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合同范文

2024-06-04

委托审计合同范文(精选6篇)

委托审计合同 第1篇

四、委托人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受托人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受托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受托人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业务;

2.应于_________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受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6.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7.受托人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8.受托人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9.受托人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0.受托人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受托人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受托人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委托人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受托人所收费用不再退还委托人;

3.除因委托人原因以外,受托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七、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受托人:

1.受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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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合同 第2篇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甲方(委托方):

公司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1.委托事项;

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的变更;

11.合同的终止;

12.合同的转让;

13.通知和送达;

14.补充协议与附件;

15.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目 录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方):

公司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第 项进行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如下:

(1)

(2)。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现场工作。如有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 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完成本项业务的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支付方式:

2.1甲方在本审计合同签署后 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2乙方交付审计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人民大写 元整(RMB 元)。

3.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 种方式执行:

3.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审计事项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在上述付款期限之前 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5.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确认是否接受乙方增加审计费用的请求。

6.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双方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对于甲方多支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如果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则乙方应当按照审计费用总额的 %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乙方指定的主办或经办审计人员与甲方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6.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原件。

8.当甲方认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执业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2)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约将委托服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6)拒不配合工作要求达三(3)次以上的;

(7)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共计 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甲方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除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应对其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该等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造成甲方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6.乙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6.1甲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6.2甲方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6.3因甲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7.1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7.2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7.3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7.4明知甲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乙方应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8.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8.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8.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8.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8.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9.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并承诺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乙方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使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五(5)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可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甲方已支付费用扣除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认可)后,应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

(1)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直至乙方向甲方交付审计报告,且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审计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最终支付的审计费用中扣除。迟延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或

(2)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重新进行审计。

5.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收到后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的全部义务、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4.在下列情形下,非违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

4.1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保留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的权利。经复核后若乙方审计存在较大偏差的甲方有权扣减部分审计费。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

保险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研究 第3篇

一、保险公司委托的理论依据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审计起源理论中就有“保险论”一说[1]。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就是一种保险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费用的发生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审计实际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投资者主要根据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为补偿因管理当局提供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损失,愿意从自己可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此保证投资的安全。如果投资者根据已审财务报告购买证券后出现损失,并且有证据表明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失败,那么法律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向审计师提出赔偿诉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审计行为视同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等同于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潜在投资损失赔偿者而发挥作用。

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先生首先提出了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这一新的制度设计一经问世,即引起强烈反响。从保险学的角度来看,财务报表保险应该是一种经济责任险,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

二、 保险公司委托的运行机制假设

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尚无实践的可操作性,所以笔者在此作一些理论上的运行机制假设。

(一)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之间的运行机制假设[3]

首先,投保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财务报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承保风险评估(review)。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即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保险金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费率。投保公司董事会根据投保建议书提出财务报表保险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后将决议对外公布。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投保公司签发保单;如果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保险公司将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险条款,或者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执行保险合同,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投保公司财务报表被发现存在重大错报、欺诈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且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转而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发表真实的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负责,之后,保险公司向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多保险公司委托,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由保险公司支付审计费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师的审计进行协助与配合。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师摆脱了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上的依赖性,也避免了被审计单位可能给予的压力,可以较好地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三、 保险公司委托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保险公司委托克服了其他委托模式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1.改变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切实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

现行审计制度下,无论是直接由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聘请,甚至是由股东大会聘请,最终的决定权可能都落到公司管理层手中。而在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公司管理层的利诱和压迫下,审计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公司。而即使审计的委托权掌握在审计委员会的手中,审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仍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正如莫茨和夏拉夫[4]所言,如果把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在经济上的联系与他们之间存在的保密关系放在一起,在第三者看来很难感到审计人员所主张的独立性真实的存在。委托人与审计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审计独立性的天然障碍”。被审计单位手中的“货币选票”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根源[5]。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审计师则有“拿人钱财,挖人墙脚”之嫌,要改变这种审计收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必须改革现存的审计委托模式。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也即将“货币选票”易手,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彻底隔离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毒源”,解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改变目前审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审计的独立性。[3]

2.运用市场机制,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针对以往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案件,人们总是想办法严格法制,加强监管的效力和处罚的力度,或者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感化那些可能作奸犯科之徒。然而,立法和行政监管的成本非常巨大,它会在现有的市场交易成本之上进一步增加新的司法和行政成本;而且不能保证监管的方向和力度正是市场所需要的。至于诚信和道德的建立,即使职业良心足以抵御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道德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与这些应对措施不同的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审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因为,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形成是由市场决定的,保险公司依据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的评估,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险费率,并在市场上予以披露,这些信息就成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衡量指标,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3]。所以财务报表保险能够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有益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退出成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事务所与保险公司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之后保险公司追究事务所的主要责任,从而加大事务所违规退出成本,迫使审计人员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二)由保险公司来委托是一种全新的委托模式

它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审计委托关系,彻底摆脱了审计师既想“食君之禄”又要“独善其身”的尴尬局面,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和对原有审计理念的挑战。但是保险公司的介入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1.逆向选择问题

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签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决定了契约总是不完备的;签约双方无法观察、证实或预见一切,无法用清晰的语言签订所有契约条款。所以,几乎在所有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就如在旧车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卖方往往比买方更清楚车子的质量,假如买方无法通过其它办法检查旧车的质量,那么市场上就只剩下了次车,这就形成了“柠檬市场”。在财务报表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投保人自己知道风险程度,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按平均风险程度确定的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水平,从而高风险的客户可能把低风险的客户赶出保险市场(正如“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样市场不但会变得无效率,甚至最终会导致市场关闭。

2.道德风险问题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业务中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自行车保险。在我国,自行车是大多数老百姓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人多车多,丢车的现象也多,尤其是一些新的名牌车子。为了防止自行车被盗,车主会想尽办法进行保护,比如,加多道锁,每天背回家等。假如保险公司开办了自行车的保险业务,一旦自行车被盗就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那么买了保险的车主就不会像过去那样精心保管自己的车子。车主会因丢车风险已经转嫁到保险公司,就不再去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了;而保险公司又不可能监督每一个买保险的人是否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其结果是:投保的自行车肯定比没投保的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更大。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费就增加了,甚至超过其所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不但不能赚钱还要赔钱,于是自行车的保险业务被迫停止。

财务报表保险的业务也是如此。投保人会认为已经投保了财务报表的责任险,风险已经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些投保人就会疏于风险防范,从而使投保之后的实际风险程度高于投保之前的风险程度,使保险公司蒙受额外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由于这种新机制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审计师、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沟通机制,当保险公司和审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需要有监管机构的介入。另外,在信息披露、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等方面,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和审计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式要真正实施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求证的过程。

摘要:保险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是建立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的委托人。这种审计委托模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改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它也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审计委托模式,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审计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王光远.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20.

[2]佚名.财务报表保险创新审计关系遏制造假冲动[N].中国证券报,2003-04-10(5).

[3][6][7]易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EB/OL].www.e521.com2004-03-05.

[4]罗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杨树滋,文硕译).审计理论结构[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279.

委托审计合同 第4篇

关键词:抑制因素 工程审计 收费模式 串谋

随着我国审计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工程质量审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等内容逐渐被植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体系之中;随着“三峡工程”、“高铁工程”及“南水北调工程” 等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启动,审计机关在工程审计领域的业务繁重,因此大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一些大型央企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规范里明确指出,送审造价超过30万的结算书一律送交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委托审计方式下,审计机关或者企业内审部门如何控制工程审计质量这样的一个命题显得尤为必要。

1 跟踪审计效果抑制因素研究

目前国内投资项目较多,一些大型项目都推行了跟踪审计。因为跟踪审计业务量大、专业性强,审计机关人员相对缺失,部分业务实行外包,中介机构是作为审计机关的受托方,显然是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业务操作,那么审计成果必然也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跟踪审计业务外包问题进行分析,来自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效果主要与审计付费方式有关。

在审计机关跟踪审计业务外包的情形下,中介机构审计收费的模式不利于跟踪审计效用的全面发挥。

图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

上图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部分截图,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中介结构除了有送审造价一定比率的基本费以外还可以收取以核减额为基础5%的追加审计费用,在我国其他地区有时也成为效益审计费用。显然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结算审计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中介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投入力量加强结算审计工作。而对于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是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率收取一个特定标的项目的固定费用,而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缺乏对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激励措施。

对于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竣工结算审计的业务外包,本文分为三种类型进行研究:

1.1 由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承接跟踪审计业务和结算审计业务

根据调研,我国一些新校区的项目中,采取了聘请一家中介机构既做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同时也做结算审计。根据访谈,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指出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优势,即由于审计人员全程跟进该项目,对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签证资料等较为熟悉,因此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对造价的审计具有一定的优势。

这样的模式下,由一家事务所同时承接跟踪审计也做结算审计,跟踪审计采用固定收费模式,而结算审计采用激励收费模式。显然,推行跟踪审计的目的在于在过程中试试造价控制,起到抵御的作用,并通过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完善合同条款等实现增值。因为合同条款的限制,很多结论都可以暂定化,那审计人员在过程中发现量价不实的问题在结算审计时候指出可以使得中介机构获得更高的收益,而过程跟踪审计的收费模式是固定的,因此,会导致审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即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选择尽可能的发现问题而不揭露问题。而一些亟需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审计建议的问题点,又缺乏激励机制。很显然,这样的模式下,会导致审计人员发现问题而不揭露问题,从而产生“负激励”机制。

1.2 两家事务所来承接业务,但各负责一块内容

目前,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开展比较普遍,跟踪审计负责核实价格,结算审计负责核实工程量。这种模式也与承包商的心理有关,承包商急于在过程中将价格确定下来,而工程量可以通过事后进行按实结算,最终结算审计负责把关。这种模式已经产生悖论,因为施工过程部分项目的一次性、隐蔽性,即使业务进行分开,应在施工过程中核实工程量,在结算时核实价格。但因为在现实中,往往承包商担心在竣工时业主会不同意承包商报价,产生纠纷最终不得不接受业主的报价,因此在过程中,经跟踪审计发表意见后,价格往往确定而不是国际工程中的暂定价。

很显然,这样的分工是不合理的,因为跟踪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关口前移,将问题遏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关注一块内容,显然是跟踪审计业务未得到全面开展。

1.3 两家事务所承接业务,后者通过结算审计的把关发挥质量控制的作用

现在这样的业务承接模式很少,实务中很少有这样的分工。理论上,跟踪审计在过程中发挥全面的控制,将业务合规性的问题得以遏制,对合理化建议、完善合同制度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措施。而结算审计中是负责施工过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口,将跟踪审计中没有发现的问题予以揭露。而从目前来看,结算审计中仍然会发现许多业务层面的不合规问题。这不得不引发思考,跟踪审计有效吗?本文认为,正是因为缺乏对跟踪审计的惩罚机制,导致审计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通过分析,通过竣工结算审计将跟踪审计遗漏的问题予以揭露,从侧面促进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三种类型的分析来看,审计机关在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业务外包时,要采用第三种模式,切实加强对跟踪审计环节的实施力度,从制度层面实施惩罚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切实保障跟踪审计的实施效果。

2 结算审计效果抑制因素研究

委托审计方式下工程审计将审计机关或者内审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审计机关更多的是关注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而中介机构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如何防范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串谋,甚至在有的情况下防范业主方、中介机构、施工单位三方串谋需要通过设计一个合理的机制进行防范,并且通过设定一个惩罚机制防范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本文提出假设,承包商在编制送审结算时有两种策略,如实报结算和高估冒算;中介机构有两种策略如实审计和逆向选择。endprint

2.1 承包商如实报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在这种模式下,中介机构的核减率几乎为0,那对于中介机构考核模式而言,其收费模式是一定的核减额乘以一定的费率计取效益审计费用。此时中介机构因为利益的驱动,可能恶意审减,片面追求核减率,那必然导致会对一些项目的费率计取、签证资料上恶意审减,那此时承包商为了防止自己既得利益的受损或者事后的结算纠纷,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

2.2 承包商高估冒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中介机构如果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选择高估冒算。即使审计审出来高估冒算,对承包商实体权利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反而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发现,高估冒算的金额将会通过合法性将“水分”合法化。因此承包商仍会选择高估冒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中介机构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采取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如果中介机构有逆向选择或者与承包商串谋,那必然会导致承包商选择在送交审计之前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实际上,此处没有形成一种均衡,既承包商如实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本文提出,要通过建立惩罚机制限制承包商高估冒算。在送审造价如果高估冒算金额超过5%,业主管理方和审计方可以认为承包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故意性,那么不仅要通过审计核减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对超过审减比率(5%)部分按工程造价1%罚款,除此以外,我们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质量。

3 结论

本文通过对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效果抑制因素进行研究,提出,在工程审计业务中,要加强对跟踪审计的激励机制,并通过竣工结算审计将跟踪审计遗漏的问题予以揭露,从侧面促进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在结算审计环节,要利用机制上的设计,通过加大对承包商的惩罚力度防范其高估冒算,同时要采用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业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原.委托代理理论下工程委托审计付费激励模式[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9,05:834-837.

[2]陈敏,杜才明.委托代理理论述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06:76-78.

[3]刘晶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下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9.

基金项目:

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YC2013006)。endprint

2.1 承包商如实报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在这种模式下,中介机构的核减率几乎为0,那对于中介机构考核模式而言,其收费模式是一定的核减额乘以一定的费率计取效益审计费用。此时中介机构因为利益的驱动,可能恶意审减,片面追求核减率,那必然导致会对一些项目的费率计取、签证资料上恶意审减,那此时承包商为了防止自己既得利益的受损或者事后的结算纠纷,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

2.2 承包商高估冒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中介机构如果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选择高估冒算。即使审计审出来高估冒算,对承包商实体权利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反而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发现,高估冒算的金额将会通过合法性将“水分”合法化。因此承包商仍会选择高估冒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中介机构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采取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如果中介机构有逆向选择或者与承包商串谋,那必然会导致承包商选择在送交审计之前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实际上,此处没有形成一种均衡,既承包商如实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本文提出,要通过建立惩罚机制限制承包商高估冒算。在送审造价如果高估冒算金额超过5%,业主管理方和审计方可以认为承包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故意性,那么不仅要通过审计核减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对超过审减比率(5%)部分按工程造价1%罚款,除此以外,我们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质量。

3 结论

本文通过对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效果抑制因素进行研究,提出,在工程审计业务中,要加强对跟踪审计的激励机制,并通过竣工结算审计将跟踪审计遗漏的问题予以揭露,从侧面促进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在结算审计环节,要利用机制上的设计,通过加大对承包商的惩罚力度防范其高估冒算,同时要采用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业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原.委托代理理论下工程委托审计付费激励模式[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9,05:834-837.

[2]陈敏,杜才明.委托代理理论述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06:76-78.

[3]刘晶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下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9.

基金项目:

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YC2013006)。endprint

2.1 承包商如实报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在这种模式下,中介机构的核减率几乎为0,那对于中介机构考核模式而言,其收费模式是一定的核减额乘以一定的费率计取效益审计费用。此时中介机构因为利益的驱动,可能恶意审减,片面追求核减率,那必然导致会对一些项目的费率计取、签证资料上恶意审减,那此时承包商为了防止自己既得利益的受损或者事后的结算纠纷,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

2.2 承包商高估冒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中介机构如果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选择高估冒算。即使审计审出来高估冒算,对承包商实体权利没有受到实质的影响,反而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发现,高估冒算的金额将会通过合法性将“水分”合法化。因此承包商仍会选择高估冒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中介机构如实审计,承包商也会采取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如果中介机构有逆向选择或者与承包商串谋,那必然会导致承包商选择在送交审计之前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冒算。实际上,此处没有形成一种均衡,既承包商如实结算,中介机构如实审计。

本文提出,要通过建立惩罚机制限制承包商高估冒算。在送审造价如果高估冒算金额超过5%,业主管理方和审计方可以认为承包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故意性,那么不仅要通过审计核减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对超过审减比率(5%)部分按工程造价1%罚款,除此以外,我们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质量。

3 结论

本文通过对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效果抑制因素进行研究,提出,在工程审计业务中,要加强对跟踪审计的激励机制,并通过竣工结算审计将跟踪审计遗漏的问题予以揭露,从侧面促进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在结算审计环节,要利用机制上的设计,通过加大对承包商的惩罚力度防范其高估冒算,同时要采用双头审计或者重复审计来确保审计业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原.委托代理理论下工程委托审计付费激励模式[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9,05:834-837.

[2]陈敏,杜才明.委托代理理论述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06:76-78.

[3]刘晶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下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9.

基金项目:

委托审计合同 第5篇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审计委托书 第6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系(委托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委托人姓名)为我(委托单位名称)的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负责(送审项目名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代理人在竣工决算审计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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