与, 以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证, 以法律和政策所形成的机制性力量, 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促使自主与共同意识、个体性与社会责任感的融合。

(3) 法制宣传导向机制。主流性法制导向, 是引导社会情绪、释放社会控制压力、培育公民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应以司法行政部门为核心, 建立宣传、文化、媒体、教育、卫生、基层组织等参与的, 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社会法制宣传导向机制, 凡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推进、土地征用和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先期进行法制宣传, 使群众明白重大决策出台的背景、社会价值、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合法权益的维护等, 赢得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4.2 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设

(1)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综合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建设是确保大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行的基础。应在市、县两级建立代表党委、政府行使调解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 由法院、公安、信访、建设、国土等重点部门共同参与, 综合动员和协调各方资源, 强化对矛盾纠纷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 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掌握中的盲点, 增强应对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性, 保证调解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2) 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一是诉讼中调解机制, 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 通过诉讼中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二是非刑事案件调解机制, 对过去由派出所民警调解的一般民间矛盾纠纷, 转为司法所进行调解。鉴于司法所目前编制人员有限, 可考虑聘请退休警官、法官、检察官或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为首席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三是信访案件调解机制, 在信访局内设矛盾纠纷调处室, 委派律师或人民调解员值班, 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并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四是重点行业调解机制, 在医疗、交通、房地产、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由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具备专业知识并热心调解的人员组建行业人民调解组织, 并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4.3 引导矛盾主体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1) 引导矛盾主体通过法制渠道表达合理的诉求。经调解无效, 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矛盾的其他合法途径, 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发生。

(2) 尽最大努力搞好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调解人员应告知其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办理法律援助事宜, 做到应援尽援, 让当事人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摘要:探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可能性, 分析当前现实矛盾纠纷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构建多元化生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旨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 有效化解以利益为核心的诸多社会矛盾, 维护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4篇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纠纷;诉讼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简单说来,就是以多式多样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社会纠纷,对于正处“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的我国来说,是最有效、经济、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来看,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当前,在民事纠纷中,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推广更甚于其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运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纠纷日趋复杂和多样化,未来我们在行政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对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未来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为切入点来解决行政纠纷,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权益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一、行政纠纷的概念、特点

行政纠纷,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引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行政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的主体,这也是行政纠纷最显著的一个特点,行政纠纷是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区别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二是纠纷的内容,行政纠纷的内容主要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纠纷主体间对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处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区别于民事纠纷中双方主体之间的自由处分。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适用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由于行政纠纷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在诉讼解决方式以外结合多种民众认可、资源优化、具可操作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是我们未来处理和完善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向。目前,社会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认知度还不够高,传统的认为诉讼前的介入不符合“不告不理”、“司法中立”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排斥性的观念太过于侧重法院的司法裁判途径,忽视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伴随着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变化,社会矛盾和新型行政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征地拆迁、土地山林、村民自治等资源配置中引发的权属问题、农村集体矛盾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特殊性、群体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进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明确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规范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分清纠纷解决责任,建立一套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科学规范化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切实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分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的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本文试从行政纠纷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层面来探讨,在多元化纠纷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规范化进路。

诉讼纠纷解决,是指行政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目前,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大变革时期,《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还一直未修订过,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原来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随着最近《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其的修改,未来行政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诉讼管辖,受理程序等方面都会更一步深入、细化,更符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1.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

和解、调解制度引入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的一个巨大挑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制度的建立目的本就是为了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通过法院第三方的优势地位,依照法定程序使和解、调解作为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无论是对简单的行政纠纷案件还是纷繁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解决都创造了一条便捷、可行的纠纷解决制度。未来,我们在行政诉讼和解、调解中,法院应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资源、平等的对话平台,对和解、调解的过程、结果及之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2.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加强高素质法官的培养,法官不仅要忠于事实和法律,也要具备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样才能在纠纷解决中不偏不倚,化解矛盾;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去行政化已在部分地区实行,未来法院内部体制的改革,去行政化是必然趋势。

3.交叉纠纷时的处理

对于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同一案件时,笔者认为,两者同处于纠纷处理之时,当事人一方在民事纠纷中申请和解、调解或民事纠纷当中属于应当调解情形的,在行政纠纷中也理应考虑其和解、调解的效果,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和解、调解的效力延伸到行政纠纷解决中,法院应该采纳其意见,对和解、调解的效力、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做出决定。

四、结语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才可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同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下,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又能相得益彰,相对独立,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念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周佑勇,钱卿.《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3061)資助”,“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YCSW2013061)”,项目名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YCSW2013061)。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5篇

1、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正确

错误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正确

错误

3、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

正确

错误

4、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正确

错误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正确

错误

6、即使是一个高度成熟的社会,法律也不可能全面到可以解决任何纠纷。

正确

错误

7、在西方社会,人们在尊重司法的同时也承认司法的局限性。

正确

错误

8、在法治社会中,诉讼越多越好,法院越多越好。

正确 错误

9、实用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卓有成效,使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

正确

错误

10、实用主义容易造成执行者机械执行,而不是真正地从理念上认同。

正确

错误

11、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

达成调解协议时

任何一方收到调解书时

调解书盖上法院印章时

双方当事人签收时

12、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是()。

原告负担

被告负担

由法院确定

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13、必须到庭的证人未到庭,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延期审理

继续审理

14、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一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

复审制

15、《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民

党组织

16、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目的范围

方法

对象

17、执法者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对其能否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考验。下列对自由裁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自由裁量权是无一定之规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不是无拘无束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要受到监督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有一定的斟酌决定权的权力

1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据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9、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立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立法和司法上的平等

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20、“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的重要价值所在。

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

时间效率

程序公正

21、“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执法效率

执法质量

执法程序

执法公正

22、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

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接近

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成员能依法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人们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23、()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和精神支柱,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执法为民 党的领导

24、()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25、约两千四百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描绘了“法治国”的政治构想。

柏拉图

苏格拉底

比奥

亚里士多德

26、()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执法公正

立法公正

司法公正

全民守法

27、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以上三项都对

28、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

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依法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29、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负责。

派出所

基层法庭

综治办

司法所

3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

刘某同意改掉喝酒骂人的坏毛病

苏某同意与董某搞好邻里关系

金某同意放弃向文某追偿

袁某保证将工资卡交由妻女子管理

3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重点掌握哪些规律?()

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

民间纠纷发展的规律

民间纠纷变化的规律

民间纠纷激化的规律

32、我国公民享有()等基本权利。

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的专项权利

33、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为人必须合格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35、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6、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实质性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是自愿的

37、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途径解决纠纷。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

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39、民间纠纷主要类型有()。

婚姻家庭纠纷

生产经营性纠纷

财产纠纷

侵权性纠纷

4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6篇

调查与决策(内参)

第193期

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成都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开放不断扩大,利益分化整合进一步加剧,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凸显,能否有效化解以利益争端为焦点的人民内部矛盾,直接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群众利益,着眼社会稳定,整合资源,构建有效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先,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良性社会治理机制,这是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新趋势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呈现出总体数量明显上升、矛盾纠纷类型和涉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激烈化、表现形式群体化、引发原因复杂化的新趋势,加大了矛盾纠纷解决难度。一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纠纷,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解决,即使解决,效果也不理想;一些需要完善改革措施和调整利益关系等体制机制深层次原因的纠纷,解决起来举步维艰;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纠纷,解决需要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这些,都需要整合多部门力量,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协调合作,才能奏效。

第二,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大体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就争议做出明确裁断,调查的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最大特点是通过第三方疏导使冲突当事人彼此妥协来实现矛盾化解。实际上,不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并不需要通过明辨是非的方式来“要个说法”,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信息沟通、情感宣泄或心理抚慰来释放对立情绪,甚至需要凭借模糊是非的方式得以化解。调解方式体现出明显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妥协与合意,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易于纠纷主体所接受。

第三,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社会治理模式柔性化变革的客观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利益主体是利益的承担者、追求者、实现者,与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利益客体之间的矛盾,必然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达,并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治理就是执政党利益整合功能的发挥。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治理模式更多由刚性控制向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模式转变。通过第三方调解,促使冲突当事人的合意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过早介入,发挥了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中立优势,符合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是社会管理柔性化的客观需要。

第四,建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总体趋势。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在改革诉讼程序的同时积极推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一直是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而法院调解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在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和案件审理迟延背景下,非诉讼方式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尤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

二、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调解方式的运用与当前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态势不相称。现实中,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较为单一,调解的功能体现和作用发挥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一些地方对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必要认同,人民调解参与度不高,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一些当事人认识不到位,往往偏重选择司法诉讼和行政解决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一些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出现一定程度上“重裁轻调”的现象。

二是人民调解的参与和运行缺乏制度化保障。在各地试行的大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在案件来源、经费保障、调解程序、调解效力、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资格认定、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彼此衔接等诸多方面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致使人民调解缺乏必要的公信力。这也是不少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找人民调解员而径直诉到法院或找行政机关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法院和行政机关难于应对众多矛盾纠纷时,一些非规范的救济方式应运而生,如宗族性组织就介入调解,一些非法组织如“讨债公司”,甚至黑社会势力也乘虚而入,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三是各种调解方式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主要体现在:行政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状况;人民调解方式内部的协调配合关系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解作用的有效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分属不同系统,彼此间缺乏协调配合。调解方式协调不够,甚至缺位,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导致党委政府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一些民众在了解掌握党委政府不愿矛盾纠纷激化的心态后,通过越级上访对政府施压,助长了“闹访”、“缠访”行为和个别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心态,不仅不利于矛盾的缓解,更有碍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立。

四是大调解机制的试行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立法保证。目前,一些地方试行大调解机制多属于经验型做法的推广,少有理论上的总结和提升,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国外流行的ADR形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所介绍和研究。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对ADR如何借鉴吸收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实证和对比研究。试行的大调解机制由于涉及面广,其规范运作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统一的立法来解决,国外ADR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潮流,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这一做法的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运行的轨道。

三、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构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在于超越现行的矛盾纠纷苗头排查和预警的一般做法,突出对矛盾纠纷的预见分析和防范,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化解模式,发挥好调解简便高效、变通妥协和成本低廉的优势,重构大调解机制,扩大

调解覆盖面,提高公信力,使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这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下,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民间力量广泛参与,构建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该机制涉及司法、行政和民间资源的整合,离开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一切工作都将无法开展。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行机制的总体文件应以党委政府的名义下发,规范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协调职能,并对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流程、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坚持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原则,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和加强矛盾预防的需要,应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要整合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民间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包括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司法服务、人民调解等,涉及大量民间和半官方组织,与民间资源联系广泛,在公民社会培育中,这种民间资源优势,对和谐社会建设作用巨大。因此,构建大调解机制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上海、武汉等地已开始实践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司法行政系统为主构建大调解机制。要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大调解机制领导机构的常设机关,通过资格许可、经费拨付、负责人的批准等方式强化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成为大调解机制领导机构的常设机关,具体负责大调解机制的日常事务,保证调解工作纳入机制性常态化管理。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建立专业性的调解机构,如建立民间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参与行政调解。要重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对仍能调解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3.必须坚持公共法律服务理念,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新机制由传统的主要依靠信访、公安、法院以及各级政府等行政资源来化解矛盾纠纷的模式转变为更多地借助民间资源(律师、人民调解员、各行业专业人员等)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模式。在大量节省行政资源及经费的同时,也要看到,某些必要的支出,需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费;为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源介入调解工作,对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的奖励费;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费;矛盾纠纷当事人中弱势群体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等等。考虑到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还可单列必要的专项经费,聘用毕业于法律院校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为首席调解员,充实到调解的各个关键岗位,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保证调解成功率。

4.必须加大立法论证,适时将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以相应的制度作保障。目前,尽管可以以党委政府的规范性公文推进协调机制的建设,但这一做法缺乏持久性的制度保障。应当从立法上早作准备,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参与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参与程序、资金保障、组织网络模式等,推动调解方式的联动,鼓励法律中介机构的有序介入,扩大纠纷受理范围,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力,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

四、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1.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决策行为影响着社会情绪的集聚和释放,关系民心向背;政策科学过程是科学发展观在决策方面的具体体现。决策要充分借助“外脑”,发挥专家学者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尤其要发挥好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积极作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社会代表面广的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参与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提供法律论证、风险评估和法律解决方案,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

2.法制宣传导向机制。主流性法制导向,是引导社会情绪、释放社会控制压力、培育公民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基层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广泛参与,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社会法制宣传导向机制。凡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推进、土地征用和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先期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明白重大决策出台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是以保障其利益为最终目的的,从而赢得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设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综合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建设是确保大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行的基础。要在市、县两级建立代表党委政府行使调解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由法院、公安、信访、建设、国土等重点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动员和协调各方资源,强化对矛盾纠纷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掌握中的盲点,增强应对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保证调解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2.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一是诉讼中调解机制,与法院衔接。在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诉讼中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一方面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案件持续上升,法官审案压力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种更为经济、便捷和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节约纠纷解决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是非刑事案件调解机制,与公安衔接。建立乡镇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衔接的非刑事案件调解机制,对过去由派出所民警调解的一般民间矛盾纠纷,转为由司法所进行调解。鉴于司法所目前编制人员有限,可考虑聘请退休警官、法官、检察官或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为首席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三是信访案件调解机制,与信访衔接。在信访局内设矛盾纠纷调处室,委派律师或人民调解员值班,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并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四是重点行业调解机制,与相关部门衔接。在医疗、交通、房地产、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具备专业知识并热心调解的人员组建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并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三)引导矛盾主体合理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1.引导矛盾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经调解无效,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矛盾的其他合法途径,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发生。

2.尽最大努力搞好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调解人员应告知其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办理法律援助事宜,做到应援尽援,让当事人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7篇

维护民族团结调研报告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各种经济利益冲突不断,以及受到人文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多,有些问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如果处理不当,矛盾纠纷一旦形成、对抗性强,处理难度较大,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隆德县地处六盘山西麓,是国家级贫困县和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区。辖区有3镇10乡(2个民族乡)、1个街道办事处、5个社区,居住着回、满、蒙、维4种少数民族,总人口18.21万人,其中,汉族16.03万人,占总人口的88.03%,回族人口2.1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7%,其它民族96人,占总人口的0.05%,受自然、历史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地方信息闭塞,民族性格突出,民族意识较强,注重本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利益,因此,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隆德法院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确立了“立足审判促和谐,维护团结抓稳定”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动员全社会和政法各机关集中力量,全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适合山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的新途径、新方法,着力推动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民族团结。

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团结,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无 1

从谈起。因此,民族团结是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始终坚持把维护各族群众的切实利益当做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首要任务。隆德县是回族人口聚居区之一,民族团结工作必然就成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为此,隆德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以维护民族团结为基础、以共同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组织干警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强化“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及“五观”教育,大力宣传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模范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保障民族依法群众合法权益,将审判工作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二、审慎处理涉及各民族群众的案件,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隆德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涉及民族之间、民汉交叉的案件占到30%以上。在审判实践中,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积极引导法院干警自觉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增进民族团结、平等适用法律、尊重保障人权做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维护一反对”,即以维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核心,以维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坚决反对民族歧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涉及少数民族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法院主动为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司法援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尊重民族习惯与民族感情。对涉及少数民族的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在依法打击制裁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身权利与合法权益,妥地开展涉少数民族人员犯罪审理工作。打击有违民族团结犯罪分子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保裁判公正、量刑准确、公开透明,保持无超审限案件和上访案件。近五年来,隆德法院共审结少数民族犯罪案件63件74人,平均占每年判决犯罪人数的5%左右,对33人判处缓刑,4人宣告无 2

罪。并对少数民族刑满释放人员和判处的非监禁人员积极开展回访考察、跟踪帮教,预防重新犯罪。

三、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相接,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大格局。

针对隆德县境内少数民族的现状,隆德法院内挖潜力,外寻援力,走司法大众化之路,引入法官之外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

(一)、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调解体系。

少数民族产生的矛盾纠纷具有较多的情感因素,民族聚居区居住、交往的相对固定,通过调解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协商达成双方认同的结果,有利于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对立情绪,增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为此,隆德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完善内部调解结构,建立健全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诉讼调解体系,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1、全面调解,即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尤其是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案件过程中,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注重民族团结,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主阵地的同时,还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促进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缓解矛盾纠纷的对抗性;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通过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平台,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同时还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今年上半年,民事案件审结401件,涉及少数民族案件占到20%以上,其中调撤案件为308件,执行案件执结83件,当事人和解及自动履行案件为62件,审结13件刑事自诉案件以调撤结案达到90%以上。

2、全程调解,即把调解 3

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对于涉及少数民族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心理特点,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做到在任何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轻易放过一次调解机会。除了注重立案、庭前、庭中和判前调解外,还把申诉、再审以及涉诉信访案件纳入调解范畴,简化程序,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敢于诉求、有地方诉求。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立案前调解化解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共计228件,而且有2件涉诉信访案件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化解;

3、全员调解即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在案件审理不同阶段及情况的调解职责,整合资源,适当增加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开展少数民族法官与少数民族诉讼主体一对一的对接调解活动,灵活运用民族通用的习惯、语言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将法律与少数民族的民俗、村规民约相结合,避免在沟通上存在误解、偏见,让少数民族群众信得过、放得下心。

(二)、完善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的配合协调,推动“三调联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隆德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隆德法院按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和深化“平安隆德”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把人民调解作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回族干部、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法规培训,积极探索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新路径。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委托给熟悉情况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给调解人员一定的补助,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再依法立案审理;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矛盾纠纷,涉及少数群体性诉讼纠纷案件,法院从维护社会和 4

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发挥法院主体作用,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三调联动”化解机制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化解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维稳工作。五年多来,隆德法院成功运用的“三调联动”诉调对接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少数民族矛盾纠纷400多余次,与其他行政部门协同化解有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达8多余起,化解涉诉信访案件2件。(三)、创建司法调解联络员制度。

2013年初,隆德县法院在“三调联动”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整合乡村、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制定了《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司法调解联络员工作制度》等,在全县121个行政村(街道、社区)分别聘请了121名司法调解联络员,并在每个行政村(街道、社区)挂牌设立了巡回审判点,通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联席会议等方式,对司法调解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巡回审判与司法调解联络员参与相结合、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实现了办公地点和人员双稳固。司法调解联络员受法院委托,在巡回审判点法官的指导下,借助自治区高院统一配臵的“便民流动服务法庭”车机动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将巡回审判法庭设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家门口和村部(街道、社区),现场受理案件,调处矛盾纠纷,并用鲜活案例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使群众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杨清忠同志是隆德县回族乡的一名村干部,为人作风正派,热衷于公益事业,有一幅热心肠,2008 年11 月,被隆德县人民法院聘请为司法调解联络员,五年来,他不穿法袍、不带国徽,在法院指导培训下,先后就地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0多起,委托调解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60多件,是隆德县人民法聘请的司法调解联络员中优秀代表。从被聘为司法调解联络员以来,他深知,要真正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还得从头学起,除了积极参加法院司法调解联络员培训班的学习之外,还通读法院法律基础知识、调解工作基本原则等内容,还经常与法院同志进行交流、沟通、相互切磋、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实践能力,真正做一个人 5

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调解联络员。

司法调解联络员制度实施以来,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就地调解处理准备起诉的各类纠纷。司法调解联络员在乡村就地年均化解矛盾纠纷500多件,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30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35%,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500多条,执行法院委托案件50余件。

(四)、建立“庭、站、所、点、员”五位一体诉调对接网络。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发挥基层法院最前沿阵地作用,把巡回办案变为主动服务,方便群众诉讼。自2003年起隆德法院因地制宜,尝试巡回审理,制订了《关于加强巡回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具体施,指导全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整合审判力量,打破审判业务庭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界限,实行全员参与,实行院长总负责,负责巡回审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副院长负责巡回审判日常管理工作;各庭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实行二级管理督促全庭室人员齐抓共管,拓展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以院审判法庭和乡镇人民法庭为依托,以巡回审判为关键,以司法调解联络员为纽带的“庭、站、所、点、员”五位一体的诉调对接网络,实现了全县121个行政村(街道、社区)诉前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全覆盖。

对于适宜公开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纠纷,案件事实清楚的民间接待等简单民事纠纷和当事人住所偏远农村、山区村庄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年老、患病行动不便的民事案件必须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与少数民族群众面对面、心与心的进行沟通交流,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把当地民风、民俗、民情等民间法则运用到调解工作中,让少数民族群众听得进、信得过、靠得住,将司法为民延伸到少数民族地区每一个乡镇。今年三月份,隆德县人民法沙塘法庭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深入农村,在春耕农忙时节进行巡回审理,及时化解了一起 6

排除妨害纠纷纠纷,给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该庭在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考虑到原、被告系农民,又是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地离法庭所在地路途遥远,且春耕农忙时期,传唤原被告到庭应诉十分不便。为方便群众,普法教育,该庭以巡回审理的方式,上山进村办理此案。在庭审中,周边村民都旁听了庭审,他们对原、被告双方的是非曲直有了直观的了解,对审判人员诚心诚意为老百姓着想,实实在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给予肯定的评价。原被告双方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相互谅解。被村委会领导认为,这次巡回审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为以后村委会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实例。旁听群众也感概地说:法院现场办公,到村里来开庭,深入基层为群众服务,不但让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得到了方便,也让群众了解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希望这样贴心的审理,能够经常性开展。通过“五位一体”工作联动模式,充分发挥了“庭”的主导作用、“所”的配合作用、“站”的纽带作用、“点”的基石作用、“员”的调解作用和整体“合力”作用,形成了适合山区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化“大调解”格局,联通了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使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群众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2013年,121个巡回审判点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20件,相当于全院受理案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今年上半年,全院受理各类案件544件,巡回审判点诉前指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0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20%。

四、存在的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隆德县地处偏远地带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慢,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回族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文盲人口的比重很高。许多人依然生活在教法原则、习惯势力、伦理规范、行政命令、权威意志以及“土政策”“土法律” 7

构成的各种“类法律秩序”中,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困难重重,当出现矛盾纠纷时,乐于遵照习惯法的方式进行调处。

(二)、当地群众维权难,“厌诉”心里突出。县境内方圆985平方公里的县境内群山连绵,沟壑纵横,自然条件差,地域经济发展滞后,交通、通讯等设施条件相对较差。一方面群众打官司路途远,耗费时间长,花费大,诉讼成本高;另一方面辖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低,很难适应专业化、正规化的诉讼;发生矛盾纠纷后,不少人习惯于用宗族势力、村规民约或民族传统习俗来解决,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的少数民族,即使官司打到法院,受到各自宗族势力的干预和影响,案件当事人也很难自己作主。

(三)、少数民族都有着很深的宗教信仰,s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隆德县境内居住的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尽管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渐增强,但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某些宗教教义同现代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宗教信仰往往成为许多人的首选目标,在处理矛盾纠纷中,有些问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如果处理不当,矛盾纠纷一旦形成、对抗性强,处理难度较大,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就对法院系统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当前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

当前法院在人员配臵上显得青黄不接,年轻的法官经验不足,年长的法官精力不够,兼具经验与精力的法官压力过大,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处理纠纷时难免会遇到处理不当的情况,埋下信访、上访的隐患。而且少数法官执法思想存在偏差,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了解农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少,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少,调查群众申诉案件取证难,组织群众调解矛盾纠纷难,协调乡村基层单位配合办案工作难,群众涉法、涉讼息诉罢访工作难。

五、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的建议和对策。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和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保障者,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构建社会和谐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提升基层政权组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民族团结工作,这就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在狠抓发展第一要务的同时,坚决把维护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应当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和方式,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基层干部的亲和力,强化工作职责,变被动化解矛盾纠纷为积极主动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深入排查,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对涉及民族团结矛盾纠纷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可能引发民族之间不安定、不和谐的苗头采取果断的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做好消除和化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认真研究民族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思路,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就一定会未雨绸缪,见微知著,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定会营造出宽松和谐、团结稳定的发展环境,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

(二)、强化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作用。

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改革和创新,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但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受“不告不理”司法原则影响,过分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忽视对诉前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一些没有立案或不属于自己审理的矛盾纠纷应对,这不仅不利于形成矛盾化解的整体合力,优势还会贻误时机,给 9

矛盾纠纷激化留下隐患。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严峻态势,人民法院要更加重视诉前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传承发扬马锡五为民服务的司法思想,强化司法为民措施,坚持能动司法,调整转变司法理念,建立健全机制制度,构建体现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采取教育、协商、疏导、宣传等方法,把对各族群众的感情、对民族工作的热情、对法治事业的激情融入到工作中来,坚持服务各族人民群众,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推动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大调解”机制

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需进一步将社会职能主动延伸,推动构建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大调解”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更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为司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配合与衔接,各适其用,各显其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和平台。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好“大调解”这一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官对司法社会功能和社会使命的认识,从而使其行为始终明确地围绕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这一社会目标而具体实施。为此,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在此过程中,应广泛吸纳当地社会现存的管理公共事务、调处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以及有声望的宗教人士,组建符合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并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其以群众易于接受、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调解,其效果自然会比较理想。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如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等等,以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数民族干部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受生活环境变迁的影响,现在通晓本民族语言、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越来越少,尤其是审判部门的少数民族法官越来越少,造成法院没有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法官来承担司法职责,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鉴于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少数民族法官工作力度,设立民族岗位,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法官的业务骨干作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在涉及多民族的民商事案件中,努力化解诉争,及时有效维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法治精神。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通过多条途径强化普法宣传教育,以切实提升少数民族法治理念的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少数民族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1、要以少数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为普法教育的龙头,着力建设以“法治、民本、廉政、阳光”为核心的机关法治文化。

2、深化校园普法,加强青少数民族地区少年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法治文化进校园活动,创新校园普法载体,增强校园普法效果。

3、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宣传与地方宣传文化组织有机结合,增强文化色彩,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善于发现和利用本地区的宣传教育资源,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努力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品牌,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心中。

5、充分运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和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群众文艺等形式,全面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感染力、号召力。要积极推动有关方面扩大法治文化建设覆盖面,大力推进 11

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增强法治文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渗透力。

(作者

张禄强

隆德法院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第8篇

一、当前农业转移人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 一) 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特点认识不足

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虽然开始出现在朴素法律意识下以非法手段追求合法权益、纠纷主体文化水平提高、年轻化以及通过网络舆论为自己“造势”等新特征, 但仍无法掩盖其传统的组织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 新特征和传统特点二者相互结合、发酵, 不仅加大了其社会的影响, 也加剧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 二) 对“依法治国”大背景认识不够深刻

笔者在参与一些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的论证工作中了解到, 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在初始阶段秩序还是比较好的, 但随着聚集人员的增加, 场面开始不容易控制时, 在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下, 对立就会迅速激化, 以至场面失控。

( 三) 矛盾纠纷解决程序过于繁复冗长

矛盾宜疏不宜堵, 想要切断以非法手段主张合法权利这一“维权”路径, 就必须疏通合法的权利表达渠道。在这一问题上, 表现最突出的要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变现为讨薪纠纷、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及各项保险待遇纠纷等。一方面,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条件较差、职业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 在经济实力和知识储备、法律素养上进城务工人员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 难以对抗实力雄厚的发包方、承包方甚至包工头, 因此此类纠纷在进城务工人员身上时有发生。

二、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笔者认为, 在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时, 可以充分借鉴经久不衰的“枫桥经验”, 发挥社区组织、法律援助组织等在维护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稳定中的作用; 整合风俗、习惯和宗教规范; 坚持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律权威。

( 一) 纠纷解决的主体基层化, 辅以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维权

1. 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

“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就是“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依靠群众, 化解矛盾, 促进发展”的核心工作部门是基层组织。乡、镇、县级政府作为基层管理部门, 要直接面对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 但由于自身权力的局限性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 难以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 通过乡镇 ( 街道) 干部、社区工作者、民警、教师等构建的网格体系, 深入了解当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职业、生活状况、教育状况、面临的困难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精细而快速的回应和反馈有关情况, 对于事前预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 加强法律援助, 完善公益诉讼

唐·布莱克曾说过“群体比个人更爱打官司, 而且更容易胜诉。孤立的个人是组织团体状告的最好靶子, 相反则不成立。而且, 个人通常不愿意同组织较量。不管在什么地方, 组织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若能够广泛地投入到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运用中, 必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应当积极探索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主体和接受主体的范围的路径。经费方面, 在各级政府适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扶持的同时,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律协等机构也应当积极主动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诸如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 定额提取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团体组织 ( 如律师协会) 的活动经费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督促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解决资金问题。

服务原则方面,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于并非“非诉不可”的问题, 应当尽可能多地以调解等方式处理, 应尽力扮演好调停者的角色, 以维持双方关系为着眼点, 又快又好的化解矛盾纠纷。

配套措施上, 可以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网络等信息手段, 将“惯犯”予以曝光, 此举既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又能避免在知识、技能方面先天不足的农业转移人口误入陷阱。

( 二) 整合政策、法律与民间习惯, 丰富矛盾纠纷解决的渊源

由于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复杂多变, 文化水平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 很多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当地群众看来未必比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宗教规范更为合理, 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或民族聚居地区, 风俗、习惯、宗教的作用更为显著, 因此, 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 充分尊重当地特色, 扩大纠纷解决的依据,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威望的人出面挑定, 帮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 三) “对立消除型”调解模式的应用

在纠纷始发时, 第三方及时疏导、调停, 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是解决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对立消除型”解决方式以消除当事人之间对立为基本目标, 在纠纷解决成本与解决内容方面, 有时可以带来审判所无法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

( 四) 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治权威

无论是对“枫桥经验”的借鉴, 还是“对立消除型”模式的应用, 都必须紧密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进行,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作的过程中, 必须重视法律的权威。

首先, 要坚持司法裁判的中心地位, 充分发挥法律的最后保障性。其次, 严格执行生效判决。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尊重。首先, 政府部门要尊重生效判决的效力, 对于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给付国家赔偿金等判决义务要及时、妥善、全面的履行;其次, 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工伤保险、给付各项赔偿金的判决, 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 必要时采用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情节严重的, 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理; 再次, 最敏感、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 绝不能因为忌惮更大纠纷的发生而任其逍遥法外。指望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必然是能够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判决下来了, 却始终没能够有效执行, 那么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 毫无意义。

最后, 由于我国的普法教育远不能满足群众对法治的需求, 往往敏感的案件会被群众误解甚至抵触, 因此, 在保证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下, 要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信息公开。要认识到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 不仅正确的信息传播的快, 人的心理决定了, 越是猎奇、越是丑陋的事情, 越容易发酵、感染。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 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在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引导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前提下, 占据舆论的制高点, 不给流言蜚语以可乘之机。对于群众提出的困惑和质疑, 要积极回应和解答, 而不是仅仅将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作为“党报”“内刊”。

参考文献

[1]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 2010.

[2][美]唐·布莱克, 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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