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2024-06-30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精选7篇)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第1篇

一、你们百信资金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政策(浮动范围)?

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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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什么样的财务管理办法?

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主要使用农村资金互助社专用软件,对财务及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和控制。

五、具体经营的业务范围?

以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开业的业务范围为准。具体的就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来讲,办理同业存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还需监管机构发布具体实施办法,否则这项业务很难开展,或需地方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担保由其他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入资金,但这个利率水平较高,如没有财政相应贴息,互助社难以承受过高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用成本。各社要诉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直接融资,发挥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快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要尽快制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指引》,配套相关融资制度,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健康发展。

六、你们省、市给予你们什么样的扶持政策?

目前,吉林省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5号)第三十七条: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注册资本金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同时,政府要求各级财政在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灾害保险、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融资增信等方面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支持。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符合银行监管并保持贷款额同比增长条件下,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2%给予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收入。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第2篇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证券营业部能否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配套安排,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营业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范证券投资顾 1

问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

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三、关于向不同客户提供的分析、预测和建议是否须一致问题

1997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当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普遍通过媒体、报告会等渠道,面向不特定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开展“股评”活动。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分析意见,更多体现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活动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防范利益输送作出规定,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公开对待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对象。

关于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适当的投资顾问建议服务;投资顾问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相关依据包括本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其他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公开证券信息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是不一致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抄送:各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第3篇

2007年3月9日, 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间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营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对于缓解农村资金供给压力, 推动新农村建设必将发挥着积极作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表示, 为切实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 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 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是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 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伴随着这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建立与推广, 对其的深入研究将成为新课题。

二、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作用

2009年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桦南县桦南镇鸿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成立, 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经营服务层次向更高的投资融资层次迈出了重要一步, 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己的银行。互助社的成立不仅架起了民间资本与“三农”间的桥梁, 为民间资本涉足金融业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还对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资金互助社既弥补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 解决农民实际问题, 又可以有效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 最重要的一点, 农村资金互助与专业合作能够相辅相成, 共同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专业合作的基础, 没有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本之木。现在黑龙江省很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采取“1+1”形式, 即一个专业合作社搭配一个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融通资金低息贷款给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以便于扩大生产规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 既增强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利用程度, 又使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有助于建立起适应黑龙江省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另外, 两者的结合能够增强农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和诚信程度, 形成互助合作、协同共进的和谐氛围, 逐渐推进区域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法化问题

从2006年起, 黑龙江省积极探索“互助资金”模式, 由省级财政共筹措专项资金2700万元, 本着“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本金, 吸纳农户自有资金入股, 开展贫困村发展生产互助资金试点, 由于试点时间较短, 相关详细法律法规尚未制定, 出现了其他金融部门与其的矛盾分歧, 导致广大群众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的不认可和怀疑, 在这方面黑龙江省还有待完善, 缺乏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 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良好发展。

(二) 农村资金互助社易建立难维持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宽进入、严管理”的特点, 申请建立容易但维系较困难, 最初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带头人、骨干分子的积极性都较强, 付出很大的心思去经营, 但对于金融性的合作社, 没有正规的组织、体制内的指导支持和参与,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的热情消减, 制度会执行不力, 碰到棘手的问题会出现“你推我、我推你”的情况, 引发一系列的责任危机。

(三)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问题

由于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刚开始创立, 一些社员对其了解较少, 手头虽有钱却又不敢投到资金互助社里, 其实这种担心非常正常, 但对于建立初期的资金互助社而言, 农民观望的态度限制了资金储备和贷款力度。另外, 在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方面, 由于缺少国家扶持执行力并不强。许多入股社员的入社动机并不单纯, 他们以较少资金参加农村资金互助社, 以便于贷到更多需要的资金款项, 由于这样的人数不占少数, 导致了资金进少出多, 农村资金互助社无力承担高负荷的贷款压力, 资金进一步短缺的局面。

(四)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账目问题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初期业务量和记账数额都较少, 一旦资金互助社进入正常运行, 工作量会加大, 科目也会随之增加, 而资金互助社的会计和出纳一般都由内部社员或是骨干分子担任, 他们都是务农的农民非常缺乏专业知识, 对于记账科目的名称含义了解甚少, 对于科目的归类混淆不清, 常常是依靠简单的记账方式, 几张纸来完成, 一旦借贷方出现问题需要财务对证时就显现出弊端, 账目不清无法查证, 最终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出现许多坏账造成农民自身的损失, 长时间的财务混乱会影响资金互助社的信誉和生存。

四、黑龙江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对策

(一) 加强政府扶持和法律保护

建立农民自我服务的金融制度, 仅靠自己的能力是不够的, 必须建立起政府扶持机制, 增强新型金融机制的执行力, 从而不断扩大服务领域, 要使农村资金互助社合法化, 政府需要确立明确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这方面黑龙江省还有待完善, 缺乏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 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良好发展。增加一些优先优惠政策, 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业竞争力, 迫使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转变机制, 改进对于农业方面的资金服务, 创造更有益于农民的行业新机制。

(二)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监管和指导

黑龙江省教育水平偏低, 尤其在农村教育方面, 为避免责任危机的发生资金互助社建立之初应增加干部培训、监管和指导, 对于资金互助社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实训, 学习法律法规、银行基础知识、财会实务等, 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 培训可以培养一批懂互助社经营管理的业务骨干, 为互助社的经营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由于农民的普遍文化水平不高, 对银行业务基础知识又知之甚少, 应该请一些专业人士作为互助社的咨询顾问, 为互助社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意见。

(三) 加大宣传, 扩大融资范围

黑龙江省资金互助社融资困难, 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性作用表现不明显, 从农村以外社会群体融资比例过低,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加大自身宣传, 扩大融资范围, 借政府和媒体之力加大社会捐赠资金比例, 搭建一个有效互动的平台能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一些公益组织或个人联系起来, 不断加强与其他省份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另外, 限制相应的控制入股和贷款的比例, 缩短二者限额的距离, 防止投机取巧的现象发生。

(四) 实施账目系统化、公开化管理

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刚刚起步发展, 借鉴之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账目原因而关门大吉的案例, 账目看着是小问题却能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黑龙江省应该实施账目系统化公开化的管理制度, 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缩短召开社员大会的时间, 把账目问题作为大会的必要内容, 每次将账目都公开审核一下, 让社员了解自己投入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并由专人管理整理财务账本和底单。细节才是取决胜败的关键, 农村资金互助社为谋求更好的发展, 内部的资金管理必须要正规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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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秋灵, 刘伟.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金融博览, 2009 (3) .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问题;建议;四川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5)03-0028-03

一、前言

资金互助组织在国际上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产生,而中国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农村进行试点。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系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农村金融的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小、急、散”的资金需求难以与整个金融建设对接,四大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陆续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纷纷走上了商业化改革之路,其商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与农户贷款交易的高成本背道而驰,欠发达的农村长期处于金融供给不足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为解决农户贷款成本高、融资不足而自发创建并逐步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资金互助组织。随着其试点的逐步推广,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业绩和制度上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优势,农户自主融资并进行贷款,信息的对称大大降低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成本,抑制了民间非法融资,推动了农村金融的有利发展。然而,随之而产生的诸如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少、客户信用度低、还款能力低、经营人才少等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对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问题的识别成为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川省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位于苍溪县岳东镇文林乡,成立于2007年7月8日,注册资本32万元,初始社员1767名。单户社员最低入股100元,最高入股30000元。截至2014年5月,该资金互助社社员已增至2001户,7年来为社员累计发放贷款336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3.4万元,提取呆账准备金、一般准备金等大约共计54万元,目前为止存款余额还有1200多万元,发生过的不良贷款累计14万左右。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民提供贷款前,会事先了解农户的家庭收入和职业状况,以此来确定对其的贷款金额上限。对贷款后按时还款的守信的农户,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会给予该农户每年贷款金额的10%作为奖金;对不诚实守信的农户,将组织社员对其催款,下调该农户的守信程度,提高贷款利率,并在村内通报批评。由于文林乡地处西部偏远农村,没有任何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商业银行入驻,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着整个乡农民金融需求服务的职责。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成立之初接受了政府援助资金为5万元,接受各个村民资源捐款累计10万元,其余均为社员自愿入股形成的经营资金。

二、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一) “熟人机制”的封闭运营导致无法律监管的主体与依据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独特的熟人环境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在偏远农村开展贷款业务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成本高等困难,而政府也较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干预,从而形成了一种其自有且封闭的运营环境。现行的立法中还没有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专门的管理条款,使其缺乏法律监管的主体与依据。法律的漏洞可能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有脱离“合作”的倾向而进行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甚至在异地开设办事处,开展跨区域业务经营等问题隐患。

(二) 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容易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资金挤兑风险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主体是农民,而农民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农业生产,大多农户会种植同类农作物、养殖同类牲畜。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同质性使他们对资金的需求时间相对集中,还款时间也相对集中,使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较大的资金挤兑风险。农业是弱质产业,一旦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是恶劣天气、病虫害等影响都会使农户的生产受到损害而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链的断裂。

(三) 缺乏外部资金支持导致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规模扩张慢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鲜明股份合作制色彩的独立法人,只能“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因而在缺乏存款保险机制的形势下,融资相当困难。且由于缺乏外部金融市场的支持,不能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缓解支付压力。以国家银行资金投入的方式给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输血”只是短暂的缓解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短缺风险,并不能给其带来长期可持续的成长与发展。且中国大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经济领域的现状暂时不会发生较大改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资金来源只能依靠根植于农村、土生土长的属于农民自己的中小企业。

三、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出台相关立法,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身份地位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与暂行管理条例,对其性质、产权、治理等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将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吸储、非法集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尽快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实行监督,使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作。同时,也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辅助监督职责。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性质、环境都不同于商业银行,因此政府部门不能将适用于商业银行的那一套监管制度运用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而应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立具有农村金融合作特色的监管制度,实行分散监管或非审慎监督等。在加强自我监督与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方面,应加大人力资源投入,聘用具有金融从业背景的专业人才从事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工作。在提升自我监督管理水平的同时,也适应了资金互助社长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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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金融改革措施,降低资金挤兑风险

首先,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规定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因此可实行差别存款利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吸引社员将“余钱”存入资金互助社,直接增加社员存款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金额。差别利率不仅不构成对外部金融市场主体的冲击,也降低了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成本。其次,用好政府补贴尤为重要。虽然政府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诸如“支农再贷款”,“扶贫贷款贴息”等政策仍将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很大的支农助农作用。为使政府补贴发挥最大的支农效力,就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农村金融机构对央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贷而不还的道德风险。政府等权威部门应有效引导,搭建有效的捐赠平台,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帮助缓解偏远农村农民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此外,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加大服务“三农”的生产项目投入,走资金与生产联合之路,靠资金将农民联合实行合作生产,将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加强与商业银行对接,扩大资金规模与拓宽融资渠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经济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开展资金借贷工作。然而商业银行相较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极大的环境和政策优势,考虑到自身长远的经济利益,可能不会轻易与农村金融组织合作。但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它们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博弈,必将也能促进自身的协调稳步发展。

首先,商业银行可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购入农村资金互助社部分股权后,商业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担风险与收益。商业银行可适当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业务指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账务处理软件、信贷管理的技术支持等。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的指导将促进其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提高其运作水平。

其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向商业银行拆借资金。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较小,且由于农户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对资金的需求比较集中,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商业银行可依据自身经营与收益水平确定对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额度,实现资金拆借。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贷出款项后,应加强与资金互助社的进一步跟进交流,了解其经营状况及资金走向,尽可能及时掌控风险。

再者,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适当在同村代理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由于商业银行考虑到农村资金需求量小,资金在农村较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在农村开展信贷业务成本极高而不愿注入资金到农村。此时,农村资金互助社便可申请代理商业银行的部分信贷业务,贷款业务资金归还给商业银行的同时,按约定比例收取一些佣金。这相对于直接针对单个农户的交易,商业银行不仅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带来了一定的业务收入,对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出了四川省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了规范发展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思考与建议。通过此次调研分析,主要结论及展望如下:

(一)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组建到发展,其绩效与风险并存,因此为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找出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隐患尤为重要。

(二)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小、融资难而使农户贷款供不应求,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导致出现资金挤兑风险,以及“熟人机制”封闭运营导致无法律监管主体,而偏离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初的服务宗旨。

(三)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研究主要是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形成原因、运行机理、存在的问题等,而对其发展研究还存在一些空白,例如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户的需求,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下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的机制与效果有何差异等等,这些领域还待在以后的研究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程红娟,王刚贞.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商业银行的对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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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腾丹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2014.

(责任编辑:石大立)

正确认知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5篇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和国家有关“三农”问题基本政策和方针为指导,以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为目标,创立发展互助资金,调剂农户资金余缺,促进农民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4条: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文件发出后,国家领导人也十分关注农民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1月27日会见了周口农民刘天华,刘天华作为全国唯一基层农民代表,应邀赴中南海,参加了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科教文卫体界人士和基层群众代表座谈会,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和建议。2012年7月,刘天华创办的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目前已成为集种植、土地托管及流转、粮食银行、农产品深加工、农机农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树立典范。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基金互助业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坚持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我们始终坚持陈锡文提出的三项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被放在金融这个类别中。但是,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因为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这个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执照,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并不需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几条规矩:一是成员是封闭的。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

陈锡文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都是谁在批?大部分都是地方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农业部门在批,既然批了,就得负责任,负责任不用干预它内部的业务,只要保证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给出固定报酬,如果真做了,就不会有 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也并不属于金融监督。

陈锡文指出,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国家也是赞成的。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去更好的为农民服务,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金融的管理能力,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它在村里和专业合作组织里面,如果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现在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有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愿意搞的话,这么大的数量,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当然是管不了,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坚持一条,都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

图片一:何慧丽给习近平总书记介绍南马庄合作社状况 图片二: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马庄合作社社员家里进行亲切交谈

图片三:李克强总理接见河南周口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天华先生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原则是以村的稳定和发展为出发点,在政府支持和有效监督下,立足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互助合作的原则。立足于各村不同的发展需求,引导、推动农民互助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农村、农民反馈的信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帮助村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新农村”建设搭建了平台。互助社通过民主管理,逐渐增强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进农户之间的沟通理解,形成互助合作、协同共进的和谐氛围,推进了村民自治。解决了农户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培育了增收产业,加速了村域经济发展,使“互助资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平台。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有效的资金合作的组织载体。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打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进行金融合作的传统观念,将使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同时,也为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用找到了有效的金融组织,从而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合作,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一个有效的组织载体。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了“新农村”的建设。在“互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在村民间相互建立担保、互保等关系,相互解决困难,发展生产,能够增进相互的信任和团结,提高村民诚信意识,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培育“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在村级设立互助资金,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管理者是村民选出的代表,最了解村民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中最紧迫、最直接的问题。又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解决问题最简便、最迅速。

5(五)、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资金短缺的问题。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农村资金互助社既解决了农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又扼制了民间高利贷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六)、能够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互助社的民主化管理,公开理财等新的管理理念的引入,将进一步推动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上一新台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理念是“扎根农村,服务农村;强社富民,促进和谐”。当然,社会上也有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互助社的旗号来进行非法集资,对外高利放贷,但是,这些市场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合法互助社的业务范围,这种行为不但破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合法经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恶意谣言,到处散播互助社的不利信息,这也给互助社的正常发展带来巨大阻碍。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6篇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第7篇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保险,违约风险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 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 以共同合作, 共同分享为特征, 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 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 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 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 然后是宗族 (村) 信任, 乡亲 (地缘) 信任, 朋友圈中的信任, 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 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 社员相互之间熟知, 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 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 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 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 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 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 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 因此从主观上来讲, 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 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 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 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 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 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 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 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 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 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 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此外, 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 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 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 会丧失还款能力, 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 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 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 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 (Microinsurance) , 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 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 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 旨在减少风险, 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 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 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 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 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 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 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 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 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 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 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

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 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 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 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 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 虽然正常情况下, 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 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 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 资金实力有限, 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 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

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 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 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 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因为违约风险降低, 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 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 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助推农户小额信贷, 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 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 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 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 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 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 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 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 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 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 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 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 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在新模式下,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 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 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 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 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 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 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 降低贷款利率, 以节约管理成本。此外, 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 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 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 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 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 深入农村, 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 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 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 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 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 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 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 对农户而言, 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 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 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 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 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 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

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 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 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 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 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 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 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 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 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 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 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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