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2024-07-20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精选11篇)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1篇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奠安乡张田村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合同如下:

一、甲方在流出期间必须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计生政策、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服从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4)如发现计划外怀孕,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终

止妊娠。

(5)甲方每半年须回原籍发证单位接受一次查环查孕,回原籍有困难的,在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服务站进行

查环查孕,并寄回证明。

(6)甲方所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到暂住地

审检,并按时回户籍地年检,否则此证跨无效。

二、若违反本合同规定,乙方将按有关计生法规严肃处

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奠安乡张田村村

年月日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2篇

甲方:富源街道办事处村

乙方:

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滨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一次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通报单》。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

3、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变相乱收费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外出务工、经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外出后不按时向甲方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通报单》的。

2、怀孕、生育逾期不报告的。

3、接到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需要配合工作的通知后,不予反馈相关信息的。

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四、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富源街道办事处仲裁。

2、本合同的乙方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

乙方:(签字)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3篇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1—2014年对全国18个省的抽样调查,其中东、中、西部各6 个省(自治区)。将各省所辖样本县,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上、中、下三层,每层随机抽取20.0%。由乡镇卫生院填写“本年度流出人员情况表”。

东部调查省份包括福建、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和浙江,中部包括安徽、黑龙江、湖北、湖南、山西和江西,西部包括甘肃、广西、宁夏、青海、四川和云南。

1.2 研究方法

调查资料收集完成后,使用Epidata 3.0 进行二次录入。经过数据逻辑校对和整理后,用Excel 2013 和SPSS20.0 进行描述性分析和相关统计学检验。

2 结果

2.1 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出概况

2011—2014 年抽样调查了东部、中部和西部18 个省(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出情况,具体见表1。存在人员流出的乡镇卫生院占调查乡镇卫生院的比例有所降低(χ2=-6.075,P<0.01),而且该比例东部大于西部,西部大于中部。2011—2014 年样本乡镇卫生院分别流出3 309 人、2 893 人、3 542 人和2 627 人。假设全国每家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出概率相同,则2011—2014 年我国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分别是3.3人、3.3人、2.9人和2.9人。从相对流出人数看,东部流出情况比中部严重,中部比西部严重。2011—2014 年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出率逐年降低(χ2=147.84,P<0.01),东部、中部和西部省份均呈现流出率降低趋势,东部省份降低幅度大于中部,中部大于西部(表1)。

2.2 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基本特征结构

从性别结构看,2011—2014 年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中,女性比例均高于男性,查阅《中国卫生计生统计年鉴》,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男女比例(2011—2013 年女性比例是53.1%、56.7%和58.6%) 与流出人员男女比例基本一致(表2)。

从年龄结构看,流出人员以25~34 岁为主。2011—2014 年,年龄在35 岁以下流出人员所占比例与乡镇卫生院35 岁以下人员比例的差值逐渐拉大(2011—2013 年分别是-1.0%、3.7%和9.9%),可见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呈现“年轻化”趋势(χ2=-30.574,P<0.01)。从工作年限看,5 年以下人员比例除了2012 年(23.5%) ,均在30.0%以上,远高于乡镇卫生院人员比例,这也说明了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的“年轻化”趋势(表2)。

从学历结构看,2011—2014年流出人员学历以专科和中专为主,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比例由16.4%增长到20.3%,远高于乡镇卫生院本科以上人员比例(2011—2014年分别是2.2%、6.1%和7.5%),可见乡镇卫生院高学历人才流失严重;从职称结构看,流出人员中高级职称比例(2011—2014 年分别是1.9%、5.0%、4.6%和3.3%) 远高于乡镇卫生院高级职称人员比例(2011—2013 年分别是0.8%、0.9%和1.1%),这也说明了乡镇卫生院高素质人才更容易流出(表2)。

%

2.3 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工作特征结构

从专业类别看, 2011—2014年,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以从事临床和护理工作为主;从执业资格看,2012—2014 年流出人员中注册临床类的人员比重均在80.0% 以上,但该比例逐年降低,口腔类、公共卫生类和中医类医师比重有所增长(表3)。

从职务来看,没有任何职务的乡镇卫生院员工流出概率大,但流出人员中单位领导和科室领导所占比例呈增长趋势(表3)。

%

注:“-”为无数据。

从用工性质看,流出人员中,在编人员所占比例最大,可见乡镇卫生院是否有编制并不是人员流出的关键因素。2011—2014 年流出人员中在编人员比重呈下降趋势,合同工、返聘人员、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比例有所增加(表3)。

2.4 乡镇卫生院流出人员流出特征结构

从流出原因看,转行离开卫生行业的人员比例逐年增长,由2012年的4.3% 增长到2014年的10.2%。进一步分析转行人员特征发现,从事临床专业的人员比例要低于流出总体的临床专业人员,临床人员转行的概率较低;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低于流出总体的中级及以上人员;从转行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可以看出,选择转行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年轻化”趋势更明显。离退休和死亡的人员比例也呈增长趋势,2014年达到20.2%(表4)。

从总体流向看,2011—2014 年,流向上级医疗机构和同级医疗机构的人员比例均在40.0%以上(χ2=11.493, P<0.01)(表4)。进一步分析学历和职称结构,发现流出上级和同级卫生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逐年增长,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2011—2013 年在增长,但2014 年有所下降,见图1 和图2 。而且,流向上级卫生机构人员中,本科以上比例均高于流向同级人员比例,且差值逐渐拉大,由7.4%增长到10.3%;流向上级机构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比例均高于流向同级人员比例,差值由3.3%增长到5.9%。

%

*注:“-”为无数据。

从具体流向看,2011 年流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人员比例为35.0%,2012年增长到66.9%,之后几年该比例逐年下降(χ2=434.894,P<0.01)(表4)。流出人员以省内流动为主,2011年省内流动比例为74.9%, 2012—2014年该比例都在90.0%以上;流向省外东部的人员比例要高于流向省外中部和西部的人员比例(χ2=636.662,P<0.01)(表4)。

3 讨论

3.1 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失总体情况有所缓解,但部分省份人员流出率持续增长

从机构流出率、人员流出率和平均每家机构流出人数来看,东部、中部、西部以及总体样本地区, 2011年人员流出情况严重,这可能与乡镇卫生院重新核定编制有关,从2012—2014 年流出率趋于稳定,人员流失有所缓解(表1)。

但部分省份人员流出率仍然在增长,东部地区福建省(2011年为5.7%;2012年为7.7%;2013年为6.9%;2014年为7.3%)与江苏省(2011 年为5.5%;2012 年为3.8%;2013年为3.1%;2014 年为6.5%),中部地区安徽省(2011 年为4.3% ; 2012 年为4.5% ; 2013 年为5.3% ; 2014 年为5.4%)和江西省(2011 年为6.9% ; 2012 年为6.6% ; 2013 年为7.4%;2014 年为9.6%),西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 年为6.4% ; 2012 年为9.5% ; 2013 年为8.9% ; 2014 年为9.7%),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 年为5.5% ; 2012 年为6.9%;2013 年为7.1%;2014 年为6.8%)人员流出率呈增长趋势。

3.2 乡镇卫生院高素质人才、骨干人才流失比例持续增长

卫生人员素质是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3]。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着学历水平和职称普遍偏低、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学历和职称低说明接受基础医学教育的时间少,基础医学知识的缺乏是影响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4]。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流出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临床人员所占比例均高于乡镇卫生院各类人员比例,且逐年增长。

总体来看,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流出小于流入,但是高素质人才、骨干人才(临床、护理人员)的流出远大于流人,流动的综合效果是乡镇卫生院的人力资源素质下降,整体人力资本贬值,受其影响,农村居民的基本健康保健水平可能面临着新的潜在性下降。

高素质骨干人才流失日趋严重,与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收入降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有关。一是药品零差率的实施,导致用于人员分配的经费降低。二是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降低了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的激励[5]。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基本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临床人员医学技术得不到发挥,业务发展空间有限[5]。

3.3 流出人员中转行比例持续增长

乡镇卫生院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处于劣势[5],人员引进困难,而“留不住”又是困扰乡镇卫生院发展的另一个难题[6]临床专业、拥有较高学历和丰富经验的卫生人员,会更多的选择去往上级医院或者待遇相对较好的机构,而学历较低、非临床人员、年龄较为年轻和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转行的概率较大。这对乡镇卫生院的人才队伍建设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也造成了卫生人才培养的浪费。

参考文献

[1]张雪莉,周鼎伦.2001—2010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发展状况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2012(2):111-114.

[2]袁莎莎,孙晓杰,孟庆跃,等.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动分析及激励策略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2(9):695-698.

[3]郭岩,陈育德.卫生事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

[4]李效玲,刘建瑛,何中臣,等.重庆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现况调查与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2):122-124.

[5]李晓燕.我国乡镇卫生院人员流出特征及原因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3,27(9):43-45.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4篇

甲方: 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陕西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 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一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

3.提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一向计划生育措施;

4.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人口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6.对违法怀孕.生育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有依法剩余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一胎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生于登记。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权利。

4.外出前.持合法的婚育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期间应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定期寄回(每季度一次)。

7.到达现居住第30日内应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生育的,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乙方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一方不按时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出现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意外妊辰的本和统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乙方:____________(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掌握其节育情况,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

2、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免费并及时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与乙方的定期联系制度。

3、为乙方提供规定地方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地址,以便接受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安排生育计划,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二、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乙方离开户籍地前应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参加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外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3、乙方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三个月或半年,由乙方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向甲方提供一次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通报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5、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档案

乡镇(办事处)_________村组(社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动类型包括:家庭户流动、夫妻同地流动、夫妻异地流动、个人流动、其它。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第6篇

序号()

甲方: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流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告知其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配合现居住地接受服务,执行政策。

2、负责对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一是审核所带有效证件是否真实。二是把办理的相关手续存档备案。

3、负责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 落实“十个一“管理制度,并负责逐项把关。

4、负责告知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到原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落实绝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证件长期有效。

6、依法落实对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或村(社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和各种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4、符合生育一孩规定的,可在怀孕后或生育前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按时到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并督促现居住地及时向户籍地寄回合格的康检报告单。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居)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7篇

字[

]第号

甲方:

村(居)委会

乙方:

、地址:

为了加强我村(居)委会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流入地及时反馈乙方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或避孕节育等优质服务。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及时、如实向所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生育、节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便于甲方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凡属一孩夫妇、应结扎而未结扎的夫妇及结扎未满一年的夫妇,应 自觉参加所在村(居)会组织的定期B检活动,或在流入地计生部门组织进行B检后将B检证明寄回所在的村(居)委会。

(四)乙方在流入地应服从当地计生部门依法管理,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外出本省的应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外出外省的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恩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恩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所在村(居)委会给予警告,并处以违约金200元。

2、违反第二条第(三)项的,缺一次处违约金50元,缺两次处违约金200元,连续缺三次以上的,处违金300元(不接受处理的,有分红款的,在村(居)分红款中扣除)。

3、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按有关单位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恩城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印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计划合同人员岗位职责 第8篇

一、负责工程合同的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

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搜集、整理工程信息,及时反馈给项目经理及上级主管部门。

三、依据部批调整概算及概算编制办法,确定调价依据,编制调价资料,并及时提出调整意

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随时向工程部搜集、整理已报批的设计变更或索赔依据,编制索赔资料,及时报设单位,完成索赔相关工作。

五、编制季度、年度、末次验工计价报表,对合同内、外工程变更、索赔、调整及时准确全

面地进行计价。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月度、季度、年度、滚动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

六、经常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保持联系,加强交流,收集反馈有关信息。

七、参加工程决算和竣工固资移交工作,编制工程决算资料和固资移交清单,参加欠款清收

工作,提供清收依据,催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未验清账工作。

八、参加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提供合同包价洽谈资料,负责项目部合同的管理、变更、修改。合同完毕及时会同劳资、财务、物资机械等相关部门进行清算。负责内部成本控制及民工费用的核查结算。

九、参加项目部生产会,编制生产计划,密切与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向财务部门提供预算成本各项费用资料。

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种生产会议。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及时落实

到位。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部阶段性主要工作。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第9篇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姓名)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年1、5、9月在现居住地免费做环孕检,并由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或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至甲方乡(镇)计生部门。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场)计生办存查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10篇

一、育妇计生基本信息

1、育妇姓名:,丈夫姓名:;育妇身份证号码,丈夫身份证号码。

2、育妇子女数,男孩个,女孩个,末子女性别,出生时间。

3、育妇现避孕措施?(1)结扎,(2)上环(皮埋),(3)药具,落实时间:年月,(4)未避孕

二、育妇调查询问情况

1、您是什么时间离开家庭流出到现居住地的?年月,是单独流出还是和丈夫及子女共同流出?(1)单独流出,(2)和丈夫及子女共同流出,(3)和子女一起流出。

2、您现在在省市县(市)乡镇(街道)企业务工;下班后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路(弄)小区门牌号。

3、您是否定期到现住地乡镇、街道、村或社区计生部门参加孕环检?

(1)是,(2)否。

4、您是否参加过现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1)是(2)否。

5、您在参加现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检和生殖健康检查时,现住地计生部门是否收费?(1)是,(2)否。

6、期内生育和怀孕对象:您现在怀孕(生育)了吗?(1)否,(2)是,怀孕(生育)时间年月日;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了吗?(1)否,(2)是,继续问:你是在户籍地办理还是在现住地办理的?①户籍地,②现住地。办理时收费了吗?①否,②是,元,收费内容。有无发票?①无 ②有,发票收费名称。

7、2010年10月份以来,街道或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有没有到您居住(或工作)的地方,向您询问有关避孕节育情况或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有没有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1)无;(2)有。宣传资料内容:。

8、您对现住地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吗,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满意,(2)基本满意;

(2)不满意,意见或建议:。非常感谢您配合我们完成这次调查,对您的回答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调查员签名:

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11篇

李华锋

一、调查背景和方法

亳州市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市,也是一个流动人口大市。据统计,到2010底,全市流动人口已达127.3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2.7%。其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54.8万,孕环检对象24.8万,占全市孕环检对象的49.6%。跨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79.6%。大量的人口流动,给农村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流动人口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路子,有效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问题,近期,我市组织市、县、乡(镇)三级相关业务人员,按照统一安排,依据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选取利辛县三个有代表性的乡镇流出孕检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其中对未返回流出地的调查对象,通过询问亲属、邻居和村干部、电话询问本人、查看资料等方式,完成调查问卷相关内容的填写。调查数据由市级直接汇总、整理和分析。

二、调查结果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利辛县孙集镇、中疃镇、阚疃镇的9个村总人口31279人,孕环检对象2140人,其中流出孕环检对象1400人,流出孕环检对象所占比例为65.4%。流出孕环检对象在全员流动人口系统建档1027人,全员系统建档率为

73.4%;流出孕环检对象办理婚姻证明938人(除去省内流出),办证率为67%;村签订管理合同743人,合同签订率为53.1%;村干部掌握联系电话382人,电话掌握率仅为27.3%。

流出孕环检对象中,领取结婚证1000人,领证率为71.4%,全年应参检5600人次,问卷调查参检1729人次(回乡参检950人,在流入地参检779人),参检率为30.8%,应采取节育措施未采取措施的134人,节育措施落实率为95.7%。流出人口期内出生123人,其中一孩政策内出生62人,二孩政策内出生21人,政策符合率为67.5%。

(二)主要特点

1、流动相对集中。被调查乡镇的1400名流出孕环检对象,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的有1067人,占流出孕环检对象的76.2%,流入到利辛县城区的有154人,占流出孕环检对象的11%。其中,阚疃镇以流入上海为主,孙集镇以流入苏州市为主。

2、夫妻共同流动。据了解,近年来,被调查乡镇的流动人口中夫妻共同外出数量逐渐增加,其原因:一是在外地找对象成家多,仅2010年结婚的237人中,就有26人在外地成家,占11%;二是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有利于稳定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和子女异地上学,1400名流出人口中,夫妻共同携子外出1297名,占92.6%。

3、文化水平偏低。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乡镇的流出人口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8%,初中文化程度占79.7%,小学文化程度占16.5%,尤其是流出育龄妇女,一半以上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

4、均等服务不到位。调查结果表明,在流入地参加健康检查的779人中,享受免费检查的为344人,得到宣传资料的仅有39人,免费检查率为44.2%。据了解,流入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较少,主要依靠自己或亲朋好友介绍工作,子女入学也十分困难。

5、呈现“一高七低”。流出孕环检对象占所有孕环检对象的比例高,达65.4%,全员系统建档率低,仅为73.4%,婚育证明办证率低,仅为67%,合同签订率低,仅为53.1%,结婚登记率低,仅为71.4%,参检率低,仅为30.8%,政策符合率低,仅为67.5%,村干部电话掌握率低,仅为27.3%。

三、原因分析

综合调查数据分析,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难主要受个人婚育观念、文化素质及传统文化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同时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到位、综合治理力度不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也是导致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难的重要原因。

(一)主观因素

1、黄河地域文化与个人素质的影响。亳州市地处皖西北,属于中原文化区,受黄河流域文化影响较深。自古以来,黄河流域以人口众多保证了中华民族的繁衍,黄泛区灾害也导致了这一区域人民群众需要多子女保障家族的延续,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与江南、江淮有很大的差异。另外,个人素质普遍较低,调查的育龄人群一半以上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高中以上仅占3.8%,事实证明文化程度越低,法律意识越淡薄,未婚生育、事实婚姻生育情况较为普遍,违法生育比例较高。

2、人们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差距。调查对象中,只有10%的人期望生育一个孩子,多数人认为生育一男一女是一个非常理想的家庭模式,还有一部分人希望至少有一个男孩。调查的123名期内出生家庭,政策符合率仅为67.5%,调查的生育一孩家庭中,有31.1%的家庭属于早婚早育。

3、收入增加刺激部分家庭再生育欲望。调查对象中,多数流动人口在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他们在流入地经过辛勤努力,提高了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抚育儿女的费用较为宽裕,往往在计划生育管理不严的情况下,萌发了再生育的想法,进而想方设法进行躲生、超生,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比例较大。

(二)客观原因

1、现居住地管理服务不到位。目前在全国多数地区没有真正落实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不愿管理、不想管理,有的甚至出现赶出辖区现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多数流动人口处在生育旺盛期,他们对生殖健康服务有很大的需求,但是由于流入地政府经费投入不足,流入地计生部门往往不愿意为流动人口提高免费服务,即便提高服务依然存在收费现象。调查结果表明:在流入地参加健康检查的779人,免费检查仅为344人,免费检查率为44.2%。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服务不主动。由于我市是流出人口大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比重较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个案问题复杂,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所需成本较高,多数乡镇不愿意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加之部分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放松管理,造成流动人口新婚漏档、孕情不掌握、出生不上报、节育不落实、抚养费不征收。久而久之,造成乡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主动。

3、地方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力。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了部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如公安、卫生、住建委、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到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不及时,导致大量的流动人口信息漏报。乡镇派出所在办理出生婴儿入户时,不主动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乡镇卫生院未进行实名登记,不按要求通报出生信息,致使大量生育信息漏报。

四、几点建议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健全管理服务网络。在市级增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县区设立流动人口办公室的基础上,乡镇应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村级要选配专职流动人口干部,具体掌握每一位流动人口的信息变动情况,并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工资待遇予以补贴,对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要予以重用,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人干的问题。

(三)要强化源头管理制度。抓好源头管理是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建立定期上门访视制度,及时掌握外出人员婚姻状况,确保百分之百建档;要建立流动人口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村规民约》和《村民自

治章程》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以村民自治促管理;要建立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加强对流出重点对象的管理;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定期拨打信息核实电话,及时准确掌握外出重点对象的怀孕、出生、节育等重要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活动;要建立跨省流动人口办证制度,充分利用流动人口集中返乡之机,深入流入地开展协作,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四)要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协作考评奖惩机制,调动县区和乡镇参与协作的积极性,市、县区要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联络站,派驻流动人口联络员,积极配合流入地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和协会组织,县区、乡镇采取“支部带协会”的方式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和协会组织,帮助流入地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问题,最大限度地协助现居住开展工作,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受均等化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五)要强化信息交流监管。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市级每两月要督查一次,并且对平台通报的怀孕、出生、节育等重点信息反馈和利用情况实行半月上报制度,县区实行日监测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县区要把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和利用工作纳入平时工作考评,不断强化流动人口信息交流的监管力度。

(六)要建立利益导向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新型婚育观念,建立社会主义生育文化,逐步改变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辅助政策的基础上,市、县区要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辅助标准,扩大奖励辅助范围,建立利益导向体系,增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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