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2024-07-26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精选7篇)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第1篇

关于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问题的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是证监会在执法中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它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保证行政处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提升行政水平的前提。根据《关于就授予派出机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调研的函》(处罚委函[2007]6号)的要求,我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研究,现汇报如下:

一、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在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中,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和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实行“查审分离”制度,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水平,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由于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对工作的精度要求也相当高,案件不论难易大小、轻重缓急,都由一个部门集中处罚,显然压力太大,甚至成为整个执法环节的瓶颈,影响到执法效率。像我局从2004年至2006年共自立自查案件12件,但截止到07年4月只有4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大多数案件还在审理中。效率可见一般,效率低下的原因有很多,但过于集中的行政处罚体制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授予派出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2、提升派出机构监管权威的重要途径。

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打击,效果才能体现出来,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以前有些案件,从立案稽查到最终做出处罚决定的周期太长,时过境迁,行政处罚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很多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被处罚时已经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处罚的惩罚性无法体现。适当分权给派出机构,及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提升派出机构监管权威。

3、证券市场发展自身的需要。

股份全流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变革,在全流通格局下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变化,既可能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可能直接导致市场操纵、利润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派出机构由于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在立案时非常谨慎,小案不愿立,发展成多个违法行为并发时才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授予派出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体现出依法行政。

4、节约执法成本,合理配臵执法资源。

从会机关与派出机构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来看,80%的人员在派出机构,而以会机关较少人员来审理堆积如山的案件,不仅效率不高,也是对派出机构执法资源的浪费。授予派出机构部分行政处罚权,可以较好地节约执法成本,合理配臵全系统的执法资源。5、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紧密相连。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应当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派出机构被赋予行政处罚权,依法应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自然成为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必会得到派出机构的重视,改变以往协助会机关完成执行任务,不承担责任,导致执行不力的现状。

二、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的可行性

1、派出机构执法队伍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素质和能力。近年来,派出机构在股权分臵改革、上市公司清欠、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及大量案件查处中,极大地锻炼了监管队伍,监管人员水平能力迅速提高,应付各类市场新变化的能力也在提高,同时派出机构招聘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像湖南证监局,注册会计师占到1/4,法律专业人员占到1/8,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研究室,人员结构合理,能够适应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工作要求。

2、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关,分别设臵了二到四级的行政处罚机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而证监会的所有案件均由会机关自己处罚,自己复议,常常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分级设臵行政处罚机关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理念,有利于保护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证监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机构的设置

如授予派出机构部分行政处罚权,派出机构就应设立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机构。就目前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派出机构可以参照会机关行政处罚部门的做法,设立两个层次的机构。

第一层次是行政处罚具体执行机构,各派出机构要设立法律处,专门负责辖区内案件的审理、处罚与执行工作,也就是具体的办事机构。

第二层次是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机构,派出机构可设立常设性的议事机构,如XX证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机构、上市、期货等业务的局长以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该委员会由5-7人组成。

四、关于处罚职责的划分与授权后的工作督导

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中,会机关与派出机构的案件处罚职责如何划分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用案件分类法来区分职责,就当前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来讲,可以分为五大类型。、稽查二局负责侦办的三类案件,即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2、稽查一局大案要案处负责侦办的案件。3、稽查一局牵头查办的其他案件。4、派出机构自立自查的一般案件。、日常监管部门(包括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我们建议,对派出机构的授权只限于第4项以及第5项中的一部分。

授权后,工作督导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二是中国证监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巡查;三是在必要时,将复议工作交给中国证监会。

五、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授权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派出机构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促使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能更好维护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派出机构的工作量,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将超负荷运转;责任加重,派出机构将面临依法取证、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较大压力,还将面对地方各种关系对依法行政的干扰;派出机构一旦被授予行政处罚权,将面临行政诉讼风险,如何防范其风险提上日程。

湖南证监局法律处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第2篇

中央电大外语学院

1.根据中央电大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于2009年6月对开放教育本科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调整,适用对象是哪些学生?原来的协议要求还同时执行吗?调整后的本科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适用于08秋已毕业和09春及以后将毕业的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英语专业(商务方向)的学生。原来的协议要求同时废止。

2.调整后的本科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什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成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专业规则)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专业规则)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完成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规定的商务实践活动并经审查合格。

4)通过下列任何一种考试,且达到相关要求:

a)通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教育英语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b)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四级统一考试(TEM-4),成绩合格;

c)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3.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每年有几次机会?

共有两次机会,在每年的4月和11月。为了适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变化,2009年春季增加一次考试机会,时间为7月13日14:00-16:00。

4.谁能参加2009年7月13日的学位英语考试?

2009年7月13日的考生范围仅限于2008年7月已毕业、2009年2月刚毕业、2009年7月即将毕业的三届学生。2009年秋季学期以后(含)毕业的学生可以参加11月份及以后每年两次的考试。

5.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有口试吗?

没有口试,只有笔试。

6.考试工作由谁组织?

由中央电大组织实施,考点必须是经中央电大批准的,设在地、市级以上(含)城市的本科考点。

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的命题工作由谁负责?

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负责。

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的评卷工作由谁负责?

评卷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负责。成绩由中央电大通过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公布,学生可上网查询,请大家关注网址:。

9.从现在起,申请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还需要考二外吗?

不需要了,二外成绩不再是必须条件了。是否学习二外,由地方电大自行决定。

10.综合实践环节(毕业实践)成绩必须达到“良好”或以上才可以申请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吗?

不,成绩合格即可。

11.我已经获得了全国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四级统一考试(TEM-4)合格证,是否可以免考学位英语?

可以。如果您已获得本科英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TEM-4)合格证,不限何时取得证书,均可免考学位英语。合格证书的审查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负责。

12.我已经参加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且成绩达到了425分,是否可以免考学位英语?可以。如果您已经取得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百分制),或者您参加了现行考试,并且考试成绩达到了425分(现行考试),那么不限何时取得证书或参加的考试,均可免考学位英语。合格证书的审查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负责。

13.我想参加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有复习用的参考教材吗?有,可以参考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李荫华主编的《大学英语精读》(第三版)1-6册的内容。

14.学位申请只有一次机会吗?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第3篇

无论是民办大学还是公办大学, 都不是行政机关, 但是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某些行政职能, 比如学位授予, 当其作出对当事人 (学生) 授予与否的决定时, 该行为是不可否认的行政行为, 这就导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认的行政主体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学校不是行政主体和学位授予的最高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也仅是议事协调机构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观念的影响, 学生状告学校屡屡被法院以诉讼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学生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事业性组织[1], 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不合法还是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情况下, 作为行政相对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大学生也只能徒叹奈何, 可见大学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践踏和无视的。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 不是学校的任何处分处罚学生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事实上, 大多数时候学校做出的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 只有在实施少数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时, 才能认定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大多数情况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权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我们在研究学校行政行为时绝不能一叶障目, 无视其他法律。

二、学校依法行政的正当性

依法行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绝对分开的, 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现实情况的紧张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的正当性也是公众对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会期待和法律期待。“正当性观念不仅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到近代理性法、道德法的转变, 而且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观念也是正当性观念发展的结果。”[2]

(1) 学校依法行政具有社会期待的正当性。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评价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学派的研究对象, 只有最终的评判结果与公众根据道德伦理的评价相一致的法律, 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自觉遵守。大学教育作为我国的最高教育形式, 肩负着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重任, 学校的依法行政起着身先示范的作用, 无论是校内师生还是社会各界, 都对学校依法行政不仅有着法律层面的期待, 更有着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 学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当性。

我国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部门规章赋予了学校行政性的职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高校具体操作的权力, 并不表明高校可以为所欲为, 而应该符合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如果这些具体操作即各个高校的《学生手册》或者《纪律处分条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处分都不合法或者无效, 因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 绝大多数的处分 (除非相关法规有规定) 虽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会效力或者道德价值评判的效力, 比如学生档案中可能有这个学生的违纪处分记录, 那他的校内奖学金等各种奖励评定也会受到影响。

但是涉及资格授予问题, 如大学本科生的学士学位, 如果符合法规规定的授予条件而不授予则是违法的, 即使这种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条件细则的规定。但是从现阶段来看, 我国各高校的规定真正符合现行法规的几乎不存在, 主要问题是将学位授予与纪律处分挂钩, 或者与考试作弊挂钩, 更有甚者与学生谈恋爱、违章用电挂钩。这些细则既不合法, 也不合理;既违反了社会期待的正当性, 也违反了法律期待的正当性。

三、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执法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条例》恰恰赋予了大学相关行政职能———授予行政相对人学习科研的资格。

(1) 学位证书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相关规定是由其性质和社会作用决定的。

学位证书到底有什么用?我想这个问题不用问学生, 就是很多老师也回答不上来。我国的大学教育实施的是学历和学位的双轨制度, 学位的授予相比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 的授予更加严格, 学位并不是我国的原创, 而是为与外国高等教育相互接轨和交流所设置的一个证书, 其性质是为了证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专业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 能够得到本国的认可, 同时也能得到绝大多数留学目的国的承认。除了留学的作用外, 现在很多招生 (如在职研究生) 也把有学位作为资格条件之一, 甚至某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也看应聘者是否具有学位[3], 这严重混淆了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区别。这种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论, 我们可以看出学位证书在现今的生活学习中起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作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如此重要的资格授予的行政许可, 其授予规定和程序必须符合《行政法》的规定。

(2) 学位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的必要性还由绝大多数学校实施细则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决定, 即现实的必要性。

我国《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不具体和模糊, 根据《学位条例》第二、四、五、六条[4]的规定, 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即: (1) 成绩优良;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三点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 需要各个高校或者科研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制定实施细则, 但是一般情况下, 各个高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通常包含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修到必要的学分、思想政治条件合格、大学英语四级通过 (非艺术生和特长生) 、绩点达标、未受到过留校查看以上纪律处分、没有考试作弊等[5]。根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原理, 作为下位法的学校实施细则是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冲突的, 制定的实施细则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或者添加其他条件。仔细研究这两部部门规章我们可以发现, 考试作弊和受到学校处分而不予授予学位在这两部规章中都找不到相关依据。也就是说, 绝大多数学校制定的这些实施细则扩大了行政权力, 通过自己制定的规定, 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 这是明显不合法的, 这也是现阶段学位诉讼中学校屡屡败诉的原因之所在。

(3) 学校必须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由现实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之中, 状告学校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在道德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类诉状中, 法院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中最早的当属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学位诉讼案[6]。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胜诉与否, 而在于其开创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开创性来说, 其具有三个第一次:这是第一次媒体报道的学生因学位授予而状告学校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第一次有关学位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 开创了学位诉讼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高校在学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全面性体现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派遣手续———报到证。其诉讼理由涉及考试作弊、学籍管理和学校处分, 当然中心议题在于是否具有学籍, 但是起因却是考试作弊。可以说本案对这些理由的行政性问题都作了一定的梳理, 学校的那些管理作为学校行政职能的认定都具有开创性, 虽然之前理论界对其学校行政管理职能的研究和争议早已沸沸扬扬, 但是作为法律实务操作还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这个案例公开报道之后, 为由于各种原因被学校剥夺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点亮了一盏明灯, 全国各地的学位授予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 如:“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2000年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诉母校学位诉讼案……”

第二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件[7]。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和我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 这个案件的代表意义, 是其他学位诉讼案件很难超越的。但我们更应该看到, 北大作为我们国家最优秀的最高学府, 学校的规章细则, 却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 我想这不仅是北大的悲哀, 还是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学院在全国法律理论学术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 但是其自己的学生管理条例和学位授予细则却不合法, 这让人感到莫大的悲哀。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者通常是学校的领导层。这些人的学术水平我不敢质疑, 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维。他们虽然也在学习法律, 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开课, 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之间的区别。经历了这两个典型案件之后, 学生因学位授予状告学校才被人们认为合情合理, 也不再是人们议论的焦点。到目前, 全国学位授予的诉讼案件不下百起, 其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 但是这并没有引起学位授予主体———学校的足够重视, 各个高校对自身细则的修改还远远不够, 这种现实的激烈矛盾冲突决定了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 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在于社会发展和道德观念对学校的期待。

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摇篮, 对整个社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兴盛具有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动机, 是优秀民族文化传统道德的继承者, 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应该起到表率的作用, 在资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 大力推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四、学校学位证书授予问题的思考

我们也应该看到, 部分高校在此类诉讼中采取的宽容态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质, 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 其主要精力当然不能放在应诉上。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 也不能达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学位只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 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某种学术水平的证明。如何达到学术与学位以及对违纪学生处分之间的最佳平衡, 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质疑的是, 学校应该对过去的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 以符合现阶段法制社会的要求。同时我个人认为, 学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时, 应该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并应该经过法学院教授们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才能公布和施行, 以免除学生与学校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与无奈。总之, 依法行政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事情, 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行政。

摘要: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公益型事业单位, 具有行政法上规定的行政主体地位, 其根据此授权作出的对当事人资格的重大处分理应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联系现实中的高校学位授予所产生的矛盾, 分析高校在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授权时应该具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学位授予,行政职能,依法行政,正当性,必要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 [Z].

[2]刘杨著.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3]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报名条件[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第五、第六条) [Z].

[5]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7月修订版) [Z].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Z].

[6]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J].中华人们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 (4) .

授予学生解决问题的钥匙 第4篇

解题能力是指学生通过读题、审题、筛选信息,并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对题中的要求作出相应解答的能力。

一、解决问题——读题是敲门砖

数学中大部分题目都是用文字叙述的方式实现的。它们往往就是语文中的一段话,这一段话由几个语句组成。在这几个语句中,讲述了已知条件和问题,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以及数据信息,而题目的要求则是根据问题捕捉有关的数据信息,最终解决问题。

教师在教学中应给予学生读的引导。通过对整道题目的通读,学生对题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接下来,教师在教学中要化段为句,化句为零,从而解决问题。例如,读了两个分句,出现了两个数字,那么这两个数字有联系吗?如有联系,可以得出一个什么样的小问题?想出了问题就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题目里面,就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问题,是一个间接问题。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再接着往下读,读完了整道题,最终的问题也就得以解决了。

二、解决问题——策略是垫脚石

有些问题的数量关系较复杂,常需要一些特殊的解题策略来突破难点,从而找到解题的关键并顺利解决问题。小学生常用的特殊策略主要有以下六种:

1.画图

这种策略适用于解决“较抽象而又可以图象化”的问题,它是“用简单的图直观地显示题意、有条理地表示数量关系,从中发现解题方法、确定解题方法”的一种策略。如:妈妈的年龄是小芳的4倍,妈妈比小芳大27岁,问:妈妈和小芳各是多少岁?

2.列表

许多学生都没有注意其中“剩下的种月季和玫瑰,而且这两种花同样多”这个条件。原因是条件太多了,很难读懂。像这样的题目,可以将四种花的名字先标好,再将关于它们的已知信息填入表格:

3.枚举

这一题只能将取出球的可能一一枚举并计算出它们的和。在枚举的时候要注意不重复、不遗漏,观察发现有5种不同的和,和是5的可能性最大。

在批改的时候,全班只有7位同学做对了,而这7位同学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把所有可能性一一枚举出来。讲评时,我展示了这几位同学的作业,让其他学生发现一一枚举看似比较麻烦,但是能帮助我们分析题目,是解决这道题目的必经之路。同时也让学生体会到一一枚举策略的应用价值。

4.替换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第5篇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号:公通字[1992]113号 发布日期:1992-9-7 执行日期:1992-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文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与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拟定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9月7日

附: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从事指挥决策工作的,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在办公厅(室)、指挥中心、机要通讯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监督保障工作的,是指在政工、纪检、监察、审计和警用装备物资、警察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业务工作的,是指在侦察、情报、预审、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科研技术管理、法制、外事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是指人民法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案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执行拘留、拘传、搜查、遣送和其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执行搜查、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司法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四、“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科研所的领导成员、所办公室、科研保障、政工部门以及从事现场勘验、刑事技术鉴定、警用装备器械科研工作的人民警察。

警察院校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院校的领导成员、警察教官以及院校办公室、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政工部门的人民警察。

警察报社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报社的领导成员、办公室、政工部门的人民警察和负有现场采访报道任务的记者、编辑。

警察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公安医院、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医院)、劳改劳教医院的领导成员和执行警察职务的监护管理人员。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的附属单位,如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车队、护士学校、劳动服务公司、食堂、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均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五、负责管理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人民警察警务工作的警务部门人员,可否评授警衔?

警务部门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可以评授警衔。

六、由地方政府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指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由省、市、自治区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政法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据此,由地方政府编委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已经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七、在人大、政协、党委顾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等部门任职的人员,仍占用人民警察编制的,能否评授警衔?

这些部门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这些部门担任的职务不属于人民警察职务,因此不能评授警衔。

八、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工作单位按照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九、各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机构规格及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如何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建立或升格的机构,公安部和有关部门无权确认。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擅自提升职务等级的,不能作为评授警衔的依据。对责任职务等级有争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然后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在正处级职务人员中列有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是否意味着他们只能按正处级评授警衔?

不能这样理解。这一规定适用于目前仍是正处级职务等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正科级职务人员中列有县(市)公安局长、政委,也属于同样情况。

十一、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评授警衔?

对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了适当工作,确定了相应的人民警察职务。《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据此,从军队转业的人民警察,均应按照现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现任职务仍是首任人民警察职务的,担任现职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人民警察担任现职时间,可否与其在其他部门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认定的同一等级职务,可以合并计算。

十三、下放挂职锻炼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四、在职的人民警察正在警察院校或者党校培训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五、这次评授警衔,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哪一天?

这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2年9月1日。与此相衔接,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1992年8月31日。1992年9月1日以后任命的职务等级不能作为这次评授警衔的依据。

十六、从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院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参加工作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工龄。考虑到人民警察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吸引人才,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首次评授警衔时,可以把在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的学习时间,按照规定的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十七、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是指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优秀专家。

十八、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由省、部一级批准的优秀专家;(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3)获国家优秀教师称号的;(4)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十九、属于授衔范围内的人民警察,因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等暂缓评授警衔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评授警衔?

职务未定的,待确定职务后评授警衔;出国留学进修的,待回国确定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后评授警衔;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的,待病愈恢复工作后评授警衔(因公负伤致残的除外);工作不称职的,要组织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评授警衔,仍不合格的调离人民警察队伍。

二十、因违法违纪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批准正在受审查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在审查期间不评授警衔;待审查做出结论后,仍属于授衔范围的可以评授警衔。其中不给处分的,授衔时间从1992年9月1日算起;给予处分的,授衔时间从批准授衔之日算起,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仍按首次授衔的规定执行。但是,对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或者党内留党内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调离人民警察队伍,不能评授警衔。

二十一、警察院校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不评授警衔,那么他们应佩带什么样的领章?

佩带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

二十二、新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可否评授警衔?

在见习期间不评授警衔,待见习期满后,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在见习期间佩带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

二十三、有的人民警察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权授予问题研究报告 第6篇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年‟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年‟10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年‟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时,与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一致,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科学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专著或其他成果;

4.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

(四)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正在接受规范化培训人员由规培基地提供规培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六)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称中医师承)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科学学位人员需提交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或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的SCI收录文章。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申请专业学位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被SCI收录文章。申请人须第一作者,且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相关院所、教研室负责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具体实施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考核方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中医师承攻读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学习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完成论文后申请人于我校第二学期

开学的前两周内通过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 2.全国统考成绩单;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4.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专业学位); 5.论文开题报告书及文献综述;

6.《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确定选题后,申请人必须在院所组织及导师安排下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开题时间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8个月。学位论文应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送至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不参加双盲评审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聘请相近学科的2名(其中1名必须为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申请人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后到各专业修课,至少两年后才可以向研究生院提交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工作主要在校年度答辩工作第二季完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至少有1名院外专家、学术学位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当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邀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人具有医学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且目前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二)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应在医疗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的学科范围一致或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或在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四)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2月份)参照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登录攻读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申请。网报成功后,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五)中医师承攻读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医疗、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提交3篇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一外国语须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中医师承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博士学位课程,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培

养方案进行。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一)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申请人必须在相应学科、专业作开题报告,通过开题报告审核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4.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格式要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统一送至3名校外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最少有2位校外专家。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四、其 他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6年12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员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6年12月26日

高职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第7篇

4结语

高职教育事业的重要性不可动摇,而良好高效的行政管理系统不可缺少。根据我国各地高职院校发展的总体情况和不同水平,我们有必要从制度建设、结构调整、权力运行、绩效考核、薪酬差异等方面,思考解决公立高职院校的内部行政管理问题。加强公立高职院校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研究,才能推进高职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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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贵仁.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5]袁祖望.高校若干司空见惯现象剖析[J].高教探索,(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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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阙明坤.高校“去行政化”关键在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J].教育与职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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