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体制范文

2024-06-16

公证体制范文(精选5篇)

公证体制 第1篇

申请人:自然人:{当事人名称},性别:{当事人性别},出生时期:{当事人出生日期(汉字)},身份证号:{当事人证件号},现住{当事人地址}。

(或公司组织:{公司名称},现住{公司地址},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性别:{代理人性别},出生时期:{代理人出生日期(汉字)},身份证号:{代理人证件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云南牧仁者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李光勇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来到我处称,因收集证据需要,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对浏览网页的过程及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云南牧仁者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李光勇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当事人{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的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于{当前日期(汉字)}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公证助理姓名}的监督下,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信息后,由我处公证人员{姓名}/{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在我处的电脑上(系统为{操作系统})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打开电脑,启动{录屏软件名称},并在桌面上新建一个名为“{文件名称}”的文件夹(下称文件夹),同时新建一

个名为“{文件名称}.doc”的新文档(下称文档)。

二、双击打开网上邻居并查看网络连接详细信息。方式是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对格式化过程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通过Ctrl+v键,以下均是如此操作);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三、双击打开我的电脑,找到“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下的“hosts”文件,右键选择用“写字板”打开该文件,完全显示hosts文件里面的所有内容。该过程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四、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自动显示该浏览器设置的默认“{填写默认网址}”起始页面。点击帮助查看浏览器版本,版本为{填写IE版本}。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菜单栏中的“工具”,选择“Internet选项(O)...”,弹出“Internet选项”对话框,点击“删除Cookies(I)...”,弹出“删除Cookies”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点击“删除文件(F)...”,弹出“删除文件”对话框,在“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前面打√,点击“确定”按钮。点击“清除历史记录(H)”,弹出对话框,点击“是”按钮。然后点击“确定”按钮,返回Internet Explorer默认的360安全起始页面。该过程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五、同时按下键盘上的“开始+R”键,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cmd”并点击“确定”,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ping ”并按下回车键,完全显示信息后,关闭。

该过程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然后关闭该界面。

六、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并完全显示网页。该过程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七、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显示出网页,该过程通过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八、在百度页面中输入“{输入要保全内容名称或网址}”,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新的页面,完全显示出网页。对上述步骤所有页面逐一分屏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图片粘贴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

九、对搜索结果保全的页面或网站,完全显示出网页。对上述步骤所有页面逐一分屏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图片粘贴于文档中;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编号第{页码}张至第{页码}张图片。并查看该网页的源代码,保存源代码命名为“{保全内容名称或网址名称}”至文件夹中。

十三、将文档保存。

十四、以上过程使用“{录屏软件名称}”进行同步录屏,得到一个视频文件将其命名为“{视频名称}”并保存至{文件名称}文件夹中。

本公证员将上述 “{视频名称}”的视频文件、“{文件名称}.doc”及所保存的源代码文件一并刻录到公证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共取得光盘{光盘数}张,{光盘数}张密封后交由申请人{当事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的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带走,其中一张留存于本公证处。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页及密封袋中光盘所刻录的内容,均系本处公证人员{姓名}在申请人的代理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的见证及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公证助理姓名}的监督下在本处的电脑上完成的。

公证体制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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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公证书样本,公证流程

我们知道,当自己毕业后,教育部需要发放学历证书,对自己的学历起证明作用,学历一旦丢失,是不能补办的。学历可以申请公证,那么,学历公证书样本,公证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历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大学(或学院)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或肄业)证书(或хх号学位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学(或学院)хх系本科(或专科或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硕士研究生)хх专业学习,学制хх年,于хх年хх月毕业(或肄业),并被授予хх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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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公证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

①公证员指导当事人真实、完事地填写申请表:

(1)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办公证种类及办证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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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证员提示当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①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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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分类登记。

③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建立公证卷宗。

④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⑤设置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

3、审查

①审查内容: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是否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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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②制作谈话笔录:进一步了解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明确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

③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需索取证明材料时务必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④制作复印(制)件:公证人员应根据需要制作复印件或复制件入卷;注明复印(制)件与原件相符的记载;注明复制日期并签名。

⑤指导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4、出证

①起草公证书签发稿:

(1)该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应严格注意公证书名称、编号、证词、公证处名称、承办公证员的意见、签名及出证日期的严谨和规范;

(2)该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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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批要点:

(1)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2)证明材料的充分、真实;

(3)公证书的格式及内容严格规范;

(4)公证程序合法。

审批合格,由有权审批的公证员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批日期。

③打印→核对→盖章(承办公证员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④按当事人要求制作公证书副本。

5、归档

立卷归档

①标准: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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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办理。

②期限: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③特殊卷:

(1)副卷-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2)密卷-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立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来源:(学历公证书样本,公证流程http://s.yingle.com/zw/199761.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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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天截图获法院认同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zw/70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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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博标志、口号等不得随意用于商业宣传 http://s.yingle.com/zw/704088.html

 亲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能否追要利息 http://s.yingle.com/zw/704087.html

 借条遗失后要怎样让对方还钱

http://s.yingle.com/zw/704086.html

 玛雅房屋假冒注册商标案

http://s.yingle.com/zw/704085.html

 房产抵押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办理 http://s.yingle.com/zw/704084.html

 修路挖恐龙蛋化石恐龙蛋化石属于埋藏物吗 http://s.yingle.com/zw/704083.html

 女子拔罐背部着火致二度烧伤谁来为此负责 http://s.yingle.com/zw/704082.html

 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是什么 http://s.yingle.com/zw/704081.html

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http://s.yingle.com/zw/704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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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风致水泥块高空坠落飞来横祸致90后女孩当场死亡 http://s.yingle.com/zw/704079.html

 男子挖到估值4.25亿元钻石捐给国家改善经济 http://s.yingle.com/zw/704078.html

 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http://s.yingle.com/zw/704077.html

 蒋劲夫吃饭被路人买单真相竟然是为给他省钱理发 http://s.yingle.com/zw/704076.html

 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作证据吗 http://s.yingle.com/zw/704075.html

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http://s.yingle.com/zw/704074.html

 美联航暴力强制中国乘客下机 华裔乘客被拖拽满脸是血 http://s.yingle.com/zw/704073.html

 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是多少

http://s.yingle.com/zw/704072.html

 男子为机票改名网友评论“大写的服”名字可以随便改吗 http://s.yingle.com/zw/704071.html

 私人债权转让通知书格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zw/704070.html

 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http://s.yingle.com/zw/704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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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写欠条受法律保护吗

http://s.yingle.com/zw/704068.html

 金毛将路人撞成骨折法院判令逗狗两人赔偿伤者16万 http://s.yingle.com/zw/704067.html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重大损失 http://s.yingle.com/zw/704066.html

 债权转让要知道哪些知识

http://s.yingle.com/zw/704065.html

 舞蹈教室栏杆掉落摔伤女童下巴缝八针触目惊心 http://s.yingle.com/zw/704064.html

 姚明代言成被告明星代言哪些情况需负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zw/704063.html

 摔断30万元玉镯女子失联跑路就能解决问题了 http://s.yingle.com/zw/704062.html

 高利贷套住大学生违反规定(2018)吗 http://s.yingle.com/zw/704061.html

 女子晒吵架截图被起诉法院判其朋友圈道歉还赔款 http://s.yingle.com/zw/704060.html

 校园借贷怎么套住大学生,校园贷款合法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9.html

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http://s.yingle.com/zw/704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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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代理人的披露义务第三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http://s.yingle.com/zw/704057.html

 打麻将本金输光又欠下赌债赌债受法律保护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6.html

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的思考 http://s.yingle.com/zw/704055.html

 男子向私教隐瞒病史健身猝死健身房需要为此负责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4.html

 公司债务与法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zw/704053.html

 为逃3万元债诱杀债主挖坑埋尸遭遇借钱不还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zw/704052.html

 朋友欠我钱不还怎么办,可以找警察吗 http://s.yingle.com/zw/704051.html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探讨 第3篇

一、公证的性质探讨

(一) 公证的概念

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 发轫于拉丁语nata, 其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 (1) 我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条文说明, 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 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简单地说, 公证就是“用国家的权益来作证”。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随着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 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就有法可依, 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

所谓公证权是公证机构所拥有的进行公证活动的一项权力, 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 是国家公权的体现, 是一种法定权力或社会权力。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 公证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 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 公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 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是完全不同的。

(一) 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 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和公证权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 都在法律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 同时, 二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首先, 客体与目标不同。行政权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事项, 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证权是在当事人申请的条件下确认有关的行为和法律事实, 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服务。

其次, 方式与内容不同。行政权的行使总体上说具有主动性, 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而启动, 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行使的内容也非常广泛, 比如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等;公证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其内容具有单一性, 只有证明权, 就是对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公开证明。

最后, 效力与程序不同。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由法院判断, 受到审判权的制约, 行政权的行使只有“命令”与“服从”, 行政机构之间也是隶属关系, 下级机关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机关下达的指令, 不能独立行使自决权。 (2) 公证权的行使合法与否一般不由法院直接判断。公证权只要求公证机关是独立的, 要独立证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需要其他机关的参与。

(二) 公证权不同于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 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3)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等特点。司法权和公证权在法律实践中有诸多联系:它们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判断权, 而且要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而受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使内容不同。司法权是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 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 以维护法律的价值;公证权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认可和证明的活动, 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公证。二是审判结果不同。司法权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改变原有的法律状态;公证权的行使结果较为单一, 就是对当事人原已存在的关系进行公开证明和确认。三是行使效力不同。司法权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人们赋予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 正因为人们赋予司法权的这种功能, 司法权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公证权行使后要受到司法权的审查与监督, 如果出现不公正审判和证明, 司法权会予以驳回重新证明。

综上所述, 公证权作为一种“权”, 具有不同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殊性, 比如独立性、单一性、专业性和履行公共职能等, 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具有独立性的公证制度。

二、我国现有公证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公证制度在这几年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公证处、公证人员和公证费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与此同时, 从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中, 我们也能看到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

1. 公证机构的现状

公证机构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 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然而,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形式还不统一, 处于多种形式并存的状态。其中, 一种也是最广泛的形式是事业体制,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法人;一种是在边远山区还保留着的原有的行政体制;还有一种是在公证制度改革时期, 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以合伙的形式成立的公证处。三种形式并存必然不利于国家对公证机构的管理。

2. 公证人员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 担任公证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 遵纪守法, 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可见, 法律规定选拔公证员不举行统一的公证员考试, 公证机构也很少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公证员, 他们会录用一些没有相关资格的人员来辅助工作, 从而减少竞争的压力, 这也导致了公证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

(二) 我国公证体制存在的不足

从我国公证体制的现状中, 可以看到, 我们对公证体制还有很多错误认识, 错误观念和做法, 会不利于公证制度的发展。

第一, 公证制度缺乏独立性和公平性。公证制度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明和保障机制, 这个特点决定了公证机制必须具有公平性和独立性, 这样才能有可信度。然而, 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 都是按照行政级别和区域划分, 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再加上一些行政机关的干预, 公证机关的独立性有时难以体现, 从而影响了公证的公平性。 (4) 这种不独立性突出表现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地位之中。公证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受到其他机构的牵制而无法保证所作公证的公平性和可信性。公证员也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 不能发挥独立性。

第二, 公证制度存在不正当竞争。我国的公证体制地域性明显, 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为不同的管辖区域, 这种做法阻碍了公证制度的多样化发展, 容易导致市场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同时, 这样的体制违背了公证制度的整体性原则, 给当事人的选择带来困扰, 降低了服务效率。按照法律规定, 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或合伙制单位, 但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法定事项, 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就成了问题, 从而收入也不容乐观。这就容易导致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一个城市有多家公证机构, 他们为了招揽业务, 就只能大打价格牌, 这容易引发价格竞争, 甚至会有违背公证原则和失去公信力的现象出现, 比如武汉体彩案中, 公证处就在利益的趋势下违背了监督、证明的责任, 这会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权威性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 公证制度权责分离, 导致归责难以判断和确认。现行的公证制度权责分离, 公证机构要承担公证的法律责任, 却没有实质的公证权;公证人行使公证权, 但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权责的分离会给证明活动带来不便, 影响最终责任归属的判定。在公证活动中, 公证人通过对文书、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分析、审查后得出证明结果。既然证明结果由公证员做出, 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不是让公证机构来负责。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没有赋予公证员事实上的公证权, 这就容易导致公证权缺失和归责的模糊, 难以确认, 使整个公证行业陷入尴尬境地。

三、对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的现状中, 我们看到了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因此, 我们应立足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以完善我国的公证体制为目标, 对公证体制的改革献计献策。

首先, 从公证的性质上来说, 要明确公证的性质, 遵循公证原则。公证制度必须要体现公证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工作, 不偏不倚, 在工作中以中立的立场出现, 不能受到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这样才能保证证明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同时, 公证制度也应有自己的权威性。公证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法律诉求进行证明的活动, 它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理的程序进行的。因此, 公证机构的证明结果具有权威性。当然, 公证的权威性并不代表公证活动是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 公证活动也必须要体现“以人为本”。在公证活动中, 要从当事人的需要和诉求出发, 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法规, 工作要具有灵活性, 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公证员要回归到公证本身, 不能被公证机构和制度所束缚。最后, 公证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等原则,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做好人民的中介组织。

其次, 从公证的业务上来说,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业务。对公证行业的业务受理范围进行规定有利于引导公证事业的高效优质的发展。然而, 一些机关单位或公证机构为获得更多的收益, 纷纷扩大自己业务范围,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公证机构不应把自己的业务范围局限于证明、管理、代书等内容, 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证明权拓宽领域, 从事与证明相关的法律行为, 如可以代写法律文书、参与业务谈判, 最后对达成的法律文书予以证明。这样也可以有效地对证明活动进行监督, 提高办事效率。

当然, 扩大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业务范围, 必须有相关的动力机制加以确认:一是需要诉讼法与之配合, 诉讼法要赋予公证债权文书与法庭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证据方面也要突出公证书的权威性, 为公证书提供有力的证明;二是在程序上不能将准予公证的事项规定的过于严格, 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相关的证明活动是合法的, 对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有帮助并且当事人双方都自愿承认的事实, 都可以成为公证机构受理的业务范围。

最后, 从公证的机制上来说, 要完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证运行机制, 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基础。在公证机构的设立和管辖上, 要让公证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 不能再受制于行政机关, 要具有独立的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 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服务。同时, 为了实现公证活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要打破地域限制, 改变过去以行政区划来划分管辖范围的机制。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 设立公证机构, 这类公证机构要有较强的服务性且不受地域限制,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业务, 加强地域之间的合作。这样也可以加强行业之间的竞争, 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有利于公证行业的均衡平稳发展。

在公证活动的归责、错证追究机制上, 要积极建立公证活动的责任保障制度,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在公证前缴纳的公证保证金。如果在公证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错证或违法行为, 由二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5) 这就有效避免了其中一方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同时, 一方面法律应赋予公证员调查取证权, 对证明事项要加大审查力度, 保证证明材料的事实内容和证明内容的一致性、真实性, 可以有效减少或杜绝错证现象;另一方面, 对以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正确合理归责, 充分保护公证员的合法公证行为, 避免公证机构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我国的公证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 我们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 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我国的公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公证体制是一项完善国家法律, 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显露出问题, 文章就从分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证,公证体制,公证权,公证机构

参考文献

[1]叶自强.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C].见:民商法论丛 (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 1994.

[2]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公证机关因过度市场化产生的弊端, 参见文晔.公证业之惑[J].新闻周刊, 2004.

[3]程春明.法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J].中国司法, 2005, (6) .

[4]余光辉〈.公证法〉 (草案) 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 (5) .

[5]张桃贵.公证管辖改革势在必行[J].中国公证, 2000, (3) .

[6]崔卓兰.公证制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公证体制 第4篇

关键词:合作制公证;理论缺失;现实发展;公证体制改革

一、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②而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一步步演化而来的。经过长期反复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形成了现今事业公证、行政公证和合作制公证并存的局面。在探讨公证制度将走向何种方向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公证制度整个发展历史,才能对公证制度今后发展有更准确的把握。

1.国外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罗马历史早期,罗马人中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后来,他们在单纯的复写或抄写的工作中,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后来由于业务需要,出现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的萌芽。中世纪的公证制度历经了从意大利人对公证的认可,到受皇权的限制甚至被取消再到出现了皇室公证人制度,再到公证人职权的法律确立的反复的发展进程。18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美一些国家普遍沿用了公证制度。180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法》。而后,德、意、日、英等国都先后采用了公证制度。20世纪,世界各国都出现了类型多样的公证制度。

一般来讲,现代公证制度分为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拉丁公证制度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但这种公证制度不仅只被欧洲大陆国家采用,也通行于亚洲的日本、中非、西非、北非、中美、南美、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影响十分广泛。拉丁公证制度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属于实质公证。在拉丁公证制度中,法国公证制度最具特色和代表性。英美公证制度与拉丁公证制度不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公证人员只做形式上的公证。英国、美国是英美公证制度的代表。

2.国内公证制度概述

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演进而来。③私证在古代社会是相当普遍的社会活动。如西汉时期的“券书”,唐代时期的“市券”,清代以后将中证人称为“中人”,意思是居中见证。这种行为对当时的买卖交易起到了预防纠纷的作用。后来,私证逐渐被公证代替,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出现是在宋代,称之为“书铺”。民国时期,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的公证制度只能由国家在法院设立公证处或分处办理公证业务,便于监督和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公证制度几经浮沉,发展过程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公证制度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先后颁布了几部有关公证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以确保公证事业的发展。從2000年至今,中国公证行业实现了顺利转制和跨越性飞速发展,绝大部分公证机构顺利完成了由行政体制到事业或合作体制的转变,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的数量也得到合理增加。④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中国公证事业开启了新的一页。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事业单位为主导,行政和合作制并存的公证体制。

3.公证制度组织形式现状

经过长期的实践,拉丁公证和英美公证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经过与各国国情结合,各国公证形成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公证组织形式。公证组织形式是指公证机构作为组织提的法律形式,其决定着公证机构的产权关系、内部管理、激励体制、外部管理关系、法律责任形式等问题。⑤我国《公证法》未明确我国公证组织的法律形式,这为公证体制进一步探索留下了空间,同时也带来法律层面的支持匮乏的问题。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公证,主要有几种体制:

(1)行政体制,即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是公务员。这一体制的代表是前苏联,我国和东欧沿用。

(2)法院体制。公证机构属于司法机关内设机关,公证员属于司法工作者。这一体制典型代表是我国台湾地区。

(3)事业体制。即公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公证员有事业编制。这是我国特有的公证制度。目前,事业体制的公证制度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

(4)合作制或是合伙制。其具有代表国家、自由执业双重性特点。台湾地区有民间公证事务所即是此类。

(5)公司制。法国为典型。

(6)法定机构。即按照机构法定、政府资助、运作独立、企业管治、公开透明、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特点运行的独立机构。⑥之前,我国深圳市公证处在进行此类试点。

二、合作制公证研究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为《改革方案》)。之后,关于公证工作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现今,合作制公证在各地开展工作,并成为了我国公证制度的一部分,但合伙制形式因种种原因没有发展下去。

合作制公证在中国已经发展了十多年,但是围绕合作制公证存在、发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合作制是否可以做为公证体制形式是公证主体法律规制的重大问题,下文就合作制公证发展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探讨,从一个侧面反映公证体制改革问题。

1.合作制公证涉及的理论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作制公证制度乃至整个公证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根本上来说,要与国家经济体制等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证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制度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证应当如何定位与运作,因而与公证法律证明活动的特性相吻合。⑦所以,我国关于公证性质的重新认识过程,正是公证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样,真正认识了合作制公证的性质,才能知道其该向何种方向发展。

关于公证的性质,许多学者都就这一概念做过定性。“国家证明权说”认为公证的本质是“国家以国家的信誉和名义,对请求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不违法性作出认证、保证或拒证的权力”。“社会公权说”则认为公证的本质是行使主体多样化的介于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之间的社会公权。“独立性权力说”认为公证权的性质应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权力,其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其行使主体应是“法定机构”⑧。但是,从理论上准确定义公证的性质是十分困难的。实际上,公证制度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任何一种关于公证性质的学说都不能全面概括公证的性质,尤其是关于合作制公证的理论学说,在实践中的合作制公证机构较少的现实环境下,对其的论断都会显得片面。当然,根据“社会公权说”,合作制公证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有一定道理。

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产生的前提。合作制作为近代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是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合作制在中国的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方面提出的。合作制并非经济组织,而仅只是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所以合作制公证与行政制公证、事业单位公证有本质不同,不是与后两者平行的体制。另外,从法人理论来分析,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而合作制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构建、运行、管理的内部运行机制,不能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一个体制平台上比较。

2.合作制公证现实发展问题

公证作为国家间接管理社会的一种法律手段,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行使民事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公证制度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体制公证处仍是行政管理模式,内部治理机构行政效能较低下的。事业体制公证处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政的束缚,但是仍然受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合作制公证处完全脱离了行政色彩,具有较浓厚的市场主体意识,给其他体制公证机构带来一些新观念、新思维。其内部治理结构相对高效、自主,外部管理关系简单,产权关系相对清晰,薪酬机制具有很强激励性,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易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给僵化的制度带来活力。但是,由于合作制公证仍属于试行中,合作制公证处的收入来源成为很大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三、合作制公证改革建议

虽然在理论和现实中,合作制公证的发展遇到了各种问题,甚至一直有提出关于合作制公证存在的合理合法性的争论,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处于变动较大的剧变期,相应的,正处于这个时代的合作制公证发展也必然受到波及。但是,合作制公证也有它独特的生命力。由于脱离了行政体制束缚,自收自支,收入与绩效相关,人员的积极主动性较高,较有活力。基于以上分析,合作制公证改革可从立法层面几方面着手。

1.立法明確公证权性质

由于我国《公证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权的性质,同时学界存在着“国家证明权说”、“社会公权说”,以及“独立性权力说”等多种说法,使得合作制公证制度在理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如“国家证明权说”认为公证是以国家的公权力为民事主体申请的相关事项作证明的制度,在这种学说背景下,合作制公证处的权力来源显然不是来自于国家行政权力,至少不是纯粹的国家权力,因为其中有合作性质,带有私人性质,这与该学说显然相悖,从此学说立场看,合作制公证制度的存在显然错误。因此,明确公证的性质,对于合作制公证来说是关系其存在发展的根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基础问题,有了法律的保障,合作制公证才能在合法性基础上继续发展。当然,经过实践的检验,如果合作制公证与我国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相背离,立法也可以通过明确公证制度内容限制合作制公证制度的发展。总之,以立法明确公证的性质是解决合作制公证制度生存、发展的最基本途径。

2.立法规范合作制公证内容

尽管合作制公证处在我国的数量较少,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从实践来看,由于合作制公证是在《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没有法律依据,其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范围等均无立法支撑,先天弱势,其发展必然也受到严重阻碍。另外,缺少相关规范,使得现实中合作制公证处招揽业务容易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中。据此,应当根据实践总结的经验教训在立法层面规范合作制公证制度。

第一,由于实践中合作制公证处普遍出现了从人合向资合变异的现象,从而使得收益更多的不再是劳动收益而是出资的资本收益。因此,应当规范要求每一个执业公证员都成为合作人,高度强调人合因素,削弱资本因素。

第二,合作制公证处的公证员较其他形式的公证员更自由,个人主观能动性更强,突出了“以公证人为本”的理念,但是极度扩张公证员个人权利,大胆的超越了公证制度的本质,有对传统公证“公共职能”曲解之嫌,十分危险。所以,要明确公证员和公证处之间的关系以及公证员的地位,以防突破制度界限。

第三,合作制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处于较尴尬的地位,外国公证制度特别是拉丁公证体系的代表法国、德国多采取合伙制公证处,我国合作制公证制度可以在尊重我国国情情况下借鉴合伙制公证制度相关规范,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第四,明确合作制公证业务范围。实践中合作制公证处与其他类型公证处存在竞争冲突,通过规范其业务范围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也可以避免公证内部的矛盾。而且,合作制公证受到的行政制约较少,可以适当拓展其业务范围,为其他类型公证制度拓展业务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当然,同样需要立法的规范,把握好尺度。

四、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合作制公证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出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试图从立方层面提出解决其人员、管理组织、业务范围等问题的方案。同时,合作制公证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发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但是作为《改革方案》批准的试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以后公证相关法律立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见微知著,从合作制公证发展我们可以领会到公证体制改革之路很长,应当先经过实践摸索,逐渐找到符合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证制度,在实践发展中不断推进公证制度前进,为有效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宝贵的贡献。

注释:

①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②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③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④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载《中国司法》,2011年10月1日

⑤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⑦段伟.《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中国司法》,2003年12月1日

⑧汤维建.《公证权的性质》.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考文献:

[1]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课题组.《中国公证体制实证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1月1日

[2]王公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3]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中国司法》,2011年10月1日

[4]段伟.《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中国司法》,2003年12月1日

[5]汤维建.《公证权的性质》.中国民商法律网

[6]谷峰.《关于合作制不宜作为公证体制形式的法律分析》.《中国司法》,2005年4月1日

公证核实义务下公证审查的标准 第5篇

公证审查是指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后,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 主要包括法律与事实两个层面, 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作为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证审查对公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公证核实义务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到公证机构以外进行实地调取证明材料、审核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的工作, 是公证机构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2) , 核实在审查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也是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审查与公证核实是紧密联系的。公证核实是公证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但公证人员决定启动核实程序, 核实应该在审查之后。公证人员在审查活动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 在核实活动中加以补充审查, 从而形成证据链条, 佐证在审查活动中所产生的疑义, 而不是补强规则;如果不经过核实程序, 在审查阶段就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 这与公正、客观、真实、合法的公证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公证制度是以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为目的, 审查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 是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的重要一环。

公证审查与公证核实又是互有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否必经程序方面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的必经程序, 对所有的公证事项均适用, 如公证书未经审查即为当事人出证即程序上违法, 这是根本性的致命性的错误。而公证核实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公证事项, 并非必经程序。公证实务中公证员对于是否启动核实程序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 履行主体方面

审查应当由公证员本人亲自完成, 不能够委托其他公证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证机构代为完成公证审查的工作, 而核实不同的是, 核实是否由公证员本人完成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公证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证机构代为完成核实工作, 是否启动核实程序则视核实内容的重要性由公证员自由裁量。

(三) 启动程序方面

审查与核实的启动程序不同, 审查贯穿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申请公证决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与否。而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需要经过核实这一程序, 启动核实程序与否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于公证员是否启动核实程序, 因此核实是公证机构依法主动进行。

二、我国公证审查标准的重新定位

公证审查是指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后,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 主要包括法律与事实两个层面, 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作为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正审查对公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公证核实义务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到公证机构以外进行实地调取证明材料、审核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的工作, 是公证机构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公证审查在我国采取何种标准,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 我国公证大部分采取实质审查标准, 少部分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还有学者认为, 公证员在审查活动中应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型、公证事项的风险大小程度、和办证习惯来综合考虑决定采取审查的方式。在实践中, 大部分的公证机构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大陆法系物权登记制度, 这种审查制度与我国公证审查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证形式审查是一种间接性的审查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只证明文书的签字、印章的真实性。实质审查是公证员对于待证事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种实质审查也被称为全面性审查。

本文认为, 应该以“谨慎、勤勉”的审查标准”取代长期以来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公证审查标准。因为我国公证的事项较为繁琐多样, 对于何种审查采用实质或者形式审查, 或者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缺乏合理统一的界定, 如果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标准来衡量所有的公证事项, 更加无法明确公证审查、核实义务。公证员的审查核实义务因此无法基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标准来衡量, 这样不够合理与严密。文章的观点在于, 公证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应当进一步淡化, 采用《律师法》中的律师审查制度, 即传统的公证审查以“实质和形式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的标准应当用“谨慎、勤勉”的标准来加以取代。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第四第五款条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中未依法尽到充分、谨慎、勤勉的审查核实义务, 导致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应当以“谨慎、勤勉”的标准来衡量公证核实义务的履行, 而不应采取传统的“形式与实质审查”的标准。

摘要:本文公证核实义务下公证审查的标准。首先介绍公证审查与核实的联系和区别, 接着提出应该对我国的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定位, 即以“谨慎、勤勉、充分”的审查核实标准”取代长期以来“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公证审查核实标准。

关键词:审查,核实,谨慎,勤勉

注释

1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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