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业务管理办法

2024-07-03

卡业务管理办法(精选6篇)

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是与交通、通讯、百货、旅游、酒店、保险、地产、医院,以及政府部门、学校、社团或慈善机构等盈利和非盈利性知名机构合作(以下称联名机构)联名发行的银行卡,属“金牛卡”系列产品。联名卡持卡人除了可以享受全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外,还可以享受联名机构特别提供的消费折扣优惠或联名机构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参与权或其他优质、专属服务,以及联名机构的特别身份象征。

第三条 联名卡根据联名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市场需要及社会影响力,可分为全区农村信用社统一发行的联名卡和部分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单独发行的联名卡。

第四条 自治区联社负责联名卡的发行审批、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定期对联名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督导各机构进行联名卡业务的评审。

第五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负责联名卡的市场调研和发行,负责本机构联名卡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定期对本机构联名卡的业务运作进行自查,定期对本机构联名卡业务进行评审。

第六条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按卡种区分可发行普通卡和金卡。联名卡受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章程,以及其他业务规定、联名机构相关规定的约束。联名卡应设定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使用期限而需延续的联名卡项目,由自治区联社或旗县级法人机构和联名机构续展协议。联名卡项目终止时,由自治区联社或联合联名机构通过公共媒体或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发布终止相关合作通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到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或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联名卡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七条 合作对象的行业选择及资质认定。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在发行联名卡前,应选择具有相当实力、声誉良好且拥有较大规模的团体或个人客户群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具体可选择以下类型机构作为联名卡合作对象:

(一)资产规模、利润水平、品牌价值或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处于前三名的企业,企业所在行业可包括航空公司、电讯、零售、交通、石油、媒体、饭店、超市、保险、娱乐、健身、因特网服务等;

(二)大中专院校;

(三)知名社会团体或政府机构、部门、事业机构等。第八条 对联名机构的原则要求,联名机构可为持卡人提供以下单项或多项优惠服务:

(一)对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

(二)向持卡人提供专有快捷、灵活的服务方式;

(三)对持卡人提供消费积分促销计划;

(四)组织持卡人参加特别安排的活动,如俱乐部、促销活动等,并享受会员资格;

(五)持卡人可获得专有附加服务,如免费停车服务、附送保险、礼品等;

(六)持卡人享有联名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第三章 联名卡业务的报批程序

第九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在推出联名卡项目前,应对拟发行的联名卡项目进行评审,并撰写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须包括:

(一)与联名机构的合作背景;

(二)联名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结构情况;

(三)联名卡合作的市场前景及业务拓展规划;

(四)联名合作的具体内容及拓展客户的优惠措施等;

(五)联名合作的信息系统需求;

(六)联名合作的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发行联名卡前,须向自治区联社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联名卡的可行性报告;

(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报批件;

(三)联名卡章程;

(四)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持卡人礼遇政策;

(六)联名卡卡面设计图样及背面有关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对各旗县级法人机构申请发行的联名卡项目进行业务、技术论证与法律合规性审查和批复。

第十二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发行联名卡前,应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或报批程序。

第四章 联名卡业务章程和协议书

第十三条 联名卡章程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联名卡的名称、种类(含卡种)、用途;

(二)联名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联名卡业务的定义、性质和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联名卡的使用期限、遗失和过期处理办法;

(五)联名卡功能;

(六)联名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

(七)联名卡持卡人的缴费项目及标准;

(八)发卡机构、联名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九)联名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具体优惠服务和权益。

第十四条 联名卡协议书是对发行双方的约束性文件,也是确保联名卡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文件,须对下述内容予以明确界定:

(一)联名卡功能和优惠条件的基本描述;

(二)联名卡发卡对象;

(三)联名卡申请条件和手续;

(四)联名卡到期后的处理(停止使用或换卡等);

(五)联名卡合作双方的职责及服务规范,包括清算、操作程序、详细的优惠促销方案以及推广计划等;

(六)风险责任条款;

(七)客户资料保密条款;

(八)费用分摊及分润方案。

第五章 联名卡版面的设计原则

第十五条 联名卡正面的设计,卡面要素、色调、图案等可根据联名双方意愿设计,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社徽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标准字体布局于卡片正面左上方,联名机构的徽标和名称可布局于卡片正面右上方(右上方如有“银联”标识,可印在“银联”标识的左侧),联名卡名称可印制在联名双方的徽标、名称下面偏右位置。第十六条 联名卡背面的文字说明中可加上“本卡持卡人须依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名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以及“本卡持卡人可享受××联名机构提供的××优惠待遇”字样,同时可注明联名机构的名称、服务电话和网址。

第六章 联名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须定期对联名卡业务进行自查,原则每半年进行1次,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联社,自查内容应包括:

(一)联名卡章程和协议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适应市场形势。

(二)对联名卡业务处理是否合规,质量记录是否完整。

(三)联名机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是否存在转让客户资料行为,客户资料是否存在遗失或者泄露风险。

(四)联名卡的发放和使用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形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联社对联名卡业务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覆盖全辖范围内联名卡业务的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由自治区联社提供检查内容表格,由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填报并报自治区联社。

第七章 联名卡业务的评审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保证联名卡业务合理有序的发展,联名卡发行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须对联名卡业务进行跟踪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跟踪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或其他应对措施。跟踪评审报告报送自治区联社。

第二十条 联名卡项目的跟踪评审内容包括:

(一)联名机构能否按照其制订的计划正常运作和发展;

(二)市场及持卡人对联名机构运作情况及服务承诺实现的反映;

(三)联名卡项目是否能按预订的发展计划进行;

(四)联名卡市场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联名卡可行性分析,具体可包括联名卡开卡量数据和联名卡活卡率、联名卡资金沉淀平均余额;

(五)联名卡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上只计算联名卡项目的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联名卡实际市场运行情况与可行性分析中出现重大偏差的联名卡项目,发行机构应向自治区联社说明原因并提交市场营销调整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对于出现亏损的联名卡项目应暂停业务发展,并与联名机构协商终止该联名卡项目。

第八章 联名卡业务的宣传、推广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与联名机构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利用各自业务渠道进行联名卡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与联名机构在发卡前拟订联名卡业务宣传推广计划和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有关的宣传推广费用由发卡机构与联名机构具体商定。

第二十五条 终止联名卡业务,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要求终止方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终止联名卡业务的要求,并详细说明终止的原因;

(二)联名卡业务必须经协议双方法人代表正式签署终止协议,并约定善后事宜,通过公共媒体刊登有关公告及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有关通告。

第二十六条 联名卡业务终止后,持卡人不再享受联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优惠,但联名卡的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有效。发卡机构公布终止联名卡业务通告后,持卡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联名机构因合并、改组、或经营不佳造成转业停业、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或其他对联名卡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出现而又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以及联名机构因管理不善无法履约、或无法提供协议中的优质服务或优惠、持卡人投诉较为频繁的,自治区联社有权立即终止该联名卡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单独发行的联名卡终止业务前,须书面写明终止原因报告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2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金牛卡(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牛卡)业务管理,保证金牛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牛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章程》、《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牛卡属借记卡,是“银联”会员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和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金牛卡可依附于存折,开立一折一卡,与存折并用,也可开立单卡户。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及其营业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城乡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活期账户存折到原开户机构申请领用金牛卡,单位金牛卡申请时需在本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金牛卡的客户,其活期存款账户必须预留密码,卡、折可设置不同的密码(密码不得少于六位)。金牛卡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五条 申请领用金牛卡,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的要素填写申请书,受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即时为申请人开卡,该受理机构即为持卡人的发卡机构。金牛卡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到原开卡机构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

凡在申请机构已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的,须提供原存折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即可申领金牛卡。对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存折,在开户机构直接申领金牛卡。

单位集中办理申请开卡时,由申请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或填写申请表,并附上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各旗县联社营业机构操作人员审核后,办理批量开卡。批量开卡系统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

第六条 金牛卡具有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七条 金牛卡是银联标准卡,持卡人可在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金牛卡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牛卡和密码可在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

持卡人可在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转账业务。转出时,应正确输入转入方卡号,并需两次输入转入方卡号确认。如因持卡人输错转入账号或卡号错误而造成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在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查询卡余额;持卡人可在本系统的自动柜员机(ATM)上修改个人密码;持卡人可在“银联”的特约商户POS机上购物消费。

持卡人一天内若连续5次输入密码错误,系统自动锁定该卡。锁卡后持卡人可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任意柜面营业机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办理解锁或申请密码挂失。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授理营业机构必须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持卡人应在其存款账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存款账户中实时办理。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条 金牛卡交易提供对账单,卡折对应账户对账方式为补登存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旗县联社营业机构存款时,经办人员首先询问持卡人交存现金总额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通过磁条读写器 刷卡读取卡号,录入存款金额,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核对凭条内容无误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然后将凭条回单及金牛卡给持卡人。

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存款,由存款人填写卡号、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存款金额,由经办人员审核身份证原件无误后,录入卡号,打印凭条交由存款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存款还需签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认。

持卡人在旗县联社营业机构柜面取款时, 受理机构操作人员在问明取款金额后,刷卡,输入取现金额,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后付款,并将凭条回单、卡和现金交付持卡人。如取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还需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双人复核确认。

持卡人在旗县联社营业机构柜面办理转账业务时,应认真填写转账凭条。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存款凭条,确认无误后,正确录入信息,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然后将凭条回单和卡交给持卡人。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与发卡机构签订协议书,委托发卡机构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还可委托发卡机构代发工资、代收各项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异地旗县联社营业机构或自动柜员机(ATM)上支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时,须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标准交纳手续费。持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银联” 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时,按照银联机构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方式由异地存款和异地取款交易不同而不同,异地现金存款手续费由持卡人现金交纳;异地取款从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收,信用社受理机构不再收取现金;持卡人在标有“银联”标识的其它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ATM)做取现、转账业务时,按银联跨行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联”的商户刷卡消费时,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和卡交付持卡人。

商户结算手续费率参照《金牛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联”出台的手续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银联”的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机上进行。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联、金牛卡交持卡人。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所做的一切交易均须本人负责,所以应谨记个人密码,不可随意告知他人。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应按提示操作,若操作不当或服务超时,系统将自动吞卡。被吞卡后,持卡人须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10天内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在营业机构取卡,吞卡后第11日,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将对被吞卡做剪角或打洞处理。

第十七条 金牛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支付挂失手续费。持卡人也可先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任意柜面网点或通过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发卡机构受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后,金牛卡即被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或客服热线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挂失后,持卡人在补办新卡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回执和密码向发卡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支付挂失手续费。持卡人也可先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任意柜面网点或通过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金牛卡即被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重置密码。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1、持卡人要求注销其金牛卡账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并交回金牛卡;

2、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7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注销其账户;

3、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1、2的规定代为销户,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4、金牛卡销户时卡内余额按客户需求或取现或转账处理,账务核算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

5、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必须回原发卡机构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账务负责。

信用社营业机构对收回的金牛卡,应予以注销。注销时,经办人员应当场将注销卡剪角或打洞,以示作废。并将废卡交专人专夹保管,定期上缴联社,按相关管理办法集中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可对金牛卡进行止付操作。

1、持卡人挂失止付;

2、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4、按合同约定进行活期圈存的账户部分或全部止付。第二十二条 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发卡机构可凭书面通知撤消止付。已经撤消止付的金牛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金牛卡成品卡的管理。

金牛卡成品卡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和社金牛卡业务操作规程》中成品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金牛卡业务的资金清算。包括两个部分:系统内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和跨行业务资金清算。

1、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自上而下的分级核算。凡在本系统内发生的卡业务通存通兑交易(包括异地交易),均在系统内进行资金清算。清算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2、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牛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执行。

电子售卡业务 第3篇

电话卡市场目前已处于饱和状态, 细分市场也很完善, 销售渠道已成规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青岛联通产品创新中心根据青岛的电话卡市场特点, 组织实施了实体电话卡以虚拟电子销售方式的营销措施, 取得了突出业绩。

2 成果的实施效果

电子售卡的优势十分明显:网上管理, 简单便捷;多功能服务, 实时操作;节约制作成本、管理成本, 可以更好地挖掘电话卡的市场发展空间。

2.1 方便客户

根据市场需求, 为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产品创新中心在市内四区及郊区市组织发展了“电子售卡便民服务店”和“售卡网站”两个电话卡销售系统 (含宽带、小灵通、增值业务等) , 成为居民小区内的小型营业厅, 为固话、小灵通的缴费充值及办理联通相关业务提供了极大方便。24小时的服务, 实现了客户满意, 企业受益, 一举两得。

2.2 提高竞争力

减少了路上运输、搬运等中间环节, 降低了一、二级等多环节代理的费用及管理成本, 提高了电话卡的上市速度和使用效率, 同时融入了小额支付、增值业务等, 打破了过去业务单一的局限。销售网络遍布市区大街小巷, 能以最快的速度将卡通过最简捷的途径销售出去。

2.3 节约制卡成本

通过电子售卡方式销售电话卡, 是实体C类电话卡产品转型虚拟电话卡销售的趋势。在提高卡的周转速度的同时, 节约了制卡成本支出, 实现了降本增效。

“电子售卡便民服务店”和“售卡网站”开通以来, 产品创新中心联合营销中心利用周六、周日时间, 组织了多次宣传促销, 收到良好效果。截至目前, “便民服务店”已加盟110家, 销售业绩显著。以平均面值50元计算, 实现了月均销售170多万元、年累计2000多万元的成绩, 有效拉动了业务发展, 同时实现了降本增效:按照制作一张PVC材料卡成本0.3元/张计算, 一年可节省费用约12万多元。

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无卡支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9—0033—05

无卡支付是指付款人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无线局域网等渠道进行的,不需要物理卡片通过受理设备(ATM、POS等)读取,即可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从目前的应用实践来看,无卡支付的种类包括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一、国内无卡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一)支付机构和银行卡组织提供的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

当前,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支付宝以49%的市场份额占据了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财付通以20.4%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银联在线、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别以8.4%、7.5%和7.4%的市场份额分居第三至五位。

1. 支付宝互联网支付产品。2010年12月,为提高支付成功率、改善用户体验,支付宝联合中国银行推出了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并于2011年推出了“快捷支付”和“快捷登录”业务。截至目前,快捷支付用户已超过7500万,交易量占淘宝交易总量的一半。此外,支付宝积极向行业纵深创新其服务模式,开拓以传统行业B2B电商、行业解决方案为代表的全新业务体系,逐步由单纯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向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产业链支付方向发展,渗透包括钢铁、物流、基金、保险等诸多领域。

2. 中国银联互联网支付产品。2011年6月8日,中国银联联合部分银行机构推出了线上无卡支付解决方案“在线支付”,支持所有银联卡,涵盖认证支付、快捷支付、普通支付、网银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用户使用银联认证支付、快捷支付和普通支付时,无需使用网银,只要在银联支付平台输入必要的认证信息就能快速付款,完成交易。银联在线支付打破了银行间支付网关的壁垒,是银行卡在互联网渠道的联网通用,也使得银行机构深度参与网上支付收单市场,为商户提供了线上线下一体化支付解决方案。

(二)银行卡组织、移动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推出的移动支付业务

截至2011年底,我国移动支付用户1.45亿户,2011年交易笔数2.47亿笔,交易金额近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9%和74%(励跃,2012)。目前,我国的移动支付模式主要包括银行卡组织主导、通讯运营商主导、支付机构主导3类。

1. 银行卡组织主导模式。中国银联移动支付服务是与“在线支付”同时推出的一款无卡支付产品。该产品通过将通信运营商的无线通信网络和银行系统相连,使手机成为随时、随地、随身的个人金融支付终端,满足消费者现场及远程支付需求。消费者持加载金融智能Micro SD卡的银联手机支付产品,可以在标有银联“闪付”标识的受理终端上进行现场非接触式支付;通过WAP或客户端登陆银联手机支付页面可以办理账户余额查询、转账、水电气缴费等支付业务。中国银联还与手机浏览器公司UC优视合作,将手机支付控件嵌入UC手机浏览器,用户进入浏览器“缴费易”应用界面后,安装银联手机支付控件,无需注册,输入银联卡卡号、预存手机号、支付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即可享受手机充值、在线购物、影剧票务等多种支付服务。

2. 通讯运营商主导模式。为避免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产业中被渠道化,通讯运营商通过参股银行机构、利用通信技术及通讯渠道优势深度定制手机支付产品等方式参与无卡支付业务。2010 年3 月,中国移动以398.01亿元人民币获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并就移动支付业务开展了一系列探索。2012年6月18日,中国移动与浦发银行联合发布了涵盖远程移动支付和现场支付的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卡及后期演进产品NFC手机、浦发银行代缴客户话费、生活缴费及手机汇款4款产品。中国移动还与中国银联签署了移动支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技术标准建立、受理环境建设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在强化与中国银联合作的同时,积极加强与有关银行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合作,努力探索符合本公司比较优势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3. 支付机构主导模式。为应对线上、线下支付一体化的市场发展趋势,以线上支付为主营业务的支付机构纷纷借力移动支付拓展线下支付业务。以支付宝为例,2011年7月,支付宝推出了“现场购物,手机支付”的条码支付产品,正式进军线下支付市场。消费者事先下载淘宝手机条形码至本人手机,由商家通过条码枪扫描消费者的手机条形码完成收款。消费者安装淘宝手机支付控件还可以进行远程移动支付。支付宝还与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五大团购网合作推出支付宝“安全支付”手机支付应用,团购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使用支付宝付款。

二、国外无卡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一)以互联网支付应用为主的无卡支付产品①

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市场按商业模式分,包括维萨国际组织、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等银行卡组织推行的信用卡(含签名借记卡)支付模式,基于借记账户转账业务的网上银行支付模式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主导的支付账户模式。按业务模式分为无磁无密和无磁有密两种。对于无磁无密模式,在支付过程中需输入卡号、有效期、卡片校验码、姓名等卡片信息,发卡(账户)机构不进行密码验证。对于无磁有密模式,除输入上述信息外,还要输入支付密码,并由发卡(账户)机构进行认证和授权。不同模式下无卡支付产品的特征及发展路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以下以维萨国际组织的下一代电子支付与服务为例进行介绍。

1. 特征分析。2011年7月,世界最大的银行卡组织维萨国际组织发布了“下一代电子支付与服务”方案,即由维萨国际组织提供支付平台,客户在该平台上使用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或自定义用户名注册生成一个“数字钱包”。该数字钱包不但可以与维萨卡关联,而且可以与万事达卡、美国运通卡甚至商业预付卡关联。在互联网上购物时,仅仅输入数字钱包的账号及密码,一个点击即可实现支付(即“一点即付”)。除互联网支付外,数字钱包还可用于远程移动支付、现场NFC支付②、P2P转账③以及商户打折信息推送、优惠券下载等支付增值服务。

2. 风险控制。为有效保障数字钱包的安全性,维萨国际组织主要采用地址校验、卡片校验码和维萨国际组织校验等3种风险防范措施预防交易欺诈及消费者纠纷。地址校验是消费者发起无卡支付指令后,商户与发卡机构核对维萨卡持卡人的账单地址,以确定卡片及持卡人的真实性。卡片校验码是商户将消费者提供的卡片校验码发给发卡机构核验,以确定消费者在发出无卡支付指令时手中是否有合法的卡片。维萨国际组织校验是指当持卡人点击“购买”时,商户的支付服务提供方对已注册的维萨卡进行确认,要求持卡人输入密码供发卡机构校验。

3. 业务推进。2010年7月和2011年2月、6月,维萨国际组织分别收购了电子商务交易处理平台CyberSource、虚拟商品支付平台Playspan和手机金融服务提供商Fundamo,实现了将一点即付向商户端推广、将数字钱包P2P转账业务向国外推广的战略目的。为促进现场NFC支付的推广应用,2011年8月,维萨国际组织宣布在美国加速向EMV标准④接触式及非接触式芯片技术迁移,并制订了一系列的迁移政策,如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同时完成POS终端接触式与非接触式受理改造的商户,将豁免该商户支付卡行业年检费等。

(二)以移动支付应用为主的无卡支付产品

移动支付根据支付过程中客户与商户是否面对面分为远程移动支付和现场移动支付。近年来,移动支付已成为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创新之一。从美国、日本等移动支付应用较早的国家来看,移动支付发展模式受到通讯运营商、银行卡组织、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手机制造商等相关各方在市场中的博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认知程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总体上,从商业模式看,远程移动支付主要包括银行卡组织主导模式、通讯运营商主导模式、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主导模式和手机制造商主导模式;现场移动支付主要包括银行卡组织主导模式、通讯运营商主导模式、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主导模式和行业巨头主导模式 。从账户支付方式看,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话费账户支付、支付账户支付等。本文以谷歌公司Google 数字钱包为例进行介绍。

1. 特征分析。2011年,谷歌公司整合前期线上支付服务Google checkout,联合花旗银行、万事达国际卡组织等推出了Google数字钱包。Google数字钱包主要用于现场NFC支付,也支持线上支付。消费者在NFC智能手机上下载Google 数字钱包客户端,注册一个与银行卡或Google数字钱包合作商户的礼品卡、优惠券绑定的账户。现场支付时,消费者将手机靠近万事达Paypass受理终端,手机自动发送支付信息至Google数字钱包绑定的账户完成扣款。Google数字钱包能够存储消费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记录和打折优惠信息等,并将其同步到云,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2. 风险控制。谷歌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保证Google数字钱包的安全:首先,每次现场NFC支付前要输入PIN码激活NFC芯片,当手机处于锁屏状态时不能接收任何PIN码。其次,NFC智能手机中包含独立于手机内存的专门用于加密消费者信用卡认证信息的Secure Element芯片。再次,Google 数字钱包绑定花旗银行万事达卡的最高消费限额为100美元,若要提高消费额度需输入花旗银行发送的动态激活码。

3. 业务推进。2011年8月,谷歌公司收购了手机制造商摩托罗拉移动公司,实现手机出厂时即加载谷歌应用程序,有效提高了消费者的使用概率和用户体验。2011年7—9月,先后收购智能手机数字会员卡服务公司Punchd、团购网站The Dealmap和Zave Networks,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积分优惠、团购信息推送等服务。但目前,Google数字钱包只能在美国第三大通讯公司Sprint的Nexus S智能手机上应用,且只能在纽约和旧金山具有万事达Paypass受理终端的商户使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Google 数字钱包的推广。

三、国外无卡支付业务发展启示

(一)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是无卡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石

安全是无卡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便捷、成本节约等支付需求都必须建立在“支付是安全的”这一基础之上。维萨国际组织、万事达国际卡组织等银行卡组织对支付安全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并积极通过巨额安全技术投资保持系统安全运作的全球领先优势,同时联合银行机构、收单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共同防御风险,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安全支付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在系统建设方面,建立了欺诈报送系统、黑名单商户系统、欺诈监控系统、风险识别系统等4个基础系统,从支付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障支付安全。在内控方面,实行了事前预防、事中保护和事后响应机制,对支付进行全过程控制。我国的无卡支付业务可以借鉴维萨、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强系统和内控建设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二)电子商务发展和快捷支付需求是无卡支付业务推广的根本依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凭借便捷的交易流程和良好的客户体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广大消费者对小额、微支付快捷性的要求日益提高,从而为那些定位于小额、微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线下移动支付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带动了整个无卡支付行业的快速创新和井喷式发展。从美国来看,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均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而取得较大发展,如PayPal依托母公司eBay在线拍卖业务,谷歌数字钱包依托Google的搜索业务等。无卡支付参与方通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深度挖掘信息技术的支付服务应用,从而提高支付服务的供需匹配度。例如,由于支付交易数据化可以使支付服务区别化,美国运通通过分析消费者在Tweets、Twitter上的情感表现、社交曲线、Facebook更新情况及其他信息,为消费者量身制定Serve数字钱包,向消费者提供最需要的个性化支付服务。

(三)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和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无卡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基础

支付行业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细分产业,各国在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如美国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美联储颁布的与之配套的E规则,为支付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规政策环境。欧盟为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机构的监管,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此外,发达国家支付产业、电子商务等管理部门相对明晰的权力边界也为实现有效监管提供了良好保障。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基本技术标准的相对统一,为相关企业开发创新型的无卡支付产品提供了便利。

(四)市场参与主体的有效分工合作是无卡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推动力

以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为主体的无卡支付产业链的参与主体繁多,各主体间的有效协作和合理分工是推动无卡支付发展的重要动力。银行卡组织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转接清算及品牌优势,着力推动线上无卡支付模式的便捷化,从而提升客户的消费体验,并以此为基础加快以NFC技术为重点的移动支付业务创新,继续巩固其市场地位。各银行机构主要着力于推进手机银行WAP版、客户终端版、手机商城为代表的远程支付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功能全面性和便捷性,并顺应银行卡EMV进程的加快,积极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合作,推动现场NFC支付业务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在移动支付领域有着天生的渠道优势,其借助对移动通讯网络和电话支付终端的强大控制力,在与银行卡组织、专业化支付机构的关系中占据有利位置,推出了一系列内嵌各类电信增值业务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从而提升电信用户粘度、获取金融支付收益,并为其进一步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延伸提供了可能。各专业化支付机构凭借着其对客户需求的敏锐把握,实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支付产品开发模式,着重在小额支付、微支付领域为中小商户提供便捷的账户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

(五)投资并购和开放合作是无卡支付业务的发展趋势

无卡支付产品市场参与主体行业跨度大、产业链长,没有一家公司凭借一己之力推动移动支付业务长足发展,只有各参与主体开放合作、互惠互利,并有成熟的投资并购环境,才能促使无卡支付进入快速良性发展轨道。国外成熟的融资、并购环境为从事无卡支付业务创新的企业获取资金支持、实现联合并购等提供了有力保障。首先,国际卡公司通过积极的并购行为,注入优秀的资产以增强其技术或营销能力。其次,银行卡组织以更开放的心态推进支付平台共享,有助于无卡支付产业的快速发展。如万事达国际卡组织的PayPass数字钱包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它使用美国运通、美国发现卡、威士卡以及其他品牌的信用卡、借记卡和预付卡。

四、我国无卡支付业务发展路径选择

(一)构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产业链分工协作模式

无卡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条长、市场参与主体多,产业链成员间存在着复杂的合作、竞争和替代关系,这些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模式均影响支付服务市场的技术、客户等资源配置,以及支付需求转化的业务量。因此,在推动无卡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通过阶段式、渐进式的试点探索以及技术、交流平台的搭建,逐步统一业务和技术标准,进而为推广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业务模式、退出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业务模式奠定基础,最终形成产业链成员间深度协作,产品供应与市场需求协调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通过强化国际合作完善相关技术和运营模式

当前无卡支付业务正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拓展,美、欧、日等经济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部分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体系和运营模式。我国起步较晚,产业链和商业模式均有待成熟。因此,我国各参与方应采取更加开放、更加主动的发展思路,积极跟踪学习国外最新的、成熟的无卡支付应用模式,加大与维萨国际组织等银行卡组织以及PayPal等业务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合作, 快速提升相关技术和营运水平,为加快推进我国无卡支付业务发展和下一步开拓国外支付服务市场夯实基础。

(三)实施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快无卡支付业务推广

无卡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经济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对于电子商务、通讯技术、芯片制造、物流等诸多行业都有积极助推作用,有助于拉动内需、改善经济发展结构。然而,无卡支付业务的前期技术、设备等投入较大,严重影响了推广进度。因此,政府财政、税务、工业信息、商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出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降低产业发展成本,提高相关参与主体资源投入的积极性。此外,移动支付对于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弥补金融网点布局局限导致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有突出作用,各级政府应通过财税补贴等政策支持方式,引导移动支付服务供应商为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四)提供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

无卡支付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是建立在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为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基础上的。近期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支付机构接入人民银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为其开展服务提供平等竞争平台,从总体上提高互联网支付效率、降低成本。此外,应大力加强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建设,充分调动产业各方的力量,结合金融IC卡的推广,推动现有收单机构加快改造其已布放的金融终端,并确保新增受理终端满足兼容移动支付的受理要求。

(五)构建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

无卡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支付业务,涉及的产业和环节较多,其健康发展需要相应法规及监管措施的保障。当前,迫切需要拟定和完善规范金融账户、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业务的相关法规制度,以规范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央行作为支付体系组织者、推动者、监管者的职能优势,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分工协作,行业自律组织有机补充的完善的行业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相关市场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着力预防和化解无卡支付业务带来的清算风险、洗钱风险等。

注:

①综观当前国外的无卡支付市场,无卡支付产品呈现出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无卡支付产品分为以互联网支付应用为主的无卡支付产品和以移动支付应用为主的无卡支付产品两种。

②NFC 是Near—Field Communications缩写形式,指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

③此处P2P转账是指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利用数字钱包实现的P2P转账。

④EMV标准是由国际三大银行卡组织欧陆卡(已被万事达收购)、万事达卡和维萨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银行IC卡技术标准,其目的是在金融IC卡支付系统中建立卡片和终端接口的统一标准,使得在此体系下所有的卡片和终端能够互通互用。EMV迁移是按照EMV标准,在发卡、业务流程、受理市场、信息转接等多个环节推进银行磁条卡向芯片卡技术的升级。为加快EMV迁移进程,银行卡国际组织将发卡行承担银行卡欺诈风险改由发卡行、收单行中未采取EMV迁移的一方承担。

参考文献:

[1]苏宁.支付系统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6月.

[2]欧阳卫民,王关荣.中国网上支付跨行清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0月.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支付业务季报.2011年第四季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3月.

[4]郜书鹏.美国互联网支付业务现状及分析[J].银行卡研究资讯,2010,(4).

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5篇

1、未成年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B)由监护人办理。

A 未成年人本人

B 监护人

C 任何人均可代办

2、同一代理人每天最多代办不超过(B)张借记记卡。

A1张

B3张

C30张

3、理财金卡换商友卡换卡不换号时录入的联名编号是(B)

A48008108

B46001808

C460081084、换卡不换号的已打未领借记卡通知客户领取后超过(C)天仍未领取的应作废处理。

A7天

B10天

C30天借记卡活期存、取款打印(A)凭证。

A个人业务凭证(签单)

B个人业务凭证(填单)

6、借记卡开立通知存款客户填写(B)凭证。

A 个人业务凭证(签单)

B 个人业务凭证(填单)

7、借记卡的密码是(A)位数字

A6

B4-6

C88、借记卡开卡的起点金额是(A)元。

A 0

B I

二、多项选择

1、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时,须提供(ABC)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B 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

C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代办理 2开立理财金账户柜员需审核(ABC)

A 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符合实名制规定

B审核开户申请书填写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内容正确,无涂改,C审核客户是否选择开通自助设备取现、自助设备转账、POS转账消费等功能

3、客户申请借记卡销卡时,柜员需审核(ABC)

A、申请书所填写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内容是否正确,无涂改,借记卡是否真实有效。

B、大额取款,还应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摘录相关信息。

C、借记卡内除基本户外其他账户已销户或调出、电子银行业务已注销、关联协议已终止。

4、申请单位向我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借记卡批量开户业应提供(ABC)

A与营业机构签订借记卡批量开户(卡)协议,并向营业机构真实提供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人客户信息汇总清单(须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B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授权书或含有单位委托授权条款的协议书。

C符合我行统一格式要求的批量开户数据文件。

D、申请单位应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须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借记卡激活。

5、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激活批量开立的借记卡,柜员应审核(ABCD)

A 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无涂改。

B 借记卡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有效,C 审核客户是否选择开通自助设备取现、自助设备转账、POS转账消费等功能。

D 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严格进行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

6、借记卡销卡后打印(ABC)

A、特殊业务凭证、B、个人客户业务调整及撤销申请书

C、储蓄利息清单

7、可调入、调出借记卡的账户包括(ABC)

A 活期账户、存单、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凭证式国债、通知存款、B 贷记卡、准贷记卡,C 借记卡下挂子账户、8、客户申请借记卡销卡时,提供(A B C)

A 借记卡

B 个人客户业务调整及撤销申请书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判断题

1、申请开立灵通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错)

2、客户在我行网站提交灵通卡在线申请,向办卡地区营业机构申请灵通卡开卡时,须向经办柜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柜员须向客户展示《牡丹灵通卡章程》,客户提交手续费。(对)

3、客户申请借记卡销卡时,无需填写《个人客户业务调整及撤销申请书》,只需提供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错)

4、客户因磁条或芯片受损等原因申请更换借记卡卡片时,须向经办柜员提供受损介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换卡手续费。(对)

5、客户申请修改借记卡密码,仅需提供借记卡无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重置密码需提供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错)。

6、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规定次数,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牡丹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密码验证无误后进行解锁。(对)

7、客户查询借记卡下挂账户信息、客户信息、交易明细、余额,须提供存款人本人借记卡,并持本人效身份证件办理。(对)

8、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在借记卡内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须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错)

9、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激活批量开立的借记卡(本、异地理财金账

户卡和灵通卡),须提供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对)

10、客户持他人灵通卡可申请查询余额。(错)

11、借记卡开卡后应请客户在卡背面签名。(对),12、已销借记卡磁条无需剪角破坏.(错)。

13、未成年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由监护人办理(对)

14、同一代理人每天最多代办不超过三张借记记卡.(对)

15、代理人开立借记卡柜员无需对委托代理是否属实进行核实调查。(错)

16、批量开立的本,异地借记卡在任一网点均可激活。((对)

17、借记卡大额存款,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

办理贷款卡业务须知 第6篇

一、申办贷款卡业务须知

(一)在网上下载《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项表》、《贷款卡(编码)申请书》和《借款人财务报表模板》。

(二)按照网上办理贷款卡业务程序填制《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项表》、《贷款卡(编码)申请书》和《借款人财务报表模板》,并发送或通过U盘报送到贷款卡管理中心。

(三)准备以下办卡资料: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4、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

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企业申请贷款卡前的上及最新的季度或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盖企业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2、申请贷款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3、若委托他人申请贷款卡(编码)的,还另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

(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等待贷款卡管理中心通知提供资料并办卡。

二、办理贷款卡年审业务须知

(一)在网上下载《贷款卡(编码)申请书》和《借款人财务报表模板》。

(二)按照网上办理贷款卡年审业务程序填制《贷款卡(编码)申请书》和《借款人财务报表模板》,并发送或通过U盘报送到贷款卡管理中心。

(三)准备以下贷款卡年审资料: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法人企业申请贷款卡前的上及最新的季度或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盖企业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4、申请贷款卡年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等待贷款卡管理中心通知提供年审资料。

三、办理贷款卡变更业务须知

(一)企业名称、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申请书。

2、提供变更后新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变更后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变更后新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变更后《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名称申请书。

2、提供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后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资本或股东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变更企业注册资本或股东变更申请书。

2、提供变更后企业新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验资报告复印件。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身份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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