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2024-08-10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精选9篇)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1篇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考试试题(开卷)(A卷)

一、单选

1. 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称为()

A.贸易方式B.贸易术语C.贸易合同D.贸易惯例

2. 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刷写的指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

中要注意的事项称为()

A.运输标志B.警告性标志C.指示性标志D.装卸标志

3. 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的专门用语称为()

A.贸易术语B.贸易用语C.贸易言语D.贸易评语

4. 国际贸易中()以上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

A.1/2B.2/3C.1/3D.3/4

5. 海运费用约为公路运费的()

A.1/5B.1/30C.1/10D.1/20

6. 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称为()

A.租船运输B.班轮运输C.海洋运输D.货物运输

7. 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称为()

A.外来风险B.自然风险C.意外风险D.海上风险

8.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称为()

A.本票B.支票C.收票D.汇票

9. 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

A.质检局B.安检局C.商检局D.物检局

10. 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成一致的具体过程称为()

A.沟通磋商B.协调磋商C.交易磋商D.谈判磋商

二、多选

1.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重量的计量方法有()

A.按毛重计算B.按净重计算C.按公量计算D.按理论重量计算E.按法定重量计算

2.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构成是()

A.成本B.费用C.利润D.税收E.保险

3.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按提单抬头分类分为()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清洁提单E.不清洁提单

4. 根据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中货物保险的原则是()

A.损失补偿原则B.可保利益原则C.近因原则D.最大诚信原则E.最大利益原则

5.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是()

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持票人E.收票人

6.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A.品质检验B.数量和重(质)量检验C.包装检验D.卫生检验E.残损鉴定

7.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的形式主要有()

A.口头磋商B.书面磋商C.面对面磋商D.网上磋商E.电话磋商

8. 国际贸易中根据经销商所享有的权限,可将经销方式分为()

A.总经销B.独家经销C.特约经销D.一般经销E.委托经销

9. 在国际贸易代理业务中,根据委托人代理人的经营权限,可将代理分为()

A.总代理B.独家代理C.一般代理D.特许代理E.法定代理

10. 对外加工贸易的种类有()

A.来料加工B.来件装配C.来图生产D.来样加工E.来资生产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

1. 班轮运输

2. 共同海损

3. 本票

4. 信用证

5. 不可抗力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 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2. 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区别是什么?

3. 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

4.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什么?

5. 经销协议的内容规定是什么?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国际贸易商品报价时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2.试述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参考答案一、二、单选(每题1分)多选(每题2分)1.B2.C3.A4.B5.C6.A7.D8.D9.C10.C

1.ABCDE2.ABC3.ABC4.ABCD5.ABC

6.ABCDE7.AB8.ABCD9.ABC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指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相对确定的运价,经常从事航线上个港口间的船舶运输。

2.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5.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四、简答题

1.答:1)贸易环境复杂(2分);

2)贸易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2分);

3)贸易的风险性强(2分)。

2.答: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1.5分.);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1.5分);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1.5分);

4)运输单据不同(1.5分)

3.答: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分);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2分);

3)信用证是单据交易(2分)

4.答:1)约束双方解决争议的行为(2分);

2)授予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分);

3)排除法院对于争议的管辖权(2分)

5.答:1)经销商品的种类(1分);2)经销地区的范围(1分);

3)经销数量和金额(1分);4)经销期限(1分);

5)经销商品的作价(1分);6)特许经销的义务(1分)

五、论述题

1.答:1)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2分);2)要考虑运输距离(1分);3)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易条件(1分);4)要考虑季节性需求变化(1分);5)要考虑成交数量(1分);6)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1分);7)以上要点展开说明(3分)。

2.答:1)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2分);2)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1分);3)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1分);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1分);5)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1分);6)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1分);7)以上要点展开说明(3分)。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2篇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三)试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3篇

一、货物在转移中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上关于货物在转移中所有权的定义虽各不一样, 但实际上大同小异。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享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法律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认为:“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 得自由处分其物, 并得排除他人对物的一切干涉。”意大利法律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使用和处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所有权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此可见货物在转移中所有权的重要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的基本权利。而国际惯例在卖方义务中没有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没有具体规定货物所有权何时, 怎样转移。所以在没有统一立法或规定情况下, 只能根据买卖合同所适用的其他法律予以解决, 但因各国法律对此规定有时大相径庭, 为此作为货物买卖的当事人, 双方必须对有关国家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所了解。

(一) 主要欧美国家的有关情况

l.《英国货物买卖法》在第16、17、18、19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在特定买卖中, 所有权转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若没有约定, 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默示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在非特定物买卖中, 货物特定化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特定化之后所有权转移取决于卖方有无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而定。所以, 依照英国法律规定, 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 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在货物特定化之后, 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转移所有权, 在卖方保留货物处置权的情况下, 所有权不转移。

2.《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2-401、2-501中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货物特定化之前,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约定转移时间, 未约定的, 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转移给买方, 而不论卖方是否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如海运提单) 。所以,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一样, 都认为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之前, 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 与英国法律所不同的是, 美国法律认为, 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之后, 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3.《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即使货物尚未交货、价款尚未支付。与英美法系不同, 法国法律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合同成立之时。

4.《德国商法典》规定: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范畴, 所有权转移必须由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合同决定。德国法律认为, 只有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 才能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5.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国际惯例的做法:《1932年的牛津—华沙规则》认为, 卖方若依法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终止交货权时,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其他情况下, 卖方将有关货物的单据交于买方即转移了货物所有权。

7.《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认为, 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货款完全付清之时。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 交付货物, 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但是, 由于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相径庭, 公约无法做统一的规定。因此, 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未作也不能做明确的规定, 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对此纠纷进行调整。比如, 买卖双方以FOB签订合同成交, 根据《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买方只有在完全付清货款之后, 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而根据美国法律, 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交货时, 也就是卖方将货物交于承运人时, 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英国法律又进一步规定, 若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货物所有权转移依其约定。

(二) 货物转移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在货物转移所有权中, 若一方当事人破产, 有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比如, 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时, 买方做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 支付了货款, 此时卖方破产, 则买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相反, 若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还没有付款时就已经破产, 则卖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

2.在国际贸易中, 由于贸易双方常常是分处异国, 双方互不了解, 而货物经常远涉重洋, 所以, 货物风险非常大。货物风险转移制度也因此非常重要。在风险转移制度上, 有的国家采取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的原则, 即“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英法持此观点, 我国也认为这样。而有的国家则采取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即谁控制货物, 谁承担风险。美国、瑞士就是这样。

由此可知, 由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统一, 在国际贸易中, 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破产, 则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严重的影响。另外, 贸易中的货物风险也经常和货物所有权密切相关, 而货物风险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事情, 所以, 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 深入了解。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所涉及的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卖方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交货的货物遭受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货物风险的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而货物风险转移的核心问题是, 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即从合同订立起至买方收取和转运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 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自那一时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一) 世界各国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关于风险转移的国内法、国际法制度及国际贸易惯例就是指引人们通过查明风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性质, 来决定特定交易条件下风险是否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进而决定应有哪一方承担风险的后果。由于国际贸易中, 货物往往要经过海上长途运输, 所跨越的距离远, 经历的时间长, 货物遭受的风险损失很大, 一旦发生风险, 风险损失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影响很大。为此作为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 必须对主要国家关于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因为它们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较多遵守的国际规定, 同时也是充分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特点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 自货物交付时起, 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2.《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节规定:“除另有约定外, 卖方应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转移至买方时为止, 但财产权一经转移给买方, 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风险即由买方承担。”《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都采用了英国的原则。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引用国际惯例自行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或地点, 公约规定的原则是非强制性的、补充性的规则。所以, 公约虽然以货物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 但公约规定并不详细具体。在货物交付问题上, 关键在于交付时间的确定, 公约在第67-6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第67条规定货物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 包括在特定地点交货和不在特定地点交货两种情况, 在货物涉及运输时, 卖方只要在其营业地或货物存放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运交买方, 或在合同指定的某一特定地点 (如船边) ,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交买方就算履行了交付义务, 货物风险也一并转移。另外, 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并不影响风险转移。再者, 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 将合同货物以一定方式拨到合同项下 (货物特定化) 。第68条规定了关于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公约规定, 对于路货买卖, 从订立合同时起, 风险就转移至买方承担, 但是,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 风险就有买方承担。公约第69条规定, 不涉及货物运输时, 货物的风险转移分两种情况:一是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货物, 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风险;二是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 “从交给买方控制 (处置) 时起”转移风险, 但货物必须特定化, 另外,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 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 风险转移至买方。

4.国际惯例的规定: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准与公约基本一致, 即都是以货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 但国际惯例2000对于风险转移的问题所做的规定更为详细。关于货物交付, 即确定合同货物是否适当地交付, 关键在于交付时间的确定问题, 对此, 惯例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 做了不同的规定, 具体如下表: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 国际惯例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比较具体详细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 CFR, CIF术语, 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是相同的, 所以, 在实际贸易中, 这些规定广泛地被买卖双方认可, 遵守。

(二) 货物风险转移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还应注意两点, 一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必须将合同特定化, 否则风险不能转移。二是不论适用何种规定, 若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 如延迟交货、交货质量或数量不符等, 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约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摘要:由于各国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统一, 在国际贸易中, 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破产, 则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 贸易中的货物风险也经常和货物所有权密切相关。国际惯例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 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 CFR, CIF术语, 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是相同的, 这些规定广泛地被买卖双方认可和遵守。但货物风险转移还应注意: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必须将合同特定化, 否则风险不能转移;不论适用何种规定, 若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 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约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

参考文献

[1]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

[2]冯大同.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 课程教学 不足 改革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等专业的核心必修课,是一门以进出口交易磋商、签约以及合同履行的程序为主线,贯穿国际惯例和法规的应用性课程。该课程具有典型的实践性和较强的操作性,要求在授课过程中必须注重实践性教学,才能使学生更好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技能。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此课程主要侧重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和掌握,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培养出来的国际贸易人才存在实践经验太少,实践动手能力差,不能为企业解决外贸实际问题,需要企业再培养才能上岗等问题。在智联招聘以“外贸专员”“外贸助理”为关键词检索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职位,截至2016年3月27日,三地外贸企业共提供7597个职位,对工作经验无要求的职位仅有129个。外贸企业需要的是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更要有实际操作的能力的人才。特别是我国外贸企业以中小私营企业为主,他们急需具有外贸实务能力的人才来开拓国际市场。这也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外贸企业招不到理想人才,而又有大批国贸专业毕业生找不到理想工作的原因。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实践经验不足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一门侧重操作性的课程,教学中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授课教师要求较高。授课教师不仅要熟知各国的贸易政策、惯例、法规,还需具备进出口业务的从业经验。但教学团队中,相当数量的教师毕业后即到高校任职,教师自身缺乏从业经历,对外贸流程和业务缺乏实践经验。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教师也缺少赴外贸企业锻炼的机会,教师很难获得书本以外的教学案例,无法跟学生分享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外贸故事,所以该门课程的绝大多数的案例来自教科书或其他参考书所附的案例。

经验的不足导致在课堂教学以理论讲授为主,老师讲概念、流程、操作理论和例题,其方法仍然是“黑板+粉笔”或者简单的多媒体教学。教师把知识点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收信息。教学过程枯燥乏味,过于单调,学生无法直观的感知所学知识对今后实际工作的重要性,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积极性。同时也使学生难以去理解和实际操作。即使死记硬背,最后也不能融会贯通。实际上能力并没有得到提高。

(二)教学实践模式单一

为了使学生能够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学到的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高校会为学生安排相应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实践教学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学时总量偏少不足以让学生得到充分的训练;二是实践模式脱离工作岗位需要。目前学生实践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两种方式。校内实训基于学校模拟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外贸业务环境,但软件存在诸如模块设计不完善、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行业法规政策变动和操作细节难以体现等问题。学生通过这种模拟训练还难以达到外贸企业岗位的要求——到岗就能独立工作。

校外实训方式主要是在外贸企业建立实训基地,但由于岗位涉及企业商业数据等原因,同时出于对业务安全性的考量,企业对此缺乏积极性,提供的实习岗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学生校外实践的需要,导致校企合作未能深入进行,对于实践教学的影响也很有限。

三、《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改革建议

(一)“走出去,引进来”强化案例教学

高校应该鼓励教师到外贸企业观摩,甚至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去企业兼职,直接参与进出口业务的操作。这样可以避免教师纸上谈兵的尴尬,使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中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高授课的说服力。同时,高校也应邀请外贸企业、银行、商检、海关等行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介绍他们的实际工作经验,传授最新的国贸实务方面的动态信息。通过教师团队和校外团队提供本土的案例(学校所在地外贸企业或涉外单位的案例),让书本的案例化身为身边熟悉的企业,拉近案例与学生的距离,使学生产生共鸣,激发学生课堂参与热情。

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刻的理解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针对每章的教学内容,精选国际贸易中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本土化的案例,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热情,让学生在课堂中时刻处于活跃状态。学生通过分析讨论强化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在辅以老师的讲评和分析则开阔其思维,为其在以后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思路,积累经验。

(二)“化被动为主动”推动情景教学

在学生掌握理论基础的同时通过“情境模拟教学法”创设场景,还原外贸场景,让学生身处其中使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情景教学”通常以一个综合的外贸案例为背景,通过设定的外贸人物角色、进出口流程,设计出一套环环相扣的外贸情境,在每一情境下设定相应的任务。这样,将将知识化静为动、让学生动起来“化被动为主动”,将教学中许多难以理解的内容形象化、具体化。

在情景教学中可以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随机分组:公司负责人、公司职员、客户、海关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等,模拟企业在某次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相关环节。除了货物和货币外,可以包含真实公司的所有商务活动,比如外贸商务模拟、外贸流程模拟等,学生可在模拟公司的不同部门进行轮岗操作实习,经历公司全部运营过程,了解和弄清其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可以使学生加深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对岗位所需的知识、法律法规的认识,加强他们对职业技能的掌握,了解员工之间、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

四、总结与启示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自身实践性强的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不断调整课程教学内容,让教师走出去积累实战经验,让工作人员走进来提供鲜活的案例,通过“情景教学”还原真实的外贸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化被动为主动,自觉自主的接受和思考理论知识,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外贸实战问题。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提前进入相似模拟工作状态,面对相似问题,将有助于他们今后尽早适应真实的外贸工作。才能使学生满足外贸企业的要求,从而使他们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一席之地并取得个人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扬.国际贸易专业应用性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10).

[2]徐苏妃.《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3]李明扬.以就业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改革措施当议[J].经济研究刊,2010,(23).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5篇

2、如果买方想采用铁路运输,愿意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其中的费用,买方能够采用FCA贸易术语。(×)

3、买方采用FOB条件进口散装小麦,货物用程租船运输,若买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可用FOBStowed×××××××××变形。(√)

4、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CA最小,CPT其次,CIP最大。(√)

5、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公吨,遭到卖方拒收。按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6、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职责,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7、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不合理。(√)

8、我方按FOB旧金山从美国购进一批小麦,卖方理所当然应将货物装到旧金山港口的船上。(√)

9、根据《通则》的规定,以C组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10、进出口商品包装上的包装标志,都要在运输单据上证明。(√)

11、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的解释都是由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

12、对于警告性标志,各国一般都有统一规定。但我国出口危险品货物除印刷我国的危险品标志外,还应标明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13、按CIFLandedSingapore成交,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

14、按一般惯例,凡是FOB后面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费用。(√)

15、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取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16、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各种变形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在卸货费用上的负担问题(×

17、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进行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最大,亦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

19、某外商来电要我方带给大豆,按含油量%含水量%,不完善粒%,杂质%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能够理解。(×)

20、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21、CFRExShip’sHoldNEWYORK是指卖方务必将货物运到纽约,在舱底交接。(√)

22、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23、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出口报关的职责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4、EXW术语是买方承担职责费用和风险最小的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6篇

2、如果买方想采用铁路运输,愿意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其中的费用,买方能够采用FCA贸易术语。(×)

3、买方采用FOB条件进口散装小麦,货物用程租船运输,若买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可用FOBStowed×××××××××变形。(√)

4、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CA最小,CPT其次,CIP最大。(√)

5、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公吨,遭到卖方拒收。按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6、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职责,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7、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不合理。(√)

8、我方按FOB旧金山从美国购进一批小麦,卖方理所当然应将货物装到旧金山港口的船上。(√)

9、根据《通则》的规定,以C组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10、进出口商品包装上的包装标志,都要在运输单据上证明。(√)

11、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的解释都是由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

12、对于警告性标志,各国一般都有统一规定。但我国出口危险品货物除印刷我国的危险品标志外,还应标明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13、按CIFLandedSingapore成交,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

14、按一般惯例,凡是FOB后面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费用。(√)

15、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取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16、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各种变形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在卸货费用上的负担问题(×

17、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进行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最大,亦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

19、某外商来电要我方带给大豆,按含油量%含水量%,不完善粒%,杂质%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能够理解。(×)

20、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21、CFRExShip’sHoldNEWYORK是指卖方务必将货物运到纽约,在舱底交接。(√)

22、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23、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出口报关的职责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4、EXW术语是买方承担职责费用和风险最小的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7篇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承担第一付款人义务的是()A.买方B.保兑行C.议付行D.通知行

2.现代超贸易保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是()A.李斯特B.汉密尔顿C.凯恩斯D.亚当•斯密

3.把关税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的标准是()

A.征收关税的方法B.征收关税的用途C.征收关税的对象D.征收关税的目的4.某WTO成员鉴于突然增加的柑桔进口,决定临时提高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从而加重了进口商负担,该国做法违反了()

A.GATT国民待遇原则B.GATT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C.WTO海关估价协议D.WTO《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5.可以享受NAFTA进口关税优惠的货物是()

A.自一缔约国输入到另一非缔约国的货物B.原产于一缔约国输入到另一缔约国的货物

C.原产于一缔约国输入到非缔约国的货物D.属于缔约国法人进口的货物

6.我国宪法和《对外贸易法》均规定,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权属于()

A.海关总署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外经贸部

7.WTO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解释WTO协议和所属多边协议的决议()

A.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B.以加权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C.以一成员一票的表决方式通过D.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8.WTO《反倾销协议》的最鲜明特点是()

A.完善了反倾销调查程序规则B.规定了反规避措施

C.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D.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认定作出原则规定

9.美国有权对于企业兼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裁决的机构是()

A.司法部B.联邦贸易委员会C.国际贸易委员会D.商务部

10.我国《对外贸易法》可适用于()

A.香港特别行政区B.澳门特别行政区C.深圳经济特区D.台湾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盘只要同时具备()内容。

A.写明货物B.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

C.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D.规定货物的包装E.规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支付条件

2.下列信用证条款中,属于软条款的是()。A.商检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B.承运船只必须由买方指定,船名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通知,交单时必须提交信用证修改书

C.加拿大的海关发票一式两份D.货物样品寄交开证申请人认可,认可传真作为单据之一

E.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才付款

3.下列业务中,哪些不属于“以进养出”项目,在进料时不需要向供料方支付外汇。()

A.来料加工B.来件装配C.部分来料加工D.进料加工E.各作各价,对口合同

4.班轮运输的特点是()。

A.行使航线及停靠港口固定B.开航及到港时间较固定C.运费率相对固定

D.装卸费由船方负担E.承运货物较灵活,尤其适用于少量货物及杂货运输

5.汇票遭到拒付是指()。

A.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B.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

C.付款人逃避不见汇票D.付款人死亡E.付款人破产

6.信用证条件下,银行或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的单据有()。

A.备运提单B.清洁提单C.已装船提单D.不清洁提单E.记名提单

7.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不同之处有()。

A.交货地点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E.进口结关手续

8.合同中规定了数量机动幅度,可以行使溢短装选择权的有()。

A.卖方 B.买方C.船方 D.安排舱容及装载货物的一方E.保险公司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磋商交易是买卖双方就_______进行洽商,以求达成协议的具体过程。磋商交易的形式有__________和_________两种形式。

2.发盘规定有效期必须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产生的时差和不同法律体系对接受的生效的不同规则,即有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差别。我国外贸实践习惯采用以_________为准。

3.拍卖按出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即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4.加工贸易包括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两种。

5.包销是指出口商(卖方)同国外(或地区)的____________双方根据其包销协议规定,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区内就一种或数种商品给予包销商以独家经销的权利。

6.以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的出口合同,卖方履约的四个最重要的环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7.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的重量,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计算。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1分,共10分)

1.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CIF比CFR大。()

2.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即有效期。()

3.按CFR Ex Ship’s Hold New York条件成交后,卖方应负担从装运港到纽约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在合同规定的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货物多交少交,一般都由卖方决定,但有时也可由买方或承运人决定。()

5.若信用证未表示禁止转船和分批装运,应理解为不许转船,但可以分批装运。()

6.仲裁协议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达成,否则不能提请仲裁。()

7.从西欧某商进口在当地通常可买到的某化工产品。约定交货前该商所属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要求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交货责任。我方应予同意。()

8.根据惯例,信用证未注明可否撤消应视为不可撤消;未注明可否转让,应视为可以转让。()

9.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卖方没有收汇风险。()

10.海运提单表面注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注明不同的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独家代理2.补偿贸易3.不可抗力条款4.仓至仓条款

六、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为什么出口人收到国外来证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2.什么叫拍卖?拍卖义务有何特点?

3.为什么按2000年通则中的F组和C组贸易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按D组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七、计算题(共6分)

出口碳刷一批,出口总价为73000美元CIF旧金山,其中运费为1540美元,保险费为443美元。国内进价总计570000元人民币。当时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8.30元人民币,请计算该批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是多少?出口该批货物是否盈利?

八、案例题(10分)

某出口合同规定:“7/8月份两批每月平均装运”,A公司于6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8月31日”。因A公司的货已全部备妥,信用证又未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A公司于7月10日一次装船运出。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009年国际贸易实务试题A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A 5.B 6.B 7.C 8.A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BCDE 3.ABDE 4.ABCDE 5.ABCDE 6.ADE 7.ABC 8.ABCD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交易条件、函电、口头2.投邮主义、送达主义、我方时间送达

3.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4.来料加工、进料加工5.经销商

6.货(备货)、证(落实信用证)、船(租船订舱、报验、托运)、款(制单结汇)

7.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

四、判断题1.×2.×3.×4.√5.× 6.×7.×8.×9.×10.√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独家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推销指定商品的唯一的代理人。委托人在指定独家代理人后就不得在同一地区指定推销同一商品的其他代理人。

2.补偿贸易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不用现汇支付,而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全部或部分偿还价款的一种进出口相结合的做法。补偿贸易的补偿办法有三种,即直接产品补偿、间接产品补偿和劳务补偿。

3.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定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以至不能或不能如期履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约的责任或推迟履约。

4.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的条款。

六、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1)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信用证,而不受合同的约束,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安全及时收汇,出口人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认真审核。

2.(1)拍卖是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章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进行竞买,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2)国际货物拍卖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①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②拍卖是在一定机构内有组织进行的;③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3.(1)按C组和F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都是在出口国或装运国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只负责装运,而不负责到达。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是否能够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和何时目的港或目的地均由买方负责。因此,按F组和C组贸易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2)D组贸易术语中的卖方要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把货物交至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到该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风险,即卖方要负责货物的到达以及何时到达,因此以D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是“到达合同”。

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1)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直接原因,共同海损是人为原因。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

七、计算题(6分)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570000/(73000-1540-443)

=8.026(人民币/美元)

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为8.026元人民币/美元;由于当时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8.30元人民币,所以出口该批货物能够取得盈利。

八、案例分析(10分)

(1)A公司的做法不妥。

(2)根据UCP500,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即允许分批装运,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无矛盾。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8篇

2014 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 2 万亿元,增长率为35. 48% ,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 89%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 家,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 万家。跨境电子商务的含义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完成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到商品的一种国际贸易形式。

从我国市场格局来看,外贸B2B( 即企业对企业贸易模式) 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占主导地位。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新型商业模式正逐步成为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商务部统计: 2015 年,跨境电子商务增速高达30% 以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增速超过70% 。国家推出一系列新举措,促进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贸易业态实现快速发展。例如自试点以来,截至2015 年11 月底,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等7 个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验放包裹1 亿件,货值超过155 亿元。

在当前互联网+ 外贸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外贸行业转型发展的新动力,行业领域的变化导致社会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商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复合化。《国际贸易实务》是这两个专业的基础课程,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较为重要。因此本文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该门课程的影响,最后提出教学建议。

2 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些年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新现象。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贸易专业以及国贸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1 贸易环境的变化

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主要是以货物的出口为主线,重点介绍货物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整个流程,包括报价、运输、保险、商检和报关等内容,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主线进行,还包括了交易磋商的方式、内容等; 另外还有进口货物的流程等内容。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变革,传统的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于传统的贸易交易方式和磋商等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的贸易渠道还包含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中间环节,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让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面向批发商、零售商或者消费者,极大的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

而从2013 年开始,传统贸易中的主流参与者如外贸企业、工厂和品牌商家开始进入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并逐渐走向规模化运作。从跨境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看,交易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展,而交易的对象则不断分散在众多国家。

最后从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看,国家的政策从侧重于规范行业和支持引导,到现在的实施层面不断推进。

2. 2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的变化

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部分,尤其是在找外国客户部分,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中的B2B网站、搜索引擎、行业网站和网络黄页等进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许多新模式并没有涉及。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的选择则更加多样化,并且出现了许多新模式: 例如企业自己建立B2C网站,例如唯品会等,该模式又被称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具体的应用模式还可以细分为百货商店式: 企业拥有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网站和仓库,如米兰网等。此外企业还可以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现目标,如全球速卖通、敦煌网等平台式,该平台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完善的支付体系等。此外还有跨境O2O模式,例如大龙网。

2. 3 贸易方式的变化

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询盘到接受等交易磋商环节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往往交易磋商的时间较长。但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方式,从接受订单到支付等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平台即可完成。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关于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汇付和托收三种形式。从外贸企业的实际来看,用T/T电汇方式较为常见,更多是适合B2B模式。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做外贸的企业实际的结算方式更多的偏向网络化,例如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第三方支付———在线支付Pay Pal。

3 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探讨

3. 1 教师需要更新知识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不仅要想办法让教材的内容通俗易懂,还能动手操作; 另外一方面,教师自身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也得跟进,弄清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等,还必须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些平台都有较好的把握。

3. 2 增补教学内容

鉴于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和新常态,需要在日常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中需要增补教学内容,传统的贸易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相关的教材并未更新,因此需要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增补相关教学内容,例如交易磋商前的准备工作中,现在的外贸企业更多的是通过自建网络或借助平台等来寻找客户,在教学中需要介绍相关的平台信息,以及平台的特点,还需要补充B2C以及跨境O2O等内容。在结算方面,需要适度的介绍第三方支付方式,以及与传统的结算方式的区别等。

3. 3 教学方法不断创新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它涵盖了《外贸英语函电》、《国际结算》、《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商法》等多门课程的内容。因此需要融合多种教学方法来进行教学。关于该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双语教学法。在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教学方法还需要亟待改进,如何将实践融于教学,除了项目教学法之外,还需要将情景模拟等其他教学方法引入课堂。

3. 4 实践环节的变化

该门课程的实践环节也需要考虑,当前的相关模拟软件例如SIMTRAD、POSSIB等软件都较多的侧重于传统的贸易环节。而随着外贸企业更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关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实践环节则需要与时俱进。最重要的是需要在该课程的实践环节,运用当前的平台,可以让实践和创业相互结合,让授课对象动手去实践。例如利用现有的平台,了解进口的程序业务。

参考文献

[1]谢丽云.基于速卖通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实训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职业教育,2015(3):171-172.

[2]孙蕾,王芳.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5(3):38-41.

[3]陈芳鲤.跨境电商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变革[J].国际商贸,2016(1):126-128.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第9篇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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