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2024-07-16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精选14篇)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1篇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1.格式 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表

字号名称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所属行业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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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名称 │ │ 推 举 │ │ │

││ │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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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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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 经营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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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主营 │ │

│营├────┼───────────────────────────┤

│范│ 兼营 │ │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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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数额 │ 元,其中流动资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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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 │

│ 设备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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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或 │ │

│ 商品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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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 │ 人,其中:帮手、学徒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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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 │

│ 责 │ │

│ 人 │ │

│ 简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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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时间 │ │ 营业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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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 │ 身份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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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 ├────┼────┼────┼────┼────┼────┤

│ 伙 │ │ │ │ │ │ │

│ 人 ├────┼────┼────┼────┼────┼────┤

│ 情 │ │ │ │ │ │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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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 │ │ │ │ │ │ │

│ 手 ├────┼────┼────┼────┼────┼────

│ 、 │ │ │ │ │ │ │

│ 学 ├────┼────┼────┼────┼────┼────┤

│ 徒 │ │ │ │ │ │ │

│ 情 ├────┼────┼────┼────┼────┼────┤

│ 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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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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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 关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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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2篇

一、申请登记项目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委托前来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备案迁移补换执照等事项(划掉未涉及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 本委托书无效):

()

1、不同意修改任何内容;

()

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

()

3、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和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

4、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

注:

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

2、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公司、分公司的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均为本企业。

3、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申请人是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名。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3篇

一、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使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不一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为私法, 这是民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 亦即意思自治, 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1故作为民事主体的夫妻一方完全可以对其房地产共有权进行自由处分。民事主体既然已放弃了自身的权利, 登记机构再要求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配偶一方提供婚姻证明, 审核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 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绝对共有的排除

按照传统观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 即使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 办理转移登记时, 也应作为共有产, 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现在这一观念已发生变化。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为原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夫妻共有的例外。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可以约定,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完全是正当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让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有财产, 故登记机构没有必要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使产权人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必征得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登记机构不必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依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行为所表现的物权内容即便与真实情况有异议之处, 但对于信赖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 而做出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其拥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房地产登记簿公示内容而与登记产权人进行交易并登记后, 其所得物权受法律保护, 而不动产隐性共有人不得以其为共有人而主张该交易无效和登记违法。此时, 他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产权人处分和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必征得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登记机构不必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如果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 那么, 就不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并造成如下的缺陷, 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1. 不利于鼓励交易

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鼓励交易, 不动产买受人只需知道产权人是谁, 并与该产权人签订合同和申请登记就符合法律规定, 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 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善意第三人的购买房产的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取得了房地产物权后, 隐性共有人再跳出来主张登记产权人处分行为须经其同意, 那么交易安全将受到很大挑战, 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 相关法规已经对隐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前期保护规定。例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把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的登记类型归到“变更登记”大类, 隐性共有人可随时申请变更登记, 并免收契税。而且实践中配偶之间的变更登记, 并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地产, 保护的范围不可谓不宽泛。而隐性共有人不及时保护其共有权, 属其本人怠于行使。

专家点评:作者首先树立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的观点, 然后从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绝对共有的排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效用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证, 分析了《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内涵, 强调了房屋依申请登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着重论述了在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前提下, 实行依申请登记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作者在此强化自身观点的基础上, 还反击了对方观点, 认为反方观点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整篇文章论证层次分明、语言简洁流畅、较有说服力。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4篇

一、外商投资合伙的法律适用和依据

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性质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其上位法,但因外商投资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应当适用。值得指出的问题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制企业,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中外合作也可以设立非法人制企业。这两种“非法人制企业制度”该如何衔接呢?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合作法中的非法人制企业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不应该适用于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二、外商投资合伙的审批与产业政策

(一)设立与变更审批。由于现行外资准入制度、外汇管制以及公平性等因素,目前还是应该参照对“三资企业”的外资管理制度,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重大变更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而一般事项的变更则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产业政策的限制与把握。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某些产业规定了“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上的控制,这些表述从本意上看主要是针对股权式比较明显的企业(公司制企业)而设定的。如何体现在“合伙”这种特殊形态的企业上呢?第一,“限于合资、合作”从表面上可以理解为“从事‘限于合资、合作’产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中方合伙人”。至于中方是否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加以限制。第二。如何体现特殊产业对“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理解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分红比例。即表述为,从事叫,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产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中方合伙人对于《合伙法》第31条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应当具有决定权。从事“中方控股”产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分配比例之和为51%以上:从事“中方相对控股”产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笔者认为,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理解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是可取的,但与分红比例没有必然联系。理由是:首先,合伙企业是一种个体权利的联合体,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事项享有决策权。同时,针对合伙制企业的特点,《合伙法》第31条设计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条款,赋予企业各种事项、包括第31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选择自由权。因此。针对外资特殊产业政策的限制,可以要求从事“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产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中方合伙人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当然,不是决策权)。其次,从分红比例来看,依《合伙法》第33条之规定:利润分配完全可以由合伙人之间自由协议约定,若强制要求中方占分配比例的优势无疑会大大挫伤外方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积极性。最后。从产业控制的目的看主要是考虑我国产业、经济的安全,其关键在于掌握好企业运作管理的过程,而不是企业运营的利润和分配结果。“中方合伙人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才是对“过程”的有效掌控。

三、外商投资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一)中方自然人主体资格问题。

现行中外合资、合作法中排除了中方自然人的资格(通过并购变更的除外)。在合伙制企业中,以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较为常见(原合伙法也只规定了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在外商投资合伙中,中方自然人理应具有投资主体资格,否则将大大限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发展。

(二)外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按照《合伙法》第14条第(一)款、第48条第二款、第50条第三款及第79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针对外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否应作出特别规定呢?有一种意见是,外商自然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只要允许外商有限合伙形式的存在,就应该承认外方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将违背《合伙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平原则。尤其将无法适用《合伙法》第48、50及79条所规定的有关情形,就造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明显冲突,企业将无所适从。

其二,从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看,各国民法虽均以是否成年为标准(智力、身体等条件正常的前提下),但也是有区别的,该如何认定呢?如,法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规定为20岁,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民法规定为18岁,还有些国家可以依法律程序宣告成年,等等。至于哪些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民法规定的情形又有较多不同,与我国的规定也有不少区别。介于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我国民法规定的条件为准。但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条件的外商自然人在其本国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一位19岁的日本普通合伙人),当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因债务问题而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时候,是否会增加难度呢?笔者认为此时应当按国际通行的有关监护、代理责任的一般原理处理

其应承担的债务。

(三)是否应设定外方合伙人消极资格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对外方合伙人应设定诸如“因经济犯罪被国内外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外国人不得设立合伙企业”,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具有良好信誉,并且没有受到过其所在国行业协会的处罚。”等类似的消极资格。笔者认为此类规定涉及我国对外国司法审判的承认等复杂因素,而且无法穷尽、无法有效审查,因而不具可操作性。当然,为尽可能过滤不安全因素,可以参照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审批、登记时,外方投资者应提交其合法身份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管理

由于合伙属于非法人企业,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合伙制企业不存在“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等概念。综观《合伙法》关于出资方面的规定(第14、16、17、64、65条等),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原理: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但没有最低限额要求,合伙人必须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但没有强制规定出资期限和验资,合伙人非货币出资方式灵活多样且未强制要求评估,等等,充分体现了合伙制企业高度自治的特点。在外商投资合伙人的出资管理中,是否要作出特别规定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否援用“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制度?现行三资企业规定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制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援用这一制度呢?笔者认为已没有必要。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投资不需太大,出资总额的多少就足以体现企业的实际规模,也足以满足外方投资人的外汇需求。

(二)非货币出资是否必须评估作价?有意见认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样的考虑是由于外方合伙人境外非货币出资估价的种种复杂因素,可能会给中方合伙人带来不利。但合伙制企业本来就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基础上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如何确定完全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自由约定,如强制要求评估就违背了《合伙法》的基本法理。

(三)是否规定出资期限并强制要求验资?我国对合伙制企业没有设定出资额的最低门槛,对出资期限的规定也交给了合伙协议来约定,合伙人可以视企业运行的实际需要而按协议要求逐步投入出资。当然,合伙人出现违约出资情形时。可以按《合伙法》第17、65条等规定由合伙人之间按约定程序处理。由此可见,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也没有必要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和强制要求验资。

(四)是否允许外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是否也应允许外方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呢?笔者认为目前还不能放开,理由是:外国居民若通过自己的劳务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就完全可以以“投资”的名义在中国就业,外国居民会借此变相在中国境内“就业”,甚至“劳务移民”:而且还会与中国在WTO规定下的“自然人流动”的严格规定产生矛盾。因此,应明确禁止外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以更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五)是否需要审查和登记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财产?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财产很可能都在境外,肯定会给经济交易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外方普通合伙人应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其投资、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财产清单及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并在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将该变化向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便于交易相对人获得关于外国普通合伙人偿债能力的信息。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交易相对方虽然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一方面会大大增加审批和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无法掌握“财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而且财产权是一种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权利,投资方将因此而怠于履行申报之义务,最终会造成这样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既然普通合伙人是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普通合伙除外),其财产状况究竟如何并不能改变这一基本原则;而且,按《合伙法》第91条、92条之规定。即使合伙企业清算注销、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仍不能逃避这种责任。同时,即便是外方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财产在境外,债权人也可以按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外方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问题可以由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法律来调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时,应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的规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时应按设立内资合伙企业的规定办理,并可以参照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关于产业政策的特殊要求。

(二)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主体资格问题。为与现行利用外资政策保持协调一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合伙企业,应参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的规定办理。

申请开业登记表(个体) 第5篇

1.格式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字号名称____________

经营者姓名___________

行 业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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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 │

│ 营 │ │

│ 者 │ │

│ 简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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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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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家├────┼────┼────┼──────────────┤

│加 庭│ │ │ │ │

│经 成├────┼────┼────┼──────────────┤

│营 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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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

│ 徒 │ │ │ │ │

│ 、 ├────┼────┼────┼──────────────┤

│ 帮 │ │ │ │ │

│ 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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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 性别 │ │ 年龄 │ ││

│ 姓 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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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政治 │ │ 民族 │ ││

│ │ │ 面貌 │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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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技术特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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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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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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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营│ │

│营├──┼─────────────────────────────┤

│范│兼营│ │

│围│ │ │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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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元,其中流动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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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具│ │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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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或│ │

│商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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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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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 关 │ │

│ 部 │ │

│ 门 │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6篇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7篇

核准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族

照片

健康

状况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简历

二、申请登记项目(申请人填写)

字号名称

从业人员数

其中

家庭成员

帮手学徒

经营地址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经营方式

资金数额

流动资金

元,固定资金

主要工具设备

面积(m2)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8篇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其他信息”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

4、附表

5、附表

6、附表

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8.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仅限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无需填写。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的概念 第9篇

根据中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法规,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就是这些具有经营能力且欲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的申请有关开业事宜的文书材料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10篇

(1)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和个人办舞厅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2)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3)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的,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格证明;(4)请帮工、带学徒的,应报送与帮工、学徒分别签订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第11篇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3、隶属单位盖章,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盖章,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负责人信息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 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 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地址所在房屋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地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地址所在房屋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地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个体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第12篇

兹有(姓名)xx,性别xx,年龄xx岁,家住xx,拟在xx地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特向你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注册,有关登记事项如下:

1、申请开设的店(或厂)名称:(不取名称的,可不写)

2、注册资金(大写):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5、经营地址:

6、职业状况:

以上申请及登记事项请审查并核准登记。

申请人:(盖章及手印)

申请开业登记表(合伙) 第13篇

文号:工商企字(19××)第××号    编号: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组建单位:  (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企    业法人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经济性质    从业人数(人)    合计    其中: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生产(业务)人员数    其他人员数    注册资金(万元)    合计    其中: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文号及日期    审批机关  审批文件文号及日期    经营场所面积(m2)    合计    其中:    生产加工占用     营业占用 创库占用 其他    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    服务设施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执照号    分支机构简况(不够可附纸续填)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注: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时,填写、提供(一)、(二)两栏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范本 第14篇

申请类 1.2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经营部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1.2.经营者 姓 名 张 三 性 别 男/女 照 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1234 住 所 省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51 联系电话 13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百货。经营场所 广州市区路号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经营者签名 张 三 年 月 日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8.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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