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2024-07-20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精选7篇)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1篇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商品售价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

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08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2009年试题部分资料):

• 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08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商品、原材料售价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

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07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金额20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

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150万元。要求: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2008年综合题部分)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1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

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1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要求:(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按售价计算,“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答案:

1、借:主营业务收入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贷:银行存款70.2

•••••••••••••••

2、借:应收账款210.6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借:主营业务成本150贷:库存商品150

3、(1)借:应收账款210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2)借:银行存款2052000(2088000)财务费用54000(18000)贷:应收账款2106000 借:银行存款2106000贷:应收账款2106000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2篇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损毁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果企业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下列各项中,表明已售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购货方的有( )。

A.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日后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

B.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日后将以高于原售价的固定价格回购

C.已售商品附有无条件退货条款,但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D.向购货方发出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不符,很可能遭受退货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售后租回,且是以融资方式租回资产的,是将资产售价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递延收益,不确认损益,销售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选项B,销售商品,用固定价格回购的交易属于融资交易,销售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选项C,销售商品无法估计退货率的,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选项D,该项交易很可能发生退货,说明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销售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

1.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考点:亏损合同

2.20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考点:重组义务

3.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借款费用的计量

4.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借款费用的确认

5.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债务重组方式

6.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7.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或有事项的确认

8.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9.2017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以资产清偿债务

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3篇

一般情况下,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 即使商品已经售出也不能确认收入, 只将发出的商品按其成本由“库存商品”账户转入“发出商品”账户。下面以实例加以说明: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2 000件健身器材, 单价为1 000元, 单位成本为700元,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0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甲公司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协议约定, 乙公司应于2008年2月1日之前付款, 若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要求退货。健身器材已经发出。甲公司无法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比例。

税法规定,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007年10月1日, 甲公司发出货物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同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从会计的角度分析, 由于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 且甲公司又不能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比例, 因此在销售商品时还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 所以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 甲公司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1) 2007年10月1日

借:发出商品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1 400 000借:应收账款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000 (2) 2008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 340 000

贷:预收账款2 000 000

应收账款340 000

(3)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2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 400 000

贷:发出商品1 400 000

(4)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500件退货

借:预收账款2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 500 000

银行存款585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 050 000

贷:发出商品1 050 000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尽管会计上没有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上仍然确认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样做, 虽然有利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的职责, 但却没有真正做到会计与税法的有效分离。

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会计调整作出了说明, 并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有效分离。但对会计上和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却未做说明。针对这个问题, 不妨借鉴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法的处理方法, 通过设置账户反映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进行解决。新会计准则中, 一般的暂时性差异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进行核算, 它们的共同点是影响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从而影响净利润。增值税不同于其他税, 它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因此不能简单的套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差异, 可单独设置“递延税款”账户。

按照旧的会计制度规定, “递延税款”账户是用来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 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这个账户是专为调整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而设置的, 新准则实施后, 这个账户已经不再使用了, 但可以用它核算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确认涉税业务方面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税额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下面通过设置“递延税款”账户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 2007年10月1日

借:发出商品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1 400 000借:递延税款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000

因为, 发出商品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实现, 就不应该形成向购货方收取增值税的应收款项, 借记“递延税款”账户340 000表示会计上对税法上确认应交增值税的调减。

(2) 2008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 340 000

贷:预收账款2 340 000

(3)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 000

递延税款34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 400 000

贷:发出商品1 400 000

在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时, 会计上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贷记“递延税款”账户340 000表示会计上确认应交增值税。

(4) 2008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500件退货

借:预收账款2 3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500 000

递延税款340 000银行存款585 000

由于退货期满时退回了500件商品, 所以只能确认1 500件商品的收入1 500 000 (1500×1 000) 元,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为255 000 (2 000 000×17%-500 000×17%) 元。退回500件商品的退货款为585 000[ (500×1 000× (1+17%) ]元。

同时,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50 000

贷:发出商品1 050 000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4篇

[关键词]商品房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简介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实务中,规范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主要是财政部发布的一些规章,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在这些规章中,商品房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从法律理念的角度对上述会计准则的反思

上述会计准则适用于包括商品房在内的所有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在很多会计实务工作者看来,上述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会产生诸多难题。对此,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引起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与其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有着极大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一般商品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商品房是不动产中的重要类型,法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在上述会计准则发布时,我国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公布和生效,在物权法缺位的前提下,上述会计准则的出台在法律理念上就存在如下问题:(1)因缺乏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支持,上述会计准则更多的采用了与动产相关的法律思维,将动产的规则适用于不动产,肯定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2)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无法正确理解所有权的含义,这使得上述会计准则在使用“所有权上报酬”的概念时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三、从法律的具体制度方面对上述会计准则的反思

从法律具体规则的角度,上述会计准则也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展开和反思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原则,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商品房买卖涉及的风险问题

(1)风险和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含义

在法律上,商品房买卖中所涉及的风险是指非因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商品房的毁损和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指风险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世界各国法律上关于风险转移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A、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C、以交货(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中第三种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

(2)我国关于风险转移的立法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是将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交付在法律上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亦即将法律上对物的管领力转移给他人。我国法律除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外,还有如下规定:A、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条文很多,其中包括买方违约、卖方违约等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3)商品房所有权变动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曾有过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指如果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发生标的物的灭失,这风险由所有权出让人承担,如果所有权转移之后发生标的物的灭失,则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支付标的物的对价。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有权变动和风险转移是不同的,正如拉贝尔所言,风险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服务于不同的利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涉及当事人中债权人的利益,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决定买方在何时无条件支付价金。简单理解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很容易使会计工作者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陷入迷茫。

2.“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法律分析

在很多会计学研究者看来,“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没有争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将“报酬转移”作为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具体理由为:

(1)在会计学界,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报酬一词不是规范用语,可以与所有权上的报酬进行简单对应的是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即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法律上,对会计准则中“报酬”的不同理解将导致适用不同的规则。如将“报酬”理解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那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后,购房人享有上述四项权能才无任何争议,但这与风险转移的规定无法协调。如将此处的报酬理解成与所有权无关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那在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即可享有与此相关的经济利益。

(3)在确定风险转移之外,另确定“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在法律上,风险和利益具有高度相关性,“谁负担风险、谁享有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风险之外另提“报酬转移”意义不大。再者,将“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商品房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看似坚持了会计要素确认时的谨慎性原则,但在会计实务中因其涉及的法律规则不明确,必然会给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加工作难度。

参考文献:

[1]赵治纲.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计量[J].财会学习,2009,(9):24-25.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2005.823.

[3]王轶主编.物权法解读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2.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6.

[5]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2005.823.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41.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第5篇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金额小, 收回时间少于三年的一类方式, 此种情况下的贷款不具有融资性质。对于此类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处理, 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分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没有相应的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 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大型设备,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 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 甲企业发出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假设合同约定增值税一次收取并于当日收到, 价款分2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单位:万元) :

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乙企业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借:银行存款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贷:库存商品1500

2009年和1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一致为: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企业, 应设置“长期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折现值)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此类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按增值税的计缴方式不同分为两种:

(1) 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

[例2]2009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 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 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企业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增值税额为340万元。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R。

400× (P/A, R, 5) +340=1600+340=1940 (万元) , 利用插值法求的R=7.93%

其次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

最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

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

银行存款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

贷:库存商品1560

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

贷:长期应收款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

贷:财务费用126.88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号的账务处理类似2009年12月31号省略。

销售时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例3]2009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9000万元 (不含税) , 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在现销方式下, 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收款进度分次开出并单独收取增值税。

首先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R=5.25%。

其次每期确认的利息收益如表2: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

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10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6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

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3521.3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

贷:财务费用4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1.4

2010年和2013年12月31号的账务处理类似2009年12月31号省略。

笔者认为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对于一次计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实际工作不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为1600万元, 而税款确为340万, 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采用200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上却只确认1600万元, 从会计核算上也不允许。而对于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 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 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但采用该处理方法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必须开出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到一个付款日就开出一张, 虽然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却给购买方资产入账造成难题, 同时付款日付的是销货款, 而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分摊的利息收入的发票, 使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没有合理依据。

笔者认为应该将销售收入开8000万元, 而另开1000万元的其他收费项目, 共计9000万元。这样对销售方而言, 不仅满足了入账的要求, 同时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参考文献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6篇

一、现行的会计处理

1.2010年3月10日发出商品时, 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2.201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10%销售退回:

3.2010年4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4.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 B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退回健身器材10件, A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 并退回了相应款项:

如果实际退回健身器材20件, 则会计处理为:

如果实际退回健身器材5件, 则会计处理为:

5.2010年6月30日退货期满, 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会计处理为:

二、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 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及后续的会计处理不太妥当。理由如下:第一, 预计负债应是估计很可能发生销售退回的商品的全额销售价款。第二, 可能收回的退货不可以抵减可能发生的预计负债。第三, 既然对很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已售商品成本, 那么, 企业账上就应该有这份存货的记录,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 这部分存货应该纳入企业资产范畴, 并记为“发出商品”。第四, 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可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时的会计处理, 如果按现行的这种做法, 某些账户对应关系也不是很清晰。例如, 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对冲等。

笔者认为,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可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1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10%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为: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 B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退回健身器材10件, A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 并退回了相应款项的会计处理为:

如果实际退回健身器材20件, 则会计处理为:

如果实际退回健身器材5件, 则会计处理为:

财务会计作业(销售商品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7篇

一、现行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 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 50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 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 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 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 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 其差额作为预计负债。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作收款处理。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 实际退货量为1 000件, 款项已经支付。

5.6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二、现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一) 存在的问题

以上会计处理中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在发出商品时, 即对发出的商品全部确认了收入, 而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本例中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很显然并不完全符合以上五个条件, 而估计可能会被退回的部分, 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 同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会流入企业, 即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第 (1) 和第 (4) 个条件。另外, 根据谨慎性原则, 亦不应当在商品发出时即全部确认收入。

(二) 改进方法

笔者认为, 在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时,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 应对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和预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分开处理:可以在发出商品时, 对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对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 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 对收到的这部分货款做预收处理, 发出商品时, 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 单独设置“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等到协议约定的退货期满, 再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1) 当实际退货量小于以前估计的退货量时, 对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2) 当实际退货量大于以前估计的退货量时, 应冲减超出部分确认的收入, 转出成本; (3) 当实际退货量等于以前估计的退货量时, 则对以前确认的收入不作调整; (4) 没有发生退货时, 将以前预计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沿用上例, 如果甲公司在健身器材发出时能合理估计其退货率为20%, 则应将其中的80%即4 000件确认收入, 另外20%即1 000件暂不确认收入, 待退货期满时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处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将其中的80%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则:

假定这1 000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应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则:

2.1月31日不做账务处理。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 000件, 则不调整收入: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 则需要再确认200件的收入, 并结转成本: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l 200件, 则需要冲减比以前估计多退回200件的收入, 并转出成本:

5.6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的改进, 既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 也更加符合谨慎性原则, 同时改进的会计处理方法通俗易懂, 简洁明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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