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

2024-06-08

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精选5篇)

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 第1篇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XXX

上诉理由: XXX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 第2篇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

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

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

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

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对话,应该怎么写? 第3篇

我们在欣赏小说的时候,常常说“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这就是艺术创作的了不起之处。那么,怎样才能写好人物的对话呢?

我们知道,不同性格的人说话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幽默,有的人尖刻,有的人爽直,有的人委婉,有的人谦逊……不同的人,说话的用词、语气都不一样,张飞不可能像诸葛亮那样说一些文绉绉的话,诸葛亮也不可能像张飞那样对兵士们大喊大叫。孙悟空一开口就是“俺老孙”如何如何的,而唐僧呢,不可能开口就说“和尚我怎样怎样”。这就是性格决定语言,或者说,语言表现性格。

人物语言除了表现其性格特征,还传递着更为丰富的信息。美国小说家海明威曾经说过:小说只是写出了冰山的一角,露出水面的只是冰山的八分之一,还有八分之七隐藏在水面下。而这八分之七,很多时候可以通过人物对话传达出来。海明威有一篇小说是对话描写的典范之作,叫《白象似的群山》,对这篇小说的研究评论也相当多,分析得非常透彻,同学们可以上网搜来阅读。

我国的传统小说非常讲究描写人物对话。如中国的四大名著,无一不是描写人物语言的典范。你知道吗,在小说《三国演义》中,关羽从来没有和赵云说过话!这说明了什么?关羽是五虎上将之首,赵云是后加入刘备集团的小弟,关羽打心里是看不起他的。再比如《红楼梦》,真是各人有各人的语言,而从这些语言中又可以分析出这些人物的性格、心理,甚至地位。我们来看看林黛玉初进贾府时的一个场景。

众人见黛玉年纪虽小,其举止言谈不俗,身体面貌虽弱不胜衣,却有一段风流态度,便知她有不足之症。因问:“常服何药?为何不治好了?”黛玉道:“我自来如此,从会吃饭时便吃药,到如今了,经过多少名医,总未见效。那一年我才三岁,记得来了一个癞头和尚,说要化我去出家。我父母自是不从。他又说,‘既舍不得她,但只怕她的病一生也不能好的!若要好时,除非从此以后总不许见哭声,除父母之外,凡有外亲一概不见,方可平安了此一生。’这和尚疯疯癫癫说了这些不经之谈,也没人理他。如今还是吃人参养荣丸。”贾母道:“这正好,我这里正配丸药呢,叫他们多配一料就是了。”

一语未完,只听后院中有笑语声,说:“我来迟了,没得迎接远客!”黛玉思忖道,这些人个个皆敛声屏气如此,这来者是谁,这样放诞无礼?心下想时,只见一群媳妇丫鬟拥着一个丽人从后房进来。这个人打扮与姑娘们不同……黛玉连忙起身接见。贾母笑道:“你不认得她,她是我们这里有名的一个泼辣货,南京所谓‘辣子’,你只叫她‘凤辣子’就是了。”黛玉正不知以何称呼,众姊妹都忙告诉黛玉道:“这是琏二嫂子。”黛玉虽不曾识面,听见她母亲说过:大舅贾赦之子贾琏,娶的就是二舅母王氏的内侄女;自幼假充男儿教养,学名叫作王熙凤。黛玉忙赔笑见礼,以“嫂”呼之。这熙凤携着黛玉的手,上下细细打量一回,便仍送至贾母身边坐下,因笑道:“天下真有这样标致人儿!我今日才算看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嫡亲的孙女儿似的,怨不得老祖宗天天嘴里心里放不下。只可怜我这妹妹这么命苦,怎么姑妈偏偏就去世了呢!”说着便用帕拭泪。贾母笑道:“我才好了,你又来招我。你妹妹远路才来,身子又弱,也才劝住了,快别再提了。”熙凤听了,忙转悲为喜道:“正是呢!我一见了妹妹,一心只在她身上,又是喜欢,又是伤心,竟忘了老祖宗了,该打,该打!”又忙拉着黛玉的手,问道,“妹妹几岁了?可也上过学?现吃什么药?在这里别想家,要什么吃的、什么玩的,只管告诉我。丫头老婆们不好,也只管告诉我。”黛玉一一答应。一面熙凤又问人:“林姑娘的东西可搬进来了?带了几个人来?你们赶早打扫两间屋子,叫她们歇歇儿去。”说话时已摆了果茶上来,熙凤亲自布让。又见二舅母问她:“月钱放完了没有?”熙凤道:“放完了。刚才带了人到后楼上找缎子,找了半日也没见昨儿太太说的那个。想必太太记错了。”王夫人道:“有没有,什么要紧。”因又说道,“该随手拿出两个来给你这妹妹裁衣裳啊。等晚上想着再叫人去拿罢。”熙凤道:“我倒先料着了。知道妹妹这两日必到,我已经预备下了,等太太回去过了目,好送来。”

王夫人一笑,点头不语。

王熙凤在《红楼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这一段虽然是写黛玉进贾府,却浓墨重彩地把王熙凤推出场,从语言、动作等几个角度来刻画这一豪爽、能干、善于应对的女性形象。在这里,曹雪芹用语言来表现王熙凤各个方面的性格特点,刻画得真正“如闻其声,如见其人”。

综上所述,用语言来描写人物,一是其话语要符合人物的身份、地位,符合其性格特点,二是要从对话中传达更为丰富的信息,让读者从对话中去发现更多的秘密。

好了,说了这么多名家作品中的对话描写,下面来看看同龄人是怎么练习写对话的。

民事仲裁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第4篇

性别:男

年龄:37岁 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112541XX

民族:汉

家庭住址:浏阳市XX县

通信地址:浏阳市XX县

联系电话:152XX27

被申请人:浏阳市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性质:股份制

单位地址:浏阳市XX319号

法定代表人:肖XX

联系电话:13908497528138759598XX

公司负责人:肖宏亮 总经理 电话:159XX123435

邓国富 经理 电话:139XX497528

办公地点:浏阳市XX路32号

证明人:唐XX 电话:187XX007051

住址:浏阳市XX镇

职务:施工工地带班员

申请事项

1、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出院后实施蜡疗、磁疗、关节松动技术、关节被动活动功能训练等康复费用柒仟元(¥:7000.00元)。

2、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左跟骨内固定拆除手术费捌仟元(¥:8000.00元)。

3、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住院期间23天和出院后30天专人护理(共53天×150元)费用柒仟玖佰伍拾元整(¥:7950.00元)。

4、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休息治疗期限7个月工资(3600元/月)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00元)。

5、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营养补助费叁仟元(¥:3000.00元)。

申请被申请人合计支付胡继荣因工伤事故总费用伍万壹仟壹佰伍拾元(¥:5115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入职工作情况和工伤事故事实

本人胡XX,现年37岁,男,汉族,职业电焊工。

住本市XX村。

于20XX年4月受聘于浏阳市XX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由公司先后指派在金刚XX鞭炮烟花总厂和醴陵XX与大瑶XX分厂,以及XX烟花厂进行钢结构阳光棚制作。

日工资标准180元/天,吃住由金和负责。

20XX年11月7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在金刚XX鞭炮烟花总厂扩建安装施工中,不幸从近四米多高的钢结构阳光棚上摔下,导致双腿后跟骨粉碎性骨折。

于当日进驻浏阳市中医院骨科治疗。

在治疗中医院对右脚后跟实施石膏固定术。

对左脚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加自体骨植骨术等治疗23天。

于(注:住院治疗费用共21303.59元,已由金和公司支付)。

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院回家进行蜡疗、磁疗、关节松动技术、关节被活动与功能训练等康复治疗。

期间进行了二次复查,其恢复效果一般。

二、申请理由

本人在康复期先后多次与金和公司协商,请求对此事继续负责,支付上述申请的各项费用。

但金和公司态度不明,均无结果。

故特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此致

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律师写的民事上诉状 第5篇

地址:贵州省X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贵州省XX民族中学

地址:贵州省XX县XX镇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潘XX 职务:校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天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首先,根据我国审计法,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造成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

对于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制止、责令改正,假如发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也有权予以处罚。

但严格的说,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

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

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以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也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明显不符合审计机关的职责。

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但对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另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干预。

假如审计机关有权确定工程款并以其确定的意见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规定,显然是不妥的。

因为这种干预实际上是依审计机关确定的价格来代替当事人的定价,这不仅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而且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民一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意见》),内容为“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决算价款已经达成一致,完全符合《电话答复意见》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工程决算价款”这一前提条件,因此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即301.35万)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然而,一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决算价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却适用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作为判决的依据,显然没有法律根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审计决定作出前没有与上诉人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结算价款应当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

本案在一审中已查明,上诉人所承建的XX民族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已于8月21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28天内(即209月17日前)向上诉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若超出此限及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虽然审计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监督,但如前所述,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

因此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既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也不能成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间的限制条件。

因此,工程结算价款是多少,何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不受审计决定的影响。

建设工程一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被上诉人即应当支付工程决算价款,无需等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

一审判决认定“在审计决定作出前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作出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建设施工合同对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逾期付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利息和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所承建的XX民族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于年8月21日即已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上诉人应当在28天内(即2007年9月17日前)向上诉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被上诉人拖延至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之后才向上诉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2007年9月17日至今逾期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利息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

此致

XXX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苗族侗族自治州XX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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