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2024-09-07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精选18篇)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1篇

黄峪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闭幕式会议材料

-------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年---月----日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同志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是全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年,----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狠抓经济发展,完成了-----会议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和任务,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济快速发展,对此,会议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准确、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年的目标任务符合实际,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可行,经过努力后是可以完成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年,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求实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抓住国家发展的新时机,努力奋斗,实施和谐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特色农业生产,发展地方经济,使-----三个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议号召:全乡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起来,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开拓进取,为完成本次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不懈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会议关于《---人大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届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同志所作的《---人大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在过去的一年中,---人大狠抓学习,代表素质得到了提高,围绕全----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代表视察活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进展;为代表提供机会,增强了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实现了人大工作的全面提高。

会议要求:---人大在2011年,要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代表监督力度,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多方面开展代表视察活动,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2篇

长流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人大主席团

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011年x月xx日长流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通过)

长流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x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王心能同志代表长流镇人大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长流镇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完成了历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为加快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会议肯定了报告对往年的工作总结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今后五年,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统领人大工作全局,按照镇委第十五届会议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长流“十二五”规划,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推进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长流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3篇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受人大监督, 对人大负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人大是决策机关, 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 人大为了使自己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 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 具有天然的扩张性, 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 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再者, 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 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现状

在我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即“一府两院”。①虽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政府, 但就目前的监督实践而言,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是不理想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被很好地行使起来, 从而成为静静地躺在纸上睡大觉的权力。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上的权力和地位与实践中的权力和地位极不相称的尴尬局面。比如, 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有权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先斩后奏的策略, 同级人大也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软弱无力的原因很多, 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法律后果规定得不完善。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方式呈现多样性, 如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 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撤职和罢免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人民政府特定工作问题的调查等。这里只选取一个方面, 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所进行的监督。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种类

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②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年一度向同级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这种工作报告是对政府一年来工作情况的总结, 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综合性。另一种是在平时工作中就某项特定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这种工作报告是对政府平时工作中的某项特定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具有局部性、单一性和专门性。两种工作报告相比较, 年度工作报告比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更全面, 同时作用和意义也更重大。就重要性程度而言, 虽然两种工作报告都非常重要, 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的重要方式, 但相比较而言, 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性要大于专项工作报告。

(二)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

《宪法》对人大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做出了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其第二章中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③但综观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均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宪法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还情有可原,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就显然不能原谅了。因为你是一部法律, 对宪法的条文做出具体规定是你的职责和义务。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力, 却没有规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不通过的法律后果, 这就容易造成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流于形式, 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效果。因为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 不通过它的工作报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来制裁它。实践中发生了多起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案例, ④但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是政府再次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然后再次审议就通过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十分荒唐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说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 ⑤政府仅仅通过修改一下工作报告就能使自己的工作来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立即由不满意变为满意了?不可能!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 笔者认为, 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即对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能够有制裁措施, 落到实处。

(一) 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

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未获同级人大通过, 表明人大对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不满意, 不满意即意味着政府的一年工作没有做好, 工作有失职之处, 此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对此, 法律有必要做出规定:当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时, 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必须辞职, 拒不辞职的, 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仍拒不辞职的, 应当免去其职务。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工作没做好, 其首长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由其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二是年度工作报告是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 意义重大, 人大不通过即表明问题的严重性, 只要人大不通过即让其正职负责人辞职而不给其改正的机会也是合乎情理的。所以, 只要年度工作报告第一次不获通过, 政府正职负责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 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表明政府在某一专门事项上的工作没有取得人大常委会的满意,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对此, 法律有必要做出规定:当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时, 可以给予人民政府一定期限的改正期, 如果改正期满, 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未获通过, 则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必须辞职, 拒不辞职的, 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仍拒不辞职的, 应当免去其职务。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一是专项工作报告的意义和重要性不如年度工作报告, 基于这种考虑, 当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 应当给其一定期限的改正时间。二是专项工作报告涉及某一专门事务, 由主管该项事务的副职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主管全面事务的正职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更符合公平的原则, 同时也有利于主管该专门事务的副职负责人尽职尽责, 把主管的事务管好。

四、结论

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众多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只是众多方式中的一种, 但人们往往却将这种监督方式忽视。其实, 只要将这种监督方式充分加以运用, 对人民政府是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的。但现行法律规定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后果, 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缺陷阻碍了这种监督方式作用的发挥。因此, 有必要区分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在相关法律中分别规定当其未获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责任这把高悬的利剑,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就更有力了,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制度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建红.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J].人大研究, 2006 (4) .

[2]傅晓华, 钟荣丙.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与监督机制创新[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2) .

[3]杨平.人大监督制度的宪政动力[J].人大研究, 2005 (5) .

[4]艾政文, 胡松.中西代议机关监督权之比较研究[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2) .

[5]李华菊.人大监督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4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李强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省人民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强调,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我省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承上启下之年。做好全年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省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改革统领全局,坚持稳中求进、改中求活、转中求好,“五水共治”、“五措并举”,着力在提质增效上见成效,在改善民生上出实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开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浙江省委的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5篇

关于《**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草案)》的决 议

(XX年7月8日**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区**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同志代表乡人大主席团所作的《**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决议。会议认为,乡人大主席团在乡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推进依法治乡的进程,为全乡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报告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的工作设想和安排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乡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会议要求,人大主席团在今后的工作中,在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好十六大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乡工作进程,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为确保我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工作报告《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区**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的决 议

(XX年7月8日**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区**(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同志代表乡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在乡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妥善解决了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组织和动员全乡干部群众发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精神,扎实苦干,通过全乡人民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经济稳定增长,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会议认为,《**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的工作展望提出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符合**乡实际,会议决定批准**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会议要求,乡人民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会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深入学习贯彻和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实现本次大会确定各项任务目标。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到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依法治乡进程,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大会号召,全乡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在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乡党委的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奋勇拼搏,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事业上同干,各级干部要以锐意的精神,以廉洁从政的作风,以脚踏实地的劲头,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展,争取做到在决策上要求实,作风上扎实,工作上落实,为实现我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人大工作报告决议1[范文] 第6篇

关于莲峰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案)

莲峰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认真审议了唐安同志代表莲峰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莲峰镇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完成了历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为加快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会议对镇人大主席团五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今后五年,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统领人大工作全局,按照镇党委二届一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1

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莲“十二五”规划,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推进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莲峰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人大报告决议 第7篇

格尔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会副主任吴长青受市人大会委托所作的人大会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市人大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会议要求,市人大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州市委决策部署,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以促进改革发展和依法治市为主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有新拓展,在增进监督实效上有新提升,在代表工作上有新进步,在自身建设上有新成效,为推进“三区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在全省、全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8篇

一、关于进一步营造档案法治社会氛围问题

把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培训内容。制定出台省“七五”普法规划,把“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纳入到普法规划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档案法治意识,增强依法治档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全省范围内努力营造档案法治社会的浓厚氛围。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理顺档案管理体制问题

参照目前全国多数省份情况,省档案局(馆)机构类别暂不分类,维持目前在编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现状。

三、关于增加档案事业经费投入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档案事业经费的支持力度,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新增加的档案数量核增档案事业经费,并从满足档案事业需要出发,适当提高档案事业经费保障。二是努力解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保健津贴。考虑到档案工作者要接触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应积极解决一线档案工作人员发放岗位保健津贴问题。三是档案利用收费取消后档案利用与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在取消档案部门利用收费的同时,要将档案管理利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是省档案馆二期工程建设情况。将省档案馆二期工程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使档案馆面积不足、功能布局不合理、影响档案事业发展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五是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发展需要,加快档案馆数字化进程,拟将省档案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统筹考虑,分年度安排馆藏档案数字化专项资金2 276.2万元。六是加大市(地)、县(市、区)档案馆(库)建设力度。省政府将积极向国家发改委争取将未列入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市地级档案馆和部分县级档案馆列入中央专项扶持范围,同时,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和调整过程中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调整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优化档案干部队伍结构问题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9篇

一、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基本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统计,截至2009年末,我省(含宁波市)政府性债务余额4579亿元,比上年增加1787亿元,增长64.01%。其中省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31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增长6.43%。市县政府性债务余额4248亿元,比上年增加1767亿元,增长71.22%。全省及市县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0.15%和18.69%,高过警戒线(10%)10.15和8.69个百分点;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分别为97.46%和97.99%,低于警戒线(100%)2.54和2.01个百分点;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分别为28.58%和26.48%,高过警戒线(15%)13.58和11.48个百分点。全省累计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121.8亿元,为年初债务余额的4.36%,比规定要求(3%-8%)下限高出1.36个百分点。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调查统计,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共1346家,其中省级融资平台13家,市级214家,县及县以下1119家。全省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余额为4869.34亿元,较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从贷款结构上看,市县及县以下融资平台贷款比例达97.9%;从贷款方式上看,项目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8.6%;从贷款期限上看,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63.7%;从贷款对象类型看,各地城市投资建设公司贷款占41.8%,各类开发区和园区投融资平台贷款占17.4%,交通运输类投融资平台占12.5%,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中心和其他类投融资平台贷款占9.8%、6.5%和11.9%。除贷款外,2009年全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共发行企业债279亿元,短期融资券59亿元,中期票据65亿元。

从调研情况来看,近年来,我省各地在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举债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止债务规模过快增长,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全省政府性债务从规模、结构、安全性来分析,整体上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部分地方存在系统性债务风险隐患,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2005年初,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在全国率先重视并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2006年,省政府又制定了《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提出了“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收支计划、偿还机制、绩效评估、风险预警等管理制度。根据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拉动内需、扩大投资等措施引发政府性债务增长较快的实际,省财政厅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对正确处理发展和财力保障的关系、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的关系、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草拟了《关于浙江省省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编制了2010年省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已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各地认真贯彻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义乌市从2008年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开始,将年度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结合可用财力综合编制,统一安排,把债务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省财政厅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省69个市县中已有62个市县出台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59个市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政府审批或人大审议,65个市县设立了偿债准备金。

(二)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模式初步形成。2006年,省委组织部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债率、债务率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正式列入全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省及市县财政部门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绍兴市财政部门向政府性投资重点举债项目委派财务总监,确保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玉环县财政局专门成立了债务管理科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已有60个市县政府性债务由当地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预计到2012年底,我省所有市县政府性债务都将归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为省政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基础信息,开展了多领域的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列入日常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早在2004年就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议,督促政府加快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政府性债务情况汇报,对于政府项目建设和借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议和把关,严控债务风险。

(三)融资平台的融资和风险管理得到加强。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开展对我省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实行分类管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保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加强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准入,有效落实贷款担保方式,密切监控项目还款来源,控制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工行省分行对2010年城市基建类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增量控制在45亿元内;农行省分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抵质押贷款占比达到70%左右,高于其他各项贷款中的抵质押贷款比重;许多商业银行区别不同还款来源的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监控。银监部门根据银监会统一部署,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平台“项目包”逐笔打开及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摸清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现状和

潜在风险,促进融资平台贷款的规范运作。湖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区别每笔融资平台贷款的用途、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省发改委认真做好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工作。2002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累计发行13支企业债券,总额为157亿元,为有效缓解地方建设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初见成效。教育部门全面核实义务教育债务,制定化债计划,建立监控体系。省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1亿元,根据各地偿债进度同比例分年度到位。至2009年底,共化解义务教育债务29.29亿元,化解率为83.2%,预计2010年将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等形成债务的化解工作。为做好高校债务的化解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高校债务管理的十项措施。省财政还安排58.01亿元资金用于化解高校债务,省属高校的贷款规模从2005年的94.6亿元下降到2009年的68.7亿元,预计2012年底可降为47亿元,2018年可基本还清银行贷款。温州市根据项目贷款的性质制定不同的偿债计划,实施债务的分类化解,取得了明显成效。舟山、金华等地建立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嵊泗、磐安、青田等县的乡镇债务已经全部得以化解。

二、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债务规模呈较快的增长态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民生事业的深入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08年以来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内需、扩大投资等因素,政府性债务增势迅猛。2009年全省政府性债务较2008年增长了64.01%,其中市县政府性债务增长比例高达71.22%。部分市县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超过预警线较多,且有扩大的趋势。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省69个市县中,负债率超警戒线的有36个,债务率超警戒线的有29个,偿债率超警戒线的有40个,三个指标都超警戒线的有29个。鉴于政府性投资仍处于高峰期,政府性债务规模将呈继续增长的态势。

二是偿债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从债务结构上看,银行贷款是我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银行贷款占比高达85%,而通过发行债券、上级财政转贷等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十分有限。银行贷款有融资成本较高,易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等特点,因而政府偿债的压力较大,潜在的偿债风险较高。同时,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映,在银行贷款中各级财政担保占到有担保贷款总额的57%,其中部分人大也出具了担保函件,这显然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且融资平台公司对财政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国有独资平台公司占到全部平台公司的90%,筹集资金大都用于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债务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周转。假如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不能及时取得新的银行贷款,债务按时还本付息将十分困难,极易引发债务风险。从债务的还款来源上看,各地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把政府债务防范模式建立在土地资源不断增值的基础之上。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且土地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波动的影响非常大,在土地价格上升期,债务风险可能被低估,在土地价格下行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将出现困难,政府偿债能力会有所下降。

三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缺乏规范化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偏多,投资范围和职能比较模糊,投资界限不清,对负债的规模、还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等缺乏有效的统筹机制;融资计划性不强,有些地方融资平台建设与融资脱节,融资与偿债脱节,形成了较多的沉淀闲置资金,加之资金使用缺少应有的监督,部分资金使用效益较低;部分投融资平台存在违规担保、超额担保、相互担保的情况,使得债务链不断延伸,一旦个别融资平台出现问题,债务风险将迅速蔓延。

四是部分地区未能严格执行和落实省政府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政府规定政府性债务应实行财政归口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未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归口管理,有些实行财政归口管理也只是统计意义上的统一管理,借债主体呈现多元化,借款、担保、资金使用、偿债均缺乏完善的综合评估、监督和约束机制。部分市县未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财力可能,制定债务举借规划或债务收支计划,有的虽制定但未正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部分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的单位和人员追究有关的责任的规定。已建立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风险控制机制大多流于形式,政府性债务监管制度未能发挥实际作用。

此外,政府性债务管理上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如各部门、各地区对于政府性债务的理解和统计口径不统一;现行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尚未客观有效地反映债务风险状况;项目规划缺乏预见性和约束性;投融资机构融资成本较高;部分乡镇化解债务的压力较大;政府性债务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一些地方领导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重任期政绩,轻长远发展,重项目建设,轻债务管理,不能正确处理好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同财力可能及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次,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2008年后中央和省采取的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增加了地方配套资金的需求,加之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惠民生的举措,地方政府财政在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大量的融资来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及干部考核机制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举债行为和政府性债务规模。

三、意见和建议

(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抑制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借债建设的政绩冲动,正确处理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编制预算中,要把握项目的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急需的项目中来,集中财力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要牢固树立综合平衡观念,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在制定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规划时充分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等债务收支计划,保持政府资源与政府投入的持续平衡。要牢固树立债务风险意识,正确把握政府性债务利弊得失,做到举债有度,风险可控,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债务的正面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人大报告决议 第10篇

(草案)

(2011年12月19日xx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xx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xxx同志所做的八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镇人大过去五年的工作,今后的工作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切实可行。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镇人大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提高审议质量,有力推进了依法治镇进程,保障和促进了全镇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圆满完成了人大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会议要求,今后五年,镇人大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富民兴镇的第一要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要围绕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要进一步夯实代表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增强工作实效,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立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增强创新意识,切实改进作风,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抓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一主线,突出工作监督和法制监督两个重点,切实

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保障和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强调,今后镇人大的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促进重点工作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大审议财政工作的决议 第11篇

市人民政府: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陈犹远副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3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2003年,我市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职能,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和廉政建设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良好,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财务管理得到加强。会议对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表示肯定,同时指出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有的单位收支不平衡、账实不相符、收入上缴和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虚列支出、坐收坐支、挪用、大量使用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款收据等违规违纪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国有资产、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滥发奖金、补贴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现象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存在。

五是审计意见(决定)整改不够落实,有的长年得不到有效解决,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开发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实效性有待提高。

六是税费征管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统筹安排,突出审计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针对当前我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财政支出增长快、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继续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对那些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容易滋生违法违纪和腐败的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力量,审深审透。

1.切实搞好专项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年要重点加强对教育、卫生、九十九溪等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坚持财政性资金走向与审计同步实施,落实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资金的效益情况,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2.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

3.切实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损失浪费、虚列支出、坐收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认真检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促进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推进审计工作创新,拓展审计领域

1.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机关要紧跟财税改革步伐,抓住“预算执行”这条主线,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包括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查,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促进完善预算管理机制,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审计,注意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强对镇(街道)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试行部门预算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政务公开、控制行政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使预算执行审计成为政府指导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环节。

2.加强探索和实践,努力在效益审计方面实现突破。要把效益审计作为“转型期”审计工作实现突破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理解,大胆尝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循序渐进地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一是要正确把握效益审计的范围和工作重点。二是要把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来积极探索,不能满足于在合法、真实审计中发现一些效益方面的问题。三是要坚持积极稳妥,注意谨慎评价,降低审计风险。四是在方法上既要重在实践,努力探索,又要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在积极推进效益审计的同时,不能忽视真实、合法审计是效益审计的基础和前提。

三、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建立严格的审计工作责任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方法,逐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实时监控,保证各项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 “人、法、技”和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审计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敢于坚持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执行审计决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要大胆履职,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结果要逐步试行以审计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披露。

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决议 第12篇

(提请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X月XX日

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XXX同志所作的《XX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予以批准。

会议认为:镇人大主席团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正确指导下,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和镇政府的配合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依靠全镇人民和全体人大代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推进依法治镇的进程,为XX镇的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13篇

他说, 一是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 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完善汽车消费政策, 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 引导和促进汽车合理消费。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便民消费, 加快发展旅游休闲消费, 扩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消费, 积极发展网络动漫等新型消费。完善消费政策, 优化消费环境。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推进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要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抓紧研究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 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作, 把中央财政的400亿元补贴资金用好用活, 使企业增加销售、农民得到实惠。

二是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和优化投资结构。今年中央政府投资总额9080亿元, 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工程建设, 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 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 铁路、高速公路、农田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必须用在应对危机最关键的地方, 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绝不能用于一般加工工业。要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发布信息、加强引导, 支持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和技改投资。我们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人民, 必须对人民负责。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财富。

三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 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 稳定房地产投资, 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3年时间, 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 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 今年拟安排430亿元, 用于补助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廉租房建设。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把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购买者, 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按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和供给, 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定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加强住房市场分类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规范交易行为。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第14篇

国会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都是由国会(或人大)制定的,因为它们是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权力机关。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条例》本来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自己给自己定规则,一方面,不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另一方面,难免手下留情,无法择清自利性嫌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享有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广泛权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是天经地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限制太多,“不予公开”的范围太宽,与人民主权的理念和“阳光政府”的目标不符。而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都实行“普遍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予公开”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此外,一律公开。建议我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也确立“普遍原则”。

人大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亦称知悉权、了解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主要有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等,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利,是一项广泛、复杂的基本人权。正是由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只有宪法、法律才能规定或者确认它,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设置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来说是弱势群体,因此,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大都确立了“救济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周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而我国的《条例》未能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效对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迟迟不能出台,致使不少地方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条例》中的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公民的知情权大打折扣。鉴于此,在人大立法时,应当周密设计法律救济措施,以便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人大立法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执法、司法中如果遇到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遵循上位法——法律。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保密法、档案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条例》的上位法。因此,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以遵守保密法或者档案法为由,不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或者拒绝申请人查阅政府档案资料的请求。美国《信息自由法》“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中,连国防和外交文件都必须是根据总统指令需要保密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总统的特别指令,国防和外交文件也要公开。而根据我国的保密法,不仅国防和外交属于保密范围,就连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民救济和社会发展”也属于保密范围,并且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至秘密所有密级,地厅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机密和秘密等级。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的保密期一般为30年。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彻底修订保密法和档案法。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虽然《条例》也设置了内部监督和处分条款,但因缺乏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问责制度,就使政府信息公开变为无足轻重的软指标。据北京大学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他们按照《条例》的要求编制了若干项具体的考核指标,对170个行政机关(含43个国务院下设机构、30个省级政府、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省级政府及格率为40%,国务院下设机构及格率仅为4.7%。另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他们对43个较大的市和59个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情况的测评结果:仅有13个(30.23%)地方政府和8个(13.55%)国务院部门及格。虽然多数行政机关贯彻《条例》不合格,但是,3年来从未听说哪位政府官员因此而受处分或者承担什么责任。由此证明,《条例》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笔者建议,在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必须呈送同级人大,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同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询问、质询、问责。三是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列为对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然而,“三安全一稳定”的内涵是什么?“不予公开”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条例》未对上述问题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其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行政机关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随意性、任意性——“我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我愿意公开到什么程度就公开到什么程度”,老百姓不感兴趣的、报喜不报忧的东西充斥版面,老百姓想了解的“三公消费”、征地补偿、经适房分配等信息,政府却不公开。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披露,有的政府网站对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作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如有的政府机关核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有的要求申请人以特定格式在线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有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打印申请表亲笔签名再扫描后以照片格式作为附件发送申请,有的甚至要求上传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有的则要求申请人签署不滥用信息的保证”。诸如此类的做法,与政务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极大地伤害了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积极性,扭曲了政府形象。法治国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有四五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实施《条例》已满3年,有的直辖市、大城市实施地方法规更有七八年之久,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我们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创造了良好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教授)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15篇

关于XX镇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财

政预算(草案)报告

(2011年12月13日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XX镇人民政府提出的XX镇2011年财政预算,同意余春发同志受XX镇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XX镇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16篇

关于徐家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案)

各位代表:

徐家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陈爱民同志代表人大主席团所作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徐家镇人大主席团一年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镇第四届一次人代会以来确定的各项决议,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竟进取、开拓创新、履职尽责,为推进我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会指出:新的一年工作任重道远,面对当前我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镇人大主席团将继续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首要职责,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根本任务,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为促进镇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政府工作报告决议 第17篇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 案)

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清水镇第十八届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决策部署,对政府五年来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是符合我镇实际的,反映了全镇群众的共同愿望。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五年来,镇政府在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团结和带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艰苦奋斗,扎实工作,确保了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全镇经济社会事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会议对政府五年来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强调:今后五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五年,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全镇上下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发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镇第十六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富民、强镇、和谐”三大重点,突出发展支柱产业,加快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促进全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不懈努力。

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决议 第18篇

党政关系 (1) 一直是影响我国政治实践道路的重要因素, 能否正确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关系, 是当前城市政治改革和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 直接关系到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权利的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新发展。[1]

二、城市治理中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关系的价值

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城市领域具体实践的缩影, 在城市治理中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是使其形成联动效应, 共同致力于服务市民、推动城市改革新发展的关键举措。

1. 是新形势下城市经济社会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城市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增长极,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城市治理中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情况下, 必须正确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使其形成合力, 从战略全局的高度, 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组织和市民之间的关系, 汇聚各方力量, 共同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高度。

2. 是推进服务型城市政府建设的有力支撑

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追求的目标一致, 都是为市民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 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正确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共同致力于提高城市政府的整体服务能力, 必然带给市民高效、便捷、优质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提高政府在市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3. 是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以政府为主体、党委为核心、人大为依托, 正确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关系, 使其形成联动效应, 犹如握紧的拳头才能发挥整体效能, 推动政策措施有效制定和执行, 带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治理, 快速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

三、新形势下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关系出现的问题

1. 城市党政职能需进一步理清

传统的城市党政职能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 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等现象严重, 政府领导往往只分管具体事务, 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城市改革等城市治理工作中却处于尴尬地位, 因为人事权基本上都在城市党委, 甚至大部分资金审批权也在城市党委成员手中, 使城市政府的工作开展经常受阻, 一些部门甚至对城市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应付了事。同时, 城市党政双轨运行, 机构设置重复, 行政效率低下, 行政成本居高不下。[2]

2. 以党代政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当前城市治理中, 尽管城市党委一把手的权力得到一定缓解, 但各级党委部门的权力越来越集中, 大事小事都需要召开城市党委会决定, 处理政务的质量往往得不到保证, 办事拖拉、相互推诿, 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不良现象随之频频发生。如城市党委往往越过人大直接就一些事关城市发展大局和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或批示, 抑或直接以城市政府工作联合发布通知、公告、决定等[3], 并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实施, 以此不断强化城市党委的绝对权威。

3. 城市人大监督权力相对弱化

城市人大对城市党委、政府的责任监督缺乏强制性、有效性, 在重大事项的监督上不能发挥实效。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任前知情不够, 会中审议不深, 日常监督不力, 专项工作审议走调等, 城市人大对城市党委、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只是履行程序起不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四、新形势下理顺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关系的考量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进一步合理、科学地配置权力资源, 应当以政府为主体、党委为核心、人大为依托, 正确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1. 正确处理城市党委和政府关系

城市党委和政府, 都担负着推进城市发展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责任, 目标一致, 但城市党委与政府职责不清、关系不顺, 直接影响了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 为此, 应当及时理顺城市党委和政府的关系。

首先, 明确职能定位。在城市治理中, 城市党委是领导核心, 担负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城市政府是党在城市执政的重要载体, 需要绝对服从党委领导, 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具体负责满足市民的公共需求与服务。

其次, 改革领导模式。城市党委要适应当前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人、管钱、管物向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方向作彻底性转变, 通过自己的先进性、凝聚力、战斗力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城市政府、人大等机关的党组织进行领导。

第三, 规范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把城市党委的主张、决策、议案等转化为城市政府的政策、政令并付诸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市党委向政府及其党组织推荐、委派领导干部与城市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向同级党委汇报等工作机制;同时, 不断优化和规范城市党委与政府分工负责制,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注重权责一致, 充分发挥城市党委与政府的积极作用。[4]

2. 正确处理城市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城市人大要在城市党委的领导下, 同党组织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积极发挥自己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应该处理好城市党委与人大的关系。

首先,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在城市治理中,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自觉服从城市党委的领导。但服从领导不是唯唯诺诺, 抑或唯命是从, 也不是在一切问题上不假思索或者盲目地举手表决;在重大问题上事先向党委汇报, 但对城市党委的错误决策及不正当行为要敢于提出批评反对意见, 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其次, 充分发挥城市人大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城市人大在城市治理中实际行使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及其实际地位与理论地位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其作为城市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并不能有效发挥, 城市党委的重点也应当放在城市发展大局方面, [5]应致力于带领市民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形式和内容, 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城市人大决定权的地位与作用, 树立城市人大权威, 充分发挥城市人大在把握重大问题中的作用。

第三, 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城市人大在城市治理中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失职, 在接受城市党委领导同时, 不能把自己的责任推给党委, 让其代自己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 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城市人大要勇于挑起重担, 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自觉把城市党委的主张、方针政策与决议等通过合法的程序、途径转变为市民的共同意愿, 依靠市民力量, 共同提高城市治理效能。[6]

3. 正确处理城市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在城市党委的领导下, 城市政府与人大的工作目标和出发点相一致, 都是为市民谋福利、推动城市改革新发展, 为此, 应把握好城市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首先, 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城市人大与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在城市层面的载体, 在法律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在城市治理中互相支持、共同促进。宪法和法律赋予城市人大依法对城市政府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权力, 促使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城市治理能力与水平, 切实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其次, 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方面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市治理中监督、规范城市政府的施政行为, 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和支持城市政府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两方面相融相成, 追求目标一致。城市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选准着力点, 督促城市政府提高工作效率, 纠正其错误行为, 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不当决定。同时, 协助城市政府向市民宣传和释疑公共政策、法规等, 促进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也便于市民知情知政。这样既保护了市民利益, 又维护了城市政府的良好形象。[7]

第三, 应当以搞好城市新发展 (2) 为中心工作。城市人大依法履行职能, 独立展开工作, 但绝不允许脱离中心工作搞特权, 应当以“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城市新发展”为基本准则, 确保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都能在政治上同向, 思想上同心, 目标上同步, 发展上同力;切实环绕“城市新发展”这个中心, 一心一意谋发展, 聚精会神搞建设, 做到舆论无“杂音”, 工作无“分歧”, 行动无“障碍”, 从而开创城市治理发展新局面。

五、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两化叠加”的社会转型期, 日益突显的各种城市问题对城市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面对新形势, 正确地处理好城市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是适应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是当前推进城市政治民主化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 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应当循序渐进, 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1]刘炳香.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关系的科学化进程与趋势[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3 (11) :49-52.

[2]臧乃康.城市党政关系规范化悖论与消解[J].政治与法律, 2006 (04) :47-52.

[3]成正.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城市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决策权力配置机制探讨[J].人大研究, 2013 (01) :29-32.

[4]张晓燕, 吴学丽.完善城市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建议[J].理论学刊, 2013 (01) :29-38.

[5]蒋劲松.论党委与人大关系之理顺[J].法学, 2013 (08) :21-36.

[6]苗光新.正确处理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J].科学社会主义, 2011 (04) :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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