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2024-09-08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精选11篇)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第1篇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

年法律顾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黄埔区各街道、镇,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行政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意见。

区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五条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到期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区属行政单位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区属行政单位与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

第六条

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法制机构。

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单位,区财政再视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情况考虑安排专项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该经费时,应当核对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

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

(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区属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区属行政单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七)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向区属行政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八)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属行政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属行政单位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区属行政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损毁。

(四)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选择、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主要情况及本单位对常年法律顾问本工作情况的评价报送区法制机构。

区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所聘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应当在合同解除或更换受聘律师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法制机构:

(一)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

(二)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常年法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第2篇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熟悉地了解律师的性质、职责及业务范围。

2、您是否确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3、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4、您将本着诚信、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1016、1017室。电话:010-51657715传真:010-83915445邮编:1000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主任律师。

联系律师:孙海涛,电话:***

为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孙海涛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

顾问。甲方指定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应聘律师进行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

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应聘律师的工作范围:

1、法律顾问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应甲方要求审

查和起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其他合同协议的谈判;受托参与调解或帮助解决其他非诉讼事件;调查法律

事实和提供法律意见书。

3、律师接收委托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时,双方协商,另行收

费。

4、律师接受委托可居间介绍业务,代办保险、公证、赔偿、买卖、租赁、纳税、工商登记、商标注册、技术转让、申请专利、银行信贷等法律事务,酌情收取手续费,标准另行商议。

四、律师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讲解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制宣传。

五、律师受聘期限内,可根据甲方需要或甲方的要求的地点履行职

务,也可由甲方派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甲方所在地联系一次工作。

六、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费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甲方如有正当理由,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律师。

八、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支付方

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变更或终止须经双方同意。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二份,文本一

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第3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顾问,聘请

中等职业教育是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素质技能型后备人才的重要渠道, 也是推动本地经济增长方式升级转型的有效举措。2009年5月, 奉化职教中心聘请宁波罗蒙集团总裁盛静生等26位企业家担任学校首批职业教育顾问, 引导企业家进一步关注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三年来, 我校以聘请职业教育顾问为新契机, 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出发, 更新理念、变革模式、利用资源、优化资源, 不断深化校企合作, 在互动中实现了双赢, 在联合中获得了效率。

一、我校聘请职业教育顾问的实践探索

1. 更新理念, 明确职业教育办学方向。

利用职业教育顾问这个平台, 通过组织召开校企合作恳谈会、走进企业参观学习、邀请企业家来校讲座等途径, 广泛听取企业家对奉化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专业与课程设置、学生实训、用工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职业学校营造“崇商重企、创业竞成”的浓厚氛围, 让企业家的开放理念影响广大师生的思想和行为, 并要求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工围绕“什么样的学校是职业学校、怎么样办好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怎样为经济发展作贡献”等问题做深入思考和理念创新大讨论, 进一步确定了职业教育“开门办学”的方向, 明确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本位”的办学理念, 将思想统一到“要像经营企业一样来经营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上来, 让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直接贡献。

2. 创新模式, 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

发挥职业教育顾问的桥梁作用, 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将传统的“学校———企业”合作进一步发展成为新的“学校———产业群、企业群”之间的合作, 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地方产业布局特点高度对接, 使职业教育能够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更多、更直接的贡献。如我校瞄准奉化市重要块状经济产业———气动行业在近年快速发展过程遇到的人才瓶颈难题, 主动与担任职业教育顾问的气动协会会长进行沟通协调, 使学校顺利加入奉化气动协会, 成为第100个会员单位。学校在协会设立校外实训就业基地, 协会在学校设立人力资源教育基地和宁波市首个“气动专业班”, 双方着手在气动人才订单培养与员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奖学基金建立与就业推荐、课程开发与教育审定等方面展开紧密合作, 把校企合作引向深入。我校针对红帮服装逐年升温和服装品牌的不断提高, 与担任职业教育顾问的服装商会会长等负责人商议决定, 筹备成立奉化市红帮服装研究所, 立足地方特色, 打好服装品牌, 做足红帮服饰研究文化, 培养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服装专业人才。

3. 深挖内涵, 培养一专多能技术人才。

重视形式与内容的结合, 深入挖掘校企合作的内涵, 与罗蒙、浙江船厂、佳尔灵气动、神马汽车、亚茂照明等职业教育顾问所在企业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促进工学深度结合, 既“把教室搬进工厂”, 又“将车间办在学校”, 让学生“真刀真枪”做产品, 在做中学、在学中做, 增强“产品意识”和“质量意识”。现在, 我校毕业生的“双证” (即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 持有率每年均达100%, 不少学生拥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成为名副其实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技术人才。

4. 树立目标, 引导中职生规划职业生涯。

定期邀请职业教育顾问来校为广大师生作专题讲座, 让这些企业家的成功案例成为激励全体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努力学习、敢想敢闯的不竭动力, 让企业家高尚的言行成为同学们为人处世的标准。定期邀请职业教育顾问所在企业的中层专业技术人员或成功校友来校上课, 在传授专业技术的同时, 也给在校的职教学子确立了今后职业生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引导学生确立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生涯观, 使学生从所学专业出发, 学会生存、学会求知、学会发展, 切实增强职业学校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二、我校聘请职业教育顾问取得较好效果

聘请职业教育顾问, 立足点是“借势借力、借脑借智”, 把企业家的智慧、力量和资源都整合起来、利用起来、优化起来, 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 这种形式已取得较好效果。

1. 培养了大批符合企业标准的技能型人才。

由于职业学校坚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办学, 因此, 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就是我们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近三年, 我校职高生有100多人次在全国、省、宁波技能大赛中获奖, 2009年, 我校被授予“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特别贡献奖”和“宁波市职业技能大赛综合成绩一等奖”两项重要荣誉;每年向社会输送1000多名技术过硬、符合企业标准的中、初级技术工人, 使奉化从业人员中的中、初级技术工人比例从三年前的10%左右提高到目前的20%, 大大提升了我市整体劳动力水平, 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2. 涌现了一批创业创新型的企业家人才。

我校重技能、促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锲而不舍、百折不挠的校园育人精神, 不仅为企业培养了大批的技能型人才, 而且也造就了很多创业创新型的企业家人才。如1987届毕业生陈海涛, 毕业后几经创业, 成为了海涛广告、海涛厨具两家公司的“掌门人”, 成为奉化广告界、厨卫行业的一名弄潮儿, 是奉化市十大创业新锐、奉化市人大代表;1991届毕业生卓科慧, 创办省优秀书店、省诚信单位、宁波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三味书店, 以良好的社会声誉立足奉化, 是浙江省自主创业先进个人、奉化市十大创业青年;1996届毕业的戚柏军成为红帮第七代传人;1997届毕业的章士辉连续三届担任章胡村书记;1999届毕业的陈军坤成为奉化摄影行业领头羊。还有许多例子举不胜举。

3. 帮助中小企业低成本解决技术难题。

通过职业教育顾问的牵线搭桥, 职业学校许多学有专长的教师走进了中小企业当起了“临时师傅”, 帮助企业低成本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如我校抽调4名技术过硬的专业教师组成电子研发部, 针对企业所需开展各类电子、电路技术研发, 专门为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已经为企业节省研发资金50多万元;学校数控部还为各类企业提供维修、制样每月数十次;计算机部为企业提供电脑维修、网站维护, 开展技术培训。

4. 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由于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这些学生当中, 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因此, 让成功企业家和成功校友走进职业学校, 既可以支持职业学校发展, 又可以发挥职业教育顾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 引导学生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生涯观, 帮助职校学生谋求更好出路, 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5. 促进了中等职业学校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第4篇

【关键词】 表现和问题 依法行政的精髓 建议和意见 增强行政执法监督

1. 法律落实和执行中的表现和问题

1.1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到位现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内容。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健全,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履有发生,履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比如:某些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加码收费;有些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有一定职权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乱检查、乱罚款,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遇事看关系,看地位,看前途,看权势,位高权重的轻处,没有地位,没有关系的重责,完全不考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有的行政机关不能依法办事,不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影响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这一切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1.2存在暗箱操作,地下办公,黑暗执法的现象。某些机关没有把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公布于众,特别是一些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法律法规不进行公示,暗地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事项不予以告知,使得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不得不任由执法人员随意摆布.这些不进行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 “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1.3存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的现象。现在社会上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普遍的认识就是案件如何处理是某个人说了算,某件事某个部门说了算,只要能过得了“此人”这一关,事情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事情就好办。之所以社会上会产生这样的看法,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过大,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健全。给那些执行人员创造了滥用职权的空间。

2. 依法行政的精髓

2.1何为依法行政。

“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不仅如此,依法行政对法律意识还具有反作用,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与增强正确的法律意识,而且还影响着国家及其所颁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影响整个社会正确法律意识的建立、普及与提高。因此说,增强法律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

2.2分析“五五普法”与“六五普法”的效能。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坚持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只有这样,才会出成效、见效果;否则,如果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认真落实,那么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3. 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建议和意见

3.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要在五年的普法规划中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作为重中之中来抓,针对这一群体出台专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每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中都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同时,要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法制教育计划,并就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定期听取有关责任单位的工作汇报,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3.2人事及党委组织部門要充分发挥好具体实施的职能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在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活动,表彰一批学法用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班都要将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必学内容。对拟提拔的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测试和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从事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选拔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

3.3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和舆论引导的职能作用。要全面落实好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在每年下发的工作计划中都要明确规定法律和依法行政的内容,采取督促检查等方式,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组织协调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辟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

3.4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监察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促进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以此促进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5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等职能作用。定期举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6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理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案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追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切实把好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关,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3.7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好加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教育的职能作用。作为各部门具体承担这一工作任务的人事、法制等机构,针对每年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进行学习,并认真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学法与个人工作实践相结合、撰写学法论文、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组织依法行政法治论坛。全面提高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除了上述的增强法律意识以外,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有着巨大的作用。

4. 增强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都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4.1充分发挥三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三个监督主体就是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

4.1.1权力机关监督。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4.1.2政府内部监督。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4.1.3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最为有力的,可以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4.2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

行政执法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并依照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能对管理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和对象采取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主体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所做出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4.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部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来作出的。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能否搞好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如果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以权谋私,以法律为本钱,搞关系,送人情,搞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必然会使社会秩序混乱,法律尊严消失。因此应当把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提高到这些人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规范这个高度来认识,将这方面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总之,笔者认为在新时期,要提高执法水平,就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提高。

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现在就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与发展,对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特别是其中占有很大比重的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他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活动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地各个层面。能否是法律正确有效的實施,实现立法宗旨和行政管管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生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只有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工作的实效性,才能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正确、有效的施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从而推动社会进步、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第5篇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长江道支行 账号:***024 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律师法》规定,指派 张东涛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甲方委托其办理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就甲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代理甲方各类诉讼和仲裁;

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7、协助甲方对内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聘请期限: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四、法律顾问报酬双方选用下列第 2 种方法。

1、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1、2、3、5、6、7、8项法律事务(非诉业务),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受甲方委托办理第4项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支付案件代理费,乙方按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80%优惠收取代理费;

2、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15000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全部法律事务,不再另行收费。

五、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委托,乙方随时办理。

六、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法律顾问报酬;

2、如实向法律顾问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时间。不得指示、要求法律顾问从事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活动。

七、乙方及指派法律顾问的义务:

1、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必须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完成委托事项;

2、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指派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乙方应当及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替代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甲方违背上列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2、乙方违背上列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适当返还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

九、甲方可指定适当工作人员,负责保持与法律顾问联系,协助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去外地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食宿、差旅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第6篇

【2011】年豫弘律顾字第092701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我所律师 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服务范围是:

1、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单位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或者重大事项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文件。

3、对甲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法律角度做出预测,为甲方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邀请参与标的较大的或复杂的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活动的谈判。审查顾问单位一切对内对外的合同,消除合同缺陷,设计有利于顾问单位的合同条款。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帮助甲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就新颁布的法律进行普法教育,就顾问单位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讲座。

三、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有关法律事务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紧急事务可随时预约商定。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需要,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顾问办公室场所。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制作法律顾问标示牌及悬挂位置。

3、甲方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室协同和沟通人员。人员为。

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法律顾问顾问费免收。

五、甲方参加项目谈判、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需要委托律师或代理人时,必须交由乙方律师接受委托或代理,代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因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电话费等由甲方每次据实结清或者定额为 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需征得对方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后,合同即行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韩留全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

1、乙方以不定期的形式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甲方提议咨询法律事务时,应提前以电话方式或书面形式向乙方律师提出,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

2、服务地点双方随时联系约定。

四、律师费

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交纳全的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应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书,累计承办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万元以上时,其超额部分依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二00二年所制定实施的《律师收费标准》,按应交纳律师代理费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当另向乙方交纳(依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履行)。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或承办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外出,所需支出的实际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发生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所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或未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余额及已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应予支付给乙方。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年,自二0一0 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甲方认为需要续展应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续展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逾期未提出,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华岩律师事务所代表人: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第8篇

2015年10月14日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名单

(12名)

1.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2.韩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3.韩文秀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4.刘世锦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研究员

5.隆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6.罗俊中山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7.郑新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8.范恒山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教授

9.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原院长、教授

10.白重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11.迟福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12.刘尚希财政部研究所所长、博导、教授

专家委员名单

(36名)

一、宏观经济、绿色发展(8人)

1.白津夫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巡视员、博士

2.王珺广东省社科院院长、教授

3.李鲁云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巡视员、博士

4.乐正深圳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5.谢博能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6.赵黛青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7.钟流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

8.田秋生华南理工大学经贸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

二、产业经济(6人)

9.赵昌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研究员

10.黄敦新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

11.向晓梅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2.靳文舟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院长

13.朱卫平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

14.陈新广东工业大学校长

三、三农研究(5人)

15.叶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研究员

16.陈祖煌广东省委农办主任、博士

17.廖森泰广东省农科院副院长

18.傅晨华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

19.瞿志印仲恺农学院副院长

四、财税金融(6人)

20.王景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

21.张承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2.刘文通广东省金融办主任、博士

23.陆军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

24.江裕棠广东省保监局副局长

25.郑方辉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估中心主任

五、经贸(5人)

26.隋广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27.李惠武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28.陈广汉中山大学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9.庄伟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30.李开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室主任

六、社会、法制、党建(6人)

31.王光辉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32.张渝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33.胡社军华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34.余甫功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育长、教授

35.姚楚旋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36.杜承铭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企业家委员名单

(11名)

1.朱伟广晟集团董事长

2.李灼贤广东省粤电集团董事长

3.李静广东省交通集团董事长

4.宋广菊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莫高义南方报业党委书记

6.王桂科广东省出版集团董事长

7.肖学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8.李成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9.张招兴广州越秀集团董事长、高级会计师

10.方洪波美的集团董事长

论行政赔偿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9篇

在古代,中国政府与西方国家政府一样,不会为其任何侵犯老百姓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虽然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设有监察机构,以“掌律令、察冤狱”。但是这只对加强封建法制有一定积极意义,不涉及国家责任。封建法律没有任何对被侵害人给予行政赔偿的规定。有时被侵害人会得到皇帝或官吏的一点赏赐,但这只是出于封建帝王的慈悲或其他目的,而并没有成为被侵害人的法定权利。这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赔偿制度是两回事。

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宣告成立,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在随之而来的国民党政府虽然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的行政赔偿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施行多久就随着国民政府退居台湾而消亡。可是,不可否认民国政府在行政赔偿方面规定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行政机关需为其行为负责的原则。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就行政赔偿问题制定过一些政策和法规。1954年宪法则第一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路线的影响,特别是在“文革”期间,我国的整个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国家行政赔偿制度被否定。第二部宪法,即《七五宪法》,完全没有规定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第三部宪法,即《七八宪法》,该法虽在“文革”以后颁布,但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行拨乱反正,逐步恢复和发展民主与法制,人们才又重新关注国家行政赔偿问题。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再次重申了国家行政赔偿的原则。为具体落实宪法的这一精神,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海关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了有关国家行政赔偿问题。但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仅是原则性的确定了公民对国家侵权的赔偿请求权,而对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重要问题没有规定。其结果只能是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很难真正的实现。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初具规模。随后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正式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建立。虽然,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建立对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国家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公民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二、中国行政法律关系责任认定的现状及其缺陷

首先,我国行政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的主体就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都有资格成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我们暂且不论我国把公民纳入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在学理上的利与弊。仅仅从实践上来看,我们的行政机关总是习惯于把行政责任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过错上,从而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负的行政责任。在房屋搬迁的案件中,这一点表现的尤为明显。原本行政机关是受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动而强行的去搬迁房屋,但是在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时,行政机关总会千方百计的找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来推脱自己的责任。要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搬迁户不配合为借口或怪责搬迁户在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以后故意为难行政机关,反正行政机关是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选择了采取“极端”行为。可这样的状况符合我国的国情吗?我们都知道,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强大。老百姓除非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对抗行政权力。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学习西方国家的经验明确的确立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中的主体地位,公民的责任则不归入行政责任中。

其次,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比较狭小。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是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承担行政责任并进行行政赔偿,对于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则可以不承担应有的责任。这一规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①行政机关只是对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可这忽略了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而这些本应由法律规范的行为却在我们的立法上出现了“真空”现象。可是,这些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它们的危害性一点也不压于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机关只是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一规定排除了行政机关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学者们日前对于行政损害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所投入的巨大关注,就足以说明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就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这方面的制度就比较完善,基本上把行政机关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的地方都纳入了制度规范中。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第10篇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双方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现双方订阅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杨能负责甲方的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如指派的律师外出或甲方的具体事务需要,乙方得另指派其他律师进行工作。

二、顾问律师的具体职责

1、乙方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解答询问、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2、应甲方要求参加有关事务的谈判、审阅、起草或协助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3、乙方代理或部分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4、乙方代理甲方进行商标、专利、房地产、证券,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审批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时应勤勉尽责并保守甲方的相关业务秘密。

四、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情况、文件资料,确定专人与律师联系工作,邀请律师参加必要的会议,提供工作方便和必需的物质条件。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壹万伍仟元。顾问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全年费用一次性付清。但律师进行本合同第二条第3、4项下的工作时,按律师收费办法另收费用。鉴于甲方系顾问单位,乙方在接案、收费时予以优先、优惠。甲方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诉讼标的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律师代理费依1997年的律师收费办法的60%计取;诉讼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按1997年律师收费办法的50%计取,案件手续费按规定计取。

六、乙方为甲方在本地或去外省市、县工作时,差旅费和其他办案费用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未提出解聘通知,视为续聘,本合同在下一继续有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聘请书 第11篇

兹聘请宾县永和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

者郑国华 同志为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关本单位的的法律事务皆委托其代理。

聘请单位:宾县永和乡政府(盖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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