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

2024-07-1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精选1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问答

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认识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保护青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帮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怎样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收己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权

未成年人通信是走向独立的一种标志,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情感的途径和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护人是否可以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感情脆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等的隐私权。●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育应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全方位教育;(三)学校不得加重学生负担;(四)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校园周边能否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进入这些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一)《宪法》;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口号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2.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3.创建平安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4.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成长!5.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设平安新越城!6.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

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安全!8.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9.切实维护和大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 第2篇

班会班级:14建筑高技 班会地点:教学楼603教室 班会时间:2016年5月12日

活动目的: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学生了解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活动过程:

一、提出班会主题:

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学习<未年人保护法>》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与我们自己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

二、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1)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5.什么是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那些规定?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使得使之辍学。7.《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消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8.《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及个人非法招用的,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1955、3、18通过公布。1995年9月1日实行。10.《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11.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1986、4、12通过并公布,自1986、7、1起施行。12.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除教育批评外,对监护人或招用人并处罚,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自己的行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2)打架斗殴、辱骂他人。(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偷窃、故意毁坏财物。(5)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6)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四、班主任总结

1.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守则》具体地告诉我们同学怎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学们应该经常对照《学生守则》来反思自己的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同学们都能够按照《学生守则》来做,那么同学们隔违法犯罪就一定很远很远的。

2.慎重交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不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就是交友不慎,在所谓的“哥们”“朋友”的一步步带领下使他们不知不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擦亮眼睛,寻找对自己真正有帮助的朋友,多结交道德品质高尚的同学。3.三思而后行。常为一句话,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互不相让,最终酿成悲剧。通过案例可以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发性强充分说明了他们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因此同学们在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想想这样做会给他人带来什么后果,又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因为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要承担责任的。

4.正确地使用网络。网络确实给我们带来了高信息的快捷方式,但同时不可避免地给我们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网络的确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犯罪现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同学要正确地使用网络。我认为《全国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说得非常好,希望同学们在上网时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我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 第3篇

一、调查研究的背景

我们未成年人作为我们国家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 生理发育并不完全成熟, 心理感知具有表象化, 而且自身控制力比较差, 注意力不稳定, 对于世界充满好奇, 所以好奇心强, 学习能力强, 模仿性也比较强, 所以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社会环境 ( 比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各种意识) 的影响; 除此之外, 由于当今社会快速发展,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比如性侵, 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出现, 的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庭和学校的责任, 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调查研究的目的

帮助我们高中生更好地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了解民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和重视程度;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素养和政治道德, 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实践能力; 更好地增加我们高中生融入社会、学习社会知识的机会, 更好地帮助我们将学校学习与社会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我们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更有利于促进我们高中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发展。

三、调查研究的方法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主要用的研究方法是观察法和问卷法, 并在老师的引导下收集资料、设置问题、组织具体的调查活动; 最后在老师的引导对调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并进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四、调查研究的时间

2015 年11 月至12 月。

五、调查研究的过程

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是由老师引导进行的, 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开展, 有班干部带队进行实践调查研究, 过程以一般社会调查研究过程为标准进行的, 进行的很顺利。

六、调查研究的建议

( 一) 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

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许多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十分了解, 我们的调查成果显示, 只有一少半人表示自己懂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而近多半的青少年表示自己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懂得一点, 而剩余的一部分人则表示对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一窍不通。由此可见, 不断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至关重要, 可以引导他们通过课本、报纸、网络等渠道更多地了解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因为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二) 不断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机结合

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结构变得日益繁华而庞杂, 由此使得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更好地做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且其中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责任更大, 因为那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最基本的环境; 同时要呼吁社会不断树立和改良合适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生活的公共活动场合和公共基础设施, 以更好地履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划定。

( 三)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我们发现如今未成年人罪犯日益出现低龄化, 而且他们的作案手腕浮现凶残, 不断出现了成人化趋势, 犯罪的类型也主要以侵财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为主, 但他们的文明水平总体偏低。为此, 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从未成年人内部原因 ( 如: 他们的人性德意志、价值观点、自制力差等) 、未成年人所处的外部环境 ( 如: 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 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于家庭环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侵略子女正当权利, 抛弃未成年子女或使子女辍学, 及时准确矫治子女不良行为或严峻不良行为等; 对于学校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 更加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进步; 而对于社会要避免拜金主义思潮对未成年人心理跟思维的扭曲, 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 以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七、调查研究的感受

( 一)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了我们的学习兴趣

由于高中的学习压力比较大, 学习生活比较枯燥, 也比较乏味和单一, 但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丰富了我们枯燥的高中学习生活。为我们提供了接触社会的机会, 为我们创造与众不同、气氛更加和谐团结的学习情境和学习环境, 从而更好地刺激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一种积极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反应, 激发我们学习的内在动机, 更好地学会了共同学习进步。

( 二)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 我们更好地增强了班级其他平时很少互动的学生之间的互动。因为我们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是以小组的形式开展的, 并且各门各科的老师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更好地改变我们以前那种传统的只是老师和学生之间比较单一交流的形式, 建立起了我们与老师之间更加民主的师生关系, 建立起友谊式的师生关系, 改革交流方式可以进行谈论方式和交谈方式交流。而且通过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互我们更好地学会了帮助同伴, 学会了鼓励同伴, 更好地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 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 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

总所周知, 社会实践不仅可以为我们高中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接触社会和了解社会的机会, 还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社会, 深深体会自己的社会价值, 感受到成就感; 更使得我们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锻炼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增加我们的成就感, 增强我们克服困难的信心; 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重塑自我, 对我们自己青春发展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 以为我们以后更好地发展提供更多地接触社会的机会。

八、结语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使我们受益匪浅, 不仅丰富了我们高中生活, 更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学会如何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更好地预防自己出现犯罪行为, 进一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 做个对社会有利的人。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作为高中学生的我们对它并不是完全很了解。为此, 开展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们高中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 更好地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而且本文将重点从调查研究的背景、调查研究的目的、调查研究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时间、调查研究的过程、调查研究的建议以及调查研究的感受等方面重点总结此次调查研究活动。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

参考文献

[1]佟丽华, 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建议[J].行政管理改革, 2011 (05) .

[2]李鹏.保护好未成年人是百年大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人大, 2002 (04) .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 第4篇

一、对教学内容的反思

本课对应的课标要求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能尊重他人的权利。

从学情分析看,八年级学生正处于人生“黄金时期”的特殊阶段,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并不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能解除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疑惑,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做到遵纪守法,为他们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手段,营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在分析、讨论等活动中,认识实现真正的内化。

本节课的重点是未成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利。重中之重是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和隐私权。难点是让学生认识到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意义所在。引导形成未成年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内容上看,本节课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依法维权的途径等。如果按教材的逻辑顺序讲解这些知识,学生会感到枯燥无味。因此,我抓住一条内在主线,即从现实生活入手,以案例为平台,引出话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让学生在思辨中明白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内容;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感悟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保护的原因及重要性;从生活当中的侵权案例的现实性、复杂性中,认识维权的必要性和维权的正确途径。但是,我对教材的处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案例的说服性、针对性不是很强;在教学设计过程中,预设的问题较多,对生成的知识考虑较少。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要尽量扬长避短。

二、对教学过程的反思

我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整个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将情境材料和设问有机结合。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根据自主性学习的教学模式,这节课分五个教学环节:1.创设情境,导人新课;2.出示目标,自主预习;3.合作交流,共同探究;4.解难释疑,拓展提升;5.达标测评,归纳总结。在整个教学实施过程中彰显教学模式。如在导入新课时,播放《生命安全高于天》的录像片段,引发学生对生命可贵的思考,激起探究知识的欲望,使学生在亢奋的精神状态下进入学习。在拓展提升阶段,出示“小明的一天”的案例,围绕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问题进行探讨、思辨,从而使学生在质疑中获取知识、明辨是非,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同时,联系学生的实际,鼓励学生观察生活,反思自己,注重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辩证分析能力。以提高学生对复杂事物的分析能力。通过对漫画的比较分析,让学生知道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条件和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和拔高,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维权方法。

总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能够生生互动、师生互动,既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又使学生体验到了合作成功的喜悦;既激发了学生学习思想品德课的热情,又使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快乐。基本落实新课标的精神。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方面我还做得不够好,点评形式单一,不能充分调动每一位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以后要多加研究,以期使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更加实效化、科学化。

三、对教学效果的反思

我们知道,对任何一节课的评价,无论是采取何种教学手段,其目的只有一个,落实教学目标,追求教学效益的最大化。我认为在本课教学中基本落实课标的要求,绝大部分学生掌握了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应采取合法途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除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外,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基础知识,初步形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指导自己的生活实际,达到学法用法的目的。但是学生观察、分析事物能力有待提高,综合运用能力有待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第5篇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有感 第6篇

十年前我有幸的由一名语文老师转为政治老师,虽然人们都说语政不分家,可刚刚接触政治总会无从下手,从此走上了慢慢摸索政治的教学路程。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园丁,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是啊,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她面对的是一些未成年人,那么怎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呢?通过认真学习于敏老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课,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更清晰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他们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还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老师的问题,现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问题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24小时看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本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才能有效的防范来自各个方面的侵害,应该让未成年人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变的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7篇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阔的胸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百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宁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 的青松般的性格,但教师毕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的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问答 第8篇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 第9篇

植雪霞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二 第10篇

乌沙镇小学教师:李贵莲

在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书和学习的生活,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何况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不过分攻击弱点。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切忌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他的法宝。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躬身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他们承受得了吗?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即使是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休息日、节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时间脱离学校的管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第11篇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游戏、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出表率。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呵护着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们的认识,要对幼儿实施良好的教育,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的工作,它就像一面镜子时刻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促使自己的各个方面要得更好,并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人格,同样孩子也不例外,他们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关爱,也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和肯定,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没有爱,就没有教肓”,教师的天职就是给孩子希望,教育是“播种”希望的“田野”。以大爱的心胸去关爱幼儿,改变观念,注重言语表达,尊重幼儿,升华师德,强化情感,去爱幼儿,去爱教育,让教育与爱同行。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如此等等赞美之词,根本没有对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做全面的理解。其实,教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年我还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各种《守则》和《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尽管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但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然存在着,我们国家曾经有过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不断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我们的教师迫于时代与社会和实际生活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我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作为教师,我们可以利用《教师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作为未成人的学生,当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到非法侵害时,他们又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本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为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家庭保护、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四章是社会保护、第五章是司法保护、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除了家庭保护之外,重点是学校保护,在有关学校保护方面,本法做出了如下规定: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5.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他们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6.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7.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8.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所以,当我们的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同样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如我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现在是二十一世纪,教师对学生的课堂教学不能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和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接纳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我坚信: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正确地运用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职责,通过我们每一位教师的努力,既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好我们自己,更要保护好我们的学生,只有这样,我们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才能再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学校的明天才能更加美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第12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反思

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专家学者指出这两部法律“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來,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没有得到法院和社会适用,有研究表明在过去的25年中,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时,运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在2006年第一次修订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有1/3左右的法条。这一研究的结果也正符合一些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为政策导向型,“没有牙齿的法律”的评价。

笔者在进行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积极的在网上搜索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发现我国法院适用1991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84个,适用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48个,适用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16个。在1992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的23 年时间里,法院适用该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148个。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87个,平均一年不到4个案件,这一调查使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新的认识。

二、缺乏对未成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笔者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深感现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学校中大家斗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黄赌毒也是扑不灭浇不息。致使现代的中学生深受其害,上网、逃课、吸烟、早恋等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的危害着学生的健康成长。贵州八名少年为了练胆杀人;少年为了索取网费杀害自己的祖母。这些血淋淋案件无不体现了现代未成年法律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这些人间悲剧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担负着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法治教育的课程纳入到日常的教学体系之中。

近年来,很多学校响应国家的号召,在教学中开展法治教育,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科普法律法规,但是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学习,学校中法治教育的教师很多都是其它学科的任课教师代课,教师缺乏系统全面的法治教育经验,有的教师只是大概的翻看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就去进行法治教育,导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能够照本宣科,没有办法将知识点进一步的细化,缺乏具体的案例和新颖的教学方法。也没有很好的理论性的教学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解时,致使教师的教授杂乱无章,学生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现阶段的高中教学,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除了在《思想政治》课程中有少量的对法律知识的讲解,长期以往学生在枯燥单板的知识点学习中,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致使教师的教学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与时俱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配套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虐待未成年人、非法雇佣童工、未成年人失学等都严重的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于是国家也积极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

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还意味着对其他法律的指引或者指导作用,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性立法的良法的判断提供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术语的含义。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中出现的“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术语的含义应当明确,在这些用语中除了“淫秽”一词可以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于“淫秽物品”一词的界定,其他词语均需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予以明确。在审理一些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时,由于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一般不会公布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无法考究,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責任界定时,往往会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而导致到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参考。因此对与一些关键术语的界定应当给予详细的批注和解释。为接下来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持。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

据研究表明,未成年上网、吸烟、早恋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猎奇和随大流心理,导致很多学生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时,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经常和未成年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的发现未成年存在的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少年时期养成的习惯,决定着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的养成。如近期发生的“17岁少年砍死奶奶”,少年为了筹集上网的网费,以一种疯狂的方式,剥夺了最疼爱他的人的生命,最终酿成了悲剧!究其原因是其家长、教师对其教育和管理的疏忽。缺乏和未成年人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年轻的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因此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和沟通,对未成年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给予充分的重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对未成年过渡的溺爱和放任自流。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能够看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唯有将法律、教育、未成年人现状、社会等因素相结合,才能够使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成为我国的栋梁之材。

参考文献:

[1]徐霄桐:.《未成年人保护法》 是“没有牙齿的法律”.《中国青年报》.

[2]廖盛芳. 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人——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际[J]. 中国人大. 2007(0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第13篇

一、要加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为人生做准备,即为人生打基础的教育。加强素质教育就是要让每个学生掌握“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劳动、学会审美”等基本技能。

二、要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目前来看,有些学生对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付敌人的,与自己无关,不必学;有的认为法制教育是用来吓唬人的,是对有劣迹、表现不好的同学进行的教育,自己不属于这个“行列”;有的认为从将来职业考虑,长大后既不当法官,也不想从事其它执法工作,学不学法律知识无关紧要;有的认为反正自己不犯法,只要学好文化课,学不学法律没关系;还有的认为自己年龄小,即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刑坐牢。这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是守法的需要,也是用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不知法、不懂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寸步难行。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园。”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无法可依,一个公民不懂法律就寸步难行,如走路开车有交通法,买卖东西有合同法,读书有教育法等等。一个法肓是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样就必须知法、懂法、守法。

三、要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和审美观念,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好、坏有时就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作为青少年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正确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侵害,无论是来自于思想意识的侵蚀,还是物质利益的诱惑,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第14篇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未然。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第15篇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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