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2024-07-18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精选10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第1篇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第2篇

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意见的函》(哈规函[2005]103号)已由省安监局转我厅,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并通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明确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所以该方面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规划审批阶段应当同时考虑“安全设施”。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设施关系到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落实,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的新的具体要求。请你局站在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正确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你局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理解有误,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而“安全预评价报告”不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前置性条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禁止的内容,因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第四条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此,请你局必须立即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第3篇

思考之一:安全意识亟待增强

目前

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之所以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反映在思想上归根到底还是安全意识的弱化, 无论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 大都存在着重主体工程轻安全工程的思想, 在项目设计上随意盲目, 存在着不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 而是采用“嫁接”的方式从建设单位或其他渠道, 简单索取相关数据编制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在项目施工上存在着随意变更安全设计或降低安全工程施工质量;在安全工程上, 建设单位本身存在着擅自延迟安全设施施工甚至违规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 严重影响了安全工程的质量;在安全设施监管上, 相关部门和人员缺乏高质量和深层次的有效监管, 凡此种种, 最终促成了三同时的缺憾。为此, 强化安全意识就成为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实现三同时的关键关口;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是一种责任, 无论是设计、施工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 都是三同时的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国家、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 真正从责任意识上重视三同时工作。就建设项目管理而言, 强化责任意识的渠道是多方面的, 诸如工程的招投标、资质的认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从严控制, 就可以从外在压力上强化责任意识;二要强化法律意识。三同时的过程, 是遵守和实施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过程, 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依法设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 没有达到三同时或者不按三同时的要求设计、施工和投用, 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就需要设计、施工、验收人员不仅要熟知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技术标准, 还要遵守和掌握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三同时的法律法规, 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 用法律意识统领三同时的全过程;三要强化协作意识。要实现三同时绝非一个单位或部门所能做到的, 它需要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单位的紧密协作。所有这些影响三同时的不利因素, 都需要在紧密协作中得到化解。反过来也会通过协作促使各责任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思考之二: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三同时的实施离不开各类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而三同时的效果如何, 往往与各专业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在设计阶段他们将会面临着安全设备对比和选型;在施工阶段将会面临着安装标准和质量;在投用阶段将会面临着符合性查验和调试。所有这些都会折射出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当我们在关注某个建设项目的时候, 就会发现由于设计的缺陷造成了安全设施的“先天不足”;由于施工质量低劣致使安全设施“先天畸形”;由于维护调试不到位致使安全设施“过早夭折”。正是这些由于专业素质不高而派生出来“怪胎”, 才使得各种安全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甚至埋下了隐患。因此, 提高专业素质就成为确保三同时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深化设计思路。《安全生产法》指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人员不仅要有设计主体工程的能力, 而且还要具有驾驭安全工程的能力, 在设备选型上应对其可靠性和先进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应在本质安全设计上花气力下功夫, 或选择具有本质安全功能的设备装置, 为下一工序打下可靠的基础;二是深化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法》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人员主要是安全设备的安装人员, 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安装。近几年来由于施工监管机制的弱化, 特别是工程承包形式的多元化, 出现了施工队伍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在安全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与主体工程不同步甚至忽视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 致使原本很好的设计理念得不到付诸实施以至滞后于主体工程。因此, 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将有利于保证安全工程的施工质量。一方面工程技术人员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另一方面工程监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的安全工程的监理, 要实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程监督。

以此来促进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三是深化同步运行。这是继安全设施设计、安装之后的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 也是能否保证安全设施长效投用的关键环节。在多数工程建设项目中, 我们会经常看到主体设施已经投入运行, 而安全设施则尚在施工安装之中, 这种不同步性已经成为少数施工安装乃至建设单位的习惯性做法, 进而成为制约三同时达标的瓶颈, 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外, 建设单位也往往因为赶工期或所谓政绩的需要, 而忽视了其同步性。它说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 都应尽快提高各自的专业素质, 在工程进度上应注重主体工程与安全工程的同步性, 以确保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是深化维护保养。

思考之三:安全监管亟待强化。

能否实现建设项目三同时, 除了需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自我控制外, 加强三同时的外在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按照监管的梯次可分为工程监理、政府安监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一是应当强化工程监理的监管。工程监理是安全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其职责主要是对安全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严把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关口, 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工程绝不签单验收, 然而, 有些安全工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往往与监理公司未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 甚至不把安全设施的施工安装纳入监理公司的监管视线, 致使安全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粗放且失于监管, 为了强化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管, 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 以合同规范监管, 要特别防止由于长期协作而使监管弱化的倾向;二是应当强化政府安监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法》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主要是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管, 确保安全设施, 在设计审查、施工变更、竣工验收到投入使用均符合法规和标准;三是强化安全中介的监管。《安全生产法》指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虽然各种安全中介机构不具有监管的职能, 但是从建设项目的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以及安全设施装置的认证、检验、检测结果看, 安全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文件, 是生产经营单位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取得安全使用证以及安全标志的依据, 同时也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能, 也可以说是一种隐形监管。尽管各种安全中介机构已完全进入市场化运作, 因其受制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约束, 所以说在三同时的监管中必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述,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现状, 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站在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高度, 运用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尽快改善和扭转当前存在的不利状况, 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尽早步入法制化轨道, 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摘要:建设项目“三同时”,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第4篇

案情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致使尾矿库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错误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资者林某和范某、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验收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三同时程序 第5篇

(仅供参考)一、三同时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备案管理工作原则

1、工作原则。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原则是:“企业组织和落实、中介(评价)机构参与、专家审查把关、安监部门监督”。

2、分级负责、属地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贸行业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受理、审查与备案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由项目所在县区安监部门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区安监部门。

3、备案资料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当通过专家审查。审查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审查专家由企业聘请,企业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安监部门监督。审查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应当具有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资质,一般3至7人。

专家审查内容主要有: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核查等内容。

专家组对审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评价机构、设计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审查内容落实整改,完成整改经专家组长审查签字确认后通过审查。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内容及程序

1.可行性研究阶段

①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①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②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③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④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②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2.初步设计阶段:

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专篇内容由设计单位按导则要求编写)。设计及安全专篇通过专家审查后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备案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备案提交资料: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③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

3.施工阶段。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建设施工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竣工验收阶段

①安全验收评价。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

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企业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安全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核查,审查验收评价报告。在安全设施和验收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向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资料:①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②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④验收评价报告和现场安全设施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情况说明(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⑦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三、其它建设项目备案内容及程序(非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1.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综合分析报告经过专家审查后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论证报告内容:①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②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③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④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2.初步设计阶段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由设计单位按编制导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安全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备案提交资料: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备案文件;②建设项目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通过专家审查);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施工阶段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建设施工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企业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安全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核查。在安全设施按专家意见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向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我矿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我矿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的工程预算。

第四条 我矿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我矿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我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六条 我矿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我矿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三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十七条 我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我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我矿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病防治科,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矿长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职工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井建设完工后,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二十一条 我矿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我矿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我矿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项目环保“三同时”核查报告 第7篇

XXX市环保局:

我支队监察人员于2012年3月28日对XXXXX有限公司掺XXXXXX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性质,位于XXXXX内,总投资XXX万元,其中环保投资XX万元,占投资比例XXX%。设计生产规模XXXX生产线一条。项目占地XX平方米,建筑物面积XX平方米,其中仓库XX平方米,生产车间XX平方米,成品仓库XX平方米。项目已建成,属于补办环评手续。

二、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动计量投料系统、搅拌塔、转盘混合造粒机、分筛机、成品包装计量系统。其主要流程为:原料经过自动计量投料系统投入搅拌塔进行搅拌、转送至转盘混合造粒,最后进入成品包装机进行分筛包装,产出成品桉树专用化肥。

三、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1、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已建有三级化粪池用于处理生活废水。

2、项目工艺程序中不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生产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收尘器收集后重新回到生产线。废弃包装袋先存于临时堆放场,积累到一定量后统一外销。

3、车间建有斜挡式通风窗口并设有排风扇。

四、存在问题

1、尚未建设雨水收集系统。

2、磷酸一氨送料过程及投料孔周围堆积较多粉尘。

3、废弃原料包装袋于厂房外露天堆放,未建有挡雨棚。

4、生产车间设的排气扇偏少。

5、未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整改要求

1、厂区雨污分流系统、需进一步完善。必须尽快建成雨水收集池。

2、采取有效措施较少送、投料扬尘,以保持厂内环境清洁。

3、废弃原料包装袋堆放场所需建有挡雨棚或将废弃包装袋转移至室内堆放。

3、厂房应加强通风,改进排气扇。

4、按规定尽快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品。

六、建议 该项目已基本按环评要求落实了环保设施,建议同意其试运行。

XXX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图 第8篇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2012 - 2015 年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独资分( 子) 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单位等投资建设,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请各中央企业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 一) 自查阶段。各中央企业要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完成自查,按建设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填写汇总表。

( 二) 检查阶段。2016 年7 - 12 月,对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并抽取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1.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通过自查活动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

2. 各中央企业要按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自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整改计划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保障措施等。

3. 各中央企业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文化体系“三同时” 第9篇

首先,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规模建设同时

企业的规模决定了企业的方向,同时也决定了企业的竞争手段,企业文化同质化问题最严重的就是不顾企业实际,不考虑企业规模,完全是照搬照抄所谓西方和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结果是企业现实与企业文化两层皮,政工部门在落实的过程中更是大多把一锅好米做成了夹生饭。几年前国内某小有名气的家电企业就完全没有考虑企业的规模,而是通过外脑将某国外大型集团的企业文化中的文字内容稍加改动变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大力推广、学习,整个内容流离于企业之外,没有附着点,没有结合点,相关内容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关联不大,企业文化成了游离于企业管理之外的孤魂野鬼,成了一种口号文化。其不再起到应起的作用,而是以一种负能量的姿态存在,成了众多同行与员工茶余饭后谈论的坊间传说。企业文化在该企业降低了市场信用的同时,也损失了原本比较有优势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文化要与企业规模建设同时。企业文化卖给谁?卖的是什么?企业文化不但要卖给自己的员工,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商品与员工卖给客户,客户通过你企业的一颦一蹙,一举一动,去对你企业的商品进行间接评价。一个非常本土化的企业非要和本土客户讲外语,用英文名字,以此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得来的不一定就是合作,有的可能是怀疑。某企业是一家中型规模的制造企业,以前的企业文化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结果是自己都“乐”不起来,更别提天下了,只剩下“忧”了,企业死气沉沉,一潭死水,没有朝气,管理层每天面对着库存唉声叹气。经过咨询与学习,该企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加大了企业文化的建设力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规模与实际,企业文化的诉求不再高大上,而是处处与企业规模相结合,经过半年时间努力,一股正风气弥漫并迅速传播开来,很多客户不是被企业的宣传吸引,而是被该企业的企业文化所吸引,现在的管理层看着空空的仓库又开始了新的构思。

其次,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战略规划同时

任何企业做事都是有一定需求的,企业文化的建设也不例外,每个企业都有一个远大的理想与愿景,决策层在制定企业战略规划时也是以此为重要参考依据的。然而,很多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却往往忽视了其中的重要环节—--企业文化,作为软生产力的企业文化如果不能同战略规划同步进行,企业也许在一定的时間内在市场份额上会取得相对满意的效果,但缺少了企业文化动力引擎的驱动,总是会影响加速度的。某企业老总雷厉风行,行事果断,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快速的执行力,但总认为企业文化是虚无的,有也行,没有也可,重视程度可想而知,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就有了企业的一切,有了市场就有了核心竞争力,在市场高峰期时一路顺水顺风,但是在遭遇市场低谷时,问题却突显出来,竞争对手凭借着相似的商品质量和服务一路攻城拔寨,众多采购商选择了压低采购量,甚至有的直接和竞争对手对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市场损失惨重。殊不知目前的市场竞争是一场综合性的实力竞争,在市场竞争的课堂上“偏科”就等于为竞争对手留下了软肋,留下了战胜你的机会。

企业文化是多年经营在客户心目中树立起来符号,是企业在客户心目中留下了烙印,客户对他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想到他以前做过的事,一些小企业只是为了捞取第一桶金,那么他们的手段就不会考虑太多,只要达到目的就是好的,因为这种结果不会对他们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山东某钢铁企业一直以服务客户为宗旨苦练内功,在选择客户时也充分考虑了客户的企业文化与自己企业文化的差异,认真研究客户的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建立起企业间的情感对接,通过客户服务建立起商品对接,通过资源共享建立起管理对接,两个企业结成了产业链中的“亲家”,成了具有实际意义的战略联盟,在面临市场危机时相互扶持,共同应对,这对姐妹花很快成长成为一对行业内的新秀。

再次,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基础投入同时

任何的企业文化都面临着一个投入的问题,一分钱做一分事,真正能够四两拨千斤也需要借助企业的其他资源。目前企业文化的同质化很大程度上是大家的投入都相差不多,并且一直都想在最少的投入下取得最大的回报。对于企业的基础投入很多企业都是一掷千金,企业文化一直是“老少边穷”地区,只是做几个标识牌匾或者印一批理念手册,在企业文化活动方面压缩一切需要花费的活动,更多的时候只是走一下形式,这就导致了企业文化处于一个极度尴尬的地位,毕竟没有经济基础,腰杆子也硬不起来。殊不知企业文化建设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考核企业软实力的方式之一,如果能有多一点的投入就会有一个惊人的蜕变,让你的企业文化成为行业内的标杆。

一流企业做文化,海尓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说过“企业文化是海尓的核心竞争力”,山姆沃尓顿对于沃尓玛的企业文化也说过“沃尓玛的企业文化是所在战略得以实施的土壤,没有这些,沃尓玛的奇迹就不可能发生”,由此可见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我们看到的企业员工佩戴的工牌、穿的工装、企业的一些文化活动等都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但是企业文化如果只局限于这些那就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真正的企业文化需要的是结合企业的需要,把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去,并以最大的驱动激活这个经济体中所有因子的积极性,调动一切潜在的、未知的、尚未挖掘的积极因素,并成为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够真正彰显企业文化的巨大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真正享受到企业文化的“红利”。

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0篇

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

3.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 “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职责

4.1

投资发展部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规定;

b)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

c)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d)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

安全生产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及检查。其职责为:

a)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b)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投资发展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

c)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d)参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e)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4.3 技术部的职责

a)从项目范围、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

b)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c)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审查;

d)组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方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e)在项目建设期间,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三查四定。

4.4 分公司(项目组)

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立项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

“三同时”负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a)在项目建设前期组织开展对项目预评价工作,并上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复许可;

b)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c)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d)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期,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组织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许可;

e)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f)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评价、环境监测分析并由其出具相应的报告;

g)组织编制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验收专题报告,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单项验收工作;

h)对单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i)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内容

5.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落实政府有关工作指示和要求。

5.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a)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的建设项目;

b)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f)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5.3 未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但又符合5.2中的b-g的条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公司)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环保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

5.4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5 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

5.5.1 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

5.5.1.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5.1.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5.5.1.3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5

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5.5.1.6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5.2

初步设计阶段

5.5.2.1

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5.5.2.2

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2.3

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5.2.4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5.5.2.5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3

施工图设计阶段

5.5.3.1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5.3.2

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5.4

施工建设阶段

5.5.4.1

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5.5.4.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5.4.3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5.5

装置试生产前

5.5.5.1

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5.5.5.2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5.5.5.3

将试生产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5.4

向公安消防机关提出消防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试生产。

5.5.6

试生产阶段

5.5.6.1

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5.5.6.2

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5.6.3

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5.5.6.4

试生产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试生产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不得超期试生产和未经竣工验收投产。

5.5.6.5

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转入正式生产阶段。5.6 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a)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b)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

c)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d)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e)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f)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g)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7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5.8 建设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9 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后期应组织进行“三查四定”工作。

5.10 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限期整改。

5.11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5.12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单位(部门)和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13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档案和台账

5.13.1 各级安全环保职能管理部门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本单位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工作台账。

5.13.2

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向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项目投资额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入基础数据等有关资料。

6 附则

6.1 本制度若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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