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2024-08-15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精选9篇)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1篇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网络资源关键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合法并独立拥有的《*******》关键词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并认可甲方为此资源所做现有的全部包装资料。

二、《*******》关键词转让总价格为(大写)---------。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完成*******数据时乙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30%的预付款,余70%在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一次付清给甲方。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支付的全额转让费的同时向乙方交付关键词《*******》的全部资料,乙方同时获得该关键词的所有权,成为合法持有人。

五、所有变更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过户期间所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关键词转让程序完成,甲方即失去持有人身份及有关权益,同时乙方获得该关键词的全部所有权和支配权。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犯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壹佰万元(¥1000000元)违约金。

九、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正。遇有司法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时,协议自行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产生异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如发生纠纷并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诉讼於属地法院或仲裁部门进行司法解决。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须双方当面同场签署。双方应急在网上签署的同内容协议,作为正式面签协议的附件,双方共同认可,但必须以当面签署的协议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单位公章)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在办理转让时,如须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格式转让合同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时有效。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2篇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月【】日由下列协议方在【】签署: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3、【标的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成立于【】年【】月【】日,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

4、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万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基于以上情形,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中国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协议签订日: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之日。

3、注册资本:公司股权为设立公司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公司资本总额,应为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二、转让股权

1、甲方愿意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万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购买上述由甲方转让的股权;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转让股权;

4、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同时,甲方拥有的附属于该股权的一切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将一并转让;

5、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起算,即股权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

乙方以支付给甲方货币的形式,受让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万股份。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

1、【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年【】月【】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年【】月【】日出具了【文号】的《【标的公司】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万元,即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元。现经转让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元,转让金额合计人民币【】万元。

2、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五、损益的处理方式

1、双方同意,在股权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股权转让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由甲方拥有和承担;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2、双方同意,在股权交割日之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损益,由乙方拥有和承担。

六、人员安臵

本次股权转让致使【标的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但【标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现有员工劳动协议的履行,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

七、变更股权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手续。

八、受让方根据协议、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对【标的公司】行使作为股东依法应享有的所有股权权利。

九、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2)甲方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方案;(3)乙方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方案。

十、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转让与受让方不可撤销地声明与保证如下:(1)各方为依法组建、有效存续的法人;

(2)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协议各方签字人已经获得适当的授权以签署本协议;

(3)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生效;

(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

(5)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6)转让与受让方相互提供的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交的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转让与受让方均有义务确保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手续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审计及法律调查的顺利进行。

2、转让方向受让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与保证如下:

(1)甲方确保其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是真实、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股权的质押等影响股权转让及受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2)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提供的有关【标的公司】的所有财务报表等资料均为充分和客观真实的,不存在隐瞒、虚报和误导性称述;

(3)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以【标的公司】的资产为任何形式的担保;

(4)甲方与乙方将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并在本协议签署后,向受让方提交下列文件:

a、其合法持有股权的证明文件

b、其内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c、协助受让方申请并取得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文件。

3、受让方向转让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与保证如下:

(1)本协议签署时向转让方提交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部做出和出具的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2)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3)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受让股权的价款及履行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由于无法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统称“不可抗力事件”)直接使协议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遭受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日天内全面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称述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理由的说明书;

3、协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责任和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协议他方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指不在任何一方控制能力以内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

(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等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4)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十二、本协议未作规定情况的处理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在实际履行中遇到本协议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方,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妥善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损害对方利益或有意放任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害。

十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十四、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协议双方间因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各方未能友好地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十五、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符合本协议第九条全部生效条件后生效;

2、本协议中适用的标题仅用作对内容的提示而不作为对条款的解释;

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报批、工商登记之用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司与【乙方】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3篇

一、从权利权能分离层次来探讨股权收益权的性质

所谓权能分离理论, 即是指对某一物品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都可以从所有权中抽离出去, 从而形成他物权, 而权利是隐藏于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会为实施者产生一定益处、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权能学说是对权利理论的发展, 从所有权的弹性来看, 设定他物权之后, 所有权对物所产生的直接支配也就得到了一定限制, 换句话说, 如果他物权消失的话, 那么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就会自动取消, 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共通的地方。权利的权能即是指权利条件下其内容具有的有益功能以及功效。如果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允许主体能通过相对自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法, 通过权利中分离出来的权能获取利益, 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权能也就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成为新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经济主体多元化形式的出现, 国内许多知名学者已经尝试从权利权能分离角度来探讨一系列新兴权利, 并且从某种程度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果, 就股权来说, 根据股权的具体内容, 可以将股权化分为自益权以及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指的是由股权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主要包括收益分配权以及股份转让权等;而共益权主要指的是股权范围内由非财产性权利衍生出来的其他权能, 如大会出席权、重大事务决策权等。股权财产性的权利和股权的非财产性权利共同组成了完整的股权体系。从权能分离的逆向定理来对股权的收益权进行解释, 股权分离出来的收益权实际上就是股东为了实现权益最大化, 将股权中近似物权性质的权利进行转移而进行的权能分离行为。因此, 从这一层意义来进行探讨,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理论上成立。

二、从请求权基础来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所谓请求权基础, 是指可以提供支持给一方当事人代表得向另外一方当事人代表有所主张的规范, 它既可以是相关的法律规范, 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外依据, 如合同以及遗嘱等文件。有关作为公证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公证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赋予执行力的文书,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进行履行, 那么对方当事人可向有关管辖法院请求执行;如果是文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后不予执行, 将相关裁定书送还相关当事人, 与此同时, 我国《公证法》37条也有相关规定, 对经过公证并载明相关债务人意愿承诺的文书, 而债务人不予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不按照债权文书执行, 造成履行不当的, 有关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是债权文书存在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将裁定结果以及债权文书原件送还当事人。综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股权案例处理, 从请求权基础来看, 如果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中任意一条的话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都是能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

(一) 双务合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公证细则》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如果根据双务合同进行义务权利的给付, 并且将债权义务明确于合同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二) 合同中对执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的

此处对上文中提到的相关公证机构赋予执行力的文书并不存在疑义, 而是针对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协议而言, 其具体权利义务范围是可以由协议双方进行决定的。比如在协议中所注明的股权分红比率、溢价以及是否包括配股部分等等, 协议双方都可以在协议中注明, 如果双方就协议内容意见达成一致毫无疑义的。

(三) 债务人的不履行记载

所谓不履行记载, 即是指面对市场的风险性, 债务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 而对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的不承担行为进行具体化的记载, 从而免除承担不必要责任的风险。

三、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从上文的相关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实际层次, 赋予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都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即使如此, 在具体的公证过程中, 还是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下文将对这些风险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 通过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饰的商业操作

就现阶段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普遍认识来看, 大多数人认为它实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 融资方于是通过转让收益权进行借款, 并且做出承诺会以高价收回收益权的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此种行为实际上属于违规借贷行为。遇到此种情况, 如果债权人是信托公司, 则会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 双方承担风险的不同, 有失公平

在一般的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中, 转让通常是一次性的, 目标价格受损、停牌退市、清算风险基本上都是由受让方承担, 而送股、配股等依然登记在转让方, 从这一层次来看, 合同似乎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员可以要求双方对具体内容进行详尽的约定和协议。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 不管从理论层次来讲, 还是从相关法律约束来讲,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存在可行性的,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风险, 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与法院部门协调一致, 维护好市场秩序;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 当事人双方也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柏建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 2010, 07:52-54.

[2]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J].中国公证, 2012, 11:41-44.

[3]刘敏.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2.

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5篇

方): 买车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色 车壹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

协议:

一、该车2011年 4月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拾万 仟佰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

时过户转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拾万 仟佰元整,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

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

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

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不

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

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

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非法转卖

他人车辆的。

四、2011 年月日时前,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2011年月 日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

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 2011 年 月日

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 2011年月日将该车

及该车行驶证购置证,2011年月日养路费保险费单证交给乙方,乙方已付清车款人民

币拾万仟佰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

条款并愿意按各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

效并随附对方 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6篇

在当下社会,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1

甲方: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XXXX

乙方: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XXXX

店铺于XXXX年XX月XX日在位于XX处,甲乙双方以各占50%股份共计投资人民币XX元,其中,甲方投入XX元,乙方投入XX元。

现在甲方愿意将经营权、店面租凭合同以及相关手续等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店面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店面50%

股份以及相关手续,以共计人民币XX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的方式:

(1)在转让该店以前甲方已经收有外边客户欠款共计XX元,现折算给甲方以冲抵其转让款的一部份;

(2)在转让该店以前官店处的欠款是甲方负责賖出,现折算给甲方负责收回,以冲抵其转让款的一部份;

(3)现双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后,立即支付余下的所有转让款共XX元给甲方。

3、该店转让以前,除处的欠款由甲方收归已有以外,所有该店以前乃至以后所有的欠款归乙方收回归自己所有。

二、甲方保证对该店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店面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全部享有该店后期经营的利润,承担全部后期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店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该店老板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转让款的双倍作为违约金陪偿给乙方。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付清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XX

受让方:XX

签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2

转让方(甲方):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_

顶让方(乙方):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_

房东(丙方):XXXX__

身份证号码:XXXXX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XXXX街(路)XXXX号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XXXX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XX_年XX_月XX_日止,月租金为XX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XX_月,剩余租金XX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XX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XX_元,(大写:XX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XX

乙方签字:XXXXX

丙方签字:XXXXX

签订日期:XXXXX

签订地点:XXXXX

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3

转让方(甲方):

顶让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小区3-1栋212室店铺及营业执照、烟草证、食品证转让给乙方所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转让后所有商品和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它所有设备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进行出租、转让或自行处理。

三、转让费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乙方在20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一次支付转让费拾万元,上述费用已包括所有的商品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及该店铺的相关手续,乙方接管前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管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年X_月X_日XXX年X_月X_日

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4

变更前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变更后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企业负责人、股东等各方面协商同意,变更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企业连同以公司名义入住的淘宝商城全部出让与乙方。

第二条乙方补偿甲方部分费用如下:公司、淘宝商城、注册商标、运营等全部补偿价为人民币xx万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xx万元整。

全部契约金额分二次付清:公司更名前由乙方预付万元,公司更名后由乙方支付余款元万,确认收款后由甲方协助乙方移交和变更天猫商城账号、密码、变更绑定手机号、密保问题及企业支付宝账号、密码、密保等资料。

第四条甲方确保公司及商城的如下信息:

1、公司本身资质健全,年检合格,各项证件及公章完备;

2、确保淘宝商城的评分及乙方登陆后台看到的信息完全真实,确保品牌归公司所有;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例如:甲方不想转让了想赎回;或乙方自己经营不善亏本等;或者淘宝修改规则造成的商城事故及其他未知事故均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

第五条执照变更前的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营业执照、税务、银行等变更后,产生的的一切事物由新公司承担;新公司产生的任何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协议时间及争议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之日止。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店铺转让协议书 铺店转让协议怎样写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x街(路)x号的店铺(原为:xxx)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xxx,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xx年x月x日止,月租为xx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第7篇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网络资源转让协议 第8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第9篇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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