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4-09-20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

第六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

(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第七条 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第九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中介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审计目的的审计工作,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审计分析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分析报告初稿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中介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将交换意见结果进行分析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同意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进行审核,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及时完成签署的隐蔽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价格和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签证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前,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工作总结》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

第十五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并提报相应书面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月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计的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本月项目完成产值和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随时上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第十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一)计算基本原则

1.计算必须有政策依据。应以国家、集团、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性标准,作为确定支付费用的依据,高于其确定标准的附详细依据。

2.结合本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既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又要尽量节约审计工作的费用。

(二)列支基本原则

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咨询等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规定,全额列入相应的建设项目费用或本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的目的,遵照本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确定的重点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评价的考核中不合格的,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

第二十条,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如存在以下情况下时,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本公司今后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报送国家司法部门:

(一)中介机构未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擅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定值与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抽查审定值误差超出±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介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特殊情况下,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中介机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承担本业务的专业人员未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的。

(五)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意见中,超过两项(包括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一般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

5%的。全本公司今后的(七)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八)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九)中介机构未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十)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有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中介机构无故未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的第一次扣除审计费100元,第二次扣除审计费500元,第三次审计部门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签订的造价审核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

(一)、委托人对每项审核成果均有权进行成果评价,受托人对委托人给出的审核成果评价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业务,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指定的现场办公室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工作,原则上咨询人需自备满足核对需要的办公工具(办公桌除外),且时间必须安排在委托人的办公时间内。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受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而不能到场工作的,受托人需承担由此引起之进度延误给委托人带来之损失。

(三)、造价审核业务完成后,受托人须如数、完整、无残损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受托人在合同期末向委托人提供内容完整的、符合委托人格式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后,应在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酬金结算表,经委托人审定后做为造价审核费用的支付的依据。

(四)、造价审核成果的相关要求

1、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的内容要求,初稿、最终稿均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咨询成果报告(单独装钉)

(2)完整的(审核)结算书(按单位工程单独装钉)

①编制审核说明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施工图(审核)结算的编制依据、编制范围、未计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内容、对设计作法、施工范围的理解和实际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A.其中施工图(审核)结算的编制依据,须详细开列编制本次施工图(审核)结算的依据,如图纸(注明版号、出图日期)、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注明编号、内容概述)、会议纪要及其它已纳入(审核)结算的往来函件(注明日期、内容概述)

B.施工图(审核)结算编制范围,须详细开列已纳入(审核)结算的工程、费用范围,原暂估计入的须额外说明使用情况情况,(审核)结算说明调整依据。

C.未纳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内容,须详细开列应该如入(审核)结算但暂未纳入的内容,并注明未纳入原因。

施工单位送审结算版本与受托人结算审核版本成果文件的对比表(须详细开列调整的内容、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内容)。

②(审核)结算计价表 ③甲供材料用量表

(3)已纳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单独装钉)(4)工程量计算书(计算底稿)。(单独装钉)

工程量(含钢筋用量)计算书中的每个工程量数据须与审定预(结)算计价表对应,且有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要详细注明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内容及具体计算式;委托人原则不接受电脑图形算量,应全部为具有可复查性的人工计算,采用电脑图形算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事先就所使用的图形算量软件及软件版本征求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而采用图形算量软件算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计算过程电子文件完整刻盘提供给建设单位。

采用定额计价的定额子目内容如进行过换算,须在其备注栏中作必要的备注(如换算过程、方法等)。

(5)最终版本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造价咨询单位均须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校核、审核、审定程序,并由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经理签署、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委托人。

2、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

(1)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最终稿应视为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重要咨询成果,造价咨询单位承诺可被委托人及建设单位采信并做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结果,误差控制在±2%范围内,委托人在签章确认前,可以通过自行复核,也可以再另行委托其他另一方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合理性鉴定,若咨询成果误差在±2%~±3%之间,处造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20%的违约金,若咨询成果误差在±3%~±5%之间,处造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40%的违约金,超过±5%,处造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10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凡该成果不符合精度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委托人审核确认,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赔偿金额不限于建设单位支付的造价咨询总酬金。

(2)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鉴定不受时限限制,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未支付的其他款项低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赔偿金的,委托人保留向造价咨询单位追偿的权力。

(3)在咨询成果误差认定中,应区分责任原因,分责任原因分类评估。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评价意见在定论前需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

①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建设单位的编制界面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减.B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错误; C提供的依据错误;

D错误的修改指令(必须有书面依据);

②因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完全责任,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超出职业操守的违规行为; B对计算或计价模糊界面的主观认定; C未有合法依据的擅自断定;

D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低级错误,如小数点错误。E明显的计价理解错误。

F未按资料交接程序擅自接收的其他资料(如直接向施工单位要资料)。③因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小部份责任(10%),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对合同或计价原则可多种合理理解的;(若存在此类可多种合理理解的,咨询人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并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执行的,则造价咨询单位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 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2篇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邀请招标书

因本公司投资业务发展需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决定对愿意承担审计服务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经招标确定的中介审计机构成为在招标有效期内本公司外委审计项目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承担相应项目的审计服务。

1、招标人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招标内容:

对本公司投资项目,按按照《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提交《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包含早期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扩张期项目财务尽职调查、Pre-IPO项目财务尽职调查、专项审计调查和其他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事项。

上述项目由本公司委托,提出工作要点、重点、时间要求,并全程跟踪协调。由中介机构与被审计企业签订《审计协议书》,确定审计方案及收费额度,并将报备本公司。

3、招标步骤:

在深圳初选约五家,北京、上海、重庆、西安、武汉、成都等地各初选一家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初步合作,经半年实际工作后,按照“工作质量、时间保障、收费低廉、廉洁办事”的标准要求,择优选定外委项目审计承接单位,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4、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熟悉创业投资行业,同时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投标人应为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具有参加本次招标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分支机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良好的诚信;

(3)2007年检合格,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10人(以中注协年检公告为准);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本单位及主要成员资质证书;

(二)拟与我司合作的团队成员资质证书、情况介绍;

(三)各地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四)审计收费标准;

(五)保密承诺;

(六)廉洁保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在招投标过程中、在审计业务过程中,不向涉及招标、审计的单位及个人支付好处费、介绍费;

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在上述过程中有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举报;

不在审计业务过程中,与被审计企业串通,编制提供虚假报告。

(七)主要业绩证明;

(八)其他。

6、投标文件递送日期及投标地址

投标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18时00分,请各投标人按照投标时间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深圳市投资大厦11楼),逾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开标地点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通告预中标单位。

8、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澄清者,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联系人:乔博士

单 位: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电 话:0755-82912888

传 真:0755-82912880

电子邮箱:xdqiao@szvc.com.cn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指引(节录)

……

三、早期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指引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

(二)公司现有财务状况

1、资产状况。包括:资产结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2、负债状况。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或有负债等。

3、损益状况。包括:现有营业收入、主要产品成本及其构成、现有产品毛利率。

4、或有事项。

(三)公司盈利预测评价

1、本轮私募资金投向的财务评价

2、未来1-3年盈利预测的财务评价

四、扩张期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指引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股权沿革、现有股权结构等。

(二)经营业绩状况

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及其构成、前10名客户销售情况、近3年的主要产品成本及其构成、前10名供应商供货情况、产品毛利率、销售净利率、主要费用率等。

(三)资产状况

包括:资产结构、应收账款(关注前10名客户、主要结算方式,账龄分析)、其他应收款(关注前5名客户、形成原因、账龄分析)、货币资金(关注资金管理流程)、固定资产(关注折旧政策、资产权属)、无形资产(关注资产权属、入账依据)、存货(关注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控制制度)等。

(四)负债状况

包括:负债率、应付账款(前10名供应商情况、账期)其他应付款(主要债权人情况、形成原因)、银行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借款条件)以及或

有负债(关注担保、账外负债)等。

(五)关联事项与交易

关注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拟投资企业的关联往来与交易。

(六)现金流状况

关于拟投资企业近3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投资性现金流净额、筹资性现金流净额。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可能对拟投资企业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出口退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等

(八)财务规范运作情况

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重大投资决策流程的合规性等。

五、Pre-IPO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指引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股权沿革、现有股权结构、上市保荐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等。

(二)经营业绩状况

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及其构成、前10名客户销售情况、近3年的主要产品成本及其构成、前10名供应商供货情况、产品毛利率、销售净利率、主要费用率、与同类已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较等。

(三)资产状况

包括:资产结构、应收账款(关注前10名客户、主要结算方式,账龄分析)、其他应收款(关注前5名客户、形成原因、账龄分析)、货币资金(关注资金管理流程)、固定资产(关注折旧政策、资产权属)、无形资产(关注资产权属、入账依据)、存货(关注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控制制度)、主要资产运营效率指标与同类上市公司的比较等。

(四)负债状况

包括:负债率、应付账款(前10名供应商情况、账期)其他应付款(主要

债权人情况、形成原因)、银行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借款条件)以及或有负债(关注担保、账外负债)等。

(五)关联事项与交易

关注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拟投资企业的关联往来与交易。

(六)现金流状况

关于拟投资企业近3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投资性现金流净额、筹资性现金流净额。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可能对拟投资企业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出口退税政策、所得税政策调整等。

(八)上市准备情况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 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将其纳入了“必审制”, 有的要求全覆盖、全跟踪, 这使得投资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少地方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 采用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 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经过多年的施行此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也出现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审计质量、效率不高甚至越权等问题。如何科学地管理外聘的社会中介机构, 分清职责, 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 成为当前审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

2 如何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1) 采用合理的聘用方式。

首先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分专业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为体现择优、公平、公开的原则, 应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应实行项目聘任制。为体现项目分配的公平, 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形需外聘社会中介机构时, 宜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储备库中选定, 并签订造价咨询审计服务合同, 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各方的职责、审计服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质量、人员配置及工作要求等内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造价咨询审计业务。

(2)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对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应分为日常性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日常性考核应由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科室组织实施, 年度综合考核应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

2.1 对工作纪律情况的考核, 共3 0分

(1) 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配备参审人员得20分。审计机关不定期检查社会中介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每擅自变动项目主要审计人员1人, 扣减10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50%;每擅自变动一般参审人员1人, 扣减5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10%。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 参审人员按规定出勤得10分。审计机关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派驻项目现场参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未经同意, 擅自离岗1人/次, 扣2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5%。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2 对审计质量的考核, 共3 0分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必须在审计机关指定的地点审计, 不得自行接受建设项目审计资料, 出具的工作结果经审计机关复审合格得30分。单个分项工程差错率达到1%, 扣10分, 并扣审计咨询服务费10%;差错率每增加0.5个百分点, 加扣5分, 并加扣审计咨询服务费10%;差错率大于3% (含3%) , 作为重大质量过失, 记录备案, 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并扣全部审计咨询服务费。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3 对审计效率的考核, 共3 0分

(1) 每月月底,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本月工程进展情况和跟踪审计情况得12分。重大事项 (如招投标、合同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设备和材料采购、重大设计变更等) 及时报告, 迟报一次扣1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5%;少报一次扣2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10%。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 及时出具阶段性工作结果得8分。每出具1份阶段性工作结果, 得3分;针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每出具1份跟踪审计意见单且被采纳的, 得2分。

(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参审项目 (扣除非社会中介机构责任延误时间) 得10分。每延后7日, 扣2分并扣履约保证金5%。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4 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考核, 共1 0分

审计机关不定期检查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回访。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 该项不得分。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当年承担多个审计项目的, 以多个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社会中介机构的最终得分。

得分90分 (含90分) 以上为优秀, 80分 (含80分) 至90分之间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动态调整的依据。对考核等次优秀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 终止其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 从社会中介专业资源库中除名, 并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

3 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 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已较为普遍, 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进行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的审计行为, 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摘要: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使之更好地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服务。

关键词: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探讨

参考文献

[1]《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审法发 (2006) 39号) .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4篇

目前,通州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主要采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但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审计理念和方法与政府审计不能完全贴合,并且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具有一些审计风险。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其本身存在的缺陷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专业优势和人员数量优势。

通州区审计机关在总结近年跟踪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作思路、审计程序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进行调整、规范、健全和完善,在管理中介机构工作中形成了把好“三关”、落实“四制”的方法与制度。

一、把好“三关”,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1.把好“准入关”

目前,通州区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主要产生自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服务单位库。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在选定中介机构时,还需结合各中介机构在参与之前的审计项目时的表现和审计质量;此外,审计机关对参与每个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进行资质审核,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资质,派出人员中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或注册造价师资质。

2.把好“过程质量关”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其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的审计质量。所以,审计机关必须从转变中介机构意识出发,以加强日常检查监督为工作重点,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为着眼点,最终实现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的目标。

第一,转变社会中介机构传统意识上的误区。审计机关要积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将职能由鉴证、咨询转变为审计监督,由注重造价审减转变到更多地关注项目管理中的不规范,由提出个别问题、从微观角度分析问题上升到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提出问题,站在更高层次上从宏观角度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保证日常入户,对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复核中介机构工作结果。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尽可能多地与社会中介机构一同审计,随时掌握项目进度。通过复核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底稿,检查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事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字是否准确、定性是否正确以及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等,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注重对所有投资审计项目的动态汇总,掌握整体进度和可能存在的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通过建立项目的动态台账,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分析不同时期数据的变化,从逻辑上判断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各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发展程度,为本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把好“廉洁自律教育关”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要措施。通过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机构审计行为规范承诺书》、与中介机构人员签订《外聘人员承诺书》,在审计业务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违反廉洁自律纪律与取消协审资格的必然联系,从制度上确保参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廉洁从审。

二、落实“四制”,最大限度防范审计风险

1.专人负责制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作为项目的组长,专门负责与被审计单位的接洽、联络,对现场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听取中介机构的汇报,对负责的项目进行动态台账汇总,复核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考核、评定项目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等。

2.日常复核与阶段性复核结合制

常规审计项目一般是在报告阶段集中复核,而投资审计项目,特别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这就要求审计组长在日常审计时,随时复核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在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时进行阶段性复核,并在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进行全面复核,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3.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

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审计组长,并由审计组长上报审计机关逐级研究解决。

4.奖惩分明制

一方面,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日常抽查复核、阶段性报告和最终报告复核结果以及人员遵守业务规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将结果与审计费用支付和机构等级排名挂钩。另一方面,对因社会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审计结果失实、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等过失,给予社会中介机构相应扣减审计费、甚至取消协审资格的处罚。

三、不断完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1.完善审计业务委托协议

根据审计项目类型、审计方式的不同,制订不同的协议模板。这对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付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有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2.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制发《通州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实现了审计费用支付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制定《通州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从协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为规范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提供了依据。

四、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积极推进并优化自主招投标选取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

因政府投资审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要求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会计、造价、评估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然而各地方财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审计服务单位往往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鉴于此,通州区审计局将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并不断优化通过自主招标方式选取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为保障项目质量进一步把好准入关。

2.加快步伐培养能够胜任政府投资审计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成果的复核工作

合格的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第一,掌握多学科的业务知识。包括财务知识、基本的工程管理和造价知识、法律知识等,能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复核。

第二,具有良好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能力。能够从众多的审计事项和审计证据中找出关键环节、控制点,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

第三,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较高的文字表达水平。一方面,能够与项目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使项目单位能够理解、支持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够正确对待;另一方面,能够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较好的沟通,使社会中介机构明确审计的重点和思路;此外,还能够用简洁、准确的语言将审计成果用文字归纳表达出来,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第四,应当熟悉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区域的经济特点。特别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其政策性、区域性较强,各项政策熟记于胸才能对具体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将通过加强培训、鼓励自学等方式尽快培养出合格的人才,以满足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5篇

10、《关于清产核资审计工作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

法》

(琼国资[2005]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专项工作要求或出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由省国资委统一聘请中介机构:

(一)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等专项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

(二)出资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三)根据工作需要,需要由省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可授权出资企业自行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2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第五条 拟申请在出资企业经营活动中从事清产核资、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机构,须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含承诺意见);

(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被处罚或受过谴责等情况);

(三)中介机构上一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五)上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六)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

第七条

省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直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里,依据已确定的中介机构名单排列顺序选定。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库,按微机随机排序的方法,确定中介机构的排列顺序;

(二)对需进行清产核资、审计事项的企业,按改制立项或省国资委就有关事项的批准文件的印发时间排序;

(三)将清产核资、审计事项按对应的顺序委托给中介机构。

第八条 省国资委依据排序选择结果,确定有关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与其签定合同,或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中介机构三方签定合同。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可直接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第十条 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到出资企业开展工作,负责向省国资委和出资企业提供相应的业务报告。

第九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已被选聘委托,或因故不接受省国资委的委托,其在备选库的排列转入下轮。

第四章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企业与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业务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虑相关业务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后确定。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出资企业承担。企业有实际困难的,争取其他办法解决。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职责,为委托主体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由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将聘请其他中介机构重新出具业务报告。

第十六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失实的,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出资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纪委负责对聘请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或控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事宜,由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的参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请产核资、审计等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聘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

第二十一条 已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事宜。聘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6篇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烟造纸法烟草薄片建设项目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生产,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初步具备总体验收条件,拟于2014年10月之前完成项目整体验收。为做好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根据《烟草行业年报审计、资产评估和工程审计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办法》、《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需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为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及时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特申请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中介机构对我公司薄片线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妥否,请批示。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7篇

供稿单位: 管理员| 时间: | 被点击: 2011-09-21 12:16:22doccounter

关于中介机构核查审计的有关问题

一、中介机构的委托及审计要求

清理自查基础信息资料完成后,各部门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核实,逐户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两份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中介机构审计内容

中介机构应以《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股权等情况登记情况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登记清理报表》填报要求为依据,对单位填报的《登记清理报表》和撰写的清理工作报告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核实。

三、中介机构审计方式

中介机构按照审计规范程序,采取检查、核对、监盘、询问等方式,对单位自查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做法如下: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及使用情况统计表》(表

一),主要通过核对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卡片、台账和会计账簿,房屋调配及无偿占有面积情况说明,有偿租用房屋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情况资料等,对《表一》中的六类房屋产权情形及使用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登记表》(表二),主要通过核对出租(出借)合同,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抵充使用合同等资料,对房屋出租出借明细情况和租金收入及管理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房屋情况登记表》(表三),主要通过核对房产租用合同,租金支出凭证等资料,对房屋租赁使用情况及租金费用进行逐项核实。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持有股权及所属企业情况登记表》(表四),主要通过检查核对财务会计账簿,股权凭证,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等情况及财务报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认。所属企业情况及财务报表由企业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经所属企业财务部门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全资或控股企业财务信息,中介机构还应根据企业会计账簿和相关凭证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社会团体情况登记表》(表五),主要通过核对社团法人登记证,社团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用借用合同,2010度社团收支报表(未结转前)等资料,对所属社团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其中,社团法人登记证,社团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用借用合同,2010度社团收支报表等社团资料,由社团提供(加盖社团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情况说明由单位提供。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社会团体持有股权及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表六),主要通过核对由社团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股权证明,及反映社团投资及经营的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有关资料加盖社团章)。

7、单位撰写的《(单位名称)房屋、股权等情况登记清理工作报告》,应依照《实施意见》(宁纪发„2011‟42号)明确的报告规范进行核实、指导。

登记清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登记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各类清理内容的清理结果、须专项说明解释的情况、清理工作的成效、还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规范管理的办法措施、公示意见反馈情况、重要事项的说明等。须在报告中专项说明解释的情况包括:房屋产权不清或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原因情况、房屋使用为“自用、出租、出借”外的“其它”使用方向的具体情况、租金抵充使用及租金自留使用管理的情况、收取租金使用的票据情况(税务发票或票据)、以投资类型中“其它投资”形式投资的情况、被投资企业经营现状中,除“在经营”外的各类经营状况的成因及过程、党政机关经济实体应脱钩未脱钩原因及依据情况、投资收益管理及使用情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团经济往来情况、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经济往来情况等。

8、就检查中的相关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四、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本次核查审计要求,对单位房产、股权及企业清理自查结果情况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两份,由部门单位连同清理报告、报表、出租合同等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告内容应涵盖如下几个方面:单位性质及单位自查情况;清理审计的内容及基准日;核查审计的依据;核查审计过程及方法;审计核实结果情况,包括对各张报表和工作报告的核实情况,对主要数据结果要进行概述,具体申报情况和核查意见不一致的应具体说明;须专项说明解释的事项;对单位自查的总体评价和判断;对单位加强和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重要事项的专项说明;清理核查审计结果报表(可套用登记清理报表格式,数据为审计核实结果)等等。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8篇

国有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的业务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 (以下简称“改制”) 的审计评估。 (2) 对外投资或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 (以下简称“投资”) 的审计评估。 (3) 对本企业或投资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 (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 (4) 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审计。 (5) 一般财务报表审计。 (6) 其他专项审计。显然, 不同委托业务, 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应当不同。一般来说, 改制业务关注的重点是企业的净资产, 因为净资产的大小直接影响改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安排。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审计评估关注的重点是被审计企业或项目的获利能力、成长性, 原股东及管理团队、市场、经营与政策风险等。对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 若系委托方投资, 视同拟投资项目, 如属委托方减持或其他方增持, 则主要关注净资产、增持或新进入股东的意图、股权结构变动后管治态势的变化等。对经济责任审计, 既要得出经营者是否完成经营目标的结论, 也须关注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还应对经营者与其前后任的业绩进行合理界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关注的重点是控制目标实现的程度、实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实现成本。对不同目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评估业务的重点是否关注和关注方式、关注时间的不同, 其效果大不一样。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工作方法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委托业务的结果, 因而显得尤为重要。

二、委托主体及影响

同样的审计评估业务, 委托的主体即委托人不同, 直接影响到委托业务的效率、质量甚至最终数据和结论。这与中介的客观公正并不矛盾。因为委托人不同, 其关注的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可能不同, 而不同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很难一致。被审计评估单位直接委托与他人委托, 单位的配合情况可能不太一样。中介费用由被审计评估单位承担与由他人承担, 中介的态度可能有所不同。不同的委托人愿意支付的中介费用的金额可能有差异, 这也会影响中介对委托业务的投入等。审计评估的“软科学”属性决定了它有别于工程技术和自然科学。它的工作标的也即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因受到审计评估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感情、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影响而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审计评估的质量和结果。

由于委托业务的目的、利益相关度、中介费用的承受能力等复杂因素,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审计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很难有详尽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的通常做法, 国有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的确定情况大致如下: (1) 企业改制业务的委托由改制企业的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或单位主导, 委托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改制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 中介费用视情况由改制企业或委托方承担。 (2) 拟对外投资业务的委托人和中介费用的承担者均为投资企业。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业务由相关各方视情况协商决定。 (3) 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主体和中介费用的承担者一般为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4) 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审计一般由本企业董事会决定、本企业委托。 (5) 一般财务审计 (通常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业务的委托由企业的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或单位主导, 委托合同一般由委托方、被审计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 中介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承担。其他专项审计的委托人一般在被审计企业的章程中有规定。企业章程中无具体规定的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业务委托主体和中介费用承担者的确定直接影响委托业务的开展和最终结果, 同时涉及政策、纪律和利益, 可是国家又无统一规定, 因而显得较为敏感而微妙。企业及其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妥善处理、权衡利弊, 不可违规违纪, 也不可因小失大。

三、委托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在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 立项批复手续。立项批复的准备因审计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 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均系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和发展事项, 其整体方案和立项报告须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审计评估作为改制和对外投资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应在取得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后启动。二是, 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 一般财务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进行。四是, 中介机构的选聘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及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或权限进行。 (2) 收集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 明确委托事项的目的和关注重点, 评估委托事项的工作量, 考量工作的难点、敏感点、关键点, 做到心中有数。 (3) 与被审计评估对象沟通, 求得其理解、支持和配合。这一点对企业改制尤为重要。对改制企业, 不但应与其管理层沟通, 还应与员工沟通。要把包括资产损失核销、股权设置、资产评估处理、员工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内容在内的改制方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政策性强, 业务复杂, 问题也十分敏感。国家规定,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员工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计评估应分别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 (4) 与中介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委托审计评估合同。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范围、工作质量、完成时间、中介费用等应有明确约定, 以避免因工作内容、表达方式、工作量、时间进度等意见不一致导致扯皮的情况。

四、审计评估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协调与配合

在委托中介审计评估的实务中, 不少企业一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便认为企业付给中介服务费, 一切都可交由中介去做, 企业只等结果出来即可。这是一种天真消极的糊涂认识。有的企业事中跟踪协调与配合不力, 任凭中介处置, 中介报告出来以后发觉与企业预期相差甚远, 就提出进行大调整、大修改, 甚至要求重来, 闹得双方甚至几方意见不一, 从而拖延了工作进程。实践证明, 审计评估实施过程中应做好跟踪、协调与配合工作一般有如下几项: (1) 委托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有相应业务和协调能力的人员对委托事项进行跟踪。业务量大的重大项目甚至应有专人全程参与整个审计评估过程。除了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职能部门甚至管理层汇报请示外, 还应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的制度, 从而使委托方及时获得第一手情况, 及时解决问题, 保证审计评估事项按进度规范合规地推进。 (2) 需委托方与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 (有些项目可能有几家中介机构同时进场开展工作, 如改制企业有分别负责清产核资审计、员工安置补偿方案审核、土地资产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等业务的中介同时工作) 、与审计评估单位, 有时甚至与律师、与审计评估单位的其他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调商讨的事项很多, 其内容因企业而异, 难以一一列举。例如:需被审计评估单位在办公场地、联系人等事宜的配合;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内部制度规定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资产核销资料欠缺手续不全;费用计提和开支标准的依据不足;实物资产权属不清;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等。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 往往会成为工作推进的“拦路虎”。有的问题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解决起来颇费时日, 有时甚至要召开一系列会议才能得出结论。 (3) 在遇到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问题时, 为了做到既保证工作质量又保证工作进度, 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二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三是死数据和活情况的关系;四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五是合理和合法的关系;六是历史遗留和现实状况的关系;等等。处理好这些关系是对相关人员法规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思维方式和责任心的考验和锻炼。

五、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的发挥必须在特定的前提和条件下, 在特定的范围内。离开这些前提和条件以及特定范围, 审计评估报告并不起作用。 (1) 被审计评估单位提供的会计、文件档案资料、报表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 (2) 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结果还需经其董事会、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或报备, 上市公司还需向证监机构报备。 (3) 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结果在向产权管理部门报备前, 必须在被审计评估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 并以书面送达的方式交由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出具意见并收集员工的意见, 将这些意见汇集后交委托方或转审计评估机构, 由审计评估机构和委托方予以正面解释和答复。 (4) 经济责任审计等涉及个人的审计结果应征得被审计企业及被审人员的书面意见。经协调后如被审人员对最终审计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 应将其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委托人。 (5) 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只是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基础, 而不一定是转让价格。企业改制的转让价格不能低于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对外投资的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与相关方协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股权转让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拍卖竞价等市场方式形成。 (6) 审计评估结果只能用于委托合同中限定的目的, 对其他用途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超过一年有效期限该委托合同的目的尚未完成, 必须重新进行委托审计评估。 (7) 每一个审计评估结果只用于该次符合法例规定的委托人委托进行的审计评估业务事项。不符合法例规定的委托人委托进行的审计评估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同的合法委托人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不具有相互否定的效力。 (8) 关于委托人和被审计评估单位是否应根据审计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业务的目的、业务内容、审计评估的对象、会计主体、会计期间等差异很大, 有的审计评估结果并不构成会计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亦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业务事项按相关的规定执行。通常一般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进行调账, 改制或股权变动后的企业亦应当调账甚至重新建账。一般来说, 应当调账的事项及其调账的方法, 中介机构的报告中一般均有明确的指引。需重新建账的, 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导进行。

参考文献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9篇

【颁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 电话:23115965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质量评价内容)

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工作的及时性。主要是指中介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报告,有无拖延等情况。

2.工作的规范性。包括聘请的中介机构及主审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准确等内容。

3.工作的完整性。包括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出具报告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内容。

4.工作沟通情况。主要是指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委托主体及业务约定书要求的沟通方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

5.工作的后续监督。主要是指对于在后续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改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的评价进行追溯。

6.其他重要事项。主要是指期初数调整、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委托主体要求的内容等。

7.专业服务小组的经验、技能、团队精神等增值服务的评价。

第六条(质量评价方法)

1.市国资委质量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单户评价两类。

2.单户评价是指某个中介机构承担单个出资企业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主要涉及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审计计划、后续追溯调整等方面,并按照审计工作重点设置相应权重。

3.综合评价是指在某个中介机构参与市国资委多个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单户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提供的该中介机构参与子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各委托主体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其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

5.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中介机构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6.评价结果应与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7.评价工作中应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治理层沟通。

具体评价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档)

审计质量评分结果分以下几类:85分以上为良好,70-85分之间为合格,60-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1.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良好及合格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相关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缩短其可连续审计的年限;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列入市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2.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良好、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全额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要求中介机构更换主审人员;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更换中介机构。

3.上述评价结果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通报。

第九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条(解释)

本规范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10篇

评标结果公示

受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选聘中介审计机构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工程于2018年2月6日下午举行开、评标会议,现评标委员会已完成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1、工程名称: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选聘中介审计机构服务项目

2、招标编号:LHZCDL-1801002

3、第一标段入选单位:

晋城创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中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山西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晋城华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中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晋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华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晋城陈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泽州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入选单位:

北京中喜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国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盛兴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鑫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金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晋城华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晋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兰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晋城泰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明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晋城市天益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晋城陈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晋城市正达仁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晋城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佰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者,请以书面形式与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

公示时间:3天

招 标 人: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兰花集团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隋先生

上一篇:铁路职工学员培训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下一篇:主管自我感悟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