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4-09-0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选10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1篇

附件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建大(2005)200号

为使研究生接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锻炼,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从事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工作。

2、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研究生自愿参加、学校统筹协调、院(系)组织安排、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1、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其具体日常业务由学生处奖贷助学管理科负责。“三助”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三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部门协调等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岗位开发、考核管理、酬金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2、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规定的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划拨的部分、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以及从其它渠道转入的指定用于研究生“三助”的经费。同时,学校积极吸引社会各界设立“三助”基金支持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

三、聘用对象及要求

“三助”工作的聘用对象一般为在籍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聘用对象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困难的研究生。

四、工作内容及岗位设置

1、“助教”:协助课程教学、承担课程指导、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导答疑、课程实验和实践性课程等教学任务(不包括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要求的教学实践环节)。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教”岗位:本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基本饱和、授课班级为三个自然班(或选教学生超过150人)以上的教师可申请设立“助教”岗位。

2、“助管”:承担院(系)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管”岗位: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承担省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的单位;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建设项目的教师;带班超过8个自然班的专兼职辅导员;本专科生班主任缺编;本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有“助管”需求的行政管理部门等。

3、“助研”:承担与“助研”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研”岗位:“助研”的导师为科技项目第一负责人,且承担的研究课题为国家级、省部级的纵向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合同50万元以上)。

五、岗位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设立“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研究生可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推荐,到用人单位应聘。

3、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聘用考核,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六、酬金标准

1、“助教”统计工作量时,按照标准学时统计,具体折算办法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助教”硕士研究生按15元/学时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元/学时支付酬金,其中用人单位支付40%,学校支付60%。每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助课一门。

2、研究生“助管”工作每天不超过8小时,且每月不超过60小时。硕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5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300元;博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7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420元。其中职能处室由学校统一支付,其他部门由用人单位支付20%,学校支付80%。

3、“助研”硕士研究生按100-200元/月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0-300元/月支付酬金,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其中用人单位支付70%(可从导师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支付30%。

七、管理和考核

1、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应对上岗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求研究生每月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月考核表》,如实记录每个工作日工作情况(含工作地点、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等)。

3、用人单位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经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当月岗位酬金,情节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今后参加“三助”工作的资格。

4、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完成岗位申报和聘用工作,岗位原则上一学期申报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5、学生处将对各院(系)的“三助”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酬金发放办法

1、学生处根据学校每年的预算,将“三助”经费按各院(系)研究生人数及工作开展情况拨付给院(系),院(系)“三助”经费的支出接受学生处和财务处的监督。

2、研究生“助管”酬金按月发放。“助研”、“助教”每学期发放两次酬金,时间为每学期期中、期末前一周。

3、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酬金标准编制酬金发放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生酬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九、附则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研究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工作;禁止安排研究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2、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时,“助教”和“助管”不能同时兼任,不得因从事“三助”工作而要求延长学制。

3、研究生对于安排的工作无力承担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经院(系)批准解除聘任关系后报学生处备案。

4、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5、对于从事“三助”工作过程中因公受伤的,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简称“三助”岗位,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承担“三助”岗位工作,根据研究生承担岗位工作情况,发放“三助”岗位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津贴标准

第一条 助教是指承担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仅限博士研究生承担)有关理论、实验、实践(或示教)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辅助工作。

助管是指在学校机关部处、院系、中心平台协助处理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工作。

助研是指协助导师或研究团队从事科学实验、社会调研、资料收集、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二条 “三助”岗位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由学生自愿申请、竞争上岗,学校(院系)统一安排、按岗付酬、定期考核。学校宏观控制“三助”岗位数量。

第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优先面向学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聘期为一学期,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400元。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助管岗位主要包括管理岗位、技术服务岗位等。院系可为无专任秘书的特聘教授等设置助管岗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可为挂靠管理的重点研究中心(基地、平台)设置助管,协助处理行政事务。聘期为一学期,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6小时。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

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为第四学年承担科研任务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确认科研工作时间和质量后提出申请,经学校考评通过后获得的岗位,有指标限制。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至多不超过10个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原则上不限制指标数量,由导师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应聘研究生基本条件为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学有余力,身心健康。考试不及格以及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第五条 助教的聘用范围原则上为博士研究生(优先)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校本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管原则上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校本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聘用范围为进入第四学年的博士研究生,按前三年学术成果积分累计排序选聘,同等条件下,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科研经费资助者、第二、三学年获二等学业奖学金以上者、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能力自行选聘。

第六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从事两个“三助”岗位,博士研究生在第四学年只能从事助研岗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聘用程序:

(一)每学期末各单位向研究生院上报下一学期的助教、助管岗位需求。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的规模和资助额度,下达各单位助教、助管岗位指标数。

(二)研究生按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出岗位申请(一次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并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研究生用)》。

(三)聘用单位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和条件,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查、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同意聘用需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各单位聘用研究生“三助”基本情况汇总表(聘用单位用)》报研究生院。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研究生综合表现确定本学期助教、助管岗位受聘名单。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聘用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于第六学期初提出延迟答辩申请的同时可向学校申请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研究生用)》,经导师认可第四年科研工作量后,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后确定本学年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受聘名单。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聘用单位的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审核、教育、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聘用单位须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合格后实行动态管理。遇有以下情况,聘用部门可解聘受聘研究生,另行选聘:

(一)个人提出中止工作者;

(二)未达到岗位要求,或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者;

(三)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者。使用部门重新聘任时,应首先在原申请者中进行选聘,并及时将人员调整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岗位聘期结束后,研究生应书面总结工作情况,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考核表(聘用单位用)》,聘用单位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考核合格者,发放三助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三助岗位津贴,且取消申请助管和助教岗位的资格。学校将根据三助岗位工作完成质量动态调整各院系岗位设置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设的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从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付,聘用人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自行决定发放方式。其余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事业收入支付。

第十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研究生完成岗位工作,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岗位津贴。每学期末研究生院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经财务处审批,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学校助研岗位按10个月计算,由学校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每年7月,研究生院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经财务处审批,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卡上。若博士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未达到导师认可的科研工作量,由导师申请,研究生院及分管校长审批,报财务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且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助教、助管岗位并考核合格,可记教学实践学分2分。

第十六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3篇

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后, 商务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提高了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认识。在此期间, 美国政府、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我部表达对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服务业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具体贸易政策问题的关注。商务部受理各部门送交的征求合规意见文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截至目前已有133件。按此增速计算, 每年将办理约300件, 部门合规工作量至少翻一番。鉴于《通知》本身包含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总体较为原则, 为增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商务部在征求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意见后出台了《办法》。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贸易政策涵盖范围、合规性的界定、适用主体、对现行的和拟议中的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商务部的职责范畴及办理合规问题的程序及时限规定等内容。

《办法》第六条对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规定形式要求, 目的在于提高受理世贸组织成员所提问题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 《办法》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合规问题书面意见的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 《办法》第九条规定受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5个工作日。这些规定显示了中国政府及时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关切, 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姿态。同时, 《办法》规定, 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 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这主要是考虑到对某些专业领域 (如农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等) 的贸易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时, 相关法律评估须以科学实验、技术标准评估、对贸易是否构成不必要限制的分析等为基础, 此类分析往往耗时较长。

3. 商务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的关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四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第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研究生承担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试验环节等基础教学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校机关部处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十一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三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教”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校机关各部处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管”岗位。“助管”岗位以硕士研究生为主。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尽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七条 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不超过35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助研”:博士研究生不低于4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300元/月。工作量和酬金以及发放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确定,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助管”:不超过3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50小时。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助研”岗位酬金:由项目组或导师支付。

“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

第十九条 “助教”、“助管”岗位酬金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助研”酬金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酬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助教”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一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公布后,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助管”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院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

第二十六条 “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停止发放岗位酬金,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选用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与本科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和实践环节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分为理论教学辅导和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两类。理论教学辅导以承担一个教学班一学期的教学辅导工作(每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参加一次答疑)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位任务;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以每学期指导40个学时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任务。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教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并送交设岗学院。

第十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教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一条 助教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助教工作中与设岗学院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教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由学院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助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听取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教工作职责或因助教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教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从事助教工作中发生事故,由学院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每位研究生助教基本工作任务的岗位酬金为25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岗位酬金,每个助教岗位酬金最高不超过350元/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主讲教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酬金由设岗学院按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周工作量不低于12学时。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助研岗位的设置须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项目作为支撑。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助研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助研工作。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助研人员选用与考核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具体选用条件及原则由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统一制定或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组或导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研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条 助研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助研工作中与项目组或导师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 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后,可以终止选用和变更助研研究生。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或导师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研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由项目组或导师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个选用周期末,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研工作职责或因助研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研工作的建议,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参加助研工作中发生事故,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酬金从项目组或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助研岗位酬金的支付具体额度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300元。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项目组或导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任务发放。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我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本科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机关各部门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以每月承担工作30至50小时为一个基本岗。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和机关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管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岗单位。

第十条 设岗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管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 助管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助管工作中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管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设岗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管工作职责或因助管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管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从事助管工作中发生事故,由设岗单位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每位研究生助管基本岗位酬金不低于20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每月岗位酬金,每个助管岗位酬金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承担的助管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酬金由设岗单位每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六、其他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5篇

一、班主任的地位、作用与任务

1.班主任是学校选聘到研究生班级、从事研究生学习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织管理者和指导者,是学校研究生研究生工作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2.班主任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对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合格研究生,具有重要作用;

3.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研究生班级建设,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好研究生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和政治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政策,按照学校和研究生部有关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研究生部汇报研究生情况,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与研究生沟通和交流,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2.深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法制观念、综合素质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使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建设优良班风。引导班级制定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制度。引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努力把班级创建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集体;

4.帮助和指导研究生建立、健全党团支部、班委会等研究生组织,加强对研究生干部和研究生骨干的培养教育,支持他们自主开展工作;

5.进行研究生事务管理与指导。按照学校、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组织研究生的迎新工作、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做好贫困生资助、研究生奖惩、奖学金评定、学费催缴、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6.对研究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研究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苦恼,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研究生个体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避免出现心理危机事件;

7.经常深入研究生宿舍,指导研究生搞好宿舍卫生,教育研究生节约用水用电,教育研究生遵守研究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8.准时参加各类培训及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请假。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9.经常与研究生部各科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反映研究生情况,促进研究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10.完成研究生部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熟悉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2.处理班级事务要公平,对研究生一视同仁;真正关心、爱护研究生,不敷衍研究生;

3.经常与研究生接触、谈心,参加班级各种活动。一般要求每周至少到研究生宿舍和研究生访谈一次;每学期要针对本班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至少召开两次班会;按时参加班级召开的班会、党团组织生活,指导班级、党团支部工作;

4.建立所带研究生综合信息库,包括研究生本人的基本信息、获奖情况、入党时间、性格、特长、家庭住址、经济状况及父母情况等。

5.每个月应主动向主管辅导员老师汇报两次工作;班主任因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应向主管辅导员请假,超过一周应向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请假;

6.积极参加研究生部的班主任工作例会及学习培训、工作总结等会议和活动;

7.每学期开始和结束要写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按时上交给主管辅导员老师。应认真对研究生的状况和工作情况作简单记录,研究生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8.处理好班主任工作与政治辅导员工作之间的关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搞好班级的各项工作。

四、班主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1.班主任在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团总支具体指导;研究生部党总支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2.根据党总支工作安排,研究生部专职辅导员负责联络2-3个班主任,团总支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指导。

五、班主任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1.硕士研究生一、二、三年级都要配备2-3名兼职班主任,博士研究生班级由专职辅导员老师担任班主任;

2.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申请担任班主任的须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优秀

研究生奖学金(研

一、博一年级除外);

3.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重大活动参与率100%;

4.担任或曾经担任主要研究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党支书或研究生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曾有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熟悉西南石油大学校情、校史和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高度认同西南石油大学的办学传统和研究生培养目标;

6.有充裕的时间投入辅导员工作,任期为一年(若工作表现好,聘任期满可续聘)。

六、班主任的考核、待遇及奖励

1.每学期期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负责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讨论总结学期的主要工作,并要认真考核班主任职责的执行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详见《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兼职班主任考核实施细则》;

2.班主任的个人津贴标准参照研究生助管的标准执行。个人津贴的70%为基本津贴,每月发放(每学年为10个月)。个人津贴的30%为浮动津贴,按照每学期的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为胜任的按100%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120%发放;

3.每学年召开工作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倡导和鼓励有特色、有实效地加强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班级管理。在此基础上,联系班级实际工作业绩,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班主任”评选工作,对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和奖励;

4.以前有关研究生兼职班主任工作方面的条例和规定自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

5.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6篇

为增强教学工作的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院(部)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促进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各院(部)加强教学管理、激励各院(部)党政领导及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院部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三)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四)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以横向比较考核为主;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

三、考核内容

院(部)教学工作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按院(部)本科教学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

四、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院(部)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

五、奖励 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设一等、二等、三等和进步奖。考核结果排在第一名的为一等奖,排在第二名、第三名的为二等奖,排在第四、五、六名的为三等奖。并对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提升三个名称的院(部)设立进步奖,进步奖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可同时获得。

对获奖的院(部)由学校颁发奖金,一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金额的20%,二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10%,三等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5%。进步奖奖金为该院(部)教学运行业绩分所获奖金额的2.5%。奖金来源于目前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酬金的一部分。学校于2002年出台的“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量计算补贴的暂行规定”(华船院教【2002】79号)中有关对多媒体教学工作量补贴办法停止执行,双语教学的工作量补贴仍按原来的文件执行。

六、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院部据实写出简要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院部一年来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教学工作特色; 2.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

3.不足之处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提高措施,经验与体会,意见与建议等。

(二)专家考评

专家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院(部)进行考核评分,为学校考核小组提供依据。

(三)学校考核小组审核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各院(部)领导的述职答辩、院(部)自评报告和专家评分,确定获奖名单。

(四)意见反馈

学校考核小组向被考核院系通报考核情况。

七、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一年内出血过1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则取消该院(部)奖励资格。对一年内只出血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奖励时按考核结果降等处理。

八、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考核半年,从2006年起按年度考核。

附件: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7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我校各级团组织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经校团委研究,现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指标体系

1、思想建设;

2、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4、班风、学风建设;

5、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6、社会实践活动;

7、青年志愿者活动;

8、联系上级组织工作情况;

9、参与和支持学校、学院工作情况。

二、考评依据

根据各级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参照《共青团工作台帐》、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工作记录进行考评。对团支部的考评工作,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团员们的意见。

三、考评原则及方式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自评基础上团委考评团总支,团总支考评团支部,团支部考评团员,上一级考评下一级。

3、团员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团组织的考评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档;优秀团干部在优秀团员的基础上产生。

4、同时在院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中担任团干部的同学,首先参加所在团支部的考评,没被团支部评为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在院团委、团总支中仅参与优秀团干部的考评。只在院团委和团总支担任团干部的,可在班级团支部进行优秀团员的考评,没有评选上优秀团员的团干部,仅参加院团委和团总支的优秀团干部的考评。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由学生会(社团)负责考评。优秀青年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考评。

5、未担任团干部的正式党员不再参加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考评。

6、在共青团工作考评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可经院团委直接向学生党支部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

四、考评条件

(一)团支部

1、合格团支部条件

1)认真做好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每月过好1—2次团组织生活会,经常进行政治、纪律、时事、政策教育;

2)团支部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各项制度完善,活动有针对性,团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3)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团费收缴及时; 4)团支部“推优”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5)积极组织团员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团员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比例不少于团员总数的70%,并能够积极参与校、院青年志愿者活动;

6)团支部成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所在班级的青年学生积极进取。

2、先进团支部条件

1)具备合格团支部条件;

2)本学年内所在支部团员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考评内全班团员考试不及格门次(不含补考通过)不高于班级总人数的15%;

4)团员申请入党比例超过80%,且团支部书记由党员或发展对象担任(一年级支部书记可由入党积极分子担任);

5)在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青年志愿者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班风建设、学风建设等八项工作中有三项以上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院有关部门的表扬或表彰;

6)能够配合校、院两级团组织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积极在院级以上宣传媒体发表新闻稿件。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支部 1)团支部组织不健全;

2)团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考评内未开展过团支部活动; 3)不按时缴纳团费;

4)不能够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团学活动或因参加重大活动秩序不好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团员

1、合格团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自觉遵章守纪,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

2、优秀团员条件

1)具备合格团员条件;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己递交入党申请书;

3)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十名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和团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员

1)纪律涣散、经常不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违纪行为并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不能够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不按期缴纳团费。

(三)优秀团干部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的共青团干部;

2)热心组织共青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3)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广泛团结和联系团员青年,有较高的威信;

4)能较好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的团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四)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条件 1)担任校、院学生会或社团学生干部;

2)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且无不及格现象;

3)热心组织参与学生会(社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4)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团结和联系广大同学,有较高的威信;

5)能较好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学生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的在册青年志愿者;

2)热心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积极主动;

3)较好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带领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五、考评程序

1、民主评议:所有团学组织和共青团员都应以团组织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推荐:在各级团学组织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择优向上级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人选。

3、各学院团委在下属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研究讨论各类先进名单,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提交推荐名单。

4、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的推荐情况,召开团委会,讨论确定各类先进名单。

六、表彰宣传

校团委每年召开一次“五.四”表彰大会,集中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并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橱窗、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8篇

为保证和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完善博士生培养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之后,对其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二、组织领导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以各院、部(所、中心)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院、部(所、中心)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应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为主。

(二)各院、部(所、中心)按专业组成中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部(所、中心)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委员会成员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教授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核委员会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11月份)。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在转博当年随上一年级博士生进行。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后,可延期进行,并在半年内完成中期考核补办工作,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并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内容和形式

博士生中期考核首先由博士生本人进行个人总结,然后由培养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开题报告、身心健康状况等。

(一)政治思想考核

政治思想考核要结合博士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听取主管学生思想工作的书记和辅导员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并对博士生的思想小结认真审阅,最后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政治思想方面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 1.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

2.学习、研究不刻苦、不安心,不尊重导师,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

(二)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完成情况。

2.学科综合考试。综合考察博士生的基础理论是否坚实宽广、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深入,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不允许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其它方式代替。学科综合考试由考核委员会主持。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也可以口试、笔试相结合。

3.开题报告完成情况与质量。

4.结合博士生平时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综合考察其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5.业务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业务考核不合格:(1)学位课考试不及格。

(2)因主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开题报告,或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且按规定重做后仍未通过者。

(3)在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专题报告与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或反映出的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科研素质极差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考核结果及处理

对政治思想与业务考核均合格者,准予按计划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对考核过程中存在问题者,要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不合格处理。

政治思想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大学关于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9篇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青岛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青大人字(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一)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正确评价教职工在本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实绩。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青岛大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教职工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办设在人力资源处。

(三)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东校区党工委为考核单位,成立若干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研究确定所属范围内各基层

— —

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受理所属范围内被考核人员的申诉。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东校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 名,并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核的省管干部,不参加考核。

2、因非组织原因本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4、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四、时间安排

教职工考核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和劳动纪律。根据岗位分类,按教师、教学辅助、管理、工勤技能四类岗位进行考核。

1.教师岗位

教师的考核包含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主要以高水平教学、高水平科研、标志性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教师每年须至少完成280标准学时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教师须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其中,教授(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48标准学时;副教授(副研究员)每年须至少完成96标准学时;讲师每年须至少完成128标准学时。

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等双岗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2.管理岗位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进行创新管理的情况。其中兼聘教师岗位的,考核以考核其承担的党政管理工作为主。

学生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投入、工作创新与工作绩效。

3.教学辅助系列岗位人员

教学实验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280标准学时教学基本工作量。

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创新意识和自身

— —

建设等。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六、考核等级的评定

(一)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他等级不设限额。

(二)各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其中,教师高质量地完成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教师(含教学科研单位中的实验岗位人员)较好地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5)廉洁从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3、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者;

4、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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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7、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七、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本人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工作进展报告》(附件1)和《事业单位考核登记表》(附件2)。

(二)各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述职,并公开展示被考核人的书面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各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并就出勤情况、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时,参加评议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单位人数较多的可分批进行。

(四)各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日常表现、个人述职以及民主评议结果写出评语,在学校下达的优秀等级限额内,确定考核等级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学校考核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六)考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八、申诉与复核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考核小组提—

出复议申请,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本人。

如教职工对考核小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意见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负责复核,并将最终复核意见通知相关学院(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调整、津贴发放、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

1、按照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4、未完成学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最低本科生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扣罚相应岗位津贴。

(二)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1、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视情况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其绩效工资待遇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

— —

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扣罚相应岗位津贴。

3、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解聘。

十、若干规定

1、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学习、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材料,本人所在单位考核。

4、调入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5、本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本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7、因院系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按新的隶属关系考核。个别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由原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8、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9、经批准办理校内退休(养)人员,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可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0、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出现一般性教学事故、一般性责任事故,但又不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实行告诫,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1、在经济活动中涉及10万元以上纠纷,法院立案或正在审—

计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再予确定。

12、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考核小组组长是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学校将予以通报。

(二)将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在岗情况以及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平时考核结果是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必须本人亲自到所在单位参加考核述职,不能找人替代。个别因公不能参加考核述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备案。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述职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十二、未尽事宜,由青岛大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10篇

1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研究生了解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该计划主要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或交叉学科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以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同领域研究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原则

1.申请人应为在校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该会议所规定使用的官方语言表达能力;特别优秀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也可申请。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学术论文被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获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

2.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在境外举行的有重要影响、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3.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受资助人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返校。

二、资助经费及管理

1.该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5000~30000元,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及相关生活费用等。获批准的申请人在资助额度内的经费可于出国前领取,回国报到后凭票据按有关审批程序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2.导师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同时应严格把关。导师应根据会议级别等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人应在出行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3)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

(4)会议有关背景资料;

(5)外语水平证明。

2.院系对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经过院系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四、项目的约束与保证

1.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认真选拔并推荐具有优良学术潜质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与在境外的研究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2.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

3.研究生回国返校后,应于一周内填报《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中山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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