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2024-07-07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精选9篇)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1篇

附件: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2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3篇

1 排污许可证制度简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指的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需要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去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手续, 后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 才能排放污染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质量, 以控制污染物的总理作为基础, 对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方式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根据制度原有的弊端, 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视点。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 排污许可制度被作为环境管理新制度而提出, 并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开端在全国实施开来[1]。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 从不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入手, 对于治理污染, 优化环保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

2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的实质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上看, 即为环保行政的主管部门给予排污单位的认可, 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 其排放污染物质的类别、浓度和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相契合;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特征上看, 排污许可证是由有排污行为的相关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事由, 后经过部门的核查, 相关单位的排污行为满足或者具备一定条件, 方能发放排污许可证给排污单位, 授予排污单位排污的权利;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形式上看, 排污许可证有两个类型, 分别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同时分有正本和副本, 并载册说明排污的要求, 它是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证明。

综上,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质是行政许可, 在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上有着特殊的功能[2]。首先, 表现为具有双重性。它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确定和认可, 也对其进行权利约束;是政府对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也对此权利进行规制。其次, 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基础保障, 共同改善环境安全。排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独立的制度的同时, 也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有着辅助的作用, 从而维护环境利益。第三,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由于具备事前强制与操作性强等等特点, 排污行政许可被当作常规状态之下改善环境质量最有效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化解

作为环保行政的许可, 目前排污许可证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存在缺陷。行政许可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只有在已经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方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然而, 目前只是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以及满足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作为排污许可证要件领取的必要条件, 而没有对排污单位履行、达到相关环节管理要求与否作硬性的规定。因而, 相关持证单位排污上的合法性大受影响。

(2) 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不统一。从事法定的某一种行为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是行政许可对象[3]。换而言之, 间接或者直接对环境排放各种类污染物的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 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为基础, 其施行的范围是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那些地区和流域, 所管制的对象多为主要工业污染源。从而地域、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不同导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造成对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的不统一、不一致。

(3) 对于排污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局限性。颁发行政许可, 目的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排污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许可证则将被吊扣或者吊销, 之前被许可的行为的合法性也相继消失[4]。对排污单位而言, 排污就得许可, 无证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在违反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超标超量排污的情况下, 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罚, 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中止或者吊销。而没有明确以及硬性的规定, 排污单位在没有履行其他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吊销许可证。

4 排污许可证的强化管理

4.1 树立无证违法, 排污必须许可观念

意识对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树立排污单位的正确观念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 通过将环保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使得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与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或者总量的控制目标相契合, 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诸多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中, 排污行政许可运用法律手段紧抓这一关键点——排污必须许可, 从而达到有效地限制排污的目的。因此, 要彻底地摆脱依附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制度约束, 对管理对象与范围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 扩展控制项目的领域, 不仅仅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浓度, 还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例如:2009年10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4.2 审批规范化, 监管常态化

不仅仅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达标情况与其满足污染物的总量目标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 还应将践行相关制度、按时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 才可发证。此外,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足, 例如达标排放, 可考虑发放临时性排污许可证, 同时说明需要改进的事项和期限, 等到满足申领许可证条件后, 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加大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配备和展开行政管理许可相符合的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监察的仪器设备, 做好环境监察与检测能力建设, 奠定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对于通过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进行常态化监管, 把排污证管理当做主线, 贯穿全过程。从而, 将持证企业的排污证的执行情况当做日常监督与检查重要的内容。

摘要:作为我国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其中的一项, 排污许可制度是全面实行排污须许可、无证排污违法的一项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利于进一步优化环保许可机制, 促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保许可,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5.

[2]吕武.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5.

[3]肖爱.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理探析[J].时代法学.2005 (3) .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4篇

那么,该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上海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起到了什么作用?

发证范围

【现象】上海的餐饮店林林总总,大小饭店、卖小吃、卖甜品的,在商务楼附近供应午饭的外卖店等,很多都是无证经营。究竟哪些餐饮店可以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呢?有效期是多久呢?

【条款】《办法》规定的发证范围包括:饭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餐饮服务业态。同时,将中央厨房、甜品站、船舶供餐一同纳入发证范围。此外,对于无就餐场所的现场制售中式点心,如包子、馒头、油条、各种煎炸烘烤饼类、生煎锅贴、中式糕点等,本《办法》将此类业态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许可类别为“小吃店”,备注栏填写为“中式点心(无堂吃)”。

本《办法》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设定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不超过6个月。

【解读】《办法》包含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还将近期兴起的中央厨房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无就餐场所的现场制售中式点心,因其加工制作和供应活动符合传统餐饮的特征,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于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也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才可进行餐饮服务,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管辖分工

【现象】上海众多的餐饮服务单位该由谁来负责呢?

【条款】《办法》对管辖权做出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区(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之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

【解读】孩子都是父母的宝,学生盒饭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可见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品安全的重视。《办法》将监管分工明确、细化,是高效监管的基础。这样的管辖分工,体现了强化风险管理和便于高效监管的模式。

申请材料的处理

【现象】大家都知道,申请或办理某项证书时,需要提交很多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常常因为申请资料不足而要白跑很多次,浪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法》如何提高申请人的办证效率呢?

【条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同时,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解读】《办法》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采取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有效规范了受理环节申请材料的处理方式,符合高效便民、和谐行政的理念。

可免予现场核查的情形和

会审制度

【现象】常常会遇到特殊情况,如申请人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如若需要审查,将如何处理?审查时如何保证结果的公平性?

【条款】《办法》规定了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因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证的;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项的;申请变更许可证企业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路名路牌更名,实际经营地址不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分局会审;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报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审。

【解读】《办法》规定的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简化不必要的审查环节,还减少了餐饮单位不必要的麻烦。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第5篇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3 月 4 日卫生部 70 号令发布,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办法》共分 8 章 42 条。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 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 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1)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 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 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 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 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 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 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 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 务两段密切相联,故本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的范围。

四、餐饮服务许可应遵循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5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 件与程序。

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4 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 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目前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

1、特大型餐馆: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 ㎡以上(不含 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

2、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 ㎡(不含 500 ㎡,含 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 10 00 座)。

3、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 ㎡(不含 150 ㎡,含 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不含 75 座,250 座)含。

4、小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以下(含 150 ㎡),或 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人以下(含 75 座)。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

5、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

6、饮品店: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

7、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

8、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

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公开,要求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机关、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许可办法》第 6 条 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公平,要求对同一类申请人给予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公正,要求许可过程与许可结果符合客观、正义的要求; 便民,要求行政许可方式、程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

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基本内容

《许可办法》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许可机关。《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许可条件。《许可办法》第 9 条规定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 5 个基本条件 也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基本条件。

三是许可资料。《许可办法》第 10 条规定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应当提交的材料。《许可办法》第 11 条特别强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许可程序。具体包括申请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是许可效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餐 饮服务活动。此外,《许可办法》第 4 章还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许可办法》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的规定 按照提高效率、便民服务的基本要求,《许可办法》第 15 条和 16 条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许可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为 30 天。特殊情况下为 40 天,此时 许可监管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据。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载明事项。《餐饮服务许 可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二是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临时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三是分别许可。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四是悬挂摆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消费者明显可见处悬挂或者 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五是违禁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 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八、《许可办法》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除要求许可 机关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许可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强 化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是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5 条、第 6 条规定,餐 饮服务许可遵循公开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 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 供者名录。第 14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书面说明理由。第 15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违法行为举报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8 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是不予许可救济权利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14 条规定,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 书面说明理由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监督权的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 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九、申请人的义务与责任(1)提出申请(2)提交有关资料(3)保证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办法》第 11 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严肃查处申请人骗取许可证的行为,《许可办法》第 36 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许可办法》第 37 条规定,申请人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十、违法要追究相应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 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 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一、食品药监部门的义务与责任:(1)(2)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程序与许可流程。对公示内容进行的咨询和疑问,均应给予答复、说明、解 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4)有条件的应在网站公示许可信息,并提供格式文本的下载。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注意保密。

十二、食品许可的六个意识: 责任意识 证据意识 程序意识时效意识 自律意识 服务意识

十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 年 6 月 21 日发布并实施《餐饮 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 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民或法人。如未满十八岁或患有精神疾病等。(2)资料审查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6篇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八)加工操作管理;

(九)餐厨垃圾管理;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7篇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 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

第八条 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九条 食堂每餐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其它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00人以上每增加100人增加25平方米(0、25平方米/人)。

集中备餐的食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中央厨房不得制售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乳及乳制品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一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和现场制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相关资质证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负责人或者业主姓名。

(三)地址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与相关证明一致。

(四)类别

1、特大型餐馆;

2、大型餐馆;

3、中型餐馆;

4、小型餐馆;

5、快餐店;

6、小吃店、小吃店(现场制售);

7、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

8、食堂;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0、中央厨房;

11、夜市餐饮服务;

12、乡村民俗旅游户;

13、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五)备注

1、上述13个类别中除第7类的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第9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10类的中央厨房、第11类的夜市餐饮服务、第12类的乡村民俗旅游户、第13类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供应凉菜的标注“含凉菜”,不供应的标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标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标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水产品或海产品的标注“含生食水(海)产品”,不供应的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

2、餐馆、快餐店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标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标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食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

(1)属于工地食堂的,标注“工地食堂”。

(2)属于学生食堂的,标注“学生食堂”。

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份”。

5、中央厨房标注“制售热加工即食食品、半成品(热加工、生制)“;“不含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产品,不含乳及乳制品”。

6、饮品店(甜品站)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其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标注“含×个甜品站”(店内×个)。

7、乡村民俗旅游户标注“农家饭(含或不含冷加工动物性即食食品)”。

8、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标注“现场制售***”。

9、夜市餐饮服务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

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备注的其他内容。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

京食药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七)发证机关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发证日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八)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1、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

(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直属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登记、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作业许可管理探讨 第8篇

关键词:作业许可,管理,探讨

在石化行业“作业票”是一种常见的作业管理方法,尤其是在生产装置进行相关的作业活动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如:用火、开挖、用电、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等。随着管理要求的提高,在工程施工现场已全面推行“作业许可管理”,相关的作业活动也要办理“作业票”。这对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事故风险,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1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作业票”管理在石化行业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世纪初,通过与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合作,在工程建设项目引入“作业许可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通过学习和借鉴,随之在石化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开始推行作业许可管理,各种“作业票证”应运而生。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到施工单位,都在推行作业许可管理,相关的作业活动都要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作业许可管理已成为施工现场一种常见的安全管理方式。

为什么要进行作业许可管理?一是作业风险大,二是作业难度大,三是作业程序严格,四是意外后果严重。

作业许可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已被证明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无论是在生产装置还是在工程项目中同样适用,这一点不容置疑。

目前,在有些新建工程项目上,从业主或总承包到监理(审批方)都从各自的管理角度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方)办理作业票,容易造成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存在盲目审批的现象。由于审批方不直接参与施工作业,也就不会考虑施工过程各工序之间的关联因素,换句话说,审批方有时候不清楚即将开展的施工作业和已经实施的作业活动之间的关系,存在盲目签字批准“作业票”的现象;二是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施工单位为了一项作业活动要到审批方多个部门办理,手续繁琐,也只为了“签字”而办票,走一下流程就完事了,既浪费了时间,又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是存在不确认的现象。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方案中写的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等,没有人去现场进行确认;四是存在不封闭的现象。作业完成后或作业票期限到了,没有收回和续签作业票的要求;五是存在图省事的现象。作业票管理不严格,无作业票照常施工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作业许可管理的作用明显下降。例如:现场某区域吊装作业,要使用一台200 t的吊车,将一根管线吊装到20 m的高处进行安装。这里涉及到作业许可要求:一是使用200 t的吊车吊装作业;二是20 m高处作业;三是管道焊接用火作业。按照目前一些项目要求,作业方要办理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和用火作业等三张作业票,到若干部门办理手续;当去审批方签字时,一般情况下看一下作业票,就签字了,至于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措施是否与方案一致?已经开始的作业活动和即将展开的作业活动之间是否有影响?基本不过问,作业完成是否交回作业票一般也不要求,只要有作业票就签字。但是,在这个区域还有其它的正在进行的作业活动,如:钢结构安装、设备安装、试压或试车等,这些作业活动与即将开始的吊装管道作业必然产生相互影响,那么如果签发了上述作业票,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在同一个区域就会出现彼此影响较大的作业活动在同时进行,安全的风险可想而知!这才是最大的的隐患。

近几年公司在境外实施工程施工,沙特PET工程项目作业许可管理的具体作法是:项目部专门成立作业许可管理(PTW)办公室,配备专职作业票办理人员,分为作业票签发人员和签收人员;签发人员由专业人员担任(外方人员)负责发放和回收作业票;签收人员由施工单位各专业技术员或各班组长担任。作业票办理人员需要经过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业主签发上岗证才能上岗。每天作业前,由作业票签收人去PTW办公室申请办理作业票,根据任务安排,填写作业票,注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地点、措施和其他一些相关信息。作业票填写完成后,作业票签发人和签收人到作业现场,由区域安全员陪同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作业票签发人、签收人和区域安全员三人共同签字,作业票方才生效。作业完成后,作业票签收人要对现场进行确认,关闭作业票,并交到PTW办公室存档,作业许可流程结束。

上述作法流程较为严格,但也有缺陷,如:区域施工经理没有全面介入作业许可管理,不能统筹本区域施工管理,给确保施工作业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

2事故案例

2003年某施工工地施工已接近尾声,开始试车、调试阶段。一天早上,三个仪表工准备进行热电偶调试,就将控制热电偶的电源开关切断(该开关位于压缩机平台上的配电柜里)随即将管廊上的热电偶拆下进行调试。此后,又有一组试车人员准备开泵试运,当发现没电时,查找到压缩机平台上的配电柜,发现电源开关被切断,顺手就合上了开关,开始试泵。约两小时后,热电偶调试结束开始回装,由于电源回路的开关已被合上,电源线路处于带电状态,一仪表工在回装时不幸触电身亡。分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以及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为什么配电柜没上锁?为什么没有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牌?为什么没有确认开关断开的原因?为什么回装时没有再检验回路是否有电?等等。要从管理上吸取教训,完善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就本案例来说,当时还没有作业许可管理的要求,形成了施工管理的“无序状态”。假如有作业许可管理的要求,如果施工负责人签发了调试作业票,那么当试车的再办理试车作业票时,施工负责人就会告知等调试完成后再进行试车作业,试车作业票暂时不签,等调试完成后再签发,这样这起事故就可以避免。

目前上述现象在施工现场依然存在,尤其是到了工程后期,问题更为突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完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

3改进建议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推行作业许可管理存在的问题,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提高作业许可管理的认识。

推行作业许可管理是对传统施工管理的挑战,要组织培训,加强引导,尤其是项目施工生产负责人要转变观念,主动接受作业许可管理的理念,自觉认真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2)统一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为中国石化的工程板块,企业正面临重组改制,要打造具有国际一流的工程承包商,有必要在作业许可方面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形成企业标准,在国内和境外的项目上积极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此为抓手,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具体做法。

要结合国内和国际的通常做法,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对作业许可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明确作业许可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设定办理程序和统一的作业许可证(作业票)。

4)规定作业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

在系统管辖内的新建工程项目上,明确由施工总承包负责作业许可管理,业主或总承包和监理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的执行情况,划清管理界面,确定职责权限。

5)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

统一规定在项目上设置专门的机构,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配置,提高作业许可管理的规范性。

4结语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应该清醒的看到,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完善作业许可制度,是提高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检验一个公司、一个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是项目HSE管理提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项目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

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第9篇

【现象】有人私自将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铺,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个餐饮店,不仅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且十分混乱。对于这样的乱象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条款】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办法》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解读】为确保餐饮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卷入餐饮企业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权转租场所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办法》对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性进行了上述规定,乱象有法可依,餐饮服务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现象】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人们来讲十分重要,餐饮店在城市中林立丛生,对其周边环境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想要办理餐饮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条款】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由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解读】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1)餐饮企业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长期排放油烟或废水污染,易对餐饮环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甚至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而要求企业在餐饮许可申请时提交环评证明;(3)根据调研座谈,餐饮企业普遍赞同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明确设定到许可条件中,可有利于企业提前考虑租赁场所是否符合环评条件,减少投资风险;(4)可避免发生当事人因未取得环评,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发出的许可证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油烟污染,居民向发证机关联名上访,最终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细化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完善相关许可文书

【现象】餐饮单位种类众多,现场核查标准是否能够适应所有的餐饮单位呢?办证时的相关许可文书是否也有细化规定?

【条款】《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中型饭店纳入第一类实施许可审查,以提高中型饭店硬件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2)为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办法》在许可审查标准中,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列一类,以加强标准类别的针对性;(3)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客运船舶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供餐的许可条件。

【解读】根据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餐饮单位分类,并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证条件,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办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的相关法律文书,细化和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的提交材料和审查要求,使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现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识。

【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解读】《办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并对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这些全面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中央厨房许可条件设置

【现象】随着餐饮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餐饮店不断开出连锁店。为保障所供应的菜肴有统一、良好的品质,中央厨房必不可少。设定中央厨房需要哪些许可条件?

【条款】《办法》对中央厨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许可条件:(1)明确中央厨房的性质为“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2)明确中央厨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食品;(3)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4)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增加有关事项,包括: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5)规定了中央厨房场所的最小面积,“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包装即食食品的车间应为专间形式,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解读】考虑到中央厨房加工工艺和供应品种多样化的特点,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

设定了上述中央厨房的许可条件,有效地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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