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无船承运备案

2024-05-27

注销无船承运备案(精选5篇)

注销无船承运备案 第1篇

申请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申请退回保证金的开 户行名称、银行帐户);

2、经营范围内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缴销证明;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注:

1、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书(可下载)二份必须都是原件,其他材料只有一份原件的,另一份可提交复印件。境外公司(如:美国公司)没有公司公章的,则由境外企业法人用黑色钢笔签字。申报材料如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的,需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一式二份,提单和保证金凭证不用翻译)。

2、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3、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开户行:保证金交存帐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保证金交存帐户名称为: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帐号为:058103931000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在交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长安街支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010,传真:010-65292043。

4、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方式(链接-《关于增加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方式的公告》):保证金分为定期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为一年或两年。申请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除非在保证金交纳银行凭证进行特别备注(“活期”或“两年定期”),保证金将自动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处理。

注销无船承运备案 第2篇

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外国公司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前述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书。

新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和主要投资者协议书等文件,并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后,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设立分支机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申请人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后,交通部同时在交通部网站http://上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名称及其提单样本。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申请人在本公告载明的银行保证金专门帐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国家中央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证金专门帐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

保证金专门帐户名称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

帐号为:0583308310001

无船承运经营人在缴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注销无船承运备案 第3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日趋频繁, 少数购房者因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对所购房不满意、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等,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去解决矛盾, 也不排除一些炒房者通过变更、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去牟利。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性, 一些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其特殊性进行恶意操作, 签定假合同, 或囤积房源, 或哄抬房价, 或通过变更、解除合同乱收费用, 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在实施国家干预中, 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是必需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财产性合同, 只要当事人依法签定合同, 就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以对商品房预售实施更为完善的监管。有些合同会发生变更、解除, 这就要求在管理中做相应的延续性、规范性的调整, 以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实际需要, 各地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 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 对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手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从原有的纸质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到网上登记备案, 信息更为公开透明, 使合同具备更多的公示性, 这也是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的具体表现。开展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工作, 有以下意义:

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可以提高商品房市场信息透明度, 建立公平有序的商品房市场环境。政府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审核并许可销售的商品房房源信息, 起到公示作用。通过网上楼盘信息、楼盘明细表、销售状况概览图、房型一览等栏目, 给消费者提供了了解楼盘基本状况的便捷途径。通过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 从合同的内容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遏制了开发商利用合同进行不合理约定, 损害购房者利益。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后, 通过网上楼盘销控表, 开发企业销售一户, 计算机自动注销一户, 销售情况一目了然, 已售房屋无法再次销售。

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分析离不开市场的交易信息, 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平台为其提供了及时的商品房市场交易信息。商品房的上市规模、成交量、成交均价、期现房比例、供应结构、供应区域分布、购房资金来源、平均购房面积等指标均能及时采集统计, 商品房市场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了极大的提高, 为动态监测商品房市场提供了技术保证。

3 对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情况的分类

3.1 真实需求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期限长的特点, 难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家庭出现大的变故或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纠纷等情况, 导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3.2 个人炒房

个人将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的, 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行情取得合同签订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谋取利益, 也就是违规“炒房”。现目前由于个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大多开发商是给予配合, 原因就是开发商会在这个环节收取几千甚至上万的费用, 共同来分享违规炒房带来的利益。另外就是购房者个人的各种利益导致的鉴定假合同的现象, 比如地震灾区购房政府给予补助、单位给予补助, 由于个人原来有房或本无意买房, 签定假合同骗取补助款, 之后再注销商品房合同。

3.3 开发商制造假象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网上数据更新较快、信息透明度高的特点, 在开盘时成交几套高价房, 哄抬房价。这一价格受某些人为因素的左右, 部分撤销合同价格畸高, 网上合同备案存在相当比例的撤销率, 导致网上发布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状况。还有个别开发商通过假备案的方式制造热销的假象, 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4 各地对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但是, 买卖双方一旦因故解除合同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各地方规定则各不相同。本文汇总了部分地区的现行规定:

4.1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 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直系亲属在无收益情况下需要更名的, 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4.2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a.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 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b.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 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 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c.退房者在本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d.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e.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 工作调出本地;f.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备案后注销、变更范围的, 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 必须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 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 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5 建议与结论

建立个人档案, 杜绝多次变更或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的发生, 凡购房人所退房屋由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控制销售, 防止个人炒房。同时, 建立企业档案, 对备案变更、注销率高的开发公司给予通报, 传递真实市场信息。严格商品房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杜绝利用更名方式炒房的行为, 给真实退房者增加了难度, 所以建议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需谨慎, 避免备案后变更、注销引起的不必要麻烦。

加强退房销售监管, 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通过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 利用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为开发商搭建诚信平台, 规范操作, 使商品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就纳入管理轨道, 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履行周期长、可变因素多、约定的复杂性等特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可预计状况, 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同时, 也存在一些个人或开发商签定假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再解除合同。这些情况在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中都要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及注销, 如何甄别各种情况, 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防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在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各种情况的基础上, 总结了各地对此的系列规定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

参考文献

[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

新时期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模式 第4篇

【关键词】航运;无船承运;监管模式;市场准入机制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在国内首次确认无船承运人(NVOCC)作为国际海上运输市场主体的资格,并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无船承运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由于经济全球化、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业务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随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国内无船承运业市场管理机制基本完备。如何加强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落实各项法规和制度,逐步消除市场违规行为,促进无船承运行业健康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海运市场秩序,将是新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

1我国无船承运业管理现状

1.1发展速度快,辐射范围大

截至2010年1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企业达3 630家,境外无船承运人达545家。近5年来,相关企业数量以年均25%的速度在增加。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海运业务中,有近60%是通过无船承运操作实现的。

1.2法规体系基本完备

《国际海运条例》用19个条款构建完备的无船承运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无船承运经营业务范围,市场准入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运价备案义务,票据使用要求,约束、监督无船承运市场经营行为的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及调查、处罚措施等6方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后,由于当时我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业界对于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而国际货代历来属于原外经贸部主管,造成无船承运业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为促进无船承运业规范化发展,交通运输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无船承运业管理方面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实施提单登记和保证金制度,推出无船承运提单范本、无船承运专用发票,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无船承运税赋,无船承运责任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定期公布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企业名单,以及正式实施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等。目前,《国际海运条例》确定的各项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基本上具有可操作性,无船承运法规体系基本完备,国际海运业的统一监管链也由此形成。

1.3市场监督机构健全

在行政管理方面,全国市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区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交通(运输)和港口厅、局、委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各机构都设置专门部门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无船承运市场管理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方面,在全国层面成立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在地方层面成立约17家冠行政地名的无船承运人协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协调企业经营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全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的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各项软硬件设施已基本完善,开始受理相关业务。

2存在问题

目前,无船承运业市场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在:存在“套约”等不规范经营方式,时有“零运价”“负运价”现象出现,严重扰乱班轮市场运价的正常秩序;违规签发未经交通运输部登记的提单、不使用统一票据的现象突出;部分经交通运输部登记并在市场上使用的提单非针对无船承运业务,纠纷发生后,无船承运人无法准确地承担责任,给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很多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方面:(1)无船承运业准入门槛低,市场需求量大,导致从事该业务的企业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2)为规避风险,降低税赋成本,存在货代和无船承运业务混业经营、相互交叉现象,实际经营过程中责任不清、身份不明等问题时有发生,给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3)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力度欠缺,政府查处机制未形成体系,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过多依靠市场竞争机制解决。

3新时期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模式建议

随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我国无船承运业行政管理体系已基本完备。要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在于落实各项法规和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建议新时期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模式以发挥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能动性为根基,以强化舆论宣传、把好市场进出关为导向,抓住重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全员参与、互动有序的市场监管机制。

(1)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经营企业素质。重点是严格落实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制度,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需备案的提单内容的实质审查,杜绝不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的提单进入市场,确保企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2)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从根本上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每个无船承运业经营单位应指定一名员工为其运价备案的报送人。该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交通运输部或其指定机构的业务培训。人员培训记录与企业的运价备案信息捆绑。培训内容包括运价备案操作程序、国家关于无船承运业的政策和法规、无船承运业实务等方面,以弥补现有法规中无船承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的缺陷,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3)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有序。一方面,应加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商、税务部门之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行业中介组织之间联络机制的建立,定期互通行业信息;另一方面,发挥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经营者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以及时发现问题,找准问题产生根源,为解决问题提供客观依据。

注销无船承运备案 第5篇

各有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方式,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自由选择”原则,经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我部决定,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供无船承运人选择。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

二、保险机构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三)保险产品经交通运输部认可,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四)签署《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见附件),并按承诺书规定履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相关义务。

三、投保形式、保险期间和范围

为便于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

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序

(一)新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应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以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条(第五款除外)规定材料。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退出:

1.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退保程序: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退保、终止资格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将该申请事项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30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含退款账号信息,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已缴销无船承运业务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证明(如未领取,出具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或《发票购领簿》发票购领记录页的复印件);

(5)境外无船承运人须提供与境内接收退款机构的协议书。

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已生效的相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相关裁决,由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收缴《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登记证》,注销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结果。保险机构应在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手续,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2.终止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申请的退保手续:

申请人因故终止经营资格申请的, 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明确退款接收账号信息,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核程序后,书面通知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保险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手续,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三)现有无船承运人以投保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如选择以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可申请退回已缴保证金,但应先行办理投保手续。申请保证金退款,并以投保方式继续保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缴费发票;

2.保证金退款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本公司退款账号,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该无船承运人保证金退回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未出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交通运输部通知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为无船承运人重新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注明“责任保险”字样)。

(四)无船承运人更名手续:

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更名,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表;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3.旧版及新版提单样本;

4.境内无船承运人须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无船承运人须提交企业注册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交通运输部将向无船承运人核发新名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该无船承运人名称变更事宜。

保险机构在收到交通运输部变更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五)无船承运人延期手续:

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延期,应在经营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0天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请书;

2.经营资格有效期内无船承运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3.已续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证明材料(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缴费发票);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5.境内无船承运人提交已增加“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无船承运人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6.已签发提单(正本)复印件10份。

如无船承运人在其经营资格有效期满前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交通运输部将不为其办理更名等手续,届满后将终止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五、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使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是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选择的一种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当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履行赔偿责任时,用以履行赔偿,不得用于其他责任的偿付。

编辑本段试行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规定,我部自2010年11月1日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满足承办无船承运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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