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4-07-25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精选8篇)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篇

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处于发展中的保险营销制度还有待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营销中的诚信度不足。销售人员将保险营销等同于简单的推销,以将保险商品卖出,收取保费为主要目的,注重短期利益,功利性过强,在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不诚实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诱转保、骗转保,加之电视上时常报导因销售过程的问题最后导致被保险人被拒赔的情况,所以目前社会大众相当一部分对保险销售人员不信任,对保险公司印象不佳。这也是2005年保监会号召保险业界树立诚信大旗的一个原因。

2、保险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制度不完善。

(1)很多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提高其业务水平,把保险产品更多地推销出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很多都采用了“台湾模式”的培训方式,这种模式讲求的是销售人员如何包装自己,怎样运用话术去卖出保险。例如,新人在培训课中学习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赞美客户。讲师讲完课后还会让学员马上模拟相互赞美,这是很不自然的。销售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客户的需求,应该实实在在地设计出合适的保险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话术去让客户高兴,盲目地掏钱买保险。

(2)讲师的水平不够高,很多就是照本宣科地讲课,毫无生动可言,并且讲授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本公司险种设计的,跟销售无关的保险知识基本上就没讲。像“保险深度”、“死差损(益)”之类的重要概念在讲课时可能根本不会涉及。整个培训常常就是一堂保险速成课。

3、推销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实际上依靠的是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很多刚培训完的新人都是向亲朋好友推销保险,即常称的“杀熟”,这样的客源用完后就找不到其他客源了,最后因销售额达不到公司要求被辞退,这样可能会产生孤儿保单。而依靠人情关系推销的保险有可能出现高的退保率,因为投保人可能并不是真的需要某方面的保险,当初购买主要是因为人情的缘故,自身对保险并不了解,购买后要每隔一段时间缴纳不少的保险费,自然不愿意,最后可能就会选择退保。如果仅依靠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推销保险,不从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考虑的话,实际是对保险这样的无形商品信用的破坏。

4、佣金支付不够合理。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首期佣金比例偏高,后期偏少,这样的后果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后期服务不到位,卖出保险收取佣金后就很少再采取跟踪服务的措施。保险公司衡量一个销售人员业绩的标准似乎就只有保费收入,重视数量不重视退保率等其他指标。公司内部宣传栏上就常常写有“某某 保费„万”,还有完成多少保费就奖励去哪里旅游之类的激励措施。

5、公司对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时的支持还不够。有时销售人员需要自己花大量时间来搜集整理资料,而且一些公司的险种变化比较快,甚至没有险种手册,这些都对保险推销带来了不便。如果公司能整理好这些资料或做成模版提供给销售人员,这样就能节省大量的时间,有利于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保险计划书的制定上面。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各大保险公司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占领市场份额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视短期利益,急功近利的现象。这是主要的原因。

2.保险业发展之初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要求较低,造成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同时缺乏对其人品的考量,使得在推销保险时出现不诚信的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3.保险公司对新人的培训系统很不完善,培训时间很有限,培训内容的重点放在推销上,忽视了专业知识的灌输。以保费多少来衡量销售人员的成绩造成了销售人员重业绩轻服务。激励措施以物质奖励为主,更是无形中激励销售人员要尽可能多的销售保单,获取保费。

4.配套的约束保险销售人员行为的法规还不够。

改进保险营销制度的一些建议

1.保险营销制度要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保险业以人为本,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是诚信。寿险产品的无形性与未来性效用使投保人在购买时难免产生不踏实的感觉,所以从保险公司的经营角度考虑,应坚持诚信原则,否则就是在用自身的信誉和未来做赌注。同时寿险公司还要对销售人员诚信,这样才能让销售人员对客户诚信。

2.保险公司要有发展的战略眼光,重视长期利益,转变经营理念。现在很多公司的险种都大同小异,因此在销售时要注意采取产品差异化战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把价格的竞争转移到服务质量的竞争上来,注重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3.提高保险代理人的门槛,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险中介。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标准,比如提高对学历的要求和考试的难度,还应尽可能对人品进行考察。加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二者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中出现的问题。

4.保险公司要完善培训系统。首先,要建立招收新人的严格标准,不能前来报名的都收。其次,培训内容要注重培养新人的保险专业素质,打牢基础,特别是要从一开始就灌输诚信服务的理念。晨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培训的好时机,应该充分利用。培训完成后的再教育也很重要,一些保险公司就采取了网上教学的方式,销售人员从网上可以学习相关课程。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讲师队伍是保险公司顺利实施培训工作的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培训的效果。最后,培训不能忽视了加强新人的职业道德修养。

5.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克服以保费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确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采取个性化的服务,实行不同的险种组合制作几套保险计划让客户有被真诚对待的感觉。

6.改革佣金支付方式。在保持佣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降低首期和前几年佣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并结合考核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发放后续佣金。这样可以督促销售人员跟踪服务,抑制其短期行为,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增加二次客源的机会。

7.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能使销售人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种心理稳定状态,目标与欲望的平衡将产生无穷的动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每个人永远都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冲劲。把握销售人员内在的、真实的需求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要研究销售人员的心理,针对不同的心理层面,合理搭配不同的激励手段,运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刺激的双重作用,达到激励的最佳效果。

8.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通过强化监管措施,约束销售人员的不良行为。

一是长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订立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让销售人员自觉做到自律自强,自觉规范其行为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同业公会的作用,在同业公会内部成立个人代理人专业管理委员会,建立销售人员的档案信息,对不良行为要登记。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2篇

(一)销售渠道单一, 中介不发达。个人代理与团险业务员和行业代理占据主导, 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不足, 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中介不发达较严重的影响了保险业的营销市场的开发。

(二)适应新形势的营销手段不足。传统的 “上门拜访”和“转介绍”等营销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需要立体式、多层次的营销方式来填补空白, 使市场营销取得新的突破。在开发新市场, 创新需求方面没有注意地区、险种和服务的差异, 保险营销没有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保险企业实行人海战术,通过大比例提成的方法来刺激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 短期内似乎见效很快, 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 但却是以付出客户和企业自身利益为代价, 长期执行将恶化保险企业经营业绩, 导致客户对保险业失去信心, 逐渐陷入越重视推销, 推销的难度越大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近年来, 保险公司在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方面所做的市场调研、市场分析不足, 所设计开发的险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 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 以求吸引更多的客户。但从市场需求来看,这些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 形式单一, 同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不仅不能在功能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反而会加大民众对保险实质的歪曲理解, 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足发展。

(四)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许多保险企业在招收没有任何风险及其保险知识营销人员后, 经过短期的培训, 即上岗推销保险。一部分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以及保险业的相关知识, 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各种违规、违法现象, 极大地破坏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3篇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国家就开始通过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减缓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就业问题认识不断加深,失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被提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至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一系列失业保险法规,特别是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1]

但是,目前得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覆盖范围窄

自《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显得还比较窄。就我国广大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言,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对于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以及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造成的逐渐丧失土地的农民,只靠现有的一次性补助制度远远不够。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约有9 400万人,在乡镇企业从业的职工约12 800万人,失地农民约2 400万人,将三者统称为农民工这一总数超过2亿人。[2]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急需进一步的研究解决。

此外,还有另一个未覆盖进来的主要群体———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的短期之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近年来,大学普遍扩招,民办高校基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数量上在逐年的增加。大批的毕业生与人才市场的饱和状态产生矛盾,他们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1.2 统筹层次低

《条例》将统筹层次规定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但要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在这样柔性规定下,全国有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的差异,使失业保险资金的运作地区之间“贫富不均”,既使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业保险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保障功能。同时,这一状况也不利中央政府对地方失业保险实施状况的全盘把握,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

1.3 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原工资的50%,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2/3。但是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3]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失业保险的另一个功能———促进再就业。保障水平偏低使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它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1.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偏低,基金使用混乱

1999年的《条例》虽然把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提高到3%,保险基金规模有了大幅增长,但支出在迅速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我国传统部门就业岗位消失较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幅增加,致使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长赶不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方面,国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混乱,造成浪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进行结构性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5 失业率统计不实,统计方法单一,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

失业率是失业保险的基础性数据,是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失业率统计是否准确与及时,直接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首先,目前我国失业率统计的数据,在可信度上较差,官方发布的失业率采用登记失业率而不是调查失业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例如:2008年12月,中科院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而2009年3月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是4.2%。学界和民间更有“2009年预计中国失业率是14.2%”,“实际失业率已达到33%以上”等惊心动魄的数字。[4]不少专家以自己的方式推算城镇失业率数据,高低相差很大,有的在10%以内,有的在15%以上,这样,使一个客观的基础性数据反而难以估计了。其次,我国普遍采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对城镇人口失业率的统计,广大农村地区被排除在外,统计本身存在缺陷。再者,统计方法较为单一,只有年度统计。显然,这些都不利于对失业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及时调整,以及对失业保险的科学管理。

2 相关对策

2.1 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当前形势下,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统筹层次偏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处于县级统筹状态,导致市级单位范围内都极有可能出现资金分配不均衡现象,因此必须适时提高统筹层次。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的现状,失业保险首先应统筹到市级水平,然后逐步向省级统筹迈步。鉴于我国劳动力的地区流动,省级统筹的状态较为合理,既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同时作为一个政策性约束,也有利于防止本省劳动力的外流。

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失业负担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地区间的调剂,保证这些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的来源一部分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但主要的应当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2 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不能或不足以发挥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更不用说其促进再就业的第二重功能了。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各地最低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因而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普遍偏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要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为依据,同时吸取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比较明显的区分开来,其保障功能不同决定其保障待遇不同。失业保险的给付应与具体失业者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为其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失业人员具体生活情况的核定可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和所在地的居委会协助证明。

但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应过高,要避免发达国家“养懒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立法上的合理做法,例如:德国失业保险规定,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每周可以从事最多15个小时的附加工作,如果每月的附加收入超过310马克(1998年),就要将失业保险金减发至一定数额。采取这样的措施既激发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也相应的减少了隐性就业,同时,使失业保险金真正用在困难的失业人员身上。

2.3 参照工伤保险,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中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来确定收缴比例的差别费率和浮动比例相结合的做法同样适用于失业保险。差别费率的实施可以平衡由于不同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而造成的失业率的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与企业内一段时期的具体情况相挂钩,例如,在金融危机这样特殊的大形势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方面实行浮动费率征缴就可以促使企业减少裁员,以缩短工时或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

2.4 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或失业救济制度

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但是,农民工在失业保障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一些学者主张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失业保障制度,而笔者认为不妥,把农民工单独列出,只能解决一定时期内的相关状况,但长远看,失业保障势必形成全社会范围的统筹。

政府应该从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城乡有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别等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在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中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城市已经工作相对稳定,有长期固定住所,长期在城市居住,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应划入城市失业人员统筹;另一部分是农闲时在城市短暂工作,农忙时就回农村,在城市无长期固定住所,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障主要以失业救助为主。这样的划分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失业保险体系的逐步统筹。

2.5 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失业统计指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出失业状况,统计指标应该改为采用调查失业率。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恢光平对记者说:“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相比,调查失业率更接近实际的失业状况,因此,应加快全口径的调查失业率取代局部性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步伐,否则,现在的失业数据很难成为领导经济决策的依据。”

反映失业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只用一个指标无疑是过于单薄,所以,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首先,应当统计不同口径的失业率。其次,我国现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年度数,季度数和月度数都很不规范。统计间隔过大,不利于失业问题的深层反映以及对失业的预测。因而,应建立健全季度和月度的失业统计制度。

2.6 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首先,应规范失业保险经办的业务流程,严格申领经办条件,从源头上阻断某些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过度依赖,除非有稳定收入,否则一直等待,对临时或公益性岗位不感兴趣的现象。其次,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防止不合理支出或超支。再次,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适当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在再就业服务上的支出。

摘要: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文中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评估》[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3

[2]曲宁:《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科技创业月刊》2008(1):118-120。

[3]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67。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4篇

我国保险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5篇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营销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个人代理人制度不过14年。因此,处于处于发展中的寿险营销制度还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就几个方面:

1保险营销中的诚信度不够。很多销售人员把保险营销等同于简单的推销,已将保险卖出收取保费最为最终目的。很多时候只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功利性太强,从而产生很多不诚实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诱转保,骗转保,加上电视上经常报道因销售问题最后导致被保险人拒赔的情况。所以目前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对保险销售人员存在不信任,对保险公司印象不好,认为保险都是骗人的。这也是2005年保监会号召保险业树立诚信大旗的重大原因。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6篇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演变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1985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2)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图1 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 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 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 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 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 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内容分: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

图5 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 、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 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 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业的各项

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 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代理,目前由保险代理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代理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代理人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代理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代理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

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内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范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50%或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

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第三,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

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2001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2000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

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市场经济研究所 漆云兰

附录1

中资商业保险公司构成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等资料整理。

附录2?

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7篇

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改革。于是,在2007年,农村养老保险迎来了新的篇章。2009年9月4日,“新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拉开试点大幕。与“旧农保”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不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待遇水平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随着试点的深入,“新农保”制度在筹资机制、待遇发放、统筹层次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China,the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undergone a long process of development.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economy, it faced with the inevitable reform.Thus, in 2007, the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ushered in a new chapter.On September 4, 2009, the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nationwide pilot starts.Compared with the Old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 not only in the excogitation of the system but also in the standards of treatment ,the new one has incomparable superiority.Howev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experiment, the 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exposed some problems in financing mechanism, treatment issuance, the overall level and the increasing of the value of the fund and other aspects.Keywords: pension insurance、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New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1、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外文献

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文献相对较少。从现有的研究文献资料来看,国外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下特点: 1)从福利公平角度着手

这方面的研究者比较普遍地认为农民同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主张将农民纳入国民社会保障制度;比如英国、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农民养老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中,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专门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要求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

2)从制度建设时间角度着手

许多研究表明:有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滞后于城市职工;例如德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差距为74年,美国为55年,加拿大为63年,日本为30年。

3)从建立制度的条件来看

研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看,人均GDP大都在2000美元以上。除此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情及社会政策也有关。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但是却成功地建立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4)从财政补贴的角度来看

农民与职工的社会保险不管是统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安排,还是分别建立两种制度,其做法基本相同,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财政补贴,但农民保障水平普遍比城市职工低。

5)从筹资模式角度入手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例如德国采用现收现付模式,智利采用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制模式。经济学界大都借助于Samuelson引进的迭代模型来分析和论证。此后Aaron在迭代模型中引进生产和投资,得出养老金的增长取决于人口的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世界银行认为现收现付制具有代际转移支付的性质,随着老龄化的发展,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负担会日益沉重,从而导致政府财政赤字膨胀,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储蓄账户与工资增长率和利率有更直接的关系,因此在现收现付模式下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冲击将缩小。

6)从覆盖面角度来研究

Holzmannetc提出五个阻碍扩大覆盖面(特别是扩大第二支柱即强制缴款积累支柱的覆盖面)的因素,分别是贫困、自雇、交易成本、制度设计、制度可信度。从现有研究文献资料看,主要基于产业结构变动、福利公平、财产权等理论出发。

2、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内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存在的看法有:第一种认为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的一种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使其共同发挥最大效用,起到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社会养老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还有一种观点是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从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并且在农村养老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关于以下几方面: 1)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研究,目前主要呈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根据不同的人群,分层次,分类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建立非缴费型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个人自愿缴费型基本养老金制度+个人储蓄型或者商业保险。

2)关于政府责任

目前国内学者对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一致的观点,认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该承担立法责任、财政责任以及监督责任。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无法充分有效提供,必须通过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方式提供;但对于政府有没有能力提供补贴,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部分学者则从技术层 面,运用人口数理学,保险精算学等方法对未来农村人口以及财政补贴能力做出预测,对我国有限财政责任条件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政策仿真与预测分析。

3)关于资金筹集问题

第一种观点则从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具体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实物换保障的创新模式,即: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4)关于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才是保证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

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实践探索,可是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尚未在全国推行和普遍实施,其中关键的制约因素是老农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农保资金筹资来源不足。然而,在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

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到目前为止,老农保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历史。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老农保制度至今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和普遍实施,究其原因最关键的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农保资金筹集不足;另外一些学者研究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只给政策不替个人分担缴费,多数集体经济功能丧失,无力替农民分担缴费,老农保制度演变成鼓励农民个人储蓄,缺乏吸引力;还有部分学者从养老保险基金角度研究分析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提取管理费过多,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老农保制度保障水平极低。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下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曾在多次重要的会议和文件中强调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由于新农保的实施还在逐步进行中,制度还不够成熟,因此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过低,覆盖面低

城乡经济发展结构的不平衡,城镇经济在工业产业结构的带动下高速发展,而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农村资金的匮乏,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就少。

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方式主要是以农民自己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集体和国家的责任不受法律的约束,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 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制规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经历了改革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严厉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执行和实施,并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然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定来展开,缺乏法律支撑,这样可能会出现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地方政府又往往无章可循,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府补贴标准、基金投资管理等缺乏同意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农保工作的管理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甚至表现为长官意志,这样容易造成各地农保模式不一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农村居民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法律效益,原本按月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农村居民可能会欠款,偶尔不交,有时甚至是恶意的拖欠,这种缺乏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村居民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没有法律的支撑,许多的养老保险行为只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性来实施,这样很容易造成各个地区间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各个地区间的政府津贴,政府补助不一致,造成各个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引起农村居民的不满。

3、个人缴费额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根据《指导意见》,“新农保”个人缴费分为100元~500元五个档次,一方面,这几个缴费档次的确定缺乏具体的经济基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尽管农村居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可以方便的根据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但“新农保”个人缴费额度的确定也应当以农村居民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确定适度的缴费率,这样既考虑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保证了个人缴费额度随经济发展的自然增长率;另一方面,将个人缴费设置为高低不等的5个档次,看似考虑了不同收入水平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增加了个人缴费选择的弹性,实际上由于个人缴费额度的最终选择权掌握在参保人手中,大部分参保人可能只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使多档次的弹性个人缴费额度蜕变成单一缴费额度。这又使得新农保的的实施遇到了不小的挑战。

4、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较低,公平性不高

从旧农保每月3元的养老金到新农保每月仅基础养老金就55元,这不可以不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飞跃。但是,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的替代率相 比,“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明显偏低,仅为12.8%。考虑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地区差异,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还要低。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捆绑政策”降低了新农保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新农保时已年满60岁的老年人不缴费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新农保,这个条件看似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实际上却剥夺了许多老年人享受公共财政阳光的权利,降低了新农保政策的公平性,对于那些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子女没有能力参保的老年人来说,新农保的“捆绑政策”所带来的逆向选择,无疑是加剧了他们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老年人之间的差距。

5、国家的财政补贴不到位,而集体的补助又缺乏落实

在改革试点开展以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自己的缴费为主,集体给予相应的补助”,因为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巨大,而政府的财政收入能给与居民相应的补助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岂能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则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的费用仍由农村居民自己承担。农民主要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收入极不稳定,并且大部分小家庭种植的农民收入较低,以自己交费的养老保险则意味着用自己的钱养自己,而集体给予的补助微不足道,所以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很低,推广起来就很困难,很多农民宁愿把钱存入银行,也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则农村地区的参保率非常低。

2008年出台了新型养老保险之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大的创新点就是弥补了老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无补贴状况,体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及现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政府给予补贴,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加新型养老的积极性,以前是政府要求农民参保,而现在变为农民自己主动要参加保险。

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了,直到目前为止,只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财政给予了参保农民补贴,而政府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到位,这同时也间接说明了制度的制定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出行动,老加强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信心,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的集体而言,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只是要求集体根据自身的条件随参保农民给予适当补助,而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集体无力或者不愿意对参保的农民给予补助,除非是集体企业特别发达的地区,因此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参保农民的集体补助是无法落实的。

6、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差,保值增值能力差

自开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始终是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国有银行或者用于认购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虽然进行了新型的农保试点,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通过这种单一的渠道投资,虽然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稳妥,相对能够避免因投资失误而造成的基金损失,但是在低风险的同时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也不大,并且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由农民自己缴纳的现实情况下,基金无法保值增值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对农保制度的信任。在某些偏远的市级地区,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造成农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混乱,同时财务工作内控制度不完善等等原因,使得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并且农保基金的运营主体主要是各个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对农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基金运营的经营者,因此受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较多,可能有时还会 出现挤占基金的现象。

三、优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地方财政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

尽管《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但对于提高到什么水平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新农保最低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省份,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并不会对地方财政形成大的压力,在地方财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水平最高的浙江省,其财政用于补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支出也仅占财政总支出的很少一部分。因此,在保持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财政的投入,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但不会对地方财政形成压力,还能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有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

2、尽快实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全国适龄人群的全覆盖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目前仅在全国10%的县(市)试点,到2020年才能实现对农村适龄人群的全覆盖,这就在试点地区和未试点地区人为地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假设2009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实现对农村适龄人群的全覆盖,且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0%,则中央财政在现行补贴标准下用于补贴新农保的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3.5%,各省(市)地方财政用于补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大部分都很低,各级财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水平都在财政的承受范围支持内,目前,各级财政都已经具备了对农村适龄人群实行全覆盖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尽快结束新农保制度的试点工作,将其推向全国,使全体农村适龄人群公平地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

3、适当延长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新农保采取了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做法,即不少于15年,但与城镇从业人员相比,农村从业人员受教育年限较短,进入劳动领域的时间较早,对于以个人账户为主体的“新农保”来说,参保人越早参保,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就越多,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保障水平就越高。因此,为了提高新农保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可以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将男性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设为30年,女性设为25年。

4、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与其它参数相比,投资收益率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收入替代率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投资收益率每变动1个百分点,实际收入替代率的变动超过2个百分点。因此,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可以显著的降低参保人的缴费率和财政补贴水平,减轻参保人的缴费负担和各级财政的补助支出。然而,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尽管近几年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有所上升,但基本维持在3%左右,这样的收益率不要说是增值,就是保值也很困难。因此,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是今后政府新农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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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保险学概论讨论*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8篇

在学术研究方面, 已经有不少关于网络保险的研究, 尽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不够明晰统一, 但仍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网络保险。

国外方面, 主要有如下研究。 Max Taylor (2001) 发表的Technological Changes in IT and Their Influence on Insurance: The Change Ahead (II) , 分析了信息技术的变化及其引起的保险业的变化, 指出保险业越来越注重电子商务策略, 并分析了正在出现的保险电子商务方案。 Ellen Carney (2012) 在The Future Of Insurance Is Mobile中阐述移动通信对保险业经营的影响, 预测保险业将朝着移动保险方向发展。

国内方面的典型研究如下。 陈丹宇 (1999) 的《谈美国网络保险及其启迪》较早进行了网络保险的研究, 分析了美国网络保险的成因及现状, 提出我国应当进行网络保险的长远规划, 加强保险网站的建设以及网络保险的监管。李飞 (2001) 的《我国网络保险及其问题研究》对网络保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着重支持我国网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认为我国网络保险应对循序渐进、逐步积累, 并在适当的时期实现跳跃式发展。唐金成和张西原 (2009) 的《中外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比较研究》比较了国内外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从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提。

2 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

在互联网保险的范畴中, 根据网络保险销售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网络保险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2.1 保险公司网站

保险公司网站是网络保险最基本的模式, 许多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官方网站, 如中国人寿官网, 泰康人寿官网, 平安直通保险等。保险公司网站最初的功能是发布险种信息和宣传公司品牌, 随着网络保险的重要性的凸显和信息技术的成熟,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设立了专门的在线商城进行直销, 具备了产品查询、在线报价、在线投保、网上支付、自助理赔、在线客服等功能。现在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已经建成在线网络商城, 并推出了网购专属保险, 但总的来说销量不高, 险种也集中在车险、意外险等个别险种, 对保费贡献有限。

2.2 第三方保险网站

第三方保险网站是由非保险公司设立的、专门销售保险产品的网站。第三方保险网站作为独立的销售平台, 集合了最新的保险资讯, 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可以使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进行比较, 选择最优保险方案。例如设立于美国的、全球最大的保险网站Ins Web, 我国的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中民保险网, 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开心保网等。近年来, 我国第三方保险网站发展缓慢, 缺少资金投入, 除了提供简单的比价建议, 版式、功能设计已经远远落后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2.3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近年来发展网络保险的重要新兴渠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 依托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交易网站, 如淘宝网, 京东网上商城等。大型电商平台则拥有大流量、大数据、大众化等优势, 因此越来越多保险公司进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出售旗下保险产品。 2013年5 月, 成立十周年的淘宝网联合各商家举办促销活动于5 月8 日至10 日火爆进行, 保险产品成为了淘宝理财的主力。这三天内, 4 款保险产品的销量或超10 亿元。

2.4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不同于传统保险公司, 它不设置物理营业网点, 而是完全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保险业务, 为客户提供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服务。 1999 年, 美国的e Coverage公司成立, 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2013 年11 月, 我国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2015 年7 月, 保监会连发三张互联网保险牌照, 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已成为新的热点, 预计会有更多保险公司在这个领域进行大量投资, 互联网保险牌照也有望逐步放开。

总的来说, 网络保险的概念可从广义与狭义两种角度进行理解。广义的网络保险, 一般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 通过网络渠道开展的保险经营与管理活动, 它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保险销售行为, 还包括保险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 以及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与保险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互联网信息交流活动。狭义的网络保险, 又可称为保险电子商务, 指保险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及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保险销售, 实现保险信息提供与咨询、保险计划设计、投保、缴费、承保、变更、理赔、给付等保险过程的网络化的经济行为。本文所研究的网络保险及其模式分类, 是狭义的网络保险。

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泛指所有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 (互联网既包括宽带互联网, 也包括移动端的网络) 。在这其中, 既包括以众安保险为代表的完全通过互联网设计、营销、理赔的互联网保险, 也包括传统保险公司推出的专业网销产品和网络商城销售的传统保险, 还包括易保网、淘宝保险等第三方保险经纪、保险中介、金融超市等整合销售的各类保险。

随着保险业和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 可以期待二者联姻后的效果更上一层楼, 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希望本文的整理能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推动传统保险行业对新经济形势的适应, 实现传统产业在新科技潮流中的飞跃式发展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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