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责任范文

2024-09-21

国际责任范文(精选6篇)

国际责任 第1篇

国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形式的分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其次,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最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与根本违反合同相对应的是非根本违反合同,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尚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凡是违约行为后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都是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

区分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损害方可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限制。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某种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具体到买方和卖方来说,由于他们各方承担的义务不同,因而违约的情形也不一样。

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交货。这是指卖方拒绝交付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2)延迟货。这是指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时间交货。(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一致。(4)所交货物具有争议性,即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5)提交的单据有瑕疵。这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或者数量不全,或者内容与合同不符。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按合同规定交付价款。(2)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及解除合同,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公约》在吸收各国法律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基础上也肯定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但是《公约》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颇具特色。根据《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实际履行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这一点,《公约》是充分肯定的。《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也就是说,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其他义务。但是,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补救措施,它是指违约一方用金钱补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下面以《公约》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依据介绍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1)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公约》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要求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以及造成损害,亦即当受损害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对违约方的过错没有举证责任。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范围。《公约》第七十四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从《公约》的这一规定来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包括各项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应获得而未能获得的利益,如买方不收取货物,卖方继续保管货物而支付的费用等。利润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失去了根据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如卖方未按时交货而使买方失去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利润等。《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上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国际责任 第2篇

一、新闻宣传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新闻宣传和舆情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公司对外宣传策划和媒体关系管理;

(3)负责组织和完成公司日常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报送;(4)负责公司门户网站管理及新媒体建设;

(5)负责公司舆情应急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控和处置工作。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中文、新闻传播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从事新闻宣传、舆情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有国内大型企业从事文学、新闻、新媒体运营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纪检监察岗 1.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负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公司管辖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情况。

(3)编制并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公司的专项检查及各类专项监察工作。

(4)协助党组纪检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处理有关纪检监察类举报、控告、申诉和信访工作,及时查处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对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提出追究的方案和建议。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CET-6及以上水平;从事纪检监察、财务管理或工程建设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大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财务收支审计岗 1.主要职责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2)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流程。

(4)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CET-6及以上水平或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已取得与会计、审计等或其他高度近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等执业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家审计机关、世界 500强企业或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工程审计岗 1.主要职责

(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前期费用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

(2)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资金筹措、账务处理和安全环保控制进行审查。

(3)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4)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CET-6及以上水平或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已取得与工程造价、工程审计或其他高度近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注册造价师执 业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事电气工程设计、监理或审计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家审计机关、世界500强企业或大型国企相关工作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薪酬绩效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2)落实本部员工的工资、绩效奖金的发放和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薪酬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3)研究、建立公司分类考核机制,落实分类考核方案,建立组织绩效及员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公司绩效考核、非物质激励等工作,落实考核结果应用管理。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类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已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国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等与人力资源管 理业务高度近似的执业资格;CET-6及以上水平,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世界500强企业或大型国企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企业文化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建党纪念、党建管理提升等重大活动,负责党建工作新闻策划、报道,总结提炼党建工作典型经验,打造党建工作特色品牌。

(2)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培育企业文化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宣传。

(3)负责公司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表扬立功等非物质激励的具体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职工文体活动、幸福南网建设、员工辅导计划、青年志愿服务等工作。

(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权益,落实公司送温暖、慰问、员工福利工作。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哲学、思想政治、中文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已取得政工师等与业务高度近似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英语水平良好;从事政治思想或企业文化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央企或大型国企工作经历者优先。

七、国际项目开发岗 1.主要职责

(1)开展海外项目开发及电力市场信息的收集与评估工作。(2)协助公司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3)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立项相关文件上报董事会审批。

(4)参与项目开发全过程,例如顾问选聘、尽职调查、报价等工作。

(5)项目交易架构设计和商务谈判,参与相关协议的草拟、谈判和签署及最终项目交割。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电力、商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具有电网、水电、火电、抽水蓄能或新能源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境外项目开发;具备与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经验;具有项目开发或管理业绩,3年以上项目开发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境外工作经验者优先;同时具备其他小语种能力者优先。

八、财务报表岗 1.主要职责

(1)开展公司月度财务快报、季度、会计报表编报工作。

(2)牵头开展财务决算工作,组织开展工作报告的编制工作。

(3)落实公司国内税务筹划、税务申报与缴纳、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4)统筹负责公司涉外办事处或机构财务核算工作。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基本工作语言;从事财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九、财务稽核岗 1.主要职责

(1)履行会计稽核、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及资产盘点管理工作。

(2)落实部门日常文书工作。统筹编制部门汇报材料,落实各项汇报材料的分解、汇总及修改完善工作。

(3)落实部门工作计划的分解、整理及汇总工作;牵头开展财务部日常培训工作,开展会计证年审工作等。

(4)负责公司、香港公司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等管理工作;落实公司产权信息登记、变更等相关管理工作。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良好;从事财会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十、投资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和财务分析,建立财务模型,编写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2)拟投资项目的会计、财税尽职调查、税务筹划、风险披露等,提出投资对策及建议方案。

(3)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工作,控制投融资风险,实施项目开发业务中相关财务要素的专业支持。

(4)在项目开发成功后,参与实施投资方案,交割资金落实到位,做好项目交割前后相关工作。

(5)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财会、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从事财会、金融投资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行等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境外项目投资分析成功案例者优先。

十一、融资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境内外投资项目的融资工作, 建立、开发和管理公司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业务渠道。

(2)对项目的投资环境、融资风险进行可行性分析,策划、设计和实施公司境外项目融资方案。

(3)开展公司各类项目融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谈判,落实各项融资放款条件。

(4)落实融资项目的具体执行,确保严格项目贷后管理的执行与监控。

(5)履行融资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公司融资管理体系建设。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财会、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从事财会、金融投资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银行、投行等金融机构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境外项目投资分析成功案例者优先。

十二、风险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协调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业务风险管理。

(2)开展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设计、规划与实施,制定风险分类、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管理及监控评价等方法与程序。

(3)参与公司投资与经营中重要环节业务工作,编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4)研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检查落实风险管理的实施,开展风险管理评价。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经济、商务、法律、电力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已取得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风险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三、法律事务岗 1.主要职责

(1)落实公司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深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2)承担公司内部法律顾问职能,管理公司外部法律顾问。(3)指导和协调解决公司和项目的法律纠纷。(4)参与项目开发和投资项目的法律管理。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已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合同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律所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四、招标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落实公司招标管理,承担公司及所属部门招标工作的管理。(2)负责公司招标与非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审查。(3)指导下属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

(4)参与项目开发和投资项目的招标及采购管理。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经济、商务、电力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已取得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优秀;从事招标管理或采购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五、工程技术岗 1.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编制完善公司输变电、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工程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执行。

(2)监督和检查境外输变电、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3)协调解决境外输变电、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工程重大技术问题。(4)协助开展境外输变电、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工程项目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开发方案。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电力、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电力、工程管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关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者优先;CET-6及以上水平或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从事输变电、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工程建设或一线生产运营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六、安全监督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网公司规定,编制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文件并落实执行。

(2)开展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3)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境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4)协助分析公司所属境外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电力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取得电力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优先;CET-6及以上水平或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从事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七、设备物资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编制完善 公司设备物资管理指导文件并落实执行。

(2)监督和检查境外项目设备物资管理。

(3)编制境外项目重大设备物资管理问题解决方案。(4)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组织开展供应商的考核评审。2.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管理、商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电力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CET-6及以上水平或英语能作为工作语言;从事电力物资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十八、商务管理岗 1.主要职责

(1)落实涉外电力资产(股权)管理,跟踪各项目资产生产及经营管理状况,更新维护资产台账,编制工作报告。

(2)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参与新投资项目前期规划、电力市场研究及分析等工作。

(3)开展对澳电力交易商务管理,编制电力交易协议文本及谈判方案,参与对外商务谈判。

(4)落实部门承办合同协议的管理,包括招投标工作、合同文本编制、合同承办、合同执行及履约管理等工作。

(5)负责香港、澳门市场信息收集;协调组织交流学习、培训、业务调研等活动;报送综合信息。

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 第3篇

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际责任的突破和发展, 它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20世纪中期以来, 由于工业化的发展, 高科技拓展, 如核能的和平利用, 航天航空, 远洋石油运输, 跨界河流开发等活动造成的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界损害越来越多, 规模及影响日益扩大, 而这些活动潜在的危害性也很突出, 如核电厂出现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油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海水污染, 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这些产生损害责任的行为, 如果简单、粗暴地制止, 或放任自由、肆意而为, 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 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对做出社会效益的行为国和遭遇危害的受害国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际损害中国家责任的确定

在传统国际法中, 国家责任是以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 国家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国家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原则是国家承担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的基础。

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展, 高科技水平日新月异, 国家运用高精尖力量从事还没有被国际社会和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活动时, 如果行为过程中对别国造成严重损害, 行为主体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领土主权的滥用就不可避免, 对受害国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 我们需要新原则对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重新定性。实际上, 国际损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由它引起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际赔偿责任。所谓“国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国际损害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需要根据以下三种归责来确定相应国家的责任:

1. 无过错责任

在行为本身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时, 行为者主观上往往无过错, 但结果实际导致其他国家利益的损害。认定行为主体有过错责任, 则受害国利益无法得到救济, 有违公平原则, 加之当今的国际损害行为多为潜在高度风险的高科技领域, 造成损害的因素和途径相当广泛, 受害国有时很难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因此, 许多国家对国际损害责任都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只要存在可能发生的事实损害或严重威胁, 就应引起国家责任, 而不问国家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行为造成对环境的潜在威胁, 那这种损害行为就不仅是对他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侵害, 更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这种国际损害的范围广, 行为隐秘, 受控性弱, 而危险性高、灾难性强, 一旦造成实际损害, 即使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 也很难恢复原貌。因此, 国际损害如发生于环境领域, 适用无过错责任。

2.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一国不论有无过失均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 即不提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使得行为国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绝对责任的区别在于, 承担危险责任的前提就在于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 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 这种行为在国际上可能是具有危险性也可能是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单纯地使用危险责任, 就等于将损害责任局限于危险活动的领域, 而将某些没有危险性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排除在外。无过错责任同严格责任的相同之处是都不考虑行为者的过错, 但是无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学者们对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引入, 争议颇多。如“采用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会彻底改变传统国家责任制度中的某些规则, 从而对国家责任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不利影响”, 有“其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地位”, 如果将其习惯化, 会导致不当侵犯主权国家的行动自由, 还有“引起国家责任的事实必须是国家的一个过失, 这种制度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安全”等观点。其实, 如果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 只要受害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与行为者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可以得到赔偿, 除非行为者可以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者的过错引起的。

3. 公平责任

公平的实质是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 是主体之间在利益和负担方面达到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西方传统文化中对公平的最典型分类, 是根据公平实现的过程及其环节, 将公平区分为分配性的公平、矫正性的公平和程序性的公平。矫正性公平的核心是责任, 基本目标是适当地追究责任。国家和私人既然可以从危险活动中获益, 也应为各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矫正公平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三、国际损害国家责任的承担及实现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 其次还有责令采取措施限制消灭继续造成环境损害等。这类国家责任之所以被称为“国际损害责任”就是因为它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 不带有惩罚性。不同于传统国家赔偿责任, 这类国际损害责任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主要是金钱赔偿, 国家财政一般并不为各类责任主体做经济担保, 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1. 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跨界损害国家赔偿责任是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损害后果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提出的, 它是基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给予加害国的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唯一条件是证明这些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家对损害进行赔偿是承担责任的唯一方式。

目前, 国际环境法学界对于这类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存在着两种处理原则:一种是全部赔偿原则。该原则是指无过错跨界损害事实发生后, 加害国对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及由环境污染损害所导致的受害国的财产、人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进行全方位的足额赔偿。另一种是限制赔偿原则。该原则是指“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国的赔偿限度小于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由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受害国财产、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的总和。”由于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 国际社会通过采用建立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赔偿基金制度和建立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两种方法趋利避害。

2. 建立国际损害赔偿机制

(1)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

国际赔偿责任根据其责任主体归属, 可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两类。国家和私人分别承担原始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国家应当承担转承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因为:一方面, 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当有关行为处于一国管辖或者控制之下时, 国家应当为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考虑, 当一国私人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 只有私人所属国家才能保证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2)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国际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是权利冲突情况下的救济, 因为它是严格责任, 是一定限度的赔偿责任。对于国际赔偿责任来说, 关键问题是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 即如何一方面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和私人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这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者给予适当救济。

摘要:国家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性后果时, 可以通过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承担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 通过建立国际损害赔偿机制, 约束行为国的潜在危险行为和控制受害国利益的损失, 帮助国家在进行国际活动时趋向实现国家间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国际损害,国家责任,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刘军华.论国际损害责任[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5 (6)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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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佳玉.论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 2013.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125.

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打造责任中铝 第4篇

7月初,中国铝业公司即召开了首次全公司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工作会议并连续第七次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大会总结了中铝社会责任工作。表彰了社会责任实践十大优秀案例,并提出了社会责任工作的基本制度和战略图景,发布了2012至2015年的社会责任工作规划以及《ISO 26000在中国企业的应用研究》,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全球契约中国网络、相關研究机构,媒体,中铝公司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中铝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分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中铝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熊维平为我们尽述了中铝自2011年率先应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后,再一次更前瞻、更迅速并更具有深度和广度地推进社会责任的管理,实践工作的战略背景与发展规划。

中铝为什么做社会责任工作?采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做社会责任工作,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之后,中铝公司贯彻落实ISO 26000要求、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指导社会责任实践写进了2011、2012年总经理工作报告中,跟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我们认为,世界一流的企业,必须要用世界一流的标准来衡量。中铝公司正在建设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采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做社会责任工作,按照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打造责任中铝,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在国内流行得比较晚,但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却早在中铝所属企业建厂时就已经开始,企业办学校、企业办医院等,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职能,做了很多治理与美化环境,扶贫、救灾、抢险,支持国家、行业、社区、社会发展以及公益慈善的事业。不过,企业早期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是一种自发的、自觉的、自愿的行为。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国家间的企业竞争已悄然进入到全面责任竞争的时代。以前的国际市场竞争首先是产品竞争,产品竞争背后是技术竞争,技术竞争背后是人才竞争。但随着ISO26000的出台,国际市场竞争除了比拼产品、质量和价格之外,竞争的格局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诸如公司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保、社区发展、宗教、文化等等,这都属于社会责任竞争的范畴。

适应国际竞争新形势的需要自200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提出全球契约十项原则以来,全球社会责任自愿性标准陆续出台,内容涉及人权、劳工、环境保护、公平运营等多个方面,世界各国、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影响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资本市场出现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跨国公司行业巨头要求商业伙伴或者产业链上的企业都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约束日趋严格。

ISO 26000对什么是社会责任、谁来履行社会责任、对谁履行社会责任、履行哪些社会责任、怎样履行社会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界定,社会责任工作具有了完整的标准体系,带来了全球社会责任领域的深刻变革。ISO 26000虽然不作为认证工具,也不要求强制执行,但它在全球应用范围之广、推行速度之快大大超过人们预料:西方发达国家把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与市场准入挂钩,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把ISO 26000直接当做国家标准实施,非洲一些国家则把ISO 26000视同本国法律,要求外来投资者必须按此执行,更多的国家开始推行这一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针对中国的和平崛起,社會责任国际标准正成为某些国家阻碍和阻击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壁垒。近年来,国际上频繁出现以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为依据来起诉中国企业的案例,2011年中国铝合金外销就遭遇到欧美国家多起“双反”调查。中国企业能否真正履行好社会责任,按照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已经成为衡量企业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尺。反过来,中国企业如果打好了社会责任这张牌,则有助于突破封锁、打破壁垒,真正实现“走出去”进行国际化经营。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要求“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是国务院国资委总体发展思路明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目标。做强做优,既体现在经济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等硬实力上,又体现在打造和谐利益相關方關系和良好的企业形象等软实力上;“世界一流”既要实现管理、技术和经济指标的一流,又要实现价值观念、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的一流。无论是“做强做优”,还是“世界一流”,都有企业形象和影响力的要素,而社会责任则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围绕“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改革发展目标,国资委提出了五大战略,其中和谐发展战略的宗旨就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3月,国资委启动了为期两年的管理提升活动,通过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国资委将社会责任管理列入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的13个专项之一,就是希望通过此次管理提升活动,使社会责任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提升中央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按照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决策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用社会责任的理念梳理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审视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将企业对利益相關方、对社会和对自然环境的责任纳入管理系统。

中铝公司战略转型的要求中铝公司正在实施战略转型,力争经过五至十年的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综合实力进入全球矿业公司前五名。战略转型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产业结构、发展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没有和谐的内外部环境,战略转型难以推进。因此,做好社会责任工作、促进和谐发展,是实现战略转型目标的重要支撑条件。对于中铝公司而言,通过和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内形成总部与企业和谐发展,干部与员工和谐相处,软实力与硬实力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在外形成公司与政府、与投资者、与客户、与自然环境、与社区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接轨,建设责任中铝、诚信中铝、绿色中铝、平安中铝、活力中铝、和谐中铝,最终把中铝公司建设成为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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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社会责任工作的内涵?

道德、透明、担责是社会责任的精髓

一直以来,对于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各种学派给出不同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社会责任工作,人们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有的把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捐款、做慈善事业;有的认为,社会责任工作就是每年编发一本社会责任报告;有的认为,企业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算履行了社会责任,别的就不用管了;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决策层要考虑的事,与业务部门无關,与员工无關;有的则认为,社会责任工作是给企业增加的额外负担;有的甚至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办社会,那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只要搞好生产经营就行了。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发布之后,社会责任就有了全球统一的明确定义。

什么是社会责任?ISO 26000对社会责任的定义是:“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这个定义的精髓是六个字:道德、透明、担责。道德,就是组织的行为要讲道德,无论是对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还是对社区、社会和环境,都要讲道德、讲诚信;透明,就是组织的行为要让利益相關方知情,不是暗箱操作;担责,就是组织要对其行为产生的影响担当责任,包括保护相關各方的利益。这个定义还拓宽了履责主体的范围,过去人们都认为只是企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而现在推广到了组织,不仅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履行社会责任。

对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定义的规定,组织应该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担责。换句话说,就是组织要对利益相關方担责。对企业而言,利益相關方指的是政府、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企业所在的行业、社区与社会,还有环境,企业就是要对这些利益相關方负责。我们作任何一项决策、开展任何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对这些利益相關方带来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量,并与他们进行必要的沟通,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利益。

履行什么样的社会责任?ISO 26000界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组织治理、人权保护、劳工实践、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参与和发展。

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主要是从七个内容入手: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并将社会责任工作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之中;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工作权,在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不歧视弱势群体,并促进价值链中的人权保护;保障员工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畅通与员工的沟通渠道,实现员工与企业发展成果共享;以诚信经营为基础,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反对商业贿赂,反对不正当竞争;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自觉承担产品和服务在其使用周期中所应负的责任;自觉承担生产现场和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持和积极参与企业所在社区和社会的发展,积极支持各项公益事业。

中铝公司作为中央企业,除了要履行好社会责任,还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保障”: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重要矿产资源保障,为国家国防安全提供重要材料保障;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保值增值和为社会创造财富、提升价值上。

综上所述,社会责任不仅仅只是捐款、做慈善事业;不仅仅只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然后编一本社会责任报告就行了;也不仅仅只是决策者的事,它与每位员工都有關系;同时,社会责任也不是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它本来就是企业一直在做的事情,只不过以前没有把这些工作冠以“社会责任”的名称而已。而且我认为,做社会责任工作,恰恰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又一大优势,国有企业应该而且也完全能够把社会责任工作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国际竞争优势。

如何推进社会责任工作?

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与企业管理标准结合起来,把社会责任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融合在一起,对社会责任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规范,是推进社会责任实践上台阶,社会责任管理上水平的一条可行的路径。

把社会责任导入企业文化理念体系

企业文化由视觉体系、行为体系和理念体系构成,理念体系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中铝公司成立以来,已形成了一批很有特色的理念,比如“励精图治、创新求强”的公司精神,“责任、诚信、卓越”的价值观,“真正办企业、办真企业”的办企方针,“报效国家、服务世界、回报股东、成就员工、惠泽客户、造福社会、珍爱环境”的企业宗旨,“诚信为本、回报至上、互利互惠、共赢共荣”的经营理念、“阳光、坦诚、简单”的工作關系理念,等等。基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结合行业特色和公司实际,公司新近又提炼出了“点石成金,造福人类”的社会责任观。点石,就是道德和透明地使用资源;成金,就是绿色、高效、低碳、负责任地运用资源、创造财富、提升价值;造福人类就是用全球资源服务全球经济。“点石成金,造福人类”,这是中铝公司干部员工炼矿成金、变石为宝、造福人类子孙万代的意愿和承诺。在将社会责任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时,一定要把社会责任观融入企业文化理念体系,让它在员工的心里深深扎根,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

把社会责任战略贯彻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

中铝公司已把社会责任上升到战略层面,制定了和谐发展战略,还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战略和规划制定完成后,最關键的问题是实施。实施社会责任战略,要涵盖人财物、供产销方方面面,纵贯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着重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决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战略,努力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二是不断研发和应用新技术,引领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三是關爱员工,为员工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员工的幸福指数,让员工工作和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四是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保值增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五是与客户真诚合作,持续创造共同发展机遇,互利互惠,实现共赢;六是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和社会的繁荣、文明、和谐、稳定{七是治理和美化环境,保护周边生态。通过社会责任战略和规划的实施,保证利益相關方的权益,求得利益相關方的支持,来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制定发展战略、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理念,综合分析对利益相關方、对环境的影响,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进行全面考量。

把社会责任工作融入日常管理

首先是要把社会责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中铝公司不仅在集团层面设立了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而且每个板块公司和实体企业也设立了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它们是负有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责任。公司总部将社会责任的管理职能放在改革发展中心,要求改革发展中心统筹全公司的社会责任工作,发挥社会责任工作牵头人作用,指导和协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和实践。公司还要求总部各部门对管理职能进行梳理,在梳理中明确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能和职责,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研发、设计、投资、采购、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融入到发展战略管理、人力瓷源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和资本运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科技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党建管理、企业文化和新闻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企业运营的各个职能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覆盖、全方位融合,实现社会责任管理的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加强社会责任沟通

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涵盖了各个利益相關方。加强与利益相關方的沟通,推动利益相關方参与,是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不仅能够增进利益相關方对企業的了解,也有利于企业听取和吸收利益相關方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改进各项工作。首先是与利益相關方构建良好的互信關系,争取利益相關方对企业决策和活动的利益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达到“沟通建立信任、信任增进合作、合作创造价值”的目的。其次是编制好社会责任报告,不断提升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使之成为公司与利益相關方沟通的一张新的名片。还要加强社会责任危机管理,强化社会责任危机管理意识,开展社会责任风险评估,做好防范社会责任风险预案,切实维护好利益相關方的权益。

(作者为中铝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招标公告

神华宁煤集团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装备安装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神华宁煤集团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装备安装工程(招标编号:SHIL10030001)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 宁夏灵武市清水营煤矿

总工期:80天

招标范围:

1)《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S1368-116-00#--58#)图纸设计内容,即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2米至-603米段井筒装备的主材购置及施工。

2)《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底四角稳罐及金属支持结构》(S1368-313.1-00#--17#)图纸设计内容,即副立井马头门上下部位的稳罐装置,防撞梁等装备的主材购置及施工。

3)《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主排水管路》(S1368-210(2))图纸设计内容,即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内排水管路的主材购置及施工。

4)《清水营煤矿副立井井筒装备图纸会审纪要》、《清水营煤矿副立井四角稳罐装置、主排水管路图纸会审纪要》的相关内容。

5)所有井筒内金属构件的电弧喷涂复合防腐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金须在6000万以上;

C.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D.具备建设部颁发的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E.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近三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并提供由企业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F.项目负责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相关专业),并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合同原件);

G.技术负责人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证;

H.安全负责人要求:具有安全资格证;

I.企业近3年具有2个以上立井井筒装备安装工程业绩(合同原件)。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范围及牵头人,且由各联合体单位法人签字。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7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大厦17层2号)联系人:周松林、谢远,电话:0951-6024356,***,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当地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无死亡事故证明材料、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书、由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纳上述三人养老保险金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报名,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报名。(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附后)投标单位因上述原件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提交齐全,而导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自负。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对投标单位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复审,届时请投标单位将上述资料原件单独递交至开标现场审查,投标人因未能提供原件或未提交齐全的,将不具备投标资格,后果自负。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2010年2月11日上午9:30分,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银川市同福宾馆8层多功能厅(宁夏银川市新华东街93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经在线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神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夏灵武市宁东镇清水营煤矿

邮编:750408

联系人:张国宁

电话:0951-6976615、1389539632

5招标代理机构: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8楼829房间

(神华国贸西北项目部地址: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大厦17层2号)邮编:10001

1联系人:周松林、谢远

电话:0951-6024356、010-58132377、***

传真:0951-6024326

电子邮件:zhousonglin324@163.com

网址:.cn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账号:0875 0712 0100 302005725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月21日

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

浅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论文 第6篇

一、内容与特征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 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 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 年11 月3 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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