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论文范文

2024-08-04

审计证据论文范文(精选6篇)

审计证据论文 第1篇

证据解析审计风险论文

1审计风险及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和结论的可能性。由于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两个要素,所以审计风险模型就由这两个要素构成,表示为:AR=RMM×DR,其中,AR是审计风险;RMM是重大错报风险;DR是检查风险。

2审计风险模型构成要素分析

2.1审计风险构成要素的关系

审计风险构成要素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其中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这是被审计单位所承担的风险;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重大错报,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这是审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成反向变动关系。

即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即当公式表达为:AR=RMM×DR的总值一定时,其中,RMM(重大错报风险)越高,DR(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

2.2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反向变动关系

首先,从两个构成要素的定义来看,在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越大,就说明被审计单位错报得越严重,即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所以对审计人员测试的要求就越高,即要充分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各种重大错报,以使自身承担的风险,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尽量降低。

所以二者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反之,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就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不大,或错报得不是很严重,那么就不会对审计人员的测试提出过高要求,或是可以适当忽略一些非重大的错报,那么审计人员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可以适当提高。所以二者仍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其次,从审计风险模型要素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来看

2.2.1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反向变动关系

一方面,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越大,错报造成的影响就越大,因为是重大错报,已经以重要性水平高为前提,所以有些人不免认为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同向的;但是另一方面,正因为发生的是重大错报,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的问题严重,所以本着谨慎性原则,审计人员要把审计重要性水平设定为低值,这样的话才能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更多地查找问题,以使更多的错报都被测试出来。

按照前面对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分析,表面上是使审计风险加大了。但实际上潜在的更多的审计风险则会被避免。所以我们更加认定的是后者,即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反向变动关系。

2.2.2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是同向变动关系

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借助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的关系,如前所述,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是反向变动关系,因为重要性水平设定为低值时就要加大审计测试的范围和程度,所以就需要通过更多的审计程序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支持。

而审计重要性与重大错报风险我们认定也是反向变动关系,从而推导出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是同向变动关系,即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就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支持。综上可以结合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及与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推断出审计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是同向变动的。

2.2.3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同向变动关系

关于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可以通过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进行探讨。因为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是反向变动关系,即审计重要性水平设定为低值时,就会加大审计人员测试的范围和难度,所以审计人员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承担的`审计风险也大。但是不能以此就判定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也是反向变动的。

因为在审计模型里,检查风险是指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而不是表面呈现的检查风险。那就意味着审计重要性水平设为低值时,就要求审计人员进行更全面详细的检查,以使其能充分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所以在此前提下,容许审计人员疏漏的情况是很少的,那么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也应该是低值,即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同向变动关系。

2.2.4检查风险与审计证据是反向变动关系

因为一方面,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即审计重要性水平设置为低值时,就会扩大审计范围,也就需要更多的收集审计证据;另一方面,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同向变动关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也应该是低值。

所以可以推导出检查风险与审计证据是反向变动关系,也就是当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较低时,就需要更全面深入地测试出被审计单位的错报漏报,也就需要更多地收集审计证据予以支持。综上可以结合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及与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推断出审计风险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是反向变动关系。

2.2.5分要素认定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审计风险构成要素的分析,可以判定审计风险中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反向变动的关系,而其中的检查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同向变动关系,所以通过审计风险模型的构成: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可以判断乘积关系得出的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反向变动关系。这也是与前面对两个概念的关系表述一致的。

2.2.6分要素认定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关系

同样,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审计风险模型中的重大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是同向变动关系,而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与审计证据是反向变动关系。那么由审计风险模型的乘积关系一般可能得出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也是反向变动关系。这是与之前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表述不一致的。那么问题首先反映在检查风险上。

风险模型中的检查风险只是审计人员表面承担的风险,那么此检查风险就与审计证据是同向变动关系,而保证最后得出的审计风险也是与审计证据同向变动的。但是审计学原理的审计风险模型的检查风险是指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它与审计证据是反向变动的。那么问题的解决是否可以通过审计风险模型的要素构成关系式来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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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论文 第2篇

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还存在着可比的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战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证据自身存在着不足。新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于强化审计证据、提高审计质量和移送处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异同加以分析比较,以强化审计证据,促进与法律证据进一步的衔接,提高移送处理案件质量。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新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两者对于审计证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发布,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审计证据作了更为科学、实际的表述。如:审计人员可以(《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为“应当”,但审计实践中一般只能取到复印件)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新增)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上述审计法规以及规章,基本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它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6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证据的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证据由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

其具体要求是:(1)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2)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3)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4)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5)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6)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7)审计人员经过批准可以对审计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等取证手段。

二、法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1)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侦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传唤、拘传、搜查、扣押、逮捕等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措施合法收集证据。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证据”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1)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2)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4)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5)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法律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异同

法律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是各自所属社会活动的核心。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体也相同。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法律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两者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其可比的一般属性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律证据为定罪量刑服务,证据直指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且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便采用账务证据,也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审计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账务证据,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很难满足证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特别是涉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到。如审计法等法律并未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以及外单位拒绝审计、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做出给予相应惩处的规定,这就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充分、直接的要求,而向侦查人员做伪证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取证标准不同。法律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法律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

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厉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或者审计证据准则自免其职,如准则规定: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却于法无据;或者即便审计准则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材料原件的存放地点,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承诺。”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上述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三)取证方法不同。法律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而审计则可以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法律证据所要求的直接的、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链,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但是,审计证据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特别在当前挪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不减,违规决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等重大经济犯罪时有发生的时候,审计证据对审计机关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不同,主要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等重大经济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审计机关正具有这样采集以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的优势,易于发现揭露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

因而,只要审计机关充分发挥优势,有效履行职能,在切实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等方面下大气力,并逐步在审计手段范围内使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使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被司法机关所采信,就能不用进行过多的专业性较强的司法会计侦查,从而提高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质量,加快办案节奏,避免浪费资源,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以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参考资料:

[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

[3]《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审计证据论文 第3篇

证据分类是 证据制度 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证据制度是指关于证据概念、证据种类 及运用证据 规则的总和,包括证据的分类 制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保全等 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国家关于直 接证据与间接 证据的划分, 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 项的证明作用 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项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须经过推断或假设才能证明系争事项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也就是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需要考虑两个要点: 第一,是否需要借 助其他证据进 行推断或假设;第二,能否直接证明系争事项。英国证据法学家麦考 密克指出 :“直接证据是指这样的证据,即如果该证据被采信,就解决了争议事项。间接证据也可能是有证明力的,但即使被描述的环境被接纳为真时,为了获得想得到的结 论 , 仍需其他的推 理论证。”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也持相同观点 ,他认为 ,直接证据是以直 接的方式而非 推论的方式 证明一种主张 ,它直接地、一步 地到达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间接证据要通过 推论来确立其 与所要证明 的主张的关系。

证据问题并 不是法律 领域所特有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许多其他专业领域也使用这一概念,并与法律领域的证据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可以采用“拿来主义”来分 析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也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一点在很多审计专业书籍中都提到过。二者的划分也需要考虑两个要点 :其一 ,是否需要借 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 其二,是否能够直接证 明审计目标 或决策问题。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不 需要借助其他 证据进行推 断或假设就可以得 出结论的审 计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不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断或假设而得出 结论的审计 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这里之所以强调与决策问题的关系,是因为审计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决策过程,职业判断贯穿整个审计工作的始终,审计过程是由若干个决策判断过程 结合而成的 大决策判断过程。从大的方面说,审计师对应当出具何种 类型的审计报 告进行决策判断;从具体的方面 说,审计风险的评价、重 要性水平的 确定、审计程序的选择等都是一个决策过程。决策过程包括明确决策问题、确定决策方案评价标准、确 定备选方案 、识别和获取信息以评价备选方案、选择最优方案等环节,其中识别和获取信息是最重要的环节,即获取审计证据以支持关于决策问题的最优方案。

审计准则中并没有强调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 但在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1101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多个审计准则中都提到“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根据《朗文现代英 汉双解词 典》, 说服性 (persuasive)是指能够影响他人、使其相信或按照期望行动;结论性(conclusive)是指决定性的、无可置疑的。“说服性”和“结论性”描述了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之间的关系。说服性证据应当是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相关、能够影响审计结论形成的证据, 但不是决定性、无可置疑的,从证据到结论的形成不是直接的、一步到达的;结论性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无可置疑的, 对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决定性的。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结论性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而说服性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间接证据。这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说服性的证据中还包括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虽然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 但是有时候审计师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虽然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并不需要推断或假设, 但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对审计结论的支持不是无可置疑的, 因此可靠性不确定的直接证据 应当属于说服 性的证据。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 大多数审计证据是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二、直接证据的内在缺陷

虽然从定义上看, 直接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直接有关, 能够直接据以得出审计结论, 但审计师不可能完全依赖直接证据, 因为直接证据本身的缺陷是不可避免的。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或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前文已经提及,审计证据大多数是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换言之,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绝大多数审计目标和决策问题来说, 审计师通常都不可能仅仅依赖某一项审计证据而直接得出结论。审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得审计证据。下面对三种不同目的的审计程序加以分析。

1.风险评估程序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审计师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几乎都是间接证据, 检查某一份文件记录获取的书面证据、向某一人员询问获取的口头证据、观察客户在某一时点的状况以及某一分析程序的结果, 通常都不能直接证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都不足以支持审计师得出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评估结果。

2.控制测试的目的是确定客户的内部控制是否由被授权的人在整个被审计期间一贯且恰当运行, 控制测试中所获取的每一项证据对于证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来说都是间接证据, 几乎没有一项证据可以证明内部控制在整个被审计期间的运行状况。可以说, 在控制测试中,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有限的。

3.在实质性程序中 ,从理论上讲 ,审计师可以获取直接证据来证明大多数财务报表认定。比如,审计师可以获取实物证据证 明某一资产的 存在认定, 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凭证编号的连续性来证明完整性认定, 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函证证明某一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的正确性。但是这些证据是否可靠是审计师必须要加以验证的, 特别是在存在财务报表舞弊的情况下,这些直接证据本身的可靠性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的适当性产生致命影响。因此,从这一角度说, 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限的。

(二)直接证据的可靠性需要加以确认。直接证据与审计具体目标或决策问题关系密切,能够直接据以形成审计结论, 其充分性和相关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往往不确定,其可靠性并不因其与具体目标或决策问题之间的密切关系而提高。直接证据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可以成为审计师得出结论的直接依据,所以从理论上讲审计师不需要再获取直接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那么也就缺少了能够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自然也就难以判断。特别是在存在财务报表舞弊的情况下,造假者通常会想方设法编造或篡改能够直接证明某一财务报表认定的原始资料或其他证明文件,使得审计师获取的直接证据可能是虚假的。因此,虽然可以获取直接证据证明某些财务报表认定,但审计师通常应当从其他来源获取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证据,这些证据如果能够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就大大提高了。

三、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

进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证据评价。由于绝大多数审计证据都表现为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也并不能支持所有的决策问题, 其可靠性也需要加以验证, 审计目标的完成不可能完全依赖直接证据。因此,了解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有助于 更有效地进行 证据评价。间接证据的主要证明功能如下:

(一)证明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职业怀疑态度要求审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 而直接证据的可靠性通常是影响证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当审计师对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疑虑时, 就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以验证直接证据, 进一步获取的证据通常并不直接指向特定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 即表现为间接证据, 此时该间接证据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证明直接证据的可靠性。

(二)进一步验证由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虽然从理论上讲,审计师可以直接依据直接证据得出审计结论,但是, 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审计师的职业判断是否存在偏差? 由抽样或其他选取测试方法而获得的直接证据是否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 在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比较高的情况下, 只依据直接证据得出结论是否意味着审计风险增加? 考虑诸如此类的问题, 审计师通常还需要再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以进一步验证依据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进一步收集的审计证据通常并不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 不能作为审计师得出结论的直接依据, 这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它们可以对由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起到佐证证明的作用。

(三)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以支持审计结论。间接证据对审计结论的支持需要借助于推论和其他证据,单个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起到证明作用。换言之,在不存在直接证据的情况下, 审计师需要对若干个间接证据综合分析, 只要各间接证据有机结合、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同样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利用间接证据证明决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心证过程, 审计师要对审计结论的形成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审计师要着重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有助于证据评价

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贯穿审计工作的始终, 有效地评价审计证据为审计师得出审计 结论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也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审计证据要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 评价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就要从评价审计证据的特性入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考虑某一项审计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首先, 如果某一项审计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那么它的相关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实,审计师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属于直接证据的过程就涉及对证据相关性的评价。当然,如果判断某一项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那就无需再专门进行相关性的评价。但是对间接证据则不然。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指向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 因此审计师需要在认定其为间接证据的基础上, 再进一步评价该项证据对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是否具有证明倾向,换言之,如果某一项间接证据使审计师认为特定认定更有可能不存在错报或者更有可能存在错报, 那么该项证据就具有相关性。可以认为,在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后, 审计师只需要评价间接证据的相关性。

其次, 如果某一项审计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那么评价该证据的可靠性应当是关键, 因为很多情况下直接证据的可靠性是影响其有效性的致命因素。对于间接证据,则应当尽可能更多地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如果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那么证据的可靠程度就大大提高了。

第三,在评价充分性的时候,要考虑证据体系是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结合形成的,还是由若干个间接证据结合而成的。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结合形成的证据体系中,间接证据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证明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当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直接证据的可靠性时, 审计师就可能需要多个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证据,这就涉及证据的数量问题; 在不能获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体系就由若干个间接证据结合而成,其中每一项间接证据都只有证明结论的可能性,可能性也不相同,审计师要把每一项间接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则审计证据就是充分的。

摘要:在法学领域,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间接证据的讨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但是审计职业界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讨论并不多见。直接证据与审计目标或决策问题直接有关,但直接证据本身也存在缺陷。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相关理论,更好地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了解二者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审计证据评价意义重大。

谈审计证据及其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第4篇

【关键词】审计证据;审计目标;关系

审计要凭证据说话。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而获取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有着紧密的关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得出审计结论、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从审计目标着手,加强对审计证据收集的控制,最终在审计过程中,达到正确地收集、确认和运用审计证据,从而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结论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

一、审计证据和审计目标的含义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取得的用以证明被审事项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的一切凭据,包括各种文件、实物和信息。

审计目标是指审计行为达到的预计的合理状态,它是审计环境对审计整体要求的反应,也是审计实质与特定审计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社会发展,审计环境随时发生改变,需要评价和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随之扩大,审计目标从合法、合规性审计发展到包括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等多方面的审计目标体系。

二、审计证据的特性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审计人员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人员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审计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误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审计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特定的审计程序只能为某些事项提供合适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事项无关;针对同一事项可以从不同方面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与特定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其他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3.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实际环境。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证据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外部取得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内部控制有效时取得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失效时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比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以文字记录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原件取得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件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

常用的审计取证方法有:检查法、监盘法、观察法、询问法、函证法、重新计算法和分析性复核法等。

1.检查法。检查是指审计人员对所取得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的审阅与复核。

2.监盘法。监盘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盘点被审计单位所有实物资产及现金等。

3.观察法。察看被审计单位的办公场所、有形资产和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工作,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观察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进而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生产状况、业务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遵循情况的证据。

4.询问法。询问是审计人员以提问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有关人员获取书面或口头答复,取得审计证据。

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有关信息和现状的声明,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

5.重新计算法。重新计算是审计人员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的审计证据。

6.分析性复核法。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包括对重要的金额、比率或趋势等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对异常项目和异常变动予以重点关注和调查。

四、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的关系

审计证据的取得是紧密围绕审计目标进行的,审计人员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证明力是否足够,能否据此对被审项目做出正确的评价,完全取决于审计证据是否有效,而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要求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标和应证实的事项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并不是所有客观存在的材料都能作为审计证据。一方面,取得的证明材料要与审计的目的、审计所确定的内容相一致,与审计事项有内在联系,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被审计的事项;另一方面,不同审计内容所取得的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否相互应证。同时,还要注意取得的证据与提供者认定的事实要一致,证据提供者认定的事实与审计事项的事实要一致。在形成最终的审计结论之前,只要审计人员认为证据的效力不够,证明力不强,就应继续补充取证,对审计证据有效性的最终判断,标志着审计取证工作的结束。

五、结论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因此对审计证据的收集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也是考核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而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的具体指南,审计证据的取证过程也就是审计目标实践必经过程,审计证据获取是审计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重视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再以正确的审计方法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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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第5篇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1.1999年,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蓟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审计。但当时任蓟县国税局局长的梁化泉非但不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而且还收买当地的黑社会对审计小组的驻地进行监控。为了摆脱身边的危险,审计小组先后换了三个招待所。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财政处处长孙雅琴:第三次的时候,我们就搬到一个有金库的银行。因为有金库,就有持枪的警卫把守。所以这样相对安全一些。随着审计小组工作的不断深入,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发票、侵吞中央税款的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而审计人员所面临的危险也越来越大,恐吓电话甚至打到了审计人员在天津的家中。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副特派员袁定聪:打威胁电话说你们这么干下去,对你们没什么好处,小心点。经过38天的日夜奋战,审计人员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之后赶赴北京,向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进行汇报。听完汇报后,李金华向审计工作小组表示,对这一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同时,在天津的京津冀特派办工作人员接到了李金华的另一个指示。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办公室主任董毅:当时审计组向李金华审计长汇报天津蓟县国税局查出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将审计组工作人员家属接到恐吓电话的情况向李金华审计长做了汇报。李金华审计长当时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批示我们特派办马上与天津市公安局取得联系,要确保审计人员职工家属的安全。当天晚上,天津市公安局就派出了两部警车值守在我们特派办职工家属院的门口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习题 第6篇

1.广胜公司200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显示,其应收账款余额为250000元,备抵坏账15000元。注册会计师小王运用所有的审计程序审核了上述两个账户,认为表述恰当,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但在2005年1月20日外勤工作尚未结束时,得知广胜公司的主要客户隆兴公司因遭受火灾而无力偿还应付广胜公司的债务。2004年12月31日的账面显示,当时应收隆兴公司的账款金额为60000元。现注册会计师小王与广胜公司的财务经理讨论有关火灾情况。小王认为:报表上要调整这一火灾损失,增加提取坏帐准备。而财务经理认为不应调整这一损失,因为火灾发生在2005年。

请问:

(1)小王应如何取得证据来证实这一损失确实发生在2005年?

(2)小王应如何处理比较恰当?

2.2004年12月31日,助理人员张玲经注册会计师王红的安排,前去光明公司验证存货的账面余额。在盘点前,张玲在过道上听几个工人在议论,得知存货中可能存在不少无法出售的变质产品。对此,张玲对存货进行实地抽点,并比较库存量与最近销量。抽点结果表明,存货数量合理,收发亦较为有序。由于该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张玲无法鉴别出存货中是否有变质产品,于是,她不得不询问该公司的存货部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的答复是,该产品绝无质量问题。

张玲在盘点工作结束后,开始编制工作底稿。在备注中,张玲将听说有变质产品的事填入其中,并建议在下阶段的存货审计程序中,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变质产品。王红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再一次向张玲详细了解存货盘点情况,特别是有关变质产品的情况。对此,还特别对当时议论此事的工人来进行询问。但这些工人矢口否认了此事。于是,王红与存货部高级主管商讨后,得出结论,认为“存货价值公允且均可出售”。底稿复核后,王红在备注栏后填写了“变质产品问题经核实尚无证据,但下次审计时应加以考虑。”由于光明公司总经理抱怨王红前几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得他们贷款遇到了不少麻烦。审计结束后,注册会计师王红对该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两个月后,光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主要是存货中存在大量变质产品无法出售,致使到期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拟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存货时,具有重大过失。债权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王红的工作底稿,认为注册会计师明知存货高估,但迫于总经理的压力,没有揭示财务报表中存在问题,因此,应该承担银行的贷款损失。

请问:

(1)引述工人在过道上关于变质产品的议论是否应列入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王红是否已尽到了责任?

(3)对于银行的指控,这些工作底稿能否作为支持或不利于注册会计师的抗辩立场?

(4)银行的指控是否具有充分证据?请说明理由。

3.审计人员在对A公司2006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收集到以下6组证据:

(1)收料单与购货发票

(2)销货发票副本与产品出库单

(3)领料单与材料成本计算单

(4)工资计算单与工资发放单

(5)存货盘点表与存货监盘记录

(6)银行询证函回函与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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